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委托,就“机关食堂劳务采购项目”项目(项目编号:HYHAQD2020-0053)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HYHAQD2020-0053
项目名称:机关食堂劳务采购项目
项目联系人:李桐
联系方式:0532-86988171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18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李桐 0532-86988171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详见附件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5号白金广场C座202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安娜娜 0532-85761207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20年01月15日
中标日期:2020年03月11日
入围供应商、价格调整规则或优惠条件:
序号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 | 包组或产品名称 | 单价(元) | 优惠率(%) |
1 | 青岛优特购投资有限公司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天泰金融广场B座2号楼1106 | 1 | null | 88.000000 |
2 | 青岛都市乡村蔬菜配送有限公司 | 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南村镇朱诸路119号 | 2 | null | 94.500000 |
3 | 青岛都市乡村蔬菜配送有限公司 | 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南村镇朱诸路119号 | 3 | null | 95.500000 |
4 | 山东天祥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3号 1 | 4 | null | 86.000000 |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总金额:3.78 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
定额
评审专家名单:
梁丽萍、魏秀捷、谭燕、王荣盛、邹佩汝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详见附件
六、其它补充事宜
本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食堂原材料
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HYHAQD2020-0017
采 购 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代理机构: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时 间:二零二零年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HYHAQD2020-0017
标讯区域:地方
行政区域:青岛市市北区
项目联系人:宋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532-83870903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宋先生 0532-83870903
联系地址:青岛市上清路26号
三、代理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安娜娜 0532-85761207
联系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5号白金广场C座202室
四、标讯信息:
(一)基本情况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采购品目:食品用类似原料
行业划分:农副食品加工业
预算金额:约105万元/年。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号 |
产品或货物名称 |
每包预算约 |
1 |
蔬菜类、水果、瓜类 |
25万元/年 |
2 |
肉类 |
25万元/年 |
3 |
副食及调味品类(包括:豆制品、调味品、干货、禽蛋等) 粮食及食用油类(包括:大米、面粉、玉米面、淀粉、花生油、大豆油等) |
30万元/年 |
4 |
水产品类 |
25万元/年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3)投标人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4)投标人是生产商的,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投标人是代理商的,生产商须具有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包)。
(5)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的;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地点等: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及报名的地点: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5号白金广场C座202室
获取磋商文件及报名的方式或事项:现场报名,需携带以下资料:①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招标文件售价:0元整。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等:
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2月7日9时30分;
开标时间:2020年2月7日9时30分;
开标地点: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5号白金广场3号楼C座202室。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正文。
(七)其他补充事宜:招标公告公示期为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
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5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编列内容填写或选择。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 |
采购项目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 |
采购预算 |
约105万元/年,其中第一包:25万元/年,第二包:25万元/年,第三包:30万元/年,第四包:25万元/年。 |
|
本项目设定的最高限价 |
无 □有,金额:________ |
|
核心产品 |
/ |
|
公告媒体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
2 |
招标人 |
招标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地址:青岛市上清路26号 项目联系人:宋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532-83870903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5号白金广场3号楼C座202室 联系人:安娜娜 电话:0532-85761207 |
4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3)投标人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4)投标人是生产商的,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投标人是代理商的,生产商须具有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包)。 (5)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的;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5 |
项目现场勘察 |
不组织 □组织: 1.时间: 年 月 日 2.地点: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
6 |
样品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2.样品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详见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3.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内容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 |
7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 |
分包 |
不接受 □接受:分包要求详见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
|
8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审核同意购买的进口产品为:______________ |
||
9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否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____期)内的产品 |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信息安全认证 |
否 |
|
□是 |
续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0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非强制类) |
产品: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_1_分(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____%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产品: 对列入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_1_分(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 □对列入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____% |
|
11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_6_%,微型企业扣除_6_%。 ②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若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____%。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____________________ |
支持监狱企业 |
□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_6__%。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其他优惠):____________________ |
|
12 |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 |
详见招标文件 |
13 |
投标人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
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案例证明材料、人员投入情况) |
14 |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
2020年1月21日16时30分之前 |
15 |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
时间:2020年2月7日9时30分 地点: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5号白金广场3号楼C座202室。 |
16 |
开标时间、地点 |
时间:2020年2月7日9时30分 地点: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5号白金广场3号楼C座202室。 |
17 |
投标报价的范围 |
采用折扣报价方式,折让后的价格=原价格*折扣。 |
18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第一包人民币伍仟元,第二包人民币伍仟元,第三包人民币陆仟元,第四包人民币伍仟元,提交方式为__电汇__ 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青岛漳州路支行 银行账号:37101983910051008869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投标保证金)。 |
19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_90__日(日历日) |
20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_壹_份 副本_伍_份 电子文件_壹__份(扫描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及Word,提供U盘) |
续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21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之前不得启封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
22 |
信用查询 |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评标报告中。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自行查询信用记录,如实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加盖公章。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_2020年2月7日前___ |
23 |
同品牌多家投标人处理原则 |
1.最低评标价法: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随机抽取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2.综合评分法: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随机抽取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
24 |
定标原则 |
1.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每包一名为中标人。 2.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随机抽取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
25 |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项目服务期限 |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招标人提供每周菜谱及采购计划,提前一天明确次日所供菜品,接到招标人通知后次日6点前供货至指定地点,投标人可自报最短供货期。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质保期: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到货时质保期不得少于10个月),生鲜类材料除外,生鲜类质保期有投标人自报。 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甲方视乙方履约情况,甲方有权不予续签。(如有一方提前解约,须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 |
26 |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
电汇。 根据实际情况据实结算,每月结算一次(每月1号为对账日,每月10号前结算上月货款)。 |
27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_10_%,提交方式为_电汇__ 收款人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履约保证金)。 |
28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须向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包:玖仟元;第二包:玖仟元;第三包:壹万零捌佰元;第四包:玖仟元。 收款单位: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宁夏路支行 银行账号:37101986165051009032 |
29 |
其他规定 |
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否则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
投标人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 “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招标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文件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4 “投标人”是指向招标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 “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评审采购活动职责的评审成员。
1.6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
1.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采购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本项目最高限价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授权委托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3)除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考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投标人未在指定时间进行考察的,招标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7.4 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政策与其他规定
★9.1 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是否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2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环保清单内的产品,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3 投标人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 招标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投标人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6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构成
10.1 招标文件各章节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需求
10.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原刊登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1.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时间距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将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时间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12.偏离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2.2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三、投标文件
13. 一般要求
13.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13.5 投标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4.投标文件的组成(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条款)
14.1 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1.1 价格及商务部分:
★(1)投标函(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开标一览表
(3)商务条款偏离表
(4)投标保证金
★(5)投标人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6)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8)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1.2 技术部分
(1)货物说明一览表、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或服务方案
(2)技术条款偏离表
(3)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
(4)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5)投标标的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6)其他资料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投标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3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形式要求提供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4 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投标报价
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形式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为完税价。
15.2 投标人必须按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
★15.3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可变动性报价、赠送及“零”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4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投标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6.6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17.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7.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18.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电子版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9.2 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3 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19.4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单独将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另行封装在同一密封套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字样,投标时单独提交。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文件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0.2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1.2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18、19、20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1.3 投标人按本章21.1款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1.4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修改、撤销其投标文件。
四、开标和评标
22.开标
22.1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2.2 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2.3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2.4 投标人代表及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2.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3.资格审查
23.1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资格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投标人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失信情况查询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2 已经进行资格预审的,可以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4.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
25.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项目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26.评标程序
★26.1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6.1.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不满足本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26.2 核价原则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上述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6.3 投标文件澄清
26.3.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6.3.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3.3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6.3.4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4 同品牌多家投标人处理原则
26.4.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6.4.2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6.4.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26.5 比较与评价
26.5.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6.5.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6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6.6.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6.6.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7.确定中标投标人
2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招标人。
27.2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7.3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7.4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每包确定两名中标人。
28.废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采购单位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标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0.禁止行为
30.1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向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投标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2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五、中标信息公告与签订合同
31.中标信息公告
31.1 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
31.2 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但中标结果公告前招标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32.中标通知
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3.履约保证金
33.1 本项目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3.3 中标人没有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签订合同
34.1 招标文件和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4.2 中标投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3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投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投标人订立背离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4.4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其他规定
35.招标代理服务费。
35.1 中标人是否交纳投招标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询问、质疑、投诉
36.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6.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6.3 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
36.4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6.5 投标人对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3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38.其他规定。
38.1 投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未尽事宜
39.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0.文件解释权
40.1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1、评标方法及标准
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
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内容。
其中价格因素分值为__30__分,其他因素分值为__70_分。
计算方法如下: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2、评分因素以及分值
评分因素 |
商务部分 |
技术部分 |
总分 |
分值比重 |
35分 |
65分 |
100分 |
2.1商务部分
评分因素 |
分数 |
评分标准 |
投标 报价折扣 |
30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折扣(或者最终价格折扣)最低的投标报价折扣为评标基准价折扣,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它报价得分折扣=评标基准价折扣÷(投标报价折扣或者最终价格折扣)×30。 |
企业 业绩 |
5分 |
自2017年1月1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至今的同类项目,每份得1分,满分5分。 须提供合同原件,同时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应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与本项目的类似程度,认定是否属于有效业绩。 |
2.2技术部分
评审项目 |
分数 |
评分标准 |
响应情况 |
10分 |
基础分为5分。 优于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每有1条加1分,最高加2分;对非实质性要求,每出现1条正偏离,加0.5分,最高加3分。 每出现1条负偏离,扣除基础分2分,出现3条及以上负偏离的,响应情况项不得分。 |
服务方案 |
15分 |
整体服务方案、服务流程合理、(工作流程方案、时间安排、工作计划、详细的可行性),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0分; |
管理科学、管理措施完备、服务制度完备的,优得2分,良得1分,一般得0分; |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所投产品进货途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优得5-4分,良得4-2分,一般得1-0分。 |
||
投标人专业化水平、体现投标人配送优势(配送区具有冷藏、冷冻仓库等、配有专业检验检疫设备设施和人员、配送运输条件等相关资料和说明),根据具体情况优得5-4分,良得4-2分,一般得1-0分。 |
||
服务定位 |
10分 |
从服务好业主角度出发对项目的整体统筹规划、认识深刻、定位合理的,优得10-7分,良得7-4分,一般得4-0分。 |
深化服务 |
5分 |
能够承诺在服务期限内做到专人负责的得1分; 投标人能根据招标人需求提供可行附加增值服务,优得4-3分,良得3-1分,一般得1-0分。 |
安全质量保证承诺 |
10分 |
根据投标人对所配送产品的安全质量保证承诺,优得10-7分,良得7-4分,一般得4-0分。 |
本地化服务及相关 承诺 |
5分 |
根据投标人能够提供快捷的服务响应时间等本地化服务承诺内容,优得5-4分,良得4-2分,一般得1-0分。 |
针对突发状况的应急预案及解决方案 |
5分 |
根据投标人针对突发状况的应急预案及解决方案是否合理、有针对性、可行性等情况,优得5-4分,良得4-2分,一般得1-0分。 |
服务保证 措施 |
5分 |
投标人组织机构及服务质量保证措施、保密措施等能做到机构健全,建立完整的工作台帐、工作信息收集、反馈等客户质量保证措施,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 服务响应时间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得1-0分; 有详细的应急服务措施的,得1-0分。 |
3、备注:
1)上述评分办法中所提到的企业业绩原件等证明材料原件,均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标书中附相应的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2)评分如出现小数点,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技术部分评分由评委根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依据评标办法酌情给分。
4)评标委员会成员采用记名评分的方式,在评分表中的任何改写处,均必须由该评分人员小签。
5)技术部分评审中投标人须根据打分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4、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价格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最终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终报价)×价格权值×100
政策支持 |
|
中小企业 |
1、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2)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投标人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3)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货物中含有中型及以上企业的产品或者大中型企业提供货物中含有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均不给予价格扣除。 4、代理商投标需同时提供制造商及代理商双方的数据资料(制造商直接投标的仅需提供制造商数据资料),如果数据资料与声明函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判定。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投标人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将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定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监狱企业 |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材料不全的不予折扣。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投标人属于监狱企业的,在评定时视同中小企业。 |
促进残疾人就业 |
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2、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4、中标、成交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5、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节能环保 |
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如本项目产品属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内品目清单范围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合格有效时间内的)、清单公告媒体的网页打印件并作出明显标识。 本项目是否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产品,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二、确定中标人
对所有合格投标人的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每包一名为中标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得分且技术标相同的,按企业业绩得分高低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技术标、企业业绩得分相同的,按注册资本高低顺序排列。得分且技术标、企业业绩、注册资金得分都相同的抽签方式确定。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____________项目
(技术支持服务类)
合 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通过______采购(采购方式)确定______(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______项目(项目名称)的______投标人。甲乙双方同意签署《______项目(项目名称)合同》(合同编号:______,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报价表;
(3)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
(4)其他。
2.合同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服务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具体服务承诺(包含但不限于服务内容、范围和基本要求) |
项 |
|||
… |
3.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______)。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的全部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合同签订地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5、交货、验货方式
5.1、乙方交货时,同时携带送货单,甲方根据本项目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约定的质量标准验收,验收无误后双方对送货单进行确认,作为每月结算依据。双方指定人员对送货单进行确认具有同等效力。
5.2、如因乙方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5.3、如乙方所配送货物是根据甲方订单的准确数量且无质量、品牌差异,甲方不得拒收。
5.4、甲方应妥善保管好乙方供货用的器具,如有缺失或损坏,甲方照价赔偿。
6、价格约定
6.1、乙方销售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零售价,甲方定期将对价格进行抽查,如送货价格高出市场平均零售价格,则按当天市场平均零售价格结算。
6.2、甲方委托乙方代购的货物,价格不得高于商场价。
6.3、若遇台风、暴雨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市场供求因素造成的个别品种及其价格需临时调整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协商,以协商后价格为准。
7.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招标人名称) 乙方:(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盖章: 盖章: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1 |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
2 |
甲方名称: |
甲方地址: |
|
甲方联系人: 电话: |
|
3 |
乙方名称: |
乙方地址: |
|
乙方联系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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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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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合同金额: |
5 |
服务时间、地点: |
6 |
服务履行期: |
7 |
验收方式及标准: |
8 |
付款方式: |
9 |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 |
10 |
□违约金约定: □损失赔偿约定: |
11 |
误期赔偿费约定: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0.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 |
12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
13 |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选择): □提请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______(仲裁地)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甲方”是指招标人。
1.2 “乙方”是指中标/成交投标人。
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招标(采购)、投标(响应)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
1.5 “项目现场”是指甲方指定的最终服务地点。
1.6 “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服务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服务
3.1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4.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4.2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5.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2 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5)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5.3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4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6.服务质量保证
6.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6.2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6.3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7.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前,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或履约担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供。
7.2 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及返还要求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7.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5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7.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服务时间、地点与验收
8.1 服务地点: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地点。
8.2 服务时间: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
8.3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相关服务工作后及时对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9.违约责任
9.1 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关于服务的要求和承诺,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目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9.2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从服务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0.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
(4)如果乙方延迟履约超过30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9.3 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1)守约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2)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
(3)由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见合同条款前附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以赔偿。
10.不可抗力
10.1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1.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30日内(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11.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1.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4 诉讼应由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除人民法院另有判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5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2.合同修改或变更
12.1 如无重大变故,甲方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2.2 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合同中止
13.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 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4.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
14.1.2 因乙方技术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发生重大紧急故障或应用系统数据丢失,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14.1.3 乙方对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的;
14.1.4 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多次整改无明显改进的;
14.1.5 在合同规定的每个服务年度(12个自然月)内,在运行维护支持服务过程中,出现2次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违规操作的。
14.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4.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破产终止合同
15.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5.2 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
16.1 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2 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3 甲方因重大变故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的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无须继续履行的,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7.2 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18.适用法律
18.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9.合同语言
19.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9.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20.合同生效
20.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和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1.合同效力
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22.检查和审计
22.1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乙方投标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22.2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第五章 投标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格式附后)
附件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
附件1-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参加投标)
附件1-3 授权委托书(格式二)(适用于自然人委托投标)
二、开标一览表(格式附后)
三、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附后)
四、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件6-1)
(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附件5-2-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5-2-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按规定可不进行税务登记的不提供);
附件5-2-3 投标人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如投标人为新成立公司的,应提供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附件5-2-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投标人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
附件5-2-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件5-2-6 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查询信用记录的提供);
(三)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由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填列)
附件5-3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联合体协议(格式附后)
六、提供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附件6-1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附件6-2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安全认证产品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投标资料
八、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一、货物说明一览表、服务方案、实施方案及技术方案
二、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三、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
四、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五、投标标的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六、其他资料
政府采购投标文件
(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投标函
投 标 函
致____________(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