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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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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购买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购买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0/3/23

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购买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采购项目名称: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购买服务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DYZCC2020-21#

三、采购内容:具体技术要求、用途、数量详见附件。

四、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包号

服务名称

供应商资格要求

本包预算金额

1个包

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购买服务项目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合法经营(业务)范围的单位(经营范围包含采购人所需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以营业执照为准),具有营业执照(含“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

2、供应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在磋商时按要求提供);

3、供应商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4、供应商近三年(时间为磋商截止日前5个工作日)没有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但已过限制期的;

5、本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60万元/年

五、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2020年3月23日8时30分至2020年3月27日17时00分。

2、地点: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东营市东三路众成都市中心D座306室)。

3、报名及获取文件方式:

3.1网上报名:凡有意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注册,并在网上报名;

3.2现场报名及现场提供的资料

3.2.1现场报名:供应商到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东营市东三路众成都市中心D座306室)进行现场报名。

3.2.2现场提供的资料:供应商现场报名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1)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供应商最终资格的确认以采购人组织的资格后审为准。

(2)本项目供应商须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上与现场同时报名,网上报名不成功者,现场报名无效,现场报名不成功者,网上报名无效。以上资料不全或有缺陷将不接受其报名。

4、售价:磋商文件工本费每份300元人民币整(售后不退)

六、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0年4月10日13时30分至2020年4月10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五开标室。

七、磋商时间及地点

1.时间: 2020年4月10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五开标室。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

地址: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67号

联系人:张主任

联系方式:0546-8336639

(2)政府采购机构: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东营市东三路111号众成都市中心D座306室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方式:0546-8333337 0546-8010666

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

附件:技术参数要求

附件:

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参数要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购买服务项目。

二、项目服务内容:根据我校现有条件和伙食标准,提供一日三餐食品的制作、分发、销售和服务等;原材料由我校自行采购。

三、项目采购需求:

1、日常在岗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各岗位人员必须了解所从事工作的职责,熟练操作规程及相关设备的安全操作,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工作态度。管理岗位、技术岗位的人员需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工作人员应注重仪表,身体健康(须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上岗),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重要岗位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工作作风和相应的专业知识,且无犯罪记录。

2、成交供应商派出人员的工资、保险、奖金、福利、教育、培训等费用均从采购人付给成交供应商的购买服务费用中列支。

以上费用供应商应在磋商报价时综合考虑,采购人不承担报价以外的人员及托管等费用。

附件:
定稿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购买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doc
项目编号: grzcjz 201×-0×××#

项目编号:DYZCC2020-21#

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购买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 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

代理机构: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3日

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购买服务项目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DYZCC2020-21#

项目名称: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购买服务项目

采购人名称(盖章): 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机构名称(盖章):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0年3月23日

目 录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一章 基本情况说明

第二章 供应商条件及需提供的资信证明

第三章 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的要求和条款

第四章 答疑、采购时间安排

第五章 响应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第六章 磋商及推荐成交供应商

第七章 评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标准

第八章 成交通知书及合同

第九章 采购人及供应商责任、义务

第十章 供应商质疑投诉程序

第十一章 其他内容


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购买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采购项目名称: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购买服务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DYZCC2020-21#

三、采购内容:具体技术要求、用途、数量详见附件。

四、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包号

服务名称

供应商资格要求

本包预算金额

1个包

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购买服务项目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合法经营(业务)范围的单位(经营范围包含采购人所需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以营业执照为准),具有营业执照(含“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

2、供应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在磋商时按要求提供);

3、供应商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4、供应商近三年(时间为磋商截止日前5个工作日)没有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但已过限制期的;

5、本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60万元/年

五、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2020年3月23日8时30分至2020年3月27日17时00分。

2、地点: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东营市东三路众成都市中心D座306室)。

3、报名及获取文件方式:

3.1网上报名:凡有意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注册,并在网上报名;

3.2现场报名及现场提供的资料

3.2.1现场报名:供应商到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东营市东三路众成都市中心D座306室)进行现场报名。

3.2.2现场提供的资料:供应商现场报名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1)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供应商最终资格的确认以采购人组织的资格后审为准。

(2)本项目供应商须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上与现场同时报名,网上报名不成功者,现场报名无效,现场报名不成功者,网上报名无效。以上资料不全或有缺陷将不接受其报名。

4、售价:磋商文件工本费每份300元人民币整(售后不退)

六、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0年4月10日13时30分至2020年4月10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五开标室。

七、磋商时间及地点

1.时间: 2020年4月10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五开标室。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

地址: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67号

联系人:张主任

联系方式:0546-8336639

(2)政府采购机构: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东营市东三路111号众成都市中心D座306室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方式:0546-8333337 0546-8010666

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

附件:技术参数要求

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参数要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购买服务项目。

二、项目服务内容:根据我校现有条件和伙食标准,提供一日三餐食品的制作、分发、销售和服务等;原材料由我校自行采购。

三、项目采购需求:

1、日常在岗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各岗位人员必须了解所从事工作的职责,熟练操作规程及相关设备的安全操作,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工作态度。管理岗位、技术岗位的人员需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工作人员应注重仪表,身体健康(须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上岗),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重要岗位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工作作风和相应的专业知识,且无犯罪记录。

2、成交供应商派出人员的工资、保险、奖金、福利、教育、培训等费用均从采购人付给成交供应商的购买服务费用中列支。

以上费用供应商应在磋商报价时综合考虑,采购人不承担报价以外的人员及托管等费用。








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购买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受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的委托,对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购买服务项目进行采购, 欢迎符合条件、信誉好、实力强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竞争性磋商活动。整个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各个环节全面接受东营市财政局等部门的依法监管。

第一章 基本情况说明

一、项目名称: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购买服务项目

本项目采购人: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

二、计划投资:本项目一个分包,计划投资60万元/年。

三、服务内容:根据学校现有条件和伙食费标准,提供一日三餐食品的制作、分发、销售和服务等,原材料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四、质量要求:达到采购人要求。

五、现场条件:已具备。

六、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

每年合同到期前对食堂服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在服务期限内,若达不到服务要求,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须承担相应损失)。

服务技术标准:

(一)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保证每天为采购人单位所有需要人员提供日常餐饮服务。

2、成交供应商负责职工餐厅各制作间等所有管理范围的卫生保洁,保证整个食堂的卫生防疫、就餐环境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3、成交供应商负责炊事设备、设施的日常清洁、保养。

4、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的房屋、现有设备、设施和用具免费供成交供应商使用。

5、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免费为成交供应商提供水、电、冷、暖。

6、成交供应商负责组织对服务人员进行地方卫生防疫部门组织的卫生检疫、工作人员体检等费用。

7、成交供应商是安全责任主体,负责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人身安全。若发生事故,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赔偿所有损失,处理所有问题。

8、成交供应商于每周周五为采购人提供下一周的菜单,菜品搭配营养均衡荤素合理。

(二)人员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包含餐厅经理、占灶厨师、面点师、服务员、厨工、洗碗工在内的餐厅服务团队,不少于 10 人,具体人数以满足甲方用餐需求为准,年龄在 18 岁至 50 岁之间,具有健康体检证持证上岗。

2、根据采购人需求制定合理的上班时间。

3、人员要严格遵守采购人制定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成交供应商派驻的帮厨人员接受采购人及成交供应商的双重领导,服从采购人工作安排。

4、坚持文明上岗,礼貌待人,仪表仪容整洁,统一着装(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值班时不准擅离岗位及进行其他与值班无关的事。

5、每日认真填写各类记录表,在采购人需要时及时提供。

6、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经营秩序,搞好安全防范,对责任区范围内出现的突发事件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7、成交供应商应接受采购人的随时监督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采购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8、成交供应商负责对服务人员岗前业务培训,定期对人员进行岗位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能上岗工作,不定期进行督察,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整改。

9、如人员因病或其它原因缺勤,成交供应商负责及时安排其他人员代替,如采购人对所派人员不满意并提出正当理由要求换人,书面通知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换人。

10、服务人员的安全问题由成交供应商负完全责任。成交供应商负责为服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单复印件提供给采购人。成交供应商人员在工作中受到轻微伤害或致伤 、致残、死亡,由保险公司优先赔付,赔偿金额不足的,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处理。

11、成交供应商派出人员的工资、保险、奖金、福利、教育、培训等费用均从采购人付给成交供应商的购买服务费用中列支。

(三)其他要求

1、采购人可以对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进行考核考评,如成交供应商服务标准未能保质保量完成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的要求,采购人有权延期、扣减应付成交供应商的费用,将酌情扣除每次支付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待服务期限内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再一次性付清。成交供应商每次收款后要开依法纳税的服务费发票给采购人。

2、服务人员工资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服务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将视为无效报价。

3、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破坏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设施,否则,由成交供应商自付。

4、成交供应商负责为参与本项目服务的所有服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5、投标报价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为完成本项目各项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及供应商的利润和应交纳的税金等(包括服务人员工资、社保费、通讯费、体检费、工作服费、劳保福利费、办公费、防疫体检费、办公用品费、企业利润、管理费、企业税金等及其他附带服务等全部费用)以及磋商文件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全部费用 。 供应商应根据以上费用综合考虑报价。

备注:以上数据仅作为本项目的参考数据,供应商应按照现行规定实际情况报价。

八、对项目转包、分包要求

(一)该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二)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进行转包、分包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取消成交供应商实施项目资格。成交供应商除赔偿损失外,还须向采购人支付项目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九、磋商费用:供应商须自行承担编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报价有效期:从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60日历天。

第二章 供应商条件及须提供的资信证明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合法经营(业务)范围的单位(经营范围包含采购人所需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以营业执照为准),具有营业执照(含“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供应商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六)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七)供应商近三年(时间为磋商截止日前5个工作日)没有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但已过限制期的;

(八)本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符合磋商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由采购人会同有关监管部门、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同时提供下列有效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件原件:

(一)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1、供应商须提供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单位法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单位法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四表一注”);2、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近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款的凭据(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3、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近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4、相关设备购置发票或其它证明材料(指供应商提供能证明其具有同类项目服务能力的材料);5、拟实施本项目所报主要技术人员的用工合同;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附件)。

(四)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网页打印页(包含“中国政府采购网” 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及“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加盖公章【查询时间符合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要求(截止时间为磋商日前5个工作日的零点),有不良记录、失信记录须展开后打印】。

(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供应商所投服务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均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附件),其生产的产品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产品。

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其生产的产品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鉴于以上要求的各类资信证明中,有的可能因特殊情况难以提供原件,因此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必须满足本章第二项第(一)、(二)、(三)、(四)、(五)款的要求,否则不准参加磋商;其余各款如未能提供有关原件时,可以继续参加磋商,但是在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时,将作为综合参考因素。

第三章 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的要求和条款

磋商文件对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要求,具体条款如下磋商文件对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要求,具体条款如下:

一、供应商磋商报价表加盖供应商公章;

二、供应商响应文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三、供应商磋商报价表、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鉴);

四、供应商响应文件、资信证明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或签章;

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时间、地点送达响应文件;

六、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会议;

七、按规定进行网上报名【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http:// www.ccgp-shandong.gov.cn)报名】、网上下载磋商文件;

八、磋商前基础报价不得高于磋商控制价;

九、供应商承诺服务时间,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十、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方案,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十一、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十二、供应商磋商报价必须符合市场正常销售价格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成本报价或弄虚作假低价高报;

十三、供应商所投产品不属于保密等部门禁止采购的。

响应文件未全部响应以上实质性要求和条款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响应文件。

第四章 答疑、磋商时间安排

一、答疑有关事项安排

2020年3月30日10: 00时前,各供应商将磋商文件中需要明确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报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同时将Word格式电子版发至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邮箱地址:dyzbdL@126.com),否则不予接受。采购人就有关问题统一口径、标准,形成书面材料,作为磋商文件的补充。

●供应商必须在答疑材料上有效签字(若有答疑材料),否则按放弃磋商权处理。

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答疑问题时间内若供应商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则视为供应商完全认可并能完全履行本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将来不管成交与否不可再对磋商文件提出任何异议。

对于供应商在书面答疑材料中提出的问题,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认真核实并形成书面答疑材料,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磋商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2020年4月10日14: 00时在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五开标室磋商。2020年4月10日14: 00时前,供应商将响应文件、资信证明送达磋商现场,逾期送达的按放弃磋商资格处理。

第五章 响应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一、供应商编写响应文件内容

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供应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4、①、供应商须提供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单位法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四表一注”);②、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近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款的凭据(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③、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近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④、相关设备购置发票或其它证明材料(指供应商提供能证明其具有同类项目服务能力的材料);⑤、拟实施本项目所报主要技术人员的用工合同;⑥、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网页打印页【包含“中国政府采购网” 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及“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查询。查询时间符合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要求(截止时间为磋商日前5个工作日的零点),有不良记录、失信记录须展开后打印】;以上证明材料在响应文件可提供复印件。

5、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磋商报价汇总表及分项报价表。

7、服务方案部分:

7.1提供食堂服务方案及卫生措施、安全运营管理方案及其他相关管理方案;

7.2提供服务质量、餐饮质量保证方案、仓库管理方案、设施设备餐具管理方案;

7.3提供的人员配备合理,分配合理,培训计划周密,安排参与项目的专业人员素质、技术能力、专业分布、经验等情况;

7.4、对安全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爆、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进行分析比较;

7.5、提出的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

7.6、提供服务承诺的。

8、政府采购信用承诺书

9、供应商所获荣誉、近三年来承接的类似项目业绩合同复印件;

10、对磋商文件其它条款的答复。

本项目的响应文件必须单独编制,并在首页编制“响应文件目录”。一式5份(正本1份,副本4份),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统一使用白色A4纸打印(封面及宣传、印刷彩页、图纸除外),封面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才有效。

二、供应商报价及说明

各供应商结合市场情况自行报价,综合考虑本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报价,本项目报价包含成交供应商派出人员的工资、保险、奖金、福利、教育、培训等全部费用。

本项目磋商控制价:60万元/年。

三、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的递交

(一)供应商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一并送达磋商地点。

响应文件须单独予以密封,密封袋封口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且封口处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密封袋上注明“响应文件”字样。密封袋以外的资料一律不予认可。

●供应商将由采购人会同有关监管部门、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的资信证明资料原件装入密封袋内单独密封。供应商法定代表(投资)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投资)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可不装入密封袋内,但是在审查确认“资信证明”资料时供应商应现场即时提供。密封袋封口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投资)人或法定代表(投资)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密封袋上注明“资信证明”字样。密封袋以外的资料(身份证除外)一律不予认可,资格审查后资信证明资料退还。“资信证明”的递交同响应文件的递交。

●供应商将评审标准中所涉及的全部证件、资料原件装入密封袋内单独密封。密封袋上注明“评审资料”字样。密封袋封口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密封袋以外的资料一律不予认可。“评审资料”的递交同响应文件的递交。

(二)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不再接收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

(三)不论磋商过程和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四)响应文件、资信证明未按照以上要求密封或签章的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五)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的补充、修改及撤回

(1)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后,可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方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补充、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的通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至报价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将不能补充、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

(2)供应商补充或修改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的内容应密封,并作为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密封袋封面标明“补充”或“修改”字样,密封袋封口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且封口处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磋商前开启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六章 磋商及推荐成交供应商

一、磋商总则

(一)磋商会议在东营市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管下,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供应商参加。

(二)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

(三)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开启供应商提交的“资信证明”密封袋,由采购人会同有关监管部门、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同时提供下列有效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件原件:

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3、①、供应商须提供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单位法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单位法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四表一注”);②、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近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款的凭据(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③、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近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④、相关设备购置发票或其它证明材料(指供应商提供能证明其具有同类项目服务能力的材料);⑤、拟实施本项目所报主要技术人员的用工合同;⑥、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附件)。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网页打印页(包含“中国政府采购网” 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及“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加盖公章【查询时间符合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要求(截止时间为磋商日前5个工作日的零点),有不良记录、失信记录须展开后打印】。

5、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供应商符合上述要求的方可参加下一步磋商程序,没有原件或证件不全的以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无效:

1、响应文件、资信证明未按规定密封的;

2、响应文件、资信证明的密封袋封口处无供应商公章的;

3、响应文件、资信证明的密封袋封口处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4、逾期送达响应文件的;

5、供应商磋商报价表无供应商公章的;

6、供应商磋商报价表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7、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磋商会议的;

8、磋商前基础报价高于磋商控制价的;

9、供应商承诺项目完成时间,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10、供应商响应文件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11、经磋商小组核实认定,供应商报价不符合市场正常销售价格范围,低于企业成本报价或弄虚作假低价高报的;

12、未按规定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http:// www.ccgp-shandong.gov.cn)报名网上下载磋商文件的;

13、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4、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5、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的;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磋商程序

(一)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建。本次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磋商小组在磋商时按有关工作纪律进行。

(二)磋商说明

1、磋商小组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办法、磋商方式,公平、公正、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2、在磋商过程中,有关涉及管理技术、功能和性能是否符合需求、确定“产品质量和服务基本相等的范围”等问题出现各类带有争议性或不明确性问题时,均由磋商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若磋商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须经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独立表决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书面决议。书面决议须经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名确认。

磋商小组应系统评价各供应商所提供服务或货物是否符合采购需求,切实防止潜在风险。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经磋商确定“产品质量和服务基本相等的范围”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确定的满足“产品质量和服务基本相等的范围”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结合市场情况,磋商小组应认真分析评价各供应商报价是否符合市场正常价格范围,对于报价差异明显较大的,应对各供应商报价组成内容,分项核实比较,确定差异较大的因素,但是一经发现存在恶意低价或低价高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磋商文件约定处理后才能继续进行磋商活动。

4、参加磋商会议的人员应对磋商全过程的一切相关资料及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人员泄露。磋商小组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三)评审原则

“公平、公正、择优、效益”为本次磋商的基本原则,磋商小组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评审过程中恪守以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内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认真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评审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和磋商情况,而不依靠响应文件及磋商情况以外的任何因素;

2、统一性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法,对各供应商的磋商文件进行评审;

3、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磋商小组成员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保密性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5、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成交供应商。

(四)磋商程序

1、磋商会议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组成员主持会议议程。

2、现场主持人员宣布磋商会议纪律。

3、磋商小组应设负责人,磋商小组负责人由采购人代表以外的专家中推选产生。

4、讲解评审原则、评审程序、评审标准。

5、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文件中的资格、资质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不通过的供应商将被取消磋商资格。

6、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磋商文件要求,对响应文件中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供应商将被取消磋商资格。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7、综合评审。

磋商小组对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第一阶段,确定“产品质量和服务基本相等的范围”的供应商。综合比较分析,认真讨论,实事求是的确定。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以上所有材料都作为政府采购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采购要求供应商将有最终报价的机会。

第二阶段为综合评分。

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磋商小组按照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对各供应商进行比较和评价打分,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如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要求且所报产品均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并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要求,则以供应商最终报价为基数,进行价格调整。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提供内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3)作为计算价格扣除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附件5),其生产的产品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产品。

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其生产的产品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五)推荐成交候选人按照规定程序,磋商小组应对本次项目推荐三名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并明确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的顺序,以排序第一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为拟成交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三、成交结果公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活动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同时在东营市政府采购网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示。

四、资料保存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封存。

第七章 评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标准

一、评定成交供应商标准

本采购项目评定方法采用百分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或技术要求,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1.报价:10%

采购人在评审办法中确定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为10%(即价格权值为10%)。

本采购项目按照低价优先法计算报价得分,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供应商磋商报价得分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磋商控制价与磋商基准价之间为报价有效范围。

在上述确定磋商基准价、计算报价得分过程中,对所投产品、设备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且符合本磋商文件约定的价格扣除条件的磋商报价,以扣除6%后的价格作为该供应商的磋商报价进行计算和比较。

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提供内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作为计算价格扣除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附件),其生产的产品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产品。

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其生产的产品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信用承诺:6分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承诺书》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注:《政府采购信用承诺书》装入评审资料密封袋中,单独递交。

3、业绩6分

供应商2017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 食堂服务政府采购业绩情况进行评定:

供应商2017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食堂服务采购项目每个项目得3分,本项最高得6分。(注:以合同原件签订时间为准,不重复累计;得分以该项最高得分为准,不重复加分)

●政府采购项目业绩必须同时提供:①项目在政府采购官方网站的采购公告打印件(网络打印件必须显示网址或注明网址);②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和中标(成交)公示网络打印件 [中标(成交)公示网络打印件须在政府采购官方网站,且显示中标内容、中标金额和网址];③采购合同原件;

以上资料中所涉及的项目名称、采购内容、中标(成交)金额、合同金额应相符,否则,磋商小组一律不予认可。提供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小组一律不予认可。

供应商提供的以上业绩资料原件装入评审资料密封袋中,复印件要按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全部编制在响应文件中。磋商时由磋商小组与原件进行核对,无相应复印件者,一律不予认可。

4、服务方案部分,共78分

磋商小组成员从以下内容进行打分,有该项内容的得相应分值,每缺一项该项不得分。

提供食堂服务方案及卫生措施、安全运营管理方案及其他相关管理方案(9-13分)。

供应商对食堂服务方案、卫生措施、安全运营管理方案及其他相关管理方案等进行描述的,得9分;供应商对食堂服务方案、卫生措施、安全运营管理方案及其他相关管理方案等描述比较详细的,得11分;供应商对食堂服务方案、卫生措施、安全运营管理方案及其他相关管理方案等描述十分完善的,得13分。

提供服务质量、餐饮质量保证方案、仓库管理方案、设施设备餐具管理方案(9-13分)。

供应商对服务质量、餐饮质量保证方案、仓库管理方案、设施设备餐具管理方案等总体情况进行描述的,得9分;供应商对服务质量、餐饮质量保证方案、仓库管理方案、设施设备餐具管理方案等总体情况描述比较详细的,得11分;供应商对服务质量、餐饮质量保证方案、仓库管理方案、设施设备餐具管理方案等总体情况描述十分完善的,得13分。

提供的人员配备合理,分配合理,培训计划周密,安排参与项目的专业人员素质、技术能力、专业分布、经验等情况(9-13分)。

供应商具有针对本项目的人员配备合理,分配合理,培训计划周密,安排参与项目的专业人员素质、技术能力、专业分布、经验等情况进行描述,得9分;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人员配备合理,分配合理,培训计划周密,安排参与项目的专业人员素质、技术能力、专业分布、经验等情况,描述比较详细的,得11分;供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人员配备合理,分配合理,培训计划周密,安排参与项目的专业人员素质、技术能力、专业分布、经验等情况,描述十分完善的,得13分。

对安全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爆、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进行分析比较,得(9-13分)。

供应商对安全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爆、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进行描述的,得9分;供应商对安全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爆、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描述比较详细的,得11分;供应商对安全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爆、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描述十分完善的,得13分。

提出的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得(9-13分)。

供应商提出的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描述合理的,得9分;供应商提出的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描述比较合理的,得11分;供应商提出的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描述十分合理的,得13分。

提供服务承诺的,得(9-13分)。

供应商提供服务承诺的,得9分;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承诺比较合理的,得11分;③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承诺十分合理的,得13分。

供应商方案部分最终得分以磋商小组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数为准。

第八章 成交通知书及合同

一、签发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对成交结果予以见证。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供应商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供应商资格,在依照法律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对其处理后,按照程序确定第二名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采购。

中标后,成交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或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服务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结束合同,经采购人考察评定按照评标报告评定顺序顺延或重新采购。

二、签订合同及备案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自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合同由采购人(甲方)、成交供应商(乙方)双方签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见证方,见证方的责任是监督证明所签合同内容与磋商文件等要求和约定条款相一致。在签订合同之前,为维护双方利益,按照磋商文件约定,不但采购人要对成交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进行考察,而且成交供应商也要对采购人的资金支付能力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签订合同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各项约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负任何合同责任。

合同主要条款

(一)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

每年合同到期前对食堂服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在服务期限内,若达不到服务要求,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须承担相应损失)。

(二)成交供应商所供服务要严格匹配磋商文件要求,一旦出现违约行为,所有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三)政府采购磋商文件中已明确了采购内容、质量技术标准。如果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采购内容、质量技术标准与政府采购磋商文件成交准不一致,无论任何原因和理由,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服务和质量技术标准一律以政府采购磋商文件为准,其合同金额一律以供应商在磋商时的报价为准。

(四)成交供应商必须与采购人积极配合,随时反映工作情况,研究工作措施,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因成交供应商对服务方案等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提出,致使项目实施出现质量问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将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成交供应商对本项目所供服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因成交供应商把关不严,出现质量问题给项目和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

(六)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擅自分包,成交供应商如转包合同或擅自分包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支付相当于合同款总额10%的违约金。

(七)服务验收:服务满足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范,由采购人组织检查验收工作。

(八)本项目资金拨付办法:按季度支付,支付前成交供应商须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九)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要按照合同约定、资金结算办法及时拨付资金;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成交供应商不承担责任。

(十)项目合同在采购人住所地签订,因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章 采购人及供应商责任、义务

一、采购人责任及义务

(一)采购人应与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密切配合、组织好磋商活动。

(二)采购人对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宣布成交结果无效。

(三)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成交结果公示的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供应商责任及义务

(一)供应商编写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一律按政府采购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项目报价等主要条款不得出现前后不一致的现象。

(二)供应商响应文件要按政府采购磋商文件的要求密封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三)供应商响应文件必须按照本政府采购磋商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及时送达。

(四)本项目采购人确定由成交供应商按成交总价交纳成交服务费。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成交供应商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具体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下浮6%。

(五)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的一切费用自理。

(六)供应商在成交后不得将项目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将项目肢解以后擅自分包。供应商成交后项目实际主要技术人员必须与磋商时所报项目主要技术人员相符。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项目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七)供应商一旦前来参加磋商活动,就表示认可并遵循本政府采购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并对自己在磋商活动中的行为负责,不得进行阻挠其他人参加磋商活动、操纵或恶意串通以及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活动,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其磋商资格。

第十章 供应商质疑投诉程序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针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供应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询问、质疑和提起投诉。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一、提出询问:

如果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提出质疑:

(一)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相应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加盖公章与签字。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一并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无法提供证件原件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并签字或者盖章。

(三)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四)采购人负责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五)如果供应商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送达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有效质疑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正式依法受理和答复,但是,对于质疑的问题应认真核实和改进纠正。

(六)供应商在送达书面质疑时,为了防止扯皮,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送达书面质疑时间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签收时间(受理当事人签字)为准。

三、提起投诉:

(一)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东营市财政局提出投诉。

(二)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四)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五)东营市财政局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东营市财政局处理投诉过程中,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六)供应商在送达投诉书时,为了防止扯皮,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送达投诉书时间以东营市财政局的书面签收时间(受理当事人签字)为准。

(七)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八)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1、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4、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九)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十)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2、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3、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4、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十一)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一章 其他内容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等概不负责。

●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解释供应商成交或未成交原因。

●本政府采购磋商文件由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解释。

附件:

1、政府采购信用承诺书

2、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3、中小企业声明函

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5、监狱企业证明函

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7、磋商报价表

8、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

9、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


附件1:

政府采购信用承诺书

XX公司(单位)参加本次采购人委托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的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购买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XX公司(单位)承诺所供产品均为原厂正品,不使用任何劣货、假货等产品。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形象和信誉,防止低于本企业成本报价或蓄意高于正常市场销售价格;防止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防止本企业提供虚假或不真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骗取中标;防止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结果;防止在中标后违规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防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履行投标期间承诺的售后服务或无正当理由据不完全履行合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发生;如果本公司出现以上情况,根据有关规定,愿以本《政府采购信用承诺书》书面形式郑重承诺如下:

一、可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XX公司(单位)的不良行为。

二、依法禁止XX公司(单位)一至三年内参加东营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供应商名称(公章):

2020年 月 日


附件2

******公司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

我单位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特此承诺。若采购人、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现我单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我单位将无条件地退出本项目的磋商,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本公司所属行业为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4: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5:

监狱企业证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公司为监狱企业。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盖章):

   期:


附件6: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7:

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供应商磋商报价表

2020年 月 日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磋商前基础报价

(总价,小写)

(递交报价前填写)

磋商中报价

(总价,小写)

(磋商会议现场填写)

最终报价

(总价,小写)

(磋商会议现场填写)

备 注

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每年价格)

 

 

 

 

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三年服务期总价)

最终报价

(总价,人民币大写)

服务期限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本表除装入响应文件外,还须一式5份装入响应文件密封袋内。

附件8:

质疑函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附件9:

投诉书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编:

被投诉人1: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日,向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