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标包 | 货物服务名称 | 数量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本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单位:万元) |
A | 详见采购文件 | 1 |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2)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备本次采购货物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范围及供货能力供应商若为生产厂家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若为经销商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提供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供合格证明,保证所提供的食品通过检验合格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 80.000000 |
详见采购文件
详见采购文件
岱岳区民政局慰问品(花生油)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SDGP370911202002000009
采购人:泰安市岱岳区民政局(公章)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宏泽招标拍卖有限公司(公章)
日期:二〇二〇年一月
目 录
TOC \o "1-2" \h \z \u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3
2.1 总则 4
2.2 谈判文件 10
2.3 报价、响应文件编制 13
2.4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8
2.5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地点 18
2.6 唱价、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19
2.7 纪律和监督 29
2.8 质疑与投诉 29
第三章 评审办法(比照最低评标价法) 32
3.1 评审过程 32
3.2 价格扣除 3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和格式 36
4.1 签订合同 36
4.2 追加合同金额 36
4.3 质量与验收 36
4.4 合同主要条款 37
第五章 交货、竣工、提供服务时间 41
5.1 交货期 41
5.2 交货地点 41
5.3 验收 41
5.4 质量保证期 41
5.5 售后服务 41
第六章 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42
6.1 项目说明 42
6.2 采购产品详细技术标准和要求 42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46
7.1 报价部分 47
7.2 商务部分 52
7.3 技术部分 69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一、采购人:泰安市岱岳区民政局
地址:泰山大街西段
联系方式:0538-8568805(陈主任)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宏泽招标拍卖有限公司
地 址:泰安市双龙路华城丽景湾西门南邻1003号
联系方式:0538-8511886(邱娜)
二、采购项目名称:岱岳区民政局慰问品(花生油)采购
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911202002000009
采购项目分包情况:本项目不分标段
标包 |
货物服务名称 |
数量 |
用途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本包预算金额 |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
岱岳区民政局慰问品(花生油)采购 |
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
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备本次采购货物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范围及供货能力; (3)供应商若为生产厂家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若为经销商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提供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供合格证明,保证所提供的食品通过检验合格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
80万元 |
三、获取谈判文件
1.时间:2020年01月13日08时30分至2020年01月15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山东宏泽招标拍卖有限公司(泰安市双龙路华城丽景湾西门南邻1003号)
3.报名方式:本项目各供应商须在谈判文件获取时间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 注册并进行备案(注册并登陆→组织采购→供应商投标管理→供应商投标备案→查找 项目→报名),同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市县采购公告中查询项目公告并下载文 件。注: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的,其投标无效;
售价:0元。
四、公告期限:2020年01月13日至2020年01月16日
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0年01月17日13时30分至2020年01月17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岳分中心(泰安市岱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六、谈判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0年01月17日14时30分
2.地点: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岳分中心(泰安市岱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七、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邱娜
联系方式:0538-8511886
八、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详见谈判文件。
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谈判文件。
十、附件:竞争性谈判文件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2.1 总则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政府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谈判文件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1.1 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及要求 |
|
1 |
采购人 |
泰安市岱岳区民政局 |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山东宏泽招标拍卖有限公司 |
|
3 |
项目名称 |
岱岳区民政局慰问品(花生油)采购 |
|
4 |
标段名称 |
不划分标段 |
|
5 |
项目内容 |
采购花生油(详见采购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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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预算控制价 |
本项目预算控制价为80万元。 注:供应商开标报价不得等于或高于预算控制价,且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否则其报价无效。 |
|
7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备本次采购货物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范围及供货能力; (3)供应商若为生产厂家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若为经销商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提供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供合格证明,保证所提供的食品通过检验合格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
|
8 |
供应商资质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 |
供应商应按要求单独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将相应的复印件制作在报价文件中,与响应文件一并递交。如没有按要求及时、完整、准确的提交,其报价一律按无效报价处理,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营业执照(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参加投标的如为法定代表人,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为授权委托人,则须提供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提供原件) 3、供应商若为生产厂家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若为经销商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提供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供合格证明,保证所提供的食品通过检验合格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近两年财务状况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 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须提供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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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自行踏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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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提出谈判文件答疑时间 |
2020年01月13日10时00分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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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谈判文件答疑、澄清、修改截止时间 |
2020年01月13日16时00分。 |
|
12 |
供应商确认收到谈判文件答疑、澄清、修改、补充的时间 |
自答疑、澄清、修改、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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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投标有效期 |
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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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投标保证金 |
根据山东省鲁财采【2019】40号文件的要求,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供应商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采购人将按照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验收。 对于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招标文件、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将向供应商主张赔偿责任,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将被纳入诚信记录。 (1)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3)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4)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缴纳招标代理费用的; (5)其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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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报价范围 |
含税全包价,具体要求详见第六章“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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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报价方案 |
不允许。 □允许,应满足下列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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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响应文件电子 版 |
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内容一致; 份数:1份; 格式:PDF、DOC或XLS等; 介质:U盘; 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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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报价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19 |
样品要求 |
需提交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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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响应文件装订 |
1、响应文件包含报价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 2、响应文件为A4幅面,胶装成册,否则其报价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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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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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时间、地点及地址 |
递交时间:2020年01月17日13时30分起至14时30分止; 截止时间:2020年01月17日14时30分; 地点: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岳分中心; 地址:泰安市岱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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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响应文件是否退还 |
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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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谈判时间、地点 |
谈判时间:2020年01月17日14时30分; 谈判地点: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岳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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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响应文件密封性检查 |
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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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唱价顺序 |
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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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谈判小组 |
谈判小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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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评审办法 |
比照最低评标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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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报价轮次 |
本次谈判共 二 轮报价(含首轮公开唱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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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技术部分是否采用“暗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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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成交供应商确定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
32 |
付款方式 |
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90%,一个月后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剩余金额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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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信用记录 |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日之前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在评审时提交谈判小组审核,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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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监督 |
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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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35 |
供货期 |
2020年1月20日-2020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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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招标代理费 |
执行山东省物价局鲁价发[2003]64号文转发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成交供应商向山东宏泽招标拍卖有限公司交纳代理费。 |
|
37 |
1、如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响应文件格式中可不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如所供产品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响应文件格式中可不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3、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7】125号)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之前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2.1.2 当事人
2.1.2.1采购人:系指泰安市岱岳区民政局。
2.1.2.2供应商:是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报价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1.2.3谈判小组: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2.1.2.4成交供应商:系指经谈判确定的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2.1.2.5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山东宏泽招标拍卖有限公司。
2.1.3 谈判依据及原则
2.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1.3.3《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
2.1.3.4《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1.3.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1.3.6《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1.3.7《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2.1.3.8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规范性文件。
2.1.4供应商相关要求
2.1.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1.4.2符合本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4.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同时报价;
2.1.4.4以联合体形式报价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由同一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报价,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报价。
(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报价,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2.1.4.5谈判文件中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2.1.4.6谈判文件中带“▲”标注的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是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最新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产品。
2.1.4.7谈判文件中带“※”标注的产品,供应商必须提供样品。
2.1.4.8除谈判文件要求采购进口产品外,供应商不得提供直接进口或者委托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2.1.4.9供应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等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1.4.10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有效。
2.1.5 保密
参与谈判活动的当事人应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1.6 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2.1.6.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2.1.6.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2.1.6.3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
2.1.7 踏勘现场
2.1.7.1谈判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
2.1.7.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不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2.1.7.3供应商经采购人允许,可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
2.1.8 答疑
2.1.8.1供应商对谈判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询问或者疑问进行综合答复,统一发给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告,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谈判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谈判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
2.1.8.2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谈判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报价的,后果自负。
2.1.9 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谈判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幅度和项数。
2.1.10 其他条款
2.1.10.1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1.10.2不论谈判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均不退还;废标或者未成交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予以退还。
2.1.10.3除非有特殊要求,谈判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2 谈判文件
2.2.1 谈判文件的构成
谈判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2.2.1.1竞争性谈判公告;
2.2.1.2供应商须知;
(1)总则;
(2)谈判文件;
(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
(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谈判地点;
(6)唱价、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7)纪律和监督;
(8)质疑与投诉;
2.2.1.3评审办法;
2.2.1.4合同条款和格式;
2.2.1.5交货、竣工、提供服务时间;
2.2.1.6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2.2.1.7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告后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2.1供应商获得谈判文件后,应仔细检查谈判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获得谈判文件后三日内,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供应商有义务对谈判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谈判文件所有条款。
2.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或者修改问题的来源。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在谈判文件规定范围内对谈判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谈判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若澄清、修改内容已构成对谈判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谈判或者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2.3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公告后,方可作为谈判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谈判文件的澄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并经公告的为准。
2.2.2.4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2.2.2.5供应商自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从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或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下载打印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等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2.2.3 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
2.2.3.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但至少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三日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收受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2.3.2谈判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谈判或者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和谈判时间,采购人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和谈判时间的,至少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三日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收受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以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
2.2.6 样品检测、测试以及费用
2.2.6.1谈判文件要求评审中对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检测或者测试的,应在谈判文件中载明,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并按照以下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国家规定或者特殊行业有明确要求必须经检测或者测试合格后方能使用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全新的、尚未使用的且有产品合格证的样品,若属于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的,供应商须同时提供相同的两份样品,其中一份样品用于检测或者测试,另一份样品用于封样,不论检测或者测试是否合格其全部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2.6.2谈判文件要求唱价前检测或者测试样品的:
(1)采购人应在谈判文件中明确检测或者测试的具体方案、技术指标、日期、检测机构、公证机构以及是否是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若属于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的,供应商应同时提供相同的两份样品,其中一份样品用于检测或者测试,另一份样品用于封样)等内容。
(2)在现场检测或者测试前,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公证机构应同时到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出具证明材料或者授权书原件,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同意检测或者测试合同并对样品统一编号,公证机构负责现场公证。
(3)现场检测或者测试需要专家论证的,应在现场检测或者测试前四小时内由采购人从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论证组,论证组成员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论证组成员名单在论证结果确定前要严格保密。论证结束后,论证组成员应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检测或者测试样品技术性能优劣进行排序。
(4)样品需要送检的,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公证机构应共同送至检测机构,并签字确认后同时移交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测试,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依据确定合格样品。
(5)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经检测或者测试合格的,合格样品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否则应当重新采购。
(6)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经检测或者测试合格的,采购人承担检测机构的检测或者测试以及公证等费用,若属于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的,采购人还应承担样品费用;样品经检测或者测试不合格的,供应商承担全部费用;具体费用的承担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在检测或者测试合同中约定。
2.2.6.3除谈判文件另有约定外,样品的生产、运输、安装、保全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3 报价、响应文件编制
2.3.1报价
2.3.1.1报价的范围:为含税全包价。
2.3.1.2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等于或者高于预算控制价。
2.3.1.3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内容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2.3.1.4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中报价部分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2.3.1.5供应商须按照响应文件格式表格要求填写。
2.3.1.6唱价时,报价部分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中《首轮报价一览表》中内容与响应文件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首轮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签字确认。
2.3.1.7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2.3.2 响应文件的签署要求
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处,签字的不得由他人代签。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3.3 响应文件的盖章要求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
2.3.4 响应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
2.3.4.1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2.3.4.2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即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3.4.3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谈判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谈判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
2.3.5 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响应文件按照以下要求、格式统一编制:
2.3.5.1封面设置。响应文件材料封面设置包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和日期、标段。
2.3.5.2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加行、涂改、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2.3.5.3响应文件装订。纸质响应文件包含报价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胶装成册;响应文件为A4幅面,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供应商同时对多个标段报价的,响应文件应按所报标段分别编制;否则,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3.5.4响应文件密封。响应文件按标段分别密封。
2.3.5.5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若有偏离之处,请如实在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或者技术偏离表中注明。
2.3.5.6响应文件数量以及要求。包括一份电子版响应文件和肆份纸质响应文件,其中正本 壹 份、副本 叁 份,每份纸质响应文件上明确注明“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本和副本按要求装订。
2.3.6 响应文件的组成
2.3.6.1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由报价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以及样品(若有)四部分组成:
2.3.6.2报价部分
(1)首轮报价一览表;
(2)首轮报价明细表;
(3)供应商针对报价需说明的其他文件。
2.3.6.3商务部分
(1)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2)报价函;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总报价外长期优惠供应的备品件、易损件明细表;
(5)项目主要实施人员技术资格一览表;
(6)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7)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证明);
(8)财务状况;
(9)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11)商务部分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谈判文件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报价的,或者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及联合体报价授权委托书。
2.3.6.4技术部分
2.3.6.4.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货物的合格性,且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有效技术支持资料,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证明货物及其相关服务与谈判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①技术方案;
②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若是环保、节能产品须详细描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③保证货物在质保期内正常、连续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以及其货源地与价格;
④对照谈判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以及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其相关服务是否作出实质性响应,如有偏离和例外,则应按照谈判文件中技术偏离表表格式填写清楚,并提供所偏离的具体参数。采购人只接受相同或者优于技术条款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及制造标准。
(2)供应商在详细阐述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说明时,应注意谈判文件第六章“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中的工艺、材料、货物标准以及文字说明,并无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可选用替代标准或者文字叙述,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技术规格、参数以及要求。
(3)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供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由供应商全部承担。
2.3.6.4.2技术部分组成
(1)货物清单(包括产品彩页);
(2)技术偏离表;
(3)技术部分要求的其他资料;
①项目总体架构以及技术解决方案;
②保证供货周期的组织方案以及人力资源安排;
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内容和措施;
④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
2.3.6.5电子版响应文件
(1)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内容一致。
(2)电子版介质为U盘,文件格式须为PDF、DOC或XLS等。
(3)电子版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无论谈判结果如何,均不退回。
(4)电子版响应文件应与纸质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2.3.6.6样品
谈判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交样品的,样品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谈判文件中带“※”标注的货物,供应商须提供样品。样品的生产、运输、安装、保全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将样品送达指定地点,由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样品摆放位置,供应商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摆放并做好展示。需要现场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做好演示准备,届时未能演示的,后果自负。
样品送达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样品送达地点:响应文件指定地点。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送达的样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供应商不得将样品整理、装箱或者撤离展示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样品进行整理、装箱或者移动样品的,供应商必须书面提出申请并经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移动样品。
谈判小组已经确定供应商报价无效或者废标的,经供应商签字确认后可对样品整理、装箱或者撤离展示区,但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其他供应商的样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谈判结束后,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共同清点、检查和密封样品,由成交供应商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封存。
2.4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2.4.1 供应商按照响应文件制作要求提供相应的商务资格、技术支持等证明材料。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其中的字体、印章要清晰。
2.4.2谈判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并装箱(袋)密封,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2.4.3相关证件原件在年检期间或者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件。
2.5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地点
2.5.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5.1.1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含样品、证明材料等)。在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样品、证明材料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5.1.2供应商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应保留相关证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2.5.1.3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同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2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5.2.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报价、商务、技术和样品(若有)四部分,按照标段分别装箱(袋)加以密封(样品除外)。
封套上标明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标段、供应商名称等,在封签处标注“请勿在2020年01月17日14时30分之前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密封或无公章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5.2.2证明材料原件部分单独密封,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受。
2.5.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3.1供应商在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谈判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5.3.2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谈判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供应商要求补充、修改、替代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5.4 唱价时间
唱价时间:同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谈判时间。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唱价时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前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变更公告,并告知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否则必须按时唱价。
2.5.5 唱价地点
唱价地点:同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谈判地点。
2.6 唱价、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2.6.1 唱价程序
唱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1)宣读唱价会议纪律;
(2)公布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3)宣布主持人、唱价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供应商或供应商代表检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5)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宣布响应文件开启顺序;
(6)按照顺序当众唱价,公布供应商名称、首轮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7)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唱价记录上签字确认;
(8)唱价结束。
2.6.2 唱价
2.6.2.1唱价在谈判文件确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唱价会议。届时邀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唱价会议的法定代表人出具身份证、授权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且必须签字,否则,责任自负。
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退回供应商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公开招标的货物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只有两家时,招标人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
2.6.2.2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谈判文件相关规定作出判断。经确认无异议的,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按照上述规定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经确认存在争议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通过录音、拍照、录像等手段保存相关证据,相关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开启有争议的响应文件;由谈判小组认定,认定结论为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报价无效处理。
2.6.2.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价。
(1)唱价顺序: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进行。
(2)唱价内容:唱价人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标段、首轮报价等《首轮报价一览表》中的主要内容。供应商若有报价内容未被唱出的,应在唱价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6.2.4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
(3)违反谈判纪律的;
(4)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
2.6.2.5唱价: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唱价和记录,唱价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2.6.2.6供应商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6.3 谈判小组
2.6.3.1谈判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谈判小组。评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采购项目,谈判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
2.6.3.2评审专家的抽取
(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谈判小组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谈判小组成员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2.6.3.3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2.6.3.4谈判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谈判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2.6.3.5谈判小组具有依据谈判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谈判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谈判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谈判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2.6.3.6谈判小组的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其响应文件;
(3)编写评审报告,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4)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2.6.3.7谈判小组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4)发现供应商在谈判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5)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6)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
(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9)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6.3.8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2.6.4 评审程序
(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2)推荐谈判小组组长;
(3)资格性审查;
(4)符合性审查;
(5)技术评审与商务评审;
(6)澄清有关问题;
(7)谈判;
(8)确定成交供应商;
(9)编写评审报告。
2.6.5 评审
2.6.5.1比照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即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直接确定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2.6.5.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供应商属小型或微型企业并以其自身产品和服务报价,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可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的价格扣除。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32号)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应当将产品的节能、环保作为谈判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节能、环保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最低报价10%的,应当确定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2.6.5.3若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在最终轮次报价中相同且最低的,确定技术指标更优者为成交供应商,最终轮次报价及技术指标均相同的,确定服务更优者为成交供应商。
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报价资格,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在后面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6.5.4评审完成后,谈判小组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2.6.6 澄清
2.6.6.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6.2谈判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或超出谈判文件允许的偏离范围、幅度及项数的,谈判小组有权确定其报价无效,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谈判小组可以允许供应商修改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
2.6.7 确定成交供应商
2.6.7.1谈判小组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6.7.2成交供应商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成交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2.6.8 成交公告以及成交通知书
2.6.8.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采购人同时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公告或者发布成交公告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2.6.8.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6.9 报价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规定要求格式表格制作、装订、签署、盖章、密封;
(4)未按照谈判文件中报价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等于或超出预算控制价;
(5)响应文件中要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价格进行调整的;
(6)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唱价会议或参加唱价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
(7)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或其他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未按谈判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
(8)不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
(9)超出经营范围报价;
(10)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
(11)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12)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3)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14)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谈判文件中带“★”号的条款或指标,或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允许出现负偏差的最大范围、幅度和最高项数;
(15)应提供而未提供带“▲”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16)应提供而未提供、提供不全、未送至指定地点带“※”标注样品或者提供样品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17)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而提供进口产品;
(18)对谈判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整体复制粘贴经谈判小组认定与所报产品不符;
(19)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谈判小组认定技术方案技术含量低、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21)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内容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22)评审期间,未按谈判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
(23)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
(24)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25)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情形;
(26)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27)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
(2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
对报价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谈判小组集体作出决定并出具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谈判小组作出的决定。
2.6.10 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预算控制价;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5)法律、法规以及谈判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废标必须经谈判小组集体作出决定,经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
2.6.11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2.6.11.1评审活动终止
(1)谈判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谈判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谈判小组进行评审,前期参加评审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回避。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谈判小组应终止评审:
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②发生谈判小组名单泄密、评审信息泄露;
③出现非法干预评审工作;
④发现谈判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
出现上述情形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谈判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谈判小组进行评审。
2.6.11.2谈判小组中途更换成员
(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谈判小组成员不得中途更换:
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审过程中退出评审活动;
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谈判小组成员需要回避;
(2)退出谈判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更换谈判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
2.6.11.3记名投票
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6.12 违法违规情形
2.6.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
(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6.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2.6.1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
(1)采购人在唱价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谈判小组成员等信息;
(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报价;
(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
(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6.12.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6.13 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泰安市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
(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
(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短信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
(10)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2.6.14 关于成交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6.14.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或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谈判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报价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谈判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谈判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谈判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谈判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谈判小组认定成交供应商报价无效、废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成交供应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承担。
2.6.14.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未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谈判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报价、废标或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成交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谈判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成交供应商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成交结果的,谈判小组应当决定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7 纪律和监督
2.7.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7.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报价,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2.7.3 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谈判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7.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2.8 质疑与投诉
2.8.1 质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8.1.1质疑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质疑事项、证据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3)提出质疑的日期。
2.8.1.2按照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数量提供质疑书,并应加盖公章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8.1.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
2.8.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8.1.5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8.2 投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8.2.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8.2.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
2.8.2.3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宜以及事实依据;
(3)质疑书和质疑答复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2.8.2.4投诉书应当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8.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审办法(比照最低评标价法)
3.1 评审过程
3.1.1 第一阶段:资格性审查
3.1.1.1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所有供应商的商务部分中的资格证明(包括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并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填写资格审查表并签字确认。
3.1.2 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
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谈判小组作出的不合格或报价无效裁定。
3.1.3 第三阶段:技术和商务评审
3.1.3.1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所报货物的规格、参数、质量、数量、样品及相关服务等,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评审。
3.1.3.2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报价、业绩等,记录相关事项,进行商务部分评审。
3.1.3.3谈判小组针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对属于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谈判小组作出的不合格或报价无效裁定。
当供应商实质性条款不满足或非实质性条款负偏离超过叁项的或者未提供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时,其报价无效。
3.1.3.4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谈判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谈判小组有权确定其报价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3.1.4谈判
3.1.4.1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小组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1.4.2谈判文件应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1.4.3谈判实行二轮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的公开唱价为第一轮报价(即首轮报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谈判小组有权据此确定其为无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公开招标的货物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两家,且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按照竞争性谈判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1.5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确定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若两家及以上供应商最终报价最低且相同的,确定技术指标更优者为成交供应商,最终报价及技术指标均相同的,确定服务更优者为成交供应商。
3.1.6 成交供应商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成交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3.2 价格扣除
3.2.1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3.2.1.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供应商属小型或微型企业并以其自身产品和服务投标,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可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的价格6~10%(本项目记取6%)的扣除。
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4%,按照最终价格评审其价格。
开标时,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至少包含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名录中小微 企业库的网页截图并将复印件附在响应文件中),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注:①后附如供应商提供自身生产制造的产品,须提供供应商的中小企业相关证 明材料,并附在响应文件中,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②如供应商为小微企业,且提供其他小微企业生产制造的产品,则除须提供供应 商的中小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生产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并 同时附在响应文件中,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3.2.2 给予优先采购、强制采购货物价格扣除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32号)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应当将产品的节能、环保作为谈判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节能、环保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最低报价10%的,应当确定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供应商须提供最新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相应页面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3.2.3 给予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享 受同小型、微型企业相同的价格扣除。
①制服、消防设备和特种车辆采购,在项目评审时,对其产品给予8%的价格扣除。 ②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 印刷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以相适应的采购方式采购或给予6%的价格优惠扣除政策,优 先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③监狱企业生产或提供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等,可给予 6%的价格扣除。
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2.4 给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 不重复享受政策。
注:投标人所提供的材料或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进行处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合同条款和格式
4.1 签订合同
4.1.1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4.1.2 签订的合同以谈判文件合同条款为基础。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1.3 谈判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和成交通知书均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供应商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
4.1.4 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当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4.1.5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4.2 追加合同金额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内,经采购人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且总额不得超出项目采购预算,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4.3 质量与验收
4.3.1 谈判文件中的货物按照国标、行业标准或者双方技术协议或者谈判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的技术要求制造。货到后,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如对货物质量有争议,采购人可委托国家认定的相关部门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以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并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4.3.2 货物制造完毕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发货,并提供货物合格证书。
4.3.3 货物包装按照国标、行业标准以及有关标准执行。
4.4 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采购人):泰安市岱岳区民政局
乙方(成交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甲、乙双方就(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一)合同格式以及合同条款
(二)成交通知书
(三)成交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
(四)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
(五)谈判文件
(六)本合同附件
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规定有矛盾的以较后时间制定的为准。
二、合同的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货物、数量以及规格
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数量以及规格等详见乙方响应文件报价清单(应包含品牌、型号、产地、技术参数、数量、单价、合计等信息)。
四、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五、付款途径
☑国库集中支付
属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将货款直接支付至乙方账户。
六、付款方式
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90%,一个月后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剩余金额10%。
七、交货安装
1、交货与安装时间:签订合同后7日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风险负担: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该货物通过甲乙双方联合验收交付前由乙方承担,通过联合验收交付后由甲方承担;因质量问题甲方拒收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八、质量
乙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验收标准,且能够提供相关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提供的相关服务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
九、包装
货物的包装应按照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规定执行,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应当按双方约定采取足以保护货物安全、完好的包装方式。
十、运输要求
1、运输方式及线路:乙方自行选择。
2、运输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国境内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
十二、验收
1、货物运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由甲方组织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抽检或全检,由甲乙双方一同验收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2、对货物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在发现后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接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在 1 日内负责处理。甲方逾期提出的,对所交货物视为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乙方在响应文件及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及承诺中,有明确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3、经双方共同验收,货物达不到质量或规格要求的,甲方可以拒收,并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十三、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谈判文件、响应文件及乙方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售后服务。
2、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18个月(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3、其他售后服务内容:/ 。
十四、违约条款
1、乙方延迟交货,每延迟 1 日,按应交付货物总额 3‰ 支付违约金。
2、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除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调换外,在调换货物期间,应按调换货物金额每日 3‰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并经另一方提示后 5日内仍不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5、其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6、按照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当在明确责任后7日内,按银行规定或双方商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十五、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及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5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应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 第2方式解决:
1、提交泰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泰安市岱岳区法院诉讼。
十七、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生效应符合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补充条款应同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八、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采购代理机构贰份 ,岱岳区监管部门壹份。
十九、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五章 交货、竣工、提供服务时间
5.1 交货期
2020年1月20日-2020年1月22日。
5.2 交货地点
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5.3 验收
5.3.1 货物运抵现场后,采购人将对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规格或者两者都与合同不符,采购人有权根据检验结果要求成交供应商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
5.3.2 货物由成交供应商进行安装,完毕后,采购人应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安装完毕七个工作日内,证明货物以及安装质量无任何问题,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
5.4 质量保证期
5.4.1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18个月,国家主管部门或者行业标准对货物本身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供应商亦可提报更长的质保期。
5.4.2 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成交供应商应立即免费维修或者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者部件,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以及性能要求。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弥补缺陷,采购人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同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的权利。
5.5 售后服务
5.5.1 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售后服务,应保证每季度至少一次上门回访、检修。
5.5.2 成交供应商在接采购人通知1小时作出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4小时内维修完毕,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好的要免费提供备品(机)备件。
第六章 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6.1 项目说明
6.1.1 本章内容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
6.1.2 本项目共分为 1 个标段进行采购。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包括产品的设计、制作、包装、保险、运输、装卸、安装、检测、税费、验收、保修、招标代理服务费等一切费用。
6.1.3 货物必须为合格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供应商供货时须提供有关货物(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的合格证明材料、详细技术资料和检测报告等。
6.1.4 供应商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后,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者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者故障负责。
当谈判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以及货物备品备件的互换性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不一致时,应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为准。
6.2 采购产品详细技术标准和要求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规格 |
1 |
※花生油 |
5Kg |
桶 |
7228 |
标准:GB 1534-2017 5S压榨一级, 生产日期:2019年10月30日之后 成交后根据采购人要求贴慰问品及其他标注(待定) 注:须提供样品 |
标注符号说明:
“※”标注的产品,供应商必须提供样品。
样品要求:
样品在原包装基础上单独进行密封包装,按照供货规格提供样品一份。
注:一、供应商参加谈判会议时,须根据所报内容提供货物样品,否则报价无效。 成交人确定后,其样品将被封存,验收时以该样品为标准进行验收。
二、供应商须提供满足国家质量标准及质优价廉、货真价实的货物,如发现搀假、掉包等不诚信行为的,一切后果自负。
6.3 合格产品标准及其他技术要求
1、需为一级花生油,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安全无毒无害。
2、包装规格为每桶 5L,独立包装。
3、供货单位提供的油生产日期为 2019年10日30日以后。
4、货物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供应商供货时须提供有关货物的合格证明材料、 详细技术资料和检测报告等。
5、商品具有生产许可证编号,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6、供应商所提供的油应当符合标签表明的数量或体积,应符合国家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不能有短斤缺两现象。
7、包装和标识要求:生产日期及质保期等标识必须清晰、位置明显。
8、成交供应商供货过程中,采购人有权对已送达的货物委托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样检测,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若检测不合格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退货并承担 一切损失。
6.4供货要求
成交商必须保证在采购人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的各个县市区(约11个),否则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成交商承担;
成交商必须保证货物为全新正品,能够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达到使用要求,如出现与响应文件不符的情况,导致采购人不能正常使用,成交商除更换不符要求 的货物外,还要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重要说明:如果出现因食用其提供的食用油导致食物安全事故发生的, 成交供应商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