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受 珠海市港珠澳大桥建设协调办公室 的委托,拟对 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非现场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进行竞争性谈判,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将优先确定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采购项目编号:440400-202001-032014-0002
二、采购项目名称: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非现场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1,961,000
四、采购数量:1项
五、项目内容及需求: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采购项目内容:食材配送服务一项;
2.报价上限(元):报价采用结算率,结算率上限为100%,超过上限的作无效谈判响应文件处理;
3.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4.谈判编号:ZHWZ2020-008FW;
5.采购人的具体采购需求:详见谈判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6.本项目采购本国产品(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及服务。
7.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8.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等,详见谈判文件。
六、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
3、信用情况: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http://credit.zhuhai.gov.cn/)以下任意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说明:1)、由负责资格性审查委员会于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http://credit.zhuhai.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2)、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上述网站查询页面不能显示供应商相关查询信息的,视为供应商满足上述要求;供应商分支机构不满足信用信息相关要求的,也视为供应商不满足要求。
4、供应商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要求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详见附件1.3“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说明: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只有在采购代理机构处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才有谈判资格;
2、供应商可自行前往现场购买或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购买(购买标书联系方式:熊思韵、0756-3361010、wzzb@zhptc.net),购买谈判文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件)。
(1)供应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经办人的身份证及相关授权文件(经办人如是单位负责人,需提供单位负责人证明书;经办人如是被授权代表,需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资金来往账号(谈判保证金除外):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东风支行
户名: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002025419000015486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 2020 年01 月15 日 至 2020 年 01 月 20 日 期间(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不少于3个工作日)到(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详细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林海大厦二层201室)购买谈判(磋商、询价)文件,谈判(磋商、询价)文件每套售价 300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八、提交谈判(磋商、询价)文件截止时间:2020 年01 月21 日15 时00 分
九、提交谈判(磋商、询价)文件地点:珠海市国际科技大厦12楼六号开标室(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88号,体育中心东北侧)
十、谈判(磋商、询价)时间:2020 年01 月21 日15 时00 分
十一、谈判(磋商、询价)地点:(详细地址) 珠海市国际科技大厦12楼六号开标室(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88号,体育中心东北侧)
十二、本公告期限 (3个工作日)自2020 年 01 月 15 日 至 2020 年 01 月 17 日 止。
十三、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卢明敏 | 联系电话:0756-3361075 |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王炳全 | 联系电话:0756-3263288 |
(二)采购代理机构 :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林海大厦二层201室 |
联系人:古耀明 | 联系电话:0756-3361092 |
传真:0756-3361190 | 邮编:519015 |
(三)采购人:珠海市港珠澳大桥建设协调办公室 |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南路44号百森花园1栋1层 |
联系人:李嘉新 | 联系电话:0756-2268355 |
传真:0756-2268865 | 邮编:519000 |
附件
1、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
2、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
发布人: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4日
珠 海 市 政 府 采 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非现场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谈判编号:ZHWZ2020-008FW
采购计划编号:珠财采计X[20191127]-16540号
采购项目编号:440400-202001-032014-0002
采购人:珠海市港珠澳大桥建设协调办公室
采购代理机构: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卢明敏
日期:二〇二〇年一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函 4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
附件1: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表 13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14
一、说 明 14
1.适用范围 14
2.定义 14
3.谈判费用 16
二、谈判文件 16
4.谈判文件的构成 16
5.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6
三、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17
6.谈判响应的语言及计量 17
7.谈判响应文件的构成 17
8.谈判响应文件编制 17
9.报价 17
10.备选方案 19
11.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9
12.谈判保证金 19
13.谈判有效期 20
14.谈判响应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20
四、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21
15.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
16.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期 21
17.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
五、谈判与评审 21
18. 谈判仪式 21
19. 谈判小组 22
20.评审程序 22
21.发布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 23
22.替补候选人的设定与使用 24
23.采购代理服务费 24
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24
24.合同的订立 24
25.合同的履行 24
七、质疑、投诉 25
26.质疑 25
27.投诉 25
八、适用法律 25
28.适用法律 25
第四部分 项目需求书 26
第五部分 格式文件 34
第一节 合同书格式 35
第二节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41
一、资格性文件 41
1.1谈判响应函 41
1.2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43
1.3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45
1.4关于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47
二、商务文件 48
2.1供应商综合概况 48
2.2商务条款响应表 49
三、 技术文件 50
四、经济价格文件 52
4.1第一次报价一览表 52
4.2最终报价一览表 53
第三节 中小企业声明函 54
第四节 谈判保证金函件 55
第五节 通知函 56
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函
谈判邀请函
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受珠海市港珠澳大桥建设协调办公室的委托,拟对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非现场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将优先确定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采购项目编号:440400-202001-032014-0002
二、采购项目名称: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非现场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人民币壹佰玖拾陆万壹仟元整(¥1,961,000.00);
四、采购数量:1项
五、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采购项目内容:食材配送服务一项;
2.报价上限(元):报价采用结算率,结算率上限为100%,超过上限的作无效谈判响应文件处理;
3.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4.谈判编号:ZHWZ2020-008FW;
5.采购人的具体采购需求:详见谈判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6.本项目采购本国产品(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及服务。
7.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8.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等,详见谈判文件。
六、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
3、信用情况: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http://credit.zhuhai.gov.cn/)以下任意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说明:1)、由负责资格性审查委员会于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http://credit.zhuhai.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2)、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上述网站查询页面不能显示供应商相关查询信息的,视为供应商满足上述要求;供应商分支机构不满足信用信息相关要求的,也视为供应商不满足要求。
4、供应商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要求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详见附件1.3“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说明: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只有在采购代理机构处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才有谈判资格;
2、供应商可自行前往现场购买或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购买(购买标书联系方式:熊思韵、0756-3361010、wzzb@zhptc.net),购买谈判文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件)。
(1)供应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经办人的身份证及相关授权文件(经办人如是单位负责人,需提供单位负责人证明书;经办人如是被授权代表,需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资金来往账号(谈判保证金除外):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东风支行
户名: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002025419000015486
3、已经报名的供应商请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gdgpo.com)、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zhuhai.gov.cn)注册登记(已经登记注册的无需重新登记注册),否则影响成交通知书的发放。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20日期间(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不少于5个工作日)到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林海大厦2楼)或电子邮箱(邮箱:wzzb@zhptc.net ) 的方式购买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售价 300元/套(人民币),售后不退。
八、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1月21日15时00分,截止时间前30分钟开始接收响应文件。
九、递交谈判文件地点:珠海市国际科技大厦12楼六号开标室(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88号,体育中心东北侧)。
十、谈判时间:2020年1月21日15时00分
十一、谈判地点:珠海市国际科技大厦12楼六号开标室(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88号,体育中心东北侧)。
十二、本公告期限(3个工作日)自2020年1月15日至 2020年1月17日止。
十三、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代理机构):卢明敏 联系电话:0756-3361075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王炳全 联系电话:0756-3263288
(二)采购代理机构 :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林海大厦二层201室
联系人:古耀明 联系电话:0756-3361092
传真:0756-3361190 邮编:519015
(三)采购人:珠海市港珠澳大桥建设协调办公室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港珠澳路246号
联系人:王炳全 联系电话:0756-3263288
珠海市港珠澳大桥建设协调办公室
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与其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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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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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项目名称: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非现场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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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采购人名称:珠海市港珠澳大桥建设协调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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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合格货物的要求:满足国家及行业强制性标准及规范并实质性满足谈判文件要求。所投货物不可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不允许进口产品进行谈判。 |
|||||||||
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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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结算价(即采购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成本费、运输费、人工费、保险费、检查费、检验费、税费以及服务期内的所有相关食材采购、检验费用在内的全包价。供应商漏报或不报,采购人将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本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结算价=实际采购量×采购人审核后的基准价格×成交结算率 本项目谈判报价采用报结算率方式进行,结算率(谈判报价)不得高于100%,否则其谈判响应文件作无效谈判处理。 |
|||||||||
12.1 |
谈判保证金: 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谈判保证金转到采购代理机构谈判保证金账户(请注明谈判编号),实际支付到账时间以谈判保证金账户开户银行提供的谈判保证金到账凭证所记载的时间为准,谈判保证金逾期未到账的潜在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谈判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 谈判保证金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 户名: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002020719100346788 |
|||||||||
13.1 |
谈判有效期:递交谈判响应文件之日起120个日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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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谈判响应文件数量:正本1份,副本2份,正本与副本有差异的,以正本为准,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电子版文件,光盘或者U盘存贮。 评审时以纸质文件为准。为节省资源,建议供应商双面打印。 |
|||||||||
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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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谈判时间、地点详见《谈判邀请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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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与评审 |
||||||||||
19.1 |
本项目的谈判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其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2人。专家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作为谈判小组成员。 |
|||||||||
19.1.3 |
正式谈判前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 1.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 2.谈判响应文件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或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4.谈判报价不是唯一固定价,或超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报价上限的; 5.服务期(交货期或工期)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6.谈判有效期不足的; 7.谈判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法律、法规和本项目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谈判情形的。 |
|||||||||
20.2 |
谈判结束及供应商提交谈判承诺后,谈判响应仍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将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 最终报价超过预算总价或报价上限的;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谈判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
|||||||||
20.5 |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成交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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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本项目由采购人依照成交候选人排序依法确定1名成交人。 |
|||||||||
23.2 |
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由成交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低于肆仟元的按肆仟元计算。采购代理服务费不在保证金中扣收。 收费标准 = 预算金额×成交结算率×收费费率 + 速算增加额
|
|||||||||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
||||||||||
24.1 |
1、采购人与成交人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谈判文件要求和成交人谈判响应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谈判文件和成交人谈判响应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本谈判文件提供的合同样本(详见合同书格式),该样本或合同资料表中没有约定的条款内容由采购人和成交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对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作出变更。 |
|||||||||
质疑、投诉 |
||||||||||
27.1 |
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受理电话如下: 1、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电话:0756-2602079; 2、珠海市香洲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电话:0756-2525387; 3、珠海市金湾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电话:0756-7263993; 4、珠海市斗门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电话:0756-7253916; 5、珠海市横琴新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电话:0756-8937663; 6、珠海市高新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电话:0756-3629027; 7、珠海市高栏港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电话:0756-7718816; 8、珠海市万山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电话:0756-2212774。 |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金额:预算金额×成交结算率×10%。 (2)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银行出具的足额的银行保函。 (3)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限: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成交人汇入采购人指定账号或提交保函。 (4)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在完成本合同履约完毕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扣除成交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费用及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采购人在合同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或退还银行保函原件。 (5)履约保函须为不可撤销、无条件支付履约保函。 (6)如果成交人不能按照本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采购人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
其他事项:1、凡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评审现场核对的证明文件原件,供应商可将原件直接附于谈判响应文件正本中,或将原件(可不密封)单独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与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逾期递交的将予拒收)。 |
附件1: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表
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审查标准 |
供应商1 |
供应商2 |
供应商3 |
…… |
1 |
供应商已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 |
||||
2 |
供应商满足资格要求且资格证明文件齐全 |
||||
3 |
谈判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
||||
4 |
谈判报价为唯一固定价且未超过项目预算总价或报价上限 |
||||
5 |
服务期(交货期或工期)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
||||
6 |
谈判有效期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
||||
7 |
谈判响应文件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
8 |
谈判响应文件没有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谈判条款 |
||||
9 |
备注 |
填表说明:1.“通过”打“√”,“不通过”打“×”;2.供应商有一项“不通过”,初步审查视为不通过。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说 明
1.适用范围
1.1本谈判文件适用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列明的、获得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监管部门”是指:同级财政部门。
2.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2.4“招标采购单位”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5“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
2.6“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7“服务”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8合格的供应商
2.8.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8.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8.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8.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8.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8.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8.1.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8.2符合第一部分《谈判邀请函》“供应商资格要求”所列特殊条款。
2.8.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第一部分《谈判邀请函》“供应商资格要求”另有约定除外。如果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谈判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谈判协议附于谈判响应文件中;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谈判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参加谈判,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项的谈判。
2.8.4不允许参加本项目谈判的情形,一经发现将均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
2.8.4.1除联合体外,两家或以上供应商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谈判(若有多个包组,则为同一包组):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2)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
2.8.4.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谈判。
2.8.4.3目前处于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状态,不得再参加本项目谈判。
2.9合格的货物
2.9.1供应商提供所有货物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
2.9.2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或行业标准。
2.9.3进口的货物及其配套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或行业标准,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了进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的检验。
2.9.4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2.9.5除非本谈判文件明确约定允许供应商选用进口产品进行响应,否则均视为拒绝选用进口产品进行响应。允许选用进口产品进行响应的,供应商也可以选用符合要求的国产产品进行响应。
2.9.6本次采购的货物中,有列入国家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供应商应选用清单内产品进行响应,并提供相关清单目录;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方允许选用清单之外产品进行响应。
2.9.7满足《用户需求书》所列其它要求。
2.10合格的服务:满足《用户需求书》所列要求。
2.11“成交人”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谈判费用
3.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谈判文件
4.谈判文件的构成
4.1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谈判文件发布后、乃至谈判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1) 谈判邀请函
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 供应商须知
4) 项目需求书
5) 格式文件
6) 在谈判文件发布后、谈判过程中由采购人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4.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谈判响应。
5.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5.1谈判文件的澄清是指采购人对谈判文件中的遗漏、错误、词义表达不清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回答供应商提出的各种问题。谈判文件的修改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文件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修订。
5.2任何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对其收到的对谈判文件的书面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供应商在收到上述答复后,应立即向采购人回函确认。该答复作为谈判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
5.3开标前的谈判文件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人回函确认。
5.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点,但至少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点1日前,并将变更时点书面通知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信息。
三、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6.谈判响应的语言及计量
6.1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6.2除非谈判文件另有规定,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及其与采购人的所有往来文件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谈判响应文件的构成
7.1谈判响应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谈判文件的要求,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少于本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格式》的所有内容。
8.谈判响应文件编制
8.1供应商应当对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谈判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8.2供应商应完整、真实、准确的填写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8.3供应商必须对谈判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8.4如果因为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谈判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9.报价
9.1如谈判文件无特殊规定,价格以人民币填报。
9.2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合同资料表》、《用户需求书》规定的内容进行报价,并按第五部分《谈判响应文件格式》确定的格式进行响应。总报价中不得包含谈判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总报价中也不得缺漏谈判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视为该漏报或不报部分的费用已包括在已报的分项报价中而不予支付。
9.3《分项报价表》填写时应响应下列要求:
1) 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必须标明“免费”;
2)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供应商提交的谈判报价中;
3) 应包含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服务的其他所有费用。
9.4每一种规格的货物或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谈判响应。
9.5 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1)根据《珠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试行)》及《关于<珠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试行)>的政策解释》的规定,在价格评审时,将对符合条件的小型或微型企业给予一定的价格扣除,具体扣除比例以该办法为准。允许采用进口产品采购的项目报价不享受价格扣除。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报价不进行扣除。符合条件的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2) 按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要求,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如供应商非微型企业的,则按小型企业进行价格扣除。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一旦成交将在成交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供应商非微型企业的,则按小型企业进行价格扣除。
4) 供应商同时为小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任两种或以上情况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按最高价格扣减比例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5)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价格扣除:
①供应商拟投产品纳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的,节能产品报价占总谈判报价比例在30%或以上的,对节能产品的价格给予2%的扣除,在30%以下的,对节能产品的价格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②供应商拟投产品纳入纳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报价占总谈判报价比例在30%或以上的,对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给予2%的扣除,在30%以下的,对节能产品的价格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0.备选方案
10.1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响应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谈判响应。(谈判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的除外)
11.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1.1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文件,并作为其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内容详见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格式》中的“资格性文件”。
11.2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格式》中的“资格性文件”要求向谈判小组提供原件核对,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否则将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
12.谈判保证金
12.1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额、币种和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谈判响应的一部分。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2为了方便办理谈判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应备有一个“谈判保证金函件”的信封,该信封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谈判保证金或谈判保证金缴纳凭证;
(2)退保证金说明(原件,谈判保证金不退还至个人账户)。
12.3在规定时间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的谈判保证金,由银行开出回单,采购代理机构不另开收据。(供应商交款时应向银行提供谈判编号);
12.4凡未按规定交纳谈判保证金的,为无效谈判响应。
12.5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2.6成交人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同级国库:
1)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或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违反谈判文件规定,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3.谈判有效期
13.1谈判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谈判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
13.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谈判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谈判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谈判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谈判保证金的规定在谈判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4.谈判响应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14.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提交谈判响应文件,谈判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谈判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 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单位负责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被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在谈判响应文件中附《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14.3 谈判响应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章或签字才有效。(暗标除外)
14.4谈判文件中已明示需盖章签名处,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联合体参加谈判的,除“谈判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联合体各方均须加盖公章外,可加盖由联合谈判协议约定的负责办理谈判响应事宜单位的公章,没有约定的则加盖各方公章),并经供应商单位负责人(联合体参加谈判的,指联合谈判协议约定的负责办理谈判响应事宜单位的负责人,没有约定的则指各方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暗标除外)
14.5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谈判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四、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15.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进行密封。
15.2每一密封信封均应:
(1)标明谈判编号、项目名称,并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2)注明“于(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3)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印章。
15.3如果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5.1条和第15.2条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记的,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5.4谈判响应文件未密封的或在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6.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期
16.1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地点和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接收谈判响应文件。
16.2采购人可以按本须知5.规定,通过修改谈判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受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7.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1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后,可以撤回其谈判响应,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点前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人。从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期至供应商承诺的谈判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谈判响应,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17.3供应商所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在谈判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
五、谈判与评审
18. 谈判仪式
18.1招标采购单位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仪式。谈判仪式原则上应当有采购人代表和供应商代表参加,并可视情况邀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有关单位代表或社会监督员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8.2谈判仪式上,工作人员邀请全体供应商对全部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
19. 谈判小组
19.1 谈判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专家人数及专业构成按政府采购规定确定。谈判小组成员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9.2谈判小组在谈判及评审过程中出现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19.3谈判小组依法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及对谈判响应文件和最终谈判结果进行评审,并据此推荐成交候选人。
20.评审程序
20.1谈判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0.1.1资格性审查。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谈判响应文件中的资格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满足资格要求。
20.1.2符合性审查。由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从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0.1.3对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实行现场告知,由谈判小组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现场及时告知该供应商,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在正式谈判前的初审过程中,若发现谈判响应文件存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列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谈判响应,且不得进入谈判程序。
20.2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应围绕技术、商务、合同条款等内容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供应商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当事人技术、价格和其他重要信息。谈判结束及供应商递交承诺后,仍出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列情况的,谈判响应文件将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
20.3谈判文件的修正:谈判小组调整或修改采购需求内容时(实质性变动的,仅限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应取得谈判小组的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但任何形式的决定须以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和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为前提。供应商对调整或修改不予接受的,可以要求退出谈判,否则将被视为接受此调整或修改并受其约束。
20.4最终报价:谈判结束后,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时间视谈判进程由谈判小组决定)。除非在谈判中谈判小组调整或修改采购需求内容,否则采购人不接受高于前面轮次谈判报价的最终报价。最终报价特殊事项的处理:
20.4.1供应商被授权人未能出席谈判会议或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的,谈判小组有权拒绝该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并以其第一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
20.4.2供应商应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否则最终报价无效,并以其第一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
20.4.3如果谈判过程中,在谈判小组未对谈判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修改的情况下,供应商的本次报价不得高于上一次报价,否则本次报价无效,并以其上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20.4.4若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具体以谈判邀请函为准),根据《珠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试行)》及《关于<珠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试行)>的政策解释》的规定,在价格评审时,将对符合条件的小型或微型企业给予一定的价格扣除(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符合条件的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交《中小企业申明函》,“从业人员”指最近三个月月平均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以上财务年度的指标为准。允许采用进口产品进行响应的项目不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
20.4.5如果在最终报价中,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所报价格相同且均为最低价(并列排名)的情况时(若涉及中小企业价格扣除,则为价格扣除后的最终报价):1)若存在选用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报价的,则排序靠前。2)若不存在前述情况,则并列排名的最低报价供应商将进行重新报价,重新报价不得高于上一次的报价(否则以其上一轮报价为准),直至只有一家供应商的报价低于其它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各供应商的最后一轮报价视为其最终报价。
20.5推荐成交候选人。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成交候选人。
20.6对成交候选人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谈判小组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21.发布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
21.1定标程序。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人;也可以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具体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2 成交人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成交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替补候选人的设定与使用
22.1 成交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人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但成交资格只顺延给成交候选人),也可以直接重新组织竞争性谈判。
23.采购代理服务费
23.1成交人应按有关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23.2 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24.合同的订立
24.1 采购人与成交人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谈判文件要求和成交人谈判响应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谈判文件和成交人谈判响应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4.2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应将政府采购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见证,采购人应将经见证的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5.合同的履行
25.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25.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照24.2的规定备案。
七、质疑、投诉
26.质疑
26.1如果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与答复。
27.投诉
27.1供应商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八、适用法律
28.适用法律
28.1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谈判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
第四部分 项目需求书
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非现场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用户需求书
一、总则
1、本项目为采购人食堂配送肉菜和副食品等年度服务。
2、所供的物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要求。
3、供应商需承诺所供的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如不符合谈判响应文件所描述的质量标准,必须退货并承担违约责任。
4、所供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货真价实,均能提供相应批次的合格检验证明。
5、谈判货物必须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
6、成交人必须负责成交货物的运输、质量检测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人负责。
7、成交人不得将成交项目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8、成交人除不可抗力,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成交人。因成交人原因延误交货日期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成交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9、成交人不得变更成交物品,应严格按招标要求(含商标、名称、产地、规格和重量等)供应,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书面向采购人申请。
10、采购人按合同对商品进行认真验收,采购人有权进行不定期检查,成交人未能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 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或供货时的商品与成交时的样板不符,招标人给予书面警告,成交人无条件收回所供应的食品并给予采购人书面答复说明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成交人负责,并在1小时内更换好所需食品,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供应资格。
11、成交人须开具国家正式发票。成交人按成交人配送货物的销售额开具发票。
二、项目具体内容
(一) 供应品种
成交人应根据采购人的计划和要求,负责采购和供应肉类、水产、蔬菜、干货、调料、水果等副食品。采购人以《食品采购计划单》的书面形式,将需要采购的食品通知成交人,成交人根据该计划单所列明的食品品名、数量、质量及包装要求组织筹措供应。
合同履行过程中,成交人须按采购人的采购要求进行配送,否则,采购人有处罚成交人的权利。
(二)供应方法
1、制定计划:采购人在每日17 时前,将第二天采购计划通知成交人,由成交人派人到采购人处领取《食品采购计划单》。若发生计划不准确或不及时或有疏漏等情况,成交人有义务提醒采购人修正计划单。
2、筹措物资:成交人根据采购人的《食品采购计划单》。组织食品筹措、加工、生产,按规定的品名、数量、质量要求进行供应。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食品供应品种时,须经采购人同意后实施。
3、交货时间、地点:成交人须按照采购人当日的计划,每日上午6:00点前将当日所应供食品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4、食品验收:成交人将副食品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指定相关人员对副食品的品种、数量、质量进行逐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若发现与采购人要求不符的情况,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人纠正。
(三)供应质量
成交人供应的各类副食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所供副食品优质新鲜,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并有完整的销售合格标注或证书。成交人供应的蔬菜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食品中污染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规定和采购人有关的质量要求,严格遵守珠海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供应质量必须经过粗加工,食用率达 95%以上。供应的肉类、禽蛋类、水产类食品,必须符合相关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要求,必须符合采购人提出的有关特殊要求和质量标准。如出现质量问题或保质期不足的情况,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所提供的物品或食品。若因食品质量引起食物中毒(经工商、卫生防疫部门鉴定),成交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供应资格。
3.1 瓜果蔬菜、辅料、佐料
1) 供应产品的质量要求:辅料、佐料类必须为正规厂家的产品,瓜、果、蔬菜必须是优质货品,不得含有残留农药或污染物,成交人必须保证所供应的蔬菜符合卫生质量标准,同时承担因所供蔬菜问题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卫生质量指标,应符合我国无公害蔬菜上的卫生指标规定。
项目 |
指标( mg/kg ) |
甲胺磷 |
不得检出 |
甲拌磷 |
不得检出 |
氧化乐果 |
不得检出 |
甲基对硫磷 |
不得检出 |
呋喃丹 |
不得检出 |
百菌清 |
≤1.0 |
多菌灵 |
≤0.5 |
汞(以 Hg 计) |
≤0.01 |
铅(以 Pb 计) |
≤0.2 |
砷(以 As 计) |
≤0.5 |
氟(以 F 计) |
≤0.5 |
硝酸盐(以 NaNO3 计) |
瓜果类≤600;叶菜根茎类≤1200 |
亚硝酸盐(以 NaNO2 计) |
≤4 |
2) 具体感观要求:
从蔬菜色泽看,各种蔬菜都应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颜色,大多数有发亮的光泽,以此显示蔬菜的成熟度及鲜嫩程度;
从蔬菜气味看,多数蔬菜具有清馨、甘辛香、甜酸香等气味,可凭嗅觉识别不同品种的质量,不允许有腐烂变质的亚硝酸盐味和其他异常气味;
从蔬菜滋味看,因品种不同而各异,多数蔬菜滋味甘淡、甜酸、清爽鲜美,少数具有辛酸、苦涩等特殊风味以刺激食欲,如失去本品种原有的滋味即为异常;
从蔬菜形态看,应尽量避免由于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各种非正常、不新鲜的蔬菜,例如萎蔫、枯塌、损伤、病变、虫害侵蚀等引起的形态异常等。
叶菜类:大白菜、小白菜、菠菜、甘蓝、荠菜、空心菜、茼蒿、苋菜、芹菜等绿叶菜类。
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枯黄叶、病叶、泥土、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无烧心焦边、腐烂等现象,无抽苔(菜心除外),无畸形、异味,结球叶菜要结球适度,花椰菜应新鲜洁白,不带叶麸,无畸形花。
茄果类:番茄、茄子、甜椒、辣椒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果实整洁,成熟度适中,番茄花蒂不明显,无裂果及空洞现象,茄果不能有裂蒂及果皮变硬现象,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
瓜果类:黄瓜、冬瓜、丝瓜、苦瓜、南瓜、毛节瓜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形状、色泽一致,瓜条均匀,无疤点,无断裂,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
根菜类:萝卜、胡萝卜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皮细光滑,大小均匀,肉质脆嫩致密新鲜,无腐烂、畸形、裂痕、糠心、异味,不带泥沙,不带茎叶和须根。
薯芋类:马铃薯、芋、姜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色泽一致,不带泥沙,不带须根、茎叶,不干瘪,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病虫害斑,马铃薯无发芽,皮不变绿。
葱蒜类:葱、蒜、韭菜、洋葱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允许葱、青蒜类保留干净须根,葱、蒜、韭菜不带老叶,蒜头、洋葱去根去枯叶,可食部分新鲜幼嫩,无腐烂、畸形、异味。
豆类:扁豆、豌豆、毛豆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形态完整,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豆荚类新鲜、幼嫩、均匀,豆仁类籽粒饱满,较均匀,无发芽,不带泥土杂质。
水生菜类:藕、慈菇、茭白、马蹄、菱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嫩,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和杂质,不干瘪,茭白不黑心。
食用菌类:蘑菇、草菇、香菇、木耳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蘑菇、草菇菌盖圆整略展开,柄粗壮,菌膜紧,菇柄切削平整,不浸泡水(蘑菇允许浸盐水保鲜),新鲜,无杂质,无畸形菇,无腐烂、异味。
芽苗类:绿豆芽、黄豆芽、香樁苗等。
芽苗幼嫩,不带豆壳杂质,新鲜,不浸水,无腐烂、异味。
3) 食品供应链要求:所有食品的来源必须清晰。蔬菜来源应当于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自有基地、商品菜基地或蔬菜专业流通市场,严禁收购散户农民的蔬菜供应。
3.2 肉类:
1)所供货物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家食品部门的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肉类保证来源于正规肉联厂,供货时须提交肉联厂的验收单及当批次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原件备查),鲜肉确保每日新鲜,冷冻肉要求肉体冻实而坚硬,无化冻现象,肉质紧密而有弹性,色泽均匀,不粘手,交货时干净、新鲜、无异味,冷冻鱼类要求鱼眼睛清亮,角膜透明,鳞片上覆有冻结的透明黏液层,皮肤天然色泽明显。
2)所有货物规格符合采购人提交的日采购计划中明确的具体需求。
3)冷冻禽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 90%,冷冻肉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 92%,冷冻水产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 82%,解冻时间为 4 小时以内(室温 20℃)。所有冷冻食品要求清晰列出产品品牌、规格、类型、包装方式、包装净重、含冰量等相关参数。
3.3 干货及腊味:
干货制品的质量基本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干爽,不霉烂、整齐、均匀、完整,无虫蛀、无杂质,保持应有的色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营养丰富、绿色安全、海味浓郁、易存放、食用方便,保质期长。从加工、包装、运输、贮存到销售全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尤其是二氧化硫残留量、总砷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木耳类的水分含量不能超过国家标准要求,采购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的干货制品进行品质抽检,对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干货制品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
(四) 产品配送要求
1、 交货期:每次根据采购人的电话或其它方式通知订购品种、数量后,按时运送物品到指定地点,成交人随货提供注明货物名称、单位、数量、售价及总金额的商品送货清单,作为采购人入库验收之凭证。
2、 交货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港珠澳路246号4层食堂。
3、 包装要求:包装与标志要求:包装: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标志:每件包装必须按《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贴标签,并标明产地、品种、净含量、生产单位及地址和采收日期。
4、 运输要求: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蔬菜应小心轻卸,严防机械损伤。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5、 数量方面要求:保证配送品种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货数量为准,成交人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两份的送货清单,供双方验货后签字确认,双方各持一份,作为送、收货的凭证。
6、 每次根据采购用户的通知订购品种和数量后,24 小时内送货,具体送货时间由采购用户通知时约定,由采购人指定负责人验收过秤记录。对于不符合质量的品种采购人可退货或换货(由于产品质量而造成员工或宾客发生安全事故时,成交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五) 定价方式
结算价=实际采购量×采购人审核后的基准价格×成交结算率
以每月第一周(由采购人与成交人双方共同商定一天)珠海市夏湾豪骏批发市场、拱北市场或周边市场的同类货物(中等以上质量)考察价格的平均价下调 10%作为当月基准价格。当月基准价格一经确定,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受市场物价波动影响,不得调价。
(六)供应结算
1、结算时,必须凭采购人所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方可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2、成交人每天按照采购人验收的实际数量和双方规定价格开票,结算时,双方对当月供应金额核对无误后,由采购人财务依据相关的财政支付程序向成交人付款。
3、成交人每月 5 号前必须提供上月配送结算清单送采购人财务部门核对,15号前采购人依照对账结果一次性支付上月货款。
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七)购买公众责任险
供应商须承诺一旦成交即购买公众责任险(采购人作为被保险人),且保险期限内最高赔偿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
(八)服务安排
1、如果推荐的成交人放弃成交资格,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签订合同,则采购人可按推荐的成交人排名顺序依次确定递补成交服务资格成交人,亦可决定组织重新招标。
2、如果推荐的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经招标人查证、或以其他方式取证证实其谈判资料造假而被取消成交资格的,则采购人可按推荐的成交人排名顺序依次确定递补成交人,亦可决定组织重新招标。
注:本项目要求未尽事宜,供应商须无条件按照采购人的合理要求执行。
第五部分 格式文件
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非现场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人):
乙方(成交人):
丙方(经营管理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年 月 日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非现场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谈判的结果(谈判编号: ),珠海市港珠澳大桥建设协调办公室作为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非现场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的甲方,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大队作为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非现场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的丙方,委托 (乙方)按谈判文件和谈判响应文件要求开展工作,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三方共同遵守如下条款(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在实施过程中三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非现场办公区食堂服务单位为:珠海市港珠澳大桥建设协调办公室、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大队、珠海市商务局口岸分局、珠海市交通规划研究与信息中心、珠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执法大队、珠海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等(以下简称“各用餐单位”)。
第一条 预算金额、合同标的、服务期、履约保证金
(一)预算金额:人民币壹佰玖拾陆万壹仟元整(¥1,961,000.00)
(二)合同标的:按照合同约定,乙方为丙方配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瓜果蔬菜、肉类、干货及腊味等食堂食材。
(三)服务期: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至 年 月 日(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金额:预算金额×成交结算率×10%。
(2)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银行出具的足额的银行保函。
(3)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限: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汇入甲方指定账号或提交保函。
(4)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在完成本合同履约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费用及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甲方在合同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或退还银行保函原件。
(5)履约保函须为不可撤销、无条件支付履约保函。
(6)如果乙方不能按照本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甲方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条 食材供应质量:详见附件《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非现场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用户需求书》。
配送要求:详见附件《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非现场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用户需求书》。
公众责任险:乙方为本项目购买公众责任险(丙方作为被保险人),且保险期限内最高赔偿额人民币 万元,并在合同服务期内持续有效。
供应价格
以每月第一周(由丙方与乙方双方共同商定一天)珠海市夏湾豪骏批发市场、拱北市场或周边市场的同类货物(中等以上质量)考察价格的平均价下调 10%作为当月基准价格。当月基准价格一经确定,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受市场物价波动影响,不得调价。
结算价=实际采购量×丙方审核后的基准价格×成交结算率;
成交结算率为 ;
包括所有成本费、运输费、人工费、保险费、检查费、检验费、税费以及服务期内的所有相关食材采购、检验费用在内的全包价。
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1、结算时,必须凭丙方所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方可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2、乙方每月按照丙方验收的实际数量和双方规定价格开票(发票抬头为甲方及各用餐单位),结算时,双方对当月供应金额核对无误后,由丙方提交甲方及各用餐单位财务依据相关的财政支付程序向乙方付款。
3、乙方每月 5 号前必须提供上月配送结算清单送丙方财务部门核对,15号前丙方依照对账结果提交甲方及各用餐单位一次性支付上月货款,货款将以转账形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下列账户(乙方开户银行: ;乙方账号: )乙方如变更该账户,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否则导致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因甲方及各用餐单位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及各用餐单位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及各用餐单位已经按期支付。
第七条 丙方权利义务
(1)丙方在每日17 时前,将第二天采购计划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到丙方处领取《食品采购计划单》。若发生计划不准确或不及时或有疏漏等情况,乙方有义务提醒丙方修正计划单。
(2)丙方指定专人验收货物,验收人在《验收单》上签字后视为确认验收。
(3)丙方按合同对商品进行认真验收,丙方有权进行不定期检查,乙方未能履行谈判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 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或供货时的商品与成交时的样板不符,招标人给予书面警告,乙方无条件收回所供应的食品并给予丙方书面答复说明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负责,并在1小时内更换好所需食品,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供应资格。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履行合同前必须提供有效的“二证”,即《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保证以上“二证”在合同履行期间一直有效。
(2)乙方应当确保所提供各类食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所供食材优质新鲜,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并有完整的销售合格标注或证书。乙方供应的蔬菜食材,必须符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中污染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规定和丙方有关的质量要求,供应质量必须经过粗加工,食用率达95%以上。供应的肉类、禽蛋类、水产类食材,必须符合相关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要求,必须符合丙方提出的有关特殊要求和质量标准。乙方应当保证货物未过期变质,非腐烂变质,如因乙方提供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或保质期不足的情况,丙方有权拒绝接受所提供的物品或食材。若因食材质量引起食物中毒(经工商、卫生防疫部门鉴定),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需支付因上述乙方过错导致的赔偿金及丙方的损失应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乙方应当按丙方所提供的配送单在指定时间、指定地方交付货物。如果交付货物的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而丙方同意接收的,双方应当按照接收货物的实际品种、规格和数量进行计价;如果丙方不同意接收的,乙方应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负责及时更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乙方不能及时更换货物的,按不能交付货物处理。
(4)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须向丙方提供货物的售后服务,不得推诿。
(5)乙方配送货物的包装箱不得污秽不洁或严重破损。
(6)乙方应督促和教育送货的工作人员保持个人清洁卫生,遵守本单位和丙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在食堂的工作区域内随意走动。
(7)违约责任:未在指定时间内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质量未达约定要求,造成丙方所属的食堂未能按时提供合格餐饮,乙方须支付违约金5000-30000元,并赔偿由此产生的丙方损失。
第九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履行期内,甲、乙、丙三方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15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同意对方要求。
(2)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①乙方配送的货物出现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或其他感官性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一个月之内出现同类同样达两次或以上的;
②乙方出现配送不及时造成丙方不能正常开餐,影响机关办公又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三方另行协商签定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或国家政策变动等因素,甲乙丙三方可提前终止合同,不予追究三方责任。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向丙方交付质量不合格的食材,丙方有权拒绝接收或退换货。因上述原因导致丙方向乙方退换货,乙方应承担以下的违约责任:
1.若发生部分食材需要退换,乙方应按需退换的食材总价的50%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2.若发生全部食材需要退货,乙方按当天食材总价的200%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3.退换货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
4.若因乙方提供食品的质量问题引致食物中毒等情况或其他事故(经相关部门鉴定属乙方供应的食品所引起),乙方除承担由此产生的人员治疗费用和法律后果及责任外,乙方须支付违约金20000元。
5.如发生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乙方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法律后果外须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甲方损失。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时间超过半小时将食材交付于丙方,视同延迟送货,乙方应承担以下的违约责任:
1. 超过半小时(含),乙方只可收取当天食材总价80%;
2. 超过壹小时(含),乙方只可收取当天食材总价50%;
3. 超过两小时(含),丙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按时足额支付货款,从逾期之日起以应付而未付金额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法
1、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三方无条件服从该鉴定的结论;
2、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A 种方式解决。
A: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B: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天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不可抗力发生地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 份,一份送招标代理机构见证存档,一份送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处理。
附件《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非现场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用户需求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地址: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名: 开户名: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账号: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见证意见:合同条款与谈判文件、成交人的谈判响应文件无偏离。
见证单位: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项目合同为甲方丙三方方共同签订合同。
2、本合同样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内容由采购人和成交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对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作出变更。
第一节 合同书格式
第二节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一、资格性文件
1.1谈判响应函
致:(采购人/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依据贵方 (采购项目名称、谈判编号) 项目的谈判邀请,我方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
1、资格性文件:
1.1谈判响应函;
1.2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1.3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1.4关于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2、商务文件:
2.1供应商综合概况;
2.2商务条款响应表;
3、技术文件:
3.1服务承诺书
3.2服务方案;
4、经济价格文件:
4.1第一次报价一览表;
4.2最终报价一览表。
在此,我方声明如下:
1.同意并接受谈判文件的各项要求,遵守谈判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报价(详见经济价格文件)。
2.谈判有效期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120 天,如果成交,则自动顺延至合同验收之日。
3.我方已经详细阅读全部谈判文件及其附件,包括澄清及参考文件(如果有的话)。我方已完全清晰理解谈判文件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含糊不清和误解之处,同意放弃对这些文件所提出的异议和质疑的权利。
4.我方已毫无保留地向贵方提供一切所需的证明材料。
5.我方承诺在本次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一切文件,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均为真实和准确的,绝无任何虚假、伪造和夸大的成份,否则,愿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6.我方完全服从和尊重评委会所作的评定结果,同时清楚理解到报价最低并非意味着必定获得成交资格。
7.我方同意按谈判文件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服务费。
供应商: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邮件: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公章):
开户银行:
账号:
日期:
注:粘贴谈判保证金转账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1.2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
致:(采购人/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
签发日期: 单位(盖公章):
代表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说明:供应商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面)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反面) |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致:(采购人/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我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负责人),现授权 (单位名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项目名称、谈判编号)的谈判活动。代理人对该项目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单位负责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私章):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签发日期:
说明:1.有效期限:与本公司谈判响应文件成交注的谈判有效期相同,自开标之日起生效。
2.谈判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则本表不需提供。
3.谈判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人的,须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正面) |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反面) |
1.3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致:(采购人名称)、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关于贵方 (采购项目名称、谈判编号) 的谈判邀请,本单位愿意参加谈判,提供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货物及服务,并声明:
1. 本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谈判文件中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如有需要,可随时向采购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核查)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如有需要,可随时向采购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核查)
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如有需要,可随时向采购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核查)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原件)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本单位符合谈判文件第一部分《谈判邀请函》“供应商资格要求”所列下述特殊条款:
2.1我单位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我单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http://credit.zhuhai.gov.cn/)以下任意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说明:1)、供应商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由负责资格性审查人员于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http://credit.zhuhai.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2)、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
本单位与参加本项目谈判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以下情形:
4.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4.2 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
5.本单位参加本次采购前没有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6.本单位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7.本单位已清楚谈判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
说明:1、上述声明中,约定谈判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的,谈判响应文件中必须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否则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
2、供应商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评审过程中乃至定标后,如发现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料不合法或不真实,将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4关于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致:(采购人/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我单位郑重声明:自本项目谈判之日起向前追溯三年,我单位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注:
如不提供本声明函或不按本格式提供声明函,将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
供应商对其所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评审过程中乃至确定成交结果后,如发现供应商所声明内容不真实,则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允许联合体参加谈判的项目,供应商为联合体的,本声明函应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商务文件
2.1供应商综合概况
项目名称: 谈判编号:
(供应商对自身情况进行介绍)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2商务条款响应表
项目名称: 谈判编号:
序号 |
谈判文件要求 |
供应商响应 |
偏离情况 |
说明 |
1 |
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了多证合一,则仅需提供合证后的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
2 |
提供谈判文件第一部分中“供应商资格要求”规定的资质证书(如有) |
复印件 |
||
3 |
供应商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
在“关于资格的声明函”中承诺,原件 附件(2)我要登录 ![]() ![]() 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注餐饮招标通 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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