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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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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食堂物资定点供应商采购GLZC2020-C3-04002-GXYL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食堂物资定点供应商采购GLZC2020-C3-04002-GXYL成交结果公告
附件1YLGLC20204001-XS[fujian]_5e7c094c8d91a.pdf

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受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就“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食堂物资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0-C3-04002-GXYL)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成交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GLZC2020-C3-04002-GXYL

项目名称: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食堂物资定点供应商采购

项目联系人:劳湲清

联系方式:详见公告正文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采购单位地址:详见公告正文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详见公告正文

三、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详见公告正文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详见公告正文

四、成交信息

招标文件编号:GLZC2020-C3-04002-GXYL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2020年03月10日

成交日期:2020年03月26日

总成交金额:103.5 万元(人民币)

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成交金额:

详见公告正文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528 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为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15280.00)。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详见公告正文

五、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受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于2020年3月23日就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食堂物资定点供应商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现就本次磋商的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食堂物资定点供应商采购(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0-C3-04002-GXYL)

二、采购项目简要说明: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食堂物资定点供应商1项,简要技术要求详见附件竞争性磋商文件。

协议供货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4个月。

三、磋商采购公告媒体及日期:本项目于2020年3月10日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zfcg.gxzf.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zfcg.glcz.cn:880(桂林市政府采购网)、www.glggzy.org.cn(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gxyunlong.cn(云之龙集团网)上发布磋商采购公告。

四、磋商日期:2020年3月23日。

评审地点: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5室(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北区)。

磋商小组成员名单:邓伟红、王萍、蒋辉。

五、成交信息:

成交供应商名称

成交供应商地址

成交综合折扣率(%)

广西三姑的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桂林市七星区樟木村委莫家里自然村1栋六层楼文化室大楼

83.00%

成交标的基本信息:

成交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成交综合折扣率(%)

服务要求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食堂物资定点供应商

1

83.00%

1.协议供货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4个月。

2.配送地点:桂林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为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15280.00)。

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壹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15280.00)。

七、未成交情况:

未成交供应商名称

评审得分

排序

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2.57

2

桂林市力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78.67

3

桂林市瑞宜恒商贸有限公司

62.29

4

八、联系事项:

采购人名称: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西桂林市中山南路魏塘路130号

联系人及电话: 马贵君 0773-6765107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北路2号耀辉 美好家园2幢12层

项目联系人:吕雯、劳湲清 联系电话: 0773-2887388、2887399

传真:0773-2889218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桂林市象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3-3836392

九、成交结果公告期限:自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工作日。

供应商认为本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电话0773-2887388、2887399逾期将不再受理。

附件:竞争性磋商文件

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6日

六、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详见公告正文

七、其它补充事宜

云 之 龙 招 标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食堂物资定点供应商采购 项目编号:GLZC2020-C3-04002-GXYL 采 购 代理 机构 : 云之 龙招 标集 团 有限 公司 2020 年 3 月 10 日 1 目 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2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4 第三章:项目需求............. ...................22 第四章:评审办法.................................29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32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6 2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受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就桂林市 象山区人民法院食堂物资定点供应商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 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食堂物资定点供应商采购 二、项目编号:GLZC2020-C3-04002-GXYL 代理编号:YLGLC20204001-XS 三、采购服务名称、数量、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服务名称 数量 单位 项目基本概况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食 堂物资定点供应商 1 项 1. 协议供货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24个月。 2.在协议供货期内物品供应价款实际结算方式 为:物品结算金额=供应价格×数量×成交综合 折扣率(%)。成交供应商在协议供货期内认为 物品供应价格受市场价格的变动,需要申请变 动调整物品供应价格的,必须将详细调整内容 申请上报采购人。在协议供货期内,成交供应 商的成交综合折扣率(%)不得以市场价格波动 等情况进行调整,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带来 的相应风险。 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约为壹佰零叁万伍仟元整(¥1035000.00)。本项目估算价仅作 参考,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结算金额根据成交综合折扣率(%)以及相应实际采购数量计算确定。 五、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4. 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 5.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项目; 6. 政府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7. 本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执行相应政府采购政策。 六、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合法资格的供应商; 2.供应商须具有有相应且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七、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方式: 潜在供应商登陆 zfcg.glcz.cn:880(桂林市政府采购网)、www.glggzy.org.cn(桂林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网),从网上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电子版;并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和地点直接提交响应文件参与磋商。 八、公告期限:2020年 3 月 10 日至 2020 年 3月 17日。 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3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 3 月 23 日上午 9 时 30 分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供应商必须于 2020 年 3月 23 日上午 9 时 00分起至 9 时 30 分止,将响应文件 密封提交至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 号开标室(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 69 号创业大厦西辅楼 4 楼北区),未携带以上相关材料递交的或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将予以拒收。 十、磋商时间及地点: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为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时间,具体时间由磋商小组另行通知。地点:桂 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 69 号创业大厦西辅楼 4楼北区)。参加磋商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应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凭身份证原件或相应的 委托代理人凭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依时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当面磋商。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磋商小组在评标室启封响应文件。 十一、电子磋商文件查询及下载网址: zfcg.glcz.cn:880(桂林市政府采购网)、www.glggzy.org.cn (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十二、信息公告发布媒体: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zfcg.gxzf.gov.cn(广西壮族自 治区政府采购网)、zfcg.glcz.cn:880(桂林市政府采购网)、www.glggzy.org.cn(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网)、www.gxyunlong.cn(云之龙集团网)。 十三、本次项目联系事项: 1.采购人名称: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地址:广西桂林市中山南路魏塘路 130 号; 联系人及电话: 马贵君 联系电话:0773-6765107 2.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北路 2 号耀辉•美好家园 2幢 12 层 项目联系人:吕雯、劳湲清 联系电话: 0773-2887388、2887399 传真:0773-2889218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桂林市象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3-3836392 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10 日 4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序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容、要求 1 1.1 项目名称及项 目编号 项目名称: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食堂物资定点供应商采购; 项目编号:GLZC2020-C3-04002-GXYL。 2 3 供应商资格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合法资 格的供应商; 3.2 供应商须具有有相应且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3 4 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4 13 磋商报价 13.1 磋商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第六章“磋商文件(格式)”填写。 13.2 供应商必须就第三章“项目需求”中服务范围进行响应承诺,并作 完整唯一综合折扣率(%)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响应文 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5 14.1 响应文件有效 期 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 90 天,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拒 绝。 6 15.1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壹册,副本 贰册,须完整提交(A4 纸装订)。 7 15.2 响应文件装订 要求 供应商必须按供应商须知第 11.1 条“响应文件组成”规定的顺序自编 目录及页码,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必须单独装订成册并标注页 码,装订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封面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封 面上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单位名称。 8 15.6 响应文件包装、 密封、标记 15.6.1 响应文件包装、密封:供应商须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 一并装入并密封在一个响应文件袋(盒、箱)中,并在密封处密封签章 【公章、密封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均可】。 15.6.2 响应文件袋(盒、箱)标记: 项目名称: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食堂物资定点供应商采购 项目编号:GLZC2020-C3-04002-GXYL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9 15.7 供应商公章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 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文件有特殊规定 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投标专用 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它形式 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10 17.1 响应文件递交 供应商必须于 2020年 3 月 23日上午 9 时 00 分起至 9 时 30 分止,将响 应文件密封提交至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 号开标室(广西桂林市临 桂区西城中路 69 号创业大厦西辅楼 4 楼北区),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 定地点的响应文件将予以拒收。 11 18.1 磋商小组组成 磋商及评审组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具体磋商、评审工作由依 5 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方面 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的构成:3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有关专 家 2 人。 12 18.2 磋商时间、地 点、人员 18.2.1 磋商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 18.2.2 磋商地点: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号评标室(广西桂林市临 桂区西城中路 69 号创业大厦西辅楼 4 楼北区)。 18.2.3 磋商参加人员: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应的委托代 理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参加磋商。请供应商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当 面磋商。 18.2.4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磋商小组在评标室启封响应文件。 13 19.2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具体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 14 26 信用查询 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6〕37),由采购代 理机构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信用查询: ⑴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 采购网(www.ccgp.gov.cn)等; ⑵查询截止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前; ⑶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 录,打印材料作为采购活动资料保存; ⑷ 信 用 信 息 使 用 规 则 : 对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 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 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候选人资格。 15 27 成交公告 及成交通知书 27.1 采购代理机构于评审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 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 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 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信息。 27.3 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 书。成交供应商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成交通知书领 取手续。 16 28.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按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交纳。成交供应 商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 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至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桂 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桂林银行南溪支行;银行账号: 000089836800020)。 17 29.1 签订合同时间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后,应按 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8 29.3 合同存档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1份交采购代 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政府采购合同原件后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存档。 6 19 30.1 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为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15280.00), 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采购代 理服务费。 20 32 解释权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 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 购代理机构。 21 33 监督管理机构 桂林市象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773-3836392。 7 一、总则 1.适应范围 1.1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食堂物资定点供应商采购; 项目编号:GLZC2020-C3-04002-GXYL。 1.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适用于本磋商项目的磋商、评审、合同履约、验收、 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 “供应商”是指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并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如果该 供应商在本次磋商中成交,即成为“成交供应商”。 2.2 “服务”系指按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食堂物资定点供应服务以 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2.3 “项目”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 2.4 “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 2.5 实质性要求:“项目需求”中的所有条款要求(除服务方案外)及要求必须提供的均 为实质性要求。 3.供应商资格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合法资格的供应商; 3.2 供应商须具有有相应且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4.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5.联合体要求: 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参与磋商。 6.质疑和投诉 6.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 作日内(即 2020 年 3月 26 日下午 5 时 00 分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采 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或成交公告期限届满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格式见附表 1)。否则,采购代 理机构有权拒收。 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做好质疑处理工作,对于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 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与项目相关的质疑,供应商在提出与项目相关的质疑前应当做 好全面且详细的工作,代理机构不再受理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再次质疑。 6.2 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 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桂林市象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投诉书”格式见附表 2)。 8 6.3 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实行实名制,均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磋商过 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 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法人(负责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 盖章,并加盖公章。 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 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联系人:吕雯、劳湲清,联系电 话:0773-2887388、2887399。通讯地址: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北路 2 号耀辉•美好家园 2幢 12 层云之 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7.转包与分包 7.1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7.2 本项目不可以分包。 8. 特别说明 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 府采购活动。 (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二、磋商文件 9.磋商文件的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项目需求; (4)评审办法; (5)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6)响应文件(格式)。 10.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0.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 9 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 间五日前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五日的,应当顺延首次响应文 件递交截止时间。 10.2供应商必须实时关注本项目信息公告发布媒体相关网站了解澄清、修改等与项目有关的内容, 如因供应商未及时登录本项目信息公告发布媒体相关网站了解澄清、修改等与项目有关的内容,从而导 致响应文件无效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10.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 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0.4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都应该通过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 机构,不得擅自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磋商文件。 10.5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并在本项目竞 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的组成及要求 11.1 响应文件组成【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11.1.1 资格性响应证明材料: (1)响应函(必须提供); (2)供应商相应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必须提供); (3)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及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养 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供应商为委托代理人交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 (4)供应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必须提供); 注:①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②如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工 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 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供应商相应且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提供); (6)供应商的财务状况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必须提 供); (7)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有关信用信息的书面声明 (必须提供); (8)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无围标串标行为的承诺函(必须提供)。 11.1.2 符合性响应证明材料: (1)磋商报价表(必须提供); (2)服务内容及要求响应表(必须提供); 10 (3)《食品协议供货承诺书》(必须提供)。 11.1.3 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1)服务方案(如有,请提供); 服务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质量保证措施、物流配送方案、应急处理机制、内部管理机制、优化服 务措施、为本项目提供的增值服务、人员配备等 (2)节能方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有,请提供); (3)环保方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有,请提供); (4)供应商 2017 年以来具有同类项目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无不良记录,以中标、成交通知书或 签订的项目合同,并能清晰反映项目的服务名称、种类)(如有,请提供); (5)供应商相关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复印件(如有,请提供); (6)供应商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应当提供由省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请提供); (7)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请提供); (8)供应商可结合本项目的评审办法视自身情况自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有,请提供)。 供应商提供的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属于“必须提供”的文件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扫 描公章无效)。 11.2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编制响应文件。 12.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2.1 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响应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必须以中文汉语书 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 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文本为主。 12.2 响应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 的,必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13.磋商报价 13.1 磋商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第六章“磋商文件(格式)”填写。 13.2 供应商必须就第三章“项目需求”中服务范围进行响应承诺,并作完整唯一综合折扣率(%) 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响应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在协议供货期内物品供应价款实际结算方式为:物品结算金额=供应价格×数量×成交综合折扣率 (%)。成交供应商在协议供货期内认为物品供应价格受市场价格的变动,需要申请变动调整物品供应价 格的,必须将详细调整内容申请上报采购人。在协议供货期内,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综合折扣率(%)不 得以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进行调整,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风险。 15.3 磋商综合折扣率(%)报价应包括完成本次服务范围内的全部费用;供应商综合考虑在综合折扣 率(%)报价中。 14.响应文件有效期 14.1 响应文件有效期: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 90 天,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1 14.2 出现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 同一媒体上发布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公告。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文件有效期,但不能 修改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无效。 15.响应文件的份数、装订、签署和包装、密封 15.1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壹册,副本 贰 册,须完整提交(A4纸装订)。 15.2 响应文件装订要求:供应商必须按供应商须知第 11.1 条“响应文件组成”规定的顺序自编目 录及页码。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必须单独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装订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 封面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封面上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单位名称。 15.3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响应文件正本除本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可提供复 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 15.4 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加盖供应商公章(扫描公章无效)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应写全称,响应文件副本可以是加盖公章的正本的复印件,当正 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5.5 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应的授 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5.6 响应文件包装、密封、标记: 15.6.1 响应文件包装、密封:供应商须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一并装入并密封在一个响应 文件袋(盒、箱)中,并在密封处密封签章【公章、密封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 代理人签字均可】。 15.6.2 响应文件袋(盒、箱)标记: 项目名称: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食堂物资定点供应商采购 项目编号:GLZC2020-C3-04002-GXYL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15.7 供应商公章: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 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 工会章、合同章、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它形式印章 均不能代替公章。 16.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6.1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并书面通 知采购代理机构。 16.2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销其响应文件。 17.响应文件的递交 17.1 供应商必须于 2020 年 3月 23 日上午 9 时 00 分起至 9 时 30分止,将响应文件密封提交至桂林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号开标室(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 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 4 楼北区),逾期送 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将予以拒收。 12 17.2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四、竞争性磋商(简称磋商)与评审 18.磋商小组组成及磋商时间、地点、人员 18.1 磋商小组组成: 磋商及评审组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具体磋商、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本项目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有关专家 2 人。 18.2 磋商时间、地点、人员: 18.2.1 磋商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 18.2.2 磋商地点: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 69 号创业大厦西 辅楼 4 楼北区) 18.2.3 磋商参加人员: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应的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参加磋 商。请供应商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当面磋商。 18.2.4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磋商小组在评标室启封响应文件。 19.评审原则和评审办法 19.1 磋商小组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9.2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具体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 19.3 磋商小组应按磋商文件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更改评审办法。 19.4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任何人不得对某个供应商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其他磋商小组 成员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评审意见。 19.5 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 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20.评审程序及磋商要求 20.1 磋商小组成员的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保管后到达评标 室,采购代理机构核实磋商小组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推选磋商小组组 长。 20.2 磋商小组应当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编写 评审报告;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20.3 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首先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以确定供 应商是否具备本项目供应商资格;再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 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0.4 磋商小组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将对供应商企业股东及出资等信息进行查询。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审查中如发现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 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按响应文件无效处 理。 13 20.4.1 查询渠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index.html) 20.4.2 审查流程: (1)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index.html),输入企业名称, 进入企业信息主页面; (2)查看主页“股东及出资信息”栏,或年报中的“股东及出资信息”栏信息; (3)将各供应商的股东及出资信息进行比对,得出审查结论; (4)将相关资料作为评审资料打印存档。 注:以上审查过程中,如出现查询企业网页主页面无法显示股东及出资信息的或仅以主页 面信息内容无法认定供应商之间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当时审查程序可继续进行,待评审结束后将对以上供应商作进一步核实确认,如确认供应 商之间存在有上述关联供应商情形的,关联供应商均按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20.5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 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 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 明或者更正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公章。由授权委托 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 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 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按已确定的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实质性响 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磋商中,磋商小组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0.6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项目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 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 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公章。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磋商。 20.7 最后报价 20.7.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 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磋商文 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由磋商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 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含 3 家)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 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 20.7.2 根据财库【2015】124 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 定,如采购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 14 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 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 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7.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0.8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书面退出磋商。 未书面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其最后报价不得超出采购预算;磋 商过程中磋商文件未作实质性变动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首次报价。 20.9 综合比较与评价: 20.9.1 磋商小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 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0.9.2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最终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各 供应商的得分为所有磋商小组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20.9.3 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提示磋商小组复核 或书面说明理由。 20.10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由磋商小组现场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由全体磋商小组投票表决,以得票率二分之一以上专家的意见为准。 20.11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有明显的违规倾向或歧视现象,或不按评审办法进行,或其他不 正常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如制止无效,应及时向桂林市象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1.推荐及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原则 (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得分情况,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 审报告。磋商小组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若得分相同时,以评审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 得分相同且评审报价相同的,以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仍相同的,按项目实施方案分由高到低 顺序排列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采购单位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磋商文件规定应当 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因失信行为被取消成交候选人资格的,采购单位可以 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2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响应文件无效: (1)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完整提交响应文件或未按规定要求密封、签字、盖章的,或未提供授权委托 书(委托代理的); (2)超越了行政审批的经营范围的; (3)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5)响应文件有效期、协议供货期、服务承诺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6)供应商未就“项目需求”中的所有服务内容作完整唯一综合折扣率报价(%)的; (7)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 15 (8)未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或者响应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参与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 IP 地址一致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的;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的;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最后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 (6)磋商文件未做实质性变动,供应商最后报价高于首次报价的。 2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 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须知第 20.7.2 条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 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 24.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 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25.磋商过程的监控 本项目磋商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磋商结果的不公 正活动,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26. 信用查询 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 的通知》(桂财采〔2016〕37),由采购代理机构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信用查询: ⑴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 ⑵查询截止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前; ⑶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采购活动资 料保存; ⑷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候 选人资格。 27.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27.1 采购代理机构于评审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 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 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信息。 27.2 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依法享受 16 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 社会监督。 27.3 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成交通知书领取手续。 27.4 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和退还响应文件。 五、签订合同 28.履约保证金 28.1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按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交纳。成交供应商在与采 购人签订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 交至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桂林银行南溪支行;银行账号: 000089836800020)。 28.2 如果成交供应商没能按上述第 28.1 款规定执行,采购人将上报桂林市象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 室,取消该成交资格,并有权授予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资格或重新组织采购。 28.3 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凭《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验收单》(格式见附表 3) 和履约保证金转款凭证向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申请办理退还手续,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不得额外要求成 交供应商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并应当自收到退还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其履约保证金(无息)。 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 按实际损失赔偿。 28.4 在履约保证金到期退还前,若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有变动的,以书面形 式通知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负。 29.签订合同 29.1 签订合同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后,应按规定 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9.2 如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 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采购代理机构可从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 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 开展的采购活动。 (1)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不可抗力除外); (2)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 人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29.3 合同存档:政府采购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 1 份交采购代理机构,采 购代理机构收到政府采购合同原件后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存档。 六、其他事项 17 30.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为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15280.00),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 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采购代理服务费。 31.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户(用于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开户名称: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葛支行 银行账号:8113001014300158041 32.解释权: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本竞争性磋 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代理机构。 33.监督管理机构:桂林市象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773-3836392。 18 附表 1: 质疑函(格式)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质疑事项: □磋商文件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采购过程 □成交结果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 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 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 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5.质疑供应商为法人(负责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9 附表 2: 投诉书(格式)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供应商: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被投诉人 1: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2: …… 相关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的名称: 采购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 2 20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 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 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 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4.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6.投诉人为法人(负责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1 附表 3 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验收单(格式)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编号: )的约定,我单位对(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项目中 标(或成交)供应商(公司名称) 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验收方式: □自行验收 □联合验收 序号 名 称 货物型号规格、标准及配置 (或服务内容、标准) 数量 与合同约定 是否一致 实际供货日期 合同交货验收日期 验收具体内容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验收方案等。可附件) 验收小组意见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参与验收其他或监督人员签字: 供应商签字或盖章: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采购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报告单一式4份(采购单位1份、供应商1份、采购监督部门备案1份、采购代理机构1份)。 22 第三章 项目需求 I 本项目所要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 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供应商认定为小型和微型企 业且所提供的服务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供应商最后报价给予 6%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监狱 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政策。 3.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 5.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项目; 6. 政府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7.本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执行相应政府采购政策。 II 项目需求 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食堂物资定点供应商采购。供应商提供食堂物资配 送服务能确保采购人所需物品采购顺畅、规范,并严格遵守国家及相关食品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及保 障要求,确保协议供货期内,采购人所需的食品品质、供应及时。 二、采购人职责 1.提供计划。采购人每日下午 19:30 分前报一次采购计划,并提出具体的规格、数量及包装要求, 如需临时增加品种、数量、或改变送达时限和地点,由采购人的专管员通过电话与成交供应商联系,成 交供应商根据要求必须组织供应。 2.按时结算。采购人按照协定时间,及时向成交供应商结算有关款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算 时,需主动说明原因,并告知具体的结算时间。 3.检查数量、质量。采购人对提供的采购物品的数量、质量及包装等进行实时检查监督,发现问题 及时通报成交供应商处理。 三、服务要求: 1.按计划送货。成交供应商必须按计划组织供应,并完整、正确填写采购单,产品由采购人进行验 收,验收无误后,双方在物品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改供应计划,确因客观原因个 别品种无法满足需求时,成交供应商必须提前 12 小时与采购人协商,经允许后方可更换品种。成交供应 商不能按时组织供应且事先未主动与采购人达成协议,造成采购人不能正常使用或造成损失的,视为成 交供应商违约,由成交供应商按食品供应价格进行赔偿;如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人可无条件终止合同, 该中标供应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确保质量。成交供应商提供的食品必须达到采购人提出的质量要求,所有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 合格后方可供应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提供的食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如因使用 成交供应商的质量不合格的食品,造成采购人的员工食物中毒或产生其他不适症状,成交供应商必须承 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同时无条件终止合同及拒付当月货款,成交供应商履约保证金不予 23 退还。 3.数量问题。成交供应商所供应的生鲜类食品、散装食品出现缺斤少两(正常耗损除外)、腐烂变 质等情况,将按照所缺重量、变质重量产品供应金额的三倍进行赔偿;预包装食品出现数量与订单不符、 产品质量不达标、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将按照所缺数量、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供应 金额的三倍进行赔偿,并将以上违法经营行为上报工商部门,对成交供应商进行查处。假冒伪劣产品, 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腐烂变质等产品,金额超过一千元的,采购人将无条件终止合同,并保留司法诉讼 权利。 4.提供信息。成交供应商每天供应的食品必须出示电脑打印的票据,每半月提供一份当季所供食品 价格参考明细表(含电子版),便于采购人管控。 5.接受监督。成交供应商必须自觉配合采购人有关部门对所供应物资的质量、价格、卫生标准等进 行监督,并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有问必答,有疑必释。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食品, 发现质量问题的,生鲜类食品必须在 8 个小时内提出,预包装食品必须在 48 小时内提出,并保留有问题 的食品给成交供应商查验,否则,所造成的责任自行负责。 6.服从管理。成交供应商的服务人员,配送车辆进入采购人区域时,必须严格遵守采购人的管理规 定,自觉接受采购人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检查和盘问。 7.食品配送范围及配送方式要求: (1)配送范围内部分食品名目、规格一览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可以根据所需物品的实际 情况调整): 序号 名称 单位 1 大米 袋 2 花生油 桶 3 大桶蚝油 桶 4 大瓶草菇老抽 瓶 5 大桶金标生抽 桶 6 XO 酱 瓶 7 白糖 斤 8 陈村粉 斤 9 粗辣椒粉 斤 10 盐 包 11 干木耳 斤 12 干香菇 斤 13 散装花生米 斤 14 风车生粉 袋 15 散装腐竹 斤 16 味精 斤 17 生花椒 斤 18 净梅肉 斤 19 精五花肉 斤 20 净仔排 斤 21 仔排 斤 24 22 里脊肉 斤 23 鲈鱼 斤 24 鲈鱼(杀好) 斤 25 牛里脊 斤 26 冻牛腩 斤 27 草鱼 斤 28 海虾 斤 29 前夹肉 斤 30 去皮五花肉 斤 31 带皮五花肉 斤 32 五花肉末 斤 33 三黄鸡 斤 34 光鸭 斤 35 鸡蛋 斤 36 白萝卜 斤 37 菜花 斤 38 大白菜 斤 39 红水果椒 斤 40 胡萝卜 斤 41 椰花菜 斤 42 黄豆芽 斤 43 黄瓜 斤 44 茄子 斤 45 青水果椒 斤 46 土青椒 斤 47 青中椒 斤 48 去皮土豆 斤 49 去皮莴笋 斤 50 土椒 斤 51 生沙姜 斤 52 蒜米 斤 53 葱 斤 54 洋葱 斤 55 去皮洋葱 斤 56 长豆角 斤 57 番茄 斤 58 小白菜 斤 59 杏鲍菇 斤 60 光莴笋 斤 25 61 豆腐丝 斤 62 子姜 斤 63 蛋饺 斤 64 土椒 斤 65 生沙姜 斤 67 蒜米 斤 68 葱 斤 69 冰糖 斤 70 橙子 斤 71 黄柠檬 个 72 火龙果 斤 73 蒜蓉辣酱 瓶 74 苹果 斤 75 哈密瓜 斤 76 黄糖 斤 77 酸奶 瓶 78 纯牛奶 箱 79 优酸乳 箱 (2)配送方式要求 ①供应商必须至少配备 1 辆专门为采购人进行食品配送服务的车辆,要求车辆为密封车辆,避免运 输过程中受到污染(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食品配送车辆一览表及相应图片)。 ②成交供应商送货车辆必须手续齐全,司机必须持有相应车辆驾驶执照。采取免费送货上门的服务 方式,根据采购的数量分类包装,于每天上午 9:00前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人有紧急采购需求时, 成交供应商必须有专人负责与采购人进行协商配送的相关事宜,并提供免费送货服务。 8.配送质量要求: 供应商所有供应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对食品安全有关要求,确保饮食安全,严禁供应假冒伪 劣产品和过期食品。 9.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要求: 供应商在桂林市(不含 10 县)必须设有固定的食品配送点,场地条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卫生 标准【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可以是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复印件及该配送点多角度拍照图片等】。 10.配送流程要求: 1.做好配送计划衔接。为确保食品产品数量,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要做好计划衔接,采购人应 提前一天向成交供应商报送次日采购计划,确定采购品种、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成交供应商必 须按照采购人提供的计划与时间要求等事项及时将产品配送到位。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2.部分食品如果采购人有要求的,必须提供初加工服务。 四、报价、结算方式: 1.本项目按综合折扣率(%)方式进行报价。 2.本项目采用先供货后对账再结算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 26 3.物品供应价格:由中标供应商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市场调查,形成市场价格目录表提供给采购人, 采购人根据其提供的市场价格目录表进行市场核价,双方按核查后的市场价格作为此期间的供应价格。 本项目市场调查地点为桂林市当地大型超市(如:桂林市南城百货、桂林市沃尔玛、桂林市冠超市等) 或农贸市场(如:桂林市西门菜市、桂林市乐群菜市、桂林市清风菜市等)。 4.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每月 10 日前提供上个月供应货物等额发票及供货单据结算货款,每月结算 一次。采购人收到发票及相关票据后 20 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成交供应 商须按时足额提供发票及相关票据,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而不构成违约。成交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必 须真实、合法、有效,如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发票,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5.在协议供货期内物品供应价款实际结算方式为:物品结算金额=供应价格×数量×成交综合折扣 率(%)。成交供应商在协议供货期内认为物品供应价格受市场价格的变动,需要申请变动调整物品供应 价格的,必须将详细调整内容申请上报采购人。在协议供货期内,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综合折扣率(%) 不得以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进行调整,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风险。 五、验收标准 序 号 标段 名称 品名 质量要求 1 大米 类 大米 1.符合国标质量要求标准; 2.标明加工厂名称、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 3.供货时的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之二,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等内容,具有产品合 格证; 4.具有固有色泽和香味,无污染、无虫害,色泽、气味、口味正常,无异味或霉味(霉 变),无虫蛀结块挂丝或杂质异物等; 5.不接受陈化粮。 2 鲜猪 肉蛋 类 鲜猪 肉 1.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 2.所供每批次鲜肉必须有齐全的“两证两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 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 3.色泽:肌肉有光泽,颜色均匀,脂肪乳白色。组织状态:纤维清晰,有坚韧性,指 压后凹陷立即恢复,肉质紧密,有坚韧性; 4.粘度:外表湿润,不粘手,切面有渗出液,不粘手。气味:具有肉蛋类固有的气味, 无异味,煮沸后肉汤澄清透明,脂肪团聚于表面澄清透明或稍有浑浊。 3 食用 油类 食用 油 1.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外包装完好,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 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供货时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二,具有产品合格证; 2.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4 蔬菜 类 蔬菜 1.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保证新鲜、无异味、无霉烂变质,外观干爽、当季 2.必须保证食用安全,绝无农药等有害物质的留存; 3.交付采购人前必须经过前期处理,使用率达到98%以上。 27 5 干 货、 调味 品类 干 货、 调味 品 1.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标明加工厂名称、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 期,供货时的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二分之一,产品标准号等内容; 2.酱油:颜色比较红、亮,有光泽、透明,把这酱油倒在瓶子里后,摇一下,产生的 泡沫非常细腻,保持持久,挂碗现象非常好,有一种发黏的感觉; 3.醋:具有正常食醋的色泽、气味和滋味,不涩,无其他不良气味与异味,无浮物, 不浑浊,无沉淀,无异物,无醋鳗、醋虱; 4.味精、鸡精等:结晶或粉末,具有特殊的鲜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杂质,无返卤 吸潮现象; 5.食盐:结晶整齐一致,坚硬光滑,呈透明或半透明,不结块,无反卤吸潮现象,无 杂质,沾取少许尝试具有纯正的咸味; 6.食糖:色泽洁白明亮,有光泽,具有白糖的正常气味,无酸味、酒味或其他外来气 味(绵白糖:颗粒细小而均匀,质地绵软、潮润); 7.调料粉(黑胡椒粉、椒盐粉、八角、八角粉、孜然粉等):呈干燥状,具有该种香 料植物所特有的色、香、味,没有不纯正的气味和味道,无发霉味或其他异味; 8.其他要求:具有固有色泽和香味,无污染、色泽、气味、口味正常,无异味或霉味 (霉变),无杂质异物等。 6 禽蛋 类 禽蛋 1.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 2.蛋壳清洁完整,色泽鲜明,大小均匀、无破损、裂纹,无霉斑,灯光透视时,整个 蛋呈桔黄色至橙红色,蛋黄不见或略见阴影,没有霉味、酸味,臭味等不良气味,打 开后蛋黄凸起、完整、有韧性,蛋白澄清、透明、稀稠分明,无异味; 3.所供每批次禽蛋必须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7 鲜家 禽类 鲜家 禽肉 1.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2.白条鸡:有检疫证明,鸡龄 4 个月以上,无伤残,宰杀干净,去爪。宰杀时间不超 过 3 小时,单个重量 3 斤以上; 3.土鸡:有检疫证明,天然放养,谷物喂养,鸡龄 6个月以上,项鸡 4 个月以上,无 伤残,宰杀干净、去爪。单个重:项鸡 2 斤以上,剦鸡 3.5 斤以上; 4.白条鸭:有检疫证明,无伤残,宰杀干净,去脚,无异味,单个重量 4 斤以上,宰 杀时间不超过 3 小时; 5.土鸭:有检疫证明,无伤残,宰杀干净,去脚,无异味,单个重量 3 斤以上,宰杀 时间不超过 3 小时; 6.西洋鸭:有检疫证明,无伤残,宰杀干净,去脚,无异味,单个重量 4 斤以上,宰 杀时间不超过 3 小时。 8 奶制 品 牛奶 酸奶 1.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2.外包装要有明确的生产日期与保质期。 9 水产 类 鱼虾 类 1.鱼标准 游水生猛、对外界刺激敏感、无翻肛、无嘴烂及其它外表损伤。大小均匀; 2.虾标准:游水快、对外界刺激敏感、头尾完整,有一定弯曲度虾眼突起、肉质坚实。 六、其他要求: 1. 协议供货期及地点: (1) 协议供货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24个月; (2)配送地点:桂林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2.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食品协议供货承诺书》,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8 3.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需求及自身情况,于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的服务方案,服务方案内容包含但 不限于质量保证措施、物流配送方案、应急处理机制、内部管理机制、优化服务措施、为本项目提供的 增值服务、人员配备。 注:“项目需求”中的所有条款要求(除服务方案外)及要求必须提供的均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 满足以上全部实质性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9 第四章 评审办法 一、评审依据及方式 1.评审依据:磋商小组以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对供应商的报价、服务方案、履 约能力等方面内容按百分制打分。 2.评审方式:以封闭方式进行评审。 3.根据财库〔2012〕69 号文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 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二、评审办法 (一)对进入详评的,采用综合评分法。 (二)计分办法(按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二位) 1. 价格分………………………………………………………………………………………………30 分 (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 ①供应商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所提供的服务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以响应文件提供的符合 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为准),该供应商最后报价给予 6%的价格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审报价,即该供 应商的评审报价=最后报价×(1-6%); ②除上述情况外,评审报价=最后报价。 注:①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服务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②评审报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报价只是作为评标时使用。最 终成交人的成交金额=最后报价。 (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关于促进残 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监狱企业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 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 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以进入综合评分环节的最低的评审报价为基准价,基准价报价得分为 30 分。 (4)供应商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供应商的评审报价)×30 分。 2、服务方案分…………………………………………………………………………………50 分 (1)质量保证措施分(8 分)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内容中货物的来源、加工、包装、保存、运输各环节的五 个方面进行独立评审并打分: ①货物的来源、加工、包装、保存、运输各环节均评定为良好的,得 1 分; ②货物的来源、加工、包装、保存、运输各环节有 1项评定为优秀的,得 3 分; ③货物的来源、加工、包装、保存、运输各环节有 2项评定为优秀的,得 4 分; ④货物的来源、加工、包装、保存、运输各环节有 3项评定为优秀的,得 5 分; ⑤货物的来源、加工、包装、保存、运输各环节有 4项评定为优秀的,得 7 分; ⑥货物的来源、加工、包装、保存、运输各环节均评定为优秀的,得 8 分。 (2)物流配送方案分( 7 分)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物流配送方案内容中配送计划、完成任务的备选方案、配送服务系统三 个方面进行独立评审并打分: 30 ①配送计划、完成任务的备选方案、配送服务系统均评定为良好的,得 1分; ②配送计划、完成任务的备选方案、配送服务系统有 1 项评定为优秀的,得 3 分; ③配送计划、完成任务的备选方案、配送服务系统有 2 项评定为优秀的,得 5 分; ④配送计划、完成任务的备选方案、配送服务系统均评定为优秀的,得 7分。 (3)应急处理机制分 (7 分)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应急处理机制内容中的供货响应速度情况、基本应急措施内容、出现各 类特殊情况的紧急预案内容三个方面进行独立评审并打分: ①货响应速度情况、基本应急措施内容、出现各类特殊情况的紧急预案内容均评定为良好的,得 1 分; ②供货响应速度情况、基本应急措施内容、出现各类特殊情况的紧急预案内容有 1项评定为优秀的, 得 3 分; ③供货响应速度情况、基本应急措施内容、出现各类特殊情况的紧急预案内容有 2项评定为优秀的, 得 5 分; ④供货响应速度情况、基本应急措施内容、出现各类特殊情况的紧急预案内容均评定为优秀的,得 7 分。 (4)内部管理机制分 (5 分)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内部管理制度内容中的经营管理制度、分项管理制度内容二个方面进行 独立评审并打分: ①经营管理制度、分项管理制度内容均评定为良好的,得 1 分; ②经营管理制度、分项管理制度内容有 1 项评定为优秀的,得 3分; ③经营管理制度、分项管理制度内容均评定为优秀的,得 5 分。 (5)优化服务措施分 (5 分)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优化服务措施内容中的食用安全保障措施、购买物品贮存配送保质期检 查流程内容二个方面进行独立评审并打分: ①食用安全保障措施、购买物品贮存配送保质期检查流程内容均评定为良好的,得 1 分; ②食用安全保障措施、购买物品贮存配送保质期检查流程内容有 1 项评定为优秀的,得 3 分; ③食用安全保障措施、购买物品贮存配送保质期检查流程内容均评定为优秀的,得 5 分。 (6)为本项目提供的增值服务分(6 分)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为本项目提供的增值服务内容中的科学合理性、针对性二个方面进行独 立评审并打分: ①科学合理性、针对性均评定为良好的,得 2 分; ②科学合理性、针对性有 1 项评定为优秀的,得 4 分; ③科学合理性、针对性均评定为优秀的,得 6 分。 (7)人员配备分(12 分) ①有固定业务员负责联系业务工作,联系通畅的,得 1 分; ②有固定业务员负责对物料进行管理的,得 1 分; ③有固定业务员负责物料配送的,得 1分; ④有固定业务员负责售后处理的,得 1分。 ⑤拟投入的项目实施人员具有健康证明的(响应文件中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 2019年 11 月- 2020 年 1 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及该人员的健康证明)每有 1人得 1 分,最多得 8分。 注:响应文件中未提供“服务方案”中涉及的相关内容的,相应项不得分。 31 3.履约能力分…………………………………………………………………………………………20 分 (1)磋商小组根据各供应商在本项目实施地设有的食品配送点情况进行评审,供应商食品配送点面积 达到 300 平方米以上(含 300平米)的,得 2 分;每增加 200 平方米的,在原基础上多得 0.5 分;本项 最多得 5 分[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可以是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 印件及配送点多角度拍照图片等]。 (2)供应商为采购人配备 1 辆食品配送车辆进行相应配送服务的基础上,配送车辆每增加 1 辆得 1 分,最多得 3 分(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投标人 2017 年以来具有同类项目业绩(无不良记录,以中标、成交通知书或签订的项目合同为准, 并能清晰反映项目的名称、种类,否则将不予评审,同一个编号的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标中标的只算 一次),每有 1 个得 2分,最多得 6 分。 (4)供应商自身购买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且保险有效截止时间≥2020 年 12月 31 的(响应文 件中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得 3 分。 (5)供应商具备食品检验检测能力的(响应文件中提供供应商购买检测设备发票复印件或供应商检 测技术人员相关的检测证书复印件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的 2019 年 11 月- 2020 年 1 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得 3 分。 4. 综合得分=1+2+3 三、推荐及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原则 (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得分情况,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 审报告。磋商小组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若得分相同时,以评审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 得分相同且评审报价相同的,以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仍相同的,按服务方案分由高到低顺序 排列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采购单位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排名第一、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磋商文件规 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因失信行为被取消成交候选人资格的,采购单 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第四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32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项目名称: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食堂物资定点供应商采购 项目编号:GLZC2020-C3-04002-GXYL 甲方: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采购人) 乙方: (中标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条款和乙方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采购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及合同综合折扣率(%)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中标综合折扣率报价(%)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食 堂物资定点供应商 第二条 食品配送方式 1.乙方必须至少配备 1 辆专门为甲方进行食品配送服务的车辆,要求车辆为密封车辆,避免运输过 程中受到污染。 2.乙方送货车辆必须手续齐全,司机必须持有相应车辆驾驶执照。采取免费送货上门的服务方式, 根据采购的数量分类包装,于每天上午 9:00 前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有紧急采购需求时,乙方必须有 专人负责与甲方进行协商配送的相关事宜,并提供免费送货服务。 第三条 结算方式: 1.本项目采用先供货后对账再结算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 2.物品供应价格:由中标供应商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市场调查,形成市场价格目录表提供给采购人, 采购人根据其提供的市场价格目录表进行市场核价,双方按核查后的市场价格作为此期间的供应价格。 本项目市场调查地点为桂林市当地大型超市(如:桂林市南城百货、桂林市沃尔玛、桂林市冠超市等) 或农贸市场(如:桂林市西门菜市、桂林市乐群菜市、桂林市清风菜市等)。 3.付款方式:乙方每月 10日前提供上个月供应货物等额发票及供货单据结算货款,每月结算一次。 甲方收到发票及相关票据后 2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须按时足额提供发票 及相关票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而不构成违约。乙方开具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乙方提 供虚假发票,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4.在协议供货期内物品供应价款实际结算方式为:物品结算金额=供应价格×数量×成交综合折扣 率(%)。乙方在协议供货期内认为物品供应价格受市场价格的变动,需要申请变动调整物品供应价格的, 必须将详细调整内容申请上报甲方。在协议供货期内,乙方的中标综合折扣率(%)不得以市场价格波 动等情况进行调整,乙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风险。 第四条 质量要求及场地要求 1.乙方所有供应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乙方对食品安全有关要求,确保饮食安全,严禁供应假 33 冒伪劣产品和过期食品。 2. 乙方在桂林市(不含 10 县)必须具有固定的食品配送点,场地条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卫生 标准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提供计划。甲方每日下午 19:30 分前报一次采购计划,并提出具体的规格、数量及包装要求,如 需临时增加品种、数量、或改变送达时限和地点,由甲方的专管员通过电话与乙方联系,乙方根据要求 必须组织供应。 2.按时结算。甲方按照协定时间,及时向乙方结算有关款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算时,需主 动说明原因,并告知具体的结算时间。 3.检查数量、质量。甲方对提供的采购物品的数量、质量及包装等进行实时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 时通报乙方处理。 (二)乙方 1.按计划送货。乙方必须按计划组织供应,并完整、正确填写采购单,产品由甲方进行验收,验收 无误后,双方在物品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乙方不得随意更改供应计划,确因客观原因个别品种无法满足 需求时,乙方必须提前 12 小时与甲方协商,经允许后方可更换品种。乙方不能按时组织供应且事先未主 动与甲方达成协议,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使用或造成损失的,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按食品供应价格进行 赔偿;如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无条件终止合同,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确保质量。乙方提供的食品必须达到甲方提出的质量要求,所有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方 可供应甲方。乙方提供的食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如因使用乙方的质量不合格的 食品,造成甲方的员工食物中毒或产生其他不适症状,乙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同时无条件终止合同及拒付当月货款,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数量问题。乙方所供应的生鲜类食品、散装食品出现缺斤少两(正常耗损除外)、腐烂变质等情 况,将按照所缺重量、变质重量产品供应金额的十倍进行赔偿;预包装食品出现数量与订单不符、产品 质量不达标、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将按照所缺数量、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供应金额 的十倍进行赔偿,并将以上违法经营行为上报工商部门,对乙方进行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或检验检疫 不合格或腐烂变质等产品,金额超过一千元的,甲方将无条件终止合同,并保留司法诉讼权利。 4.提供信息。乙方每天供应的食品必须出示电脑打印的票据,每半月提供一份当季所供食品价格参 考明细表(含电子版),便于甲方管控。 5.接受监督。乙方必须自觉配合甲方有关部门对所供应物资的质量、价格、卫生标准等进行监督, 并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有问必答,有疑必释。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供的食品,发现质量问题的, 生鲜类食品必须在 8个小时内提出,预包装食品必须在 48 小时内提出,并保留有问题的食品给乙方查验, 否则,所造成的责任自行负责。 6.服从管理。乙方的服务人员,配送车辆进入甲方区域时,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自觉接 受甲方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检查和盘问。 第六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34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 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除不可抗力情况外,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乙双方均无权提前 终止本合同。 2.乙方拒绝履行标书中的规定,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又不改正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3.采购方延迟付款,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4.供货方存在提高价格、质量下降、以次充好、服务质量不达标等问题,采购方视供货方违约情况 可要求供货方赔偿损失。供货方在供应的货物中存在下列情形的,采购方可直接单方终止合同,供货方 还需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 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5)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6)超过保质期限的。 5.供货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国家、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经营资格,或无正当理由中断向 采购方供货的,采购方将终止合同。 第八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服务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相关机构进行鉴定。服务符合要求的,鉴定费由甲方 承担;服务不符合要求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 解决,可向桂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桂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需经桂林市象山区财政部门审批,并签订书 面补充协议报桂林市象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 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35 第十一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竞争性磋商文件; 2.乙方的磋商报价表; 3.服务内容及要求响应表; 4.服务方案(如有); 5.成交通知书。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一份。采购代理机 构存档一份,政府采购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一份交采购代理机构存档。采购 代理机构收到政府采购合同后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日 期: 日 期: 36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37 一、响应文件袋(盒、箱)标记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38 二、响应文件组成 (一)资格性响应证明材料 (二)符合性响应证明材料 (三)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39 (一)资格性响应证明材料目录 1.响应函(必须提供) 2.供应商相应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必须提供) 3.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及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养老 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供应商为委托代理人交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 4.供应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必须提供) 注:①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②如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工 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 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 供应商相应且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提供) 6.供应商的财务状况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必须提供) 7.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有关信用信息的书面声明 (必须提供) 8.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无围标串标行为的承诺函(必须提供) 40 1. 响应函(必须提供) 附件: 响 应 函 (格 式) 致: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 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经正 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单位名称),提交响应文件正本壹 份,副本贰份。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按磋商文件项目需求和磋商报价表:综合折扣率: %。 2.我方承诺已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我方已详细审核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和有关附件,将自行承担因对全部磋商文 件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4.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 90 天。 5.如我方成交: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本响应文件至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按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与本响应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址: 邮编: 邮箱: 办公电话: 传真: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应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响应日期: 注:1.未按照本响应函(格式)要求填报的应函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从而 导致该响应被拒绝。 2.供应商必须按本响应函(格式)要求注明清楚联系方式(包括地址、邮编、邮箱、电话等), 从而确保成交结果等相关信息能及时通知到位。 3.响应函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应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相应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必须提供) 41 3.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及由县级以上 (含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供应商为委托代理人交纳的社保证明 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 附件: 授权委托书(格式) 致: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我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以我公司名义参加 (项目名称及项目 编号) 项目的磋商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 关文件。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授权委托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我已在下面签字,以资证明。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及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 构出具的供应商为委托代理人交纳社保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 42 4.供应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必须提供) 注:①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非 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②如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工商 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应 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 供应商相应且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提供) 6.供应商的财务状况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 料复印件(必须提供) 43 7.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有关 信用信息的书面声明(必须提供) 附件: 声 明(格式) 致: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我(公司)郑重声明,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 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名单,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 部法律责任。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应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44 8.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无围标串标行为的承诺函(必须提供) 附件: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无围标串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 一、我公司承诺无下列相互串通磋商的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最后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磋商文件未做实质性变动,供应商最后报价高于首次报价。 二、我公司承诺无下列恶意串通的情形: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 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 活动; 5.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磋商报价,或者在采购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 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磋商; 6.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 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以上情形一经核查属实,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 律责任的辩解。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应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注: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无围标串标行为的承诺函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应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45 (二)符合性响应证明材料目录 1.磋商报价表(必须提供) 2.服务内容及要求响应表(必须提供) 3. 《食品协议供货承诺书》(必须提供) 46 1.磋商报价表(必须提供) 附件: 磋商报价表(格式) 项目名称 综合折扣率报价(%) 协议供货期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食堂物资定点供应商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24个月 说明: 1. 磋商综合折扣率(%)报价应包括完成本次服务范围内的全部费用;供应商综合考虑在综合折扣率(%)报价中。 2.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每月 10 日前提供上个月供应货物等额发票及供货单据结算货款,每月结算一次。采购人收到发票及相关票据后20 个工作日内,以银 行转账方式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成交供应商须按时足额提供发票及相关票据,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而不构成违约。成交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必须真实、 合法、有效,如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发票,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3. 在协议供货期内物品供应价款实际结算方式为:物品结算金额=供应价格×数量×成交综合折扣率(%)。成交供应商在协议供货期内认为物品供应价格受市 场价格的变动,需要申请变动调整物品供应价格的,必须将详细调整内容申请上报采购人。在协议供货期内,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综合折扣率(%)不得以市场 价格波动等情况进行调整,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风险。 供应商(公章,自然人除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应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注:1.供应商应根据如实填写磋商报价表的各项内容。 2.磋商报价表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应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自然人除外)。当本表由多页构成时,需逐页加盖供应商公 章。 47 2. 服务内容及要求响应表(必须提供) 附件: 服务内容及要求响应表(格式) 项目 项目需求 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响应服务内容及要求承诺)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应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3. 《食品协议供货承诺书》(必须提供) 48 (三)其它有效证明材料目录 1.服务方案(如有,请提供); 服务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质量保证措施、物流配送方案、应急处理机制、内部管理机制、优化 服务措施、为本项目提供的增值服务、人员配备等 2.节能方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有,请提供) 3.环保方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有,请提供) 4.供应商 2017 年以来具有同类项目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无不良记录,以中标、成交通知书或 签订的项目合同,并能清晰反映项目的服务名称、种类)(如有,请提供) 5.供应商相关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复印件(如有,请提供) 6.供应商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应当提供由省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请提 供) 7.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请提供) 8.供应商可结合本项目的评审办法视自身情况自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有,请提供) 49 1. 服务方案(如有,请提供) 附件: 服务方案(格式) 一、质量保证措施 二、物流配送方案 三、应急处理机制 四、内部管理机制 五、优化服务措施 六、为本项目提供的增值服务 七、人员配备 ……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应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2.节能方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有,请提供) 3.环保方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有,请提供) 4. 供应商 2017 年以来具有同类项目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无不良 记录,以中标、成交通知书或签订的项目合同,并能清晰反映项目 的服务名称、种类、金额)(如有,请提供) 5.供应商相关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复印件(如有,请提供) 50 6.供应商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属 于监狱企业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请提 供) 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 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 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本声明函。依法享受 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其《中小企 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51 7.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请 提供) 附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 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 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 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 (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52 8.供应商可结合本项目自身情况自行提交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如 有,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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