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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民族宗教局食品慰问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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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民族宗教局新春慰问品及包装设计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民族宗教局新春慰问品及包装设计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01-06 18:36

采购项目名称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民族宗教局新春慰问品及包装设计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5132222020000004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
行政区划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
公告发布时间 2020-01-06 18:36
采购人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民族宗教局
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理县民族宗教局,联系方式:王老师,0837-6824872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四川泉灵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1501号(万和中心1栋1409室),联系方式:张先生,028-66433099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28-66433099
项目包个数 1
各包描述 附件
供应商参加磋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具备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4、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供应商须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5、本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获取磋商文件开始时间 2020-01-07 09:30
获取磋商文件结束时间 2020-01-13 17:00
获取磋商文件发售方式 磋商文件现场发售,有偿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1501号(万和中心1栋1409室)
磋商文件售价(元) 300
磋商文件发售及供应商报名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1501号(万和中心1栋1409室)
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2020-01-17 13:30
响应文件递交结束时间 2020-01-17 14:00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1501号(万和中心1栋1409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0-01-17 14: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1501号(万和中心1栋1409室)
供应商交纳磋商保证金的金额和缴纳方式 1、供应商应向四川泉灵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人民币4000元整; 交款方式:磋商保证金可以是电汇、银行转帐(请注明项目名称,包件号)、保函等非现金方式递交,递交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保函缴纳的时间在递交保证金截止时间前送达四川泉灵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为准) 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电汇凭证、保函等复印件等装订在响应文件中作为已缴纳的凭据。未按规定时间和数额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应视为非响应性响应予以拒绝。 2、保证金汇入的银行及账号 收款单位:四川泉灵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帐 号:51001508608051523368
预算金额(元) 200000
采购品目名称 农产品
行业划分 A0111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其它补充事宜
备注 最高限价:20万元 ;备案号:理财采【2020】001号。 监督部门:理县财政局;联系电话:0837-6824171;采购公告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政策: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四川省正在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等有关规定,上述文件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PPP项目标识

项目编号:5132222020000004 理县民族宗教局新春慰问品及包装设计 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理县民族宗教局与 四川泉灵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二○年一月 1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2 第二章 磋商须知............................................................................................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条件..................................................................... 25 第四章 服务技术规格、商务条件说明..................................................... 27 第五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25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26 第七章 磋商程序..........................................................................................27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36 第九章 合同草案条款(参考文本)......................................................... 55 2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四川泉灵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受 理县民族宗教局(采 购人)委托,拟对 理县民族宗教局新春慰问品及包装设计服务采购项目 采 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 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32222020000004 2.采购项目名称:理县民族宗教局新春慰问品及包装设计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人:理县民族宗教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泉灵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资金,20 万元。采购计划号:理财采【2020】001 号。 三、采购项目简介: 理县民族宗教局新春慰问品及包装设计服务采购项目。 (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 具备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 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 3、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 4、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供应商须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5、本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 贿犯罪记录;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6〕125 号)的要求,四川泉灵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将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 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 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 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 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 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 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 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 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20 年 1月 7日至 2020 年 1月 13 日 9:30-17:00(北京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 1501 号(万和中心 1栋 1409 室)获取。 磋商文件现场发售,有偿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份 (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现场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原件、加盖鲜章的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 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4 八、供应商信用融资: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 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 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 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 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川财采[2018]123 号”)。 2、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 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 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 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提 出融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成财采[2019]17 号”) 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 年 1 月 17 日 14:00(北京时间)。 十、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 1501 号(万和中心 1栋 1409 室)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 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四川泉灵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 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一、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 年 1 月 17 日 14:00(北京时间)。 十二、本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三、磋商地点: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 1501 号(万和中心 1栋 1409 室)。 十四、联系方式 采 购 人:理县民族宗教局 地 址:理县民族宗教局 联 系 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837-6824872 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泉灵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5 账 号:51001508608051523368 通讯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 1501 号(万和中心 1栋 1409 室) 邮 编:610045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28-66433099 028-66089638/60157268(财务) 传 真:028-87305030 电子邮件:qul_ct@163.com 6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磋商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 供应商方式 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人民币 20 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3 采购限价 (实质性要求) 采购限价:人民币 20 万元; 超过采购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磋商 5 低于成本价不正 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符合性 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 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 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 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 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 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 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 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 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 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 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 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 企业、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视同小微 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 成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监 7 (实质性要求) 狱企业)声明函》原件。 3、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 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 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 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 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 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 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 函》。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 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 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 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 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 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 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国家规定的优 先、强制采购范围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均 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审核。不管磋商文件是否要求,供 应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未提供,供应商自行承担由 此带来的后果,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优先采购范围 内的产品按磋商文件约定执行。 8 节能、环保、无线 局域网产品政策体 现 1、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 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的规定,产品属于政府优先 采购的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出具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 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2、无线局域网产品 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 号)的规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 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 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 (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 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 8 9 扶持不发达地区 和少数民族地区 落实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府采购政策。 10 信用记录查 询 1、在评审前,四川泉灵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将通过“信 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全面查询投标 人的信用记录,并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通过网页截 图或者直接打印的方式进行留存; 2、针对查询时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收税违法案件 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 件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 范围内) 3、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 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 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 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1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 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2 磋商保证金 1、供应商应向四川泉灵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磋商保证 金。 磋商保证金:人民币4000元整; 交款方式:磋商保证金可以是电汇、银行转帐(请注明项目 名称,包件号)、保函等非现金方式递交,递交保证金的截 止时间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以银 行到账时间为准,保函缴纳的时间在递交保证金截止时间前 送达四川泉灵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为准) 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电汇凭证、保函等复印件等装订在响 应文件中作为已缴纳的凭据。未按规定时间和数额交纳磋商 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应视为非响应性响应予以拒绝。 2、保证金汇入的银行及账号 收款单位:四川泉灵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帐 号:51001508608051523368 3、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 9 作日内无息退还。 4、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 无息退还。 5、发生以下情况,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供应商在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磋商文件、磋商 过程、结果工作咨 询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 028-66433099。 14 成交通知书领 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 2个工作日内,请成交 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四川泉灵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 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古女士。联系电话:028-66089638/60157268。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 1501 号(万和中心 1栋 1409 室)。 15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泉灵招投标代理 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28-66433099。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 1501 号(万和中心 1栋 1409 室)。 邮编:610045。 16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由四川泉灵招投 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由四川泉灵招投标代 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于采购结果由四川泉灵招投标代理有 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28-66433099。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 1501 号(万和中心 1栋 1409 10 室)。 邮编:610045。 注: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 围。 17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省级为四川省 财政厅,市州级为各市州财政局,区县为各区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地址等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18 政府采购合同公 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 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 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9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收款账号签订合同前与采购人约定。 20 招标代理费用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为 5000 元整,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支 付账号:同磋商保证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21 备注 若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与须知前附表内容不一致的,以须知前 附表为准。 22 进口产品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磋商文件中未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视 为拒绝进口产品参与竞争,供应商以进口产品进行响应时,将 在审查时按无效响应文件进行处理。 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不限 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 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 11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邀请书中所叙述项目的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理县民族宗教局。 2.2“供应商”系指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提交响应文件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机 构。本次竞争性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泉灵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3、本项目合格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3.1 供应商应具备第一章第五节所述的资格条件; 3.2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3 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4、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4.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核心 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有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 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 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 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由供应商代表在本项 目监督下现场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非单 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 同品牌产品。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 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大米。 4.2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 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 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12 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 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 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 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 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 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 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4.4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 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 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5 如本项目为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供应商不得为该整体项目或其中分项 目前期工作提供过设计、编制、管理等服务的法人及附属单位。 4.6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 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4.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 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4.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 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 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 13 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 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 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 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5、竞争性磋商采购费用 无论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 有关的全部费用。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 金,并作为其响应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 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 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 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 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 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的; (五)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4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 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 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 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 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 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 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 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 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 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 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 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 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 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 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 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 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 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5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 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 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 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 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 5日;不足 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 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 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 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 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自行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 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 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 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和电子 文档(实质性要求)三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 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 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 16 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 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 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 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 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若有)、日期、供应商名 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 响应文件为准。 资格性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1、承诺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其他资格性证明文件(详见第三章)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 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若有)、日期、供应商名称 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 应文件为准。 其他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17 1、磋商函 2、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3、报价一览表 4、分项报价明细表 5、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 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7、技术服务、商务要求应答表 8、供应商类似项目履约能力一览表 9、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10、供应商诚信承诺函 11、其他资料 18.3 电子文档壹份,电子文档采用 U盘制作。 18.5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 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6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 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 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 属单位印章代替。 18.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 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9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10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所有资格性响应文件(1正 2副)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所有其他 响应文件(1正 2副)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电子文档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 中递交。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 号、包件号(若有)、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资格性响应文件”或“其他响应 文件”、“电子文档”。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8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 38 号)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 供应商投标。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 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 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 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 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 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 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 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 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 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 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 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 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19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 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 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 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 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 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 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 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 商。 23.4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 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0 24.1 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 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 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 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5.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 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 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 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 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 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 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附表。 七、合同事项 28.签订合同 28.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 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 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8.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 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1 28.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 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 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8.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 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8.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 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9.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9.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 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 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 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 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9.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 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9.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 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0.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 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 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31.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 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 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 22 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 合同一致。 32.履行合同、合同公告及合同备案 32.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2.3 合同公告: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 盖章)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内容除外。 32.4 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 签字盖章)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验收 33.1.1 成交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 求质量要求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四川省财政厅《四 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 求进行验收。 33.1.2 履约保证金退付具体与采购人约定。 34.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5.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23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 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 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6.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提出询问。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定标结果的询问, 应向采购人提出;对采购过程和程序等内容的询问,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询问应当明确询问事项,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供应商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采购人及有权答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供应商的询问。 询问事项超出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供 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37.质疑、投诉 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 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 府采购网法律法规模块查询)。 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按照以上规定程序 和办法提出质疑。供应商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须在购买采购文 24 件之日起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提交的质 疑不予受理。 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采购文件、 磋商过程、成交结果中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 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 处理。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 和“谨慎性”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 利、实现非法目的。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 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 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 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 不得高于 15%。 40.(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 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1.本次采购文件中加注(实质性要求)的条款,若未明确要求提供证明 材料或承诺函,视为仅约束成交人,由成交人和采购人签订合同前进行核实。 2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条件 (一)资格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 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 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 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⑤非独立法人分 支机构参加需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并提 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本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 贿犯罪记录;(可提供承诺函)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注:①可提供 2018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 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资格和注册 会计师身份证明),②也可提供 2019 年来任意三个月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 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 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个会计年 度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截止日期前一年 内任意时段的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新成立公司按实际应缴 纳情况提供)或提供承诺函】;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 诺函)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提 供承诺函) (8)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26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 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可提供承诺函) (10)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可提供承诺函) (二)资质性要求:供应商须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食品经 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提供磋商保证金缴纳复印件,若为保函的,则提供保函复印件或四川泉灵 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据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在有效期内)。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注:①授权代表身份证 复印件;②在有效期内;③如投标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则可不 提供)。 注: 1、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采用合格数量制,即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资 格性审查后,凡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均进入参加谈磋商的 供应商名单。 2、本章节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需加盖供应商鲜章,也可用骑缝章代替。 3、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 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4、新成立企业若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依据。 5、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7 第四章 技术服务规格、商务要求说明 一、项目概况 为增强藏区群众健康观念,逐步引导树立符合国家标准的饮食习惯,提高 藏区人民的生活质量。以 2020 年春节为契机,向阿坝县 1000 户贫困群众赠送 符合国家标准的春节慰问物资。 二、参数要求 序号 名称 要求 1 大米 1、一级米,符合国家标准《大米 GB/T1354-2018》或国家最新 标准规定的一级标准,粮食卫生达国家标准《GB/T2715-2016》 或国家最新标准规定,食品安全及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达国家标 准《GB/T2762-2017》或国家最新标准规定。 2、含量要求:碎米:总量≤15.0%,其中小碎米≤1.0%;不完 善粒≤3.0%;杂质最大限量≤0.25%;其中:无机杂质含量≤ 0.02%;水分≤14.5%;黄粒米≤1.0%;互混≤5.0%;无异常 色泽和气味。 3、规格型号:10kg/袋 2 菜籽油 1、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1536-2004》或国家最新标准规定 的四级标准,压榨四级非转基因菜籽油。产品无过期、 变质、 破损。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 2、含量要求:酸值(mgkoH/g)≤3.0g;水分及挥发物 ≤0.20%; 不溶性杂质≤0.05%;过氧化值(mmol/kg)≤6.0 kg;溶剂残 留量≤50; 3、色泽(罗维朋比色槽 25.4mm):红 7.0 黄 35 4、加热试验(280℃)微量析出物,罗维朋比色:黄色值不变, 红色值增加小于 0.4、0.5 5、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 6、规格型号:5L/桶 7、提取方式:物理压榨方式 3 自发小麦粉 1、符合 GB 778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 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 签通则》,JJF1070-2005,Q/DNX0009S-2017《发酵面制品预拌 粉》标准或国家最新标准规定。 2、酸度≤6°T;水分≤14.0g/100g;总砷(以 As计)≤0.5mg/kg; 铅以(Pb计)≤0.19mg/kg;镉(以 Cd计)≤1.0/mg/kg;总 28 汞(以 Hg计)≤0.02mg/kg。 3、规格型号:2.5kg/袋 4 小麦粉 1、国家一等小麦粉 2、符合 GB 778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 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 签通则》,JJF1070-2005,GB1355-1986《小麦粉》规定或国家 最新标准规定。 3、粉类粗细度全部通过CB36号筛,残留在CB4号筛≤10.0%; 水分≤g/100g;总砂晾量≤0.02g/100g;总灰分≤0.70g/100g; 面筋含量≥26.0%,脂肪酸值≤80mg/100g。 规格型号:2.5kg/袋 以上内容为一套要求,总数量:1000 套。 四、包装设计要求 供应商需将每套物资装于不透明纸箱中,并在纸箱外包装顶面印“祝新春 快乐、阖家幸福!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贺”红色字样;纸箱外包装侧 面印“创民族团结进步福地,建幸福美丽小康理县”汉语藏语红色字样。具体 样式详见下图: 29 30 五、商务要求 1、交货时间:成交供应商须在成交结果公示后 2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 府采购合同,并于签订合同后 3个日历天内完成所有合同内容。 2、交货地点: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人要求,将物品配送至采购人要求所在地。 3、质量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磋商文件或成交人响应文件执行。 4、付款方式:完成供货及配送,并按要求移交登记册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 款项。 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内容,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 5、验收: (1)按川财采 2015【32】号令《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 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履约验收。 (2)验收时,采购人将对所交货物进行抽检(包括外包装检查、开包检验等), 若检验时成交供应商所交货物不合格率超过采购人能接受的范围,采购人有权 拒收。 六、其他要求 ★1、车辆运输、搬运、配送等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产品质保要求:交货后 12 个月,质保期内出现有产品质量或食品安全 责任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3、成交供应商须将慰问物资配送到 1000 户贫困群众处,同时需对各领取 物资的用户进行健康习惯讲解。并登记造册,登记册须包含各贫困户领取数量 及领取人签字;领取人对健康观念讲解事项的签字确认。最后将完整详细的登 记册移交给采购人。在货物未验收前的保管、仓储等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4、所有产品须符合国家“三包”规定及有关售后服务要求。 ★5、成交供应商须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供大米、菜籽油、自发小麦粉、 小麦粉的产品质检报告,如未提供齐全,采购人有权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注:以上加“★”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需单独提供承诺函,否则其响应 文件作无效处理! 31 第五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磋商采购文件资格性要求;若磋 商结果无实质性变动,供应商必须满足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 并且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将视作无效文件处理。 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环保节能、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第五款: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 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 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与 10% 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库[2014]68 号文)第二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 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 数据。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第三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 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 重复享受政策。 32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磋商内容 1、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 2、同类项目合同价格。 3、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4、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二)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供应商报价。 2、采购项目的一般技术和商务要求。 3、合同草案条款。 注:是否进行变动由采购人代表在磋商现场决定。 33 第七章 磋商程序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 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 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 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 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 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 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 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 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 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 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4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 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 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 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 评审。 2.1.4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提供虚假 材料谋取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 得直接以此为由拒绝评审,应当按照正常评审程序进行评审,但对于发现供应 商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评审报告中注明,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及时 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2.1.5 磋商小组认为采购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要 求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解释。采购组织单位应当给予书面解释。采购组织单位的 解释不得改变采购文件的原义和影响公平、公正。 2.2 资格性审查。 2.2.1 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 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 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 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 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 止采购活动公告。 2.4 磋商。 2.4.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 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 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 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35 2.4.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 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 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 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 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 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 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 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 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 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 最后报价。 2.5.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 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 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 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 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 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 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 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 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 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 36 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 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 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 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 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 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 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 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 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 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 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 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 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 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 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 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 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 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 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 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37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 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 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 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 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 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 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 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 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 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 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 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 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 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2.3 磋商小组应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 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 或者更正而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2.13 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38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 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 不足 3家的。 3.综合评分 3.1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 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 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 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 独立评分,若无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共同评分。采购 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 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 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评分因 素及权 重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1 报价 30% 30 分 1、以本次最低有效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投标 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 2、按财库[2011]181 号文规定,对小型、微型、 残疾人福利企业和监狱企业的产品价格(如涉及) 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对有失信行为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的价格给 予 10%的加成,用加成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9 2 技术服 务要求 34% 34 分 供应商响应文件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技术服务要 求得 34 分,每有一项漏项扣 2分,每有一项负偏 离扣 1分,扣完为止。 3 项目实 施方案 26% 26 分 1.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包含项目 人员组织、生产能力及质量保障、配送及进度计划、 安全保障及应急措施等进行综合评比,方案严密, 内容齐全,有针对性,完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得 12 分,每缺少一项扣 3分,每有一项不足扣 2分, 直至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2.对供应商售后服务方案,包含“健康观念”讲解 方案、配送能力保障、响应时间、质量问题处理方 案、售后服务人员安排等进行综合评定:完全满足 磋商文件要求的得 10 分,每缺少一项扣 2分,每 有一项不足扣 1分,直至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3.售后服务方案中,供应商承诺接到采购人关于使 用户上报的质量问题时,1小时内响应;8小时内 到达现场并更换合格的物资;问题解决后 12 小时 内,应向采购人提交问题处理报告的得 4分,否则 不得分。 4 履约能 力 6% 6 分 供应商提供2016年1月1日以来的类似履约经验, 每提供 1个得 2分,最高得 6分。 提供采购合同复印件,查看原件。 5 扶持不 发达地 区和少 数民族 地区 2% 2 分 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或不发达地区的得 2 分。 6 投标文 件的规 范性 2% 2 分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 1分; 有一项及以上细微偏的该项不得分。 40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 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 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 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 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 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 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 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 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 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 保管; 41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 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 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 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 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 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 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 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42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 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 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 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 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43 资格性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第 1 包 供应商名称 : 日 期 : 年 月 日 正本/副本 44 一、承诺函 四川泉灵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 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 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 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 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 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 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 行为。 六、我公司及我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七、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八、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 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九、如本项目评标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 将要提供的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 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 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4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川泉灵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在 (供应商名称) 处任 (职务名称) 职务,是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6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声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 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 为我方 “ ” 项目 (项目编号) 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 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日期: 附:授权代表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47 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 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换证的提供“营 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②若为事业法 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 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 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 份证明材料”; 注:1.以上证明材料应满足此条要求①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应按规定 通过年检;②在有效期内;③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若已更换为三证合一的则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 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明均具备此条同等效力;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7〕41 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 照已实行多证合一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须提供承诺。 48 五、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 材料 49 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50 七、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51 八、提供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或保函复印件或四川泉 灵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据复印件 52 九、其他资格性证明文件(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53 其他响应文件 第 1 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 日期 : 年 月 日 正本/副本 54 一、磋商函 四川泉灵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方全面研究了 “ ”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项目编 号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磋商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 目磋商的有关事宜。 1、我方自愿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 货物/服务,磋商总价详见初始报价一览表。 2、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 签字生效后按照采购需求完成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3、我方同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包括磋商文件中“注”的内容), 向贵单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并承诺: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 我方将不要求退还磋商保证金: (1)如果我方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磋商; (2)我方提供了虚假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 (3)在磋商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 (4)我方在磋商有效期内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由于我方原因未能按照竞争 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与采购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其他响应 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电子文档 1份。 5、我方承诺,磋商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 6、我方愿意提供贵公司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 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我方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供应商的行为。 8、我方承诺采购范围内内容应由我公司自行完成,禁止供应商转包和分 包。 9、本磋商函发出后,即对我公司产生约束力,我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本磋 商函的各项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造成损失,概由 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55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56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 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 码 联系方式 联系 人 联系电 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 人 姓名 技术职 称 联系电 话 技术负责 人 姓名 技术职 称 联系电 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 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 号 高级职称 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 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 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自然人磋商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此表,若未填报 完善不影响磋商资质及效力。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57 三、初始报价一览表 第 1 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全称 投标报价(元) 小写: 大写: 注: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为完成本项目的一切费用。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58 四、分项报价明细表 第 1包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分项报价合计(万元): 大写: 注:1、供应商必须按“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格式详细报出“初始报价一览 表”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报价,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合计应当与“初始报价一览表”报 价合计相等。 供应商名称: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59 五、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公司 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 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及服务,由本企业 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制造 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 1、供应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 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中小型企业或监狱 企业适用。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 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还应当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 文件。) 60 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 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61 七、商务要求应答表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响应/偏离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 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62 八、供应商类似项目履约能力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是否通过验收 备注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履约能力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63 九、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 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服务 人员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64 十、供应商诚信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 本公司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目名 称及采购编号)的采购活动,针对本公司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我公司被财政部门记入诚信档案 次(只计算投标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内的次 数);(填写 0、1、2、3......) 我公司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公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 法律责任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1、供应商存在以上所述情况的,将按照川财采〔2015〕33 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 惩戒; 2、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 行惩戒。 65 十一、参数应答表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响应/偏离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 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66 十二、知识产权声明函 致:四川泉灵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单位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参加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 称)的投标活动,现承诺声明: 1、本单位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 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 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本单位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本单位声明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采用自有知识成果,本单位提供使用自 有知识成果的相关资料并为其真实性单独负责,在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本单位提供开 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给采购人,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 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4、如采用本单位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本单位承诺在本项目报价中已经包括合法 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注:1、本单位对上述承诺声明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声明的内 容事项存在虚假或未履行,本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求法律责任。 2、如供应商承诺函后,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则全部责任由供应商负责。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日期: 67 十三、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保食品供应安全,避免食品安 全事故的发生,本单位作为本次项目的供应商,特此郑重承诺: 一、保证提交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 全部资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保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优质服 务。 三、保证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质量等级提供生活物资,保证提供预包装食品,保证所经 营的食品质量、标识等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四、保证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 得健康证明后才参加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从事接 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保证不经营《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六、保证建立食品查验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 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做到记录及时、全面、准确、规范。保证记 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七、保证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在经营中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 安全造成损害的,及时向供货单位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并立即停 止销售,告知使用人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 八、保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高度重视用户反馈的意见,积极妥善处理投诉和建 议,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使用要求,树立诚实信用的企业形象。 九、保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义务。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和违约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并负责赔偿;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68 十四、其他资料 69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 (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合同编号:XXXX。 签订地点:XXXX。 签订时间:XXXX 年 XX 月 XX 日。 采购人(甲方): 投标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XXX 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XX)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 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 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 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货物 货物品名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万元) 总价 (万元) 随机 配件 交货期 二、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即 RMB¥ 元;该合同总价已 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 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 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质量要求 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 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 标准,以及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送交货物给甲方,每台货物上均应有产品质 量检验合格标志。 70 4、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 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 5、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 方负担。 四、交货及验收 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 XX 日内,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XX 天内交货 到甲方指定地点,随即在 XX 日内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且最迟应在 XX 年 XX 月 XX 日前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 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交货验收时须提供产品质检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抽样检查 合格的检测报告。 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 (1) 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 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 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 日内完 成最终验收; (2)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 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 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招标与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 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 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 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 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 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 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3、货物安装完成后 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已 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 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 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71 5、如货物经乙方 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 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 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 五、付款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接到乙方通知和票据凭证资料后的 日内支付合 同金额百分之 的价款; 2、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以 后的 日内,由其向乙方核拨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款项:¥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3、合同履约保证金:在货物验收合格后,采购代理机构接到乙方通知,以及由甲方 确认本合同货物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的 日内由 其向乙方退付履约保证金¥ 元, 人民币大写: 元整; 4、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六、售后服务 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 XX 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 小时 内响应到场, 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乙方 次 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 乙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 用由甲方负担。 2、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 的违约金; (2)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 /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 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 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 72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 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甲方 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 /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 XX 天,甲方有权终 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 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 (3)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 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 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 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的赔偿金给甲方。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 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 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 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八、争议解决办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 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 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 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一式六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三份,乙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73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74 附件一:保证金退还账户信息登记表 保证金退还账户信息登记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递交响应文件时间 磋商保证金金额 万 仟 佰(小写: )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开 户 行 账 号 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二:原交款、汇款凭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温馨提示: 1、为了更好的退还保证金,请各供应商用正楷填写本采购文件附件一“保证金退还账户 信息登记表”连同附件二资料在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即磋商当天,采购 仪式结束后,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工作人员。(本“登记表”不需密封、不需装 订在响应文件中) 2、我公司工作人员将在法定时间内通知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请在接 到通知后前往我司办理领取手续。 3、保证金退还程序: (1)未成交供应商:我公司将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上述表格中 的信息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2)成交供应商:我公司将在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合同原件一份之日起 5个工作 日内按上述表格中的信息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磋商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方式 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人民币20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3 采购限价 (实质性要求) 采购限价:人民币20万元; 超过采购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磋商 5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6 12 磋商保证金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招标代理费用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为5000元整,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支付账号:同磋商保证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21 22 二、总则 三、磋商文件 四、响应文件 五、评审 六、成交事项 七、合同事项 八、磋商纪律要求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6.询问 37.质疑、投诉 十、其 他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条件 第四章 技术服务规格、商务要求说明 第五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七章 磋商程序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资格性响应文件 一、承诺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七、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八、提供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或保函复印件或四川泉灵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据复印件 九、其他资格性证明文件(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其他响应文件 一、磋商函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三、初始报价一览表 四、分项报价明细表 五、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 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七、商务要求应答表 八、供应商类似项目履约能力一览表 十、供应商诚信承诺函 十一、参数应答表 十二、知识产权声明函 十三、食品安全承诺书 十四、其他资料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 附件二:原交款、汇款凭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