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共丽水市委党校的委托,就其2020年度中共丽水市委党校食堂食材定点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国内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1. 采购编号:浙大采招E2020 001号
2. 项目名称:2020年度中共丽水市委党校食堂食材定点采购项目
3. 项目概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简要规格描述 |
▲预算金额 (万元) (按实结算) |
备注 |
1 |
2020年度中共丽水市委党校食堂食材定点采购项目 |
1 |
项 |
(详见第三章) |
200.00 |
4.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 组织类型:委托代理分散采购
6. 投标人的资格:
6.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6.2 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3 特定条件:
(1)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2)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7. 资格审查:投标资格采用后审制。接受投标人报名或递交投标文件不表明已获取投标资格。开标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具有投标资格。
8. 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以公告发布次日开始计算)。
9. 招标文件获取:网络下载
9.1 获取时间:2020年01月17日-2020年02月01日每天8:30-12:00,14: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注:招标文件获取截止后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有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允许其获取)。
9.2 网络获取招标文件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报名资料:投标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方式获取招标文件,未提交报名资料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不予受理。
10. 履约保证金:合同总价的2.5%(各中标人分别提交)
11. 投标文件递交:
11.1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02月12日09:00(北京时间)
11.2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2. 开标时间:2020年02月12日09:00(北京时间)
13. 开标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4. 本公告在以下媒体范围内公布: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ssggzy.com)、浙江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zj.gov.cn)
15. 其他事项: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获取截止日之后收到招标文件的,以获取截止日为准)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公告发布后的第6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6. 联系方式:
A.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严勇军、吴希伟 联系电话:0578-2121173、2153351 传真:0578-2121173
地址:丽水市丽青路141号
B. 采购人名称:中共丽水市委党校
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0578-2296478 传真:0578-2296478
地址:中共丽水市委党校
C.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丽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人:柳先生 监督投诉电话:0578-2669165 传真:0578-2669165
地址:丽水市财政局
中共丽水市委党校
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01月17日
附件信息:
(定稿)2020年度中共丽水市委党校食堂食材定点采购项目.doc
2.0M
招 标 文 件
采购编号: |
浙大采招E2020 001号 |
项目名称: |
2020年度中共丽水市委党校食堂食材定点采购项目 |
采购人: |
中共丽水市委党校 |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二零二零年一月 |
目 录
TOC \o "1-3" \f \h \z \u
HYPERLINK \l _Toc18128 第一章 综合说明 - 1 -
一 招标公告 - 1 -
二 投标须知前列表 - 4 -
三 招标活动日程安排表 - 5 -
HYPERLINK \l _Toc834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7 -
一 总则 - 7 -
二 招标文件说明 - 8 -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 9 -
HYPERLINK \l _Toc1666 四 投标保证金 - 13 -
HYPERLINK \l _Toc3268 五 投标文件的包装、装订、提交、修改和撤回 - 13 -
HYPERLINK \l _Toc28274 六 开标和评标 - 14 -
HYPERLINK \l _Toc15357 七 投标无效的情形 - 18 -
HYPERLINK \l _Toc19400 八 法律责任 - 19 -
HYPERLINK \l _Toc658 九 询问 - 21 -
HYPERLINK \l _Toc32106 十 质疑 - 21 -
HYPERLINK \l _Toc31280 十一 投诉 - 22 -
HYPERLINK \l _Toc6947 十二 授予合同 - 22 -
HYPERLINK \l _Toc5350 十三 政府采购政策 - 24 -
HYPERLINK \l _Toc27251 十四 其他事项 - 24 -
HYPERLINK \l _Toc26291 第三章 招标需求 - 26 -
HYPERLINK \l _Toc18108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 67 -
HYPERLINK \l _Toc16120 第五章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 81 -
HYPERLINK \l _Toc12207 第六章 评审办法和细则 - 104 -
HYPERLINK \l _Toc17836 一 总则 - 104 -
HYPERLINK \l _Toc26874 二 评标委员会 - 104 -
HYPERLINK \l _Toc21744 三 评标程序 - 105 -
HYPERLINK \l _Toc15968 四 评审一般规定 - 106 -
HYPERLINK \l _Toc11590 五 评审内容及标准 - 107 -
HYPERLINK \l _Toc1376 六 评审纪律和要求 - 109 -
第一章 综合说明
一 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共丽水市委党校的委托,就其2020年度中共丽水市委党校食堂食材定点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国内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1. 采购编号:浙大采招E2020 001号
2. 项目名称:2020年度中共丽水市委党校食堂食材定点采购项目
3. 项目概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简要规格描述 |
▲预算金额 (万元) (按实结算) |
备注 |
1 |
2020年度中共丽水市委党校食堂食材定点采购项目 |
1 |
项 |
(详见第三章) |
200.00 |
4.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 组织类型:委托代理分散采购
6. 投标人的资格:
6.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6.2 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3 特定条件:
(1)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2)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7. 资格审查:投标资格采用后审制。接受投标人报名或递交投标文件不表明已获取投标资格。开标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具有投标资格。
8. 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以公告发布次日开始计算)。
9. 招标文件获取:网络下载
9.1 获取时间:2020年01月17日-2020年02月01日每天8:30-12:00,14: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注:招标文件获取截止后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有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允许其获取)。
9.2 网络获取招标文件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报名资料:投标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方式获取招标文件,未提交报名资料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不予受理。
10. 履约保证金:合同总价的2.5%(各中标人分别提交)
11. 投标文件递交:
11.1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02月12日09:00(北京时间)
11.2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2. 开标时间:2020年02月12日09:00(北京时间)
13. 开标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4. 本公告在以下媒体范围内公布: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ssggzy.com)、浙江省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
15. 其他事项: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获取截止日之后收到招标文件的,以获取截止日为准)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公告发布后的第6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6. 联系方式:
A.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严勇军、吴希伟 联系电话:0578-2121173、2153351 传真:0578-2121173
地址:丽水市丽青路141号
B. 采购人名称:中共丽水市委党校
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0578-2296478 传真:0578-2296478
地址:中共丽水市委党校
C.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丽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人:柳先生 监督投诉电话:0578-2669165 传真:0578-2669165
地址:丽水市财政局
中共丽水市委党校
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01月17日
二 投标须知前列表
项目名称 |
2020年度中共丽水市委党校食堂食材定点采购项目 |
采购编号 |
浙大采招E2020 001号 |
采 购 人 |
中共丽水市委党校 |
||
联 系 人 |
林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8-2296478 |
采购代理机构 |
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联 系 人 |
严勇军 |
联系电话 |
0578-2121173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组织方式 |
分散采购 |
采购内容 |
详见第三章 |
||
现场踏勘 |
自行前往 |
||
付款方式 |
详见第三章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90天内有效 |
||
投标文件份数 |
提供: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各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分为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四部分,分别包装密封提交。 |
||
投标文件 递交方式 |
接收人: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02月12日09:00整 递交至: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
||
开标、评标 |
时间:2020年02月12日09:00开始 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
||
评标办法和细则 |
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 |
||
评标结果公示 |
确定中标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评标结果公示于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ssggzy.com)、浙江省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 |
||
招标文件解释 |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中共丽水市委党校 |
三 招标活动日程安排表
序号 |
工作内容 |
时间及内容安排 |
说明及注意事项 |
1 |
发布招标公告 |
2020年01月17日起 |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ssggzy.com)、浙江省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 |
2 |
发放招标文件 |
2020年01月17日-2020年02月01日每天8:30-12:00,14: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
获取方式:网络下载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ssggzy.com)、浙江省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 |
3 |
服务需求及投标文件格式电子版本文档 |
2020年01月17日起 |
|
4 |
投标人澄清时间 |
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含传真)提出 |
提交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联系人:严勇军 3、电话:0578-2121173 4、传真:0578-2121173 |
5 |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
获取方式:网络下载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ssggzy.com)、浙江省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政府采购-更正公告栏目 |
6 |
采购人发布紧急公告时间和媒介 |
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 |
|
7 |
招标文件工本费 |
获取招标文件同时 |
书面领取招标文件同时按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工本费300元/本(不退还)。 |
8 |
投标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
2020年02月12日09:00整 |
提交地点: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
9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2020年02月12日09:00开始 |
开标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
10 |
中标公告 |
中标投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中标公告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ssggzy.com)、浙江省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 |
12 |
发中标通知书 |
确定中标单位后 |
|
13 |
签定合同 |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
地点:中共丽水市委党校 |
14 |
履约保证金交纳和退还 |
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服务或质量问题的,7个工作日内退还。 |
交纳至采购单位指定账户。退还保证金时,中标人须出具退还保证金收据,提供本单位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及采购单位意见书,采购单位以电汇或转账方式退还。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中共丽水市委党校。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3 “投标人”系指符合本项目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并报名参与项目投标的投标人。
2.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5 “合同”系指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附件、附录、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6 “产品”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包括:虚拟产品),以及产品相关的保险、税金、备品备件、附件、耗材、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2.7 “服务”系指卖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承担的服务内容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
2.8 “附随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必须承担与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送货上门、免费维护以及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合同中未规定,但依有利于合同履行原则,应当由卖方承担的其它义务。
2.9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系指项目关键核心产品。
3. 投标人应具备资格条件
3.1 符合本文件第一章综合说明:招标公告中第6条的规定;
3.2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 联合体说明
4.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5. 特别说明
▲5.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以及属于同一母公司或集团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3 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的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投标的,应当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5.4 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5.5 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基数为预算金额,计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收费标准的75%计取,由各中标人平均支付。
二 招标文件说明
6. 招标文件的构成
6.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项目所需产品、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等。本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6.1.1 综合说明(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活动日程安排表)
6.1.2 投标人须知
6.1.3 招标服务内容及要求
6.1.4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范本)
6.1.5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6.1.6 评审办法和细则
6.1.7 与本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
7. 投标人的风险
7.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款。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8.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 招标文件的澄清
8.1.1 为了便于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安排,请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准备好需答疑、澄清的内容,内容包括:招标文件的程序、内容、技术指标是否具有排他性或独有性以及是否有违反三公原则的内容等。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逾期送达的内容不予答复。
8.1.2 规定时间前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以书面形式(含传真)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统一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予以答复(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答复内容将在网上(同公告网站)公布。采购代理机构将不再另行通知,请各投标人务必关注相关网站,否则,所造成的一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2 招标文件的修改
8.2.1 在投标截止期(15)天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答复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2.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网站公布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8.2.3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通知投标人,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8.2.4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的要求参与投标,投标人没有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9. 要求
9.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9.2 投标文件、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投标人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投标人承担。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格式及其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0.2 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分为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四部分,分别包装密封提交。
10.2.1 资格审查文件应提供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投标文件的有关部位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10.2.2 资信及商务文件应提供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投标文件的有关部位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10.2.3 技术文件应提供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投标文件的有关部位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10.2.4 报价文件应提供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投标文件的有关部位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报价文件如有资信及商务、技术内容,其技术内容评标时将作为无效内容。
10.3 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格式、内容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1.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11.1 资格审查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1.1.1 公司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投标人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注册的公司投标人不需要提供原件核对,但须提供浙江政府采购网注册投标人注册信息内容截图);
▲11.1.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11.1.3 被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会议的,需同时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
▲11.1.4 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附入)
▲11.1.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委托人参加的,只需提供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如在开标现场未按要求提供身份证原件的,视为未派代表参加开标大会,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
11.1.6 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应提供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11.1.7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提供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和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近三个月内相应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凭据的复印件;
提供投标人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近三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材料复印件;
(营业执照属于三证合一的,则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属于五证合一的,则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11.1.8 资格声明;
▲11.1.9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11.1.10 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11.1.11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1.1.12 以上材料有格式的严格按格式要求填写(格式见第五章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11.1.13 资格审查文件应装订成册,纸张建议采用A4规格。上述所涉复印件应装订入资格审查文件中。
11.1.14 在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准备相关原件提交备查,资格审查结束后所有原件交回投标人。
11.2 资信及商务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1.2.1 投标声明书;
▲11.2.2 投标人参标申请表;
▲11.2.3 响应表;
11.2.4 投标人符合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相关政策的,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11.2.5 其它(投标人认为有利于其本次投标的其它资信及商务材料等)。
11.2.6 资信及商务文件应装订成册,纸张建议采用A4或A3规格。上述所涉复印件应装订入资信及商务文件中。
11.2.7 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的资信及商务文件中注明上述相关明细或证明的,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3 技术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要求
11.3.1 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格式的要求,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1.3.2 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 “第三章 招标需求”所列的内容提供完整产品、服务、技术指标等。
11.3.3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技术证明资料。
11.4 报价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11.4.1 招标文件“第五章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1.4.2 投标人需对照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服务要求所列相关的内容。
11.4.3 投标报价
▲11.4.3.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价格表上写明投标服务的单价和投标总价。投标人对每种产品结算率(折扣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1.4.3.2 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总价(最高限价),设采购预算单价(最高限价)的服务,不得超过采购预算单价(最高限价)。
11.4.3.3 评审时如发现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同时采购组织机构按规定将该情况报主管部门,并视情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11.4.3.4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完整的商务报价内容,如只有总报价而无分项报价,或只有分项报价而无总报价,将视为投标无效。
▲11.5 封面: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制作封面,并按本章“16.2.1”点的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和其负责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12. 投标产品(或服务)应符合第三章招标需求的要求。
12.1 投标人需提交其拟供产品(或服务)所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其应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3. 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均为90天。
14.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正本”、“副本”的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4.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印刷,并由负责人(或被授权委托人)在投标文件相关位置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 投标保证金
15. 投标保证金:不提交。
五 投标文件的包装、装订、提交、修改和撤回
▲16. 投标文件的包装、密封、标记和装订
16.1 投标文件按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四部分单独密封封装成投标文件。
16.2 投标文件封面及投标文件外层包装制作要求:
16.2.1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封面上应注明文件名称(即资格审查文件、资信证明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的字样)、项目名称、采购编号、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和正副本字样。如为多包项目,还应在封面上注明包号。
16.2.2 投标文件外层包装应注明文件名称(即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的字样)、项目名称、采购编号、投标人名称(盖章)、投标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和“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如为多包项目,还应在封面上注明包号。
16.3 投标文件统一左侧装订,采用不可拆卸方式装订。
16.4 超过截止时间送达或未按规定签字、盖章、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由投标人标记错误造成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6.5 对以下不符合密封、装订、包装要求的投标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投标人代表人(属于开标后发现以下情形,如实记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定);
16.5.1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
16.5.2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装订的;
16.5.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份数提交的投标文件;
16.5.4 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出现包装混装。
17. 投标文件的提交
▲17.1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7.2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由专人将投标文件送至投标须知前列表中规定的投标地点,采购代理机构将进行当场签字明确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文件的份数、提交人等信息。
17.3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投标人须知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8.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8.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8.2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18.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8.4 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负责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8.5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文件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18.6 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六 开标和评标
19. 开标
19.1 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须知前列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应到场。如投标人不派代表参加开标大会的,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
19.2 开标会上,采购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宣读开标日程安排等。公布开标会主持人、记录人、现场监督员等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如投标人代表认为上述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况,应当场书面提出。投标人代表应对开标内容及记录结果当场进行校核和签字确认。
19.3 投标文件经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投标人确认无误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开启投标文件。
19.3.1 投标文件正、副份数不符合要求的,如实记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定;
19.3.2 因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要求造成投标人不足三家,按相关规定是否继续或重新组织招标。
19.4 唱标
19.4.1 采购代理机构按递交的投标文件顺序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9.4.2 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记录进行当场校验核对,并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未到场签字确认或者拒绝签字确认的,视同人可以开标结果,不影响评审过程,但有可能影响投标人诚信。
19.5 开标会议结束。
20. 资格审查
20.1 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按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并当场告知审查结果。
20.2 经资格审查后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进入评审,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1. 评审流程
21.1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询标、评价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21.2 评审
21.2.1 符合性审查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1.2.2 技术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必要的澄清。
21.2.3 资信及商务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 的资信及商务文件进行评审,对客观分应统一意见后统一给分。
21.2.4 报价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投保人对其报价做出澄清、说明。
22. 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2.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真实、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正确,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2.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投标总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投标总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2.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内容,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允许负偏离项数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其他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2.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负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条款的负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负偏离。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依据。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 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估
24.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答复内容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
24.2 相同品牌的产品
24.2.1 如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的产品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的,应当按一家投标人认定。评审后得分最高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得分相同时,取报价最低者;报价相同时,取技术文件得分高者;均相同时,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4.2.2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清单中标注★的为项目关键核心产品,作为关键核心部分的单一产品品牌相同且报价占项目总报价5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视为提供的是同品牌的产品;多家投标人中,有一家投标人的报价达到50%以上,提供同品牌产品的投标人均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如项目无标注关键核心产品的,项目采购内容及清单中单一产品品牌相同且报价占项目总报价5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视为提供的是同品牌的产品;多家投标人中,有一家投标人的报价达到50%以上,提供同品牌产品的投标人均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24.2.3 当技术评审时发现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的产品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的,或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作为关键核心部分的单一产品品牌相同且有一家以上投标人报价占项目总报价50%以上的,评审后得分最高为有效投标人,其他同品牌投标人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如按一家有效投标人认定后,造成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项目应予以废标处理。
24.3 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审阅,并确定各投标文件是否合格有效。凡是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作响应的投标,将被视为不合格的投标,而不予接受。经过审标,对其投标文件中需要进行澄清的问题,将由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进行询标,投标人应接受询标、澄清;其内容须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审阅签字,并应视作投标文件的补充,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25.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评标委员会起草评标报告,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定,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提交。
26. 保密和评审过程的监控
26.1 自开标时间起至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26.2 本项目开标、评审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开标、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七 投标无效的情形
27.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文件无效:
27.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包括交纳保证金的金额、时间和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27.2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
27.3 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的;
27.4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7.5 投标文件无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
27.6 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文件无法区分正、副本的;
27.7 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文件分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7.8 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27.9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7.10 采用暗标的项目(包)的技术文件没有采用暗标的;
27.11 评标委员会评定有实质上“▲”条款的负偏离的;
27.12 评标委员会评定有非实质性负偏离超过招标文件规定项数的;
27.13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
27.14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7.15 招标文件中未要求,而投标人额外免费、无偿赠送或分项报价为0元情况的;
27.16 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采购要求的;
27.17 评审时如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且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和提供证明材料的;
27.18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7.19 投标人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投标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
27.2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定、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遗漏及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27.21 评标委员会评定有投标服务响应内容事实上是负偏离而投标人填写为正偏离的;
27.2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7.23 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7.24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文件无效情形。
八 法律责任
28.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8.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28.3 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8.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8.5 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8.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28.1至28.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29.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9.1 向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9.2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3 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4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9.5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9.6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投标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无效。
30. 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1.1 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31.2 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31.3 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1.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1.5 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
31.6 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31.7 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31.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1.9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1.1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1.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1.1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九 询问
32. 投标人有权就采购活动的事项提出询问。
32.1 投标人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2.2 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
32.2.1 采购代理机构为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建议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前,准备好需答疑、澄清的内容(内容包括:招标文件内容、技术参数是否具有排他性或独有性以及是否有违反三公原则的内容等),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32.2.2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对投标人澄清的要求予以答复,答复内容将在网上(同公告网站)予以公布。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更正公告、答疑文件等内容,采购人不再一一通知。
32.3 投标人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投标人向采购人提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2.4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的询问。
十 质疑
33.1 招标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察,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合法、公正、公平妥当。若投标人认为其投标未获公平评审或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
33.2 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必须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ssggzy.com→政府采购→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查看)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质疑函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拒绝。
质疑的主要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和丽水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质疑内容涉及保密事项,质疑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33.3 质疑投标人可直接提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答复。
33.3.1 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3.3.2 传真方式送达质疑书的,质疑投标人应当取得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到传真的意见,并及时将质疑书原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3.3.3 在质疑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
33.4 质疑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33.5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投标人。
33.6 质疑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一 投诉
34. 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十二 授予合同
35. 资格最终审查
35.1 采购代理机构将审查中标人的财务、技术、生产和服务能力及信誉,确定其是否能圆满地履行合同。
36.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36.1 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将包括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内容,但不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发布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6.2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系统中发布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可通过系统内结果查看栏目查看项目中标通知书。
36.3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定合同的依据。
36.4 项目如有质疑或投诉等情况,相关期限可适当延长,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将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发出。
37.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7.1 采购人有必须保证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中标人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可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直接与中标人签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需交由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38. 签订合同
38.1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8.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8.3 中标人不遵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约条款及所作的承诺,擅自修改报价或在接到中标通知书30天内,无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按有关法律法规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8.4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中标结果的质疑期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38.5 中标人应按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38.6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三 政府采购政策
39. 关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39.1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9.2 根据《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11号)的有关规定,参加浙江省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投标人,应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投标人网上注册登记和诚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8号)的要求,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申请注册加入政府采购投标人库。
已注册入库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含微型企业,下同)条件的,在参加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时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可以在成为中标(成交)候选投标人后再申请注册入库。
39.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要求,对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的产品价格给予 6% 扣除。
十四 其他事项
40. 解释权
40.1 本招标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的,解释权属采购单位。
40.2 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分及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
41. 通讯地址
所有与本次招标有关的函电请按下面联系
A.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B.联系人:严勇军;联系电话:0578-2121173
C.采购人:中共丽水市委党校
D.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0578-2296478
E.公告在以下媒体范围内公布: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ssggzy.com)、浙江省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
第三章 招标需求
一 概况
合同期限为一年(首次配送之日起计算)。
本项目选择供应商两家,原则上按月轮流供货,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首次配送。若在月供货中出现不符合采购人供货需求的,月考核确定取消下一次供货,由另一家供货商持续供货[例如A在3月份供货时因违反采购人供货需求考核确定取消一次,即4-6月均由B供货(前提是B这3个月都没有在考核中被取消配送机会),7月份A再恢复供货]。具体供货时间及数量以食堂通知为准,最终以实际采购内容、采购量和中标结算率(折扣率)结算。
采购内容包括:鲜猪肉类、蔬菜类、鲜禽肉蛋类(不含鲜猪肉)、冻禽肉类及其制品、水产及其冻品类、豆制品及干湿面类、水果类、干货类;上年度各类采购金额比重约为20%;30%;10%;5%;15%;8%;10%;2%(供参考)。
中标履约过程中,除上述八项采购内容外,无法明确区分类别的食材统一归入蔬菜类,按蔬菜类结算率(折扣率)进行结算。
鉴于鲜猪肉市场价格波动比较大,鲜猪肉类以月市场询价的平均价为基准价,再按中标结算率(折扣率)结算。
二 采购内容及要求
鲜猪肉类
采购内容
鲜猪肉类 |
||||
编号 |
类别 |
货品名称 |
规格 |
单位 |
1 |
猪肉类B |
板油 |
新鲜,无异味 |
斤 |
2 |
猪肉类D |
大块肉 |
新鲜,无异味 |
斤 |
3 |
猪肉类D |
大排 |
新鲜,无异味 |
斤 |
4 |
猪肉类D |
饭敲骨 |
新鲜,无异味 |
斤 |
5 |
猪肉类F |
肥膘块 |
新鲜,无异味 |
斤 |
6 |
猪肉类F |
肥肉 |
新鲜,无异味 |
斤 |
7 |
猪肉类H |
红头肉 |
新鲜,无异味 |
斤 |
8 |
猪肉类H |
红头肉末 |
新鲜,无异味 |
斤 |
9 |
猪肉类H |
后腿肉 |
新鲜,无异味 |
斤 |
10 |
猪肉类H |
后腿肉末 |
新鲜,无异味 |
斤 |
11 |
猪肉类J |
夹心肉 |
新鲜,无异味 |
斤 |
12 |
猪肉类J |
夹心肉末 |
新鲜,无异味 |
斤 |
13 |
猪肉类J |
夹心肉片 |
新鲜,无异味 |
斤 |
14 |
猪肉类J |
夹心肉丝 |
新鲜,无异味 |
斤 |
15 |
猪肉类J |
净仔排 |
新鲜,无异味 |
斤 |
16 |
猪肉类L |
里脊肉 |
新鲜,无异味 |
斤 |
17 |
猪肉类L |
里脊肉片 |
新鲜,无异味 |
斤 |
18 |
猪肉类Q |
前腿肉 |
新鲜,无异味 |
斤 |
19 |
猪肉类Q |
去皮夹心肉 |
新鲜,无异味 |
斤 |
20 |
猪肉类Q |
去皮五花肉 |
新鲜,无异味 |
斤 |
21 |
猪肉类R |
肉皮 |
新鲜,无异味 |
斤 |
22 |
猪肉类S |
生猪头 |
新鲜,无异味 |
斤 |
23 |
猪肉类S |
生猪头肉 |
新鲜,无异味 |
斤 |
24 |
猪肉类S |
生猪尾巴 |
新鲜,无异味 |
斤 |
25 |
猪肉类S |
瘦肉 |
新鲜,无异味 |
斤 |
26 |
猪肉类S |
瘦肉丁 |
新鲜,无异味 |
斤 |
27 |
猪肉类S |
瘦肉末 |
新鲜,无异味 |
斤 |
28 |
猪肉类S |
瘦肉片 |
新鲜,无异味 |
斤 |
29 |
猪肉类S |
瘦肉丝 |
新鲜,无异味 |
斤 |
30 |
猪肉类S |
瘦肉条 |
新鲜,无异味 |
斤 |
31 |
猪肉类T |
蹄膀 |
新鲜,无异味 |
斤 |
32 |
猪肉类T |
条肉 |
新鲜,无异味 |
斤 |
33 |
猪肉类T |
筒骨 |
新鲜,无异味 |
斤 |
34 |
猪肉类T |
土猪夹心肉 |
新鲜,无异味 |
斤 |
35 |
猪肉类T |
土猪脚 |
新鲜,无异味 |
斤 |
36 |
猪肉类T |
土猪肉 |
新鲜,无异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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