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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中关村街道办事处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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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中关村街道办事处后勤保障服务项目中标公告

招标详情

2020-03-10
[海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中关村街道办事处后勤保障服务项目中标公告

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中关村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就后勤保障服务项目项目(项目编号:ZLZB-2020-001)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ZLZB-2020-001

项目名称:后勤保障服务项目

项目联系人:姜旭梅

联系方式:010-68004348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中关村街道办事处

采购单位地址:海淀区中关村黄庄小区818楼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吴德宽,010-62618584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1.项目用途:为后勤保障服务项目提供餐饮服务及管理。
2.简要技术要求:由餐饮公司提供餐饮服务及管理,负责提供干部职工工作日早、中餐及夜间值班餐,节假日早、中、晚值班餐及甲方指定的临时性用餐的餐饮制作和服务。
3.合同履行日期: 一年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611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姜旭梅,010-68004348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20年01月14日

中标日期:2020年03月06日

总中标金额:415.6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序号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 中标金额(万元)
1 北京金典太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二区683栋116 415.600000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4.0 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收取

评审专家名单:

韩莉莉、徐智、高凯翔、申世明、方勇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1.中标标的名称:后勤保障服务项目
2.服务要求:提供餐饮服务及管理,负责提供干部职工工作日早、中餐及夜间值班餐,节假日早、中、晚值班餐及采购人指定的临时性用餐的餐饮制作和服务,详见服务需求。
3.服务期限: 一年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4160192.00元(批复编号:海采(2019)1918号)

六、其它补充事宜

中标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后勤保障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定稿1.14.doc

北京市政府采购

后勤保障服务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ZLZB-2020-001

采购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中关村街道办事处

代理机构: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月

目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7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11

第四章 服务需求 28

第五章 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 32

第六章 合同文件及格式 35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47

第一章 招 标 公 告

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中关村街道办事处 委托,对“后勤保障服务项目”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 采购项目编号:ZLZB-2020-001

1.​ 项目名称:后勤保障服务项目

1.​ 招标内容:提供餐饮服务及管理,负责提供干部职工工作日早、中餐及夜间值班餐,节假日早、中、晚值班餐及采购人指定的临时性用餐的餐饮制作和服务,详见服务需求。

1.​ 服务期限 一年

1.​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1.​ 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4160192.00元(批复编号:海采(2019)1918号)。

1.​ 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①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3)​ 投标人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相关要求。

(4)​ 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5)​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 招标文件的下载:

2020年1月 15日 起至 2020年1月20日16:00 止(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

1.​ 招标文件的获取:

(1)办理北京市法人一证通CA数字证书

请登录北京市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http://www.bjhd.gov.cn/ggzyjy/),查阅【服务指南】——【CA办理】栏目,按照程序要求办理。

(2)新用户注册

取得CA数字证书后,请登录网站主页(http://www.bjhd.gov.cn/ggzyjy/),选择【网上办事】——【投标人】栏目,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新用户注册。

(3)标书下载

完成注册后,通过使用CA数字证书即可登录系统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2月6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暨开标时间:2020年 2月6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1.​ 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4号楼(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六层西侧第三开标室。

1.​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1.​ 公告期:自公开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1.​ 公告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北京市政府采购网(www.bjcz.gov.cn)、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网(www.bjhdcz.gov.cn)、北京市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jy.bjhd.gov.cn/)。

1.​ 采购人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中关村街道办事处

采购人地址:海淀区中关村黄庄小区818楼

采购人联系方式:吴德宽,010-62618584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611室

项目联系人:姜旭梅 联系电话:010-68004348

传 真:010-68004348

邮 编:100031

电子邮箱:zlbidding@163.com

购买招标文件及中标服务费账号

开户名(全称):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北京东城支行

账 号:321020100100143196

投标保证金账号

开户名(全称):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北京东城支行

账 号:32102010010014319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关于采购服务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内 容

1.1

采购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中关村街道办事处

地 址:海淀区中关村黄庄小区818楼

1.2

采购代理机构: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611室

电 话:010-68004348

1.3.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4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否

2.1

资金已到位,本项目预算金额:4160192.00元(批复编号:海采(2019)1918号)。

9.1_*4-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9.1_*4-2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证合一的可不提供)

9.1_*4-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

9.1_*4-4

法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9.1_*4-5

投标人提供投标人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须包括审计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须逐页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投标人无法提供2018年度审计报告,则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须加盖投标人公章)。说明:

1、银行资信证明是指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一年内的公司可提交验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且无收受人和项目的限制,但开具银行有限制规定的除外;

2、银行资信证明的开具银行明确规定复印无效的,则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3、银行资信证明的开具银行明确规定背面有声明的,须提供资信证明背面复印件;

4、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投标人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

5、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存款证明无效;

6、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出具单位和格式见附件

9.1_*4-6

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半年内任意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按月缴纳)或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按年度缴纳)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9.1_*4-7

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半年内任意月的纳税有效凭据(按月纳税),或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上年度纳税的有效凭据(按年度纳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9.1_*4-8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投标人须提供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9.1_*4-9

信用记录查询证明材料;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投标人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截止日前相关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①网页截屏中应能显示公司名称、信用记录情况、查询时间等主要内容(查询时间范围应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刊登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之间)。

②信用记录网页查询结果包括:无法查到相关信息、无不良记录、有不良记录三种情形。前两种情形视为无不良记录。

注:上述“信用记录查询证明材料”由招标代理机构于评标现场查询并打

印。

9.1_*4-10

投标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复印件,须加盖投

标人公章。

9.1_4-11

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12

投标保证金:

金额: 8万元整

递交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

投标保证金形式:电汇

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到以下账户;

户名: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北京东城支行;

银行帐号:321020100100143196。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汇到招标代理公司,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13.1

投标有效期:90个工作日

14.1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版:1份。

16.1

投标截止期:2020年2月6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18.1

开标时间:2020年2月6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投标、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4号楼(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六层西侧第三开标室

28.1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不超过5个工作日)。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金额的2%。

29.1

中标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1)以买卖双方签定的合同总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按照服务类向中标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3)中标服务费币种与中标签订合同的币种相同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的币种

(4)中标服务费的交纳方式:

在投标时,投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送交中标服务费承诺书。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所有中标服务费。

(5)中标服务费交纳信息:

名称: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北京东城支行

账号:321020100100143196

28.1.2

30.2

北京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专业担保机构:

1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写字楼9层

联系人:边志伟 手机:13810789199

联系电话:010-88822573 传真:010-68437040/68472315

电子邮箱:bianzw@guaranty.com.cn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增加的信用担保公司

2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长安兴融中心四号楼三层

联系人: 杨阳 陈浩然

手机:13488752033 18910210850

联系电话: 58528750 58528760 传真:58528757

电子邮箱:yangyang@scdb.com.cn; chenhaoran@scdb.com.cn

3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天作国际大厦A座28层

联系人: 李玉春 手机:13910831169

联系电话: 59705232 传真:59705606

电子邮箱: li_yuchu@126.com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1.1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本次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 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3​  合格的投标人

1.3.1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规定的内容;

1.3.2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1.3.3如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3. 3.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3. 3.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3. 3.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其规定。

1.3. 3.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3. 3.5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相应幅度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如适用)。

1.3. 3.6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1.3. 3.7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3. 3. 8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3.4 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如适用)。

1.4​ 凡受托为本次招标标的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与投标。

1.5​ 凡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合法经营,或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于本项目招标采购单位的任何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1.6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1.7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依法追究责任。

2. 资金来源

2.1财政资金,资金已落实。

2.2 项目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 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构成

4.1 要求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九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服务需求

第五章 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六章 合同文件及格式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 招标文件的澄清

5.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十五日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6.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应答,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7. 投标文件编制的原则

7.1潜在投标人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应按格式逐项填写内容,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文字回答。

7.2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做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7.3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投标文字须为中文,如必须用英文时须附中文译文,中文与英文如有冲突,以中文为准,并须采用国际统一单位及通用图形。

8.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8.1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服务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进行投标。如有分包,不得将一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其投标作为无效标处理。

8.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投标文件构成

9.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

下内容:

1 投 标 函

2 投标一览表

3投标报价说明

4 资格证明文件

*4-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4-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三证合一的可不提供)

*4-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

*4-4 法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4-5投标人提供投标人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须包括审计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须逐页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投标人无法提供2018年度审计报告,则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须加盖投标人公章)。说明:

1、银行资信证明是指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一年内的公司可提交验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且无收受人和项目的限制,但开具银行有限制规定的除外;

2、银行资信证明的开具银行明确规定复印无效的,则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3、银行资信证明的开具银行明确规定背面有声明的,须提供资信证明背面复印件;

4、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投标人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

5、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存款证明无效;

6、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出具单位和格式见附件

*4-6 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半年内任意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按月缴纳)或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按年度缴纳)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4-7 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半年内任意月的纳税有效凭据(按月纳税),或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上年度纳税的有效凭据(按年度纳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4-8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投标人须提供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4-9信用记录查询证明材料;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投标人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截止日前相关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①网页截屏中应能显示公司名称、信用记录情况、查询时间等主要内容(查询时间范围应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刊登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之间)。

②信用记录网页查询结果包括:无法查到相关信息、无不良记录、有不良记录三种情形。前两种情形视为无不良记录。

注:上述“信用记录查询证明材料”由招标代理机构于评标现场查询并打印。

*4-10投标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4-11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服务方案及管理措施等

6投标人基本情况

7投标人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

8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中标后开具)

9中标服务费承诺函格式

108售后服务承诺书格式

11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格式

12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格式

13《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格式,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价格扣减条件的投标人须提交)(如适用)

9.2 除上述9.1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10条的所有文件。

10. 证明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0.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投标人都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方提交。

11. 投标报价

11.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1.2 投标报价包括20名餐饮服务人员劳务费用、餐饮管理费用、满足227人用餐的食材采购费用、低值物料费用、行政办公用品费用、燃气费、烟道清洗费、税金等固定资产采购及临时性用餐食材费以外的一切费用。

11.3投标报价为提供所有服务费用的总和,是完成本招标文件所述的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本项目服务内容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

11.4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在合同实施时,招标人将不予支付投标人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11.5 本次招标投标人只允许对本项目或对每一包有一个总报价,任何选择性报价(或多个方案)的投标为无效标。

11.6 投标报价中,如投标内容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该部分内容在评标时将不予以核减。

11.7 最低报价不是授予合同的唯一保证。

1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有效投标的一部分。

12.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撤回投标的;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7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8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未按第29条的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的。

12.3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电汇(采用电汇必须保证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汇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以采购代理机构银行通知确认到账为准;如未得到采购代理机构的银行确认,将被视为投标人未提供保证金)。

12.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12.1和第12.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12.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买方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凭收据和采购合同领取投标保证金)。

12.6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投标人凭收据领取投标保证金)。

13. 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 90个工作日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按无效标处理。

13.2 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允许修正其它内容,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返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 投标文件的签署与规定

14.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的规定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

14.3 任何对投标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4.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4.5 投标文件无法人签字,或无被授权代表签字,其投标为无效标。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 投标文件的装订及递交

15.1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正文部分一律采用A4纸,正反面打印,左侧装订。装订应牢固可靠,不易散落,不得采用活页式装订。采购人对因装订不牢造成的文件散失不负责任。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标书中所要求盖章处均为本单位公章,其他印章如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均无效)。

15.2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系统截图或保函)”、“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副本”、“电子版”分开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分别注明标明“开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系统截图或保函)”、“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副本”、“电子版”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同时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15.3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或招标公告书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招标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投标人提供投标文件的密封粘贴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被授权代表签字,以便确认密封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15.4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加写标记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概不负责。

16. 投标截止期

16.1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地址递交。

16.2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6.3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

17.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17.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17.4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包括全部投标资料),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第12条规定不予退回。

五 开标及评标

18. 开标

18.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招标公告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应派被授权人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8.2 开标时,由公证员或监标人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18.3 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当众宣读开标一览表中全部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8.4 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公证员或监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19.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19.1 评标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方法和标准在本招标文件第四章中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符合性检查、资格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综合评议。

20. 投标文件的初审

20.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0.2 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应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信用记录查询证明材料、投标保证金等。

20.3评标时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但在开标时唱出并经投标人签字确认的投标总价保持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调整。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改,其投标将被拒绝。

20.4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投标文件完整的、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的,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资格证明文件、适用法律、社会保障资金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0.5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0.6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0.7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或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①“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星号“*”指标的;

② 投标总价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无能力支付的;

③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④ 投标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过去三年中有重大的质量、信誉等问题;

⑤ 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⑥ 由招标代理机构于评标现场查询并打印的“信用记录查询证明材料”,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⑦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采购进口产品前提下,投标人所投产品中含有进口产品的;

⑧为本次招标标的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

⑨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投标人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如适用)。

21. 投标文件的澄清

21.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澄清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2. 评标

22.1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和比较。

22.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2.3 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如投标价格、信誉、服务等)进行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投标人按相应的加权分值进行评价、打分。

22.4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2.5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6%后参与评审。具体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如适用)。

23. 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3.1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与本次招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3.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确定中标

24. 中标人的确定标准

24.1除第22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应采用综合评分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中,根据价格、质量、服务等因素在评标总分中所占比例,由评委分别进行打分,按各投标人汇总得分进行排序,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24.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5.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5.1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5.2因不可抗力或中标人自身原因不能履约等情形,采购人保留与其他候选人签订合同的权利。

26. 中标通知书

26.1中标确定后,中标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2 投标人可通过相关发布媒体查询评标结果。投标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对评标结果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但需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公示期外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以受理。

26.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7. 签订合同

27.1中标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如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在此情况下,可另选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27.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 履约保证金

28.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金额 2% 的履约保证金。

28.1.1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采购人因中标人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8.1.2 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银行保函:采购人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其他采购人可接受的格式。

B. 支票、汇票。

C.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保函应为北京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专业担保机构出具。

28.1.3 履约保证金在法定的货物质量保证期期满前应完全有效。

28.1.4 如果中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28.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7条或28.1条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取消该中标决定,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将结果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将中标结果授予下一个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七 中标服务费

29. 中标服务费

29.1采购代理机构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29.2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缴付中标服务费。

29.3 中标服务费将以现金、支票(北京地区)或电汇的方式进行收取。中标人如未按29.1和29.2条规定办理,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9.4​ 在投标时,投标人应提供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八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30.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30.1中小型企业投标人可以自由按照财政部门规定,采用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如适用)。

30.2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应为北京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专业担保机构出具。

30.3 投标人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

30.4 合格的政府采购专业信用担保公司名单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九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投标人和产品制造商应出具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给予证明,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投标人和产品制造商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2监狱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如为监狱企业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人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3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投标人应出具招标文件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31.4列入节能产品目录(中央预算单位采购节能产品除外)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的货物将予以优先采购,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其投标报价将按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扣除比例:/

十 质疑

32. 质疑

32.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32.2 供应商对采购需求、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等提出质疑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并负责答复。

32.3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4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2.5 以联合体形式参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2.7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2.8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当面提交质疑函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如非法定代表人提交质疑函时提供),并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原件。

32.9 供应商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质疑,不得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直接提交书面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联系部门: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10-68004348;


第四章 服务需求

一、基本情况

本次项目采购为后勤保障服务项目项目采购,采购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为4160192.00元。分为机关食堂、城管监察分队食堂。中关村街道办事处机关食堂餐厅在海中大楼四层(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路甲2号),城管分队食堂餐厅位于中关村城管分队(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9号)。

二、服务内容

由餐饮公司提供餐饮服务及管理,负责提供干部职工工作日早、中餐及夜间值班餐,节假日早、中、晚值班餐及甲方指定的临时性用餐的餐饮制作和服务。食堂的原材料由餐饮公司指定的采购单位进行采购。

三、服务期限

餐饮公司服务采购期限为12个月,餐饮服务合同到期后根据采购相关规定可延期一年。

四、餐饮标准及要求

1、人员用餐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就餐标准执行,投标人根据以下需求自行报价。

2、饭菜现做现上,批量制作,份数适当,保证菜品色、香、味和温度。

3、员工早餐包括但不限于馒头、花卷、烧饼、油条、糖油饼、包子、煎饺等面点类,豆浆、粥类、豆腐脑、馄钝、汤面类,牛奶等流食类,面点类和流食类均不少于5个品种,提供调味品和不少于3种的小菜。

4、员工餐食谱每月不少于4套,每周至少1套,按照科学的食品营养进餐概念安排食谱。

5、员工午餐菜类为1荤、2荤素、1素、2凉菜,做到主荤两周不重样,半荤一周不重样,并供应水果、酸奶,供应汤、粥、咸菜、小菜、酱豆腐、调味品;主食类供应米饭、馒头、花卷、饼类、发糕等主食和粗粮(不少于5个品种)。

6、用餐方案:

(1)员工餐按227人安排,其中机关食堂180人,城管监察分队食堂47人,按照早、中餐和夜间及节假日值班餐安排;

(2)临时用餐由甲方安排;

(3)乙方负责值班餐的配送;

(4)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安排临时用餐,食材费用由甲方承担。

7、膳食供应时间:

早餐 7:30-8:45; 根据甲方要求随时调整。

午餐 11:30-13:00;根据甲方要求随时调整。

晚餐 17:00; 根据甲方要求送至指定地点。

五、人员配置及数量要求

服务人员配置:20名

工作人员(街道)

项目经理

1人

厨师长

1人

财务

1人

服务员

3人

大灶厨师

1人

凉菜厨师

1人

面点厨师

2人

切配

2人

洗消

2人

工作人员(城管分队)

厨师长

1人

库管

1人

面点厨师

2人

洗消

1人

大灶厨师

1人

各类人员应按照餐饮服务岗位要求配置。

六、食品储存、加工与供应

1、食品应分类摆放,生熟分开,容易腐烂变质食品在加工前要特别做好冷藏保鲜工作,所有食品要注意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霉变、防残损。

2、食品加工要加强计划性,建立每月食谱制,制定食品质量标准,建立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做到食品加工时间省,损耗小,质量优。

3、食品供应坚持文明服务,建立服务规范,改善服务方式,努力为职工提供热情、方便、快捷的服务。做到就餐环境干净舒适、秩序良好。

七、卫生与安全

(一)建立健全卫生制度,使卫生工作经常化,防止疾病传染和食物中毒。

1、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2)工作时间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带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楼内吸烟。

2、厨房、餐厅卫生管理:

(1)食品、餐具彻底清洗、消毒,洗碗机要专人负责。

(2)卫生区域责任到人,并与个人的绩效工资挂钩。

(3)食品必须做到生熟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4)中标公司要建立完备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机制,要具有完善的监督检查标准和程序,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杜绝任何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的产生。

(5)餐饮公司负责利用已安装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设备对餐厨垃圾进行处理。负责本餐厅相关的设备、厨具、食具、物资的使用管理和保养,如由于餐饮公司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由餐饮公司承担维修费用。

(二)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和防意外伤害工作。

八、服务绩效考核

为保证服务质量,甲方预留中标金额的30%作为全年绩效考核费用,于每个服务季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每个服务季从当季服务管理费中预留30%费用,作为绩效服务费。

甲方组织人员对乙方提供服务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当季考核达到70分(含)以上的,即为合格,于下一个服务季支付绩效服务费,以此类推。最后一个服务季考核完毕后,当季支付该季度绩效服务费。

如考核不合格且整改不及时或未达到整改效果的,根据考核结果,分等次相应扣除当季绩效服务费。

九、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1、餐饮服务费用内容主要包括:20名餐饮服务人员劳务费用、餐饮管理费用、满足227人用餐的食材采购费用、低值物料费用、行政办公用品费用、燃气费、烟道清洗费、有害生物灭杀费、垃圾清运费、税金等固定资产采购及除临时性用餐食材费以外的一切费用。

2、甲方提供餐饮公司办公室一间及相关办公设备。

3、中标餐饮公司负责餐厅的原材料的采购。

4、报价方式为综合报价,为包括除临时性用餐以外的日常及各种加班的餐饮服务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5、费用结算时应提供餐饮服务管理正规发票。

6、采购人提供服务人员住宿。关于服务人员吃饭问题由投标人自行解决。

7、投标人中标后办理该服务地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参照法律法规

1.投标人应严格执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标单位对于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及工伤等事故与甲方无关。

2.投标人应遵守相关行业的其它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3.以上条款未尽事宜,需按照国家和北京市下发的餐饮行业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

序号

评审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1

价格部分

(10分)

10分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100%

评标基准价: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2

商务部分

经营业绩

(10分)

10分

连续5年承包食堂(就餐人数不少于50人)的,得10分;连续4年承包食堂(就餐人数不少于50人)的,得7分;连续3年承包食堂(就餐人数不少于50人)的,得4分;其他,得1分。

有效的认证(5分)

5分

提供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800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GB/T22000)、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等有效的认证文件,每提供1项得1分,最多5分。

3

技术部分

人员配备及资质

(25分)

5分

人员配备科学合理,满足甲方服务需求中人数要求的得5分,

基本满足甲方服务需求中人数要求的投标人中最多得4分、

次之得3分,再次之得2分,

再次之得1分,

以此类推,最低得分0分;

5分

厨师具有一级技师1人及以上,得3分,没有得0分。

其他大灶厨师、风味厨师均需具有高级从业资格得2分。没有得0分。

2分

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职业经理人证书,得2分,没有得0分

2分

财务人员持有从业资格证及高中以上学历证书得2分,没有得0分

2分

服务员持有高级服务员证书及高中或中专毕业证书,得2分,没有得0分。

2分

有营养配餐师,得2分,没有得0分。

2分

有食品安全管理员,得2分,没有得0分。

5分

所有餐厅服务人员取得正规医疗机构的健康检查证明和完整的身份证复印件,得5分,不完整得0分。

服务管理措施

(30分)

10分

餐具消毒及食品留样保证措施:措施合理、可行、针对性强得7-10分,措施一般、可行、细节待完善得3-6分,措施不合理、可行行较差、基本满足、得0-2分。

10分

饭菜合理搭配措施:措施合理、可行、针对性强得7-10分,措施一般、可行、细节待完善得3-6分,措施不合理、可行行较差、基本满足、得0-2分,

10分

自制加工食品方案:方案合理、可行、针对性强得7-10分,方案一般、可行、细节待完善得3-6分,方案不合理、可行行较差、基本满足、得0-2分。

与采购人的配合及协调方案

(10分)

10分

配合及协调方案,方案合理、可行、针对性强得7-10分,方案一般、可行、细节待完善得3-6分,方案不合理、可行行较差、基本满足、得0-2分。

服务承诺

(10分)

4分

食堂及周边环境卫生保洁措施承诺,完善、合理,得4分,较完善、欠合理得2-3分,不完善、不合理得0-1分;

3分

创新服务亮点及措施,措施完善得3分,措施一般的2-3分,措施较差0-1分

3分

服务态度承诺,承诺好3分,承诺一般1-2分,承诺较差0分。

合 计

100


注:

关于价格评审的说明:为避免恶意低价竞争,在评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预算价格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人员工资低于国家标准或明显低于业内平均工资等),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 6%后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


第六章 合同文件及格式

甲 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中关村街道办事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黄庄小区818号楼

电 话:010-82623442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在甲方餐厅提供餐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位于中关村南路甲2号海中市场四层的职工食堂及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9号的城管分队食堂实施专业化运行管理。

第二条:合同期限及费用结算方法

2.1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年,自 日起至 日止。

2.1.1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果对履约情况认可满意,经双方协商确定后,可以延长合同期限,具体期限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为准;如果其中一方不再要求续签时,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2费用及结算方法:

2.2.1根据公开招投标结果,乙方中标金额为(小写) 元 (大写) 元整。

2.2.2支付方式:中标金额分四个季度支付,每一管理季度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管理季度的费用。

为保证服务质量,甲方预留中标金额的30%作为全年绩效考核费用,于每个服务季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每个服务季从当季服务管理费中预留30%费用,作为绩效服务费。

甲方组织人员对乙方提供服务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当季考核达到70分(含)以上的,即为合格,于下一个服务季支付绩效服务费,以此类推。最后一个服务季考核完毕后,当季支付该季度绩效服务费。

如考核不合格且整改不及时或未达到整改效果的,根据考核结果,分等次相应扣除当季绩效服务费。

2.2.3费用明细:中标金额涵盖乙方的人员劳务费用、餐饮管理费用、满足227人用餐的食材采购费用、低值物料费用、行政办公用品费用、有害生物灭杀费、燃气费、烟道清洗费、税金等固定资产采购及临时性用餐食材费以外的一切费用,乙方为甲方配备 20 名工作人员。

2.2.4乙方根据实际使用状况,应对食堂内部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如需添置或更换,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待甲方报批后采购,费用由甲方承担。

2.2.5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接待餐,食材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甲方承担。

2.2.6街道外聘人员用餐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餐人员经甲方确认后,由个人向乙方支付费用方可就餐。

第三条:供餐方式及时间

3.1饭菜现做现卖,批量制作,份数适当,保证菜品色、香、味和温度。

3.2员工早餐包括但不限于馒头、花卷、烧饼、油条、糖油饼、包子、煎饺等面点类,豆浆、粥类、豆腐脑、馄钝、汤面类,牛奶等流食类,面点类和流食类均不少于5个品种,提供调味品和不少于3种的小菜。

3.3员工餐食谱每月不少于4套,每周至少1套,按照科学的食品营养进餐概念安排食谱。

3.4员工午餐菜类为1荤、2荤素、1素、2凉菜,做到主荤两周不重样,半荤一周不重样,并供应水果、酸奶,供应汤、粥、咸菜、小菜、酱豆腐、调味品;主食类供应米饭、馒头、花卷、饼类、发糕等主食和粗粮(不少于5个品种)。

3.6用餐方案:

3.6.1 员工餐按227人/餐(早、中)安排,其中机关食堂180人,城管监察分队食堂47人,按照早、中餐和夜间及节假日值班餐安排;;

3.6.2 临时用餐由甲方安排;

3.6.3乙方负责值班餐的配送;

3.6.4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安排临时用餐,食材费用由甲方承担。

3.7膳食供应时间:

早餐 7:30-8:45;根据甲方要求随时调整。

午餐 11:30-13:00;根据甲方要求随时调整。

晚餐 17:00; 根据甲方要求送至指定地点。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甲方负责厨房、餐厅专业设备设施和工用具及餐具的配置。乙方进驻时经清点并在甲方所列清单上验收签字;

4.1.2甲方有权依照国家和北京市餐饮、食药监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及其条款对乙方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4.1.3甲方负责餐厅所需必要的固定资产的添置和更换,费用由甲方负担;

4.1.4甲方有权对乙方以下各项进行监督和检查:

a.主副食品的加工、制作、销售情况;

b. 餐厅、厨房、灶具、厨具、食品和乙方人员的卫生、菜品温度情况;

c. 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使用情况;

d.食品保存和留样情况。

4.1.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餐饮服务不能按平日正常状态进行时,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1.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达到规定的饭菜质量要求,若乙方不能有效整改发现的问题,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人员调整,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完成人员调整;

4.1.7甲方负责提供免费电话一部(市话)、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电脑一台及宽带网络,供乙方使用;

4.1.8甲方负责餐厅原有建筑类的维修与保养,因乙方原因损坏的部分,由乙方承担修缮任务;

4.1.9甲方负责餐厅设备设施的维修和灭虫、灭鼠、灭蟑费用;

4.1.10甲方负责办理政府相关部门需要的证照及文件;

4.1.11甲方保障餐厅水、电、供暖、空调的免费正常供给(非甲方原因除外)并支付相关费用。如遇有停水、停电、停气等情况,应尽可能提前12小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启动应急方案;

4.1.12甲方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宿舍、床与储物柜;

4.1.13甲方监督乙方原材料采购状况,乙方保证入口率应为采购量的94.4%(包含5.6%税金)。

4.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2.1乙方负责餐厅所需的菜品及原材料的采购,根据甲方要求,必要时,将详细采买清单上报甲方;

4.2.2乙方作为甲方餐厅的受托服务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合同期限内负责甲方约227人每日早餐、中餐及晚餐的正常用餐及合理膳食;

4.2.3乙方的员工必须遵守甲方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提供餐饮服务时,要加强用电、明火及天然气的安全管理工作,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4.2.4乙方应遵守国家、政府及相关单位及甲方对餐饮服务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4.2.5乙方应执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规定、停车场规定等公共场所及设施之管理规定;

4.2.6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管理人员的工作;

4.2.7乙方运货(包括垃圾)按甲方指定的通道运送,乙方将厨余垃圾运送到甲方附近指定位置,并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地面清洁;

4.2.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改变或破坏餐厅的结构,否则损失由乙方承担;

4.2.9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合理建议和用户投诉,一般性问题24小时内解决,对于较复杂问题在72小时内解决;

4.2.10乙方负责食堂(操作间、餐厅及相关过道等)环境保洁及用餐所需餐具、用具的洗涤、消毒,一切由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质量及用具清洗消毒引发的中毒事故皆由乙方负责;

4.2.11乙方工作人员持劳动、公安、食药监等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件上岗,所有证件由乙方负责办理。工作人员进入大门需办理临时出入证,人员更换需提前通知甲方并更换证件;

4.2.12乙方员工的雇主是乙方,并始终为其行使权力和义务;工作中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员工工伤等事故由乙方负责;

4.2.13乙方保证其资质及其工作人员的资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4.2.14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政府相关部门需要的证照及文件,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2.15全面配合甲方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其所派人员(管理人员、厨师及其他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完全责任;

4.2.16服务过程中应当爱护食堂设施、设备及工具、器具,对非自然损耗造成的损失照价赔偿或按甲方要求进行修复。

4.2.17乙方承担厨房排油烟系统的清洗费用、有害生物灭杀费及天燃气费用。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

5.1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不再续签;

5.2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及附件所列明的任何保证、承诺、义务或条件,并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一个月内仍未对违约事项做出补救,并达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

5.3如果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所列明的任何保证、承诺、义务或条件,并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一个月内仍未对违约事项做出补救,并达到合同要求,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终止本合同。

5.4合同到期,甲方没组织下期招投标或者在招投标中乙方未能中标的,在新公司未进场前乙方不得撤场,延续期间的费用按原协议价格执行。

5.5协议到期终止或者中途终止协议的,乙方应做好撤场的交接工作。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如无特殊原因,甲方不得拖欠应付给乙方之款项,否则,每拖欠一日按拖欠款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甲方延迟付款超过60日,乙方有权单独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两万元整。

6.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擅自停止餐食供应。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停止供餐期间每日需向甲方赔偿相当于此前一月同期餐费及乙方综合管理费3倍的赔偿金。停止供餐达5个工作日的,视为乙方单方擅自终止合同,须向甲方偿付相当于前一月全月的餐费及综合管理费全额的赔偿金。如有未结算之费用,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须依甲方书面通知书期限内完成补充支付。逾期未付,每日加计欠付金额万分之五的赔偿金。

第七条:不可抗力

7.1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可抗力的范围是:由于地震、台风、水灾、雷击、瘟疫、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和克服的人力不可抗拒事件;

7.2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1个月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履行或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7.3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对任何一方的损失,另外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8.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双方所有有关业务往来文件的争议、仲裁、判决解释所在地在北京市。

8.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向甲方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罚则

9.合同期满,甲乙双方需进行固定资产逐项清点移交,此过程中甲方固定资产如有损坏,应从最后一次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额度作为补偿。

第十条:附则

10.1厨房设备、餐厅设备设施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该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凡有关本合同的通知、请求或其他业务往来,需以书面形式为准且应加盖对方公章。

10.3本合同中所有涉及到财务往来的币种为人民币,单位为元。

10.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5本合同及附件均做信息公开。

10.6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10.7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1:中关村街道食堂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乙方:

中关村街道办事处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中关村街道食堂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食堂工作的管理,更好地为职工提供优质规范的服务,加强对食堂的监督、检查,提高服务质量,保证饮食安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制度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开展员工满意度调查,从饭菜质量、服务质量、卫生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

二、评价方法:

1、每季度预留30%季度服务费,做为该季度绩效服务费。

2、每季度以满意度调查进行考核,并统计总分值。满分100分,70分及格。

3、综合评价70分(含)以上的按照全绩效支付绩效服务费,65-69分扣减5%季度服务费,60-64分扣减10%季度服务费,55-59分扣减15%季度服务费,50-54分扣减20%季度服务费,49分以下的扣减全额绩效服务费(即30%季度服务费)。

三、食品安全管理

1、每日食品应当留样,如发现未留样的,扣减15%季度服务费,并与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