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都兰县201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中小学
食堂大宗食品原料供应项目询价公告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都兰县教育和科技局(以下均简称“采购人”)委托,拟对都兰县201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原料供应项目进行询价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采购项目名称 | 都兰县201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原料供应项目 |
采购项目编号 | 川招青海询价(货物) 2019-175L2 |
采购方式 | 询价 |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 106.025万元 |
最高限价 | 包1:21.32万元 包2:57.405万元 包3:27.3万元 |
项目分包个数 | 3个包 |
项目要求 | 包一:东部地区中小学大宗食品原料,为学校食堂配送面点(甜点); 包二:西部地区中小学大宗食品原料,为学校食堂配送面点(甜点); 包三:东部地区中小学大宗食品原料,为学校食堂配送牛羊肉(清真); 具体内容详见《询价通知书》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 2.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方出具的2018年度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或银行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包1、包2供应商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6.包3供应商资格条件: (1)投标人所供应牛羊肉生加工企业具有清真食品许可证;(2)投标人所供应牛羊肉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 (3)投标人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询价; 8.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栏中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0年02月17日 |
询价通知书领取时间 | 2020年02月18日至2020年02月28日上午9:00- 12:00,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 |
询价通知书领取方式 | 现场购买或邮寄购买 |
询价通知书售价 | 500元/份(询价文件售后不退, 询价资格不能转让) |
询价通知书发售地点 |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西关大街财富广场B座8楼2087室) 供应商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名 询价文件购买联系人:宁女士 电话:0971-8176995 电子邮箱:czqhfgs@163.com |
购买询价通知书时应提供材料 | 供应商可发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至我公司邮箱进行报名。供应商在填写报名登记表时,记录表中*号项(单位全称、电话、购买日期、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及账号、购买单位代表、手机号码、邮箱)必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错误信息给供应商的投标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除响应资格外供应商欲变更报名登记的项目信息,请于保证金截止日前到我单位重新填写报名登记表) 请供应商提供以上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备案。 |
响应文件接收时间 | 2020年03月16日14时30分至15时00分(北京时间)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0年03月16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
询价地点 |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开标厅(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西关大街财富广场B座8楼2087室) |
采购单位及联系人电话 | 都兰县教育和科技局 地址:都兰县政府办公楼204室 联系人:江老师 联系电话:0977-8335118 |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孟先生 联系电话:0971-8176995-8009 邮箱地址:czqhfgs@163.com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西关大街财富广场B座2087室 |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 |
收款人 |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 |
银行账号 | 保证金账户:9902000908259393(保证金汇款,后附项目编号) 一般账号:698859723(标书费、中标服务费汇款,后附项目编号) 行号:305851007001 |
其他事项 | 询价文件必须在询价截止时间前送达询价地点。本次询价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
财政监管部门及电话 | 监督单位:都兰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977-8335674 |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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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兰县201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原料
供应项目
询
价
通
知
书
中国·青海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〇年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询价采购邀请 3
第二部分询价采购须知 6
第三部分用户需求(采购货物清单) 11
第四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1 7
合同通用条款 2 1
第五部分附件 29
第一部分 询价采购邀请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都兰县教育和科技局(以下均简称“采购人”)委托,拟对都兰县201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原料供应项目进行询价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采购项目名称 |
都兰县201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原料供应项目 |
采购项目编号 |
川招青海询价(货物) 2019-175L2 |
采购方式 |
询价 |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
106.025万元 |
最高限价 |
包1:21.32万元 包2:57.405万元 包3:27.3万元 |
项目分包个数 |
3个包 |
项目要求 |
包一:东部地区中小学大宗食品原料,为学校食堂配送面点(甜点); 包二:西部地区中小学大宗食品原料,为学校食堂配送面点(甜点); 包三:东部地区中小学大宗食品原料,为学校食堂配送牛羊肉(清真); 具体内容详见《询价通知书》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 2.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方出具的2018年度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或银行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包1、包2供应商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6.包3供应商资格条件: (1)投标人所供应牛羊肉生加工企业具有清真食品许可证;(2)投标人所供应牛羊肉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 (3)投标人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询价; 8.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栏中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0年02月17日 |
询价通知书领取时间 |
2020年02月18日至2020年02月28日上午9:00- 12:00,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 |
询价通知书领取方式 |
现场购买或邮寄购买 |
询价通知书售价 |
500元/份(询价文件售后不退, 询价资格不能转让) |
询价通知书发售地点 |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西关大街财富广场B座8楼2087室) 供应商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名 询价文件购买联系人:宁女士 电话:0971-8176995 电子邮箱:czqhfgs@163.com |
购买询价通知书时应提供材料 |
供应商可发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至我公司邮箱进行报名。供应商在填写报名登记表时,记录表中*号项(单位全称、电话、购买日期、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及账号、购买单位代表、手机号码、邮箱)必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错误信息给供应商的投标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除响应资格外供应商欲变更报名登记的项目信息,请于保证金截止日前到我单位重新填写报名登记表) 请供应商提供以上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备案。 |
响应文件接收时间 |
2020年03月16日14时30分至15时00分(北京时间)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0年03月16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
询价地点 |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开标厅(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西关大街财富广场B座8楼2087室) |
采购单位及联系人电话 |
都兰县教育和科技局 地址:都兰县政府办公楼204室 联系人:江老师 联系电话:0977-8335118 |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孟先生 联系电话:0971-8176995-8009 邮箱地址:czqhfgs@163.com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西关大街财富广场B座2087室 |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 |
收款人 |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 |
银行账号 |
保证金账户:9902000908259393(保证金汇款,后附项目编号) 一般账号:698859723(标书费、中标服务费汇款,后附项目编号) 行号:305851007001 |
其他事项 |
询价文件必须在询价截止时间前送达询价地点。本次询价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
财政监管部门及电话 |
监督单位:都兰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977-8335674 |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17日
第二部分 询价采购须知
1、说明
1.1适用范围
本询价通知书仅适用于本次询价采购。
1.2合格的供应商:
<1>根据询价通知书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相关内容提供证明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以上三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的提供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供应商2018年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或银行资信证明。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纳税和社保缴纳证明),不能提供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2017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响应资格;
8.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询价;
9.询价保证金缴款证明;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询价;
11.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栏中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
1.3询价采购的费用
无论本项目询价的结果如何,询价供应商应承担其参加本项目报价的所有费用。
1.4供应商应当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1.5本项目需缴纳询价保证金:
包一:4000元整(大写:肆仟元整);
包二: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包三: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
收款单位: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
开 户 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
银行账号:9902000908259393(行号:305851007001)(后附项目编号)
交纳时间:2020年03月16日11时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交款方式:响应保证金以人民币提交,以转账、汇兑、支票或汇票方式直接缴入我司规定账户(请注明项目名称及包号、不收现金),所有递交方式均以到账时间为准。
1.6 履约保证金:无
1.7成交服务费:无。
购买采购文件汇款账号:
收 款 单 位: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
开 户 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
账 号:698859723(行号:305851007001)
1.8.询价有效期:60个日历日;
2、询价通知书
2.1询价通知书的组成
(1)询价采购邀请书
(2)询价采购须知
(3)用户需求(采购货物清单)
(4)合同(参考)
(5)附件(样本)
2.2询价通知书的澄清
询价供应商若对询价通知书有疑问,应在询价截止时间三日前书面提出,采购人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进行处理回复,如需统一澄清或修改应通知所有已购买询价通知书供应商,要求回执确认,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购买询价通知书截止时间,逾期提出的,采购人可不予受理。
2.3询价通知书的补充和修改
采购人可以用书面补充通知的方式对询价通知书进行补充和修改。该补充通知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考虑到补充文件通知的影响,采购人可以决定推迟报价截止时间,并通知所有询价供应商。
3、询价响应文件
3.1响应报价文件的编写
(1)询价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询价通知书的所有内容,并按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及要求的内容和格式,提交完整的响应报价文件。
(2)计量单位应使用国际单位
(3)报价应按报价范围内采用人民币进行报价。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A、 如果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进行修正;
B、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C、 如果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询价供应商报价时提交的响应报价文件都必须密封盖章。否则有权拒绝。
(5)本次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6)供应商需提交询价响应文件一式3份;正本1份,副本2份。
(7)报价
7.1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7.2供应商报价应为完成本询价通知书中所要求的货物/服务工程所应包括内容的所有价格。
7.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生产)产品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
3.2响应报价文件的组成(价格标)
一、价格标
询价响应一览表(附件四)
二、技术商务标
(1)询价响应函(附件一)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红章)(附件三)
(3) 资格证明文件
(4) 询价响应货物数量及规格型号清单(附件五)
(5)询价货物规格性能偏离及技术说明文件(附件六)(附相关产品彩页或说明书)
(6)询价保证金缴纳证明(附件七)
(7)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8)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9)有关售后服务等满足用户要求的以外其它承诺
(10) 供应商产品符合询价通知书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3.3响应报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在本次询价规定的截标时间前,询价供应商可以修改其报价文件内容,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在询价规定的修改截止时间后,不可以修改其报价文件内容。
(2)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报价人可以撤回报价,但在报价截止时间后不允许撤回报价。
3.4询价过程及评审
一、询价过程
(1)采购人将在询价采购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价报价。
(2)采购人组织和主持询价报价,并办理询价供应商签到等相关手续。
(3)询价小组将对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评审。
二、询价评审办法
(1)本次询价采购采取最低评标价法。
(2)询价小组根据磋商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评标委员会认为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若所投产品技术指标难以区别优劣的则取交货时间最短的为成交人;如最低报价人交货时间无法满足采购人工作需要,询价小组可根据采购人实际情况另确定成交人)。
(3)采购人根据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人,将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予以公示,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如有异议,向我司提出质疑,若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4)《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人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5)签订合同:
1、成交人应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询价通知书、成交人的询价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成交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采购机构可依评标排序重新选定成交人,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3、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返回采购代理机构两份合同原件用于备案。
4、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采购人和成交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5、询价通知书、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3.5其他事项
1、被询价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对报价单作任何改动,否则有权对其所改动的标段作无效报价处理。
2、响应文件密封,正本、副本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字样,并注明单位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
第三部分 用户需求(采购货物清单)
一、商务要求
1、交货期及交货地点
1.1 交货期:2019年秋季学期开学起至2020年学生放暑假之日;
配送地点:都兰县各指定学校
2、付款方式
2.2.1.每月结算一次,凭每月根据各企业配送汇总表和发票进行审核汇总,填制学生营养餐资金拨付表,由学校按要求审核支付;
2.2.2.成交供应商须向都兰县教育和科技局营养办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3、售后服务
3.1.1成交人负责食品安全配送、学校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存储培训、学生的安全饮食教育;
3.1.2成交人随时掌握学生食用动态,发现问题及时与都兰县教育和科技局营养办协商,妥善处理;若出现损坏食品,中标人无条件调换,确保学生正常食用。
3.1.3成交人无条件接受相关部门的督导、检查。若发现问题要及时按要求整改。
4、供应商的响应报价需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系统集成费、安装调试费、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二、采购项目参数要求
“采购项目参数”中用“★”符号标注的属于重要技术参数、指标,必须完全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二、采购项目要求(食堂大宗食品原料供应)
1、项目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食堂管理,保障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原料采购工作,根据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青教办[2019]55号)文件相关要求,对我县学校食堂所需大宗食品原料进行定点采购、统一配送。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2、分包要求
都兰县东部片区学校为都兰县第一中学、第一小学、民族中学(包含沟里教学点)、高级中学、夏日哈镇学校。
都兰县西部片区学校为第二小学、第三小学、第二中学、巴隆乡河东学校、宗加镇第一完全小学。
每包成交供应商,为该校进行大宗食品供应配送。
3、食品质量要求
(1)大米:★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生产,质量达到GB 1354-2009标准,并通过“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若标准有变,按新标准执行。
(2)面粉: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生产,质量达到GB1355- 1-1986标准,并通过“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若标准有变,按新标准执行。
(3)食用油:食用菜籽油(二级及以上),★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进行生产,质量达到GB1536-2004标准,并通过“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若标准有变,按新标准执行。
(4)新鲜牛羊肉:须按《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进行屠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要求进行有关检测,并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肉品质量检验合格印章。若标准有变,按新标准执行。
(5)新鲜蔬菜、水果、干果类、蛋类、佐料: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要求对农药残留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提供每批次检测合格证。
(6)新鲜猪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要求进行有关检测,并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肉品质量检验合格印章。
(7)乳制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青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并拥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配送到校学生食用后,保质期至少要预留15天以上。
(8)其它食品原料质量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9)所有货物的知识产权问题,由各投标人自行负责。
4、配送要求
(1)供货周期:大米、面粉、食用油等保质期较长的食品原料,采用“月报月配”,新鲜牛羊肉和蔬菜、水果等,采用“日报日配”方式进行,即学校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需采购的大米、面粉、食用油粮的品牌、数量、配送到校时间和采购学校等信息进行统计后,填写采购申请单,报供应商和教育和科技局,由供应商按要求进行配送,每月配送1次;新鲜牛羊肉和蔬菜等不易保存的食品原料,由学校在前一周根据制定的学生营养餐食谱,进行采购数量的预算和统计,并在每周四前报县教育和科技局和供应商,由供应商按要求配送(县直学校每天配送、乡镇学校每周配送2--3次)。
供应商在收到学校下达的采购申请后,应及时按采购申请单中的要求,积极组织货源,按要求配送,新鲜牛羊肉和蔬菜等不易保鲜的食品原料,应在学校规定的配送日上午10点钟之前配送到校,确保当日学生营养餐的按时加工和供应。无故不按采购学校规定、标准和时间供货造成违约的,每次从履约质量安全保证金中扣除500元违约金,累计违约3次(含3次)以上,采购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责任。供货商必须具备相应的配送能力,配送食品的专用车辆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确保配送过程的安全,采购学校不承担配送过程中的任何事故责任。
供应商必须按照学校选定的中标品牌供应食品原料,必须确保食品原料的质量。供货方每次配送食品原料时,必须向采购学校提供该产品检验检测相关报告及产品生产厂家的出厂抽检报告及每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国家规定的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学校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人员进行接收,要求做到“三看”,即一看食品原料质量合格证(检疫证);二看食品原料出厂时间和保质期;三看原料的质量和数量是否与约定相符。在查验时若发现食品原料有质量问题,学校应拒收,并及时上报县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原料和营养改善计划定点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采购登记台帐,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若因接收人员失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2)配送地点:供应商必须将大宗食品原料配送至都兰县各中小学食堂。
(3)配送车辆:符合食品配送车辆相关要求,配送过程中必须保证食品安全、供货及时,无条件更换运输过程中破损食品。
(4)配送数量:根据各学校需求。
5、其他要求
(1)大米、面粉、食用油需各提供3个以上(含3个)品牌供采购学校自主选择(需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各厂家及各品牌)。
(2)新鲜牛羊肉、猪肉供应商需在都兰县域内设立屠宰点或配送站;蔬菜供应商需在都兰县域内设立配送站。
(3)食品原料采购价格的确定采用“随行就市”方式。招标时,各竞标供应商根据各食品原料的市场行情进行竞争报价(新鲜牛羊肉按前后腿肉等部位分别报价),但所有食品原料采购单价必须是该原料市场价最低价。中标后,若该食品原料的市场价格浮动达到10%及以上(以中标商食品原料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市场价格行情为准,都兰县市场价格低于中标食品原料所在地价格时以本县市场价格为准),进行价格调整。
价格调整操作方法:
①基础价的确定。中标供应商在招标时所报原料供应单价为第一次调价计算的基础价,以后每一次调价的计算,按前一次调整后的价格作为基础价。
②折扣率的确定。折扣率=中标供应单价/中标时该原料市场单价(由当地物价部门认定)。
③市场差价的确定。市场差价=申请调价时市场价-中标时市场价(基数)。以后市场差价计算,均以前一次申请调价时的市场价作为基数,依此类推。
④调价周期。食品原料报价以二个月为一周期,若市场价稳定,下一周期继续以上周期报价执行,若在执行周期中市场价变动达10%,应按原价格执行完本周期后,在下一周期中执行批准调整后的价格,每学期只允许调价一次。
⑤调价计算。当市场价格浮动绝对值达到10%及以上的幅度,采购方和供应商双方都可向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和营养改善计划定点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调价申请,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市场调查,经物价部门认定后执行。调整价格计算公式: 调整后价格=基础价±市场差价×折扣率(%)。
(4)中标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动物检疫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将没收履约质量安全保证金,取消供应商的供应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一是所供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是所供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三是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四是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五是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六是所供食品超过保质期限的;七是所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八是所供食品与中标食品不相符的,九是转包他人的;十是连续三次不能按时供货的。
中标供应商有义务及时向都兰县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原料定点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供价格变动信息,各采购学校在每次采购和每月资金结算后,必须及时将采购原料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信息在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公示栏中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学生家长和学生的监督。
三、营养餐配送学校
序号 |
学校名称 |
1 |
都兰县第一小学西河滩教学点 |
2 |
都兰县第一小学下滩教学点 |
3 |
都兰县第一小学羊场教学点 |
4 |
都兰县夏日哈镇查查香卡教学点 |
5 |
都兰县第二小学河西教学点 |
6 |
都兰县第二小学东山教学点 |
7 |
都兰县第三小学香乐教学点 |
8 |
都兰县第三小学香盛教学点 |
9 |
都兰县第三小学乐盛教学点 |
10 |
都兰县第三小学兴盛教学点 |
11 |
都兰县第三小学柴源教学点 |
12 |
诺木洪农场子弟学校 |
第四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货物类)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CZQH-2019-175/包号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甲方):(盖章)
成交人(乙方):(盖章)
采购日期: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
成 交 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都兰县201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原料供应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川招青海询价(货物)2019-175L2)的询价文件要求、成交人响应文件内容及承诺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询价文件;
2.询价文件的变更公告;
3.成交人提交的响应文件;
二、合同组成
1.分项报价表;
2.技术条款偏离表;
3.其他相关承诺;
4.成交通知书(交采购人);
5.询价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三、合同标的及金额 单位:元
序号 |
采购内容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总价 |
备注 |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系统集成费、安装调试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四、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时间:2019年秋季学期开学起至2020年学生放暑假之日
配送地点:都兰县各指定学校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招、响应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五、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乙方所交付的产品分三次供货,由甲方分批验收合格后付款,履约保证金10%。
六、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 30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合同款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30 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 无 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九、知识产权:
十、其他约定:乙方对本次项目所采购产品为甲方提供终身免费升级维护服务。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六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3.本合同的组成包含《合同通用条款》,可自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下载《合同通用条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账号: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
负责人或经办人:
合同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
1.3 “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 “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 “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 “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 “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8 “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9 “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0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
1.11 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2 “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格要求
2.1 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招询价通知书技术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
2.3 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范围
3.1 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及其附属货物,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货物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
3.2 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的技术人员。
3.3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
4.合同文件和资料
4.1乙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4.2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
5.知识产权
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5.2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3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
5.4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5.5乙方保证拥有由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软件的合法使用权,并且已获得进行许可的正当授权及其有权将软件许可及其相关材料授权或转让给甲方。甲方可独立对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进行后续开发,不受版权限制。乙方承诺并保证甲方除本协议的付款义务外无需支付任何其它的许可使用费,以非独家的、永久的、全球的、不可撤销的方式使用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
6.保密
6.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6.2.1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6.2.2任何对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品牌等;
6.2.3任何对方的技术秘密或专有知识、文件、报告、数据、客户软件、流程图、数据库、发明、知识、贸易秘密。
6.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
7. 质量保证
7.1货物质量保证
7.1.1乙方必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7.1.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免费予以改进或更换。
7.1.3根据乙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破损货物。乙方在甲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未作答复,甲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7.1.4乙方在收到通知后虽答复,但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合同款中扣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7.1.5 合同条款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算,合同另行规定除外。
7.2辅助服务质量保证
7.2.1乙方保证免费提供合同条款下的软件产品原厂商至少一年软件全部功能及其换代产品的升级与技术支持服务(包含任何版本升级、产品换代、更新及在原有产品基础上的拆解、完善、合并所产生的新产品,提供升级产品介质及授权,要求原厂商承诺,并加盖原厂商公章),不得出现因货物停售、转产而无法提供上述支持服务。
7.2.2乙方应保证合同条款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培训、安装指导、单机调试、系统联调和试验等,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8.包装要求
8.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8.2 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8.3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出厂时原包装。
8.4 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零部件和消耗品,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8.5 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失、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9. 价格
9.1 乙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部件的设计、检测与试验、制造、运输、装卸、保险、单机调试、安装调试指导、技术资料、培训、交通、人员、差旅、质量保证期服务费、其他管理费用、所有的检验、测试、调试、验收、试运行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9.2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乙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
9.3检验费用
9.3.1 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买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
9.3.2 甲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乙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3.3甲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而引起甲方人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甲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乙方承担。
10.交货方式及交货日期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交货期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实事求是填写。特殊产品交货期需说明。
交货日期: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之日。
11.检验和验收
11.1开箱验收
11.1.1货物运抵现场后,双方应及时开箱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以确认与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型号等是否一致。
11.1.2 乙方应在交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1.3 开箱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直至开箱验收合格,方视为乙方完成交货。
11.2 检验验收
11.2.1 交货完成后,乙方应及时组装、调试、试运行,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试运行完成后,双方及时组织对货物检验验收。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试验、检验。
11.2.2 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乙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测试计划(包括测试程序、测试内容和检验标准、试验时间安排等)供甲方确认。
11.2.3 除需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11.2.4 检验测试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a.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b.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1.3 使用过程检验
11.3.1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由甲方组织质检(相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据质检报告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此索赔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11.3.2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12.付款条件
本合同条款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