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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91331部队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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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91331部队91331部队副食品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中国人民解放军91331部队91331部队副食品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附件1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docx

辽宁瑞恒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国人民解放军91331部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91331部队副食品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91331部队副食品采购

项目编号: LNRH-ZC-20200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柴野

项目联系电话:0416-241008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91331部队

地址:辽宁兴城市南桥路39号91331部队

联系方式:李先生 1864299038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辽宁瑞恒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柴野 0416-2410088

代理机构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学苑路渤大小区2-72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项目名称:91331部队副食品采购

2、本次招标划分为三个标包,内容如下:

A包:果蔬类,包含蔬菜、水果,共计约207.4万元人民币。

B包:干调类,包含食用油、牛奶、大豆、蔗糖、干菜、调料、杂粮,共计约76.8万元人民币。

C包:肉蛋禽水产类,包含禽肉、禽蛋、鱼虾,共计约484.4万元人民币。

以上三个标包可以兼投但不能兼中,优先中标顺序为:A包、B包、C包。

3、配送地点:辽宁兴城市南桥路39号91331部队各食堂。

4、供货时间: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

5、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按包)
A包:共计约207.4万元人民币;B包:共计约76.8万元人民币;C包:共计约484.4万元人民币。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一般资格条件的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或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营业执照范围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核定的明细经营范围必须满足所投标包食品类别;2.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含)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3.2017年至今3年内,在卫生监督部门无食品卫生事故记录; 4.提供自公告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5.不接受联合体及外资企业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768.6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1月15日 08:30 至 2020年01月20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锦州市太和区学苑路渤大小区2-72号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线上报名,线下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2月12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2月12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葫芦岛市龙港区高新园区高新5路)。

七、其它补充事宜

1.报名方式:本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凡具备上述资格条件且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1月15日8:30至2020年1月20日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登录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的具体操作,详见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工具软件下载 《交易系统投标单位操作手册》,投标人操作有疑问的,可在项目招标公告有效期内向软件开发公司技术人员询求指导,自行完成网上报名。

2.招标文件获取:报名成功后投标人于2020年1月15日8:30至2020年1月20日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持网上报名确认单、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明资料、开户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相关材料、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加盖公章到采购代理机构(辽宁瑞恒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买采购文件。(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学苑路渤大小区2-72号。联系电话:0416-2410088)

3.招标文件售价每包500元,售后不退。

4.投标保证金金额:A包:30000.00元;B包:15000.00元;C包:60000.00元。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一般资格条件的规定.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辽宁瑞恒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1331部队委托,对91331部队副食品采购(项目编号: LNRH-ZC-202000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 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1、 项目名称:91331部队副食品采购

2、本次招标划分为三个标包,内容如下:

A包:果蔬类,包含蔬菜、水果,共计约207.4万元人民币。

B包:干调类,包含食用油、牛奶、大豆、蔗糖、干菜、调料、杂粮,共计约76.8万元人民币。

C包:肉蛋禽水产类,包含禽肉、禽蛋、鱼虾,共计约484.4万元人民币。

以上三个标包可以兼投但不能兼中,优先中标顺序为:A包、B包、C包。

3、配送地点:辽宁兴城市南桥路39号91331部队各食堂。

4、供货时间: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

2、 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按包)
         项目预算金额: A包:共计约207.4万元人民币

B包:共计约76.8万元人民币。

C包:共计约484.4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金额:A包:共计约207.4万元人民币

B包:共计约76.8万元人民币。

C包:共计约484.4万元人民币。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一般资格条件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为: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或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营业执照范围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核定的明细经营范围必须满足所投标包食品类别

2.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含)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

3.2017年至今3年内,在卫生监督部门无食品卫生事故记录;

4.提供自公告前六个月任一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

5.不接受联合体及外资企业投标。

四、采购文件的领取

1.报名方式:本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凡具备上述资格条件且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115日8:30至2020年1月20日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登录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的具体操作,详见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具软件下载——《交易系统投标单位操作手册》,投标人操作有疑问的,可在项目招标公告有效期内向软件开发公司技术人员询求指导,自行完成网上报名。

2.招标文件获取:报名成功后投标人于2020年1月15日8:30至2020年1月20日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持网上报名确认单、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明资料、开户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相关材料、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加盖公章到采购代理机构(辽宁瑞恒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买采购文件。(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学苑路渤大小区2-72号。联系电话:0416-2410088)

3.招标文件售价每包500元,售后不退。

4.投标保证金金额:A包:30000.00元;B包:15000.00元;C包:60000.00元。 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谈判会议时间及地点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谈判会议时间: 2020212日北京时间 09:00时。

2.递交响应文件及谈判地点: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葫芦岛市龙港区高新园区高新5路)。

3.投标方式:指定专人递交响应文件,不接受邮寄等其他方式。

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同时发布。

、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2020115202012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1331部队

地    址:辽宁兴城市南桥路39号91331部队

项目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8642990381


采购代理机构:辽宁瑞恒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学苑路渤大小区2-72号

项目联系人:柴野

联系电话:0416-2410088

邮箱地址:lnrhyxgs@126.com

开户行: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路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瑞恒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410100650984812

辽宁瑞恒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0114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