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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人民医院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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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医院食堂外包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招标详情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医院食堂外包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01-13 16:02

采购项目名称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医院食堂外包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5120022019000364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行政区划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代理机构 四川诺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资阳市雁江区大千路大千药业南侧恒大名都1幢1(F)2-1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杨先生,028-26075599
采 购 人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医院
采购人地址 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蜀乡大道
采购人联系方式 028-26278139
项目联系人 杨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 028-26075599
公告发布时间 2020-01-13 16:02
项目包个数 1
开标时间 2020-01-09 10:00
中标日期 2020-01-10 15:30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2019-12-18 16:10
总中标金额(元) 1156320
中标详细内容 标的名称:资阳市雁江区人民医院食堂外包采购项目;规格型号:/;数量:1;单价:14.6元/人/餐(午餐)元;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中标供应商信息 供应商名称:四川家亨城市配送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文博路三贤文化公园文博园A-2幢A-2(F)1-2号;中标金额:1156320.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以中标金额*3作为计算基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价格[2003]857号有关规定按货物标准收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服务费。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42159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蔡德君、付鹰击、肖晓辉、雷全清、刘国权(采购人代表)。
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详见附件。
其它补充事宜 /
候选人公告链接 http://www.ccgp-sichuan.gov.cn/view/staticpags/shiji_gkzbcg/2c9240ae6f159bf9016f17c810300351.html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的采购活动必填)
是否协议或定点采购
行业划分 Q8311
评审情况 附件
备注 1.本项目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本项目中标单价为14.6元/人/餐(午餐)。3.本项目中标总价为115.632万元/年,服务期三年。4.财政监督电话:028-26920959。
PPP项目标识
招标编号:xx政采招[xxxx] xxx号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医院食堂外包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SCND-ZF-2019183

中国·四川(资阳)

采购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诺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日期:2019年12月

注:本项目采购编号及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以四川政府采购网编号为准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515460474" 第一章投标邀请 3

HYPERLINK \l "_Toc515460475"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

HYPERLINK \l "_Toc515460509"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23

HYPERLINK \l "_Toc515460510" 第四章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 24

HYPERLINK \l "_Toc515460511" 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6

HYPERLINK \l "_Toc515460525"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34

HYPERLINK \l "_Toc515460557" 第七章评审方法 54

HYPERLINK \l "_Toc515460561" 第八章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65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四川诺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受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医院采购人)委托,拟对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医院食堂外包采购项目 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CND-ZF-2019183

2.采购项目名称:资阳市雁江区人民医院食堂外包采购项目

3.采购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医院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诺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单位自筹资金,120万元/年,服务期三年。

三、采购项目简介: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医院食堂外包采购项目(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四、投标人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投标人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人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投标人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七、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招标文件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25日每日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四川诺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大千路大千药业南侧恒大名都1幢1(F)2-1号)(地址)获取。

本项目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400元/份(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招标文件时,经办人提交以下资料: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八、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01月09日10:00(北京时间)。

九、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投标文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十、投标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1月09日10:00(北京时间)在开标地点开启。

十一、开标地点:资阳市雁江区大千路大千药业南侧恒大名都1幢1(F)2-1号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医院

通讯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蜀乡大道

联 系 人:许老师

联系电话:028-26278139

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诺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大千路大千药业南侧恒大名都1幢1(F)2-1号

邮 编:641300

联 系 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28-2607559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120万元/年,服务期三年。

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15元/人/餐(午餐)。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2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

进口产品(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与竞争,供应商以进口产品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不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

4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实质性要求)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5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无效。(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将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6

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7

投标保证金

金 额:24000元(贰万肆元整

交款方式(以下1、2方式任选一种):1、采取银行转账方式;2、采取银行转账和银行保函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银行转账比例为保证金总额的50%,其余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备注清楚“183”项目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采用银行转账和银行保函相结合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转账时应备注清楚“183”项目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另须在交款截止时间内将银行保函原件交到代理公司。)

收款单位:四川诺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资阳新华路支行

银行账号:130711917697

交款截止时间:2020年01月09日10:00(北京时间)(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8

履约保证金

金额: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

交款方式:转帐。

收款单位:资阳市雁江区人民医院。

交款时间: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9

采购项目具体事项/采购文件内容咨询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28-26075599

10

开标、评标工作咨询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28-26075599

11

中标通知书领取

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中标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28-26075599

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大千路大千药业南侧恒大名都1幢1(F)2-1号。

12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项目问题询问: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28-26075599

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大千路大千药业南侧恒大名都1幢1(F)2-1号

13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项目问题询问: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 028-26075599

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大千路大千药业南侧恒大名都1幢1(F)2-1号。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14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26920959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5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6

招标服务费

中标金额*3作为计算基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价格[2003]857号有关规定按货物标准收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服务费。

17

送样提醒

本项目不适用

18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川财采[2018]123号”)。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所叙述的采购。

1.2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资阳市雁江区人民医院

2.2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诺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合格投标人(实质性要求)

合格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招标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4. 招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参加招标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投标人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招标小组成员。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招标(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招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招标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投标人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

7.3 投标人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投标人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之前放弃中标人候选资格的;

(三)中标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四)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投标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投标文件有效期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招标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投标人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招标的依据,同时也是招标的重要依据。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招标或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投标人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投标人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或者以此将投标人投标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投标人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2.4 本次招标不组织答疑会。

四、投标文件

13.投标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或招标过程中澄清。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性投标文件和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文件一:资格性投标文件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文件二:其它响应性投标文件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以下五个方面的相关材料:

(一)报价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 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2)投标人每种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实质性要求)。

(二)服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服务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服务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服务应答包括下列内容:

(1)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

(2)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3)服务应答表;

(4)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三)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实质性要求);

(3)证明投标人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4)商务应答表;

(5)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四)售后服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的积极响应和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售后服务承诺。

(2)其他有利于用户的服务承诺。

(五)其他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4.投标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17.投标文件格式

17.1 投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8.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投标文件正本份、副本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投标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投标人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正本份、副本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份,以及用于开标唱标单独密封提交的“开标一览表”(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投标人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8.3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U盘制作。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为原件。

18.4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投标人公章。

18.5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投标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活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评标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投标文件包括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和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投标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其中,“开标一览表”必须单独密封。

19.2 投标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投标人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招标采购单位将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注: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请用正楷填写本招标文件附件二“递交投标文件签收表”然后将签收表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本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工作人员。

20.2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3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另准备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各一份盖鲜章同时递交;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投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保证金交纳凭证各一份盖鲜章同时递交。

20.4本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字样。

21.3投标人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招标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投标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投标人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投标人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评标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中标事项

23.确定中标人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中标人。

23.2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人。采购人逾期未确定中标人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标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3.3采购人确定中标人过程中,发现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中标人:

(1)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中标候选人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

(5)中标候选人恶意串通。

中标候选人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类推。无法确定中标人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中标结果

24.1采购人确定中标人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24.2中标人应当及时领取中标通知书。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及时交纳。

25.中标通知书

25.1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3作为计算基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价格[2003]857号有关规定按货物标准收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投标人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投标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

33.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验收

34.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2 货物全部到达现场后,经使用单位确认,确认无误后使用单位退还投标人履约保证金。

35.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

八、投标纪律要求

36.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评标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2)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中标人的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投标人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招标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招标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招标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投标人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缴纳本次采购要求的投标保证金;

2.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人代表证明材料。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注:1.本项目确定投标人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投标人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2017或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17或2018年度投标人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投标人注册时间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8、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8.1投标人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保函原件或银行下账回单复印件或本代理机构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复印件或加盖本代理机构财务专用章的保证金交纳证明材料原件(注:①保证金交纳方式、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要求;②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加盖本代理机构财务专用章的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投标文件均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招标的,则可不提供。)

二、投标人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无。

注:1、以上要求的资料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除外)均须加盖投标人单位的公章(鲜章)。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导致投标人无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投标人须提供“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并就被“多证合一”整合的相关登记、备案和各类证照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资阳市雁江区人民医院食堂外包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SCND-ZF-2019183。

3.项目概述:资阳市雁江区人民医院食堂餐饮服务。新院区食堂总面积319平方米包括:后厨面积约100平方米,一个职工食堂面积150平方米、1 个包间25平方米、一个病员食堂面积 169平方米及办公等区域;老院区食堂总面积160平方米包括:后厨面积约30平方米,一个职工食堂面积80平方米、3个包间35平方米、一个病员食堂面积80平方米及办公等区域(如有变动,依照实际服务面积计算);食堂固定设施设备已配置,详见设备清单。

二、服务要求:

(一)人员要求:

1.所有工作人员均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2.上岗前须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3.要求食堂工作人员女 55 岁(含)以下,男 60 岁(含)以下;其中配送人员和窗口

销售人员年龄要求 45 岁(含)以下。

4.食堂下设粗加工、红案、白案、蒸煮、勤杂、窗口售卖、收银和库管以及配送 9 种岗位,其中基础配置要求:

项目负责人1名,具有餐饮管理经验,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强,全面负责食堂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执行食堂的规章制度;保持与采购人指定的负责人沟通,了解病员及员工反馈的服务意见;厨师长1名,具有厨房管理经验,具备二级及以上中式烹调师职业资格证书;营养师1名;食品管理人员1名;其他人员中标人可自行调配。

(二)服务内容:

1.中标人负责医院职工、病员及家属普通餐和治疗餐服务,治疗餐需符合医院治疗餐的相关要求。在确保上述就餐正常供应后,可根据职工及病人需要提供个性化需求服务;

2.在医院营养科的指导下,完成各种治疗饮食的制作;

3.根据医院工作时间,实行三餐制供应,一年 365 天实行 24 小时值班,必须采取配餐配送制,解决职工不能离岗和患者离床需求;

4.提供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和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

5.提供停水、停电、停气等应急预案;

6.接待任务处理预案(含紧急接待任务处理预案);

7.非常规情况下(如大型自然灾害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处置预案;

8.提供投诉处理流程。

(三)食材配送要求:

1.要求配送的货物包括粮油类、蔬菜类、肉禽鱼类、蛋奶类、干杂调料、半成品类以及低值易耗品类(米为当年等级一级米及以上、面粉为特级面粉、食用油必须是具有定型包装的非转基因压榨油、猪肉需为冷鲜肉、家畜家禽应当天屠宰、禽蛋类必须保证新鲜;调味品、蔬菜及餐饮包装等必须符合各种管理规定)。

2.所配送食材须在溯源体系内,并保证所提供的食品可被追溯。

3.配送的产品应为保持新鲜的合格产品,符合卫生、防疫、质量、安全、检验标准,并提供国家规定相关证明;

4.要求所配送商品按质按量在指定时间送达指定地点;

5.要求提供退换货处理流程;

6.非常规情况下(如大型自然灾害等),提供应急配送预案,以保证符合要求的产品供应;

7.每次配送时提供相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农药残留报告》。

(四)管理模式要求:

1.中标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中标人承担食堂经营期间所产生的能源费(水、电、气等)(按月缴清)。食堂招聘的所有员工归属中标人,并非采购人员工,中标人负责所聘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保险、加班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等;

2.采购人提供食堂所需场地和经营必备的条件(如:水、电、气)。 中标人需要投入生产所需的其他设施设备,负责人员的配置和管理、原材料的采购、菜品的生产加工、新菜品的推广,以及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

3.中标人应爱护食堂设施设备,严格按规操作,不得损坏、丢失,存放整齐,定期维护保养,如有损坏,维修费由中标人承担,合同期满后,食堂设施设备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每季度定期对食堂油烟进行清洗维护,所产生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五)用餐标准及其它要求:

中标人不得擅自提高物价,如遇到物价上涨较大及时间较长,经双方协商,采购人同意后才能更改伙食标准。

1.病员和病员家属:提供不高于市场价的个性化膳食服务。

病员:

序号

餐种

就餐时间

食谱

备注

1

早餐

7:00~8:30

至少提供以下品种供用餐人员选择:稀饭、牛奶、豆浆、鸡蛋、包子馒头、花卷、糕点、小菜、咸菜、面食等。

提供个性化膳食服务,价格符合市场规律,不得高于医院周边餐馆价格。

2

午餐

11:00~13:30

提供碟餐、套餐、小炒、面、营养餐等。

提供个性化膳食服务,价格符合市场规律,不得高于医院周边餐馆价格。

3

晚餐

17:00~19:30

提供碟餐、套餐、小炒、面食等个性化膳食服务。

提供个性化膳食服务,价格符合市场规律,不得高于医院周边餐馆价格。

2.工作餐(医院职工每日用餐人数约300人,每月按22天计算)。

医院职工:最高限价:15元/人/餐(午餐)。

序号

餐种

就餐时间

食谱

备注

1

早餐

7:00~8:30

至少提供以下品种供用餐人员选择:稀饭、牛奶、豆浆、鸡蛋、包子馒头、花卷、糕点、小菜、咸菜、面食等。

提供个性化膳食服务,价格不以盈利为目的。

2

午餐

11:00~13:30

提供多样化品种供用餐人员从中选择两荤一素一汤。

自助用餐,包括一个主荤菜,一个副荤菜和一道素菜。主荤菜精瘦肉或其他肉品如牛肉、鱼、鸡、鸭等占比不低于50%;一个副荤菜:精瘦肉或其他肉品如牛肉、鱼、鸡、鸭等占比不低于30%;素菜需是时令蔬菜。汤品:一种汤品(蔬菜占比不低于 30%)。还可根据职工需求提供个性化膳食服务,价格不以盈利为目的。

3

晚餐

17:00~19:30

提供碟餐、套餐、小炒、面食等个性化膳食服务。

提供个性化膳食服务,价格不以盈利为目的。

4.中标人可提供桌餐,需在投标文件内提供不同价位桌餐的菜谱(价位在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5.医院每月向工作人员、病员及家属进行满意度问卷调查,考核满意度以 70% 为基数,测评满意度达到 70%(含)的,考核通过;没有达到 70%的,由中标人提出相应整改措施,若连续 3 个月或 6 个月内出现 4 个月测评考核满意度未达 70%(含), 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考核标准在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6.退出机制: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采购和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供餐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7.每月采购人食堂管理人员对中标人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

三.商务要求

1.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服务年限:服务期三年。合同三年一签。

3.付款方式:每月底根据职工工作餐实际用餐量结算,中标人提供合法有效票据后,采购人于次月15号前通过银行转账向中标人支付餐饮费。

4.采购人每年收取管理费的标准:12万元/年。第一年管理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二年管理费须在第一年服务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三年管理费须在第二年服务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5.中标人应承诺在中标后办理属地化《食品经营许可证》,医院提供协助。

6.履约保证金:

6.1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之前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 6万元整(陆元整)。签订合同前按招标文件确定的金额,按采购人要求以非现金形式缴纳,交纳方式签订合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约定。合同履约完毕,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无息退还。

6.2在服务过程中,如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食品安全等事故,由中标方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的损失,中标方应另行赔偿或在餐饮服务费中抵扣。详细内容合同约定。

7.中标人协助采购人迎接上级相关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中标人应积极整改,如问题严重造成不利于采购人的社会影响,采购人有权视情况扣除履约保证金。

8.服务期满后,采购人提供的设施设备应处于能正常使用状态(包括房屋),如设备损坏未维修、无法使用或丢失,采购人有权按照设施设备剩余价值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中标人应另行赔偿或在餐饮服务费中抵扣。

9. 验收标准:中标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医院食堂设施设备清单

序号

产品名称

单位

数量

1

两眼灶

1

2

煲汤炉

1

3

双面工作台

1

4

小工作台

1

5

小碗柜

1

6

四层工作台

1

7

洗手盆

1

8

小消毒柜

1

9

1

10

凉菜板

1

11

41401餐盘

28

12

不锈钢餐盘

32

13

不锈钢双耳锅

4

14

邓家刀

2

15

铁木菜板

1

16

加厚平板菜板

1

17

定做加厚菜架

1

18

三层加厚餐车

1

19

1.8米酒店专用桌子

2

20

专用椅子

57

21

椅套

57

22

木头备餐柜

2

23

不锈钢保洁柜

1

24

不锈钢双星盆

1

25

不锈钢蒸饭车

1

26

调料车

1

27

送餐车

1

28

25公分不锈钢桶

2

29

30公分不锈钢桶

1

30

40公分不锈钢桶

1

31

双层工作台

2

32

不锈钢上层架

2

33

不锈钢存放架

1

34

不锈钢高温消毒柜

1

35

不锈钢三星盆

1

36

煮面炉

1

37

不锈钢蒸饭盘

12

38

不锈钢碗柜

1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评标小组将在评分时以投标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份数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四、投标文件的书写或打印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五、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六、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密封章(投标人印章)。

七、投标人应按照本章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投标文件格式”没有要求的,投标人自行编制。


第一部分 资格性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

(正本/副本)

项目

资格性投标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

包 号:

投 标 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

地址:

电话:

授权代表: 签字:

手机:

投标时间:2020年 月 日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川诺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授权声明: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

投标人名称(单位盖章):

日 期: 日。

注:

1、投标人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投标人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外籍人员的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本授权书可自行提供具有有效签字或盖章的格式。


二、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承诺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招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我司未被列入按财库[2016]125号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

六、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投标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七、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八、如本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中标后将要提供的中标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未能中标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九、我司完全同意招标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说明,由此造成的纠纷由我单位全权负责。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投标人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注:

1.本承诺函可自行提供具有有效签字或盖章的格式。

2.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

3.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投标人的承诺函

致四川诺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单位 XXXX(投标人名称)参加 XXXX(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现本单位做出如下承诺: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本项目采购需求中若涉及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的,响应产品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四)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五)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投标人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六)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七)本单位在投标截止日前被财政部门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行为的有XXXX次。

(八)本单位在投标截止日前被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且处于有效期内的失信行为的有XXXX次。

(九)本单位在投标截止日前被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行政处罚的有XXXXX次。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期:

注:1.投标人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2.此承诺函为参考格式,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调整。

3.填写失信行为、行政处罚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贰、叁、肆等。


承诺函(如涉及)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现郑重承诺如下: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证明要求中第项,我单位应具备(备案、登记、其他证照)。但因我单位所在地已对上述备案、登记、其他证照实行“多证合一”,故在此次采购活动中提供满足资格要求:(营业执照中对该备案、登记、其他证照的描述)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内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日 期:XXXX。

注: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须提供该承诺。

2.若已提供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的证明材料,无需提供该承诺。

3.若本项目资格要求不涉及,无需提供该承诺。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

(正本/副本)

项目

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

包 号:

投 标 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

地址:

电话:

授权代表: 签字:

手机:

投标时间:2020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XX”项目(招标编号:XXXX)招标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授权XXXX(姓名、职务)代表我方XXXXXXXX(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一、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总投标价为人民币XXXX万元(大写:XXXX)。

二、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份,副本份,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一式份。

三、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四、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修改书(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五、本投标有效期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并同意招标文件中其他关于投标有效期的实质性要求。

六、我方同意本招标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的惩戒。

七、我方同意按招标须知中关于不予退还招标保证金的规定。

八、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报价有关任何证据或资料。

九、我们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

十、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投标人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投标人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三、服务响应/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采购编号:

包号(如涉及):

序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响应说明

响应/偏离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报价日期:

注:

投标人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报价或中标资格。如与招标文件所列服务相关条款无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则无须逐条应答。如有偏离条款,请将偏离条款逐条应答。未明确偏离的条款,视为默认接受,投标人不得籍未作应答而拒不接受。

若招标文件中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服务条款应当在此表中列出并应答。


四、商务要求响应/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采购编号:

包号(如涉及):

序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

招标文件商务条款

投标文件商务条款

响应/偏离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报价日期:

注:

投标人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招标或中标资格。如与采购文件所列商务相关条款无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则无须逐条应答。如有偏离条款,请将偏离条款逐条应答。未明确偏离的条款,视为默认接受,投标人不得籍未作应答而拒不接受。

五、开标一览

采购项目名称

备注

采购编号

投标单价

人民币小写: 元/人/餐(午餐)

人民币大写:

注:1. 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2.“开标一览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投标人印章。

3、“开标一览表”以包为单位填写,除了单独密封递交外,投标文件(正副本)也应当提供,如有遗漏,将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六、服务计划及承诺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期:年月日


七、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是否通过验收

备注

投标人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 XXXX


八、投标人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售后服务人员

投标人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XXX


九、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XXX行业,从业人员XXX人,营业收入XXX万元,资产总额XXX万元,本公司为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XXX单位的XXX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十一、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评审方法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

评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

(二)审查供应商(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五)起草评标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招标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评标过程独立、保密。投标人非法干预评标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 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对于投标人而言,除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 评标方法

2.1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 评标程序

3.1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和停止评标。

3.1.1评标委员会正式评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3.1.2评标委员会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发现本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1)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招标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6)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7)招标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1.3出现本条3.1.2规定应当停止评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和评标委员会无法依法组建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标。

3.2符合性检查。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3.2.2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不作为实质性要求进行规定,即不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正副本数量齐全,只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二)存在个别地方(不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三)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四)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投标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五)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3.2.3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投标人或者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二)投标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三)投标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四)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或限价或其他报价规定的;

(五)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供应商采购、政府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的除外);

(六)商务、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七)未载明或者载明的招标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及其他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且招标采购单位无法接受的。

(八)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属于招标文件中投标无效情形的。

3.3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未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4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3.5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中标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排名并列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可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的,只有在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未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评标委员会不得在招标文件规定之外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否则,采购人可以不予认可。

3.6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六)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

(七)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结果。

3.7评标争议处理规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于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反映。招标采购单位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8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3.8.1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3.8.2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8.3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供应商实质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一)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的投标文件内容事项;

(二)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

3.8.4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章3.8.1-3.8.3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注:评标委员会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应当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

3.9低于成本价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10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评标结果。

3.10.1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拟出具评标报告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存在本条上述规定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自主决定是否采纳招标采购单位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评标委员会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未被评标委员会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招标采购单位认为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审:

(一)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二)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四)招标采购单位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4.评标细则及标准

4.1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4.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总分。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技术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经济类评分因素由经济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法律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和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共同评分。

4.1.2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4.1.3本项目综合评分时按以下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证明)

(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视监狱企业为小、微企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4.1.4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100分

评分标准

说明

1

报价

15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报价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投标报价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5%×100。

注:1、按财库[2011]181号文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供应商均为微小型企业,则不必再扣除)。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2、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可以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共同类评分因素

2

服务、商务要求

20分

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服务、商务要求的得20分。与招标文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条款有负偏离的每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技术类评分因素

3

履约能力

15分

1.投标人拟派遣厨师具备三级及以上厨师证书的,每提供一人,得2分,最多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

注: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2.投标人具备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

注: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3.投标人的营业执照须具有餐饮管理或饮食管理的经营范围的加2分,不具备不得分。

注: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投标人近三年以来具有劳务派遣及配送或食堂外包案例的,每提供一个得3分,最多得6分。不提供不得分。

注: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共同类评分因素

4

服务方案

生产环节规范操作管理方案

8分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出的生产环节规范操作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食品质量保证、食品安全、设备运行及维护管理、生产管理制度等)的科学性、全面性、合理性、符合性进行综合评审。方案完整,有针对性、各种措施详细,各种措施有操作性的得8分;方案比较完整,比较有针对性、各种措施比较详细、各种措施比较有操作性的得5分;方案一般,针对性一般、各种措施一般,各种措施操作性一般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未提供不得分。

技术类评分因素

人员管理及培训方案

8分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出的人员管理及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食堂管理、人员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员工培训计划等)的科学性、全面性、合理性、符合性进行综合评审。方案完整,有针对性、各种措施详细,各种措施有操作性的得8分;方案比较完整,比较有针对性、各种措施比较详细、各种措施比较有操作性的得5分;方案一般,针对性一般、各种措施一般,各种措施操作性一般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未提供不得分。

卫生管理方案

10分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出的卫生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厨具及厨房卫生、餐厅卫生、食品制作卫生、个人卫生制度等)的科学性、全面性、合理性、符合性进行综合评审。方案完整,有针对性、各种措施详细,各种措施有操作性的得10分;方案比较完整,比较有针对性、各种措施比较详细、各种措施比较有操作性的得6分;方案一般,针对性一般、各种措施一般,各种措施操作性一般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未提供不得分。

安全管理以及应急预案

10分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出的安全管理以及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煤气泄漏、食品中毒、火灾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预案、停水停电停气的应急处理、劳务派遣应急处理、临时就餐应急安排等)的科学性、全面性、合理性、符合性进行综合评审。方案完整,有针对性、各种措施详细,各种措施有操作性的得10分;方案比较完整,比较有针对性、各种措施比较详细、各种措施比较有操作性的得6分;方案一般,针对性一般、各种措施一般,各种措施操作性一般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未提供不得分。

配餐方案

10分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出的配餐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供餐安排、饭菜搭配标准、每周饭菜安排、食品营养搭配、菜品更新、病房送餐等)的科学性、全面性、合理性、符合性进行综合评审。方案完整,有针对性、各种措施详细,各种措施有操作性的得10分;方案比较完整,比较有针对性、各种措施比较详细、各种措施比较有操作性的得6分;方案一般,针对性一般、各种措施一般,各种措施操作性一般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未提供不得分。

5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2分

投标人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得2分。

注:投标人提供不发达地区企业或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证明材料。

共同类评分因素

6

投标文件的规范性

2分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不存在评审办法中关于投标文件规范性方面情况的得2分,有一项投标文件规范性方面情况的扣0.5分,直至该项得分扣完为止。

共同类评分因素

4.1.5本次综合评分法由评审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通过初审(资格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2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失败: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知晓导致废标情形的具体原因和理由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询问招标采购单位。

4.3对于评标过程中废标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5、定标

5.1. 定标原则:本项目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5.2. 定标程序

5.2.1 评标委员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5.2.2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5.2.3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中标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排名并列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中标人。

注意,采购人按照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人,不能认为采购人只能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采购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确定后一顺序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依次类推。

5.2.4 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并自采购人确定中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5.2.5 招标采购单位不退回投标人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6、评标纪律及注意事项

6.1评标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6.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评标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投标的资格。

6.3对各投标人的商业秘密,评标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6.4 评标小组独立评判,推荐中标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6.5 评标小组可根据需要对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7、评标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标情况和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标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投标人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投标人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8、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在澄清时表达与其投标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 方:

乙 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    项目(项目编号:    )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1条​ 项目基本情况

第2条​ 合同期限

第3条​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1)​ 

2)​ 

3)​ 

4)​ 

5)​ 

第4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1.​     万元;

2.​  万元;

3.​  万元。

(2服务费支付方式:

第5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第6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7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8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9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10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11条​ 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合同签订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2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份,乙方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3条​ 附件

1项目招标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3项目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其他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