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闽西监狱
乙方:福建龙岩市乐嘟食品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FJXJ[GK]2019011的福建省闽西监狱罪犯食堂猪肉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12040101 | 猪 | 猪肉 | 1 | 批 | 国内 | 885427.2 | 885427.2 | 乐嘟 | 去除猪头、猪脚、骨头、内脏以及“三腺”的新鲜半边猪 | 无 | ||||
合计: | 885427.2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捌万伍仟肆佰贰拾柒元贰角(¥885427.2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0)天内开始交货,按采购人需求配送,定点协议期限1年。一年合同期内实际采购金额达到120.96万元时合同自动终止(即视为供货期届满)。;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本项目是福建省闽西监狱罪犯食堂猪肉采购(分批采购,包括但不限于罪犯劳动、罪犯教育改造等物资奖励),包括采购、运输、售后服务等,定点协议期限1年。一年合同期内实际采购金额达到120.96万元时合同自动终止(即视为供货期届满)。供货期限届满前采购方尚未重新确定供货商的,成交人供货期限满后如采购方需要,应继续供货至采购方重新确定供货商为止。供应标准及价格确定办法与合同期内相同。 2、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卫生法》有效期内安全卫生产品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食品卫生、质量的相关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所采购的所有食品,确保食品不过期、不变质、不添加任何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添加剂 3、实际采购量以甲方供货计划通知为准。结算时,按乙方中标单价为计价基准,数量按实结算。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三、供货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卫生法》为有效期内安全卫生产品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食品卫生、质量的相关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向甲方提供合同规定所采购的所有食品,确保食品不过期、不变质、不添加任何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添加剂。 2、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品种、数量和时间进行供货,并负责送至甲方指定地点,途中运输、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产品品种、质量和重量进行现场验收。 3、本合同的采购数量均为合同期内预计采购数量。实际采购数量以采购单位供货计划通知为准。在采购合同期内,猪肉的结算单价均在乙方投标单价为计价基准基础上按调价机制确定。实际执行合同过程中,采购数量甲方有权增减,无需向乙方解释,结算时,数量按实结算。 4、乙方未经甲方审批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配送货物品种、数量。如遇台风、暴雨等不可预见得原因造成个别品种的临时调整,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同意确认后方可调整。 5、乙方供应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不得供应腐烂、变质、以次充好、伪劣、有异味、超过保质期、接近保质期的产品,如因其质量原因造成经济损失或食物中毒事故,经有权部门鉴定确属乙方责任,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6、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货物是新鲜的,并在各方面符合国家规定及甲方要求的质量、规格和要求,交货时应现场验货。 7、凡送货到甲方并进入指定地点的车辆,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检查,不得替罪犯携带或代购任何物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8、凡入库货物须经严格验收,重新过磅,并经甲方监督部门检查、审核合格后方可结算。 9、生产(供应)企业的资质证明(首次供应时提供):乙方首次供货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生猪定点屠宰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10、产品票证要求(每次送货时必须提供):乙方每次供货时必须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主栏应盖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半边猪肉上应盖有红色的检验合格章,以及加盖公章的货物清单(送货单)。 四、供货方式 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品种、数量和时间进行供货,并负责送至甲方指定地点,途中运输、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产品品种、质量和重量进行现场验收。 五、车辆管理及配送要求 (1)乙方须派固定车辆和司机负责送货上门,乙方在接到甲方批量送货通知后,按照甲方的要求送达所有产品; (2)乙方必须保证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3)乙方必须保证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车辆应定期清洁,保持性能稳定,符合规定的温度要求,使运输食品处于恒定的环境中。 (4)乙方必须对送货车辆的定期消毒制度,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导致交叉感染,使所需物资安全性出现问题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 (5)乙方的投标报价应是乙方为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有内容的所有费用。报价包含但不限于杀好前后的重量损失、人工费、包装费、运输费、搬运费、税金等一切费用。。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8.3 | 货款每月结算一次,经双方对账确认,采购人收到税务发票后一个月内结清当期货款,付款方式为转账,且只能转入中标人自身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
2 | 8.3 | 货款每月结算一次,经双方对账确认,采购人收到税务发票后一个月内结清当期货款,付款方式为转账,且只能转入中标人自身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
3 | 8.3 | 货款每月结算一次,经双方对账确认,采购人收到税务发票后一个月内结清当期货款,付款方式为转账,且只能转入中标人自身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
4 | 8.3 | 货款每月结算一次,经双方对账确认,采购人收到税务发票后一个月内结清当期货款,付款方式为转账,且只能转入中标人自身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
5 | 8.3 | 货款每月结算一次,经双方对账确认,采购人收到税务发票后一个月内结清当期货款,付款方式为转账,且只能转入中标人自身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
6 | 8.3 | 货款每月结算一次,经双方对账确认,采购人收到税务发票后一个月内结清当期货款,付款方式为转账,且只能转入中标人自身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
7 | 8.3 | 货款每月结算一次,经双方对账确认,采购人收到税务发票后一个月内结清当期货款,付款方式为转账,且只能转入中标人自身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
8 | 8.3 | 货款每月结算一次,经双方对账确认,采购人收到税务发票后一个月内结清当期货款,付款方式为转账,且只能转入中标人自身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
9 | 8.3 | 货款每月结算一次,经双方对账确认,采购人收到税务发票后一个月内结清当期货款,付款方式为转账,且只能转入中标人自身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
10 | 8.3 | 货款每月结算一次,经双方对账确认,采购人收到税务发票后一个月内结清当期货款,付款方式为转账,且只能转入中标人自身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
11 | 8.3 | 货款每月结算一次,经双方对账确认,采购人收到税务发票后一个月内结清当期货款,付款方式为转账,且只能转入中标人自身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
12 | 8.7 | 货款每月结算一次,经双方对账确认,采购人收到税务发票后一个月内结清当期货款,付款方式为转账,且只能转入中标人自身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后签订合同前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8543元整,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如乙方未违约则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期限1年,合同自2020 年 2 月1日 起至 2021年1 月 31 日止。一年合同期内实际采购金额达到1209600元时合同自动终止(即视为供货期届满)。供货期限届满前甲方尚未重新确定供货商的,成交人供货期限满后如甲方需要,应继续供货至甲方重新确定供货商为止。供应标准及价格确定办法与合同期内相同。
10、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工商、卫生监督部门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和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等事件,经卫生检疫部门认定后,乙方不仅要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卫生检疫部门的罚金及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同时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2、乙方提供的猪肉必须是热鲜肉,如发现提供的是种猪肉(俗称:公猪肉、母猪肉),冻肉、保鲜肉、隔日肉、(采购方同意的除外)不新鲜猪肉、种猪肉、注水猪肉、晚阉猪肉、病、死猪肉、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或超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的“头数”对应的猪肉(每头猪对应约150斤猪肉)或半边猪肉上未盖有红色的检验合格章的及其他不符合国家食用猪肉标准要求的猪肉,甲方有权退货或换货,如甲方要求换货,乙方必须及时更换符合质量要求的热鲜肉,保证不影响当天伙食安排;首次发现上述行为,按退换货价值以一罚二,第二次按退换货价值以一罚五,第三次按退换货价值以一罚十,第四次发现问题,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甲方根据乙方供货质量,有权抽取样品送技术监督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若不按时或按量按品种供货,甲方可另行通知他人供货,价格可由甲方与其他供货人商定,所购货款从乙方货款中扣除。合同履行期间累计超过三次未按时或按量按品种供货,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超过甲方指定时间半小时以上视为不按时,送货数量少于甲方要求数量的95%视为不按量供货,送货数量多于甲方要求数量2%以上的,多出部分给予退回)。 4、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将项目转包他人,乙方安排与甲方办理履行合同相关事宜人员应与乙方存在缴纳社保关系,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5、乙方供应的猪肉,甲方不定期留样送相关部门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按相应违约处理。 6、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导致甲方终止合同的,甲方终止合同后至招标确定新的乙方前临时采购的猪肉,实际支付金额超过按本合同所约定单价计算金额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经营或送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狱有关规定,不得私自离开指定的区域;不得私自会见罪犯;不得为罪犯传递信件、手机、毒品、现金、酒类、黄色书刊及图片、刀具、绳索、打火机、有价证券、银行卡、数码产品等违禁品、违规品和危险品,一旦发现有上述违规行为,按司法部司法[2015]6号文件《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违禁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若触犯法律,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乙方不得给予甲方或其他相关人员任何形式不正当利益,在招投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乙方以违规方式中标的,或乙方有行贿等违法行为,或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按照情节轻重明确承担责任,直至取消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9、乙方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物资检疫检测报告、物资品种化验单、产品合格证等)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甲方有权拒收,并按本批物资量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 10、乙方要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保守义务;其进入甲方工作区域的工作人员需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所获得的甲方所有信息(包括并不限于工作信息)应严格保守,未经甲方允许不得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甲方相关信息,严禁将甲方工作文件等内部资料泄露出去,甲方根据乙方存在的前述违约行为(包括故意或过失)或因前述违约行为(包括故意或过失)造成甲方相关后果等实际情况,除了有权要求成交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有权要求成交乙方偿付合同货款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提供的猪肉必须是热鲜肉,如发现提供的是种猪肉(俗称:公猪肉、母猪肉),冻肉、保鲜肉、隔日肉、(采购方同意的除外)不新鲜猪肉、种猪肉、注水猪肉、晚阉猪肉、病、死猪肉、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或超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的“头数”对应的猪肉(每头猪对应约150斤猪肉)或半边猪肉上未盖有红色的检验合格章的及其他不符合国家食用猪肉标准要求的猪肉,甲方有权退货或换货,如甲方要求换货,乙方必须及时更换符合质量要求的热鲜肉,保证不影响当天伙食安排;首次发现上述行为,按退换货价值以一罚二,第二次按退换货价值以一罚五,第三次按退换货价值以一罚十,第四次发现问题,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甲方根据乙方供货质量,有权抽取样品送技术监督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乙方负责。。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诉诸法律的,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 2、有关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以及相关的承诺函件等资料均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十四、其他事项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合同未列明的情形,则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2.1 乙方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项目转包给第三方。 2.2乙方应对所提供的各种证明文件、资料、说明、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有效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其投标无效,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甲方有权在签订合同之前(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中的各种资料、说明、承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的核查工作,不得托词拒绝核查或隐瞒真实情况,否则甲方有权视乙方资料、说明和承诺等内容失实。所有材料均须加盖乙方公章,原件备查。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福建省闽西监狱 | 乙方: | 福建龙岩市乐嘟食品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凤凰北路2号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陈恩聪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0597-5309186 | 联系方法: | 13600988359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龙岩分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人民路支行 |
账号: | 171100100100063808 | 账号: | 35001696137052500459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