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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民族中学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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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民族中学食堂设备采购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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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

询 价 通 知 书

采购项目名称:绥宁县民族中学食堂设备采购

采 购 人:绥宁县民族中学

政府采购编号: 绥宁财采计【2020】0003

委托代理编号: HNYBZ2020-SN01

采购代理机构: 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月


目录

第一章 询价邀请通知

第二章 询价须知

询价须知前附表

询价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询价通知书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 询价邀请通知

(被邀请供应商名称):

绥宁县民族中学食堂设备采购(政府采购编号:绥宁财采计【2020】0003,委托代理编号:HNYBZ2020-SN01) 项目进行询价采购。现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供应商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请你单位提交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绥宁县民族中学食堂设备采购;

2、采购计划编号:绥宁财采计【2020】0003

3、采购安装服务期为:30天;

4、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标的名称

数量(单位: )

预算(元)

0608

绥宁县民族中学食堂设备采购

1

249570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合格供应商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提供本年度或者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相关的财务报表;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其他说明。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

3、本项目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近三个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提供本年度或者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相关的财务报表;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按本邀请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证明材料及说明,打印胶装成册,一式两份。

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8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绥宁县长铺镇沿河中路56路6楼601房)。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

六、联系方式

采 购 人:绥宁县民族中学

联 系 人:龙新伦 电 话:18711941512

地 址:绥宁县长铺镇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邓先生 电 话:13332599378

地 址:绥宁县长铺镇沿河中路56路6楼601房

附件1:

资格审查证明材料清单

项目名称:绥宁县民族中学食堂设备采购

政府采购编号:绥宁财采计【2020】0003

委托代理编号:HNYBZ2020-SN01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页码

备注

1

2

3

4

5

供应商委托人: 联系电话:

邮箱: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提交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公告》(项目名称:绥宁县民族中学食堂设备采购,政府采购编号:绥宁财采计【2020】0003,委托代理编号:HNYBZ2020-SN01)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我方在此声明:

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

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

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收到刑事处罚;

收到叁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

第二章 询价须知

询价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二章第1.1款

采购项目

绥宁县民族中学食堂设备采购

第二章第2.1款

采购人

采 购 人:绥宁县民族中学

联 系 人:龙先生电 话:18711941512

地 址:绥宁县长铺镇

第二章第2.2款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邓先生 电 话:13332599378

地 址:绥宁县长铺镇沿河中路56路6楼601房

第二章第2.3款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发布公告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领取或购买询价通知书时应提供的资料(以上须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1、 询价通知;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二章第3.1款

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合格供应商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4)提供本年度或者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相关的财务报表;

(5)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其他说明。

二、特定资格条件:无

第二章第6.1款

联合体形式

√ 不接受

□ 接受

第二章第6.2(3)款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章第8.1款

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第二章第9.1款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1)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5)其他。

(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的,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0 %。

(2)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0 %。

(3)采购产品为《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内的,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0 %。

(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①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6 %;

②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③给予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3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有融资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有担保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请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查阅相关信息并及时填写。

第二章第9.3款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1)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2)其他。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二、询价通知书

第二章第11.1款

询价文件的提供期限

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14日

第二章第11.1款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0年 1月15 日9 时30 分 (北京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二章第15.4款

采购项目预算

人民币:249570元。

交货与安装期

60天

第二章第17.1款

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保证金数额:伍仟元整(人民币)¥:5000.00元

1、供应商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伍仟元整人民币;

2、交纳方式:必须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以基本账户转账或银行转账方式汇入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号;交纳保证金必须以非现金方式提交,以现金方式提交的交易保证金无效;保证金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建湘支行

银行账号:8002 7017 0420 010

在转账的用途栏中须注明:“绥宁县民族中学食堂设备采购字样,如没有注明“绥宁县民族中学食堂设备采购字样的保证金,由此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账的,后果由投标人(供应商)自行负责。

3、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16:00时

第二章第18.1款

响应文件有效期

60日(日历日)

第二章第19.1款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共计三份)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第二章第20.2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绥宁县民族中学食堂设备采购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绥宁财采计【2020】0003

委托代理编号:HNYBZ2020-SN01

投标人名称:

之前不得启封

第二章第22.1款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绥宁办事处(绥宁县长铺镇沿河中路56路6楼601房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第二章第34.1款、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中国湖南邵阳政府采购网

第二章第36.3款

履约担保

不要求提供

七、其他规定

第二章第38.1款

采购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中计价[2002]1980号文件规定,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其它开标费用由中标人另行支付)

第二章第39.1款

其他规定

/

询价须知正文

一、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询价通知书仅适用于询价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询价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询价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询价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参加询价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询价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询价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供应商应持询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询价通知书。

2.4 “询价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者《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

2.7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询价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 询价通知书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询价的费用

4.1 无论询价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询价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6.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除在询价须知前附表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询价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询价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7.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询价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询价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询价文件中载明,或者在询价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询价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询价通知书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询价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询价通知书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询价。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两型产品 (由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两型产品累加扣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本章第36.1款指定的媒体和中国湖南邵阳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nan.gov.cn/portal)查询。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见询价须知前附表

9.2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9.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的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9.4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询价通知书

10.询价通知书的组成

10.1 询价通知书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询价通知

第二章 询价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询价通知书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询价通知书的全部内容,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询价通知书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1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询价须知前附表

12.询价通知书的澄清或者修改

12.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2.3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询价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询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询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询价通知书的所有内容,按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询价通知书做出明确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询价小组就有关询价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3.5 供应商应按询价通知书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询价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货物说明或者服务方案(根据项目属性编制)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以及规定格式的电子文件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0)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

14.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供应商应当根据询价通知书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5.2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1.1款的有关要求。

15.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5.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询价须知前附表

15.5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询价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6.供应商符合询价通知书规定的证明文件

16.1在询价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7.保证金

17.1询价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询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交易中心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 未按询价通知书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7.4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或者转为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响应文件有效期

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询价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询价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询价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询价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9.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询价通知书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正副本一同密封,在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加贴封条,并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另外,电子文件密封包装,并在密封包装上注明“电子文件”与响应文件一同递交。

20.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询价须知前附表。

20.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0.4响应文件装订要求:不得散装、不得活页装订。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询价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2.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询价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询价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22.2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询价

23.供应商资格审查

23.1供应商有本章第16.1款情形的,询价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3.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询价小组将根据本章第6.2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3.3除本章第16.1款、第16.2款情形外,询价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4.询价程序

24.1询价程序:初步审查、澄清、符合性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

25.初步审查

25.1询价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询价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的

(2)未按照询价通知书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询价通知书规定的。

26.实质性响应

26.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询价通知书的要求。

26.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由询价小组依据询价通知书规定认定。询价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7.澄清

27.1 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询价通知书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询价通知书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2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询价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询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询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符合性审查

28.1对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询价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询价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不满足本章第26.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询价通知书规定的。

29.提出成交供应商

29.1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供应商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关于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报价按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进行价格扣除,并按价格扣除后的报价排序。

29.2按本章第29.1条按价格扣除后的报价排序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0.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商,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1.询价终止

3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2.重新评审

32.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询价小组未按照询价通知书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3.保密及串通行为

3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审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3.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3.3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判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询价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4.成交信息的公布

34.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询价文件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5.询问及质疑

35.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5.2供应商若认为询价通知书、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6.成交通知

36.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6.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询价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6.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7.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7.签订合同

37.1 询价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7.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7.3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询价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询价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7.4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7.5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询价通知书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38.采购代理服务费

38.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38.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39. 其他规定

39.1询价通知书的其他规定询价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3)项目内容: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日,完成日期: 日。总日历天数: 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方式:产品交付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总货款。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做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监管部门份,采购代理机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合同备案:

(公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采购项目名称

绥宁县民族中学食堂设备采购

绥宁县民族中学食堂设备采购数量、清单及技术参数:

序号

产品名称

技术规格及参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双门高温热风循环消毒柜

双门高温消毒柜MC-4(整体发泡);

2、采用内外不锈钢材质,加粗层架设计;

3、采用高温热风循环方式消毒,彻底杀灭病菌;

4、特大容量,柜内温度持续15分钟维持125℃以上;

5、采用聚氨整体发泡技术,节能达50%以上;

6、容积720L,功率:4400W/220V;

7、外形尺寸:1310*650*1980

3

单门高温热风循环消毒柜

1、双门高温消毒柜MC-/3(整体发泡);

2、采用内外不锈钢材质,加粗层架设计;

3、采用高温热风循环方式消毒,彻底杀灭病菌;

4、特大容量,柜内温度持续15分钟维持125℃以上;

5、采用聚氨整体发泡技术,节能达50%以上;

6、容积340L,功率:2200W/220V;

7、外形尺寸:650*700*1915

1

八人连体餐桌

厂制品,桌面尺寸:2000mm*600mm*20mm(内厚)*38mm(边角厚,防潮);

桌面为加厚不锈钢材质,板材厚度:1.0mm,内籿基材18mm三聚氰胺板,表面无气泡,颜色均匀;

不锈钢条凳尺寸:800*230*40mm;

凳面为不锈钢加厚材质,板材厚度:1.0mm,内籿基材18mm三聚氰胺板,表面无气泡,颜色均匀;

支架采用整体焊接,无假焊,漏焊,不能用螺丝等连接,焊接处需打磨无毛刺;

支架采用50*50不锈钢管,板材厚度1.2mm;支架连接处无捶打痕迹,无刮手隐患;

整体外形尺寸(加宽加高):2000mm*1450mm*780mm。

185

采购要求及相关说明

1、报价说明

(1)供应商应对本询价文件中规定的所有货物进行人民币报价,不得遗漏。如供应商报价漏报,总价不作调整,报价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本项目技术要求配齐全部所需产品。

(2)供应商所提供的报价是所提供的全套货物在安装现场指定位置交付的含税交货价格。

(3)报价应包括本询价文件中规定的货物的生产、运输、出厂检验、保险、包装、管理、到现场后的抽样及送检合格(含各种相关的检测费)、装卸、安装调试、辅助材料、其他项目措施、安装指导、损耗、培训、质保、附带服务、利润、税金、不可预见费以及完成本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项目的全部费用。

交货方式:成交供应商负责运至采购方指定地点,在整个安装验收合格前的所有设备材料的运输、保管、保险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2、货物的测试验收

(1)产品的验收标准:询价文件、响应文件、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有关国家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作为质量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

(2)货物验收包括: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进行数量、外观、质量和成交供应商承诺的其他指标的验收。

四、供货范围:绥宁县民族中学指定地点。

五、付款方式:产品交付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付清。验收不合格不支付任何款项,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质保出现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违约责任

1、未按采购人要求的送货时间、地点交货,供应商应承担采购人相关的损失。

2、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了不合格产品,所产生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一、询价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询价)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询价)

二、保证金

附件3: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5: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附件6:联合体协议(不项目不支持)

四、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五、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附件7:中小企业声明函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证明材料

六、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8:报价文件

七、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八、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九、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


一、询价响应声明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询价通知书(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询价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询价通知书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询价通知书中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60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询价通知书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询价)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询价)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绥宁县民族中学食堂设备采购合同附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