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工会委员会的委托,就“工会慰问品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项目(项目编号:HYHAQD2019-0568)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成交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HYHAQD2019-0568
项目名称:工会慰问品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
项目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方式:0532-81601971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工会委员会
采购单位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5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孙先生 0532-81601971
三、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5号白金广场C座202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安娜娜 0532-85761207
四、成交信息
招标文件编号:HYHAQD2019-0568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2019年12月30日
成交日期:2020年01月10日
入围供应商、价格调整规则或优惠条件:
序号 | 成交供应商名称 | 成交供应商联系地址 | 包组或产品名称 | 单价(元) | 优惠率(%) |
1 | 青岛鑫海裕丰海产品有限公司 | 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沙子口大街 | 以市场价为基础,下浮10% | null | 0.000000 |
2 |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省莱阳市食品工业园 | 以市场价为基础,下浮5.5% | null | 0.000000 |
3 | 青岛福冈工贸有限公司 | 青岛市市北区宜昌路77号 | 以市场价为基础,下浮25% | null | 0.000000 |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4554 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定额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贾建江、范连雷、谭燕
五、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详见附件
六、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详见附件
七、其它补充事宜
ong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工会委员会工会慰问品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HYHAQD2019-0568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工会委员会
代理机构: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时 间: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工会委员会工会慰问品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HYHAQD2019-0568
标讯区域:地方
行政区域:市南区
项目联系人:孙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532-81601971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工会委员会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孙先生 0532-81601971
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52号
三、代理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安娜娜 0532-85761207
联系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5号白金广场C座202室
四、标讯信息:
(一)基本情况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工会委员会工会慰问品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
采购品目:其他服务
行业划分:批发和零售业
预算金额:37.98万元。
第一包:工会海鲜定点供应商采购,预算17.4万元;
第二包:工会肉类定点供应商采购,采购预算10.44万元;
第三包:生日蛋糕定点供应商采购,采购预算10.14万元。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第一包:工会海鲜定点供应商采购;
第二包:工会肉类定点供应商采购;
第三包:生日蛋糕定点供应商采购。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三包)
(3)供应商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的;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四)获取磋商文件及报名的时间及地点等:
获取磋商文件及报名时间: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7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及报名的地点: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5号白金广场C座202室
获取磋商文件及报名的方式或事项:现场报名,需携带以下资料:①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等: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1月10日14时00分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地点: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5号白金广场C座202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1月10日14时00分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5号白金广场C座202室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
(七)其他补充事宜:本公告公示期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7日。
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0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编列内容填写或选择。
序号 |
名称 |
具体内容和要求 |
1 |
采购项目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工会委员会工会慰问品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 |
采购预算 |
第一包:工会海鲜定点供应商采购,预算17.4万元; 第二包:工会肉类定点供应商采购,采购预算10.44万元; 第三包:生日蛋糕定点供应商采购,采购预算10.14万元。 |
|
公告媒体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
2 |
采购人 |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工会委员会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52号 项目联系人:孙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532-81601971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5号白金广场C座202室 联系人:安娜娜 电话:0532-85761207 |
4 |
供应商产生方法 |
☑公告 □供应商库抽取 □专家和采购人推荐 |
5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三包); (3)供应商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的;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
6 |
项目现场勘察 |
☑不组织 □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 |
7 |
联合体 |
☑不接受 □接受 |
8 |
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为:______ |
9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的产品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信息安全认证 |
☑否 □是 |
|
10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节能产品(非强制类) |
产品: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___分(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____% 1、根据相关政策,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符合情况的参与本次项目的产品应当增加节能评审因素。 2、节能评审优惠政策: ①在投标总报价打分中,如果所报产品属于节能(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除外)产品的,在其报价得分基础上分别给予【报价得分×4%×(节能产品合计报价/投标总报价)】的加分。 ②在技术部分打分中,如果所报产品属于节能(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除外)产品的,在其技术得分基础上分别给予【技术得分×4%×(节能产品合计报价/投标总报价)】的加分。 3、节能产品是指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按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清单填报,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 4、若所投产品同时列入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则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种最新发布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优采加分。 5、响应文件中需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环境标志产品 |
产品: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____分(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 □对列入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__% 1、根据相关政策,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符合情况的参与本次项目的产品应当增加节能评审因素。 2、环保评审优惠政策: ①在投标总报价打分中,如果所报产品属于环保产品的,在其报价得分基础上分别给予【报价得分×4%×(环保产品合计报价/投标总报价)】的加分。 ②在技术部分打分中,如果所报产品属于环保产品的,在其技术得分基础上分别给予【技术得分×4%×(环保产品合计报价/投标总报价)】的加分。 3、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按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清单填报,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 4、若所投产品同时列入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则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种最新发布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优采加分。 5、响应文件中需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
|
11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_6__%,微型企业扣除_6_%。 ②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若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______%。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____________ |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
□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_6_%。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其他优惠):____________ |
|
12 |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详见采购文件 |
13 |
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
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案例证明材料、人员投入情况) |
14 |
提交样品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____________ |
15 |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
2019年1月7日17时 |
16 |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0年1月10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5号白金广场C座202室 |
17 |
磋商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0年1月10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5号白金广场C座202室 |
18 |
磋商保证金 |
□ 不要求提供 |
☑ 要求提供。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为第一包:人民币叁仟肆佰元,第二包:人民币贰仟元,第三包:人民币贰仟元,提交方式为电汇。 |
||
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青岛漳州路支行 银行账号:37101983910051008869 |
||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磋商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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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磋商响应有效期 |
_90_日(日历日) |
20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_壹__份 副本_叁_份 电子文件_壹__份(扫描件(需加盖供应商公章)及Word,提供U盘) |
21 |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前不得拆封 |
22 |
信用查询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评标报告中。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_2020年1月10日__ □供应商自行查询上述记录,如实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加盖公章。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_____ |
23 |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服务项目期限 |
服务日期: 二包: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 第三包: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服务期限: 第一、二包: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服务。 第三包: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完成服务。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①按采购人要求进行供货。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地点: ①采购人指定地点。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方式: ①现场交货。 ②项目服务期间,采购人如遇到问题,随时可以从成交供应商得到电话支持与帮助。成交供应商需指定一名主要联系人与采购人联系。若成交供应商指定联系人如果因特殊原因离职或更换电话,及时通知采购人,并指定合格的接替人员。 项目服务期限: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年。 |
24 |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
电汇。 服务完成后一次性付清。 |
25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______%,提交方式为______ 收款人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投标保证金)。 |
26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成交供应商须向代理机构缴纳:第一包:贰仟零捌拾捌元整;第二包:壹仟贰佰伍拾元整;第三包:壹仟贰佰壹拾陆元整。 收款单位: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宁夏路支行 银行账号:37101986165051009032 |
26 |
其他规定 |
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否则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
磋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
1.4 “磋商小组”是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职责的3人以上单数的磋商成员。
1.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6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7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1.8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采购项目预算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政府强制采购资格条件。
3.1.3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争性磋商: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勘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勘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2 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勘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与其他规定
9.1 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是否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2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环保清单内的产品,应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3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5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6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10.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0.4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1.1 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1.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2.偏离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
12.2 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3.5 磋商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4.响应文件的组成(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下项目标注★)
14.1 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1.1 商务部分
(1)磋商响应声明
(2)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3)商务条款偏离表
(4)磋商保证金
(5)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6)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7)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1.2 技术部分
(1)货物说明一览表、服务方案、实施方案及技术方案
(2)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3)售后服务承诺
(4)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5)磋商标的物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6)其他资料
14.2 本项目是否要求提供样品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4.3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4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5 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的对应内容处注明。
14.6 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5.2 供应商必须按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
15.3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谈判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磋商响应有效期
17.1 磋商响应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磋商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加盖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中的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8.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9.2 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9.3 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和指定地点提交。
20.2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1.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四、磋商与评审
22.磋商小组
22.1 磋商与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3.初步审查
23.1 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4)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
(5)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响应文件及磋商情况认定;
(6)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失信情况查询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其他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4.澄清
24.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磋商
25.1 初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25.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5.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5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25.6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确定磋商的轮次。
25.7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5.8 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及变动后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6.最后报价
26.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6.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6.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或增加新的需求,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
26.4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7.最后报价评审
27.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
27.2 最后报价的价格扣除原则
(1)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能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
(2)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的,对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
(3)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最终报价给予扣除。
27.4 价格得分: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作为价格评分依据。供应商的评审价为按上述条款修正并给予价格扣除优惠后的价格。
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评审基准价/评审价)×价格分。
28.综合评审
28.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8.2 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
28.3 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9.提出成交供应商
29.1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29.2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0.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0.3 采购人自行组织磋商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30.4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认成交人。
31.磋商终止
3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2.重新评审
32.1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33.保密
33.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禁止行为
34.1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签订合同
35.成交信息的公布
35.1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信息。
35.2 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35.3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公告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36.成交通知
36.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履约保证金
37.1 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7.2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8.签订合同
38.1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补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8.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8.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8.4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其他规定
39.采购代理服务费
39.1 成交供应商是否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0.询问、质疑、投诉
40.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0.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40.3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41.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42.其他规定
42.1 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3.未尽事宜
43.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4.文件解释权
44.1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1.评审方法
1.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评分标准
2.1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内容。
其中价格因素分值为__10__分,其他因素分值为__90__分。
计算方法如下: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第一包:工会海鲜定点供应商采购;
第二包:工会肉类定点供应商采购。
评审项目 |
评审因素 |
评审细则 |
商务部分 |
投标报价 (10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下浮幅度最大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它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折扣率)/投标报价(折扣率)×10 (备注:折扣率=1-下浮幅度) |
业绩 (5分) |
自2017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具有的同类项目,每份得1分,最高5分。 须提供合同原件,同时在响应文件中附相应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
|
技术部分 |
响应情况 (15分) |
基础分为10分。 优于磋商文件服务要求的,每有1条加0.5分,最高加5分; 未达到磋商文件服务要求的,每有1条扣除基础分2分,出现5条及以上的,本项不得分。 |
服务方案 (15分) |
方案完整,无漏、缺项,考虑周到,总体模式及配套措施完整、细致,优得4~5分,良得2~4分,一般得1~2分。 机构设立、运作流程、各项规章制度及档案资料建立管理情况完善,优得2~3分,良得0~2分。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次投标的优势分析以及经验,人员情况,组织计划等进行评分,优得1~3分,良得0~1分。 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能根据业主需求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能合理展现供应商的专业管理特色和经验的,优得3~4分,良得1~3分,一般得0~1分。 |
|
商店内货品销售种类介绍 (5分) |
根据供应商店内货品种类的多元化、规格及重量配置多样化等情况进行打分: (1)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描述详尽的得2分,比较详尽的得1分,粗略的得0分。 (2)店内货品种类、规格及重量搭配方式 a.店内货品种类繁多、规格及重量搭配方式多样的,得3分; b.供应商店内货品种类多样、规格及重量搭配方式较多的,得2分; c.供应商店内货品种类匮乏,规格及重量搭配单调的,得0~1分。 |
|
应急方案(10分) |
有详细的应急事件处理预案,优得7~10分,良得4~7分,一般得1~4分。 |
|
服务人员(15分) |
项目负责人的综合素质及业务能力等情况表述完善,优得5~8分,良得3~5分,一般得0~3分。 投标单位拟投入的实施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从业经验、培训情况、考核机制等,优得4~7分,良得1~4分,一般得0~1分。 |
|
服务定位 (15分) |
从服务好业主角度出发对项目的整体统筹规划、认识深刻、定位合理的,优得10~15分,良得5~10分,一般得1~5分。 |
|
服务保证 措施 (10分) |
供应商组织机构及服务质量保证措施、保密措施等能做到机构健全,建立完整的工作台帐、工作信息收集、反馈等客户质量保证措施,优得3~5分,良得1~3分,一般得0~1分。 服务响应时间优于磋商文件规定的,优得3~5分,良得1~3分,一般得0~1分。 |
第三包:生日蛋糕定点供应商采购。
评审项目 |
评审因素 |
评审细则 |
商务部分 |
投标报价 (10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下浮幅度最大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它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折扣率)/投标报价(折扣率)×10 (备注:折扣率=1-下浮幅度) |
业绩 (5分) |
自2017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具有的同类项目,每份得1分,最高5分。 须提供合同原件,同时在响应文件中附相应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
|
附加优惠 (3分)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附加优惠,每提供一项专家认可的优惠加1分,本项最高加3分。 |
|
蛋糕券有效期 (5分) |
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承诺每增加一年有效期得1分,最高得4分。 供应商承诺蛋糕券无有效期限制,长期有效的,得5分。 此项最高分值为5分,两项加分不叠加。 |
|
技术部分 |
响应情况 (15分) |
基础分为10分。 优于磋商文件服务要求的,每有1条加0.5分,最高加5分; 未达到磋商文件服务要求的,每有1条扣除基础分2分,出现5条及以上的,本项不得分。 |
品牌形象 (5分) |
综合考虑供应商产品的品牌形象、知名度、市场反馈等情况,分三个评价等级打分: a.供应商在社会上有着优秀的品牌形象以及广泛的品牌知名度,得3~5分; b.供应商在社会上有着良好的品牌形象以及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得1~3分; c.供应商品牌知名度较小,得0~1分。 |
|
商店内货品销售种类介绍 (7分) |
根据供应商店内货品种类的多元化、规格及重量配置多样化等情况进行打分: (1)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描述详尽的得2分,比较详尽的得1分,粗略的得0分。 (2)店内货品种类、规格及重量搭配方式 a.店内货品种类繁多、规格及重量搭配方式多样的,得3~5分; b.供应商店内货品种类多样、规格及重量搭配方式较多的,得1~3分; c.供应商店内货品种类匮乏,规格及重量搭配单调的,得0~1分。 |
|
原材料进货渠道 (5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所报货品原材料进货渠道证明材料情况进行打分: (1)原材料进货渠道证明材料全面详实得2分,否则得0分。 (2)供应商提供的所报货品原材料进货渠道正规,能够保证原材料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
服务标准及服务保证措施 (5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标准、服务保证措施以及服务时间等内容,分三个评价等级打分: a.服务标准详实、明确,服务保证措施完备,服务时间灵活,得3~5分; b.服务标准较为全面、明确,服务保证措施比较完备,服务时间比较灵活,得1~3分; c.服务标准、服务保证措施粗略或未予提供的,得0分。 |
|
配送服务方案 (10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蛋糕配送服务方案内容,分三个评价等级打分: a.供应商提供的蛋糕配送服务方案详尽、切实可行,配送费用较市场价有大幅度优惠,得6~10分; b.供应商提供的蛋糕配送服务方案比较完善、可行,配送费用较市场价优惠较小,得1~6分; c.供应商未提供蛋糕配送服务方案或服务方案粗略,配送费用较市场价无明显优惠的,得0分。 |
|
特殊问题处理方案 (5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蛋糕或其他糕点供应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负面问题的处理方案、响应时间以及相应的处罚赔偿承诺,分三个评价等级打分: a.供应商提供的处理方案详尽、明确、合理,响应时间迅速,相应的处罚赔偿承诺切实可行得3~5分; b.供应商提供的处理方案比较详尽、明确、合理,响应时间及时,有相应的处罚赔偿承诺的得1~3分; c.供应商未提供的相关处理方案及承诺或粗略的不得分。 |
|
服务定位 (15分) |
从服务好业主角度出发对项目的整体统筹规划、认识深刻、定位合理的,优得10~15分,良得5~10分,一般得1~5分。 |
|
服务保证 措施 (10分) |
供应商组织机构及服务质量保证措施、保密措施等能做到机构健全,建立完整的工作台帐、工作信息收集、反馈等客户质量保证措施,优得3~5分,良得1~3分,一般得0~1分。 服务响应时间优于磋商文件规定的,优得3~5分,良得1~3分,一般得0~1分。 |
2.2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价格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最终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终报价)×价格权值×100
2.3 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价格扣除,按折扣后价格计算价格得分。
2.3.1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须提供本单位的服务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本磋商文件小型、微型企业的相关价格扣除标准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3.1.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2.3.1.2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3.1.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2.3.1.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2.3.1.5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3.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3.2.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2.3.2.2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供应商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2.3.2.3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3.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3.4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货物中含有中型及以上企业的产品或者大中型企业提供货物中含有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均不给予价格扣除。
3 确定成交供应商
3.1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每包直接确定1名成交供应商。
3.2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____________项目
(技术支持服务类)
合 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
1.签订合同
1.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2签订的合同原则以本章第4条的规定为基础,并根据评标、答疑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但该款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和中标通知书均作为经济合同的一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供应商应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
1.4有关法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磋商文件明确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按照磋商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当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从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1.5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2.追加合同金额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并且在签订合同后1年内,经采购人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3.服务质量与验收
磋商文件中的服务按照国标、部标、行业标准或者双方技术协议或者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提供服务。如对服务以及质量有争议,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和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验收,未达到服务要求的,由成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4.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人):
住所地:
乙方(成交供应商):
住所地:
乙方于 年 月 日参加了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 组织的“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乙方为 (包及包名称) 成交供应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磋商文件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
技术标准:
……
第二条 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价,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该价款包括了服务价格及与之配套的设计、制造、正版软件、检验、包装、运输、保险、税费以及安装、组织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提供等)、质保期服务等全部价款,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
第三条 服务交付
1、交付日期:
2、交付地点:
……
第四条 交付验收
1、乙方应对提交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
2、乙方在指定地点提交服务成果后,甲乙双方应依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文件材料的要求共同验收,并且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3、对复杂的服务,甲方可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相关费用负担由甲乙双方约定。
……
第五条 所有权归属
乙方将服务成果交付甲方,并且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所有权转移给甲方,在所有权转移之前,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归乙方,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如乙方交付的服务成果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20%的违约金;如果合同总金额价款已经支付完毕或者开始支付合同价款时才发现产权有瑕疵的,乙方仍须支付上述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包装、装运及运输
1、乙方负责包装、装运和运输,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装运和运输造成任何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2、包装费、运费及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金额内。
……
第七条 款项支付
1、服务成果交付甲方,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由甲方负责办理支付手续。
2、属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将款项直接支付至乙方账户。
3、付款方式
……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不需要提供
……
第九条 售后服务及承诺
1、服务质量保证期限自提交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服务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并且赔偿甲方的损失。
2、乙方有完善的服务体系,有能力提供持续的、本地化售后服务。
3、乙方负责系统安装和调试以及操作人员培训,并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使操作人员能独立进行管理、操作、维护和故障处理等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及技术文档收集整理,待验收后移交。
4、服务范围:负责磋商文件所涉及到的所有服务。
……
第十条 知识产权
1、乙方保证,甲方在享受服务或者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2、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或者其他相关资料、软件等由甲方永久免费使用。
……
第十一条 甲方责任
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2、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乙方办理有关事宜。
3、对合同条款及所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第十二条 乙方责任
1、保证所提供服务为响应文件承诺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满足甲方的需求,保证其配套项目部件为全新的未使用的且符合相关的质量要求。
2、保证所提供服务的售后服务,严格依据响应文件及相关承诺,对服务以及与之配套的项目进行保修、维护等服务。
3、保证其所供服务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所供服务成果及与之配套项目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拒收。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2、乙方不能交付服务成果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交付服务成果时,每逾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的滞纳金。逾期交付超过30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甲方决定终止履行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因甲方过错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五条 保密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甲方的工作秘密(包括相关业务信息),不得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合同双方以外的其他方(包括乙方内部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人员),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乙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除磋商文件规定且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分包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
第十八条 服务期限
本合同服务期限为 年;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如需续签,根据《政府采购目录》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双方可以根据法律及各项规定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政府采购磋商文件(包括澄清、修改);
2、乙方响应文件;
3、中标(成交)通知书;
4、成交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
5、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签字: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1 |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
2 |
甲方名称: |
甲方地址: |
|
甲方联系人: 电话: |
|
3 |
乙方名称: |
乙方地址: |
|
乙方联系人: 电话: |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
|
4 |
合同金额: |
5 |
服务时间、地点: |
6 |
服务履行期: |
7 |
验收方式及标准: |
8 |
付款方式: |
9 |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 |
10 |
□违约金约定: □损失赔偿约定: |
11 |
误期赔偿费约定: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0.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 |
12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
13 |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选择): □提请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______(仲裁地)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甲方”是指采购人。
1.2 “乙方”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
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招标(采购)、投标(响应)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
1.5 “项目现场”是指甲方指定的最终服务地点。
1.6 “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服务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服务
3.1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4.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4.2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5.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2 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5)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5.3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4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6.服务质量保证
6.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6.2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6.3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7.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前,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或履约担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供。
7.2 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及返还要求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7.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5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7.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服务时间、地点与验收
8.1 服务地点: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地点。
8.2 服务时间: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
8.3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相关服务工作后及时对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9.违约责任
9.1 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关于服务的要求和承诺,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目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9.2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从服务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0.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
(4)如果乙方延迟履约超过30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9.3 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1)守约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2)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
(3)由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见合同条款前附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以赔偿。
10.不可抗力
10.1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1.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30日内(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11.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1.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4 诉讼应由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除人民法院另有判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5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2.合同修改或变更
12.1 如无重大变故,甲方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2.2 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合同中止
13.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 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4.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
14.1.2 因乙方技术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发生重大紧急故障或应用系统数据丢失,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14.1.3 乙方对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的;
14.1.4 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多次整改无明显改进的;
14.1.5 在合同规定的每个服务年度(12个自然月)内,在运行维护支持服务过程中,出现2次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违规操作的。
14.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4.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破产终止合同
15.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5.2 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
16.1 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2 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3 甲方因重大变故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的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无须继续履行的,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7.2 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18.适用法律
18.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9.合同语言
19.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9.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20.合同生效
20.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和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1.合同效力
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22.检查和审计
22.1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乙方投标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22.2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附件1-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附件1-3 授权委托书(格式二)(适用于自然人委托磋商)
二、报价一览表、分项价格表
附件2-1 报价一览表
附件2-2 最终报价承诺书
三、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附后)
四、磋商保证金
五、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附件5-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附后)
(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附件5-2-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5-2-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按规定可不进行税务登记的不提供);
附件5-2-3 供应商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公司的,应提供于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附件5-2-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
附件5-2-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件5-2-6 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磋商文件要求由供应商自行查询信用记录的提供)。
(三)附件5-3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填列)
(四)附件5-4 联合体协议(格式附后)
六、提供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一)附件6-1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二)附件6-2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安全认证产品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一、货物说明一览表、服务方案、实施方案及技术方案
二、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三、售后服务承诺
四、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五、磋商标的物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其他资料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磋商响应声明
致________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____________)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响应有效期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纸质响应文件正本______份和副本______份,电子响应文件______套,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