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乙方:福建省佳兴农业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90]CZX[GK]2019002-1的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机关食堂主副食品配送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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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150199 | 其他农副食品 | 其他农副食品 | 1 | 年 | 国内 | 3495556 | 3495556 | 佳兴 | / | 无 | ||||
合计: | 3495556.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肆拾玖万伍仟伍佰伍拾陆元整(¥3495556.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每天7:30(应急供货随时送);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机关食堂;
4.3交付条件:合同签订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投标人所提供的食品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保证新鲜,不过期、不变质。5.2大米为当年年度(12个月内)产的优质晚米,必须符合GB1354-86标准,并拥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5.3油(大豆油、食用调和油、玉米油)必须符合GB1535-2003标准,并拥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5.4禽类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法要求。5.5糖、味精、鸡精、盐、酱油、醋、老酒、生粉等调味品必须具有“QS”食品质量认证标志。5.6猪肉、鸡鸭等冷冻食品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必须有和合同相适宜的冷库,具备经营、配送能力。5.7面必须符合GB1355-86标准,并拥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5.8奶制品必须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5.9中标人供给采购人的食品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其他供 应商的批发价格5.10冻品以实际净重结算,不含蛋托、纸箱、冰决等包装物。5.11合同执行期间若有新的食品安全标准颁布、执行的,以新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5.12中标人提供的产品(生鲜除外),原则上距离保质期截止时间不得小于保质期时间的二分之一。5.13中标人若出现个别商品无法按既定规格提供,由小包装规格变成提供大包装规格,则须按价打9.5折。5.14每批加工食品要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检验合格证。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中标人应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完整的送货工作流程,将采购的食品运送到采购人指 定地点,并负责运输费用,运输车不得混搭本合同外的货物。6.1.2卸货前检查:中标人的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食品到达现场后按照质量要求和采购人提供的购物计划,由采购人组织验收人员现场验收,并核对当日收银小票查价格,全部过秤检查或抽查重量。6.1.3食品包装检查:核对订货汇总单,所送食品是否和所定食品一致,外包装应清洁、形状完整,无严重破损;外包装名 称和包装内食品名 称一致。6.1.4食品质量的基本检查:检查食品的相关质量指标,包括但不局限于数量、外观、颜色、气味、新鲜度、中心温度等指标,保证新鲜,不过期、变质现象、食品剩余保质期大于30天;经采购人检验小组判定不合格的食品不退回中标人直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检验发现一次不合格即没收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的食品经双方授权代表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定验收合格。验收清单一式两份,采购人与中标人各执一份。6.1.5验收费用:食品最终检验、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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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1)食品各种类各规格结算价格按照中标人中标单价结算。 (2)中标人月底向采购人及时提供本月订购计划单、收银小票、检验合格证明、税后发票、银行固定帐号,货款为每个月结算一次,以实际供货的数量为准(据实结算)。 (3)采购人对订货汇总单、收银小票、检验合格证明等有关单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采购单位直接将食品货款以银行转帐方式汇入中标人帐户。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6%。说明:中标人应在签 订合同前以转账方式向采购人提交20万作为履约保证金。如中标人未按合同有关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用以补偿。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待全部项目验收合格后不存在质量问题且无违约的前提下,凭合同、货物验收合格文件、履约保证金证明及相关单据,由采购人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如甲方按程序,在合同期内开展新招标工作无果的,乙方在合同期届满后,应按原合同继续履行,至新供货商接手供应。
10、违约责任
10.1中标人不能及时保证供货,导致采购人无法正常运作,采购人有权没收中标人履约保证金,同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10.2采购人在验收物资认为不合格拒收时,对中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概不负责。中标人必须依合同按采购人的要求供应物资,中标人少送或者不送的,造成干部职工没有物资食用,按未送物资合同价值的5倍给予处罚。每月累计超过3次的,按照未送物资合同价值的10倍给予处罚。10.3中标人不按采购人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或不能按时、保质、保量供货 (不可抗拒原因除外),造成采购人没有物资食用,中标人按合同价赔偿采购人所购物资(本批次少来部分)价值的5倍。每月累计超过3次的,按照采购人所购物资(本批次少来部分)价值的10倍给予处罚。10.4因中标人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中标人应按合同价赔偿采购人损失物资(本批次不合格部份)价值的10倍。10.5中标人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物资检疫检测报告、物资品种化验单、物资合格证)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采购人可以拒收,因此造成采购人没有物资食用,按本批物资量合同价值的5倍给予处罚。10.6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采购人在食用环节物资损失,根据损失程度,中标人应按合同价赔偿采购人损失物资(本批次损失物资量)价值的1-3倍。10.7以上2至6项违约款从中标人当月货款中扣除,当月货款不够部分由中标人补齐(不能从履约保证金中扣)。10.8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10.9中标人在送货途中运输、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交接前发生损毁的,其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10.10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工商、卫生监督部门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和采购人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如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等事件,经卫生检疫部门认定后,中标人不仅要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卫生检疫部门的罚金及赔偿采购人相关经济损失,同时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0.11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和中标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10.12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10.13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0.14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10.15由于食品内在质量问题造成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中标人承担医疗费、善后处理费及亲属索赔、补偿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10.16中标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中标人的供货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由中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6)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7)超过保质期限的。10.17中标人不得给采购人食堂开虚假的食品购物清单和税务发票,一经查实,收取违约金伍仟元并取消供应资格。10.18凡取消供应资格或受五次以上处罚的,应当列入采购人诚信黑名单。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价格调整: 14.1.1合同开始执行后,遇到市场物价波动等因素,造成物价上涨或下跌,价格涨跌幅度超过20%时可以调整,采购人与中标人各承担50%比例。 14.1.2计算方式:涨跌系数乘以市场价。价格调整时限为一个月,若价格调整时限到期后,价格涨跌回落到20%以内,经双方确认,按照原中标价执行。 14.1.3每个月最多允许调整一次价格,至少有一方提出价格调整时才启动价格调整机制,双方皆未提出调价要求时按中标价格执行,新价格的确立以采购人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或者按采购人书面确定的生效日期起执行,价格变动不追溯到签字生效之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4.1.4价格调整以市场价格为基准,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参考当地新华榕、冠超市、兴福兴三大超市平均价格的涨跌幅度执行。在合同签订前可对主副食品价格进行一次市场调查,之后价格调整以本次调查为依据,每次价格调整参照此次市场调查结果进行对比计算涨跌幅度。 14.1.5标内季节性主副食品、大宗类主副食品、非标内的主副食品,采购价格需三方协商解决(采购人,中标人,食堂委托管理团队),供应价根据当地超市购买小票、发票、平潭时报日期定价,价格应下浮5个点结算。 14.1.6因自然灾害、政策等特殊情况市场价格出现剧烈变动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乙方: | 福建省佳兴农业有限公司 |
住所: | 平潭县北厝镇商务营运中心7号楼 | 住所: | 平潭县流水镇松南村上游219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严清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18960719715 | 联系方法: | 1348993388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光大银行福州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3761 0188 0017 86480 |
签订地点:平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