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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县汪湖镇中心小学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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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汪湖镇中心小学综合楼教学楼食堂餐厅一体化消防泵站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汪湖镇中心小学综合楼教学楼食堂餐厅一体化消防泵站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一、采购人:五莲县汪湖镇中心小学 地址:五莲县汪湖镇中心小学(五莲县汪湖镇中心小学)
联系方式:18863346389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县(区)烟台路201号
联系方式:0633-8278966
二、采购项目名称:汪湖镇中心小学综合楼教学楼食堂餐厅一体化消防泵站工程
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编号):SDGP371121201902000329
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标包货物服务名称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本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单位:万元)
A详见招标文件 1 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及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且具有类似项目施工经验。2.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单位本单位正式职工,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3、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投标人须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行贿犯罪记录。5.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shixin.court.gov.cn)现场统一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供应商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6.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报价;7.信息库认证: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并备案。供应商请访问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注册并备案。8.首次投标的投标人需登录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莲县分中心(http://ggzyjy.rizhao.gov.cn/wlwz/),点击网站左侧“投标人登录系统”,注册投标人身份,上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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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项目编号: SDGP371121201902000329 汪湖镇中心小学综合楼教学楼食堂餐厅一体化 消防泵站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五莲县汪湖镇中心小学 代理单位: 山东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 二 0 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1 第二章 投标须知 ......................................................................................................................................... 4 第三章 项目说明、招标内容 ................................................................................................................... 32 第四章 合同条款 ....................................................................................................................................... 33 第五章 资料清单 ..................................................................................................................................... 122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23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一、1.采购人:五莲县汪湖镇中心小学 联系地址:山东省五莲县汪湖镇驻地 联系电话:18863346389 2.招标代理机构: 山东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烟台路 201号三楼 3003室) 联系方式:0633-8278966 二、采购项目名称:汪湖镇中心小学综合楼教学楼食堂餐厅一体化消防泵站工程 采购项目编号(建议书编号): SDGP371121201902000329 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标 段 招标内 容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标段控制价 (万元) 一 汪湖镇 中心小 学综合 楼教学 楼食堂 餐厅一 体化消 防泵站 工程 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能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及 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 力且具有类似项目施工经验。 2.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单位本单位正式职工,具有建筑工程专 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投标人须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自行 查询行贿犯罪记录。 5. 开 标 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shixin.court.gov.cn)现场统一查询供应 商信用记录,供应商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报价; 7.信息库认证: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中国山东政府 96.021523 2 采购网进行注册并备案。供应商请访问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shandong.gov.cn),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注册并备案。 8.首次投标的投标人需登录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莲县分中心 (http://ggzyjy.rizhao.gov.cn/wlwz/),点击网站左侧“投标人登 录系统”,注册投标人身份,上传企业相关信息及有关证件的扫描件, 携带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主项和增项)、开户许可证原件到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窗口或五莲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窗 口进行现场核验(具体详见投标人和投标单位入库通知),已入库认证 通过的单位无需进行此操作。自行下载。企业未领取企业数字证书(CA) 的,到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窗口或五莲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 楼窗口办理。 注: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 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两个及两个 以上企业不得在同一项目报价。 三、采购需求(见招标公告附件 1) 四、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0年 01 月 02 日 08时 30分至 2020年 01 月 08 日 17 时 30分(北 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 、 地 点 : 投 标 人 登 录 日 照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五 莲 县 分 中 心 (http://ggzyjy.rizhao.gov.cn/wlwz/)凭企业数字证书(CA)身份认证密匙下载 招标文件(格式为 word),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 3. 方式:(1)信息库认证:首次投标的投标人需登录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莲县分中心(http://ggzyjy.rizhao.gov.cn/wlwz/),点击网站左侧“投标人登 录系统”,注册投标人身份,上传企业相关信息及有关证件的扫描件,携带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主项和增项)、开户许可证原件到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 窗口或五莲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窗口进行现场核验(具体详见投标人和投标单位 入库通知),已入库认证通过的单位无需进行此操作。自行下载。企业未领取企业数 字证书(CA)的,到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窗口或五莲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 楼窗口办理。 ( 2)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注册备案。 3 4.售价:无 五、公告期限:2020年 01 月 02 日至 2020 年 01 月 08 日 六、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0年 01 月 22 日 14时 30分至 2020年 01 月 22 日 15时 00分; 2、地点:五莲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第二开标室(五莲县滨河路与文化路交 界处建行大厦西侧)。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0年 01 月 22 日 15时 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五莲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第二开标室(五莲县滨河路与文化路交 界处建行大厦西侧)。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何语、丁淑婷、牟春光 联系方式:0633-8278966 九、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详见招标文件 十、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监狱企业扶持、残疾人福利性企 业等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十一、发布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4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所叙述的汪湖镇中心小 学综合楼教学楼食堂餐厅一体化消防泵站工程 。 2.定义 2.1招标人系指五莲县汪湖镇中心小学。 2.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山东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的法人单位。 2.4评标委员会系指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负责组织,由招标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以 确定中标人的临时组织。 2.5中标人系指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较强,综合 竞争实力最优,取得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 2.6招标文件中的“甲方”系指本项目的招标人,“乙方”系指本项目的中标人。 2.7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 上两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2.8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站公告日 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莲县分中心(http://ggzyjy.rizhao.gov.cn/wlwz/)。 2.9原件系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投标人所在地 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3.使用文字种类、计量单位、时间单位及货币种类 3.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有关招标投标所有书面形 式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3.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数据或资料,但是必须提供 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简体中文译文,并以简体中文译文为准,否则视同投标人未提 供该数据或资料。 3.3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4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 5 日历天。 3.5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 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合格的投标人 5.1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5.2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5.3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5.4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 5.5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山东省、日照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6招标文件的其它规定和要求。 6.投标有效期 6.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日。在此期间,凡符合本招标文件 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受招标文件约束,如投标人被授予 合同,投标人不得拒绝。 6.2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 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3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4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投标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接受延长 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6.5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给予赔偿,但因不可 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6.6本须知第7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 7.投标保证金 7.1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未按招 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的投标。 7.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有效。 7.3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7.4.1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 6 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须向代理 机构提交本项目的合同和投标保证金收据(均需原件)。 7.5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处以本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 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五莲县政 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1投标人无故不参加投标或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期间撤回其 投标文件; 7.5.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7.5.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7.5.4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7.5.5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5.6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合同,或者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7.5.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5.8投标人有前款 7.5.1至 7.5.6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7.6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 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五莲县政 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7.6.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无正当理由(或 因主观因素)放弃中标的; 7.6.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 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7.6.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8.基础资料提供 8.1投标人确认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存在缺项漏项或计算误差,应于投 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或采购代理机构和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认可的时间), 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同 时提供 WORD格式电子版发往:sdsgjzbrz@163.com)。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采 7 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提出异议,视为投标人已认可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包 含了本项目所需的基础资料全部内容。 二、招标文件 9.招标文件的组成 9.1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第六章《资料清单》,仔细检查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解决。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项目说明、招标内容 第四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五章 合同特殊条款 第六章 资料清单 第七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9.2除本须知第 9.1 款内容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 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 约束作用。 9.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 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 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承担; 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0.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 10.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加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同时提供 WORD 格式电子版发往:sdsgjzbrz@163.com);若没有,视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无任何异 议。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 复,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0.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 8 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补充等。 10.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同一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在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的文件 后 1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文件(若在山东日照政府采购 网上发出通知,则视为所有投标人都已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 10.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通知明确的内容为准。当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 出的书面形式的通知为准。 10.5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 内容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购买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0.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 10.1招标文件发出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 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0.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同一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的代表在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的文件 同时应向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有关签收记录(以传真方式通知投标人时,投标人应以确 认书的方式确认)。 10.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 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 书面文件为准。 10.4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 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有权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 购买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1.解释权 11.1本次招标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 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 11.2招标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此 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9 11.3若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则视为投标人同意及 接受招标文件之全部内容及条款。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2.2投标文件由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两部分组成,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须左侧胶 装,可装订成一册或分别进行装订成册。不得采用其他形式装订,否则作无效投标处 理。 12.3 商务标书 12.3.1商务标书目录 12.3.2投标函(格式参考附件 1) 12.3.3投标报价表(投标人须就包中的所有内容编制报价,并列出明细,不得漏 项) 12.3.3.1开标一览表(格式参考附件 2) 12.3.3.2报价明细表(格式参考附件 3) 12.3.3.3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格式参考附件 3-1) 12.3.3.4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投标清单(格式参考附件 3-2、3-3) 12.3.4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参考附件 5) 12.3.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参考附件 4) 12.3.6投标人近两年度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投标人应在《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 后附上同类项目合同的复印件。格式参考附件 6) 12.3.7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书(格式参考附件 11) 12.3.8《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参考附件 12) 12.3.9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12.3.9.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提供,格式参考附 件 7)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原件,授权代表社保证明原 10 件(社保证明系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授权代表近六个月以来在投标人单位投 保的证明或提供社保部门网上查询打印的证明资料;授权代表参加投标时提供,格式 见附件 7、附件 8) 12.3.9.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12.3.9.3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证书原件及其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其社保证明原件; 12.3.9.4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投标人上一年度(2018年)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 表、所有者权益表及其附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中小 企业可只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件加盖 投标人公章); 12.3.9.5投标人近三个月依法连续缴纳税收的凭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投标人成立不足三个月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的依法连续缴纳税收的凭证); 12.3.9.6投标人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 件)(投标人逐月交纳社保的,须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连续三个月的缴纳社 保的证明;投标人逐年/季度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上 年度/上季度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投标人成立不足三个月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的投标人,应提供证明其依法免税 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 12.3.9.7 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声明函原件(格式自拟); 12.3.9.8投标人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行 贿犯罪记录的网站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 12.3.9.9投标人及制造商的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参考附件)等证明材料(若有)。 12.3.9.10《综合评分法细则》中的验证加分证明等材料(详见综合评分细则) (若有)。 12.3.9.11投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11 ※以上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应单独装袋密封并附上目录(其中身份证原件可现场提 交)。资质证明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的翻译为中 文,翻译人员签字并注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其中第 12.3.9.1-12.3.9.11 款所需 资料原件必须按要求提交齐全且真实可靠,缺一不可,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其作无效 投标处理。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法细则》中要求的各类打分的相关原件应随资格资质 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没有或者不能提交的不得分。所有证件须现场一次性出示,不接 受二次补充(身份证原件可现场提交)。 ※ 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也必须要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标书中体现,并加盖投标人公 章。 12.4 技术标 技术标书(即施工组织设计,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等其他技术资料为依据,可在 自 行踏勘现场后,针对本工程特点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 内容): 12.4.1 技术标书目录 12.4.2 技术条款偏离表(格式参考附件 9) 12.4.3 综合说明(编制说明、编制依据) 12.4.4 总体设想及施工方案 12.4.5 质量管理 12.4.6 安全管理与环境管理 12.4.7 技术力量 12.4.8机械配备 12.4.9 施工平面布置和临场设施 12.4.10 投标人认为其它应介绍或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12.5 唱标密封袋 ※12.5.1 为方便开标、唱标,请投标人另外准备一式两份“开标一览表”,并 与投标保证金退还信息表单独密封于一个信封内,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在信封密封 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封面上注明“开标一览 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 13.投标报价说明 13. 1本工程的采购预算为:96.021523 万元。供应商所报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 12 过采购人公布的采购预算,超出采购预算范围的投标报价,其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作废 标处理。 13.1.1本次采购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执行综合单价。工程类别按规定 执行和配套费用定额以及日照市现行的与消耗量定额配套的文件、规定等,采用工程 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形式进行报价。各供应商根据市场行情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自主报 价,中标的综合单价即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不得调整。综合单价应包括为完成 工程量清单项目,每计量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包含材料试验费、采购 保管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并考虑风险等而增加的费用。 13.1.2供应商的投标总价必须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 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必须和《分 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单价一致。 13.2本次招标过程中,各投标人只有一次报价的机会;但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 一因素,投标人所报方案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13.3本次招标只允许各投标人报一种方案,有选择性的报价将被视为废标;投标 人在投标报价明细表中标明的价格,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合同履行完毕前应固定不变, 对于每一报价只能报出一个最终不变的价格。 13.4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中所报出的价格,在排除各种差异因素后,不超出正 常国内市场价格,并且保证价格不应高于对其他情况相似购买者的合同价。任何对本 保证的违背,将使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或要求归还所付的超支价款。。 13.5开标时,如果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 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唱标密封袋内《开标一览表》与正本不一致的,以 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13.6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 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 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按 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 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报价将被拒绝。 13.7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或个别单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其 他报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说明,其说明报价高或低的理由是否合理,须经评 13 标委员会 2/3以上(含 2/3)的成员认定;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据此对其做出无效 投标的处理。 13.8供应商所报的投标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 变更。投标单价不是固定价的响应文件将作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3.9中标后开出的所有发票都须与中标供应商的名称一致。 14.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4.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要 求编制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 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有权据此对其做无效投标处理。 14.2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若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数据不详, 或提供了虚假数据,评标委员会有权据此对其做无效报价处理。 14.3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12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 用招标文件第七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可以相同 格式扩展或另行编写,但不得删减内容或与本须知第 12条的内容相悖),以 A4纸大 小为标准装订成册并自编目录及页码。除投标文件封面以外,每页都要在底部编制页 码,如有资格证明文件或宣传资料彩页等材料而无法编制页码的,可用不褪色的墨水 笔按顺序填写,但字迹应清晰可认,不可潦草。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 查找不到而被视为无效报价等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4.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 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 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字样)的印章,非 标准公章的须具有投标人对该非标准公章行使标准公章的授权;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 据此对其做无效投标处理。 14.5未提供参考格式的,投标人自行设计表格及编写相关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复 印件材料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14.6招标文件如果涉及到品牌、型号等,并不表明该标的被指定,而是仅供投标 人做技术性的参考,投标人所投报的产品只要性能达到或超过招标文件要求(或没有 重大偏离),都将被视为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 14.7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 14 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4.8投标人应对本项目的商务条款响应情况进行说明,若有偏差须在投标文件商 务标书《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说明;若没有,应注明“无偏离”字样。若没有填 写《商务条款偏离表》,即视为投标人声明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但评标 委员会有权据此就商务标书中实际不响应部分作出无效投标的决定。 14.9投标人应对其所报方案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进行说明,若有偏差须在投标文 件技术标书《技术条款偏离表》中予以说明;若没有,应注明“无偏离”字样。若没 有填写《技术条款偏离表》,即视为投标人声明其所报方案的技术指标完全符合招标 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但评标委员会将据此就技术标书中实际不响应部分作出无效投 标的决定。 15.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15.1投标人应按照本须知第 12条的要求,准备一式五份投标文件(一份正本、 四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 不符,以正本为准。 15.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 全权代表签字/盖章。 15.3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 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格式参考附件 11) 16.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密封袋密封,并在封口启封处加盖投 标人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签字。 16.2密封袋上应注明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请勿在 2020年 01 月 22日 15 时 00 分之前启封”的字样。 16.3密封袋上除写明本须知第 16.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还应写明投标人名 称、地址和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 19 条情况发生时,采购代理机构可按密封袋上 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6.4 如果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 16.1 款、16.2 款要求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 15 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 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7.投标文件的提交 17.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于投标截止 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8.投标截止时间 18.1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 18.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须知第 10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 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购买者和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 人受制约的投标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9.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 标文件。 20.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20.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 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 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 15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和签 署,并按本须知第 16 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同时还应在封套上加注“补充”、 “修改”字样。补充、修改文件同样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20.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实质性修改。 20.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 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评标与定标 21.开标一般规定 21.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 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16 21.2按照本须知第 20条规定,同意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21.3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当众宣读每份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 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详细内容。 21.4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本须知第 21.3 款规定在开标 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2.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 评标; 22.1.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2.1.2未按本须知第 16.1款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22.1.3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22.2采购代理机构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比较。 23.评标委员会 23.1开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将立即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23.2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招标人和 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或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3.3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所有投标文件,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 接确定中标人。 24.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4.1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 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 露。 25.投标文件的初审 25.1 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性检查,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有权 据此对其作出无效投标处理的决定: 25.1.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5.1.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未签字/印章(或签字/印章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 17 的)。 25.1.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5.1.4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 25.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25.2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 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做出响应。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 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内 容、服务质量,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 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 公正的影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 求外部证据。 25.2.1 在商务评议时,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据此对其作 出无效投标处理的决定: 25.2.1.1投标人所报的交货期、质保期、付款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5.2.1.2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财政预算。 25.2.1.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或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25.2.1.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 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 人案的或招标文件有其它说明的除外)。 25.2.1.5售后服务有不良记录的,且未得到有效改正或弥补的。 25.2.1.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5.2.1.7公开唱标后,投标人撤回投标、退出评标的。 25.2.1.8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 25.2.1.9妨碍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5.2.1.10投标人向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25.2.1.11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商务条款。 25.2.1.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25.2.2 在技术评议时,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据此对其作 18 出无效投标处理的决定: 25.2.2.1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主要参数要求或主要参数无技术资 料支持的。 25.2.2.2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25.2.2.3 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或没有相关技术支 持说明的。 25.2.2.4 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 分的。 25.2.2.5评标委员会 2/3以上(含 2/3)的成员认定投标人的方案、产品技术含 量低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5.2.2.6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技术条款。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评标期间,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 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投标人都做澄清要求。 26.2 接到评标委员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应派人按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和地点 做出书面澄清,书面澄清的内容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投标 文件的补充部分,但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 26.3接到评标委员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如未按本须知第 26.2款的规定做出澄清, 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6.4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 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7.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7.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 25条的规定,仅对合格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 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 27.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 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 投标人作为中标人;评标方法、标准细则详见本须知附表《综合评分法细则》。若招 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名,确定得分最高的 19 投标单位为中标人;选用中标候选人的,则选取综合得分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如果 中标人无法按招标文件要求的供货时间及时供货,则取消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 金,此项目废标;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无法按招标文件要求的供货时 间及时供货,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依次递补原则签订合同。考察中如发现以下任 一情况,均作无效投标处理: 27.2.1投标人相关资质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或虚假的。 27.2.2投标人业绩有一例或一例以上虚假的。 27.2.3投标人业绩有一例或一例以上不良记录的。 27.2.4投标人售后服务有一例或一例以上不良记录的。 27.2.5投标人所投产品的设计、系统功能、生产、制造技术含量低或不符合招标 文件要求的。 27.2.6其他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不符的情况。 28.招标方式的变更 28.1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 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 的投标人不足 3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 3家的;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予以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所有投标人。 28.2根据 28.1规定情形的,废标后,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也可以在书面征得投标人同意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下列规定变更采购方式: 28.2.1投标人只有 2家的,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由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程序组织采购;递交响应文件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 投标人只有 1家的,应当终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28.2.2投标人只有 1家的,经财政部门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改为单一来源 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方式后的最终成交价不得高于投标时投标人的最低报价。 29.废标 29.1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投标将被视为废标: 29.1.1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投标材料; 29.1.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9.1.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的; 29.1.4在整个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有企图影响招标结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29.1.5投标人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投标人; 20 29.1.6投标人串通投标; 29.1.7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9.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政策性功能 30.优采强采 投标人所投产品为环保节能产品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投标人所报设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政部 生 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内的环保、节能产品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 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按附件“节能环境标志、产 品投标清单”填写,未按要求提供和填写的,将不给予加分。其中,所报产品为政府 强制采购产品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品目)而未 提供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符合要求的节能、环保产品享受以下优惠: 在价格评审项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加分(加分=价格评标总分值×5% ×节能、环保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 在技术评审项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加分(加分=技术评标总分值×5% ×节能、环保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 说明:本项计分以投标人提供的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为准,否则不给予价格、 技术评审加分;投标人所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 导致投标被拒绝。其中,所报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 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品目)而未提供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按无效投标 处理。 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21 22 23 24 31.小微企业 31.1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价格 6%的扣除; 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4%,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标时,供应商若为小微企业的,按照附件《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并提 交原件(代理商投标的,还须提供代理商企业的《小微企业声明函》原件,下同), 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1.2大中型企业和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 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 30%以上 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计算方法是: 计算方法: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8%,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标时,供应商须同时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的证明文件原件和联合体协议原 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32.监狱企业 32.1 给予监狱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价格 6%的扣除;计算方 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4%,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标时,供应商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32.2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与监狱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 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 格扣除。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8%,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标时,供应商须同时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和联合体协议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3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3.1 给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价格 6%的扣除; 计算方法是: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4%,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标时,供应商若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按照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格式填写,并提交原件(代理商投标的,还须提供代理商企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5 声明函》原件,下同),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非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的货物/服务的,视同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3.2 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者自然人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联 合协议中约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 30%以上 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供应商有前述组合情形的,应累计给予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 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备注:相关证明材料须放到资格审查资料里一同密封并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前递交,否则不予认可。 26 七、合同的授予 34.合同授予标准 本项目的招标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 27.2 条规定确定的中标人 35.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利 35.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 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已交纳投标保证 金的无息退还,但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不退还。 36.中标通知书 36.1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确认其投 标已被接受;投标人可登录山东政府采购网查询中标结果。 36.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7.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八、其 他 38.中标服务费 38.1投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中标服务费 10000 元。 招标代理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建行日照黄海一路支行(石臼支行) 账 户:山东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账 号:37001715636059330067 财 务:0633-8268966 38.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本须知第 36款的规定去做,招标人将取消该中标决定, 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标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 标。 39.踏勘现场 39.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时间、地点等),踏勘本项目工程现场及 周围环境,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无论投标人是 否踏勘过现场,均被认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经勘察了现场,对本招标项目的风险 27 和义务已十分了解,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已充分考虑了现场和环境条件。 39.2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39.3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 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及结论概不负责。 39.4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方可为踏勘目的而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 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40.质疑 40.1投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 出询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40.2投标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 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0.3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 关证明材料。质疑文件应按照下列格式制作并书面送达、签字确认,否则,其他任何 方式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公开招标或公开招标资格公告发布时间、 公开报价时间;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3)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4)质疑投标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 人特别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招标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 名章等。 38.4投标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投 标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 阻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 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38.5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 实,在 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供应商和其他有关投标供 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8 38.6质疑投标供应商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五莲县财 政局投诉。 39.知识产权 39.1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有涉及到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 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所有费用。 39.2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合同项下的设备、软件或其任何 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否 则投标人须承担对第三方的专利、商标、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并承担因此 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40.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九、解释权 41.本次招标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招标 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 42.招标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此 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43.若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则视为投标人同意及 接受招标文件之全部内容及条款。 29 附表: 综合评分法细则 1、以上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资料或评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需投标人在投标 文件中明确列明或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未提供或未明确列明的不得分。 2、本《综合评分法细则》只针对有效投标文件予以评分,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 文件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3、评分如出现小数点,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4、分数列是指投标人在某评审项目中在该项目所能得到的最高分。 5、技术标由评委根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酌情给分;合格投标人技 术标各个单项的有效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F=(T1+T2+„+TN)/N,其中:F-为某个合 格投标人在各个单项中的汇总得分,T-为评委所给的分值,N-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 6、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以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或按排 列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综合得分 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7、评委打分超出评分标准要求的,将被视为无效。 30 综合评分法细则 评审项目 评审要素 分值 商 务 标 (52分) 报价得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 价格分为满分(5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统一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50。若投标 人投标报价高于采购预算的,即为无效投标。 50分 业绩 投标人〈自 2016年 1月 1日至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完成的同 类消防泵房项目,每具有一份得 1分,最高得 2分。 注:须提供同一项目的合同原件及中标通知书原件,提供不全或 不能提供上述材料有效原件的不得分。 2分 技 术 标 (48分) 施工程序总 体设想及施 工方案与技 术措施 1.对主体工程理解深刻,重点难点突出,施工方案合理、完善, 有针对性;较好表述:5.4-9分;一般表述:3.2-5.4分;没有 表述:0分。 2.临时工程施工方案合理、完善;较好表述:5.4-9分;一般表 述:3.2-5.4分;没有表述:0分。 18分 质量管理体 系与措施 1.质量管理岗位职责明确得 5分,否则不得分。 2.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科学合理,过程控制方法可行得 5分,不可行不得分。 3.测量、检验设备齐全,方法可行,计划合理,有具体的标准和 检测方法的(施工规范有具体要求的符合规范要求,施工规范无 具体要求的提出的企业标准较先进的)较好表述:3-5 分、一般 表述:1.8-3分、没有表述:0分。 15分 安全管理、环 境保护管理 体系与措施 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完整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有先进、具体、 完整可行的实施措施,采用规范、正确、清晰,且委派专职安全 员,较好表述:3-5分、一般表述:1.8-3分、没有表述:0分。 5分 技术力量配 备、机械设备 项目组织机构设置及技术力量配备、机械设备投入与进度计划相 呼应,较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配备计划合理准确,采用先进机 械设备,配置数量合理且性能恰当,较好表述:3-5分、一般表 述:1.8-3分、没有表述:0分。 5分 施工平面布 置和临时设 施布置 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施工现场(平 面)布置科学,物料堆放有序,总体布局合理,不破坏周围环境, 施工围护和安全保障措施得力,较好表述:3-5分、一般表述: 1.8-3分、没有表述:0分。 5分 若技术部分各评分标准采用“较好表述”、“一般表述”、“没有表述”三个等级进行打 分的,其中,较好表述:内容全面完整、合理可行、清晰明确;一般表述:内容无缺漏项, 描述较为合理、清晰;没有表述:内容有明显缺漏项,缺乏可行性,描述不清晰。评标委 100分 31 员会成员应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评分,评分分值范围在 0和该项评分因素最高分之间。 32 第三章 项目说明、招标内容 一、项目说明 1、本工程的采购预算为:96.021523 万元。供应商所报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 采购人公布的采购预算,超出采购预算范围的投标报价,其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作废标 处理。 13.1.1本次采购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执行综合单价。工程类别按规定 执行和配套费用定额以及日照市现行的与消耗量定额配套的文件、规定等,采用工程 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形式进行报价。各供应商根据市场行情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自主报 价,中标的综合单价即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不得调整。综合单价应包括为完成 工程量清单项目,每计量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包含材料试验费、采购 保管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并考虑风险等而增加的费用。 2、供应商的投标总价必须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 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必须和《分部分 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单价一致。 3、工期:本项目工期为 45日历天 4、技术标准,本项目技术标准执行山东省最新标准,由投标单位自行收集。 5、付款方式:工程完成付至总价款的70%,验收合格审计完成付至总价款的95%, 剩余 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息付清。 6、质保期:本项目质保期为 2年,国家主管部门对工程本身有更高要求的,从 其规定执行并在合同中约定,投标人亦可填报更优惠的质保期。 二、工程量控制价另附 三、其他说明:无 33 第四章 合同条款 本工程合同格式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范本。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 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34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 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 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35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3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备案意见 经办人: 主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37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 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 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 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 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 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 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 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 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8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 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 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 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 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 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 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39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 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 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 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 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 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 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 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 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 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 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 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0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 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 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 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 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 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 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41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 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 开工日期前 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 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 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 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 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 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 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 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42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 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 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 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 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 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 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 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 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 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 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 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 43 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 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 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 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 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 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 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 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 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 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 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 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 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 44 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 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 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 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 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 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 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 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 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4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 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 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 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 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 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46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第二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 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 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 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 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 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 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 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 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 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 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 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 47 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 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 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 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 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 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 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 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 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 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 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 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 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 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 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8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 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 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 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 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 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 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 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 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 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 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 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天内向 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 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 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49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 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 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 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 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 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 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 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 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 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 50 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 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 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 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 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 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 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 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 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 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 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 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 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 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 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 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 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1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 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 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 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 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 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 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 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 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 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 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 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 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52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 共同检查前 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 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 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 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 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 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 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项〔重 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 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 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 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 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 第 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53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 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 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 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 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 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 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 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 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 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 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 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 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 54 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 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 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 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 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 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 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 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 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 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 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 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 55 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 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 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 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 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 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 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 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 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 56 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 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 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 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 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 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 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 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57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 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 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 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 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 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 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 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 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天内发 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 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 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 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 58 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 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 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 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 按照第 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 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 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 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 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 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 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 59 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 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 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 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 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 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 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 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 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 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 60 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 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 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款〔变更的范围〕 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 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 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 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 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 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天内 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 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 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 61 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 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 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 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 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 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 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 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 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 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 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 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 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 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 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 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 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 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 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 料; 63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 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 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 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 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 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 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 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 64 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 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 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 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 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 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 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 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 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 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 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 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65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 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 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 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 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 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 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 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 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 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 66 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 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 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 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 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 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 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 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 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 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 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 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 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 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 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 67 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 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 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 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 确定: 第 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天向监理 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天内 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 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种方式确定 暂估价项目。 第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 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 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 68 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 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 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 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            1 F F B F F B F F B F F BAPP 0n tn n 03 t3 3 02 t2 2 01 t1 10  公式中:Δ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0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 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 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n321 B......B;B;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 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tnt3t2t1 F......F;F;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 天的前 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n300201 F......F;F;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 69 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 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 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 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 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 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 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 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 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 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 70 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 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 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款〔市场价 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 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 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 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 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 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 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71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天前支付。 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 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 收到通知后 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 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 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 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日至当月 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 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 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 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 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 72 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日至当月 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 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 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 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 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 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 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73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 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 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 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 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 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 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 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 目的估算金额; 74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 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 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 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 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 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 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 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 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 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 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 包人应提前 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小时向承 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 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75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 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天内 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 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 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 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 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 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天内向承包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天起视为 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 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 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 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 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76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 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 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 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 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 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 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 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 试车结束满 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 能超过 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 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 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 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 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77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 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 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 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 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 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 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 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 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款〔提前交付单位 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款〔缺 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 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78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 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 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 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 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 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 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 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 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 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 79 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 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 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 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 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 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 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 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 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 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 80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 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 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 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 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 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 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 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 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 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81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 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 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 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 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 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 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 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 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 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82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 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 后 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 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 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 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 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 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 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 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3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 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 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 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 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 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4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 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 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 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 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 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 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 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 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 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 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 85 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 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 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 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 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 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6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天或累计超过 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 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 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 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 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天内完成上 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 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 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 87 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 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 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 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 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 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 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 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 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 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 (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 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 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 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88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 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 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 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 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 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 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 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 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 89 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 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 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 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 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 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 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 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 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 效力。 90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条款一 起阅读和理解。本合同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中的同一条款的“替代”或“补充”;在专用条款 中有,而通用条款中没有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增加”。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 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专用条款中没有的内容以合同通用条款为准。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双方关于工程的补充协议、洽商、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等。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1.3.9永久占地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1.1.3.10临时占地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规定的现行法律 法规及山东省、日照市相关的法律、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管理条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 如果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低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则按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反之则按地方标准 执行。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投标文件等(投标文件及承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 10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6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 7日内批复。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 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甲方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所在地;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92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执行通用合 同条款。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 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 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 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 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 包人承担,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93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同通用条款。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7 日。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根据日照市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档案管理机构相关施工资料的要求编制并提交。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 规定。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含在价格中。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4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提交。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3.1条。 3.2 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本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常驻施工现场,离开一天以上需经工程师和发包 94 人代表批准,并保证现场有其他有决策的负责人。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撤换项目负责人。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未经发包 人批准脱离现场超过 1天的发生一次扣减其合同价款 500元,发生两次扣减 1000 元,发生三次及 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承包人立即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 偿。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中止合同且不承担 任何费用。 3.3 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 7天 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每发生一 次承担违约金 10000元。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项目经理同意,经工程师和发包 人代表批准。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撤换一次承担违约金 10000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罚款 500至 2000元/人/ 次。 3.5 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专业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分包专业工 程必须经过招标人(建设单位)同意。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 95 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它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进场工程设备须经发包人确认并签字同意后方可进场。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另行约定 ; (2)另行约定 ; (3)另行约定 。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合格。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96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后 7日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1)承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2)施工单位要对本 工程的施工工作和安排充分重视,科学组织、管理到位,劳力资源充足,确保农忙及节假日承包 人要保证人员投入,并提前上报农忙时劳力保证措施,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 14日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3 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97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 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 7日内。 7.5 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影响总包工期,责任有承包人承担;总包有权变更施工范围、内容或更换施工单位, 如违约违约金按照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8级以上的台风; (2)对本工程形成灾害的洪水; (3)不可抗力。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8.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8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 (2)追加额外的工作,或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A.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B.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 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其综合单价的组价标准:按照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中采用的组价方式进行组价,按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中的人工 单价调整价差,主材价格需由发包人根据市场价认定;或参照公司同期工程相同做法的清单项目 价格。规费按山东省及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及签证项目不再计取措施费。暂估价材料及其 他项目清单中暂估部分的价格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工程实际情况按实调整。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日内审批完毕。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99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或 2 种方式确定。 第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11. 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 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 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 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材料价格调整以 2019 年 7月《日照工程经济信息》为基准价,材料价格相对上述基准价±5% 以内不调整,超出±5%的部分据实调整。调整后材料价格=(投标价/控制价)*经甲、乙、共同 认定的实际使用月份《日照工程经济信息》材料价格;但最高不超过经认定的实际使用期间材料 价格。 100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检验试验费、机械使用费、企 业管理费、利润,并考虑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不可抗力以外的一切风险因素。该 综合单价不随政策调整而变化且不随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并作为结算的依据,除双方另有约定 外结算时不得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招标清单项目工程量偏差超出±15%时,其超过±15%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可以调整, 需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01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进行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完成付至总价款的 70%,验收合格审计完成付至总价款的 95%, 剩余 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息付清。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102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同通用条款。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日内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日内移交。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天。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另行约定。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验收合格且审计完成后 28日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6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 30日内。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 103 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日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日内。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按 25%扣留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25%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通知后 24小时内。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顺延开工时间。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 施的违约责任:/。 104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担因其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 损失。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另行约定。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双方要通过监理人相互通知并获得同意,但工伤保 险变更除外。 19.争议解决 19.3争议评审 105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9.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19.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19.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106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 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 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 同 价 格 (元) 开工日 期 竣工日 期 项目名称:汪湖镇中心小学综合楼教学楼食堂餐厅一体化消防泵站工程 项目编号 SDGP371121201902000329 108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 量 等 级 供应时 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项目名称:汪湖镇中心小学综合楼教学楼食堂餐厅一体化消防泵站工程 项目编号 SDGP371121201902000329 109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 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 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合同范围内承包人负责工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质量缺陷,除发包人使用不当,第三方责任,不可抗力造成外,均属 于承包人保修范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 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 项目名称:汪湖镇中心小学综合楼教学楼食堂餐厅一体化消防泵站工程 项目编号 SDGP371121201902000329 110 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 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 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项目名称:汪湖镇中心小学综合楼教学楼食堂餐厅一体化消防泵站工程 项目编号 SDGP371121201902000329 111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项目名称:汪湖镇中心小学综合楼教学楼食堂餐厅一体化消防泵站工程 项目编号 SDGP371121201902000329 112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型 号 数量 产地 制 造 年 份 额定功率(kW) 生 产 能 力 备注 项目名称:汪湖镇中心小学综合楼教学楼食堂餐厅一体化消防泵站工程 项目编号 SDGP371121201902000329 113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项目名称:汪湖镇中心小学综合楼教学楼食堂餐厅一体化消防泵站工程 项目编号 SDGP371121201902000329 114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项目名称:汪湖镇中心小学综合楼教学楼食堂餐厅一体化消防泵站工程 项目编号 SDGP371121201902000329 115 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 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 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 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汪湖镇中心小学综合楼教学楼食堂餐厅一体化消防泵站工程 项目编号 SDGP371121201902000329 116 附件 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 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 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 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 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 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汪湖镇中心小学综合楼教学楼食堂餐厅一体化消防泵站工程 项目编号 SDGP371121201902000329 117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 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 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 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 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 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 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 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 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 项目名称:汪湖镇中心小学综合楼教学楼食堂餐厅一体化消防泵站工程 项目编号 SDGP371121201902000329 118 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 (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 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 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 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 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 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 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