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项目名称: | 独山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食用油小框架公开询价 |
项目概况: | 详见公开询价文件 |
项目单位: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
项目类别: | 物资类 |
项目分类: | 其他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详见公开询价文件 |
采购文件的获取: | 详见公开询价文件 |
项目单位联系人: | 杨光 |
项目单位联系方式: | 09923877073 |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 | 无 |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无 |
其他: | 无 |
附件 |
独山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用食用油小框架
公开询价书
编号:2019SW-NDMM-XFC029
中国石油独山子石化公司物资采购部
2020年 月
询价公告
询价编号:
一、询价物资描述
本次采购物资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独山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用食用油小框架,具体见附表。
二、报价人资格要求
(1)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2)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是具有相应经营资质和合法资格的法人.
(3)近三年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4)具有相关食品类经营资质,并有食用油类产品的供货业绩。
三、询价文件的获取时间和方式
凡有意报价者,请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报价人资格要求中的相关证明资料于 2020 年 1 月 9 日至2020 年 1 月 13 日(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上午10 时 00 分至 13 时 00 分,下午 15 时 00 分至 18 时 30 分,在 独山子大庆西路2号(工程物采楼)经询价单位审核通过后领取询价书。(如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报价人资格要求中的相关证明资料为电子版,也可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发送至询价单位的具体联系人中石油邮箱,经询价单位审核通过后发放电子版询价书)
四、开报价时间和报价方式
开报价时间:2020年1 月 15日 12时00 分,报价文件递交地点: 独山子大庆西路2号(工程物采楼)。投递报价文件应密封,封皮应标注报价物资名称和询价编号,也可直接将报价书 在开报价时间之前密封报价投递于大庆西路2号二楼报价箱或传真至报价专用传真机 0992-3877152 ,本次询价不接受E-mail报价。
逾期送达的或者逾期传真的报价文件,询价人不予受理。
询价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物资采购部
地 址: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邮 编: 833699
联 系 人:杨光
电 话:0992-3877073
电子邮件:dxmcg_yg@petrochina.com.cn
询价单位(盖章)
2020年 1 月 9日
报价须知
1、报价方应认真阅读询价文件的相关要求:
报价方对本询价文件有疑问的,可在询价书中规定的时间内以信函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询价人澄清相关问题,询价方将以书面形式答复并通知所有领取本询价文件的单位,但报价方要求澄清的问题涉及询价方商业机密的情形除外。
在报价截止日期前,询价方有权主动或因澄清报价方的疑问而对本询价文件进行修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询价文件的报价方,以上修改文件将构成本询价文件的一部分并对所有报价方有约束力。询价方有权决定在询价文件修改时是否相应延长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期,延长的决定以询价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报价单位在递交报价文件以后,在规定的开报价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询价单位递交修改和撤回其报价文件的通知,但在开报价时间之后,不能修改和撤回报价文件。
2、报价文件应加盖单位印章,对询价书中所列出的主要合同条款有异议的,报价单位还应当在报价书中对异议条款提出报价方能接受的合同条款,对合同条款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报价单位,视为一旦该报价单位被确定为合同相对人则同意接受询价书中的合同条款。
3、报价文件自开报价日期起,有效期为45天,如遇特殊情况,询价方可以书面形式向报价方提出延长报价有效期的要求。(该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4、询价单位将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除税价)确定合同相对人。
5、确定为合同相对人的报价方应在接到询价方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与询价方以报价文件中的价格和交货期和按询价书中的合同主要条款签订合同。
6、本询价文件的解释权归询价单位。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报价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询价单位)的 项目的谈判活动,代理人在合同谈判、签订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公司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报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报价表格式
框架合同报价单 税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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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物资 描述 |
推荐 品牌 |
规格 |
等级 |
质量及包装要求 |
预估 用量 |
单位 |
单价 |
金额 |
标准 |
1 |
菜籽油 |
庄子开拓 |
20L/件 |
压榨一级 |
原料非转基因 ,软包装 |
5480 |
件 |
1、供货商所报食用油品牌不应低于推荐品牌质量及等级 2、所供货物质量可靠,符合国家、行业有关食品质量及卫生标准 3、注明:生产厂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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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菜籽油 |
庄子开拓 |
5L/桶 |
压榨一级 |
原料非转基因 |
2500 |
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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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葵花油 |
赛里木 |
20L/件 |
压榨一级 |
原料非转基因,软包装 |
30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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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葵花油 |
福之泉 |
5L/桶 |
压榨一级 |
原料非转基因 |
50 |
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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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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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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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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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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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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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报价中标条件:报价方总价最低,并且分项单价不高于其他报价分项单价最低价格的15%;如分项单价高于其他报价分项单价最低价格的15%,询价单位可以与总价报价最低方协商确定该分项单价或者以其它报价方该项最低价格确定为中标单价。
报价说明:表格行数不够,自行添加,配件需要注明价格。
报价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或询价专用章)
报价有效期:45天
对合同主要条款是否接受,如果有异议,请注明报价方不能接受的合同条款,并提出自己能接受的条款内容,具体如下:
合同主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双方就物资采购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标的物名称、质量、数量、单价
1.1标的物名称、型号、质量、数量、单价
序号 |
物资描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标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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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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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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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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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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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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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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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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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合同数量双方另行协商。
1.3具体要求以实际订单或寄售订单要求为准。
2.标的物质量保证期限
质量保证期限:执行产品外包装标明的质量保证期限
3.标的物包装
3.1包装标准:食品级塑料袋包装,满足搬运、装卸、运输的包装要求
3.2 包装物及标识的具体要求: 根据标的物特性,应满足搬运、装卸、运输的包装要求,不能湿、不能破损、不能粘有异物、不能有非法标记;
3.3 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
3.4 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4.标的物运输及交付
4.1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4.2运费及相关费用承担:卖方。
4.3买方应提前2日向卖方提出采购计划。卖方按采购计划组织货源。
4.4卖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运后,买方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4.5交付方式:由卖方送至指定地点。
4.6交付地点及交付时间:独山子石化公司食堂服务中心;按订单要求(或通知)。
5.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5.1 价款结算以双方实际验收签认的货物清单为依据。
5.2 按下列第(5.2.3)种方式进行:
5.2.1按/月结算;
5.2.2货款金额累计达到/万元时结算一次;
5.2.3其他:货到验收合格付实际到货物资的100%货款。
5.3价款支付方式:/。
5.4价格调整:
5.4.1价格调整:在合同期内,如遇交易货物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幅度超
过±/%时,双方协商调整价格。
5.4.2其他约定:无。
5.5卖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6.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24个月或供货金额满99.9万元,以先到为准。合同期满,若新的年度框架协议尚未签订,仍按本合同执行。
7. 验收
7.1 买方应在货到3日内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书面答复,如逾期没有答复,以买方验收结果为准。如双方约定由第三方验收货物,应以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准。
7.2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食用油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每半年提供1次检验报告,各项指标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行业有关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产品及包装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相关规定。代理商或经销商每次供货时应提供进货发票或进货单。
7.3如果未能就验收结果达成一致,双方同意以买方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验收依据。
7.4 货物数量以买方书面签收量为准。
8.履约保证
8.1卖方同意将未结货款作为合同履约和货物质量保证金。
8.2其它保证方式:无。
8.3合同期或质量保证期内,卖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且卖方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更换货物,给买方造成损失的,买方有权扣减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8.4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未出现履约和质量问题,自采购货物质保期满后30日内,买方向卖方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本金。
9.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标的物的风险自卖方交付时转移至买方;标的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10.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5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0.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合同变更和解除
11.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
11.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解除合同:
11.2.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1.2.2 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经催告后5日内仍未交货;
11.2.3 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卖方未按买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买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有关损失由卖方承担。
11.2.4 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卖方可以终止合同。
11.3 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2.违约责任
12.1 卖方不能按约定数量交货的,应向买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卖方赔偿;
12.2卖方不能按约定质量交货的,应向买方偿付质量保证金10000元;质量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卖方另行赔偿;
12.3卖方不能按期限交货的,应向买方偿付超期交货部分货款5%的违约金;
12.4 买方不能按约定付款的,每逾期1天,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货款金额0.5%的违约金;
12.5 货物到达后,买方未及时验收,给卖方造成损失的,买方应赔偿卖方损失;
12.6 其它:无。
13.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按照以下第13.2方式解决:
13.1 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地点为/。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
13.2 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的纠纷应协商解决。
14.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14.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4.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4.3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就本合同标的做出的一切口头及书面协议、传真和会议纪要。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4.4 本合同一式4份,买方执2份,卖方执2份。
14.5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