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询价文件
询价文件编号:gsmc-sam-2020-询-001
采购人:甘肃医学院
二O二O年一月
目 录
声 明... 5
第一章 询价公告... 7
一、询价文件编号. 7
二、采购内容及采购需求:. 7
三、项目预算. 8
四、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8
五、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8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 8
七、投标登记及询价文件获取:. 9
八、询价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及地点. 9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10
十、保证金缴纳及要求. 10
十一、联系方式. 1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12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二、总 则... 18
1.1 定义... 18
2.1 项目概况... 20
2.2 采购内容及要求... 20
2.3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20
2.4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2.5 费用承担... 21
2.6 保密... 21
2.7 踏勘现场... 21
2.8 投标预备会... 22
2.9 适用法律... 22
三、询价文件... 22
3.1 询价文件的组成... 22
3.2 询价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23
四、询价响应文件... 23
4.询价响应文件... 23
4.1 询价响应文件编写要求... 24
4.2 投标语言和计量单位... 24
4.3 询价响应文件的组成... 24
4.4 询价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26
4.5 询价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7
4.6 询价响应文件的递交... 27
4.8 不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28
五、投标... 28
5.1 投标有效期... 28
5.2 投标保证金... 29
5.3 供应商的质疑、投诉... 29
六、开标... 32
6.1 开标要求... 33
6.2 开标程序... 34
七、评标、定标... 34
八、中标及合同签订... 38
8.1 中标通知书... 38
8.2 合同授予原则... 38
8.3 合同的签署... 39
8.4 合同的履行... 39
8.5合同分包、转包... 39
九、重新招标... 40
9.1 重新招标... 40
十、纪律和监督... 40
10.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40
10.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40
10.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40
10.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41
第三章 评标办法... 41
1.会议组成成员的职责. 41
2.评标办法. 44
3.评标程序. 44
3.1 资格性审查. 44
3.2 符合性审查. 46
3.3 政府采购政策评审要求. 47
3.4 其他注意事项. 47
4.评标过程中询价响应文件的澄清. 48
5.评标结果的修改. 48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48
一、采购内容要求... 48
二、采购要求... 50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99
第六章 询价响应文件格式... 104
一、投标承诺书. 104
二、询价函. 106
三、询价报价一览表. 108
四、分项价格表. 109
五、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10
授权委托书. 11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113
供应商基本情况. 114
六、投标方案说明书. 115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非中小微企业不提供). 118
八、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若有). 127
九、《询价响应文件》封面格式及密封袋封面格式. 127
1.电子版询价响应文件信封格式. 127
2.《询价响应文件》正副本封面格式. 128
3.《询价响应文件》纸制版密封封面格式. 129
声 明
请各供应商认真阅读询价文件所有条款,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本询价文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询价文件的编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已清楚地反映了项目的规模、性质以及商务和技术要求等,以及对询价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的规定。供应商制作的询价响应文件要符合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询价文件一经发出,采购人除对询价文件主动澄清外均无义务再对已明确事宜做出通知。如果询价响应文件未能对询价文件规定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将视为无效投标。
为了保证询价响应文件留档的完整性,所有供应商须将参与评审所需的(或供应商认为对其参与评审有利的)所有证明材料原件的复印件夹入询价响应文件内,否则仅提供原件的将不予认可,并视为未响应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询价响应文件承诺优于询价文件要求的将以询价响应文件为签订项目合同的依据。供应商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不积极与采购人商签项目合同、故意拖延、不遵守询价文件要求、不如实履行询价响应文件承诺、提出违背各方权益的情形,导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合同签署日期截止前不能签订采购合同或已构成上述情形的,采购人有权将其中标人身份剥夺并授予排名第二的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
供应商报名联系人必须时刻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更正(补充)、澄清、质疑回复等相关信息。如因供应商失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本次招标评标工作结束后由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2个工作日内在甘肃医学院官网(www.plmc.edu.cn)公告中标结果公示。
第一章 询价公告
甘肃医学院餐饮服务功能提升-餐具采购项目
询价公告
根据甘肃医学院下达的采购任务,拟对甘肃医学院餐饮服务功能提升-餐具采购项目采以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欢迎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询价文件编号:gsmc-sam-2020-询-001
二、采购内容及采购需求:
(一)采购内容:餐具(详见参数表)
(二)采购需求:
1.中标人提供的餐具必须完全满足国家对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及餐(饮)具国家标准并适应于自动洗消设备。
2.中标人所投货物均能满足询价公告采购内容的所有参数和要求并按询价响应文件及合同时间、质量、数量要求供货,并主动接受我院使用部门的验收,严禁转包行为或以次充好行为。
3.本项目供货期及置换期限为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
三、项目预算:本项目预算价6.00万元,供应商询价报价等于或高于本预算价均视为无效投标。
四、评标办法:最低价评标法,即根据质量、数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询价公告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五、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与本次采购内容相符的经营范围);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2019年至今任意一个月纳税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2016年10月至今)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企业声明函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需要说明的特殊情况(无)。
3.供应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法人授权函,被授权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
4.供应商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截图为准,如相关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投标登记及询价文件获取:
凡参与的供应商,请于2020年1月11日08时00分至2020年1月17日08时00分(节假日除外),自愿至甘肃医学院资产管理处免费获取询价文件并进行投标登记,界时供应商携带加盖鲜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原件、身份证等相关复印件一份交由甘肃医学院资产管理处。
八、询价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及地点
1.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10时整,询价响应文件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两者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2.询价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为:甘肃医学院行政办公楼三楼第一会议室(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大道18号)。
3.询价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询价公告在甘肃医学院官网(www.plmc.edu.cn)上发布。对于因其他网站转载并发布的非完整版或修改版公告,而导致误投标登记或无效投标登记的情形,采购人不予承担责任。
十、保证金缴纳及要求(不缴纳)
户名:甘肃医学院
账号:6200 1690 7010 5040 0625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平凉东街支行
1.供应商只能从单位账户以电汇或转账方式缴纳保证金,且账户名称必须与供应商投标登记时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2.供应商必须在缴纳凭证附言栏内填写且只填写投标登记号,本项目投标登记号为:gsmc-sam-2020-询-001。
3.供应商不得以现金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4.供应商不按以上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所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供应商应充分考虑节假日、公休日和银行营业时间、系统交换等因素,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甘肃医学院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大道18号
联系人: 王金权
电 话:18993326935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关于询价的具体要求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2.1.2 | 采购人 | 名 称:甘肃医学院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大道18号 联系人: 王金权 电 话:18993326935 |
2.1.4 | 项目名称 | 甘肃医学院餐饮服务功能提升-餐具采购项目 |
2.1.5 | 项目编号 | gsmc-sam-2020-询-001 |
2.2.1 | 资金来源 | 高校改革发展专项资金 |
2.3.1 | 招标内容及 要求 | 详见第四章采购内容和要求 |
2.3.2 | 项目预算 | 本项目预算价6.00万元,供应商询价报价等于或高于本预算价均视为无效投标。 |
2.3.5 | 服务质量 要求 | 1.中标人提供的餐具必须完全满足国家对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及餐(饮)具国家标准并适应于自动洗消设备。 2.中标人所投货物均能满足询价公告采购内容的所有参数和要求并按询价响应文件及合同时间、质量、数量要求供货,并主动接受我院使用部门的验收,严禁转包行为或以次充好行为。 3.本项目供货期及置换期限为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 |
2.4 |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
2.5.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与本次采购内容相符的经营范围);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2019年至今任意一个月纳税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2016年10月至今)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企业声明函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需要说明的特殊情况(无)。 3.供应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法人授权函,被授权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 4.供应商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截图为准,如相关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2.5.6 | 是否接受联合体件 | √不接受 □接受 应满足下列要求: |
1.11 | 偏差 | √不允许 □允 许 |
4.2.1 | 投标语言 | 中文 |
4.2.2 | 计量单位 |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4.3.1 | 投标货币 | 人民币 |
4.5 | 《询价响应文件》份数及密封要求 | 正本1份、副本1份、“电子版询价响应文件”光盘1份、U盘1份(PDF格式),(文件递交后不予退还)。 询价响应文件正、副本分别密封,光盘和U盘分别密封,总共4个独立密封包装袋。 注:电子版《询价响应文件》必须与纸质版《询价响应文件》内容一致,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
4.5.1 | 《询价响应文件》正副本封面格式 | 注明项目名称及包号、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及投标日期。 注:格式见第七章附件部分。 |
4.5.2 | 《询价响应文件》密封袋封面格式 | 注明项目名称及包号、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投标日期及“在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之前不得启封”字样。 注:格式见第七章附件部分。 |
4.5.4 | 电子版询价响应文件密封格式 | 光盘和U盘各1份,分别单独密封,并在密封后注明“电子版《询价响应文件》光盘/U 盘”、项目名称及包号、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投标日期及“在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之前不得启封”字样。 注:格式见第七章附件部分。用中号信封袋包装。 |
4.6.1 | 《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0年2月10日10时整(北京时间,逾期不再受理) |
4.6.2 | 《询价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甘肃医学院行政办公楼三楼第一会议室(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大道18号) |
4.8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否 |
5.1.1 | 投标有效期 | 60日历天(从招标截止之日算起) |
5.2.1 | 投标保证金 (不缴纳投标保证金,无需填写)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零元整(¥0.00元),支付至: 户名:甘肃医学院 账号:6200 1690 7010 5040 0625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平凉东街支行 (1)供应商只能从单位账户以电汇或转账方式缴纳保证金,且账户名称必须与投标登记时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2)供应商必须在缴纳凭证附言栏内填写且只填写投标登记号,本项目投标登记号为: gsmc-sam-2020-询-001。 (3)供应商不得以现金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4)供应商不按以上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所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供应商应充分考虑节假日、公休日和银行营业时间、系统交换等因素,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必须将银行回执票据复印件电子版,在投标截止期前1个工作日(即2020年2月10日)发至 无 邮箱。若未按时送达或未查询到转账信息,对投标及评标结果造成影响者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5.2.2 | 投标保证金的退付 (不缴纳投标保证金) | (1)对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须在公示期满,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携中标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由采购人将中标人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2)对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采购人在开标结束后五日内,向未中标人原账户电汇退回投标保证金。 (3)因采购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若供应商书面表达拒绝延长并放弃投标的,由采购人向该供应商原账户电汇退回投标保证金。 (4)招标项目有投诉质疑的,在调查处理期间,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做出明确处理意见后,按规定处理。 |
5.2.3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不缴纳投标保证金)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询价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询价响应文件》的;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3.供应商在《询价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技术参数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5.供应商被通知中标后,不按规定的时间或拒绝按中标状态签订合同的(即不按中标时规定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服务要求等签订合同); 6.根据法律法规及询价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由甘肃医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依据调查结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
5.4.5 |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及联系信息 |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递交至采购人,具体要求见本章第五节第四条规定。 联系电话:18993326935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大道18号 |
6.1.1 | 开标时间及 地点 | 甘肃医学院行政办公楼三楼第一会议室(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大道18号) |
7.2 | 评标委员会 | 由甘肃医学院专业技术人员3人组成评标委员会。 |
7.4.1 | 资格审查 | 本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标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询价响应文件》中按《询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到开标现场查验,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或成交资格被取消。其不利后果供应商自行承担。 |
8.1 | 定标方法 | 最低评标价法 |
9.6 | 分包 | √不允许? □允 许 |
9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合同签订后,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项目完成交付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
10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 |
11 | 其他说明 | 1.供应商在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甘肃医学院官网(www.plmc.edu.cn),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更正(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开标时,现场对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或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进行查验,不能提供、法人或被委托人本人未到开标现场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3.投标价格为完整报价,包含货物成本、运输、售后、回收、税金等一切费用,中标后价格再不予调整。 4.评标结果按询价响应文件满足询价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即中标人。 5.付款方式:供应商将全部货物运输至甘肃医学院指定地点,初步验收通过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待最终全部到位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剩余10%为质保金,待本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一年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若在质保期内供应商所供出现不符合询价文件质量要求情形,因此产生的所有处理费用从合同总金额的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向供货商追偿。 6.因本项目,若中标人标的物在采购人初步验收时未能达到询价文件要求或因中标人因素无法按询价响应文件规定时间履约的,合同将授予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本项目不再重新组织招标。 |
二、总 则
1.1 定义
1.1.1 “政府采购当事人”系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
1.1.2 “采购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1.4 “供应商”系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1.5 “询价文件”系指由采购人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
1.1.6 “询价响应文件”系指供应商应询价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性文件。
1.1.7 “采购文件”系指包括采购活动的记录、采购预算、询价文件、询价响应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1.1.8 “书面形式”系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1.1.9 “货物”系指供应商中标后根据询价文件和合同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货物,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1.1.10 “服务”系指供应商中标后根据询价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承担与供货、安装有关的服务,包括运输、仓储、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如售后、维修、更换和应承担的其它义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1.1.11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
1.1.12 “安装”是指供应商中标后按询价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在项目现场所进行的安装、调试、检验、验收及修补缺陷等内容。供应商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全部安装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1.1.13 “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内所列型号的产品。
1.1.14 “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内所列型号的产品。
2.1 项目概况
2.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2.1.2 采购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1.4 项目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1.5 项目编号: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内容及要求
2.2.1 采购内容及要求:详见第四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2.2.2 项目预算: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2.3 项目属性: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2.4 服务期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2.5 服务质量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3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2.3.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
2.3.2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2.4 供应商资格要求
2.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招标内容要求的资格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4.2 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本次招标的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4.3 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4.4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及《询价文件》的规定。
2.4.5 是否接受联合体: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2.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询价文件和询价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7 踏勘现场
2.7.1 本次招标不组织踏勘现场。
2.7.2 供应商可自行踏勘现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2.7.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7.4 采购人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询价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8 投标预备会
2.8.1 本次招标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2.9 适用法律
招标采购单位、供应商、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和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也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询价文件
3.1 询价文件的组成
本询价文件包括:
(1)询价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标办法;
(4)采购内容及要求;
(5)合同条款及格式;
(6)询价响应文件格式;
(7)附表及附件部分
(8)供应商补充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询价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没有对询价文件全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没有按照询价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询价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根据本章第3.2 款对询价文件所作的澄清及修改,构成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询价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3.2.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同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同等约束力。
3.2.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询价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询价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3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询价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3.2.3 供应商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采购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询价文件修改的知晓,也将视为对修改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询价响应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
四、询价响应文件
4.询价响应文件
4.1 询价响应文件编写要求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询价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询价文件的内容与要求和第六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询价响应文件,供应商不得空留或缺少任何询价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没有需要填写的内容时,用“/”标示,未列出格式的部分供应商可自行编制。
供应商提交的询价响应文件中全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 投标语言和计量单位
4.2.1 投标语言:供应商提交的询价响应文件以及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4.2.2 计量单位:询价响应文件中所有的计量单位,除询价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3 询价响应文件的组成
询价响应文件应由商务文件部分(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和技术文件部分(包括技术响应、样本资料等)组成,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按如下顺序编制:
4.3.1 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
(1)投标承诺函;
(2)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投标保证金交付证明;
(6)商务条款偏离表;
(7)供应商资格;
(8)资格证明文件;
(9)拟投入专业人员及设备情况表;
(10)类似业绩情况;
(11)企业注册经营情况;
(12)供应商认为须要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询价响应文件并参加投标活动的,询价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4.3.1(4)目所指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指供应商根据本项目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提供的能够证明供应商能力、信誉的文本、表格资料和证书、文件等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3.2 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
(1) 技术条款偏离表;
(2) 项目实施技术方案;
(3) 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4)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
4.3.3 附件部分
(1)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2)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申请及承诺(如有);
(3)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4)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若有);
(5) 联合体协议书(若允许联合体投标);
(6)《询价响应文件》封面格式及密封袋封面格式;
4.3.4 供应商须将满足询价文件要求但未给定格式的资料补充到第八章“供应商补充的其他资料”里。
4.4 询价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4.4.1 供应商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
4.4.2 (1)询价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询价响应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询价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询价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除供应商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询价响应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供应商加盖供应商的印章或由询价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4)询价响应文件的印制应采用70克以上的复印纸打印,采用胶装或线装装订方式装订,即不可抽取调换内页的装订方式,无脱落无散页,有目录、有连续的页码,询价响应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4.4.3 询价响应文件应根据询价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内容应完整详细,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4.5 询价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5.1 询价响应文件正、副本封面格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4.5.2 供应商须将询价响应文件的正、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后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方式和内容进行标注并加盖密封章及公章。
4.5.3 供应商须将“投标函”单独密封,并在密封后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方式和内容进行标注并加盖密封章及公章。
4.5.4 供应商须将电子版询价响应文件(U盘1份和光盘1份,PDF格式储存),分别单独密封,并在密封后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方式和内容进行标注并加盖密封章和公章。
4.5.5 询价响应文件一律使用牛皮纸或牛皮纸的档案袋包装,且在开口以及拐角处用打印“封条”或“密封”字样的密封纸进行密封。
4.5.6 以上条款说明的密封要求,若供应商提交的文件外层封口处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盖章的,造成询价响应文件过早启封、不被接收以及误投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4.6 询价响应文件的递交
4.6.1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询价响应文件密封送达至递交地点。
4.6.2 供应商递交询价响应文件的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6.3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询价文件要求密封的询价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4.7 询价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7.1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询价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询价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询价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4.7.2 供应商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4.7.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询价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投标。
4.8 不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五、投标
5.1 投标有效期
5.1.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5.1.2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询价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询价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询价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询价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5.1.3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其询价响应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5.2 投标保证金
5.2.1 供应商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金额及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应当由联合体的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2.2 投标保证金退付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5.2.3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5.3 供应商的质疑、投诉
5.3.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5.3.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不接受针对同一采购环节的多次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须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须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和授权委托书须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和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须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采购人在收到质疑函后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5.3.3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甘肃医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的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5.3.4 投诉驳回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1)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4)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甘肃医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甘肃医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甘肃医学院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5.3.5 本项目接收质疑函的方式及联系信息: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六、开标
6.1 开标要求
6.1.1 开标时间、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采购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 号令) 及询价文件中须知前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会议,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到场参加开标会议,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6.1.2 开标会议在甘肃医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采购人组织并主持,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询价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符合询价文件的密封完好要求,询价响应文件是否未被提前开启,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询价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6.1.3 开标时,在《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撤回通知的《询价响应文件》不予开封。
6.1.4 所有供应商的“投标函”唱标完毕,如供应商代表对宣读的“投标函”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6.1.5 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申请回避。
6.1.6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将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6.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询价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规定检查询价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当众拆封,公布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服务期等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如有遗漏或错误请举手示意,若无错误,请在投标报价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5)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采购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七、评标、定标
7.1. 评审
评审由依法组成的询价小组负责。
7.2 询价响应性文件初审
7.2.1 初步评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审查。根据法律法规和询价采购文件的规定,对询价响应性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询价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询价采购文件的规定,从询价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询价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询价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3)只有在通过上述评审的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询价响应性文件中提交了《供应商企业类型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投标报价给予扣除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未提供上述证明者不予扣除)。
7.3 无效报价的情形
7.3.1 不具备询价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7.3.2 同一种货物提供了两种及以上报价的;
7.3.3 《询价响应性文件》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未加盖公章的;
7.3.4 《询价响应性文件》填写潦草,字迹或数据难以辨认的;
7.3.5 《询价响应性文件》填错更改之处未加盖公章的;
7.3.6 投标报价填写漏项,无法确认供应商责任或投标意向的;
7.3.7 供应商法人代表未到会,又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7.3.8 投标现场委托代理人未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的;
7.3.9 未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的;
7.3.10 不按询价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询价响应性文件》的;
7.3.11 《询价响应性文件》未按照投标须知要求包装密封的;
7.3.12 《询价响应性文件》未密封、密封未加盖公章的。
7.3.13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询价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7.4 成交办法
7.4.1 询价小组只以参与询价供应商书面形式一次报出的不得更改的价格为评判依据;
7.4.2 本次询价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定标。询价采购小组审查供应商询价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产品技术满足性以确定是否对询价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全部满足询价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侯选供应商。若各供应商对各询价产品持有同一厂家的授权函时,以报价最低者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7.4.3 如果出现投标报价相同,其他条件相当并符合询价采购文件要求,询价小组在征询得相同报价供应商共同认可后,现场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询价报价单,从中确定一个成交供应商。
7.4.4 因本项目特殊性,若中标人标的物在采购人初步验收时未能达到询价文件要求或因中标人因素无法按询价响应文件规定时间履约的,合同将授予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本项目不再重新组织招标。
7.5 成交供应商数量
7.5.1 成交供应商数量为1名。
7.6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6.1. 询价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6.2. 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7.7 编写评审报告
7.7.1 询价小组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报价情况等;
(4)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7.8 其他注意事项:
7.8.1 评标工作在询价采购小组内独立进行。
7.8.2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询价采购小组有权向供应商质疑、查看有关资料原件、供应商解释投标内容。
7.8.3 在投标、开标期间,供应商不得向询价采购小组成员询问情况,不得进行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7.8.4 询价采购小组不向落标方解释原因,不退还询价响应性文件。
7.8.5 在采购过程中如有投标方恶意进行投标报价或其他不正当行为时,询价采购小组有权中止其投标资格。
7.8.6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采购文件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
八、中标及合同签订
8.1 中标通知书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 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正式中标及签订合同的凭据。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的供应商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中标人应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采购人没有任何义务向未中标的供应商解释落标的理由。
8.2 合同授予原则
8.2.1 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经评标委员会评议推荐,在法定公示时间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供应商。若因中标人违约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被授予合同,则合同将授予排序在该中标人之后的下一个供应商或重新组织招标。
8.2.2 因本项目特殊性,若中标人标的物在采购人初步验收时未能达到询价文件要求或因中标人因素无法按询价响应文件规定时间履约的,合同将授予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本项目不再重新组织招标。
8.3 合同的签署
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与中标人是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直接全部责任承担人。
所签合同不得对询价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询价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8.4 合同的履行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拒绝签订合同或擅自改变中标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定金罚则及损害赔偿的原则处罚并办理。若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5合同分包、转包
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中标后分包的,应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中标后分包的,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不得对本项目的任何部分进行转包或分包,如采购发现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不得对本项目的任何部分进行转包或分包,采购人有权拒绝继续履行本项目合同,并追究中标人的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
九、重新招标
9.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十、纪律和监督
10.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0.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询价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10.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询价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为使此次评标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评标活动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有关规定,制定评标办法如下:
1.会议组成成员的职责
1.1 采购人代表:在监督部门监督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
1.2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2.1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1.2.2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询价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询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询价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供应商对询价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询价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及监督监察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1.2.3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询价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财政部87 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2.4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3)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4)收受采购人、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6)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1.3 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甘肃医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整个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或非法干预正常的评审工作和评审结果,保证评标的公正性,防止违法行为的产生。
2.评标办法
2.1 此次采购项目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得评审办法。
3.评标程序
3.1 资格性审查
资格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的,按无效投标处理,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资格性审查证明资料对照表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函、法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以上提供原件; |
2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须提供财务会计制度; |
3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须提供2019年至今任意一个月纳税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
4 |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提供书面声明(2016年10月至今)(见格式文件); |
5 | 信用信息查询合格 | 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提供网页截图。 |
6 | 货物来源合法性 | 为确保货物来源合法,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供应商需提供货物销售许可。 |
7 | 供应商投标身份合法性 | 供应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法人授权函,被授权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 |
特别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由被执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了较大数额标准的,从其规定。
2.供应商须按照以上资格性审查内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符合性审查
依据询价文件的规定,从询价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询价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符合性审查时有一项不通过的,由评标委员会按无效投标处理。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内容 | 标准 |
1 | 询价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 是否按询价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
2 | 投标保证金(无) | 是否按照询价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
3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询价文件的要求 |
4 | 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询价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5 | 法律、法规和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未存在法律、法规和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实质上没有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询价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询价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询价响应文件。
3.3 政府采购政策评审要求
3.3.1 根据财库【2011】181 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本项目按6%扣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七章第一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第七章第三条。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3.2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重复享受政策。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4 其他注意事项
(1)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独立进行。
(2)为了有助于对投标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向供应商质疑、查看有关资质原件、供应商解释投标内容。供应商有责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答疑、澄清、提供有关资质原件。
(3)在开标、评标期间,供应商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询问情况,不得进行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4)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不向落标方解释原因,不退还询价响应文件。
(5)在招标过程中如供应商有不正当行为时,评标委员会有权中止其投标资格。
4.评标过程中询价响应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对询价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询价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询价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其询价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询价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5.评标结果的修改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参数要求
序号 | 名称 | 详细技术参数 | 数量 | 备注 |
1 | 密胺碗 | 白色、绿色,8英寸,加厚8A材质,喷涂学院logo | 2000 | 符合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及餐(饮)具国家标准并适应于自动洗消设备 |
2 | 密胺快餐盘 | 绿色,六格,尺寸大于350mm*250mm*20mm, 加厚8A材质 | 2000 | |
3 | 密胺牛肉面碗 | 彩色花纹,9英寸,加厚8A材质,喷涂学院logo | 500 |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甘肃医学院xxxxxx项目
供 货 合 同
询价编号:
货物名称:xxxxxx
询价文件编号:
甲 方:甘肃医学院
乙 方:
中国·甘肃·平凉
2020年1月
注:
询价文件、投标文件、招标答疑以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共同构成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中,合同签订时需提供:
1.1合同的基本内容
1.2投标明细表(附详细清单)
1.3技术响应表
1.4开标/磋商一览表
1.5成交通知书
1.6按期交货承诺书、售后服务承诺、培训方案、质保期等
本合同必须有明确的目录和完成的页码编排,乙方必须逐页盖章,并经甲乙双方及招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1 合同的基本格式
专用条款
甲方:甘肃医学院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为保证甲方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要求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全部供齐货物(详见附件清单)。
二、合同金额(含税):? .00元(大写: )
三、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15个日历日内完成安装。
四、交货地点:由乙方自行选择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输至甘肃医学院指定地点,运输方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五、验收要求:按照生产厂家技术参数说明验收。如有不符合者须及时调换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计财处缴纳 元(?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以收据为凭),合同期满,甲方根据以上情况不计息退还乙方。
在供货期间乙方如不能按时供货,或乙方未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数量、 单价供货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该合同另行采购,履约保证金后不 予退还。
七、付款方式:
1、按投标文件承诺数量全部到货后付合同金额 %,安装调试完成,经验收合格 付合同金额 %,乙方应提供全额税务发票,剩余 %做为质保金,自第一次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且经二次验收符合标准无息支付,质量保证期内,乙方逾期维修或退换货的,每延期一天,应 按本合同总价 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维修超过 7 天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 托第三方维修,因此发生的费用直接从预留的质保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 向乙方追偿。乙方逾期退换货超过 15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银行帐号以本合同提供的为准,如有变更,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十天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如未 正确依照上述规定执行而影响相关款项的支付,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负。
八、价格解释:合同价格包括货物成本、税款、包装、运费、安装、调试、技术 指导及培训、监测、保修、售后服务等全部费用。
九、验收方法
1、货物必须是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全部种类和数量,由乙方送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且确认收货后,由甲乙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按照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及乙方投标文件承诺对货物包装、外观、数量、商标、型号、规格及性能等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报告。若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乙方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数量、质量要求的货物,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时配送齐全或更换,配送或更换货物通过甲方验收后,再签署验收报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全额承担,如乙方未按约定到甲方指定地点参加验收,应视为乙方对甲方单方验收的结果予以确认。验收标准执行合同规定的货物质量标准。
2、验收报告仅证明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截至出具验收报告之日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 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乙方对货物存在的潜在缺陷所应付的责任的解除。此验收报告不 作为对货物内在质量认定的依据。
3、本合同内的货物质量保证期自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间如货物出现 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维修或退换货,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7 个工作日内 免费派人维修或退换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
十、权利侵害的防止
1、乙方保证交付的商品不存在任何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指令或政策等或侵犯了第三者的合法权利的情况。如存在此情况,乙方必须事前通知甲方,并应负责解 决由此而产生的侵权纠纷。
2、乙方违反本条第 1 款的保证,而与第三方产生纠纷时,应对由此而引起的纠纷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对该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及费用。
3、如果货物或货物的任何部分,因最终裁决构成侵权,其使用被限制,乙方应承 担全部费用并主动做出相应的安排,为甲方获取继续使用受指控侵权的货物或货物的 某一部分的权利,或用不会造成侵权的同等技术水平的货物更换。同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 30%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且不能免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十一、不可抗力
1、因自然灾害、战争、疾病或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由(以下简称“不可抗力”),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遭遇不可抗力事由的该当事人可免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己方义务时,直至该当事人 履行该义务止的期间,另一方可停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己方义务,而无需对该当事人 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甲方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甲方应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
3、甲方应为乙方设备安装、调试及培训等提供场所及水电服务。
十三、乙方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 0.5%的罚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2、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满后 7 天内仍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所交货物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包换、包修、 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 按本条第 1 款执行。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供货时,缺少的部分,应照数补供。
十四、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采购人执 叁 份,供应商执 壹 份,代理机构 壹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大道18 号
电话:0933-8613503 邮编:744000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经 办 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平凉东街支行 账号:6200 1690 7010 5040 0625 | 乙方(公章):
地址: 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经 办 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行: 账号: |
通用条款
前 附 表
序号 | 内 容 |
1.2.1 | 甲 方:甘肃医学院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大道18 号 |
1.2.2 | 乙 方: 地 址: |
1.2.3 | 最终用户:甘肃医学院 |
7.1 |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签订的同时,中标人向甘肃医学院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 元)。 |
13 | 交 货 期:合同生效后15个日历日内完成安装。 交货地点:甘肃医学院指定地点。 交货方式:甲方指定地点现场交货,并由乙方承担相关所有费用及风险。 |
16.1 | 1.免费质保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质保期要求质保。 2.故障响应要求:提供 壹 年 7*24小时 小时响应, 24 小时专业技术人员上门服务; 3.备品备件服务要求:若无法及时解决故障,免费提供备品备件更换服务; |
20.1 | 付款方式及验收要求: 验收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付款方式:按投标文件承诺数量全部到货后付合同金额 %,安装调试完成,经验收合格付合同金额 %,乙方应提供全额税务发票,剩余 %做为质保金,自第一次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且经二次验收符合标准无息支付,质量保证期内,乙方逾期维修或退换货的,每延期一天,应 按本合同总价 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维修超过 7 天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 托第三方维修,因此发生的费用直接从预留的质保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 向乙方追偿。乙方逾期退换货超过 15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
供货范围 | ||||||||
1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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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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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合同总价(人民币) | 大写: (小写:) .00 | ||||||
2 | 货物说明 | |||||||
2.1 | 交货时间 | 合同生效后15个日历日内完成安装 | ||||||
2.2 | 交货地点 | 甘肃医学院指定地点 | ||||||
: | ||||||||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型号 | 制造厂家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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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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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总价(人民币) | 大写: 小写: |
通用条款
目 录
1.定 义
2.适用性
3.原产地
4.标 准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6.知识产权
7.履约保证金
8.检验和测试
9.包 装
10.装运标记
11.装运/交付条件
12.装运通知
13.交货和单据
14.保 险
15.运 输
16.伴随服务
17.备 件
18.保 证
19.索 赔
20.付 款
21.价 格
22.变更指令
23.合同修改
24.转 让
25.卖方履约延误
26.误期赔偿费
27.违约终止合同
28.不可抗力
29.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0.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1.争端的解决
32.合同语言
33.适用法律
34.通 知
35.税费
36.合同生效及其他
通用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要素
1.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1.1.3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1.1.4 “技术要求”指的是招标文件中第三章的技术要求。
1.2 实体
1.2.1 “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2.2 “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1.2.3 “最终用户” 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授权买方采购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委托单位。
1.2.4 “项目现场代表”由买方任命的代表,负责执行买方在项目现场的合同义务。
1.3 事项
1.3.1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软件和/或其它材料。
1.3.2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
1.3.3 “软件”指的是使得系统可以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运行或执行特定的操作的指令。
1.3.4 “资料”指卖方在合同项下,向买方提供的所有印刷或打印的文件,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声像或文本)和任何媒介向买方提供的各种指令性和信息性的帮助,但不包括口头指导。
1.3.5 “知识产权”指本合同涉及的任何及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它智力成果的和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1.4 活动
1.4.1 “交货”是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
1.4.2 “安装”是指有关设备、 备件、 材料和软件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图纸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
1.4.3 “调试” 指卖方在完成了安装之后,为准备验收而进行的货物运转测试。
1.4.4 “验收”是指所有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在测试中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后,买方予以接受。
1.5 地点和时间
1.5.1 “项目现场”指的是合同资料表中标明的货物交付和安装的场所。
1.5.2 “天”指日历天数。
1.5.3 “周”指按中国习惯开始的连续七天。
1.5.4 “年”指连续的 12 个月。
1.5.5 “保证期“是指自合同验收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存在的任何缺陷。
2. 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 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
3.2 本条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经过生产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 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服务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
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
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a)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 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b) 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
c) 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5.5.1 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5.5.2 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一方当事人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
5.5.3 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6. 知识产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诉讼。
6.2 如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处理这一指控并应以卖方的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将尽可能地对卖方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6.3 如果买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买方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买方获得的知识产权,买方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14 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否则,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授权买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并给买方尽可能的协助。买方应负担诉讼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获得判决给付的全部赔偿。
7. 履约保证金
7.1 如招标文件合同资料表中规定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同时,卖方须按合同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7.2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上述第 7.1 条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无效,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7.3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结束后退还。
8. 检验和测试
8.1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生产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卖方/厂家应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的最终检验。生产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根据情况向买方提供。
8.2 货物抵达现场后,买方应尽快与卖方约定时间和地点开箱,对货物的规格和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收到货物证明。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8.3 卖方对在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在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了安装、调试后,由买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测试和验收,有关测试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8.4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 11.5 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前,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货物或其组成部分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8.5 卖方应保证全部设备都是原厂商生产的全新合格的原装产品,设备的性能指标和功能与卖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完全一致,并提供网络设备软件的合法的许可证。
8.6 卖方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设备(包括软/硬件)配置如存在任何遗漏,影响到项目的实施,必须免费提供所缺部分,买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8.7 合同条款第 8 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8.8 如属于国家计量设备有卖方负责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最终验收结果以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合格证明文件为准,检测费由卖方承担。
9. 包装
9.1 卖方提供的货物应为原厂包装,能够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9.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
10. 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做出以下标记:
A 收货人
B 合同号
C 目的地
D 货物名称和箱号
E 毛重/净重(用 kg 表示)
F 尺寸(长×宽×高用 cm 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11. 装运/交付条件
11.1 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和支付运费,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11.2 买方签发的收到货物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1.4 买方签发的已完成培训义务的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完成培训的日期。
11.5 买方签发的合同验收证明的日期应视为货物最终验收、保证期起算的日期。
12. 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货到项目现场一周前通知买方和最终用户。
13. 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条件交货和提供服务。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其它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13.2 卖方应在货物交付和服务完成后,为合同支付的需要,根据本合同条款第
20 条(支付条款)的规定,向买方寄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4. 保险
l4.1 卖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生产、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 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
15. 运输
卖方应将货物运至买方项目现场,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清关、 提货、支付进口税和内陆运输、保险等)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6. 伴随服务
16.1 卖方被要求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
(1) 实施所供货物的集成;
(2) 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3) 提供货物所需备件和专用工具;
(4) 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
(5)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设备保修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和技术支持,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 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2 卖方应提供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7. 备件
17.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l)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i)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
的备件;
(ii)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7.2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提供设备所需的备件。
18. 保证
18.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及其集成没有设计、工程、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8.2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18.3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和其任何组成部分,在正常使用和保养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均能够满足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可靠性和扩展性。
18.4 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买方同时向卖方提供合理的机会来检查缺陷。
18.5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述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卖方承担。
18.6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8.7 本保证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述时间内保持有效。
19. 索赔
19.1 根据买方检验结果,如果卖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在合同条款第 18 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b)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c)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 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d) 赔偿买方的损失(无赔偿办法)。
19.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9.3 如果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将自负费用,对其进行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以使其满足合同的要求。如果这种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仍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买方将根据合同条款扣除卖方的履约保证金。
20. 付款
20.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
21. 价格
21.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格式中给出。
22. 变更指令
22.1 根据合同条款第 35 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生产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 交货地点;
(4) 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十四(14)天内提出。
23. 合同修改
23.1 除了合同条款第 22 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4. 转让
24.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5. 卖方履约延误
25.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5.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5.3 除了合同条款第 28 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 25.2 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和提供服务,将按合同条款第 26 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6. 误期赔偿费
26.1 除合同条款第 28 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以合同价格的百分比给出。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 27 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7. 违约终止合同
27.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l)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 26 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i)“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ii)“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
27.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 27.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服务或类似的货物/服务,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8. 不可抗力
28.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8.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120 天以上,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买方也可考虑解除合同。
29.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9.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0.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0.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0.2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1)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
(2)或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1. 争端的解决
31.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 60 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都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1.2 诉讼结果应为最终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1.3 诉讼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31.4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32. 合同语言
32.1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33. 适用法律
33.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34. 通知
34.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条款资料表” 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4.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5. 税费
35.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5.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合同中已规定由卖方支付的税费除外)。
35.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6. 合同生效及其他
36.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36.2 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进口时需要进口许可证的话,卖方负责办理进口许可证,费用自理。
36.3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其中,买方 叁 份,卖方 壹 份,监督方 壹 份,代理机构 壹 份。
36.4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合同条款
2)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1 – 合同条款资料表
附件 2 – 供货范围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
第六章 询价响应文件格式
一、投标承诺书
致: (采购人):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询价文件编号、包段号)的要求,为杜绝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行为,我公司在此庄严承诺:
1、在参与政府招标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2、不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购和招标评审专家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
3、不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资格文件或采用虚假应标方式参与政府招标市场竞争并谋取中标、成交。
4、我公司询价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标的物和服务的参数都如实描述,无任何虚假情况。
5、不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获得政府招标定单。
6、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7、不在提供标的物和服务时“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8、不与采购人和招标评审专家或其它供应商恶意串通,进行质疑和投诉,维护政府招标市场秩序。
9、不发生其他有悖于政府招标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的行为。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除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外,还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对本投标承诺书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二、询价函
致: (采购人):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询价文件编号、包段号)的要求,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电子版询价响应文件光盘 份)并在此声明,所递交的询价响应文件内容完整、真实。
1、商务文件:投标承诺书、询价函、询价报价一览表、分项价格表、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响应说明书;
2、技术文件:投标方案说明书、其他证明材料。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分项价格表中应提交和交付的标的物和服务投标总价为(人民币): (小写、大写)(该总价已包含询价文件规定数量标的物所要求下报价的全部费用)。
2、我方将按询价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询价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询价文件规定的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天。在投标有效期内我方同意遵守本询价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询价响应文件对我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6、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除可填报的部分外,对本询价函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三、询价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询价文件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供应商名称 | 询价总报价 | 供货期 | 质 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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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人民币 | |||
投标保证金金额大写: |
注:1.询价总报价是指供应商完成全部承诺和责任义务的报酬。
2.供货期为自合同签订至验收交付所需要的时间,时间均安日历天计算。
3.质量要求为供应商完成本项目至交付,所要达到的质量级别,分为负偏离询价文件、响应询价文件要求、优于询价文件要求三个级别,供应商选择填写。
4.投标价格为货物的报价,运输、售后、回收、税金等一切费用,中标后价格再不予调整。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四、分项价格表
项目名称: 询价文件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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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总报价(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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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总报价(大写) |
| ||||||
注:1、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
2、投标价格为货物的报价,运输、售后、回收、税金等一切费用,中标后价格再不予调整。
3、表中货物数量应与供应商“参数要求”中对应清单一致,单价×数量=合价,合价相加=投标总报价。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五、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须按询价文件要求,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以满足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许可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与本次采购内容相符的经营范围);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2019年至今任意一个月纳税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2016年10月至今)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企业声明函原件)。
6.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法人授权函,被授权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
7.供应商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截图为准,如相关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8.为确保货物来源合法,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货物的销售许可。
9.投标保证金已按规定缴纳的证明文件
注:附件提供原件或加盖供应商鲜章的复印件均可,采购人及招标代理公司保留本项目评审结束后对上述文件真伪性鉴别权利,如发现有供应商提供虚假上述资料,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并由采购人决定是否重新组织评审或招标。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询价文件编号、包段号)询价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反面复印件 |
注: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按照授权参加开标会议。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反面复印件 |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基本情况
1.名称及概况:
(1) 供应商名称:
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2) 成立或注册日期:
(3) 注册号码:
(4) 实收资本:
(5) 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①固定资产: ②流动资产:
③长期负债: ④流动负债:
⑤净值: (6) 法定代表人姓名:
2. 经营范围:
3.开立基本帐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提供注册地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兹声明上述数据和资料是真实、正确的,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六、投标方案说明书
按照询价文件的要求编制的询价响应方案说明书,内容包括货物的详细说明、技术规格响应表、数量一览表等,至少应包括如下:
1)技术说明书
1.1所投货物技术规格、详细的供货配置清单;
1.2填写技术规格响应表,并提供支持文件。
2)供货一览表。
3)货物的质量标准、检测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范等。
4)供货范围和服务内容的详细说明。
5)技术规格优于或偏离技术要求的指标(如果有的话)。
6)履约措施及承诺。
7)货物的存储、包装、运输,按照询价文件要求编制组织方案。
8)质量保证措施、安装方案、培训措施、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承诺。
……
在本大条下自行叙述格式不限。
技术规格响应表
项目名称:
询价文件编号: 包段号:
序号 | 询价文件技术要求 | 报价标的物实际参数 | 响应/偏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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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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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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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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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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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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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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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询价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参数),供应商应按照询价采购文件中的内容逐条抄写。
2.指供应商拟提供的报价货物的功能及技术规格(参数),供应商应逐条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文件。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优惠、售后服务承诺
(一)、优惠条件承诺书(如有)
致: (采购人全称)
经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段号)询价文件,对所投货物向贵单位特作如下优惠条件承诺:
(1)…
(2)…
(3)…
…
特此承诺!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
职 务:
承诺方名称:
承诺方印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二)、售后服务承诺
供应商应详细说明售后服务保证内容及售后服务人员情况,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格式自定):
1.应急调配时间安排
2.配运送人员安排
3.其它服务承诺
4.服务机构情况
特此承诺!
附:售后服务承诺函(格式由供应商自拟)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
职 务:
承诺方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非中小微企业不提供)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招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招标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全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招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相关规定。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并不能提供相关“中小微企业”行业监管单位出具的认证证明材料(原件)和“(二)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申请及承诺函”者,评审时不予以考虑其价格得分扣除。
(二)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申请及承诺函
致: (采购人全称)
我 供应商名称 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招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相关规定,属于小微企业,现申请在本项目投标中享受相关的评审优惠政策,我 供应商名称 现郑重承诺我们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情况真实,无任何虚假证明文件,若有虚假,我公司为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并提供下述证明材料作为有效依据:
附件1: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附件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附件3:本企业员工花名册。
附件:4:开户银行出具的进出账明细记录表(若申请参加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必须提供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开户银行出具的进出账明细记录表)。
附件5:“中小微企业”行业监管单位出具的认证证明材料。
申请人:(盖章)
承诺人:(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注:上述附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夹入标书内,如询价文件内针对本函所要求的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必须在开标会现场提供原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将不予考虑其价格得分扣除。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同时废止。
八、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若有)
九、《询价响应文件》封面格式及密封袋封面格式
1.电子版询价响应文件信封格式
电子版《询价响应文件》 (内装:“电子版《询价响应文件》”光盘) 致:甘肃医学院 项目名称及包号: 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 (加盖公章)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启封 注:单独密封 |
2.《询价响应文件》正副本封面格式
正本/副本 |
项目名称及包号:
项目编号:
询价响应文件
供应商: (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代表: (签字或盖章)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3.《询价响应文件》纸制版密封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及包号:
项目编号:
询价响应文件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启封
供应商: (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代表: (签字或盖章)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