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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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2020-A02-JT-002
项目名称:清徐县教育科技局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设备采购
清徐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清徐县政府采购中心受清徐县教育科技局委托,对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设备采购组织国内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承认并履行谈判文件各项规定的供应商参加。
1.项目名称:清徐县教育科技局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设备采购
2.项目编号:2020-A02-JT-002
3.项目概况:详见采购需求
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5.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67万元
采购内容:共1包,详见谈判文件“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注:所有采购内容除特别标注为“进口产品”外,均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6.交货(完工)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完成全部供货、安装。
交货地点:清徐县教育科技局
7.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对供应商生产或经营该产品有特殊资格、证照等规定的,须提供其相关证明材料。
8.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谈判文件领取时间及地点
(1)领取时间:2020年3月2日至 2020年3月4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公休日除外。)
(2)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通过此公告自行打印第14项附表“投标单位信息情况表”,各供应商填写完整信息后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以下证件(需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如不是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一并将扫描件发送至清徐县政府采购中心指定邮箱:qxxzfcgzx20200228@163.com,采购中心审核确认报名信息后,将竞争性谈判文件发放供应商邮箱,供应商回复后视为领取成功。未通过以上渠道领取招标(采购)文件的,不能参加此次相关政府采购活动。
(3)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应在开标时携带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如不是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保证金:10000元。
本次采购保证金采用转账形式,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从其账户将保证金全额汇入谈判文件指定的账户(汇款单上的付款人名称必须与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名称一致)。
保证金必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进账,没有进账的视为投标无效(以收款人银行进账时间为准)。
收款单位名称:清徐县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清徐县农村商业银行清源支行
行号:402161033077
账号:102161010300000049702
10.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即开启时间)、提交响应文件地点(即开启地点)
(1)时间:2020年3月11日下午2:30
(2)地点:清徐县政府采购中心(清徐县文源路东段198号政务中心三楼)。
11.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集采机构:清徐县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张素琼
联系电话:15835126788
地 址:清徐县文源路东段198号政务中心三楼。
注:本竞争性谈判文件所表述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12.信息发布:本次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的修改和答复事项以及评标结果将在网上公布。网址:http://www.cogp-shanxi.gov.cn(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
13.参加开标时,供应商须通过清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疫情防控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入场,请供应商做好全程佩戴口罩以及其他防控措施。开标现场仅允许供应商单位授权一人进入(法人代表或者被授权人)。
清徐县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2 月27日
14.附表: 投标单位信息情况表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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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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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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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以“√”)标识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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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监狱企业、福利企业(以“√”)标识 |
监狱企业 |
福利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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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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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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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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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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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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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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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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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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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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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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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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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代表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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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前 附 表
序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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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对供应商生产或经营该产品有特殊资格、证照等规定的,须提供其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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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证金 |
交纳 金额 |
人民币: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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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 方式 |
供应商须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提交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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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名称:清徐县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清徐县农村商业银行清源支行 行号:402161033077 账号:102161010300000049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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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①投标人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和金额为准。 ②投标人须注明“2020-C02-JT-002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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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报价 |
供应商就谈判文件“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规定的货物进行唯一报价,不得拆包(项)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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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按照谈判要求进行多轮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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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包括货物、随配附件、备品、备件、工具、送达指定交货地点各种费用和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使用前的技术咨询、售后服务、税费等所有费用的总和。即:一次性安装调试即可全面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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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响应文件份数 |
报价一览表一份(单独密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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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密封提交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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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密封提交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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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响应文件构成 |
详见谈判文件“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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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响应文件编制 及注意事项 |
详见谈判文件“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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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技术选择性方案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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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联合体参加谈判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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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分包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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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进口产品 |
谈判文件注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如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加谈判,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进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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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免费质保期 |
免费质保期应按照“采购需求”中要求的年限执行;没有列明免费质保期年限的,按照国家或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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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货物(设备、产品、材料)质量缺陷责任期 |
不少于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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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合同期内调价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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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采购资金 支付程序及方式 |
详见“第五部分 合同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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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采购合同 |
成交供应商按照《成交结果公告》的具体要求,携带相关资料签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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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
节 能 产 品 |
凡涉及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显示设备,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标注“★”品目”的货物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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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投台式计算机产品的性能参数须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附件2所列性能参数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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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采购人工作需要,供应商可提供节能清单之外的产品,并出具相应的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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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产品 |
货物涉及《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8类13项),供应商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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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小 企 业 |
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须按照谈判文件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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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折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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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货物的价格折扣,须如实填写《适用政府采购价格折扣优惠政策货物明细表》(详见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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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狱 企 业 |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能够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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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利 企 业 |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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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信用记录查询 |
查 询 渠 道 |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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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截止时间 |
响应文件开启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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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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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结果显示“没查到您要的信息”,视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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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服务费 |
本次采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 |
二、 供应商须知
(一)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
2 定义
2.1“集中采购机构”是指清徐县政府采购中心。
2.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
2.3“供应商”是指按谈判公告规定获取谈判文件并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4“成交供应商”是指经过谈判小组评审或经采购人确认后,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
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辅件配件、备品备件、软件、服务等标的物。
2.6“服务承诺”是指为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由供应商承担的货物的提供、运输、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培训以及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和供应商承诺的其他类似服务。
2.7“产品缺陷”是指货物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存在的潜在隐患或有碍产品使用安全和产品使用寿命等情形。
2.8“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虚报、谎报、隐瞒事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承诺,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行为。
3 供应商资格
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符合谈判公告有关要求,承认并履行谈判文件各项规定。
3.3能够承担参加采购活动过程及履行采购合同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3.4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3.5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过前期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4 知识产权
4.1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且免受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因采购人使用而遭受第三方主张权利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
4.2如供应商不拥有所提供货物、资料、技术、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则报价中已包含采购人使用该知识的一切相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4.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
4.4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5 费用
5.1无论评审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采购活动相关的全部费用。
6 集中采购机构的权利
6.1集中采购机构无论出于任何情况和原因,可停止本次采购,无需对受影响的供应商承担任何责任。
7 解释权
7.1本次谈判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清徐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 谈判文件
8 谈判文件的构成
8.1谈判文件包括:
(1)采购邀请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采购需求
(5)合同文本
(6)响应文件格式
(7)谈判文件的澄清公告以及图纸、答疑、变更或补充通知等
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本项目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响应文件开启结束后,应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9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9.1任何要求澄清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应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9.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集中采购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9.3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山西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以澄清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视为已送达各供应商,供应商有义务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浏览相关网站。
(三) 响应文件
10 响应文件的构成
10.1响应文件包括:
(1)报价一览表
(2)资格审查部分
(3)商务技术部分
响应文件的修改、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等均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0.2 响应文件按“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自编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10.3 报价一览表、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和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份数的规定,见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4每份纸质响应文件须清楚的标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
10.5《报价一览表》与《报价表》不一致时,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以正本为准。
11 响应文件的编制
11.1供应商应详细审阅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响应文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有效,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11.2响应文件应以中文书写或打印,字迹清晰、内容齐全,行间不得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全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11.3供应商资质证书(或资格证明)处于年检、换证、升级、变更等期间,除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有书面材料明确表明供应商资质(或资格)有效外,一律不予认可。
12 语言及计量单位
12.1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本项目采购的所有来往的文字、函电统一使用中文;非中文数据或资料,提供其中文译文。
12.2响应文件中的计量单位,除谈判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 报价
13.1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13.2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工商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按照“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对某包(项)或全部货物进行唯一报价,具体要求详见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集中采购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13.3供应商应以“包”为基本单位进行报价。若整个需求分为若干包,则供应商可选择其中的部分或所有包报价,并以“包”为单位分别填报《报价一览表》《报价表》。
13.4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报价一览表》与《报价表》不一致时,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供应商须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进行修正并书面确认,经确认后的报价对供应商产生约束力。
14 保证金
14.1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集中采购机构足额交纳保证金。
14.2集中采购机构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14.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弄虚作假的;
(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成交供应商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的;
(6)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7)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15 响应文件签署
15.1响应文件应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进行签署、加盖公章。谈判文件规定的“单位公章”、“公章”等均指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
15.2响应文件的签署应清晰工整。
16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供应商应将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和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分别密封;在密封件的封面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供应商名称”等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16.2供应商将证件原件或样品与响应文件装订在一起,视同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不予退回。
16.3 响应文件一经提交,无论供应商是否成交,均不予退还。
(四) 响应文件的提交
17 响应文件的提交
17.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谈判公告》或《澄清公告》公告时间为准。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约束。
17.2提交响应文件地点以《谈判公告》或《澄清公告》预先确定的地点为准。供应商须将“报价一览表”、“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递交至指定位置。
17.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机构将拒收响应文件:
(1)未按谈判公告要求领取谈判文件的;
(2)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提交响应文件的;
(3)未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地点递交响应文件的;
(4)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密封的。
18 相互串通
1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
(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3)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4)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5)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谈判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19 弄虚作假
1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印章或票据凭证等;
(2)提供虚假的材料、样品、检验报告、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冒名顶替他人签字;
(6)提供虚假的技术参数或服务方案;
(7)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0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20.1领取谈判文件时签署的单位名称与其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公章不一致的;
20.2未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交保证金、响应文件的;
20.3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资质原件、合同原件、产品样品及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的;
20.4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0.5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20.6供应商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参加谈判的;
20.7如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响应文件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20.8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胶装、密封、签署、签字或盖章的;
20.9报价出现明显错误,供应商拒绝按照“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的规定进行修正的;
20.10填报总价、单价超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预算的;或者单价高于市场销售单价的;
20.11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最后报价,且该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
20.12谈判文件中明确要求的事项,而响应文件中未做出响应的;
20.13响应文件未对标注“★”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20.14采购货物未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但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为进口产品的;
20.15供应商照搬照抄谈判文件“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的内容,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面的;
20.16响应文件中的非中文数据或资料未提供其中文译文,谈判小组无法评判的;
20.17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各项技术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20.18采购货物属于“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显示设备,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同时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中有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可以满足采购人工作需要,但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不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标注)范围内的;
20.19台式计算机性能参数与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附件中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
20.20采购货物中含有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但未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的;
20.21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中所包括的软件类产品为非正版软件的;
20.22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报价的,但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备选谈判的除外;
20.23谈判小组要求澄清的事项,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
20.24响应文件未对交货(完工)时间、地点、质保期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20.25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规定的活动;
20.26供应商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
20.27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0.28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1.1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错误的;
2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1.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五) 响应文件的开启
22 响应文件的开启
22.1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谈判公告》或《澄清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响应文件的开启。供应商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理人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出席,未参加响应文件开启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
22.2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进行检查,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报价一览表》。
22.3开启后,集中采购机构依据《报价一览表》宣布供应商名称、价格等内容,以及集中采购机构认为需要宣布的其它事项。
22.4响应文件的开启过程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负责记录,并经参加的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进行存档。
(六) 评审
23 成立谈判小组
23.1 集中采购机构将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谈判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特点组建谈判小组。
23.2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为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就谈判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评审。
23.3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4 谈判小组职责
24.1谈判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谈判文件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并按照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4.2谈判小组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24.3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 领取合同
25 成交通知
25.1评审结束后,谈判小组将当众宣布评审结果。
25.2集中采购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山西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5.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现争议的,报财政部门处理。
25.4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26 履约保证金
26.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的要求于签订采购合同前,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26.2成交供应商不按照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成交资格。
26.3当成交供应商全面完成采购合同事项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26.4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按双方签订合同事项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7 领取合同
27.1成交供应商按照《成交结果公告》的具体要求,携带相关资料签订采购合同。
27.2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的澄清及修改、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成交供应商在评审过程当中的答复澄清事项等均为此次采购合同附件,并具有法律效力。
27.3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声明。
27.4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8 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罚
28.1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弄虚作假谋取成交的;
(2)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3)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5)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未按照有关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1)至(6)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29 对成交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罚
29.1成交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30 诚实信用
30.1供应商在本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凡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将被录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中,依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0.2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诚信中存在严重问题时,将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或响应文件无效。
30.3供应商的违法违规和诚实信用缺失行为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进行记录和曝光。
(八) 质疑与投诉
31 询问
31.1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32 质疑
32.1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32.2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32.3供应商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原件,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
(2)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3)质疑供应商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
(4)质疑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本项目的全权代理人署名,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明提出质疑的具体日期。
32.4集中采购机构自受理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及其他相关供应商。
33 投诉
33.1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质疑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清徐县财政局提起投诉。
33.2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3.3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九) 其他
34 关于日期计算方法
34.1本谈判文件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三部分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 采购人对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的说明内容及要求
1.1采购人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时,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谈判文件所述范围。
1.2说明内容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存档。
2 评审依据
2.1谈判小组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谈判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2.2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3谈判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3 评审过程的保密
3.1谈判小组、集中采购机构等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
3.2谈判小组和集中采购机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进行任何有关评审的解释。
4 评审方法
4.1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4.2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 响应文件的澄清
5.1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谈判小组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供应商。
5.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3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的事项,供应商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全权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谈判小组做出书面答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全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5.4谈判小组不得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6 评审事项处理原则
6.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谈判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一览表报价最低的参加评审;报价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审的供应商,其他同品牌供应商响应文件无效。
6.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6.1规定处理(核心产品为“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中标注“※”项)。
6.3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以要求其在评审现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4谈判小组有权判定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是否属于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
6.5谈判小组发现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7 评审报告
7.1谈判小组根据全体谈判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签字确认,各成员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7.2谈判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8 资格审查
8.1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
序号 |
审查内容 |
标 准 |
|
1 |
保证金 |
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 |
|
2 |
供应商保证函 |
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3 |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
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4 |
供应商概况 |
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5 |
法定代表人 资格证明文件 |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谈判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并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6 |
授权委托书 |
供应商的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谈判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7 |
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
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8 |
营业执照 |
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涵盖本项目采购内容。 |
|
9 |
资质要求 |
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对生产或经营该产品有特殊资格、证照等规定的,供应商须主动提供其相关证明材料。 |
|
10 |
财务状况文件 |
提供完整的经第三方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正文和已审计的全部财务报表,该审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手写签字并签章; 如供应商成立不足一年(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须提供近期财务报表。 |
|
11 |
供应商对《合同文本》 签署意见 |
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12 |
响应文件 (资格审查部分)编制 |
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编写、签署、盖章、装订等。 |
|
13 |
信用记录查询 (谈判小组查询存档,供应商不需提供资料) |
查 询 渠 道 |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
查询截 止时间 |
响应文件开启当天 |
||
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
||
查询结果显示“没查到您要的信息”,视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
|||
如接受联合体谈判,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
供应商必须携带以上审查资料的原件,否则响应文件无效(不需密封,自行携带)。 |
|||
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谈判小组各成员判定某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签署具体原因,否则视为该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 |
8.2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进入下一步的符合性审查。
9 符合性审查内容及标准
序号 |
审查内容 |
标 准 |
1 |
响应文件的报价 |
①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
②供应商以“包”为单位填写“报价表”。 |
||
③不存在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情形。 |
||
④不存在总报价或单价超出本项目采购预算的情形。 |
||
2 |
响应货物(方案) |
不存在可选择响应货物(方案)的情形。 |
3 |
商务技术指标响应内容 |
①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完全满足谈判文件中标注“★”的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4
|
响应文件 (商务技术部分)编制
|
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编写、签署、盖章、装订等。
|
符合性审查注意事项: 谈判小组各成员判定某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应签署具体原因,否则视为该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 |
10 谈判
10.1谈判小组将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逐一谈判、综合评审,确认下一轮的入围供应商。
10.2谈判小组宣布每一轮入围供应商进行报价的时限,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出价格的以其上一轮的有效报价为准。
11 最后报价的认定
11.1供应商不适用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其最后一轮有效报价为最后报价。
11.2供应商适用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最后报价:
序号 |
内容 |
标准 |
1 |
中小企业 |
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须按照谈判文件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最后价格给予6%的折扣。 |
||
小、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货物的价格折扣,须如实填写《适用政府采购价格折扣优惠政策货物明细表》(详见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
||
2 |
监狱企业 |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能够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3 |
福利企业 |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注意事项: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谈判小组应记录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 |
12 谈判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2.1未按照集中采购机构的要求将通讯工具存入指定地点的;
12.2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12.3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进行澄清的情形除外;
12.4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12.5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审;
12.6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12.7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12.8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谈判小组成员有“12.1—12.6”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集中采购机构将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谈判小组成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1、 清徐县教育科技局厨房设备采购表 |
||||||
单位:清徐县教育科技局 |
||||||
序号 |
名称 |
规格(长宽高)型号、材质 |
数量 |
备注 |
||
1 |
单头大锅灶 |
规格1100*1000*1250 |
6 |
文源1 清源2 王答3 |
||
2 |
甲醇单头大锅炉(附带配套1.2米直径锅) |
长/宽/高:2000*1300*800+450材质及规格:工程款,采用SUS304不锈钢板材外壳;炉通脚Φ50mm无缝不锈钢管;配有摇摆式水龙头;发热量:103200kcal,燃料种类:甲醇 |
1 |
文源1 |
||
3 |
单头单尾炒灶 |
规格1000*1000*1250 |
2 |
清源2 |
||
4 |
食堂商用 单炒单洗甲醇灶 |
材质及规格:采用SUS304不锈钢板材外壳;灶面不锈钢下加硅酸铝保温耐火材料;炉体骨架40×40角铁;黑铁炉膛结构5mm的铁板;炉通脚Φ50mm无缝不锈钢管,炉通脚含支承炉身钢柱及可调炉身高度不锈钢子弹脚;炉膛内采用高级耐火棉隔热及耐火砖砌结火位;甲醇燃料,节能环保灶头;每一个炒炉头必须配有摇摆式水龙头;1台250W低噪音鼓风机。 |
1 |
文源1 |
||
5 |
单头低背矮汤炉 |
700*850*800 |
1 |
清源1 |
||
6 |
双头单尾炒灶 |
1800*1000*1250 |
2 |
清源1 王答1 |
||
7 |
单门蒸饭柜(燃气) |
12盘 |
1 |
清源1 |
||
8 |
双门蒸饭柜(燃气) |
24盘 |
5 |
清源2 文源2 王答1 |
||
9 |
1200电大锅灶 |
1300*1300*1240 |
1 |
文源1 |
||
10 |
铁锅1.2米口径 |
额外准备优质铁制品单口重100斤以上 |
2 |
文源2 |
||
11 |
800电大锅灶 |
1100*1100*1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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