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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中河街道办事处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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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中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食品采购及配送服务项目的合同公示

招标详情

鄞州区中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食品采购及配送服务项目的合同公示 信息发布时间: 2020-01-15 13:38:42

一、 采购人名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中河街道办事处

二、 供应商名称:宁波南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三、 采购项目名称:鄞州区中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食品采购及配送服务项目

四、 采购项目编号:KXZJ-2019199

五、 合同编号:2020-12548

六、 合同内容:

标项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合同总额(元)预算金额(元)
1鄞州区中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食品采购及配送服务项目鄞州区中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副食品采购及配送服务,包括:肉食类、鲜蔬类、水果类、熟食类、豆制品、水产类、冰冻类、家禽类、蛋类、干货类、酸奶类、大米类、油、调料类等,详见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1
750000.001000000

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详见合同附件。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 其它事项:

八、 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斌武

联系电话:0574-83033198

传真:/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彩路487号

2、采购人名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中河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崔江春

联系电话:0574-83088043

传真:/

地址:沧海路3388号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鄞州采购办

联系人:郑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4-87521835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 KXZJ-2019199__项目合同.pdf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鄞州区中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食品采购及 配送服务项目 甲 方: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中河街道办事处 乙 方: 宁波南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第 1 页/共 7 页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KXZJ-2019199 项目名称:鄞州区中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食品采购及配送服务项目 甲方(发包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中河街道办事处 乙方(承包人):宁波南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鄞州区中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食品采购 及配送服务项目公开采购的结果,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鄞州区中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食品采购及配送服务项目 1.2 服务内容:中河街道办事处为规范食堂管理的要求,确保食堂用料保质保量、价格合理, 决定对食堂食品原材料(肉食类、鲜蔬类、水果类、熟食类、豆制品、水产类、冰冻类、家禽类、 蛋类、干货类、酸奶类、大米类、油、调料类等)进行统一采购及配送。 1.3 服务期:合计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在上一阶段的合同履约情况、考 核情况及财政资金审批情况决定是否续签。第一阶段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3 服务地点:甲方指定或认可地点。 二、货款结算与支付 2.1 货款结算: ① 按照采购当天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最新一期“菜篮子民生商品价格监测”的东 裕菜市场平均价作为基准价。若东裕菜市场未能体现按宁波市菜市场平均价作为基准价。 ② 未在“菜篮子民生食品价格监测”中列明的,按照按照采购当天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的最新一期“超市民生商品价格监测”的宁波超市平均价作为基准价。 ③ 未在上述 ① 和 ② 列明的,由甲方相关部门及乙方成立采价组,每两周对上述未列明的 食堂食品原材料的价格进行采集后协商确定作为基准价。 类别 下浮率最低限价 肉食类 6% 鲜蔬类 6% 水果类 6% 熟食类和豆制品类 5% 其他类(水产类、冰冻类、家禽类、蛋类、干 货类、酸奶类、大米类、油、调料类) 6% 第 2 页/共 7 页 2.2 付款方式: (1)货款结算方式:货款每月一结,需提供正规税务发票进行结算。 (2)各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货款结算总金额=各类食品的{(基准价×数量)×(1 —中标下浮率)}的总和,按实结算。 (3)由甲方于每周二前向乙方提供下一周的每日菜单,乙方应于周五前将价格(包含原材料 名称、规格、数量、零售价、结算价等信息)上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且采购人有权更换菜 单。 注:乙方送货时必须提供三联的送货清单,验收签字后一张留食堂记台帐,一张作为每月结 帐凭据。供货商必须提供规范票据,否则食堂拒绝付款。 三、技术资料及保密 3.1 乙方应按单项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3.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计划、图 纸或其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 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3.3 资料使用和管理 甲方提供的既有资料只能用于本合同约定的项目,不得扩展到其他项目或其它单位。项目完 成后,相关数据应交回甲方。乙方对甲方所提供资料的使用权在合同项目完成后自行终止。 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承担对相关资料保密的法律义务。 四、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有); (4)招标文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如有)。 有关甲乙双方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五、履约保证金 5.1 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伍万元整 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5.2 合同履行完成后不计息退还(但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给甲 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其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获得相应赔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成乙 方追偿)。 第 3 页/共 7 页 六、转包或分包 6.1 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提供,不得转让他人;除非得到甲方的同意,否则乙 方不得分包给他人。 6.2 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造成 的损失。 七、服务要求 7.1 质量要求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所提供的货物 数量、质量,必须经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食堂。如验收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则应立 刻退回,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不听劝告,一再坚持错误继续供货,甲方有权 拒付货款,并有权终止与乙方的采购合同,由此造成的卫生、安全质量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提供的各类原料、货物食品必须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测标准,优质足量,根据甲方 通知要求按规定时间送到食堂并提供相应辅助服务,提供蔬果类食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由于货 物质量问题或超过送货时间造成事故的,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责任,如不能提供规定品牌或要求 的货物须提前向甲方通报,经甲方确认后,无质量问题方可提供。食品原料 48 小时留样备查。 (3)提供供货服务得到有效保证的有关资料,如货物来源证明(生产地、厂家销售授权证书)、 物资储备条件、运输车辆、职工人数等。 7.2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本项目不得转包。 7.3 履约保证 (1)若乙方签订合同后未能履行合同的,或乙方将本项目部分或全部交由他人承担,一经发现 有违规现象取消其供货商资格,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2)乙方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 货外,将取消定点乙方的供货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乙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 律责任: ①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②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危害人体健康的 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④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 4 页/共 7 页 ⑤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 ⑦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⑧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⑩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以及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⑪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 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甲方与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法 行为,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4)乙方应愿意随时无条件接受甲方和相关部门对定点供货产品质量,价格等的抽查和检查。 如违反承诺自愿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由甲方视情况没收相应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定 点乙方资格。 (5)乙方要有立足于为甲方服务的良好思想,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有总体设想和措施,有健全 的规章制度。如:人事管理工作、安全防患、卫生保障、文明服务等制度。 (6)乙方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食品卫生安全承诺、食品准入质量查 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食品准入台帐登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消费投诉处理以及不合格食品 下柜、召回、销毁等,参与食品配送的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7)乙方必须按规定索取所经销食品的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或流通许可证、 食品质量安全有效检验报告、食品包装上所明示的各类荣誉证书等其他有效证明,索证率达 100%。 (8)乙方必须保证配送的食品从正规渠道采购,具有工商、质监及卫生等部门认可的检验合格 证书或检测报告;所供肉类必须经农业检验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并加盖检验印戳,做到肉色新鲜, 无变质现象;所供蔬菜符合绿色蔬菜、无公害蔬菜的国家有关标准,并做到每批次均经检验,四 十八小时留样备查;生熟食品必须按照食品卫生安全相关要求分类仓储保鲜,分类包装送货;严 禁销售“三无”食品、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 (9)乙方必须按甲方下达的配送数量,及时保质、保量完成配送任务,并附本次食品安全检测 报告及配送单据(单据内容包括供货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 名称、联系方式等,一式三联,验收签字后一张留食堂记台帐,一张作为月底结帐凭据),不无故 推诿或缓送,确保食堂正常运行。 第 5 页/共 7 页 (10)乙方配送的食品价格应不得高于当时当地物价部门提供的同一等级产品市场零售价格。 配送的食品价格高于市场零售价的,甲方有权要求按市场零售价作为基准价按合同下浮率进行结 算,否则予以拒收或退回。 (11)乙方要加强自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并自觉接受各有关职能部门、甲方的监督检查。 (1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13)履约保证金 ①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定点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②履约保证金在定点配送有效期内配送的货物质量法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应完全有效。 ③如果乙方未能按定点采购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无条件取消乙方的配送资格: ①因配送食品质量问题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②连续两次职工评议结果满意率低于 80%; ③乙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 ④因乙方配送假冒伪劣食品行为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⑤因存在不廉洁行为等的。 (15)在定点采购合同有效期内,当出现有乙方被取消资格或中标人因故不能履行定点配送服 务的,甲方将没收该单位的全部履约保证金(法定免责情形除外)。 八、税 8.1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九、违约责任、处罚及其他要求 9.1 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了履约规定,履约方提出索赔,则违约方应对由于其违约引起的 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并向履约方赔偿。 9.2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仅限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 9.3 除不可抗力及政策性因素外,委托期内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需赔偿对方违约金为合 同总额的 10%。 十、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0.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 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0.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0.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一、诉讼 第 6 页/共 7 页 11.1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 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宁波市鄞州区。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 12.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2.2 合同执行中涉及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宁波市鄞州区财政部门审批,并签 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12.4 本合同正本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浙江凯翔工程咨询 管理有限公司 壹 份,宁波市鄞州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壹 份。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见证方(盖章):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见证日期: 第 1 页/共 7 页 附件 1: 序号 类别 质量要求 1 肉食类:排肉、精肉,牛肉 等,冷鲜和冰冻肉类除外。 排肉是指无骨腿肉和无骨夹心肉,其中腿肉要求剔除大股骨, 夹心肉要求割除下懒肉,整方供应,并且每方肉上必须盖有 屠宰场的检验检疫章。并提供《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和《肉 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或《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 2 鲜蔬类:土豆、西红柿、青 椒、青菜、大白菜、包菜、 茭白、芋艿、豆芽等。 供货商经营品种齐全,有一定规模,日销售量大。所提供的 蔬菜必须保证新鲜、不腐烂变质,能提供蔬菜农药残留检测 报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 求。 3 水果类 所提供的水果必须保证新鲜、不腐烂变质,能提供水果农药 残留检验报告,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 4 熟食类、豆制品(卤菜、熏 肉、豆腐、千张、香干、素 鸡、大油豆腐、小油豆腐等) 类 成品必须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 明文件。 5 水产类(鱼、虾等) 符合水产品定性检测要求。 6 冰冻类:鸡腿、鸡翅、贡丸、 香肠、青豆、玉米、毛豆仁 等 供应商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提供《动物或动 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 7 家禽类 必须提供《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或《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 信息凭证》,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 8 蛋类 禽蛋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并提供养 殖基地有效证件。 9 干货类:干木耳、干香菇、 紫菜等 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10 酸奶类 推荐品牌:涌优、光明、伊利、蒙牛或同等档次及以上。由 投标人在推荐品牌中选择供货。 11 大米类 供应的大米均为定型包装的食品,且符合 GB1354-2009 标准, 并拥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级别:一级,早米。 12 油、调料类 供应的油、调料类均为定型包装的食品,且食用油必须符合 GB1535-2003《大豆油》;GB1534-2003《花生油》;GB1536-2004 《菜籽油》;GB1537-2003 《棉籽油》;GB10464-2003 《葵 花籽油》;GB11765-2003《大豆油》GB1535-2003;《花生油》 GB1534-2003;《菜籽油》GB1536-2003),级别:一级,桶装 油,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7.2承包方式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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