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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街道办事处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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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街道办事处采购街道机关及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堂2020年度物资配送服务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街道办事处采购街道机关及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堂2020年度物资配送服务招标公告
采购计划编号:P-20200301-000346公告时间:2020-03-06

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受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采购街道机关及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堂2020年度物资配送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440400-202003-X105001-0002

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街道机关及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堂2020年度物资配送服务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人民币壹佰叁拾万玖仟肆佰肆拾元整(¥1,309,440.00);

四、采购数量:一项

五、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采购项目内容:机关饭堂食材配送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2.报价上限(元):采用费率报价,上限为100%;

3.招标编号:GZSK2020-CG6004;

4.服务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5.采购人的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中的 用户需求书 。

6.本项目采购本国产品(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及服务。

7.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8.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等,详见招标文件。

六、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3、投标人未被列入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 信用中国(广东珠海) 网站(http://credit.zhuhai.gov.cn/)以下任意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说明:1)、由负责资格性审查人员于投标截止时间当日在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信用中国(广东珠海) 网站(http://credit.zhuhai.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分支机构不满足信用信息相关要求的,也视为投标人不满足要求。2)、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

说明: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或分支机构投标。只有购买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加投标。供应商可自行前往现场购买(购买标书联系方式:李小姐、0756-2288116),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件):

(1)投标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3)经办人的身份证及相关授权文件(经办人如是单位负责人,需提供单位负责人证明书;经办人如是被授权代表,需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13日期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不少于5个工作日)到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详细地址:珠海市吉大水湾路231号御海湾花园A座1707)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八、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3月30日15时00分。

九、提交投标文件地点:珠海市香洲红山路288号(国际科技大厦)12楼7号开标室。

十、开标时间:2020年3月30日15时00分。

十一、开标地点:珠海市香洲红山路288号(国际科技大厦)12楼7号开标室。

十二、本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13日止。

十三、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代理机构):周杰 联系电话:0756-2288116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鲍庆韶 联系电话:0756-2523513

(二)采购代理机构 :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燕侨大厦1307、1308房

联系人:曾冠 联系电话:020-61371983

传真:020-61371983 邮编:510507

(三)采购人: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街道办事处

地址:珠海市香洲同华路20号

联系人:鲍庆韶 联系电话:0756-2523513

传真:0756-2523513 邮编: 519000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街道办事处

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2020年3月6日

附件(1个): 采购街道机关及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堂2020年度物资配送服务(定稿).doc
公开招标文件(第二册)

珠 海 市 政 府 采 购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采购街道机关及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堂2020年度物资配送服务

招标编号:GZSK2020-CG6004

采购计划编号:P-20200301-000346

采购人: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街道办事处

采购代理机构: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项目经理:周杰

日 期:二〇二〇年三月


温馨提示

一、 如无另行说明,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

二、 本项目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请适当提前到达。

三、 投标保证金必须于第二部分《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账号(账号信息详见第二章《投标资料表》)。

四、 投标文件应按顺序编制页码。

五、 请仔细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已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签名、签署日期。

六、 如投标产品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须提交相应的许可证复印件。

七、 首次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应在报名成功后最迟必须于开标前一日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链接: http://www.gdgpo.com/workEnchiridion.html)进行注册。(注:已注册过账号的供应商请忽略此信息。)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5

第二部分 投标资料表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

附件1: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表 13

附件2:评分细则 14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19

一、说 明 19

1.适用范围 19

2.定义 19

3.投标费用 21

二、招标文件 21

4.招标文件的构成 21

5.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21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22

6.投标的语言与计量 22

7.投标文件的构成 22

8.投标报价 22

9.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24

10.投标保证金 24

11.投标有效期 25

12.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25

13. 分包 26

14.备选方案 26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6

15.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与送达 26

16.投标截止期 27

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7

18. 串通投标情形 27

五、开标、评标与定标 28

19.开标 28

20.评标委员会 28

21.投标文件的初审 28

22.投标文件的澄清 29

23.评标 29

24. 评标注意事项 29

25.定标 30

26.替补候选人的设定与使用 31

27.采购代理服务费 31

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31

28.合同的订立 31

29.合同的履行 31

七、质疑与投诉 32

30.质疑 32

31.投诉 32

八、适用法律 32

32.适用法律 32

第四部分 用户需求书 33

第五部分 合同格式 35

第一节 合同书格式 36

第二节 投标文件格式 43

投标文件包装封面参考 43

一、资格性文件 44

1.1投标函 44

1.2单位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46

1.3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48

1.4关于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49

二、商务文件 50

2.1商务部分 50

2.2商务条款响应表 51

三、技术文件 52

3.1技术部分 52

四、经济价格文件 53

4.1投标一览表 53

第三节 其他格式文件 54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54

二、退保证金说明格式: 55

三、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56

四、通知函 57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投标邀请函

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受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采购街道机关及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堂2020年度物资配送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440400-202003-X105001-0002

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街道机关及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堂2020年度物资配送服务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人民币壹佰叁拾万玖仟肆佰肆拾元整(¥1,309,440.00);

四、采购数量:一项

五、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采购项目内容:机关饭堂食材配送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2.报价上限(元):采用费率报价,上限为100%;

3.招标编号:GZSK2020-CG6004;

4.服务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5.采购人的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6.本项目采购本国产品(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及服务。

7.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8.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等,详见招标文件。

六、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3、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http://credit.zhuhai.gov.cn/)以下任意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说明:1)、由负责资格性审查人员于投标截止时间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http://credit.zhuhai.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分支机构不满足信用信息相关要求的,也视为投标人不满足要求。2)、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

说明: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或分支机构投标。只有购买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加投标。供应商可自行前往现场购买(购买标书联系方式:李小姐、0756-2288116),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件):

(1)投标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3)经办人的身份证及相关授权文件(经办人如是单位负责人,需提供单位负责人证明书;经办人如是被授权代表,需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13日期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不少于5个工作日)到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详细地址:珠海市吉大水湾路231号御海湾花园A座1707)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八、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3月30日15时00分。

九、提交投标文件地点:珠海市香洲红山路288号(国际科技大厦)12楼7号开标室。

十、开标时间:2020年3月30日15时00分。

十一、开标地点:珠海市香洲红山路288号(国际科技大厦)12楼7号开标室。

十二、本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13日止。

十三、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代理机构):周杰 联系电话:0756-2288116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鲍庆韶 联系电话:0756-2523513

(二)采购代理机构 :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燕侨大厦1307、1308房

联系人:曾冠 联系电话:020-61371983

传真:020-61371983 邮编:510507

(三)采购人: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街道办事处

地址:珠海市香洲同华路20号

联系人:鲍庆韶 联系电话:0756-2523513

传真:0756-2523513 邮编: 519000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街道办事处

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2020年3月6日

第二部分 投标资料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

1.1

项目名称:采购街道机关及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堂2020年度物资配送服务

2.1

采购人名称: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街道办事处

投标文件的编制

9.2

投标报价的组成:包括所有成本费、运输费、人工费、保险费、检查费、检验费、税费以及服务期内的所有相关食品采购、检验费用在内的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全包价。投标人漏报或不报,采购人将视为该漏报或不报部分的费用已包括在已报的分项报价中而不予支付。

结算价=采购人审核后的基准价格×投标结算率

注:1、以每月某天(由采购人、中标人共同商定一天)南方市场网上蔬菜价格的平均价下调10%作为当月基准价格。当月基准价格一经确定,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受市场物价波动影响,不得调价。2、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报结算率的方式进行,结算率(投标报价)不得高于100%,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12.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账户转账到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请注明招标编号),实际到账时间以投标保证金账户开户银行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到账凭证记载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前转入以下专用账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金额:¥20,000.00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农行珠海星园支行

户名: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银行账号:4435 3701 0400 1178 1

注:投标保证金不退还个人账户。

13.1

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日

15.1

投标文件数量:正本1份,副本4份,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好投标文件并盖章签字后彩色扫描成电子文档,刻录成U盘或光盘,与投标文件密封在同一个包装内。投标时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投标文件的递交

17.1

投标时间、地点详见《投标邀请函》。

开标、评标、定标

19.1

开标时间、地点详见《投标邀请函》。

20.1

本项目的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其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4人。评审专家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21.1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或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投标报价不是唯一固定价,或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

服务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的。

21.3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来确定中标候选人,其操作程序为: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根据商务技术评分细则(另附),结合每个投标人的实际情况,分别就各项指标,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客观分除外),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评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

2.1投标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0

2.2评标基准价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将所有评价指标所得实际评价分数相加,即为该投标人得分;所有评委对同一投标人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21.4

评标委员会将对最终得分从高至低进行排序,并推荐排前两名的投标人为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计算最终得分时将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最终得分相同的,将依次按投标报价、技术指标、商务指标的单项得分进行排序,并确定排序在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2.1

本项目由采购人依照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法确定1名中标人。

25.2

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不在保证金中扣收,低于叁仟元的按叁仟元收取。收费标准=预算金额×收费费率 + 速算增加额

中标金额(万元)

收费费率

速算增加额(万元)

100以下

1.50%

0.00

100-500

0.80%

0.70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26.1

1、采购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合同样本(详见合同书格式),该样本或合同资料表中没有约定的条款内容由采购人和中标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对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作出变更。

质疑、投诉

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受理电话如下:

1、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电话:0756-2653852;

2、珠海市香洲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电话:0756-2525301;

3、珠海市金湾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电话:0756-7263993;

4、珠海市斗门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电话:0756-7253916;

5、珠海市横琴新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电话:0756-8937663;

6、珠海市高新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电话:0756-3629027;

7、珠海市高栏港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电话:0756-7718816;

8、珠海市万山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电话:0756-2212774。

其他事项:1、凡招标文件如要求提交评审现场核对的证明文件原件,投标人可将原件直接附于投标文件正本中,或将原件(可不密封)单独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逾期递交的将予拒收)。2、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亦应当在开标时间至少三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通知函(具体格式见第五部分《通知函》)。


附件1: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表

1.1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审查标准

投标人1

投标人2

投标人3

……

1

投标人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

投标人满足资格要求且资格证明文件齐全

3

备注

1.2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审查标准

投标人1

投标人2

投标人3

……

1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

投标报价为唯一固定价且未超过项目预算总价或最高限价的

3

服务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

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

投标文件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

投标文件没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条款

7

备注

填表说明:1、“通过”打“√”,“不通过”打“×”;2、投标人有一项“不通过”,初步审查视为不通过。


附件2:评分细则

商务部分(60分)

序号

评审内容

分数

评审依据

1

企业综合实力

20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4分;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投标人具有有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证书,得1分;

投标人具有有效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认证证书、相关认证公司获得国家认监委员的批准(以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查询页面为准)、企业认证证书在国家认监委统一查询系统的查询页面,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开标时现场提供原件查验,未提供原件的不得分。

投标人2017年1月1日以来获得过税务部门颁发的纳税信用等级:A级一次得分2分,B级一次得分1分,C级以下得0分,最高得5分。

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文件(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开标时现场提供原件查验,未提供原件的不得分。

投标人获得AAA信用企业等级证书得5分;

注:本小项满分为5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开评标现场提供原件査验,不按照要求提供或原件与复印件不符的,相应分项不得分。

2

企业信用

5

根据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或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情况打分:连续3年或3年以上的得5分,连续2年的得2分;获得1年的得1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同时须提供网上公示截图和査询网址,开评标现场提供原件査验,不按照要求提供或原件与复印件不符的,相应分项不得分。

3

相关业绩

10

根据投标人自2016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已完成过的食堂食材配送项目(不含饭堂经营项目)情况进行评价:

每份合同只计算一个业绩;每个得2分;

注:本小项满分为10分,最多计5份合同,投标文件须同时提供相关合同、业主单位出具的无投诉记录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评标现场提供相关原件核查,无复印件及不提供原件核查的不得分。

4

配送实力和售后服务便利性

15

投标人配备的车辆(车辆类型以行驶证所载类型为准)进行打分:

1.投标人配备一辆货车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含2年)得1分

(其它车辆不得分),每增加一辆加1分,本小项满分为5分。

2.投标人配备一辆冷冻车(冷藏车)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含2年)得2分(其它车辆不得分),每增加一辆加2分,本小项满分为6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年审有效期内的自有货车车辆行驶证彩色复

印件及车辆图片(加盖投标人公章),且车辆注册用户须和投标人

名称一致,评标现场提供原件核查,否则不得分。

根据投标人具有的食品冷库(冷藏库、冷冻库)情况评分:

1、冷库面积≥300平方米,得4分;

2、200平方米≤冷库面积<300平方米,得3分;

3、100平方米≤冷库面积<200平方米,得1分;

4、冷库面积<100平方米,不得分。

注:本小项满分4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自有冷库合同证明文件

或租赁冷库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冷库照片及质量监督检测部门

出具的温度计校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评标现场提供相关原件核

查,无复印件或不提供原件核查的均不得分。

5

食品安全保障

5

提供投标人为食品安全投保的有效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险单进行评审:

1、累计责任限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得5分;

2、累计责任限额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的得3分;

3、累计责任限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得1分,否则得0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评标现场提供原件核查,无复印件或不提供原件核查的均不得分。

6

诚信状况

5

投标人在本政府采购项目开标之日前1 年:未被计入珠海市财政局网站公布的诚信“黑名单”的,得5 分;投标人被计入珠海市财政局网站公布的诚信“黑名单”(须未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0 分。

注:代理机构将在评标前在“珠海市财政局网站”查询已报名供应商的诚信状况,并提供给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技术部分(20分)

序号

评审内容

分数

评审依据

1

经营方案

10

对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所提供的质量控制方案进行评分(包含:原材料选定,包装,运输途中、供货系统、送达采购人指定地后的整体质量控制方案等):

方案非常完善且优于用户需求书的,优得5分;

方案较为完善且能满足用户需求书的,良得3分;

方案较为一般完善且基本能满足用户需求书的,良得2分;

方案不能满足用户需求书的,差得1分。

注:不提供此项内容得0分。

对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所提供的应急方案和事故处理预案包含以下内容但不限于(解决问题到场时间、不合格材料退换处罚、应对措施和事故处理预案等)进行比较,并评分:

方案非常完善且优于用户需求书的,优得5分;

方案较为完善且能满足用户需求书的,良得3分;

方案较为一般完善且基本能满足用户需求书的,良得2分;

方案不能满足用户需求书的,差得1分。

注:不提供此项内容得0分。

2

人员投入

5

拟投入人员同时具备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高级食品检测员证书的,得2分,有任意一个证书的,得1分。最多计三人,满分5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个人证书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的相应项不得分。评标现场提供原件核查,未能提供原件的均不得分。

3

蔬菜基地

5

根据投标人蔬菜种植基地进行评分:

面积达1000亩(含1000亩)或以上的得5分;

面积达500亩(含500亩)或以上的得3分;

面积达100亩(含100亩)或以上的得1分;

面积达100亩以下的不得分。

注:面积以合同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蔬菜种植基地的土地自有

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蔬菜

种植基地的照片,评标现场提供原件核查(合同需加盖双方公章;

租出方为个人的,除签字、按指模外,需加盖土地所属村委会公章

为证),无复印件及不提供原件核查的不得分。

价格部分(20分)

经济价格指标

经济标得分=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0

评标基准价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说 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列明的、获得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监管部门”是指:同级财政部门。

2.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2.4“招标采购单位”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5“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

2.6“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7“服务”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8合格的投标人

2.8.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8.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8.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8.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8.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8.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8.1.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8.2符合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投标人资格要求”所列特殊条款。

2.8.3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以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投标人资格要求”约定为准。如果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应当至少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附于投标文件中;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8.4不允许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情形,一经发现将均作无效投标处理:

2.8.4.1除联合体外,两家或以上供应商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若有多个包组,则为同一包组):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2)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

2.8.4.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2.8.4.3目前处于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状态,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2.9合格的货物或服务

2.9.1投标人提供所有货物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

2.9.2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或行业标准。

2.9.3进口的货物及其配套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或行业标准,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了进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的检验。

2.9.4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2.9.5除非本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允许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投标,否则均视为拒绝选用进口产品投标。允许选用进口产品投标的,投标人也可以选用符合要求的国产产品投标。

2.9.6本次采购的货物中,有列入国家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投标人应选用清单内产品投标,并提供相关清单目录;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方允许选用清单之外产品投标。

2.9.7满足《用户需求书》所列其它要求。

2.10合格的服务:满足《用户需求书》所列要求。

2.11“中标人”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构成

4.1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1) 投标邀请函

2) 投标资料表

3) 投标人须知

4) 用户需求书

5) 格式文件

6) 在招标过程中由招标采购单位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5.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5.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5.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5.3投标人可以主动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答疑,但均应以书面形式在获取采购文件7个工作日内前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6.投标的语言与计量

6.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6.2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及其与招标采购单位的所有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投标文件的构成

7.1投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少于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的所有内容。

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7.3投标人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如因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7.4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8.投标报价

8.1如招标文件无特殊规定,投标价格以人民币填报。

8.2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户需求书》规定的内容进行报价,并按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确定的格式进行报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视为该漏报或不报部分的费用已包括在已报的分项报价中而不予支付。

8.3填写分项报价表时应响应下列要求:

1) 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必须标明“免费”

2)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3) 应包含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服务的其他所有费用。

8.4每一种规格的货物或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8.5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8.6 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投标的扶持:

1)根据《珠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试行)》及《关于<珠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试行)>的政策解释》的规定,在价格评审时,将对符合条件的小型或微型企业给予一定的价格扣除,具体扣除比例以该办法为准。允许采用进口产品投标的项目报价不享受价格扣除。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报价不进行扣除。

2)符合条件的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3)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后,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投标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证明中应明确是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未明确的按小型企业进行价格扣除。

4)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8〕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5)投标人同时为小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任两种或以上情况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6)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价格扣除:

①投标产品(针对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纳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清单的,节能产品投标报价占总投标报价比例在30%或以上的,对节能产品的价格给予2%的扣除,在30%以下的,对节能产品的价格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加盖投标人公章)。

②投标产品纳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投标报价占总投标报价比例在30%或以上的,对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给予2%的扣除,在30%以下的,对节能产品的价格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加盖投标人公章)。

9.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9.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资格性文件”。

9.2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资格性文件”要求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原件核对的,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供,否则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10.投标保证金

10.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额、币种和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交款时应向银行提供招标编号。

10.2在规定时间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的投标保证金,由银行开出回单,采购代理机构不另开收据。

10.3凡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10.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0.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0.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上缴同级国库:

1)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1.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11.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不影响其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2.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2.1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2.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2.3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单位负责人或经其正式授权法人代表人签字,获授权人签字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12.4 投标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人在旁边签章或签字才有效。(暗标除外)

12.5招标文件中已明示需盖章签名处,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联合体投标的,除“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联合体各方均须加盖公章外,可加盖由联合投标协议约定的负责办理投标事宜单位的公章,没有约定的则加盖各方公章),并经投标人单位负责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投标协议约定的负责办理投标事宜单位的负责人,没有约定的则指各方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暗标除外)

12.6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文件概不接受。

13. 分包

13.1 如果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资料表》或第四部分《用户需求书》中已明确允许分包且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14.备选方案

14.1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招标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与送达

15.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进行密封。

15.2密封信封可参照如下样式进行标记:

(1)标明招标项目编号、招标项目名称,并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2)注明“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3)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

15.3为了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备有一个“唱标信封”,“唱标信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投标一览表(可采用投标文件正本相应文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可采用投标文件正本相应文件复印件);

(3)退保证金说明(原件)。

15.4如果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5.1条和第15.2条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5.5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15.6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16.投标截止期

16.1招标采购单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接收投标文件,超过截止时间后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16.2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按本须知第5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补充和撤回。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7.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3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文件成为实质上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的投标。

17.4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中标与否都不予退还。

18. 串通投标情形

1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8.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8.1.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8.1.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8.1.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8.1.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8.1.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五、开标、评标与定标

19.开标

19.1招标采购单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该代表人可以是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或其它代表人。

19.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9.3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当场退还投标文件,并与投标人办理退还手续。

19.4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9.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19.6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0.评标委员会

20.1 评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专家人数及专业构成按政府采购规定确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21.投标文件的初审

21.1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与符合性审查。

21.1.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格性审查表》。对初步被认定为资格性审查不合格的,应实行及时告知投标当事人,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1.1.2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符合性审查表》,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被认定为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者应实行及时告知,由评标委员会组长将集体意见现场及时告知投标当事人,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技术、商务和价格评审。

21.1.3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内容的除外。

22.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其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2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评标

23.1 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和价格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3.2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列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4. 评标注意事项

24.1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下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

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24.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4.3评委会除主动要求询标外,从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期间,任何投标人均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与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联系。

24.4为保证采购活动的公正性,除演示答辩或本须知21.5的规定外,在开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在招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4.5当招标文件规定的任一核心产品的投标品牌数量少于3个,应予废标。核心产品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约定为准(如是单一产品招标,则该产品即为核心产品),不同投标人提供任一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的视为相同品牌产品参与同一合同项下投标。

24.5.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4.5.2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5.定标

25.1定标程序。采购代理机构自评标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则先后优先考虑在本项目使用列入国家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5.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

25.3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5.4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6.替补候选人的设定与使用

26.1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但中标资格只顺延给中标候选人),也可以直接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27.采购代理服务费

27.1 中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不在保证金中扣收。

27.2 收费标准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28.合同的订立

28.1 采购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8.2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见证,采购人应将经见证的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9.合同的履行

29.1 采购人与中标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9.2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9.3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照25.2的规定备案。

七、质疑与投诉

30.质疑

30.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0.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0.3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31.投诉

31.1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向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1.2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1.3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31.4 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适用法律

32.适用法律

32.1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及其他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


第四部分 用户需求书

一、供应品种

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计划和要求,负责采购和供应肉类、水产、蔬菜、干货、调料等副食品。采购人以《食品采购计划单》的书面形式,将需要采购的食品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根据该计划单所列明的食品品名、数量、质量及包装要求组织筹措供应。

二、供应方法

(一)制定计划:采购人在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17时前,将下周采购计划通知供应商,由供应商派人到甲方处领取该周的《食品采购计划单》。若发生计划不准确或不及时或有疏漏等情况,供应商有义务提醒采购人修正计划单。

(二)筹措物资: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食品采购计划单》。组织食品筹措、加工、生产,按规定的品名、数量、质量要求进行供应。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食品供应品种时,须经采购人同意后实施。

(三)交货时间、地点: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当日的计划,每日上午6点30分前将当日所应供食品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食品验收:供应商将副食品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指定相关人员对副食品的品种、数量、质量进行逐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若发现与采购人要求不符的情况,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纠正。

三、供应质量

供应商供应的各类副食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所供副食品优质新鲜,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并有完整的销售合格标注或证书。供应商供应的蔬菜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食品中污染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规定和采购人有关的质量要求,严格遵守珠海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供应质量必须经过粗加工,食用率达95%以上。供应的肉类、禽蛋类、水产类食品,必须符合相关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要求,必须符合采购人提出的有关特殊要求和质量标准。如出现质量问题或保质期不足的情况,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所提供的物品或食品。若因食品质量引起食物中毒(经工商、卫生防疫部门鉴定),供应商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食品包装

供应商所供的副食品包装应规范、卫生、整齐、美观;肉类要进行分割,5kg/块,外包透明薄膜,外包装用纸箱包装;冻类等用保鲜袋进行冷冻封装;鱼类、海鲜类用网袋装好,放置有加氧机的清水中,保持鲜活;干货、调料、水果类用纸箱包装;蔬菜瓜类用塑料筐盛装。

五、供应价格

以每月某天(由采购人、中标人共同商定一天)南方市场网上蔬菜价格的平均价下调10%作为当月基准价格。当月基准价格一经确定,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调价。

结算价=采购人审核后的供应价格×投标结算率

六、供应结算

(一)供应商的财务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在供应商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须向采购人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证书复印件。

(二)结算时,必须凭采购人所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方可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三)供应商每月5号前按照采购人上月验收的实际数量和双方规定价格开具结算清单,并送甲方财务部门核对。核对无误后,供应商当月10号前开票,甲方依照对账结果依据相关的财政支付程序向供应商一次性支付上个月货款。

(四)其他内容见合同。

七、配送标准

1、按每人每天31元标准(包括早餐、中餐),每月22天,用餐人数约160人,届时按每天估算用餐人数进行配送。配送地点: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街道办事处和梅华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堂。

2、合同服务期限为一年,供应商应统筹安排全年的费用,计划好每月支出食材的费用,不得提前或者滞后申请支付费用,确保每月均衡供应。

3、每周制定一次菜谱(周一至周五每餐的菜谱安排)并与每个周末上报下一个星期的菜谱安排,由甲方负责人审核备案,确保每天供应无偏离。

4、服务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注:本项目要求未尽事宜,供应商须无条件按照采购人的合理要求执行。


第五部分 合同格式


第一节 合同书格式

甲方(或称“买方”):

乙方(或称“卖方”):

甲、乙双方根据 日举行的采购街道机关及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堂2020年度物资配送服务(招标编号: GZSK2020-CG6004)招标结果和有关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采购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按照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配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粮油、干鲜蔬菜、畜牧产品、水产品、干货类、副食类及其他食堂需要的现货或经加工的农副产品。

第二条 质量、数量及方式、服务期

预算金额和投标报价:

预算金额为¥1,309,440.00,其中早餐费用标准为10元/人/天,午餐费用标准为21元/人/天。

招标项目内容及要求

1、中标方为采购人提供早餐和午餐所需的原材料配送服务,中标方负责提供除水、电、餐具、厨具、厨师以外的所有服务。

2、中标方提供早餐、午餐所需的原材料配送服务的所有成本费、运输费、人工费、保险费、检查费、检验费、税费以及服务期内的所有相关食品采购、检验费用。

3、两个食堂分别为梅华街道办机关食堂和梅华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堂、两个食堂原则上周一到周五早餐、午餐用餐,其他时间不开餐,如有调班、加班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4、中标方每周周五向采购人提供下一周每天早餐和午餐的具体菜单,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在街道一楼公告栏张贴公告。

5、早餐的要求:每餐早餐须同时供应以下品种食品:粥(白粥为主);馒头、菜包、肉包(不要冷冻品);鸡蛋(现煮);青菜;番薯、芋头、玉米;炒粉、炒面或肠粉等;咸菜或萝卜干等;每周有两天有汤面;上述食品均要求现场制作。

午餐的要求:每天一主荤、一副荤、一小炒、一青菜、一水果、米饭、汤。汤要求一周内两天老火靓汤,三天滚汤,每半个月一次炖盅。主荤的要求:猪扒、排骨、鸡、鸭、猪手、鱼、鸡翅(不要亦尖)、牛腩、牛肉、虾,均要当天宰杀的新鲜肉,不要冰冻肉。菜式以广东菜为主,饭菜尽量不放味精。副荤的要求:要荤素各半。小炒的要求:根据每天菜式搭配,以营养均衡。青菜的要求:一般是蒜蓉炒,要当季新鲜菜蔬,嫩,每日当天采购。水果的要求:当季水果,每人一个,质量好。每个人的菜量均衡,保证人人够吃;每天的饭菜咸淡适宜,不可全辣,不可过辣。每天早餐和午餐梅华街道办机关食堂按约130人的分量准备,梅华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堂按约30人的分量准备,如遇到就餐人员增加则另行通知。

质量要求

1.中标方为食堂提供的食品必须到合法经营单位采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查有关饮食物资食品经营单位的证照,特别是应确认经营者具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大米、食用油、肉类等食品,必须到具有质量保证的供应商处采购。中标方必须建立台账。

2.中标方提供的食品来源要确保无污染,蔬菜每天有农药检测记录;肉类由国营肉联厂提供,必须有防疫检测证明;干货有保质期、生产厂家、标签;大米、面粉保证优质、无霉变,能提供生产许可证和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1)猪肉类:表皮检验清晰可见,无毛,无血,无注水等掺假现象,提供珠海市动物检验证明。

(2)禽类:去内脏、表皮无毛,无血迹、无污物、无注水等掺假现象。提供珠海市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并配有检验标志。

(3)豆制品:无色素,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及其必要的营养。(提供生产单位卫生检验合格证及卫生许可证)。

(4)大米油:无变异,无色素,大米不低于中粮标准,油不低于金龙鱼标准。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及其必要的营养要求。

(5)调味品:无过期,无变质,无毒,无害,无色素。

(6)海鲜类:确保新鲜,解冻后无腐烂和异味产生,湿水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7)蔬菜类:符合珠海市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标准,确保蔬菜新鲜、无病、无残留农药、无腐烂及污浊沾染现象,无非法添加催化剂。

(8)包装要求:所配送物品如有国家包装或业务主管部门技术规定的,则按技术规定包装,没有技术规定的,则按双方协定包装物品。

(9)如遇到不可抗力情况不能如期提供食材配送,须尽早通知采购人并解决问题,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中标方负责。

3.中标方提供所有食品的采购都可以做到索证无误。

4.中标方提供的所有食品都必需有明确的标签。

5.中标方每天必需做好各种食品的索证记录,并把记录表和有关证明上交采购人。

6.采购人每天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点验工作,验收中发现不符合国家要求的食品,中标方要无条件收回所供应的食品,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方负责,并在1小时内更换好食堂当天所需物品。

7.中标方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两份的送货清单,供采购方验货签字确认,作为送、收货凭证。数量以采购方的实际验货数量为准。

8.中标方运送车须具备合法手续及有效行驶证。

9.中标方运送车辆要确保卫生,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10.中标方食品装箱不得污秽不洁严重破损。工作人员保持个人清洁卫生,理发、剪指甲、不打赤脚、不穿拖鞋。禁止在食堂工作区域抽烟。

11.因特殊情况需紧急补充物品时,配送方应在两小时内送达食堂。

其他要求

1.付款方式:中标单价×实际用餐人数×实际用餐天数后得出的结算价格与中标人进行结算。按月支付。中标方需要提供相应结算价格的发票。

2.合同终止条件:合同期满一年或结算总费用达到招标预算总价时,合同终止。

3. 数量保证:甲方向乙方订购的蔬菜、肉类等品种,必须在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17时前,将下周采购计划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到甲方处领取该周的《食品采购计划单》,计划单内容应说明清楚订购品名、品牌、产地、规格、数量、送菜时间和特殊要求等,乙方必须按甲方订购的要求送货。

乙方保证配送品种斤两的准确性;以甲方的验货数量为准,乙方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两份的送货清单,供甲方验货后签字确认,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作为送、收货的凭证。

4. 乙方应保证每天上午 6:30 前或根据甲方的需要的时间将甲方所订的货物送至甲方所在地;乙方如送货迟到超过半个小时,甲方可罚乙方当天总菜款的 5 % 。

5.服务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第三条 食品包装

乙方所供的副食品包装应规范、卫生、整齐、美观;肉类要进行分割,5kg/块,外包透明薄膜,外包装用纸箱包装;冻类等用保鲜袋进行冷冻封装;鱼类、海鲜类用网袋装好,放置有加氧机的清水中,保持鲜活;干货、调料、水果类用纸箱包装;蔬菜瓜类用塑料筐盛装。

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合格及检验证明。其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并随货附带产品合格证、化验报告等手续。

4.2 如乙方提供的货物包装或产品规格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如甲方拒收,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提供(以甲方在合理时间内能处理后提供餐食原则)符合要求的货物,且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4.3 甲方应在乙方所送的货物到达后及时进行质量检测,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须立即现场处理善后事宜。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的费用、必要的律师费、罚款等)。

4.4 因乙方产品内在质量问题,引发甲方生产或质量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的费用、必要的律师费、罚款等),此责任不因甲方已进行质量监测而免除。

第五条 供应价格

合同期内定价将以每月南方市场网上蔬菜价格的平均价下调10%作为当月基准价格。当月基准价格一经确定,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调价。在价格表上没列出而临时定价的特殊品种,如甲方有异议,需双方协商后予以最后确定。乙方结收菜款时,双方应严格按确定后的价格予以结算。

结算价=甲方审核后的基准价格×中标结算率(中标价),中标价为

合同金额:

第六条 供应结算

6.1 乙方的财务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在乙方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须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证书复印件。

6.2 结算时,必须凭甲方所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方可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6.3 按月支付,乙方每月5号前按照甲方上月验收的实际数量和双方规定价格开具结算清单,并送甲方财务部门核对。核对无误后,乙方当月10号前开票,甲方依照对账结果依据相关的财政支付程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上个月货款。

第七条 评价考核:

7.1 甲方每月30日前对乙方进行满意度调查。不定期走访调查,收集食堂反映服务公司食品质量安全、商品定价、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等信息,作为评价考核服务公司的依据。评价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7.2 如乙方评价考核不及格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乙方违返本合同每于第二条约定向甲方交付质量不合格的农副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或退货。 

因上述原因导致甲方拒绝接收乙方农副产品,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项下农副产品总价款 0.5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上述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退货,乙方应返还甲方所付货款,并按照本合同项下农副产品总价款 0.5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退货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 

8.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及时将农副产品交付于甲方,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项下农副产品总价款 0.5 %的标准按日向甲方支付迟履行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延期交货的情况下,决定是否接收。如甲方拒绝接收,乙方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8.3 如乙方迟延交付农副产品的,则如该农副产品价格上涨时,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付款,如遇该农副产品价格下降时,则甲方有权按照该农副产品下降后的价格进行收购。

第九条 合同变更及解除:

9.1 甲方对乙方配送产品有任何意见,可随时向乙方反映,乙方应及时改进;改进无效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一方终止合同须提前七天通知对方。

9.2 乙方不得夸大或提供虚假商品价格,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不得提供过期产品,不得串通虚报送货数量,不得短斤缺两,如有发现上述行为者,将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关系。

9.3对于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农残超标、检疫超标等原则性违反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服务公司,将实行一票否认制度,即时取消所有配送资格,即日终止合同关系。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0.1 乙方应对其通过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利用、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开。

10.2 除订立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之需要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甲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工程技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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