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龙岩市第一医院
乙方:龙岩市星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800]CS[GK]2019008的福建省龙岩市第一医院分院厨房设备采购安装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合同附件:详见《福建省龙岩市第一医院分院厨房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投标报价清单》。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60899 | 其他厨卫用具 | 其他厨卫用具 | 1 | 项 | 国内 | 1853777 | 1853777 | 详见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 | 详见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 | 无 | ||||
合计: | 1853777.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伍万叁仟柒佰柒拾柒元整(¥1853777.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45天内交货,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安装调试完毕;
4.2交付地点: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市第一医院分院建设项目工地;
4.3交付条件:符合采购要求,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标准:本招标文件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执行标准、技术要求;材料设备制造厂家的产品标准、响应文件的承诺进行验收。6.1.2施工期间,若甲方提出主要施工材料在进场前应出具产品合格文件、检测报告,乙方应及时提供并经甲方审核后方可使用于施工,其性能及技术指标应达到施工图中提供的相关参数及要求。若检测不合格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成交资格没收质量保证金,并追究其相关责任。6.1.3在甲方安装现场进行最终检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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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80 | 监理工程师在接收到进度支付申请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审核书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批后14天内按审核确认的合格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 | |
2 | 5 |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经采购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核 确认后的工程总造价的85%。 | |
3 | 12 | 项目经有权部门审计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的97%。 | |
4 | 3 | 剩余的3%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并经各方验收合格后14日内无息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履约保证金: 相应合同包履约保证金金额或比例:合同价的10%。 提交时间和形式要求: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以银行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交,若未提交则按自动弃权处理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属小微企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优惠政策。 其他约定:(1)、无论何种原因, 乙方必须对其在合同期内所掌握的本项目有关的文件、 资料、数据、信息做好保密措施,否则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追究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2)、合同期满或解约后,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必须移交与本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并配合甲方办理好移交手续,否则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追究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3)、乙方应严格依据投标文件所做承诺履行职责,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根据协议、合同采取措施保证服务采购的顺利进行,并相应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4)、乙方如在合同期内不能完成承诺的服务目标,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5)、履约保证金待全部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乙方无违约情形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合同执行完毕(含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执行交货期和安装期限,每超过一日按未交货设备、货品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10.2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规定逾期付款的,每超过一日按应付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如超出三十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由甲方全部负责。10.3按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结算付清。10.4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所提供的施工工艺规范及相关规定(如施工设 计图要求),乙方自行承担与中标项目有关的安全责任。施工过程中,若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需暂停施工,由此对工期造成延误,乙方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10.5因中标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中标方承担违约责任。10.6工程竣工后,如没有达到国家防护标准则由中标方自费补救至合格。如造成最后失效,由中标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10.7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总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由甲方直接从成交人的工程款中抵扣;逾期最高违约金为合同价的10%。10.8乙方如有上述违约行为,甲方扣收的经济补偿如不足以弥补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甲方有权继续索偿。10.9如产品设备及安装工程有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整改完毕,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10.10如乙方将本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给第三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不少于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需按照合同总价的30% 赔偿违约金。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14.2本项目在安装施工过程中,使用总承包单位的脚手架、机械设备、零星材料、临时设施等时,总承包单位可按预算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单项措施项目费(不含设备费))为计费基数的1.5%向中标单位收取施工配合费。总承包单位在提供脚手架、机械设备、零星材料、临时设施等时,还必须负责审查并汇总合格的内业资料。专项工程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将上述配合服务费支付给总承包人,但专项工程承包人使用总承包人的水、电等,应另行支付14.3承包人必须办理施工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14.4甲方有权对相应工程量增减及图纸变更,承包人不得以此作为索赔的依据。 14.5本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提交竣工图(含CAD电子版)、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及有关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其内容及规格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14.6 价格调整 14.6.1甲方对相应工程量增减及图纸变更,设计变更确定后,因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14天内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甲方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甲方和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 14.6.2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但甲方委托有权部门的除外。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甲方和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 14.6.3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删除调整工程,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予调整,承包人不得就此向甲方索赔,工程量按实结算。 14.6.4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否。承包人应在1个月内与甲方完成清单的核对,对明显小数点点错及清单描述与图纸完全不符合的,及时予以调整并调整合同价。承包人在中标后应及时熟悉施工图纸,并承诺在施工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与甲方核对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缺、漏项工作,双方对核对结果进行盖章确认,并办理相应的补充协议;否则,在施工期间不因缺、漏的超预算签订补充协议支付进度款。 14.7工程进度款支付 14.7.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4.7.1.1监理工程师在接收到进度支付申请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工作,甲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审核书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在审批后14天内按照审核确认的合格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 14.7.1.2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工程款支付至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85%。 14.7.1.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2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2个月内完成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初审,工程结算经有权部门审核确认后,工程款支付至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97%,留工程总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 14.7.1.4因承包人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到甲方或其它相关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告状)的,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拖欠款直接发放,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且甲方有权拒绝承包人在两年内参与甲方所有工程的投标。并把该承包人和项目负责人上报龙岩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记录一次。 14.7.1.5当出现下列不良履约情况时,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工程价款,直至不良履约情况消除,情况严重的甲方可单方终止承包合同,并不予办理结算:①、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经验收不合格;②、承包人在施工中不符合文明、安全施工要求;③、承包人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合同;④、承包人无故停工。 14.7.1.6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承包人支取工程款前应提交同等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4.7.2竣工结算 14.7.2. 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 14.7.2.2竣工结算审核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甲方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最终报送财政、审计等有权部门审核,最终合同结算价款以有权部门审核结论为准。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14.8施工要求 14.8.1乙方应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快速的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 14.8.2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所提供的施工工艺规范及相关规定(如施工设计图要求),乙方自行承担与中标项目有关的安全责任。施工过程中,若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需暂停施工,由此对工期造成延误,乙方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14.8.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14.8.4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对多单位的配合,要求乙方需服从采购单位和监理的统筹安排,对材料安装高度、打码位置、排列顺序等均需几方沟通协调和技术交底,要求乙方制定一套可行的施工配合方案由建设方提交总包施工单位确认并监理审核后实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整体协调。 14.8.5乙方应严格按图施工,遇有变更时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变更部分的工程造价根据中标项目预算作相应增减。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造价提高,乙方需承担工程造价增加部分的费用。 14.8.6在施工中接头和隐蔽工程部分,应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隐蔽工程需经甲方和监理单位现场有关人员书面确认后方可施工,并作为结算和报验资料存档。 14.8.7乙方自购的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是合格产品且符合规范,在材料设备进场前应经甲方现场人员签字确认,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进场。 14.8.8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工期延误,违约金按每延误一天按1000元扣减,甲方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14.8.9如乙方以实际施工中遇到《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中未体现的项目为由、停止施工而导致的工期延误,甲方将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14.8.10甲方现场管理人员一经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标准、违反安全施工规定的,或者工程资料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或者乙方不配合监理单位的,甲方将向乙方开具限期整改通知单,要求乙方返工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给予相应处罚。 14.9质量服务要求 14.9.1、设备、材料的生产制造企业提供产品的材质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产品材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关电器设备必须具备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 14.9.2所有设备的材质及辅助材料要求以招标文件中要求为标准,交货时须提供设备合格的检测报告及材料的检验报告。 14.9.3所有设备要求无瑕疵和缺陷,质量为合格产品,同时有明确的生产厂商或制造厂商。 14.9.4缺陷保修:设备交付使用后,在质保期如有关部件缺陷多次反复出现,乙方必须提解决方案,直到最后调换,乙方提供的质保从纠正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 14.9.5所有供货设备不能涉及任何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纠纷。 14.9.6售后服务:质量保证期限为四年,质保期内免费上门维修,乙方对设备实行“三包”,对项目的质保乙方自行承诺。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在10分钟内电话响应,1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修复,若在48小时内无法修复的,乙方将提供相应配置的代用设备或更换新设备,以保证甲方工作生产不中断,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并经甲方同意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的修复或更换。 14.9.7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辅件、材料等满足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并对设备的设 计、制造、试验、供货、发运、现场调试等过程全面负责。 14.10技术服务 14.10.1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指 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代表负责协调招标人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如图纸确认,与业主、设 计院及他方的技术协调等。 14.10.2乙方至少应派一名现场技术人员指导设备的现场安装及调试。 14.10.3设备到货后应及时派员安装、调试(费用包含在报价内)。 14.10.4乙方应提供必备的技术资料: 14.10.4.1提供全部的技术资料; 14.10.4.2提供设备安装图及电气线路图和主要零部件的技术性能参数; 14.10.4.3提供保养、维修操作规程、设备保修期限以及设备质保期; 14.10.4.5提供特殊件及配套件的清单、技术参数及生产单位名录; 14.10.5运输、吊装到位及安装、调试要求: 14.10.5.1乙方应遵守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文明施工; 14.10.5.2乙方负责保管、看护进场的设备及附配件直至完成安装、调试,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招标人; 14.10.5.3乙方负责设备、安装设备(工具)等提供适当的保护、包装或覆盖等处理,直至验收合格,以免受损; 14.10.5.4乙方施工工人、施工机械或在运输装卸途中对其他工程及邻近设备、管线等造成损坏,应由乙方负责修复及承担一切费用; 14.11特殊工具与配品配件 14.11.1特殊工具: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安装、调试和维修所需的特殊专用工具及清单(如果有的话)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费用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14.11.2备品备件:乙方应提供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所需的备品备件及清单,其费用含在投标总价中。14.12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或财政等有权部门审核确认为准。14.13项目支付资金专户说明:本项目由龙岩市政府于2013年4月直接委托龙岩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代建,全权负责项目的施工组织、资金调度、使用,直至项目工程验收、交付。2013年8月,龙岩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其全资子公司龙岩市国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对项目进行代建,并代表集团公司全面履行代建合同的各项约定。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便于项目建设管理,龙岩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同意龙岩市国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该项目资金专户进行单独建帐管理。因此项目建设各项费用先由建设单位拨入龙岩市国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项目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 账号:171100100100320165),再从该项目专户转入各参建单位相应账户。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壹拾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15.5.1乙方按有关规范进行安装调试,并对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将货物按甲方实际需求的具体数量、具体地点运送到最终目的地。所有货物必须是原厂原装包装。若发现原包装破损或保修条款不满足要求,甲方有权不予接收,并要求乙方无条件免费重新更换。 15.5.2乙方应接受采购单位或采购单位授权代表的监督。 15.5.3乙方自行解决安装调试工具。 15.5.4全部货物材料在验收合格前由乙方自行负责保管。 15.5.5乙方负责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并负责调试至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乙方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货物调试,甲方的使用单位提供必需的基本条件和专人配合,保证各项安装工作顺利进行,安装过程中需要甲方的使用单位或第三方配合的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使用单位或配合方。 15.5.6在安装过程中,如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产品损坏,乙方将要负责修理或赔偿损失。 15.5.7在安装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入投标报价内)。
甲方: | 福建省龙岩市第一医院 | 乙方: | 龙岩市星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住所: | 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105号 | 住所: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福建龙州工业园区园八路1号3幢1层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吴良桃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0597-2205076 | 联系方法: | 1588069982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莲东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050169615200000228-0002 |
签订地点:龙岩市新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