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2019年救灾物资采购项目(救助粮、食用油)二次招标中标(成交)公告

发布于 2020-01-03
招标详情
- 1、项目名称:独山县 2019 年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救助粮、食用油)二次招标
- 2、项目编号: GZHLD-ZBCG-2019-29
- 3、项目序列号: /
- 4、项目联系人: 岑工
- 5、项目联系人电话: 18083117003
- 6、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详见询价文件
- 7、采购方式: 询价
- 8、采购日期 2019-12-27
- 9、公告媒体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独山县分中心网
- 10、评审时间: 2020-01-02
- 11、评审地点: 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独山县分中心
- 12、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孟庆西、刘若祥、岑显宽 - 13、定标日期 2020-01-02
- 14、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 中标供应商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主要中标内容 | 中标金额(元) | 操作 |
1 | 独山县惠源精米加工厂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百泉镇南通南路 | 救助粮、食用油 | 974900.00 | 删除 |
- 15、PPP项目:否
- 16、采购人名称: 独山县应急管理局
- 联系地址:独山县
- 项目联系人:张女士
- 联系电话:0854-3226513
- 17、采购代理机构全称:贵州弘励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都匀市伯爵花园10栋406
- 项目联系人:岑工
- 联系电话:18083117003
- 18、代理机构收费内容
- 收费标准:
按询价文件约定收费 - 收费金额:1.66万元
- 19、采购文件上传(PDF格式)(除采购文件外还要上传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 20、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意见(如有):
无
独山粮油文件(修订).pdf
独山县 2019 年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救助粮、食用油)二次招标
政
府
采
购
询
价
函
项目编号:GZHLD-ZBCG-2019-29
采购单位:独山县应急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弘励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
一、政府采购公告
1、项目名称: 独山县 2019 年救灾物资采购项目(救助粮、食用油)二次招标
2、项目编号:GZHLD-ZBCG-2019-29
3、项目序列号: /
4、项目联系人:岑工
5、项目联系电话:18083117003
6、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
7、采购货物或服务情况:(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1)采购主要内容: 救助粮、食用油
(2)采购数量:一批
(3)采购预算:980000.00 元
(4)简要技术要求、服务和安全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
(5)交货时间或服务时间:
1、所供货物分两批次供货:第一批次询价结束后 7 日内交付完成(不少
于总量的四分之三),第二批次交货时间签订合同时约定。
2、交货数量按采购人要求,以实际数量为准。
(6)交货地点或服务地点:麻尾镇、黄后乡、尧棒乡、董岭乡、下司镇、甲里镇、上司
镇、打羊乡、玉水镇、基长镇、水岩乡、百泉镇、羊凤乡、尧梭乡、麻万镇、影山镇、
翁台乡、甲定乡、独山县物资储备库。
(7)其他事项(如样品提交、现场踏勘等):提交样品各500g,(食用油需提供瓶身彩色照片
(能看清标识、文字))。
8、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一般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供应商须提供的材料:
4.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
4.2、法定代表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3、须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4.4、投标人需提供“中国信用”和“政府采购网”的查询记录截图(加盖公章);
4.5 、报名时需准备上述资料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提交给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独
山县分中心。
2
9、获取招标文件信息:
(1)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9- 12 - 27 09:00:00 --- 2019- 12 - 31 16:00:00
(2)购买招标文件地点: 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独山县分中心(金盾大厦旁政务服务
中心)
(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本项目采用现场报名,在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独山县分中
心现场报名及获取文件。
(4)投标文件售价:0 元人民币(含电子文档)
10、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 2020- 1 - 2 -10:30:00(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
接受)
11、开标地点: 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独山县分中心(金盾大厦旁政务服务中心)
12、开标时间(北京时间): 2020- 1 - 2 -10:30:00
13、投标保证金情况
(1)投标保证金额(元): 9000.00
(2)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2019- 12 - 27 09:00:00 --- 2019- 12 – 31 16:00:00
(3)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转账汇款
(4)开户银行及帐号
单位名称:独山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行
帐 号:0415 0013 0000 0399
14、PPP 项目:否
15、采购人名称: 独山县应急管理局
联系地址: 独山县
项目联系人: 张女士
联系电话: 0854-3226513
16、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已落实。
17、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贵州弘励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都匀市伯爵花园10栋406
项目联系人: 岑工
联系电话: 18083117003
请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本项目的项目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保证金无
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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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询价函
各报价单位:
我公司受采购单位委托,以询价采购方式对其所需的“独山县2019
年救灾物资采购项目(救助粮、食用油)”进行采购,请按以下要求于
2020年 1 月 2 日10:30前将询价响应文件送至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独山县分中心(金盾大厦旁政务服务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询价响
应文件的取消报价资格。递交人须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
采购货物参数清单及要求
序号
品名
数量
单位
技术参数
1
救助粮
(15公斤/袋)
170
吨
一、大米质量标准:
国标Ⅰ级,2019 年的晚籼大米,质量符合国家
相关一级大米标准。(GB1354-2016)
2
食用油(5 升/
桶)
2000
桶
加工原料为非转基因油菜籽;加工工艺:压榨
式,质量指标符合国标一级以上。符合
GB1536-2004 要求,生产日期为 2019 年 6 月以
后的产品。
预算金额:980000.00 元
送货地点:麻尾镇、黄后乡、尧棒乡、董岭乡、下司镇、甲里镇、上
司镇、打羊乡、玉水镇、基长镇、水岩乡、百泉镇、羊凤乡、尧梭乡、
麻万镇、影山镇、翁台乡、甲定乡、独山县物资储备库。
供货要求:
1、所供货物分两批次供货:第一批次询价结束后 7 日内交付完成(不少
于总量的四分之三),第二批次交货时间签订合同时约定。
2、需书面承诺按询价函要求交货,没有承诺或承诺内容不满足采购要求的作无
效投标处理。
3、交货数量按采购人要求,以实际数量为准。
4、交货时采购人将对所供货物进行随机抽查送检,检验费用由中标供应
商负责支付。供应商所供的货物在抽检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
5、投标时提供的样品不退回,需提供样品各500g, 食用油需提供瓶身彩色照片
(能看清标识、文字)。
6、粮食 15 公斤一袋,包装袋上按要求印字(样式如下)。
5
备注: 1、尺寸:宽40*长60(单位:cm)
2、食品生产许可证按实际号码填入
6
询价采购相关的要求
1、询价响应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交的询价文件的所有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询价响应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应当符合询价及询价响应文件的要求,无瑕
疵,否则应承担由此给采购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
2、售后服务:询价响应供应商自行拟定售后服务承诺内容;
3、付款方式:询价结束后,供货商带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出具的验收合
格报告、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正式发票办理。
4、询价响应文件的组成(正本一份,副本三份):询价响应声明书、报
价一览表及售后服务承诺、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
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及供应商认为应该附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询价响应供应商单位公章(红章),文件格式可参
考附件。询价文件要求装订成册(胶装,不得活页装订),并密封在一个
档案袋中递交。档案袋封口上须贴上封条,封条上注明“2020年 1 月 2 日
10:30前不准启封”的字样,并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封
条与档案袋边沿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询价响应文件无效,作为无效文件处理:
(1)询价响应文件字迹模糊不清(包括提交的各类复印件、图纸)。
(2)询价响应文件内容、售后服务、包装、密封没有实质性响应询
价文件要求。
(3)询价响应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询价文件的要求。
(4)未按询价文件中的采购货物参数清单及要求执行的。
(5)未按照询价文件要求打印、装订、签署、盖章、密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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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废标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
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或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8、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
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1 至 3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
通报: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
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9、供应商在2019年 12 月 31 日下午16:00前须向黔南州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独山县分中心提交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人民币玖仟元整
(¥9000.00元),以到账时间为准。
1、投标保证金必须存入指定账户,账号如下:
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行
开户名:独山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帐 号:0415 0013 0000 0399
10、询价须知
(1)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文件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
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2)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
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3)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
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
编写评审报告。
(4)评审结果公布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投标供应商自行查阅。
8
11、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包干价¥16600.00 元,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并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交纳。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书面承诺。
12、询价开标程序
12.1、投标人应在开标规定时间前递交询价投标文件。
12.2、在询价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到达时,准时宣布询价会议开始,
并介绍所有到场参加询价会议人员及询价纪律。
12.3、资质验证
询价时,首先查验各供应商的资质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资质材料如下:
(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
证合一);
(2)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的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
身份证
以上资质材料均应为有效证件,否则将拒绝供应商进入询价程序。
12.4、查验各供应商询价文件封装标识盖章是否合格。不符合询价采
购文件要求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12.5、询价时,由询价小组成员集中分别审核各供应商资质材料,在
供应商资质材料合格后,由询价小组对合格的供应商投标文件对应询价采
购文件进行审核。
13、评定成交标准
询价采购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非招标方式采
购管理办法》和以下标准对供应商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询价承诺等内容进
行综合评议,且遵循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以最低价的原则确定
成交供应商。
13.1、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报价及货物技术参数必须符合和满足询价
文件的要求。
9
13.2、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样品必须满足采购人要求。
13.3、供应商承诺的交货时间必须满足采购人要求。
优惠政策
1、根据《政府招标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及相关规定,在技术、商务等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本项目对投
标企业是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予 6%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
审。小微企业声明函内容必须真实,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包
括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等。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依照工业和
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
于印发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执行。价格扣除只针对投标报价未超过财政控制值的供应商有效。
2、根据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
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
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
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
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小微微企业声明函》。
注:投标人应提供小型和微型企业声明函,若提供的声明函不能充
分证明投标人为小微企业,则评审优惠不予考虑。
3、根据财库〔2014〕141 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小微企业发
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小微企业
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
政策。
10
4、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
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6%价格扣除优惠。
11
参考格式
附件 1
询价响应声明书
致:
根据贵方为 (询价编号和名称) 询价项目及服务的询价邀请,签字代表
(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询价响应供应商 (询价响应供应商单位名称、地
址) 提交以下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三份。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询价响应供应商将按询价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询价响应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以及全部参考
资料和相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3、本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 90 个日历日,询价响应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
标,其投标保证金(如有)将被没收。
4、询价响应供应商同意提供采购方可能要求的与其询价响应文件有关的一切数据或
资料。
5、与本询价响应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询价响应供应商的姓名、职务:
询价响应供应商(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2
附件 2
报价一览表
:
在研究了询价文件中所有文件后,我司对 采购项目(编
号: )询价响应报价如下:
序号
货物名称
货物生产厂
家
品牌
数量
单价
(元)
总价
(元)
交货
日期
备注
1
救助粮
2
食用油
投标合计总价: 元
(此表可延长)
注:1、填写此表格时可自行改变表格的形式。
2、询价响应单位如果需要对报价或其它内容加以说明,可在备注一栏中填写
3、此表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询价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方视为有
效。
询价响应供应商名称: (盖章)
询价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13
附件 3
授 权 委 托 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单位名称) 的法
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
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单位)的 项目投标活动。代理人
在开标,评标,合同开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系的一切事务,我
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
特此委托。
代理人姓名: 年龄:
单 位: 部门:
职 务: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14
附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姓名) ( 性别) (年龄) (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反两面)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15
投标产品技术参数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售后服务承诺
售后服务承诺必须包含:
1、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付甲方采购的物资。
2、乙方所出售商品符合国家检验标准。
3、由于质量原因或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所造成甲方的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4、其他相关承诺。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7
投标人资格证明
(按询价文件要求的资质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18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
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
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9
小微企业声明函
致:(代理机构名称)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号)的规定,本公司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既,本公司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印发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
准,本公司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采购单位) 单位的 (项目名称)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
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
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
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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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
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微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
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微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小微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
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
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
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1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
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小微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
小微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
的为小微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
小微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
小微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
22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
下的为小微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
小微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
为小微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
小微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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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
以下的为小微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小微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
万元以下的为小微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
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
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
的为小微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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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小微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小微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
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
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
部门据此制定大小微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
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
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小微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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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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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