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看守所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YHZB2019-N-142)中标公告 受 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机关 委托,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以 公开招标 方式,对 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看守所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实施政府采购。现将中标结果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看守所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2.项目编号:YHZB2019-N-142
二、中标信息
采购结果列表
详细商品信息列表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李建民,刘勇,叶春华,缴丽娜,练滨
四、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 梁盈
2.联系电话:022-58569836
五、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机关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二纬路34号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刘警官:022-27601414
六、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格调大厦405办公室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2-58569836
七、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费用收费标准
计价格[2002]1980号
代理费用收费金额(元)
32402.00
八、质疑、投诉方式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机关、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财政局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九、未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不符合项
被推荐潜在投标人名单和推荐理由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意见
十、中标结果公告期限
结果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十一、公开招标文件公告
采购文件:YHZB2019-N-142-小微.doc
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月8日 |
yhzb2019-n-142-小微.doc
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看守所
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YHZB2019-N-142
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目录
TOC \o "1-3" \h \u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第二部分 招标项目要求
第三部分 投标须知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受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委托,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看守所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看守所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2. 项目编号:YHZB2019-N-142
项目内容
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看守所食材配送服务项目,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外国企业参加投标。
项目预算: 324 万元
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2.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法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投标文件开启时间前6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投标人须提供2019年至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须提供2019年至少一个月依法纳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仅限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投标人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19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24日出售招标文件,每日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格调大厦405室)获取。
3.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1)现场获取招标文件,每日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2)报名时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3)投标人须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tianjin.gov.cn/index.jsp)上完成注册并成为合格投标人。
4. 招标文件的售价:本标书售价500元,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1. 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1月7日下午14:30时
2. 开标时间:2020年1月7日下午14:30时
3. 开标地点:天津市南开区行政审批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78号)三楼开标室。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 联系人:梁盈
2. 联系电话:022-58569836
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
2. 采购人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二纬路34号
3. 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刘警官 022-27601414
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格调大厦410室
3.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2-58569836
采购代理机构邮政编码:300102
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yuhezixun_tj@126.com
质疑、投诉方式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投标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投标人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其他
本项目缴纳投标保证金:陆万肆仟元整,缴纳方式:非现金,推荐使用电汇。供应商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交至招标代理机构,电汇、支票等缴纳方式的收到保证金时间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如出现电汇、支票转账未到账等情况,按投标单位未缴纳保证金处理。(汇款信息需标注所投项目编号)
汇款信息: 开户名: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天津广开支行
账 号:441210100100145021
招标项目要求
一、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1. 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填列。
2.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食材费用、配送人员工资、福利、社险、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运输费、办公费、企业利润及税金等为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一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最终优惠价格。
3. 验收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二)服务要求
1. 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
(三)时间、地点要求
1. 时间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2. 服务地点: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后,按月度支付费用。于每月10日前依据经采购人确认的《交接验收单》据实结账,如有违约、违规等情况,根据实际处罚后结算。(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五)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
2.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3.推荐投标单位进行银行账户电汇,汇款单位须与投标单位名称完全一致(总公司投标分支机构汇款或分支机构投标总公司汇款均无效),在电汇时请各单位注明项目编号,及时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投标人须携带加盖公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到招标代理机构获取投标保证金收据。
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从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未中标单位持未中标单位开具的往来收据原件(须加盖未中标单位财务章)及汇款信息至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办理退还保证金事宜。中标单位保证金退还,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持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原件(招标代理留存)、中标单位开具的往来收据原件(须加盖中标单位的财务章)及汇款信息按以上要求办理退还保证金事宜。
(六)验收方法及标准
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对每一服务环节、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与验收。必要时,采购人有权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服务的考核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二、技术要求
(一)投标人须承诺所提供的服务、人员及设备符合相关国家强制性规定。
(二)具体需求详见本部分项目需求书。
三、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
第一部分价格(10分) |
分值 |
||
1 |
价格 |
(1)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无效,未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2)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10 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的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 |
10分 |
第二部分客观分(23分) |
分值 |
||
1 |
投标人业绩 |
提供合同签订日期在2016年1月1日后至今已完成的或正在实施的食材配送同类型案例,并附相关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定加分。1个业绩2分,最高6分。 服务项目案例具体要求如下: ①合同。包括买卖双方名称及盖章、服务内容、签订日期; ②用户盖章出具的验收报告; ③用户盖章出具的成功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 ④第②、③项可提供任意一项。须提供①项+②项或①项+③项才被视为有效案例。 注:提供的证明材料均不得遮挡涂黑,否则不予认定加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及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标现场提供合同及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并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未按时递交者不予认定。 |
6分 |
2 |
企业认证 |
投标人具备GB/T19001系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具备,3分;不具备或其他,0分。 |
3分 |
3 |
原材料采购 渠道溯源 |
提供原材料及辅助材料采购渠道溯源(包含但不限于肉类、禽类,水产类、大米、面粉及食用油等),采购原材料须为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合格证的合格产品。 每提供一项采购渠道证明得1分,最高5分;所提供渠道证明缺项或未提供不得分。 注:采购渠道证明须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具体要求如下: ①与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协议。 ②供货商营业执照。 ③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④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的检验、检测报告。 |
5分 |
4 |
人员持证情况 |
拟派配送人员均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持有健康证人员为2人及以上,2分;未提供、持证不齐全或其他,0分。 |
2分 |
5 |
项目使用车辆情况 |
投标人具备配送车辆,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定加分。 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①如非投标人自有车辆须提供有效期内车辆租赁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包括车型、车牌照号及车辆租赁的服务内容; ②与自有或租赁车辆对应的有效期内且年检合格的行驶证复印件; ③车辆照片,要求照片清晰度高,车辆牌照号清晰可见。 如非投标人自有车辆须提供①项+②项+③项才被视为有效证明材料。如为投标人自有车辆须提供②项+③项才被视为有效证明资料。自有车辆的行驶证所有人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不予认定。 提供齐全得2分,未提供或其他0分。 |
2分 |
6 |
实施能力 |
投标人具备独立的配送中心,要求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定加分。 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①若配送中心非投标人所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配送中心不少于2张的实景照片及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书(租房合同承租人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签署的,房屋产权证书须为租房合同供租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租赁协议内容须包括协议期限,使用地点等; ②若配送中心为投标人所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配送中心不少于2张的实景照片及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房屋产权证书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上述证明材料提供齐全:3分; 未提供或其他:0分。 |
3分 |
7 |
政策响应评价 |
投标人支持扶贫政策,具备与贫困地区签订的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具备,2分;不具备或其他,0分。 |
2分 |
第三部分主观分(67分) |
分值 |
||
1 |
服务点对点 应答 |
所提供的服务点对点应答满足招标文件项目需求 ①无负偏离:10分; ②有1项负偏离,减1分,最低0分。 注:技术要求点对点应答表中投标应答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内容的表述,将被视为不符合(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
10分 |
2 |
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评价 |
组织机构设置合理,专业管理人员、其他人员配备齐全,人员岗位分配合理:10分; 组织机构设置较为合理,专业管理人员、其他人员配备较为齐全,人员岗位分配较为合理:7分; 组织机构设置合理性一般,专业管理人员、其他人员配备一般:3分; 无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人员岗位分配情况:0分。 |
10分 |
3 |
针对本项目特点的专业化管理方案评价 |
配送及运输服务方案,根据设备配置齐全程序、合理性及配送、运输方案的可行性及科学合理性综合评审打分。 整体方案完整且科学合理:10分; 整体方案较为完整、较为科学合理性:7分; 整体方案完整性、合理性一般:3分; 整体方案不完整且不符合科学合理性:0分。 |
10分 |
4 |
综合管理规章制度评价 |
综合管理规章制度齐全合理、切实可行:7分; 综合管理规章制度较为齐全合理、基本可行:5分; 综合管理规章制度合理性、可行性一般:2分; 综合管理规章制度不够齐全,明显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或未应答:0分。 |
7分 |
5 |
食品安全保证措施及方案 |
食品安全的保证措施及方案,根据措施与方案的可行性及科学合理性综合评审打分。 食品安全方案全面具体且科学合理:7分; 食品安全方案较为全面具体、较为科学合理:5分; 食品安全方案完整性、合理性一般:2分; 食品安全方案不完整且不符合科学合理性:0分 |
7分 |
6 |
人员保密管理方案评价 |
人员保密方案规范、切实可行:7分; 人员保密方案较为规范、切实可行:5分; 人员保密方案可行性一般:2分; 无人员保密方案:0分。 |
7分 |
7 |
应急预案 |
方案中应体现紧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措施合理,切实可行:6分; 方案中应体现紧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措施较为合理,可行性较好:4分; 方案中应体现紧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措施合理性、可行性一般:2分; 方案中应体现紧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措施不合理,可行性较差或未提供:0分。 |
6分 |
8 |
投诉流程、满意度调查制度评价 |
投诉流程、满意度调查制度齐全、合理,切实可行:5分; 投诉流程、满意度调查制度较为齐全、合理,可行性较强:3分; 投诉流程、满意度调查制度基本齐全、合理,可行性一般:1分; 无投诉流程、满意度调查制度:0分 |
5分 |
9 |
服务承诺评价 |
服务承诺全面具体、切实可行:5分; 服务承诺较为全面、可行性较强:3分; 服务承诺全面性一般、可行性一般:1分; 无服务承诺:0分; |
5分 |
合 计 |
100分 |
第四部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分,最多减10分
投标文件不完整,缺页的;
投标文件无页码、无目录的,目录与页码不对应的;
投标文件未装订、装订有误的;
投标文件正本文件、副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技术点对点应答完全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投标文件内容无法辨认的,包括盖章不清楚、印刷不清楚、字迹模糊等情形的;
投标文件对同一问题的前后描述不一致的(点对点应答与证明材料不一致、金额数字与中文不一致、身份证号与身份证复印件不一致等包含在本情形之内);
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评标委员会询标的;
投标文件中出现非本项目相关内容的。
四、投标文件内容要求
(一)投标人须按照《投标须知》“C 投标文件的编制”中的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格式参照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五、资格审核表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1 |
投标人须提供法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提供原件或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
2 |
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提供原件或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
3 |
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投标文件开启时间前6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提供原件或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
4 |
投标人须提供2019年至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
提供原件或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
5 |
投标人须提供2019年至少一个月依法纳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
提供原件或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
6 |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
7 |
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也须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本授权书 |
8 |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 |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总公司参加投标的,查询分公司如存在上述不良记录视同总公司存在不良记录,分公司参加投标的,查询总公司如存在上述不良记录视同分公司存在不良记录。 |
9 |
本项目仅限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投标人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1)上述列表内资格审查内容仅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在投标文件内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外,还须在投标文件外单独提交,至投标截止时间未提供者做无效投标处理;未仅要求提供原件的按上述列表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2)对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提交、补交的资质性文件,资格审查时不予承认。
项目需求书
一、基本情况
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位于南开区华坪路8号。为了更好的满足在押人员的用餐需求,现需要为食堂提供食材配送的服务。
二、服务范围
(一)南开区看守所食堂食材配送:
每周配送食堂所需食材二次,送货日早10:00前将所需食材送到食堂。
服务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其他服务:提供采购人临时性、特殊任务的相应配餐服务。
项目预算:324万元
三、服务人员要求
1、人员配置:3人(司机1名、配送人员2名)
2、配置要求:人员身体健康,需持有有效期内健康证。工作人员态度端正,服务热情,能适应本岗工作。为避免劳动用工风险,保证员工队伍的稳定,合理设置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所配置服务岗的人员工资标准须符合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等,每年健康查体。
四、服务标准
所配送食材必须符合国家检验、检疫标准并提供相应证件。所配送食材必须质量完好、卫生,包装符合国家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食堂管理员和配送人员做好交接的记录工作,交接工作无疏漏,发现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并上报。
配送食堂所需食材的计量以送到食堂时的复秤为标准。
完成采购人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每月的10日以前以上月每日的交接验收单为标准结账一次。
全年食材需求量预估:
类别 |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豆制品 |
豆腐 |
斤 |
15900 |
豆泡 |
斤 |
3180 |
|
肉类 |
鸡腿肉 |
斤 |
4372.5 |
牛肉 |
斤 |
3975 |
|
牛肉馅 |
斤 |
7950 |
|
鸡丝 |
斤 |
1166 |
|
鸡块 |
斤 |
2332 |
|
蛋奶 |
鸡蛋 |
斤 |
15900 |
220ml奶 |
袋 |
50880 |
|
调料 |
咸菜 |
斤 |
16960 |
榨菜丝 |
斤 |
1060 |
|
5kg面酱 |
桶 |
53 |
|
4.9L老抽 |
桶 |
106 |
|
4.4kg番茄酱 |
桶 |
106 |
|
400g挂面 |
包 |
6360 |
|
500g白胡椒粉 |
袋 |
212 |
|
500g咖喱粉 |
袋 |
212 |
|
10kg醋 |
桶 |
53 |
|
12.5kg碱面 |
箱 |
13.25 |
|
炖肉料 |
袋 |
2120 |
|
盐400g*50/箱 |
箱 |
185.5 |
|
大豆调和油 |
升 |
9275 |
|
25kg淀粉 |
袋 |
79.5 |
|
5L酱油 |
桶 |
106 |
|
酵母50g*20/包 |
包 |
2120 |
|
大料 |
公斤 |
106 |
|
宫爆料80g/袋 |
袋 |
1060 |
|
粮食 |
面粉 |
公斤 |
159000 |
玉米面 |
公斤 |
12720 |
|
大米 |
公斤 |
1060 |
|
黄豆 |
斤 |
21200 |
|
蔬菜 |
姜 |
斤 |
636 |
洋白菜 |
斤 |
61215 |
|
西红柿 |
斤 |
2915 |
|
大白菜 |
斤 |
61215 |
|
西葫 |
斤 |
43725 |
|
土豆 |
斤 |
61215 |
|
旱萝卜 |
斤 |
15120 |
|
青萝卜 |
斤 |
15120 |
|
冬瓜 |
斤 |
41067 |
|
大葱 |
斤 |
636 |
|
长豆角 |
斤 |
26950 |
|
菜花 |
斤 |
26950 |
|
海产品 |
无盐干虾皮 |
斤 |
212 |
鱼丸 |
斤 |
5300 |
|
4kg干海带丝 |
箱 |
318 |
|
其他 |
面筋 |
斤 |
2650 |
苹果 |
斤 |
20900 |
|
梨 |
斤 |
5900 |
|
香蕉 |
斤 |
20900 |
注:上述全年食材预估量仅供参考,据实结算。
五、服务要求
须在接到采购人电话24小时内依据采购明细进行报价。投标人承诺提供的食品原料价格按照优惠批发价供货(不得高于采购人坐落区域相应季节的市场零售价)。
投标人所供商品价格不得高于采购人现行供货价格。
确认供货后,按采购人需求的原材料生产厂商、品牌、数量、送货时间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对提供所供货品的来源证明文件。采购方建立食品索证制度,向投标人索取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并进行验收。做好索证登记工作,加强食品库房管理。
所供原料包装符合卫生要求,符合食堂具体使用的规格标准要求。包含但不限于如下要求:
△蔬菜:新鲜、绿色、无污染。
△鸡蛋:厂家直供。
△杂粮(玉米面、小米):产品外包装应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
△副食调料:符合检疫标准,并提供当批次检验报告,符合定型预包装要求。
△饮料小食品:预包装食品要具有市场准入证即:SC标志。
△香油麻酱:预包装食品要具有市场准入证即:SC标志。
△禽及冷冻水产品:符合检疫标准并有检验检疫票且符合我方要求。
△清真鲜肉、禽和冷冻水产食品:国家定点屠宰厂出品,应符合检疫标准并出具检疫票;伊斯兰教所允许的可食用的食品,定型包装食品要标有清真标示。
△所有定型预包装原料有市场准入证即:SC标志。
△所供商品应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口食品要标有中文标示。
投标人须提供7×24小时服务响应。必须时刻保证通讯畅通。供货及时,若供货不及时给食堂造成损失,由投标人承担赔偿。
5. 投标人须具备完整的管理机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 投标人依据本项目需求提供针对本项目的运输和配送服务方案、食品安全的保证措施、方案及食品安全承诺书及应急处置方案等与本项目相关技术文件;
7. 投标人不得转让或分包本项目。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取消投标人资格。
六、其他要求:
1. 原材料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动物检疫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供货单位的供货资格,并由投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①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②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③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④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⑤掺假、掺杂、以次充好,影响营养、卫生的;
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
2. 中标投标人在供货时不得提供以下食品,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取消该投标人的供货资格。
①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
②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③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水产品,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等。
④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3. 合同履行期内,如遇投标人聘用的工作人员出现工伤、劳务纠纷等情况,由投标人自行解决,采购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4. 严格执行采购人有关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禁供应商以回扣、礼品、私请及小费等方式贿赂采购人采购管理人员。
5. 投标人是保证提供安全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动物检疫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确保配送原材料的卫生与安全,由于配送原材料造成的安全事故,配送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6. 货款结算:所供原材料均需开具税务部门正规发票。
7. 支持扶贫政策,在食材采购过程中按照相关扶贫政策要求执行。
注:1、招标文件中,加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做无效标处理。
第三部分 投标须知
A 说明
1. 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1.2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函中所叙述项目货物或服务的采购。
1.3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机构,即“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2 “投标人”或“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3 “货物”系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以及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维修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2.4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3. 解释权
3.1 本次招投标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3.2 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此解释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合格的投标人
4.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招标采购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
4.2 符合《投标邀请函》中关于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的规定。
4.3 关于联合体投标
《投标邀请函》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投标邀请函》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投标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投标报名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报名。
(5)联合体投标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7)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各方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及以上的,应附中小微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8)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关于关联企业
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4.5 关于分公司投标
法人的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公司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按照招标文件具体规定执行。上述行业分公司投标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4.6 关于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7 关于中小微企业投标
中小微企业投标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投标人,通过投标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指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微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4.8 投标人报名单位须与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得授权其他法人单位、组织或分支机构以投标人(报名单位)名义投标,有此情形的做无效标处理。
5. 合格的货物或服务
5.1 合格的货物
5.1.1 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主张,该责任应由投标人承担。
5.1.2 除《招标项目要求》有特殊规定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5.1.3 投标人应当说明投标货物的来源地,如投标的货物非投标人生产或制造的,则交货时有义务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货物的相关证明。
5.1.4 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5.2 合格的服务
5.2.1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5.2.2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6. 投标费用
6.1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文件规定,本次项目向中标单位收取服务费。
货物类项目收费标准如下:
中标金额 |
费率 |
100万以下 |
1.5% |
100-500万 |
1.1% |
500万-1000万 |
0.8% |
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中标金额为680万元,则应缴服务费等于100×1.5%+(500-100)×1.1%+(680-500)×0.8%=7.34万元,其中中标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服务类收费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 |
费率 |
100万以下 |
1.5% |
100-500万 |
0.8% |
500万-1000万 |
0.45% |
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中标金额为680万元,则应缴服务费等于100×1.5%+(500-100)×0.8%+(680-500)×0.45%=5.51万元,其中中标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7. 信息发布6.2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如因重大变故项目终止或因开标前的质疑投诉项目重新采购,代理机构退还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人已缴纳),投标人发生的文件制作费、人工费、交通费、通讯费、授权费、财务费用等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索要补偿。
本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更正公告、中标公告、终止公告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上述媒体。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8. 询问与质疑
8.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8.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现场向采购人和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质疑无效。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8.3 质疑书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要求和格式提出,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源,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8.4 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依法处理。
8.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于受理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8.6 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8.7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9. 其他
本《投标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函》、《招标项目要求》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函》、《招标项目要求》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B 招标文件说明
10. 招标文件的构成
10.1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函
(2)招标项目要求
(3)投标须知
(4)合同条款
(5)投标文件格式
(6)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内容(如有)
10.2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3 《招标项目要求》中实质性条款(加注“★”号)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做无效标处理。
10.4 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参照品牌、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招标要求。
10.5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每一项产品只允许一种产品投标,每一项产品的采购数量不允许变更,否则做无效标处理。
11.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投标截止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会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
11.2 更正公告一经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发送邮件至已报名供应商的邮箱,视同已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请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1.3 更正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更正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11.4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答疑会和踏勘现场
12.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邀请函》规定或代理机构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按《投标邀请函》规定或代理机构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答疑会或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经“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外,不构成对招标文件的修改,不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
C 投标文件的编制
13. 要求
13.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文件可能被拒绝,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责任。
13.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要求和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保证其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3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一经发现投标人虚假伪造,取消投标、中标资格,并无条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并承担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予以公布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14.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4.1 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全部辅助材料及证明材料均应有中文文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译文,并保证与原文内容一致,否则投标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其投标。
14.2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 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填写。因不按要求编制而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5.2 投标人可对本招标文件“招标项目要求”所列的所有货物或服务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包或几包的货物或服务投标;若无特殊说明,每一包的内容不得分项投标,采购人原则上按照整包确定中标供应商。
15.3 如投标多个包的,要求按包分别独立制作投标文件。
15.4 投标文件应编制页码,并与投标文件目录相对应。
16. 投标报价
16.1 投标书、开标一览表等各表中的报价,若无特殊说明应采用人民币填报。
16.2 投标报价是为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一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的最终优惠价格。
16.3 除《招标项目要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个货物、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予以拒绝。
17.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证明文件;
(2)若国家及行业对投标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还须提供特殊资格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涉及本须知中“4. 合格的投标人”相关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18. 技术投标文件
18.1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或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 货物类项目,技术投标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或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
(2)保证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修期内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要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现行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
(3)逐条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评议,并按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完整地填写《技术要求点对点应答表》,说明自己所投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内容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应要求的偏离情况。
(4)投标文件中设备的性能指标应达到或优于招标文件中所列技术指标。投标人应注意招标文件中所列技术指标仅列出了最低限度。投标人在《技术要求点对点应答表》中对招标文件要求逐条做出应答,其中“项目需求书要求”的投标应答必须列出具体数值或内容。如投标人未应答或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内容的表述,将被视为不符合(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8.3 服务类项目,技术投标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或数据,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19. 投标保证金
19.1 按照《招标项目要求》要求执行。
19.2 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20. 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60天。投标书中规定的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0.2 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但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21.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项目要求》和《投标文件格式》如实编写,未尽事宜可自行补充。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21.2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及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或U盘,光盘或U盘上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及项目编号(可使用简称),纸质投标文件胶装装订成一册,可根据投标文件页数分为上下册或上中下册等分册。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光盘或U盘中包含office文档格式的投标文件一份。
21.3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用不褪色的黑色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人签字、盖章。
21.4 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抹或增删。若有修改须由签署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22. 投标文件的密封
22.1 投标人须按包分别独立制作投标文件,每包分别制作一个正本三个副本,同时提供包含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的电子版光盘或U盘一份。
22.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分别装订成册,并密封。推荐使用一个包(信)封密封完好,也可以正本副本分别使用包(信)封密封。
推荐密封方法如下图所示:
22.3 投标人应在密封包(信)封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并在密封包(信)封上注明“于 正式开标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可在包(信)封上加盖公章或密封章(非实质性要求)。
22.4 如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22.1-22.3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规定的时间和地址送至采购代理机构。
22.5 电报、电话、传真及其它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22.6 每个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一经投标,无论投标结果如何,其投标文件恕不退还。
22.7 投标人须密封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
23.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消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采购代理机构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消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和单位印章。
2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的通知书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注标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回投标”字样。
23.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3.4 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消投标文件。
24.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D 投标文件的提交
25.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5.1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应不迟于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5.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有效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25.3 迟交的投标文件
按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或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E 开标和评标
26. 开标
26.1投标人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本单位正式员工作为投标代表人参加投标,随时准备对评委的询问予以解答。并于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提交第二部分《招标项目要求》中“五、资格审核表”要求的资格审查文件,未按时提供的视为无效投标。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代表人参加开标仪式时,须携带身份证或其他与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身份相符的有效证件原件,以备查验。
26.2 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况将被视为无效:
投标人未提供合法的、有效的第二部分《招标项目要求》中“五、资格审核表”的实质性文件全部或之一的情况;
一份投标文件有两个以上报价的;
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未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的;电子版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印章,要求加盖公章但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以及投标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无效的其它情形。
26. 3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委托的投标代表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要求,本项目密封要求简化,以不裸露和标注信息正确为合格原则,不合格情形:1、投标文件未密封,2、投标文件包(信)封标注的所投项目名称或编号与本项目不符。推荐使用一个包(信)封密封完好,也可以正本副本分别使用包(信)封密封。可在包(信)封上加盖公章或密封章(非实质性要求)。
27.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8. 评标委员会
28.1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8.2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进行审查、询标、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询标。
28.3 如果出现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况时,或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宣布废标。
28.4 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向采购人提出经评标委员会签字的书面评审报告。
29. 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9.1 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有无计算错误、要求的保证金是否已提供、文件签署是否正确、实质性要求等进行审查,确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招标项目要求中的商务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应答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做无效标处理。
29.2 对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提交、补交的资质性文件,评审时不予承认。开标以后,除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外,不接受投标人及与投标人有关的任何一方递交的材料。
29.3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回不符合要求的重大偏离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的投标。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或中标无效:
(1)若招标文件第二部分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未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的,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间晚于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公章的;
(3)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4)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5)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任何一条实质性要求或加注“★”号条款出现负偏离或投标内容不符合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6)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如缺少盖章或缺少签字或盖章错误或签字错误等情况;
(7)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8)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报价低于成本的;
(9)围标或陪标的;
(10)扰乱评标现场秩序,无理取闹,恶意诽谤的;
(11)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2)除《招标项目要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个货物、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存在多个报价或选择性报价的;
(13)除《招标项目要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每一项产品(服务)不是唯一产品(服务)投标的或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产品(服务)的采购数量不一致的;
(14)属于《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中须强制采购的产品,未提供清单中产品的;
(15)《资格审核表》中的资料齐全合格,但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完整的复印件或提供的复印件过期或投标文件中复印件不齐全的;
(16)投标文件中的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与本项目不符的;
(1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37、59、60条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
(18)其他法定投标无效的情形。
29.4 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改错误的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9.5 评标委员会将要求投标人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
29.6 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政策功能评价,如涉及以下内容,具体标准为:
(1)评标委员会对于节能、环保产品或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的价格扣除,审核投标人填写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人,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
(3)事业单位不享受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货物类项目
序号 |
情形 |
价格扣除比例 |
计算公式 |
1 |
非联合体供应商 (供应商须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对小型、微型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扣除6% |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小型、微型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6% |
2 |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对小型、微型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扣除6% |
|
3 |
联合体一方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及以上的 |
对联合体总金额扣除2% |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1-2%) |
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中标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投标人及其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均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服务类项目
序号 |
情形 |
价格扣除比例 |
计算公式 |
1 |
非联合体供应商 (供应商须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对小型、微型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扣除6% |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1-6%) |
2 |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对小型、微型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扣除6% |
|
3 |
联合体一方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及以上的 |
对联合体总金额扣除2% |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1-2%) |
注: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中标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
30. 投标文件的澄清
30.1 澄清有关问题。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有义务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投标代表人就相关问题进行澄清。
30.2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充应当为书面形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代表人签署。
30.3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答复或者补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
30.4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1. 投标的评估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估和比较。
32. 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
32.1 评标原则
(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但不影响项目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2.2 评标方法
(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方法,具体评审因素详见《招标项目要求》。评标采用百分制,各评委独立分别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逐项打分,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每一因素的打分汇总后取算术平均分,该平均分为供应商的得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3)评标委员会审查产品资质或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符合性时,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交易习惯、采购需求最本质原义等情况,而不应以投标文件中产品名称与招标文件产品名称是否一致作为审查的标准。
(4)评标委员会评审点对点应答表符合性时,应审核投标应答内容是否符合招标要求,而不应以偏离说明应答“无偏离”、“满足”或“响应”等作为判定标准。
(5)中标候选供应商产生办法: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
(6)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43条规定,如评审现场经财政部门批准本项目转为其他采购方式的,按相应采购方式程序执行。
33. 其他注意事项
33.1 在开标、投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或采购代理机构询问评标情况、施加任何影响,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33.2 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在开、评标期间及招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透露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等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评标情况。
33.3 本项目不接受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3.4 不同投标人所投产品均为同一品牌或任一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行选取一个投标人参加评标,其他投标无效。
(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自行选取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F 授予合同
34. 中标供应商的产生
34.1 采购人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34.2 采购人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确认中标供应商。
35. 中标通知
中标公告发布同时,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6. 签订合同
36.1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6.2 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且为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