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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春雷计划产品抽检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招标详情

项目编号:SCCC-2020-TP-003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春雷计划产品抽检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中国·四川(乐山)

采购人: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制

代理机构:四川川采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01月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 3

第二章 谈判须知 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4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15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16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16

第七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0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20

第九章 评审方法 21

第十章 采购合同 29


第一章 谈判邀请

四川川采招标有限公司(采购组织机构)受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购人)委托,拟对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春雷计划产品抽检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前来参加谈判洽谈。

一、项目编号:SCCC-2020-TP-003

二、项目名称: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春雷计划产品抽检服务采购项目

三、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四、项目内容简介: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拟对一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服务,现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服务供应商。

(具体项目内容见谈判文件第五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1供应商不得具有限制或禁止谈判情形;

6.2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6.3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资格条件:

7.1供应商须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证书;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

七、供应商报名及谈判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本项目报名费用:人民币500元/份。

现场报名:供应商自2020年 1 月 15 日至2020年 1 月 16 日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川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乐山市市中区凤洲路1815号3楼6号 获取。供应商报名时须现场提供书面递交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名费现场现金支付。

注:

1)采购文件发出后报名费不予退还,供应商谈判资格不得进行转让。

2)在本项目报名时,供应商须提供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出示加盖单位鲜章的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介绍信格式见采购公告附件,格式及内容不得更改。

八、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 1 月 19 日14:00 (北京时间)。

谈判时间:2020年1月 19 日 14 :00 (北京时间)。

谈判响应文件必须在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并提交。逾期送达的谈判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本次谈判不接受邮寄、快递的谈判响应文件。

九、谈判地点:四川川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乐山市市中区凤洲路1815号3楼6号

十、本项目采购活动将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市中区龙游路北段269号

联 系 人:罗老师

联系电话: 13980262822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川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乐山市市中区凤洲路1815号3楼6号

邮 编:614000

联 系 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833—2100051

2020年01月14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邀请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数量

不少于3家

2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3

评审方法

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预算:29.0万元(人民币大写: 贰拾玖万元整 );

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5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最高限价:29.0万元(人民币大写: 贰拾玖万元整 );

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6

无偿、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响应文件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

2、供应商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鲜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注:

1、本项目供应商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由评审委员会现场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20分钟。

2、供应商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说明、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若在项目评审后等发现其项目成本明显高于其说明、证明的,供应商担承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行为情形的相关法律责任。

3、项目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要求。

7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格式见本谈判文件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活动的,联合体谈判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谈判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4、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5、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6、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评审时认定其中小企业身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在参加采购活动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认定处理。

二、监狱企业价格扣除

1、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采购政策。

2、对于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的本项目,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价格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供应商在编制本项目响应文件时,应当就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在响应文件中进行监狱企业声明(格式见本谈判文件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无声明的不享受上述的价格扣除,虚假声明的按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成交处理。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采购政策。

2、对于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价格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供应商在编制本项目响应文件时,应当就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在响应文件中编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本谈判文件格式见本谈判文件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无声明的不享受上述的价格扣除,虚假声明的按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成交处理。

四、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惩戒

1、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五)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相关专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或者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将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九)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十)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十一)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十二)在相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十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四)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十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2、供应商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采购法律法规构成行政处罚的,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供应商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向社会公告,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1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采购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

4、对已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惩戒,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注: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的方式进行惩戒。)

5、供应商在编制本项目响应文件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声明及承诺(格式见本谈判文件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无声明及承诺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8

谈判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评审结果等将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9

谈判文件、谈判过程、谈判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四川川采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833-2100051。

10

成交通知书领取(实质性要求)

1、本项目成交通知书在本项目成交公告的同时发出(发出日期以成交通知书中的落款日期为准);

2、成交公告中的成交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并同时一次性缴纳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

3、成交人逾期不领取成交通知书的,视为放弃成交。

供应商须对此条款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全面响应承诺(格式见本谈判文件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未承诺或承诺不全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1

供应商询问与质疑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询问与质疑均由四川川采招标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和答复。

2、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的询问与质疑,采购人不予受理和答复,询问与质疑的内容需要采购人答复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提请采购人回复后,由代理机构统一答复。

3、供应商的所有询问、质疑以书面形式并现场提交以外的其他形式提出的,不予受理和答复,即便有答复的,答复无效。

4、本项目不接受除当面递交以外的其他递交形式(如快递、邮寄、电子邮件、QQ、微信等)递交的供应商询问、质疑。

5、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条款的内容,因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询问、质疑,由此而造成的供应商权利失效和其他各类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6、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7、本项目询问、质疑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833-2100051。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洲路1815号3楼6号。

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2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监管部门,即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联系电话: 2437026

联系地址: 市中区龙游路北段269号

邮政编码: 614000

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3

本项目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

采购人:

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 罗老师

采购代理机构:

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刘老师

回避:

1、供应商与上述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其回避;

2、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3、上述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4、供应商如有回避申请,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时,一并单独提交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如收到回避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对属于应当回避人员通知其回避。

14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名单

依据采购代理协议内容或采购人书面通知: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名单是: 无

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15

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盖章

1、(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当分别准备谈判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谈判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部分各正本1份、副本2份,用于报价审查的报价文件一式三份。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2、(实质性要求)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供应商响应文件因其编制版面、排版等原因,在同一页面中如有多处要求供应商签署、盖章的,此页面有供应商一个签署、盖章即视为供应商完全响应盖章要求。

3、谈判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鲜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4、(实质性要求)谈判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谈判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部分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对于报价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也须胶装成册;其他清单报价可不胶装成册。

5、谈判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6、(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要求加盖鲜章的地方加盖单位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7、谈判响应文件统一用A4(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图纸或其他需要大幅纸张展现的或谈判文件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幅面纸印制。

8、响应文件正本每页加盖有供应商鲜章。

16

响应文件的密封、包装和标注

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的封面上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2、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正副本、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部分正副本和采购文件要求单独提交、报价文件,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谈判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谈判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部分”、、“报价文件”字样,并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密封章(供应商鲜章)。

4、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因页数较多,无法按上述要求密封在一个包装袋内的,可以自行分装,但封面应明确表明分装的内容。

5、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17

供应商异常经营、信用记录应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代理机构将参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供应商截止投标当日的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其他参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与本项目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签收时,若存在上述不良记录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18

响应文件拒收情形

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1、在递交响应文件时,未按采购文件密封包装要求单独密封包装递交如下资料的:

(1)谈判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

(2)谈判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部分);【内含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

(3)报价文件;【一式三份】【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

(4)要求单独密封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2、存在本须知附表19规定情形的;

3、通过邮寄、快递等非面呈方式递交响应文件的;

4、递交响应文件时不按实办理递交手续的。

注:

(1)响应文件接收时间段为: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小时内,具体接收时间段由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实情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执行。

19

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实质性要求)

1、本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现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格式见本谈判文件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成交后签订合同前提交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给采购人。

2、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成交无效。

3、供应商提供虚假承诺的,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未尽事项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20

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

参照《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进行认定。

注:1、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四川省省外供应商按所在地相关标准执行。

3、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21

现场踏勘

本项目不组织,由供应商自行现场踏勘,费用自行承担

22

答疑会

本项目采购人不组织答疑会

23

采购代理服务费(实质性要求)

1、经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协议约定,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方收取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包含在报价总价之中),具体为: 7000元 。

2、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未交纳的,视为不领取成交通知书,即放弃成交。

供应商须对此条款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全面响应承诺(格式见本谈判文件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不承诺或承诺不全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24

谈判文件中的日期及时间说明

1、谈判文件中标注的日期,均为公历;

2、谈判文件中标注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24小时制;

3、谈判文件中对日期及时间说明已有明确标注的,按其标注。

25

强制、优先、扶持采购政策要求

强制、优先、扶持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 第二章 十一、促进、支持、惩戒、强制、优先、扶持采购政策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26

本谈判文件电子文档使用风险告知

本文件采用wps office文字编辑软件制作底稿,供应商的阅读、使用本文件电子文档时,请自行注意使用相应的软件,出现阅读、使用风险,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7

谈判文件解释

1、谈判文件中的规定如有前后不一致的,按相同事项在文件表述的先后顺序,以靠前的表述为准;

2、谈判文件中的相关表述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背离或冲突的,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二、总 则 三、谈判文件 四、响应文件 五、评审 六、成交事项 七、合同事项 八、谈判纪律要求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十、禁止、限制采购政策要求

十一、促进、支持、惩戒、强制、优先、扶持采购政策要求

十二、其 他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拟对一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服务,现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服务供应商。

二、服务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数量

单位

1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春雷计划产品抽检服务采购项目

1

附表:指定抽检品种与检验指标(265批次)

序号

产品类别

测试项目

检测批次

1

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次性塑料餐具或纸材质类餐具)

一次性塑料餐具:标志、容积偏差、负重性能、跌落性能、耐热水、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纸材质类餐具(纸碗、纸杯):感官指标、容量偏差、渗漏性能、荧光性物质、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Рb计);纸餐盒:标志、耐温试验、负重性能、荧光性物质、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

40

2

直接接触人体服装

使用说明、纤维成分、偶氮、PH值、耐水色牢度、耐酸碱汗渍色牢度、耐干湿摩擦色牢度、耐唾液色牢度

40

3

书皮

塑化剂

40

4

课业簿册

簿册规格、内芯用纸、硬面簿压槽、内芯芯页、标注张数、断线、纸张破洞、白页、脏迹、施胶度、装针质量、纸张定量、破页、印划线、标志、危险锐利尖端、白度

40

5

书写类、美术类、胶粘类、修正类等4类文具

苯系物、可迁移元素、游离甲醛超标、甲醛、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

55

6

涂料

防水涂料:固体含量、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撕裂强度、粘结强度;内墙涂料:在容器中的状态、施工性、低温稳定性、涂膜外观、游离甲醛;

40

7

插线板

标志、尺寸检查、防触电保护、分断容量、绝缘电阻、电气间隙、拔出插头所需力、机械强度、爬电距离

50

合计

265批次

三、项目要求

3.1技术要求:(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必须提供专业的独立采样服务,安排2名及以上人员与专用车辆开展采样工作,提供现场采样工具、容器等设备,抽样期间工作人员和车辆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样品采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和掌握样品采集方法和相关技术要求。

2、抽样由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陪同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抽样。

3、每个样品均由供应商按规定统一编号、登记、封存。样品采集后,供应商应按要求及时将样品由专人送达,并具备有储运条件的设备。

4、采集的样品在贮存、运输等过程中,供应商应采取适当保护措施,避免包装破损及样品之间的交叉感染。送达实验室的样品标签不得涉及企业信息。

5、供应商发现不合格样品和问题样品,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报告。

6、供应商必须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并对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样品送检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直接交付委托检验的监管部门。供应商不得对外发布,也不得报告上级或其他单位。

7、供应商应当细化编制抽检实施方案。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检测项目、检测标准/参数、判定依据/参数等服务。

3.2服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3.2.1服务期限要求: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服务完成。

3.2.2服务地点要求:按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3.3采购合同内容条款要求:

3.3.1付款方式:

1)本项目具体付款方式由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2)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等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3.3.2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设履约保证金

3.3.4验收及质量要求:

1)符合或达到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2)符合本项目的采购文件的要求;

3)符合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的要求;

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3.5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均负有赔偿责任,同时需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2)如因乙方在履行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3.6争议解决办法

1)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该进行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费或诉讼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3)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3.4履约能力要求:

履约能力包括竞标人的服务能力、业绩等与竞标人履约本项目的相关综合能力(但不含竞标人资质、资格要求中要求竞标人具有的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内容)。根据本项目实际,竞标人需要结合本项目的具体要求,响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的内容:

3.4.1竞标人服务方案

服务方案应包括本项目实施方案、专业技术方案等内容。具体由竞标人根据本项目特点及要求编制。

3.4.2竞标人业绩证明

竞标人需结合本项目的实际要求,提供竞标人类似业绩方面的证明材料。

3.4.3人员任职资格要求

竞标人需结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提供能及时完成本项目的人员配置证明材料。

3.5其他商务要求:

3.5.1报价要求:(实质性要求)

1)本表报价是供应商全部完成本项目所有的服务内容的全部工作、服务内容的综合最终报价,包括供应商履约过程中的人工、机具、差旅、保险、税金、验收、评估、资料制作、抽样费、检测费用、购样费、成果提交、后期服务(如有)、合理利润及与供应履约本项目所需要的其他所有费用。采购人在项目结算时不再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如出现在响应报价估算错误等引起的损失由竞标人自行承担。

2)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失信企业的优惠与惩戒在此竞标人实际报价的基础上由评审委员会按政策执行。

3.5.2其他相关事宜:

1)本项目因涉及户外抽样作业,成交供应商签订本项目采购合同后,须为本单位履约本项目相关作业人员购置安全责任或人身意外保险,项目履约期间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竞标供应商须对本项要求作全面的认知并单独作出书面承诺,未按要求作书面承诺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2)在本谈判文件中没有提及的与本项目履约切实相关的事宜,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时按明细约定或后续补充约定(约定的内容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注意:本章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审,如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应当认定谈判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评审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第七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

1.2 评审工作由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审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评审委员会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等是否满足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采购单位对谈判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根据需要要求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五)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七)向采购单位、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评审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评审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评审委员会评价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对于供应商而言,除评审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以及经过谈判供应商按规定变动并提交的响应文件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谈判程序

2.1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评审委员会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谈判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谈判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2.1.2评审委员会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以及评审过程中,发现本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

(1)谈判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

(2)谈判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6)谈判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谈判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出现本条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向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和评审委员会无法依法组建的情形外,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性检查。

评审委员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供应商资格审查的范围不能超过谈判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本项目资格性审查的具体内容为:

序号

审查事项

证明材料内容

合格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材料。

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有效、符合谈判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并印制、签署、盖章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3

法定代表人和谈判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书(原件)。

有效、符合谈判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并印制、签署、盖章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

5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原件)。

6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原件)。

有效、符合谈判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并印制、签署、盖章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

7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承诺函(原件)

有效、符合谈判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并印制、签署、盖章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

8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承诺函(原件)

9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原件)

有效、符合谈判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并印制、签署、盖章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不得具有限制或禁止竞标情形

1、禁止竞标情形声明及承诺书(原件);

2、限制竞标情形声明及承诺书(原件);

有效、符合谈判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并印制、签署、盖章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

11

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声明及承诺书(原件);

12

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声明及承诺书(原件);

13

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供应商须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证书;

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有效、符合谈判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并印制、签署、盖章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

注意: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充足材料以证明完全满足上述要求,经审查任意一项不合格做无效响应处理。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资格审查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不签字的,不影响资格审查报告的有效性。

2.2.3评审委员会应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谈判的内容。

2.2.4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对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得违背采购法和谈判文件规定。

2.2.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谈判。

2.4.1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

2.4.2每轮谈判开始前,评审委员会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谈判内容。

2.4.3在谈判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技术要求,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4.5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评审委员会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评审委员会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4.6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谈判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谈判完成后,评审委员会应出具谈判情况记录表,谈判情况记录表需包含谈判内容、谈判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谈判结束后,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5.2谈判结束后,如谈判小组认为有必要多轮报价的,供应商除首次报价(递交文件时一并提交的报价)外的后续轮次报价在现场填制(报价表由代理机构提供),现场密封提交。

2.5.3谈判结束后,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工程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如谈判小组要求多轮报价的,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4供应商报价应当签字或加盖公章,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5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应当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的,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6评审委员会复核。供应商最后报价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被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谈判报告。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供应商抽签确定推荐确定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

2.8确定供应商。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按本文件第二章 谈判须知23.1执行;采购人授权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按本文件第二章 谈判须知23.2执行。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评审委员会拟出具谈判评审报告前,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含)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谈判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由评审委员会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评审委员会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谈判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评审委员会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监管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评审委员会已经出具谈判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谈判报告。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或被授权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谈判报告。谈判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理由,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如有授权)。

谈判报告应当由评审委员会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评审委员会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谈判报告。

2.11谈判异议处理规则。在谈判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谈判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谈判文件规定的,应当在谈判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评审委员会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评审委员会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签字或加盖公章,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2.13终止谈判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谈判纪律及注意事项

3.1评审委员会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3.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谈判的资格。

3.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3.4 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3.5 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4.评审委员会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监察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5.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参照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十章 采购合同

(具体由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共同按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内容进行合理、合法、科学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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