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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人民医院(眉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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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医院(眉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石蜡切片机采购项目(第二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医院(眉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石蜡切片机采购项目(第二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01-14 09:44

采购项目名称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医院(眉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石蜡切片机采购项目(第二次)
采购项目编号 5114222020000022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行政区划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公告发布时间 2020-01-14 09:44
采 购 人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医院(眉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蔡山北路西二段195号,联系方式:李老师,028-37613326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眉山市东坡湖广场1栋3楼,联系方式:李先生,028-38173789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联系人:李先生,电话:18628930188
项目包个数 1
各包描述 附件
供应商参加谈判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非投标产品制造厂家需提供产品制造厂家对投标产品的授权,或具有授权权限的代理商对投标产品的授权(且需提供该代理商具有有效授权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能显示产品制造厂家对投标产品授权链条的完整性)。 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
获取谈判文件地点 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湖广场1栋3楼)
获取谈判文件的开始时间 2020-01-15 09:30
获取谈判文件的结束时间 2020-01-16 17:00
谈判文件起售时间 2020-01-15 09:30
谈判文件止售时间 2020-01-16 17:00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0-01-19 14:30
谈判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0-01-19 14:30
谈判时间 2020-01-19 14:30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湖广场1栋3楼开标室)
谈判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湖广场1栋3楼)
获取谈判文件方式 现场发售。获取谈判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获取谈判文件售价 300
供应商交纳谈判保证金的金额和缴纳方式 金 额:2000元(贰仟元)。 交款方式: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通过投标人的账户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所有递交方式均以到帐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必须在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开具)。 收款单位: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5100 1697 2080 5151 1038 帐 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交款截止时间:2020年01月17日16 时00分前(转账、电汇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需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保函原件,且保函生效时间须在交款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时应向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开具收据和提供开户许可证、退款申请单)。
预算金额(元) 140000
采购品目名称 其他医疗设备
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项目采购石蜡切片机1台,含以下配套设备: 1 主机 1台 2 标准废物盘 1个 3 精准定位系统 1套 4 通用样品夹 1套 5 二合一刀架 1套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备注

PPP项目标识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石蜡切片机采购项目(第二次)

采购编号:ZHCG-2020-001

竞争性谈判文件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医院(眉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共同编制

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02001


目 录

TOC \o "1-1" \h \z \u HYPERLINK \l "_Toc515437782" 第一章 谈判邀请 1

HYPERLINK \l "_Toc515437783" 第二章 谈判供应商须知 4

HYPERLINK \l "_Toc515437784"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 19

HYPERLINK \l "_Toc515437785"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34

HYPERLINK \l "_Toc515437786" 第五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35

HYPERLINK \l "_Toc515437787" 第六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37

HYPERLINK \l "_Toc515437788" 第七章 评审方法 37

HYPERLINK \l "_Toc515437789"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 45

第一章 谈判邀请

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眉山市彭山区人民医院(眉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采购人)委托,拟对石蜡切片机采购项目(第二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

一、项目编号ZHCG-2020-001

二、采购项目名称石蜡切片机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资金情况:医院自筹资金14万元,本项目最高限价14万元。

本次谈判服务内容:本项目采购石蜡切片机1台,含以下配套设备

序号

名称

数量

1

主机

1台

2

标准废物盘

1个

3

精准定位系统

1套

4

通用样品夹

1套

5

二合一刀架

1套

注:本项目采购的产品按《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市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通知》眉财采〔2017〕23号中的规定,允许进口产品参与采购。

四、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非投标产品制造厂家需提供产品制造厂家对投标产品的授权,或具有授权权限的代理商对投标产品的授权(且需提供该代理商具有有效授权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能显示产品制造厂家对投标产品授权链条的完整性)

五、谈判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谈判文件的获取时间(即报名时间):20200115日至20190116 (北京时间:上午09:3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同)。

2、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报价主体资格不得转让。

3、谈判文件发售方式:现场发售,地址: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湖广场1栋3楼)

4、获取谈判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响应文件的递交

1.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001191430

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湖广场1栋3楼开标室)

3.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送达递交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八、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竞争性谈判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九、联系方式

采 购 人:眉山市彭山区人民医院(眉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联 系 人: 李老师

联系电话: 028-37613326

采购代理机构: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眉山市东坡湖广场1栋3楼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8-38173789、18628930188

2020年0113


第二章 谈判供应商须知

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谈判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邀请不少于 3家 供应商参加谈判。

2.​ 

最高限价及

包数划分情况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14(万元)

供应商的报价若超过采购人设定的最高限价,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本项目包划分情况:1包;

本次谈判招标范围:本项目采购石蜡切片机1台,含以下配套设备

序号

名称

数量

1

主机

1台

2

标准废物盘

1个

3

精准定位系统

1套

4

通用样品夹

1套

5

二合一刀架

1套

注:

1、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税、费;

2、供应商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谈判处理;

3、供应商的报价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二位。

3.​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5.​ 

谈判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谈判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本项目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性证明

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非投标产品制造厂家需提供产品制造厂家对投标产品的授权,或具有授权权限的代理商对投标产品的授权(且需提供该代理商具有有效授权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能显示产品制造厂家对投标产品授权链条的完整性)。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的投标保证金交纳回单或网页截图。

2、授权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报名表

8.​ 

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同意进口产品参加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 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本项目采购的产品按《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市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通知》眉财采〔2017〕23号中的规定,允许进口产品参与采购。

9.​ 

服务期限及付款

方式

1、服务期限: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根据甲方工程进度由甲方具体安排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合同签订后 三周内保证供货。交货验收时须提供产品质检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抽样检查合格的检测报告。

2、付款方式:设备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30%,设备经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半年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8%,余款2%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一年)满后退还(无息)。

10.​ 

答疑会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

11.​ 

构成谈判文件的其他文件

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2.​ 

谈判有效期

谈判后90天。

13.​ 

谈判保证金

金 额:2000元(贰仟元)

交款方式: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通过投标人的账户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所有递交方式均以到帐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必须在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开具)。

收款单位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5100 1697 2080 5151 1038

帐 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交款截止时间:2020年01月17日16 时00分前(转账、电汇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需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保函原件,且保函生效时间须在交款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时应向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开具收据和提供开户许可证、退款申请单)。

14.​ 

谈判保证金的退还

1、未成交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账户退还;

2、成交供应商,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送达的政府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或公示期满30日后退还成交供应商所交谈判保证金;

3、因供应商账户问题导致无法正常时间内退付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4、谈判保证金退还不计付利息。

5、供应商在办理退还谈判保证金时需向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开具收据和提供开户许可证、退款申请单。

6、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修改或撤回投标;

(2)投标人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和违法的行为的;

(3)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资格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的。

15.​ 

履约保证金

金 额:合同金额的5%

交款方式:银行转帐、电汇的方式(注明项目名称)。

开 户 行:采购人指定开户行(对公账户)。

银行账号:采购人指定账户。

交款时间: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退还方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

16.​ 

谈判文件咨询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 028-38173789、18628930188

17.​ 

谈判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 028-38173789、18628930188

18.​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28-38173789、18628930188

19.​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电话:028-38173789、18628930188

20.​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谈判文件的质疑由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谈判过程的质疑由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谈判结果的质疑由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 系 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28-38173789、18628930188

联系地址:眉山市东坡湖广场1栋3楼

邮政编码:620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谈判文件、谈判过程、谈判结果的范围。

21.​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彭山区财政局

联 系 人:喻老师

联系电话:028-37632022

联系地址:彭山区财政局

邮政编码:6124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2.​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彭山区财政局备案。

23.​ 

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应按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

(1)供应商不得对谈判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供应商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按响应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处由供应商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响应文件内容应完整,字迹清晰可辨;

(5)响应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若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核验。

(6)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有关资格条件要求、技术、商务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24.​ 

响应文件的签字和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供应商盖章的地方,盖供应商(法定名称)鲜章;

2、所有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地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私人印章;

3、所有要求被授权人签字的地方,由被授权人签字(盖章无效)。

25.​ 

装订要求

响应文件一律用A4纸印制,内页胶粘,响应文件应逐页编码。

26.​ 

包装和密封要求

1、响应文件可以密封为一袋或几袋;

2、密封袋按第三章中响应文件格式“密封袋格式”进行制作,密 封袋供应商名称处和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鲜章。

27.​ 

谈判时递交的资料

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 2 份(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相应的电子文档(U盘)1份

28.​ 

终止谈判和无效响应情形

(1)谈判过程中的终止谈判情形

a.在主持人宣布谈判开始时,到场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c.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谈判过程中的无效响应情形

a.未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缴纳谈判保证金的;

b.响应文件超过规定的时间送达的;

c.密封不完好或不符合装订要求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3)评标过程中的终止谈判和无效响应的情形,由谈判小组判定,详见第七章评审办法。

29.​ 

备选方案和报价

本谈判文件谈判供应商如遇重复提供资料,可以只提供一次。不接受备选方案和多个报价

30.​ 

代理服务费

采购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报价,成交后,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规定,以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合同》中的约定,计算出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服务费8000

31.​ 

其他要求

不管谈判结果如何,谈判申请人均应自行承担自己竞标所需一切费用。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谈判的采购人是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医院(眉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2.2本次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按规定获取了谈判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谈判,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谈判,其他响应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谈判(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谈判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谈判文件规定数额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谈判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谈判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

(一)在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谈判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谈判文件

10.谈判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的重要依据。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谈判过程中澄清。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谈判文件约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谈判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谈判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谈判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准备响应文件正本、副本份数和相应的电子文档(U盘)一份。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U盘制作。

18.3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被授权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响应。

18.4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5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分别装订成册并编目编码。

18.6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8.7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谈判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最终报价表在谈判后,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 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谈判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5.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详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合格证明材料采购人财务部门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支付方式详见第六章商务要求中的内容

八、谈判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谈判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XX%(建议在10%-20%区间)。

41.(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谈判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项目(采购编号: )谈判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谈判、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附: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盖公章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授权代表签字:

职 务:

日 期:

注:法定代表人不参加投标,而授权代理人参加投标的适用本证明书。


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本人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就参加你单位组织的“ ” 项目(项目编号 )的投标活动、并参与项目的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盖公章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而不授权代理人参加投标的适用本证明书。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后附:第五章要求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三、承诺函

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谈判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谈判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且我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谈判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

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 期: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

致: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 (投标供应商名称) 参加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的谈判活动,现承诺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说明:其中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数额以2万元以上为准。

我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四、报价函

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谈判文件(项目编号: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谈判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和服务,总报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谈判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 2 份、相应的电子文档(U盘)1份;用于开标唱标的“报价表”1份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谈判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谈判,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采购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天。

8.我方同意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向贵单位交纳人民币 元(大写: )的投标保证金。并承诺: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我方将不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

(1)如果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我方提供了虚假响应谈判文件的投标文件;

(3)在投标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

(4)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由于我方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与采购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9.我方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投标人的行为。

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五、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是否为进口产品

报价合计(元): 大写:

注: 1.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含完成项目所必需的所有费用。

2.谈判供应商的最后报价都应在此报价表的基础上做下浮报价。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最终报价表

说明: 最终报价表不需附于谈判文件中,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待谈判结束后,由供应商填最终报价数据时递交评审小组。

最终报价表

项目名称

授权委托人签字并按手印

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

报价金额

小写:

大写: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 行业,从业人员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医院(眉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石蜡切片机采购项目(第二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合同附件.doc.g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