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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大安区妇幼保健院厨具设备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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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妇幼保健院新建综合楼配套厨房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妇幼保健院新建综合楼配套厨房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03-13 16:57

采购项目名称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妇幼保健院新建综合楼配套厨房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5103042020000012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
行政区划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公告发布时间 2020-03-13 16:57
代理机构 四川融汇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028-67696968
代理机构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4幢10层02号
代理机构联系人 曾女士
采购人 自贡市大安区妇幼保健院
采购人地址 大安区大安街大冲头1组18号
采购人联系电话 0813-5101822
采购人联系人 卢先生
项目联系人 陈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 0813-8558630
行业划分:
成交日期 2020-03-13 13:40
本项目采购公告日期 2020-01-14 17:00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名单 赵星、袁永书、郭灏(采购人代表)。
评审时间 2020-03-13 10:00
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合同履行日期:成交通知书发布之日起30日内。
总成交额(单位:元) 270000.00
成交详细内容 标的名称:静音节能单头大锅灶(Φ800)(定制)等;规格型号:★1100×1200×1200(mm)(±5mm)等;数量:1;单价:4200(单价按第一轮报价同比下浮)元;服务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成交供应商信息 供应商名称:四川卓宇美厨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青年(大学生)创业园2栋3楼7号;中标金额:270,000.00.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按预算金额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文件向成交供应商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收取。(即:7200.00元)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7200元。
采购文件 附件
评审情况 附件
其他补充事宜 本结果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监督部门:自贡市大安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电话:0813-5114090。
PPP项目标识
招标编号:xx政采招[xxxx] xxx号

项目编号:5103042020000012

自贡市大安区妇幼保健院新建综合楼配套厨房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自贡市大安区妇幼保健院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融汇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文件编制: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

中国·四川·自贡

二〇二〇年一月


“政采贷”业务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的通知,为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现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详细要求及流程见“川财采[2018]123号文”)。

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银行名单

1.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

11.成都银行

2.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12.成都农村商业银行

3.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

13.上海银行成都分行

4.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

14.渤海银行成都分行

5.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

15.雅安农村商业银行

6.中国邮储银行四川省分行

16.雅安市商业银行

7.华夏银行成都分行

17.眉山农村商业银行

8.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18.乐山市商业银行

9.四川天府银行

19.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

10.兴业银行成都分行

20.绵阳市商业银行


廉洁自律书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融汇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制度,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四川融汇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代理政府采购采购事务过程中郑重承诺: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代理行为,努力提高专业能力,确保服务质量;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员工遵纪守法,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取、承揽代理政府采购事务和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三、公司员工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不得接受供应商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供应商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供应商索要和收受回扣或变相收受贿赂,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采购工作有影响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四、公司员工不得与供应商存在任何商业上的利害关系,不得在供应商单位兼职和任职,不得泄漏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机密。

五、公司员工在业务交往中,不得故意刁难供应商,影响正常的业务开展。

公司全体员工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请各位政府采购参与者充分了解并自觉践行本准则,共同营造廉洁诚信的政采环境,共同推动阳光透明的政府采购。

举报电话:0813-5357773

举报邮箱:734359227@qq.com

四川融汇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目 录

TOC \o "1-1" \h \u 第一章 磋商邀请 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4

第三章 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23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4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6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37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38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 78

第十章 附件 83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融汇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大安区妇幼保健院委托,拟对自贡市大安区妇幼保健院新建综合楼配套厨房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3042020000012

2.采购项目名称:自贡市大安区妇幼保健院新建综合楼配套厨房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人:自贡市大安区妇幼保健院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融汇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债券资金 48 万元。

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1个包,自贡市大安区妇幼保健院拟采购一批配套厨房设施设备,包括这批配套厨房设施设备的制作、配送、运输、安装、验收及售后服务。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0年01月15日09:00至2020年01月22日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丹阳大道普润产业园生产资料交易中心A5区3楼59号现场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份;若需邮购,邮购费1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邮购联系方式:请将报名资料电子版传至SCRH7775@163.com,联系电话:0813-5357778。

获取磋商采购文件时必须携带下列有效证明文件:

获取磋商采购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备查;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注:供应商可以提前填写《供应商报名登记表》(详见第十章 附件1),在获取采购文件时交于报名处。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03月13日10: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3月13日10: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自贡市自流井区丹阳大道普润产业园生产资料交易中心A5区3楼59号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自贡市大安区妇幼保健院

地 址:大安区大安街大冲头1组18号

联系人:卢先生

电 话:0813-5101822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融汇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自贡市自流井区丹阳大道普润产业园生产资料交易中心A5区3楼59号

联系人:陈女士

电 话:0813-8558630

传 真:0813-5357779

电子邮件:SCRH_ba@163.com

2020年01月14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480,000.00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480,000.00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3

联合体

(实质性要求)

不允许联合体。

4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进入报价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

政府采购

扶持政策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格式详见第七章)

2)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影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促进残疾人就业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格式详见第七章)

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限局域网产品

1)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实质性要求)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如: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按照第八章规则评审。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http://www.ccgp.gov.cn/zcfg/mof/201904/t20190403_11849836.htm)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http://www.ccgp.gov.cn/zcfg/mof/201903/t20190330_11833800.htm)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http://www.ccgp.gov.cn/zcfg/bwfile/201904/t20190403_11853998.htm)

2)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不适用)

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号)的规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是本采购文件的采购项目清单或采购项目质量、技术服务内容要求中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形除外)。

6

信息安全要求

响应产品如为信息安全产品,需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认证办法的认证证书,投标应符合《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要求。(本项目不适用)

7

失信企业

(实质性要求)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5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或扣分的方式进行惩戒。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8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最终报价、评审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9

磋商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取消磋商保证金收取。

10

履约保证金

金额:成交金额的10%。

交款方式:通过成交供应商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或保函的形式向采购人缴纳。

收款单位:签订合同前由采购人确定。

开 户 行:签订合同前由采购人确定。

银行账号:签订合同前由采购人确定。

交款时间: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后、签订合同之前,向采购人缴纳成交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无重大质量问题,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1

验收程序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应按大安区财政局印发的《大安区政府采购及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发〔2016〕29号)规定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由成交供应商书面提出申请,经采购人、大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确认,送区财政局审核后,直接退还到成交供应商账户。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12

磋商文件

咨询

联系人:陈女士

电 话:0813-8558630

13

磋商过程、结果

工作咨询

联系人:陈女士

电 话:0813-8558630

14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自贡市自流井区丹阳大道普润产业园生产资料交易中心A5区3楼59号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13-5357778。

15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融汇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人:陈女士

电 话:0813-8558630(项目咨询)

电 话:0813-5357778(报名及保证金咨询)

16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于本项目资质要求、技术参数要求及综合评分明细表要求根据采购人提供编制,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于采购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法定期限内,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应当是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接收方式:现场递交或者邮寄(以收到的)时间为准的形式。

联系人:钟女士。

联系电话:0813-5358887。

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丹阳大道普润产业园生产资料交易中心A5区3楼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7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自贡市大安区财政局

联 系 人:朱女士。

联系电话:0813-5114090。

联系地址:自贡市大安区广华路54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8

进口产品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参与竞争。

19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0

采购代理服务费

按预算金额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文件向成交供应商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收取。(即:7200.00元)

21

说 明

1.本项目除明确标注“允许进口设备投标”字眼的设备以外,其余均不允许进口设备投标。

2.本采购文件中若存在相关产品的具体品牌、型号,均不作为指定要求,而仅为技术水平、产品品质的客观参考。以上内容不作为技术评审因素。

22

响应文件数量

(实质性要求)

1.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

2.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

3.首轮报价表:1份;

4.现场报价表:3份以上;

5.响应文件电子档:1份(PDF格式)。

23

备 注

本磋商文件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自贡市大安区妇幼保健院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融汇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评审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静音节能单头大锅灶(Φ800)(定制)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评审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取消磋商保证金收取。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响应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响应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1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2.4本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首轮报价表、现场报价表、响应文件电子档

13.1资格性响应文件(实质性要求)

严格按照第三、四章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3.2其他响应文件

供应商提供的其他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证明材料(供应商如涉及时提供):满足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供应商需提供的资料(如未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的相关资料签字盖章等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则不能享受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①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满足《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提供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③满足《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供应商简介;(格式自拟)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响应产品相关资料:(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产品信息提供,格式自拟)

①响应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包括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②产品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③产品验收清单(注明各部件的品名、数量、价格、规格型号和原产地或生产厂家)。

技术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

售后服务相关资料;

技术要求应答表;(实质性要求)

商务应答表;(实质性要求)

响应函;(实质性要求)

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格式自拟)

主要人员情况表;

对应综合评分表具体要求提供能够提供的相关承诺或证明材料;

其他有利于采购人或者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注:供应商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磋商项目本身所包含的磋商事项。供应商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响应文件的约束。否则,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即使成交也将取消成交资格。 如不涉及优惠条件,未提供承诺则不影响响应文件有效性。

13.3 首轮报价表:

供应商需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填写首轮报价表(格式详见第七章),并详细报出响应总价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报价。(实质性要求)

13.4 现场报价表:

(1)供应商需准3份以上的现场报价表(格式详见第七章),并根据评审小组的要求现场填写报价轮次及金额。

(2)现场报价表无需填写分项报价明细,只填写报价合计金额。

13.5.响应文件电子档:

(1)响应文件电子档应当包含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

(2)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纸质版正本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制作完毕后(签字盖章完毕并检查无误),按页码逐页(包括封面)进行彩色扫描,扫描形成的图像文件依序制作成一个PDF格式文件。

注:首轮报价及现场报价要求(实质性要求)

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供应商的报价是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验收价格,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2、同一报价表内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3、现场报价表内填写的最终报价合计金额将作为本次采购唯一的最终报价依据。

4、最终报价对应的各项“单价”根据首轮报价的对应项“单价”自动下浮,计算方法:最终报价各项“单价”=最终报价合计金额/首轮报价合计金额*首轮报价对应项“单价”。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尽量按照磋商采购文件第七章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因响应文件格式形式不规范或者内容不齐全导致为无效文件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实质性要求)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格式详见第七章)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格式详见第七章)

18.3 首轮报价表1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格式详见第七章)

18.4 现场报价表3份以上,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格式详见第七章)

18.5响应文件电子档1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格式详见第七章)。

18.6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8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9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10(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11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评审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首轮报价表、响应文件电子档均须单独密封包装【如有分包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按包进行分封装(实质性要求)

19.2现场报价表在报价现场填写后密封提交,供应商须自行分别准备密封袋。

19.3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格式详见第七章);每一密封件上应注明“于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准启封”字样,现场报价表除外。

19.4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现场报价表除外。

19.5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若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善并递交,将作为未按规定时间递交响应文件处理;递交后,由于密封不牢固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首轮报价、响应文件电子档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现场报价表除外)递交响应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磋商采购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供应商名称和响应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响应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磋商采购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审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响应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2 现场报价表在磋商后,评审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时现场密封递交。

20.3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21.4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

21.5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6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评审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书面自愿放弃成交,且无其他非法目的的;

(6)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7)其他不应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情形。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3.4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解释成交或落标原因,不退回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资料。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2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6在签订合同前,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相关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响应文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若发现响应文件中相关材料存在虚假响应的,将不予签订合同,并报相关监督检查部门进行处理。若发生以上情况,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人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7 成交人在合同签订之后1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份送采购代理机构编号。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合同任何形式的分包及转让。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3只有在采购人、成交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免除履约保证金条款。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应按大安区财政局印发的《大安区政府采购及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发〔2016〕29号)规定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由成交供应商书面提出申请,经采购人、大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确认,送区财政局审核后,直接退还到成交供应商账户。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2)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39.供应商行使质疑权时,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其 他

40.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1.(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15%。

42.(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3.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资质性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参加本次政府购活动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二、供应商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按本采购文件规定购买了磋商文件。

2、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注:

1、本章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供应商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格式详见第七章);

(2)体现健全的财务制度的证明材料:①可提供2016-2018年度(任意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16-2018年度(任意一年)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应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⑤非营利性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以符合财务会计制度为准或者提供承诺函;⑥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能力情况说明或同等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或声明函。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函原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注:如经核实属虚假承诺的,将做无效响应处理)。

7、承诺函原件和知识产权声明函。

二、供应商应当提供的其他类似效力证明材料

1、按本采购文件规定购买了采购文件:由代理机构提供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用提供证明材料。

2、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供应商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注:

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并且是有效的证明材料。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3、本章提供的证明材料是资格性审查的主要依据,未通过审查者做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须提供“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并就被“多证合一”整合的相关登记、备案和各类证照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5、本章所涉及到的格式详见第七章。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自贡市大安区妇幼保健院拟采购一批配套厨房设施设备,包括这批配套厨房设施设备的制作、配送、运输、安装、验收及售后服务。

二、项目清单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及尺寸

单位

数量

1

四层板架(定制)

★1200×500×1500(mm)(±5mm)

4

2

双层工作台(定制)

★1600×800×800(mm)(±5mm)

2

★1500×800×800(mm)(±5mm)

4

★1000×800×800(mm)(±5mm)

1

★1700×700×800(mm)(±5mm)

1

★1300×700×800(mm)(±5mm)

2

★1800×700×800(mm)(±5mm)

2

★900×700×800(mm)(±5mm)

1

★1200×700×800(mm)(±5mm)

1

3

单星盆(定制)

★700×800×800(mm)(±5mm)

2

★700×700×800(mm)(±5mm)

1

单星宰杀台(定制)

★1200×700×800(mm)(±5mm)

1

三星盆(定制)

★1800×700×800(mm)(±5mm)

2

荷台星盆(定制)

★700×800×800(mm)(±5mm)

4

双星盆(定制)

★1200×700×800(mm)(±5mm)

1

4

挂墙星盆(定制)

★500×500(mm)(±5mm)

2

5

污碟台(定制)

★1200×700×800(mm)(±5mm)

1

6

保洁碗柜(定制)

★900×500×1800(mm)(±5mm)

2

★1200×500×1800(mm)(±5mm)

4

7

调料拼台(定制)

★600×1200×800(mm)(±5mm)

4

8

双通工作台(定制)

★1500×800×800(mm)(±5mm)

2

单通工作台(定制)

★1800×800×800(mm)(±5mm)

2

9

米面架(定制)

★1200×500×250(mm)(±5mm)

3

10

面粉车(定制)

★500×500×500(mm)(±5mm)

1

11

白案工作台(定制)

★1800×800×800(mm)(±5mm)

1

12

更衣柜(定制)

★900×500×1800(mm)(±5mm)

2

13

手推车(定制)

★1000×600(mm)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