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0-03-27 15:28
采购项目名称 |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采购机关食堂服务 |
采购项目编号 | 5111112020000033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采购 |
行政区划 |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0-03-27 15:28 |
采购人 |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地址:沙湾区德胜大道95号,联系方式:18080658808,高先生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地址:沙湾区龚电大道16号4楼,联系方式:余女士、徐女士,0833-3447892 |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联系人:余女士、徐女士,电话:0833-3447892 |
项目包个数 | 1 |
各包描述 | 附件 |
供应商参加磋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
获取磋商文件开始时间 | 2020-03-30 09:00 |
获取磋商文件结束时间 | 2020-04-03 16:00 |
获取磋商文件发售方式 | 沙湾区龚电大道16号4楼 |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 沙湾区龚电大道16号4楼 |
磋商文件售价(元) | 0 |
磋商文件发售及供应商报名地点 | 沙湾区龚电大道16号4楼 |
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 2020-04-09 13:30 |
响应文件递交结束时间 | 2020-04-09 14:00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沙湾区龚电大道16号5楼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20-04-09 14:00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沙湾区龚电大道16号5楼 |
供应商交纳磋商保证金的金额和缴纳方式 | 无 |
预算金额(元) | 780000 |
采购品目名称 | |
行业划分 | H621 |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
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 保质保量完成机关食堂一日三餐的烹饪加工服务、就餐服务,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等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
其它补充事宜 | |
备注 | |
PPP项目标识 | 否 |
|
采购编号:乐沙政采〔2020〕5号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采购机关食堂服务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乐山)
共同编制 |
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4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5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7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内容> 42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43
<第八章 评审方法> 68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78
第一章 磋商邀请
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受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采购人)委托,拟对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采购机关食堂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乐沙政采〔2020〕5号。
2.采购项目名称: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采购机关食堂服务。
3.采购人: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4.采购代理机构: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三、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六、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3日09:00-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通过“网上报名”方式获取。联系人:徐女士、余女士,0833-3447892。
报价人获取磋商文件时必须将以下资料加盖公章后扫描发送到QQ邮箱(39935890@qq.com):1.报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2.报价人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3.以上两项内容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提供,并请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邮箱。
仅从网上直接下载磋商文件但未按照上述报名时间、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视同无效。若有澄清或更正通知,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的同时发送至报名报价人提供的邮箱,采购中心不作口头通知,因提供的邮箱地址错误或未能及时知晓澄清或更正通知的,由报价人自行承担后果。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2020年4月9日14:0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八、磋商地点: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沙湾区龚电大道16号5楼) 。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讯地址:沙湾区德胜大道95号
邮 编: 614900
联 系 人:高先生
联系电话:18080658808
采购代理机构: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通讯地址: 沙湾区龚电大道16号4楼
邮 编:614900
联 系 人: 余女士、徐女士
联系电话:0833-3447892
2020年3月27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
1 |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所有报名的供应商; 本次采购采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发布公告形式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
2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第1包采购预算:78万元;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
3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第1包最高限价:78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
4 |
联合体 |
不允许 |
5 |
失信供应商管理 (实质性要求) |
1.采购活动结束后,由采购人对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对其在“磋商文件-资格部分”《承诺函》中关于“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作出的承诺进行查询和核实。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对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供应商但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时采用报价加成(✔)扣分(/)进行惩戒。 ⑴报价加成: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磋商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⑵扣分: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5分。 ⑶供应商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磋商文件的资格性部分进行承诺,否则,作无效处理。 |
6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7 |
政府采购政策 (实质性要求) |
一、本项目不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 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本项目对属于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供应商给予总报价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符合多个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扣除。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分别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下同)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如果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话)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微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特别提醒:如果推荐的拟定成交供应商享受了小微企业或者监狱企业价格折扣,我中心将在结果公告中对此进行公示,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因此请供应商诚信承诺、慎重承诺。因质疑、投诉被认定为非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的,视同为提供虚假资料,将承担关于提供虚假资料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三、无线局域网产品、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1.本项目产品有属于优先采购品目的,对报有符合相应要求产品的供应商给予该产品报价1%的价格扣除,同一产品符合多个优先产品情形的则累加扣除。对于同时符合此优先政策和小微企业政策的供应商,先执行产品价格扣除后再执行总价(小微企业政策)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总价参与评审。 2.本项目产品有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的,供应商须提供符合相应要求的产品,否则,按照无效处理。 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所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经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所报无线局域网产品在“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所在页(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否则不予认定。 四、脱贫攻坚 1.根据《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的规定,对以下两类情形执行在价格上给予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的优先政府采购政策: 一是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 二是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30%以上的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2.符合上述优先政府采购政策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其注册所在区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证明(物业公司的还须包含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内容)(可以为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否则不予认定。 |
8 |
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9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10 |
履约保证金 |
金额: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交款方式:转账交付至乐山市沙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转账时必须备注:政府办食堂服务履约保证金,乐沙政采〔2020〕5号) 收款单位:乐山市沙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东路分理处 银行账号:22385401040000874 联系电话:0833-3449380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采购合同签订前。 |
11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余女士、徐女士。 联系电话:0833-3447892。 |
12 |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梁先生、李女士。 联系电话:0833-3447822。 |
13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到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33-3447892 |
14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余女士、徐女士。 联系电话:0833-3447892 地址:沙湾区龚电大道16号4楼。 |
15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于采购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高先生 联系电话:18080658808 地址:乐山市沙湾区德胜大道95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
16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沙湾区财政局。 联 系 人:王先生、胡女士 联系电话:0833-3447275 联系地址:乐山市沙湾区劲松大道76号,财政局5楼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7 |
采购合同 备案 |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项目同级 财政部门备案,即沙湾区财政局备案。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涉及磋商保证金)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3.1资格性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性证明材料包括报价函、承诺函、第四章全部内容。
13.2其它响应文件:
13.2.1报价部分
(1)报价一览表;
(2)分项报价明细表;
(3)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3.2.2服务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的服务应答,主要是针对磋商项目的服务内容和要求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供应商的技术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
(2)投标产品(如涉及)的品牌、型号、配置、本身的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应当尽可能提供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等材料予以佐证);
(3)服务和产品(如涉及)工作环境条件;
(4)服务要求应答表;
(5)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3.2.3商务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1)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2)售后服务相关材料。如涉及:产品制造厂家或供应商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清单、服务电话和维修人员名单(加盖公章);说明投标产品的保修时间、保修期内的保修内容与范围、维修响应时间等(分别提供产品制造厂家和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说明培训内容及培训的时间、地点、目标、培训人数、收费标准和办法等。
(3)商务应答表;
(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5)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6)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供应商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采购文件的约束。否则,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即使成交也将取消成交资格);
(7)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3.2.4其他部分。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在不影响评审组评审情况下可不做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二轮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0.5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恢复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公资交〔2020〕3号)文件要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供应商现场递交响应文件后,为避免递交响应文件现场人员聚集,供应商需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立即离场或者到指定区域隔空就座。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载明详细联系方式,并对其提交的数据、主体资质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成交结果
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交纳。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6.7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供应商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0.3 履约保证金将在收到项目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备案后的合同交于采购中心存档(一份)。
33.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验收
34.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到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资金支付
35.1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35.2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成交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15%。
40.(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1.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注: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法人证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加盖供应商鲜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018年以来任意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2019年以后成立的公司,只需提供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健全财务管理承诺书原件);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承诺书原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原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2019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纳税证明复印件;2019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社保资金缴纳证明复印件;新成立未满3个月的公司只需提供依法纳税和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承诺书原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6.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报价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提供前3年内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原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7.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磋商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
根据《合同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卫生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就采购人向供应商购买劳务服务,在区政府机关食堂为职工提供工作餐加工、服务事宜,服务方案如下。(采购人为业主方、供应商为服务方)
服务内容
1.保质保量完成机关食堂一日三餐的烹饪加工服务、就餐服务,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2.制定采购计划,与采购人共同完成各种原材料的验收入库、储藏、出入库记录等工作(原材料由采购人负责)。
3.搞好食堂工作场所、器具、环境(含厨房、餐厅、储藏间、宿舍)的清洁卫生,加强治安防范,做好安全生产。
二、服务要求
1.劳务服务
(1)供应商派遣到采购人食堂工作的人员总数不少于13人。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供应商员工的劳动补偿金在实际发生时由供应商按实支付,与采购人无关。
2.供餐人数
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平均每日每餐不超过220人次。非工作日原则上不提供服务,采购人确有需要的,供应商应予以全力保障。
3.供餐要求
(1)总体要求:卫生安全、饭菜可口、搭配合理、大部分职工满意。
(2)早餐品种:稀饭、包子、馒头、花卷、面条、煮鸡蛋、豆浆、牛奶等,下饭小菜3-4种。
(3)午餐菜品种类不得少于8种,(3荤2素2汤1餐后水果)。
(4)晚餐菜品种类不得少于8种,(3荤2素2汤1餐后水果)。
(5)早餐、午餐和晚餐都有抄手、面条等备用,供职工选择(现点现做)。
菜谱:每周五中餐时张贴下周菜谱,轮流加工,接受采购人监督。如菜谱有变动,应及时通知采购人管理人员。
4.加工服务过程
(1)采购:每日采购食品清单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制定,但以采购人意见为主,并由采购人采购次日的各类食品原材料。
(2)验收:供应商要严把菜肴的质量关,对不合格的食材一律拒绝签收和使用。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在入(出)库清单上签字确认。库管工作由供应商负责。
(3)烹饪:供应商自行组织烹饪作业,按时按质安全地提供一日三餐。
(4)供餐时间:
早餐:07:50—08:50
午餐:12:00—13:00
晚餐:17:20—17:50
注:午餐针对少量加班人员可适当延长服务时间
供餐方式:
职工餐厅:早、中餐均采用自助餐方式,职工刷卡进入餐厅,根据各自需要,在不浪费的前提下自取食物。
接待餐厅:一般以桌餐方式供餐,供餐标准按采购人标准办。
加班餐:可采用桌餐,也可采用自助餐(由部门自定)。
清洁安保:就餐结束后,供应商应及时清理好食堂卫生,收拾好食材和工器具,关闭好水、电、气及门窗,加强值班值守,确保食堂料尽场清,安全卫生。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
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为期一年。(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2.付款方式
每月结算,每月25日供应商开据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以转账形式支付供应商。
四.采购人权利与义务
1.根据实际需要,采购人可提前3小时告知就餐变更时间,供应商应积极配合。
2.采购人向供应商工作餐加工人员提供烹饪必须的场地、设施设备、厨房日常易耗品(刀具、餐盘、洗洁剂、劳保用品等)以及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和工作人员的休息场所等。
3.采购人有权不定时对供应商的服务态度、饭菜质量、数量、卫生、安全、消防、综合治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采购人提出整改意见后一周之内,如供应商不改进,采购人有权要求适当赔偿或提前终止本合同。
4.采购人如对厨师技术能力、服务态度不满意,有要求供应商改进或更换厨师的权利。
5.因供应商(特殊情况除外)原因造成误餐或停餐,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6.采购人就餐人员应自觉维护食堂的公共卫生,遵守食堂公共秩序,就餐人员不自觉者由采购人负责管理。
7.采购人应负责食材、水电、燃料及设施设备、厨房日常易耗品等方面的供应,保证食堂正常运转。
8.采购人就餐人员要合理取食,杜绝浪费,一经发现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
9.采购人每月按时向供应商支付购买劳务服务费用。
10.采购人免费提供供应商工作人员工作餐。
五、供应商权利与义务
1.按照烹饪工作要求,自行招聘思想好、身体心理健康、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富有爱心、热爱烹饪工作、有团队精神、吃苦耐劳、热情大方、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烹饪技术好的人员从事餐饮服务。
2.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餐具洗消并做好记录。负责食堂操作间及室内的环境卫生。
3.供应商与第三方发生的一切纠纷、债务、劳务或人身财产关系均与采购人无关。
4.供应商应与所有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保障员工合法的薪酬福利待遇,并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供应商与员工发生的一切纠纷、债务、劳务或人身财产关系均与采购人无关,供应商拥有食堂用工权、薪酬分配权和烹饪加工自主权。工作餐的制作过程由供应商自主完成,食堂人员由供应商自行组建,并负责培训及管理,其员工的工资、福利、劳保、社保、伤病等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其雇员的聘用和解雇及上班、休息、病事假等事项,均由供应商全权自理。
5.供应商应遵纪守法,不得雇用吸毒贩毒、参与邪教和恐怖组织的人员,一经发现,供应商应立即解雇。如供应商隐瞒不报的,采购人在查知后将给予总承包价的10%扣款,并向公安机关举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供应商承担。
6.供应商应组织食堂所有工作人员取得健康证并交采购人查验后才能上岗工作,供应商应当组织食堂所有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健康合格才能上岗。供应商新雇用人员时应立即通知采购人,并提供健康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采购人管理处留存。
7.供应商应自觉主动接受采购人对食堂辖区内的工作检查和监督。
8.供应商应遵守采购人的食堂、消防、卫生、安全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乱拉乱改电源线路和煤气管道,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触电和卫生工作,保证安全地操作保养厨房设备,如有违反则按采购人规定处理;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供应商必须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9.未经采购人的允许,供应商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采购人的办公区域,并要求供应商人员做好保密工作。
10.供应商提供的食物不得违反食品卫生行业的有关法规,要保证产品质量优良,符合卫生标准。采购人当场发现或以照片方式证实供应商提供的食物不清洁、不新鲜或有异物,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扣款当月服务费5%/次,一个月重复出现者,扣款当月服务费20%。
11.供应商应及时搞好食堂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做到一日三小扫、一周一大扫,并随时接受采购人抽查,违者扣款当月服务费5%/次。
(1)盛装食物的容器必须保持干净,坚持消毒处理,生熟食品原料要分开存放。
(2)所有食材、辅料、米饭、例汤等食品必须存放在遮栏内,不得让苍蝇、蚊子、蟑螂、老鼠、壁虎等动物接触。
(3)每餐结束后,及时对地面、灶台、工作台等地方进行清理,保持干净整洁。
(4)垃圾不得随便丢弃,应及时放置在指定的地点。
(5)每月15日、30日对厨房器具、设施进行消毒和大扫除,并开展防鼠灭蝇杀蟑螂活动,其余时间,酌情处理。
12.若发生一般的食物中毒,经医院证明属供应商造成的,供应商应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若由于供应商的原因发生严重的食物中毒或员工患病事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供应商应承担所造成的全部责任。
13.每周菜谱应努力提高饭菜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并合理搭配,不能在一周之内出现多次重复的菜品(特殊情况除外)。
14.应严格按时按质供餐,做到饭热菜香。如遇特殊情况,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 共同商讨解决办法。
15.由于供应商工作失误或其它原因(因有关部门停电、停水、停气等特殊原因除外),不能按时为采购人供餐时,供应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采购人的正常用餐,否则,采购人将追究供应商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者,采购人将终止本合同。
16.供应商应当自觉维护管理采购人提供的各类设施设备,如由操作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及其他纠纷,槪由供应商承担,并向采购人赔偿经济损失。
1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人就餐人员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协调,即使问题一时得不到解决,也必须继续履行合同,不得单方面终止服务,否则采购人拥有最终处置权。
18.供应商员工出现违纪违规行为者,按照供应商的规定制度进行处罚;严重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予以辞退,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9.加强食堂值班值守,确保监控设施运行正常,不发生被盗和食品安全案件。
20.采购人对供应商每月服务质量考核要求
(1)总体评分在95分(含)-100分,全额支付当月费用;
(2)总体评分在85分(含)-95分的,只支付当月费用90%的;
(3)总体评分满意率在75分(含)-85分的,只支付当月费用80%的;
(4)总体评分满意率在75分以下的,只支付当月费用50%的;连续两个月在70分以下的,将终止与供应商合同。
考核评分表
一、基础管理(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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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
考核内容 |
扣分标准 |
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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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管 理 |
(1)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凡患有(5病不得从事该行业)疮疖、化脓性创伤(特别是手指被切破)以及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的肠道疾病或健康带菌者,一律不准从事入口食品的加工工作,建立伤病即时报告制度。 |
不按要求每发生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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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人员姓名、照片、职务公示,员工健康证(原件),规章制度、应急预案上墙。 |
没规章制度一次扣1分,没应急预案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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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人员佩戴标志,仪容仪表规范,言行举止规范,热情大方、服务主动、细致周到,要文明礼貌。 |
未按要求做的,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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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禁脱岗、睡岗、窜岗、酒后上岗、在工作时间吸烟、服用违禁药品、嬉闹、聊天,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0.1分。因违反禁令而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除扣1%的本季服务费外,追究赔偿和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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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班必须按规定着工作服,佩戴工号牌,保持着装整洁。上班时间不戴手镯(链)戒指、耳环等饰物,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女职工不得长发披肩,男职工不得留长发和胡须。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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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作人员应当举止文雅,避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地做不雅观、不卫生的动作(如:抓痒,抠鼻子,挖耳朵,梳头发,剔牙,打呵欠等)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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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上班时间不得吃东西。做到无异味、无油渍、无污迹。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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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得私拿、吃、用餐厅及后厨的食物和物品,严禁偷盗财物。 |
如发现有私拿、吃、用餐厅及后厨的食物,偷盗、占用公家财物,除按照价格的10倍赔偿外,发现一次即扣1%的本季度服务费,并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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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严格执行就餐人员刷卡制度,不得漏刷。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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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严格按要求对各类人员进行定期安全、业务等培训,累计每年至少32小时。安全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培训有记录。 |
未培训一次扣0.5分,没有培训记录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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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得故意损坏公共财产,拾到的物品不得私分、占有。 |
如发现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私分、占有者,按物品价格的10倍赔偿,并扣除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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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作操作时,对餐饮工具要轻拿轻放;挪动物品,及时归位,保护成品。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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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严格遵守甲方保密规定,并将保密教育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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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辞退的员工,不得在甲方区域有冲突、纠缠、扯皮现象发生。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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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管理人员及厨师长流动须报请甲方同意。 |
未经甲方同意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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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员工按规定时间就餐,不得提前就餐 |
发现一次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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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度 管 理 |
(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方案、团队培训方案、后厨运行管理方案、食堂设施设备维护方案、“三安全”(食品安全、操作安全、人身安全)方案、节能减排及成本控制方案等餐饮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各岗位工作标准,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并留甲方监管部门备案备查。 |
未建立相关制度一项扣0.2分,违反相关制度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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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控制成本,控制有具体措施及办法(有文字记录),不得出现浪费现象。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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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人员每日巡视检查各工作区域和岗位,及时处理发现问题并整改,有记录。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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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是对餐饮的有效投诉,一经查实,视事件严重、影响程度。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2-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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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岗位工作记录准确、详实、规范、不得缺项、不得流于形式,可追溯。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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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得私自提供有偿服务。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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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健全各类标示标牌格式应统一、规范,悬挂(摆放)应安全、正规、醒目、无涂改,无褪色。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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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有记录);重大事件应第一时间上报甲方,不得隐瞒,延迟上报。 |
方案、措施,制度不健全扣0.5分。因隐瞒、延报而导致的各类问题,严重的扣除当季1%的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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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餐厅闭餐后禁止外人进出,后厨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并有外来人员登记记录。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2分,无登记表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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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检查中要求整改的事项,应立即整改。同样整改问题不得出现2次以上,否则将纳入单项考核。 |
提出问题未及时整改扣0.2分,反复出现(3次及以上)同类问题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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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有记录),重点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
如有未晨检一次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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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
(1)按时、按规定、按标准供应饭菜,中途补充要及时不断档。 |
不按要求供餐扣0.2分,无特殊情况未按时供餐视影响程度轻重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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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餐前桌面纸品、牙签摆放整齐、规范,充足不得断档。 |
未及时补充物品每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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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接触食品的员工,加工操作前必须用皂液洗手,并用流水冲净。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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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务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作业工具发出声音,工具保持干净整洁,在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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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季度发放餐饮管理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单,对合理的建议及时整改,满意率达75%以上,非满意事项不得连续出现2次以上(含2次)。 |
满意率低于90分的,每低于1分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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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服务对象、职工及管理人员不得有谩骂、肢体冲突行为,不得有投诉事件发生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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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管理(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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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
考核内容 |
扣分标准 |
考核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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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
(1)严格执行卫生、食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加工等各项操作规程。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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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冷货制品保管禁止带有色塑料袋存入。豆制品入冷冻库保存,不得超过24小时。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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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剩余鲜肉入冷库,摊开码放。鲜鱼马上初加工,清洗干净放专用容器送切配间加工或冷库保存。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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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储存、加工生熟分开。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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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生与熟隔离;荤与素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物与杂物隔离;”的“四隔离”制度。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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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工生熟食品使用的刀、板、墩、炊具、抹布等工具及筐、盆、盘、桶、碗等容器要严格分开,并定期进行消毒,有记录。 |
未按要求使用发现一次扣0.1分;未按要求进行消毒发现一次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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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进入冷荤间人员,必须二次更衣,洗手消毒,佩戴帽子口罩。非冷荤间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冷荤专间。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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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加工生海产品必须严防生海产品及其加工工用具、容器等污染其他食品和器具。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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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凉拌菜必须在专用凉菜制作间操作加工;凉菜制作间冰箱只能存放凉菜成品。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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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原则上不存放成品食品。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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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厨房菜墩要随用随刮,并杀菌消毒。不使用时必须彻底清洁,放于指定位置。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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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严格执行蔬菜先洗后切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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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加工食品的原料必须新鲜,蔬菜不得有枯叶、霉斑、虫蛀、腐烂、如卫生不合格,要退回粗加工清洗,禁止使用变质原料;严禁未达标食品和腐烂变质菜品上桌,不得发生食品中毒和腹泻事件。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因工作失职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按照四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对应扣除当季1%-4%的服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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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饭菜中不得出现头发、蚊虫、鼠粪、干枯草、钢丝球丝等异常杂物。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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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从后厨传入餐厅的食品需用保鲜膜、餐盖密封。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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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接触已清洗消毒的餐具按要求佩戴手套、口罩。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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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接触成品食品时按要求佩戴手套、口罩。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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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00g,留样食品必须保留在留样专用冰箱48小时,时间到满后方可倒掉。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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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 菜 质 量 |
(1)热菜要熟,要烂、酥、软、滑、嫩、清、鲜、脆。 |
如未达标发现一次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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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菜品不得有异味腥、膻、臭味等,每月至少创新1道新菜品。 |
发现菜品有异味扣1分,每月未创新菜品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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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掌握好咸淡:菜品口味要温性、中性、要平和平淡,要体现菜品色、香、味。 |
如口感不适发现扣除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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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遵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不得使用违禁食品。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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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季度征求服务对象菜品意见不少于就餐单位的80% |
满意度低于75%时,按每低于1%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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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安全 |
(1)各部门管理人员必须每日对餐饮管理的设备、设施进行综合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且记录完善。 |
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扣0.2分,记录不完善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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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施设备使用功能完好、附件齐全,操作时保护好成品,对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有设备运转记录。 |
未保护好成品发现一次扣0.5分,如发现记录不全扣1分,未定期保养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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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项工作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严格遵守用电、用气操作规程、安全规程,杜绝违章操作;定期检查消防、电气、燃气设备有无漏电、无漏水、绝缘老化、管线裸露等现象,发现及时处理,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
如不按要求发现一次扣0.2分,因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按四级安全事故等级相应扣罚1-4%的当季服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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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加强电器、天然气管线各类设备维护管理,保障性能完好。 |
如发现记录不全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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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大节假日前、冬季、雨季、汛前必须进行安全专项检查,无重大安全、火灾、设备管理安全事故。 |
节假日前未安全检查扣0.2分;发生事故按本款第(3)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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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针对性建立各种公共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即能立即实施。 |
未建立应急预案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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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
(1)食物、餐具清洗后及时关水;食品加工完成后及时关闭燃气;各操作间工作完毕应及时关灯、关门。 |
未及时关闭发现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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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后厨每日用电、用气工作完毕有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
如没做检查记录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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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灯具、空调、电视等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使用按规定时间执行。 |
未按时间执行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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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卫生管理(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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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
考核内容 |
扣分标准 |
考核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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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包间、服务间卫生 |
(1)目视地面清洁干净,无杂物、水渍、尘渍、痰渍、胶渍,地面光亮,干净完好,无垃圾、无污迹。 |
发现有污渍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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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墙面保持光亮无尘、无污渍、无灰尘,无明显污染,无蜘蛛网。 |
未按要求做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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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玻璃门窗无污渍、无灰尘、无水渍,无手印,光洁明亮。 |
未按要求做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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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花板、风口、悬挂装饰、悬挂牌无蜘蛛网、无污渍、无灰尘 |
未按要求做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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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种家具、椅子、桌子放置整齐、光洁,无灰尘、无污渍。 |
未按要求做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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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餐桌、餐椅:完好无损、物品摆放整齐有序、规范、无污迹、无破损、备用物品一应俱全、无隔餐遗留下垃圾等。 |
未按要求做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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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餐具、玻璃器皿等清洁、卫生、明亮、无缺口、无油渍、无残渣、无水迹。 |
未按要求做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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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餐厅工作台,随时保持清洁,不得留置任何食品,以防止细菌传入。 |
发现工作餐台未保持清洁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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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布件:清洁完好、熨烫平整、无污迹、光亮如新,摆放规范,不得交叉使用 |
未按要求做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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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服务间内设施归类合理、规范,摆放有序,整洁干净。 |
未按要求做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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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服务用具:无油腻、无污迹、使用灵活、清洁完好,摆放规范。转台:清洁、无脏痕、无油腻、转动灵活; |
未按要求做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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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门顶、面、框、门把手无尘土、无污迹。 |
发现有污迹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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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窗沟、窗道、窗台、窗帘、台布、桌套、椅套干净无灰尘、无皱褶、无破损;玻璃光洁明亮,无污迹,无灰尘。 |
未按要求做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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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洁具干净、无污迹、无灰尘。 |
未按要求做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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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消防设施、标识牌等公共设施干净、无积尘。 |
未按要求做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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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垃圾桶按指定位置摆放,桶身表面干净无污渍、痰渍、异味,烟灰缸内烟头不应超过3个,垃圾不应超过2/3,内胆应定期清洁、消毒。 |
如发现垃圾超过2/3未倒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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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清洁间中各种设备、物品表面干净、无水迹、无污渍,清洁工具摆放整齐有序、规范,室内无异味 |
未按要求做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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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厨 卫生 |
(1)厨房各操作间地面无污渍、无杂物、无水渍;墙面保持光亮无尘、无污渍、无灰尘。 |
发现有污渍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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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操作间无老鼠、蟑螂;有防鼠措施,无卫生死角。 |
无防范措施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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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操作间工作完毕,不得摆放拖把、墩布;清洗池无污迹,水龙头光洁。 |
未按要求发现一次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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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操作间门顶、面、框、门把手无尘土、无污迹。 |
未按要求做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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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玻璃门窗无污渍、无灰尘、无水渍,无手印,光洁明亮。 |
未按要求做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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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设施设备归类合理、规范,摆放有序,表面无水迹,无污渍、无刮痕,里面无异味、无污垢、无残留物、干净整洁、物品分类规范、清楚。 |
未按要求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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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服务用具:无油腻、无污迹、使用灵活、清洁完好,摆放整齐、规范。 |
未规范摆放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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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布件:清洁完好、熨烫平整、无污迹、光亮如新,摆放规范,不得交叉使用 |
未规范摆放及交叉使用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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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作台面干净,无污渍、无杂物、每日消毒,物品摆放整齐有序、规范,标示清楚。 |
台面未消毒扣1分,物品摆放不规范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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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厨房各操作间工作完毕,垃圾及时清理不得留存;垃圾桶桶身表面干净无污渍、痰渍、异味,内胆应定期清洁、消毒。 |
未按要求做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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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粗加工间物品摆放整齐、规范,禁止塑料袋装食品上架。垃圾及时清理,目视无凌乱现象。 |
发现塑料袋物品上架扣0.1分,垃圾未及时清理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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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烹调间工作完毕,不得摆放垃圾桶。 |
发现乱摆放垃圾用品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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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面点工作台面,不得作为菜墩直接使用。 |
发现乱使用者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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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餐具洗消工作时,餐具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上;及时清扫地面污迹,不得堵塞下水道。 |
发现餐具放置地面扣0.1分,下水道堵塞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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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餐具消毒柜所有餐具码放整齐、规范。 |
未摆放整齐、规范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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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留样盒表面无水迹,无污渍、无刮痕,里面无异味、无污垢、无残留物、干净整洁、物品分类规范、清楚。 |
发现留样柜有异味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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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冷藏库无异味,食品摆放整齐、规范。 |
未摆放整齐、规范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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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冷冻、冷藏设备每周化霜处理。冷冻室干净,无异味,食品摆放整齐、规范。 |
未摆放整齐、规范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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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排水沟无残留物、无积水、无污垢,无异味。 |
发现排水沟未处理干净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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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烟罩无油污、无水渍、无污垢、无灰尘,保持原有光亮度。 |
未按要求做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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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厨房设备设施有周期性清洁、保养计划,有具体落实措施并在甲方留底备查。每季度对烟道清洗一次。 |
未计划及措施扣0.1分,每季度未协助甲方对烟道清理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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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垃圾处理及时,袋装垃圾摆放整齐。残食处理处地面无明显垃圾,无污水外溢,无明显异味,无蚊蝇飞舞,垃圾日产日清。 |
发现日垃圾未处理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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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间 |
(1)地面干净,无污渍、无水渍,无异味,墙壁表面干净、无污迹、无擦痕,隔断表面干净、无污渍、无乱写乱画现象。 |
发现有污渍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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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小便池表面表面光洁、明亮、内外侧无污渍、无毛发;感应开关表面光洁,无污迹 |
发现有污渍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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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属附件表面干净,无污迹,有金属光泽。 |
发现有污迹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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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花板无污迹、无蜘蛛网;风口或换气扇表面干净无积尘。 |
发现有蜘蛛网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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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门表面干净、无污迹;面盆无积水、无水锈、无污垢。 |
未按要求做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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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纸篓不能超过2/3满,无异味 |
如发现垃圾超过2/3未倒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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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洗手液、纸巾用品充足、齐全,无破损 |
纸巾用品补充不充足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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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卫生情况卡片,主管签到。 |
未签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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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卫生间内保持空气流通、无异味。 |
未按要求做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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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 |
(1)定期组织对后厨进行消毒,每月不少于四次。控制苍蝇、蚊虫、蟑螂的密度。 |
无记录扣0.5分、记录不全按少1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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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杀用药须符合国家规定,有专业人员操作。 |
未按要求做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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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执行防疫消毒制度。 |
未按防疫消毒制度进行消毒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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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有效防鼠、灭鼠措施,并积极组织实施。 |
未按要求做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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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消毒 |
(1)餐具使用后必须严格洗净消毒,做到使用一次消毒一次,消毒按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洁净、六烘干顺序操作,开餐前餐具不得有污迹。 |
未按要求消毒扣0.5分,就餐时餐具有污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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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消毒柜定期检查维护,保证消毒柜的正常使用。 |
未对消毒柜定期维护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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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持餐具的完整美观、摆放整齐洁净,餐具不得损坏,报损率每月控制在(不锈钢餐具0.5%;小餐区瓷器1%;普通瓷器2%;玻璃器皿1.5%;筷子2%)。 |
不按要求扣0.2分,餐具损坏超出报损扣2分并照价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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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用餐具、刀具、筐、盆、盒子必须用后消毒,分类存放,禁止直接落地。 |
未按要求做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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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冷荤间及专用工用具每日做好高温消毒及紫外线消毒,并有消毒记录。 |
未消毒记录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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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洗涤剂、消毒液符合国家安全规定;配置比例必须根据要求配置,并在使用日期内使用。 |
未按要求发现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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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节能降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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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
考核内容 |
扣分标准 |
考核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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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 |
(1)节约用电、用气、用水。 |
发现浪费现象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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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助甲方管理节能降耗减排工作,建立节能降耗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定专职人员,建立水电气节能管理制度。 |
没有建立节能降耗减排制度和无明确分工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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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日常检查记录表,工程人员随时跟踪水电气使用情况。 |
未按要求执行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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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水电气设备日常登记工作,每月按时上报甲方交办的各种报表、材料。 |
未按要求执行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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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真巡查,杜绝浪费,每月数据出现异常应查缺补漏,细化措施,深度挖潜,做到人走闸闭。 |
无故超水超电超气该项不得分,发现一次浪费水、电、气现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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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作间、用餐间及公共区域的用电和照明采用节能型设备,并按有关节能规定进行管理。 |
没有按要求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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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发生以上未列出的其他管理事项及食品安全事项等 |
由采购方根据造成的影响及范围进行扣分(在餐饮考核总分内扣除) |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擅自不履行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一方全额承担,并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年度计算)。
七、合同解除
1.合同期满,双方或一方明确表示不延续合同时,合同解除;
2.出现本磋商文件中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时,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3.出现不可抗力的事件,导致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发生根本改变,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八、其他要求
1.供应商指派的管理人员应具有企业人力资源和劳动关系协调的专业知识,妥善处理与食堂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避免因劳动纠纷影响采购人社会形象。
2.双发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的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备注:
1.以上所有条款请供应商按照第七章第二部分“商务应答表”逐条响应。
2.本章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审,如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应当认定磋商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
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磋商内容:
1.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价格、服务要求、商务要求等
2.相关专利、专有技术、商务等情况说明
3.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二、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供应商报价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服务要求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 正本/副本
XXX项目
项目编号:乐沙政采〔2020〕 号
第X包(如有分包)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目录
请投标人自行编写
一、报价函(实质性要求)
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总报价为人民币XX万元(大写:XXXX)。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XX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XX天。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通讯地址:XXXX。
邮政编码:XXXX。
联系电话:XXXX。
传 真:XXXX。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二、 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八、我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九、我公司承诺: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就本次采购活动中对同类型服务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15%。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实质性要求)
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我方为独立法人机构/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附件(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下附件并提供):
1.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相应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有效期内)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备注:1.以联合体参加的各供应商都需分别提供此证明。
2.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承诺
(实质性要求)
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我方在此郑重承诺:我单位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在本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三年,没有处于因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期间。
我单位对承诺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五、供应商XXXX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表)复印件
(实质性要求)
要求:
1.审计报告应当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以及附注。
2.审计报告应当有主任会计师和会计师二人的签字并盖执业资格章。
3.提供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两位会计师资格证复印件。
4.审计报告复印件应当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5.内容清晰可辩
备注:供应商为非企业、2019年以后成立的公司只需提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函。
六、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我单位在此郑重承诺: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已全面了解本政府采购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以及配送、安装、调试、培训等工作责任。我单位郑重承诺具有履行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所有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我单位对承诺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七、2019年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和任意一个月纳税缴纳凭证或证明材料(实质性要求)
要求:
1.提供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保资金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并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除外)
2.内容清晰可辩。
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的书面声明(实质性要求)
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本公司 (公司全称)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现承诺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说明:其中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有明文规定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未有明文规定的,应当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九、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根据采购文件第四章第一点第6条要求,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内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通讯地址:XXXX。
邮政编码:XXXX。
联系电话:XXXX。
传 真:XXXX。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备注:响应文件中已提供报价人、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内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原件的不需要提供此承诺函。
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实质性要求)
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本授权声明:XXXX XXXX(投标人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XXXX” 项目(招标编号:XXXX)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附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期内)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有效期内)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备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票据)复印件盖单位公章(本项目不需提供)
要求:
1.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报价人为自然人的除外)
2.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辩
十二、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十三、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文件 正本/副本
XXX项目
项目编号:乐沙政采〔2020〕 号
第X包(如有分包)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目录
请投标人自行编写
一、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
|
采购编号 |
|
分包号 |
|
采购人 |
|
采购代理机构 |
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
报价总价 (单位:元) |
大写: 小写:¥ |
备注:
1. 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报价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社保费用、管理费、税金等费用以及为完成该项目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
2.“开标一览表”以包为单位填写。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投标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二、分项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序号 |
服务内容 |
单项价格(单位:元) |
1 |
工人工资 |
|
2 |
社保费用 |
|
3 |
管理费用 |
|
4 |
税金 |
|
5 |
………… |
|
总 价(元) |
备注:
1.供应商必须按“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格式详细报出投标总价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报价,否则作无效处理。
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合计应当与“报价一览表”报价合计相等。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三、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备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你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备注: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函。
五、制造商家授权书(本项目不需提供)
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XXX(制造商家名称)是在XXX(国名)依法登记注册的,其厂址现在XXX。
XXX(被授权公司名称)是在XXX(国名)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主要营业地点现在XXXX。
XXX(制造商家名称)授权XXX(被授权公司名称)为我方制造的XXX品牌产品的合法销售商(授权销售的产品清单附后),参加XXX项目第XXX包的报价,全权处理与该产品采购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作为制造商,我方承诺,为本次采购提供的货物为原厂制造、合法渠道供应的全新产品。我方保证以政府采购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报价共同承担和分别承担采购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附件:授权销售产品清单
授权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备注:
1.供应商也可提供制造商家自有的授权格式文件,但授权文件中必须明确:制造商和被授权单位的名称及登记注册地、参加报价的项目及采购编号、授权产品、授权日期、授权单位的公章。制造厂家可以是派出机构。若由代理商授权的,须同时提供证明代理商有授权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若由国外制造厂家直接授权的,签字或盖章均可)
2.对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市场竞争充分且可以在成交后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产品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文件特别注明不需要提供授权书的采购项目,可以不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
六、知识产权承诺函
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我公司现作出如下承诺:
1、我单位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单位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我单位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我单位将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我单位将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4、如采用的知识产权不是我单位所拥有的,则我单位投标报价已经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X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七、产品技术参数表(本项目不需提供)
采购编号:
序号 |
名称 |
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 |
产品技术参数 |
偏离情况 |
证明材料页码 |
备注:
1. 供应商必须把本项目的全部技术参数列入此表。
按照本项目技术要求的顺序对应填写。
“偏离情况”栏应当填写“正偏离、无偏离、负偏离”。
4.本表应当提供附件,附件应当提供所长文件要求提供的能够证明所投产品技术参数的客观证明材料。
5.“证明材料页码”栏应当按照磋商文件页码填写。
6.客观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实质性指标”没有负偏离的,作无效处理。
7.本表中的表述与证明材料中的表述不一致的,以证明材料为准。
8.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 期: XXXX年XX月XX日。
八、应 答 表
第XX包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注意:1.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第五章中所有条款逐条应答;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九、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十、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是否 通过验收 |
备注 |
||
备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实施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是否通过验收”需提供合同验收合格或用户单位书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 期: XXXX年XX月XX日。
十一、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采购编号: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
|||
证书 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管理 人员 |
||||||||
技术 人员 |
||||||||
售后服务人员 |
||||||||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十二、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十三、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第八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响应文件中报价算一轮)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报价、服务方案、履约能力、人员配备、服务承诺、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响应文件的规范性。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 标准 |
说明 |
1 |
报价 15% |
15 分 |
满足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基准价/报价)×15 执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附表“政府采购政策”) |
共同评分 |
2 |
服务方案 57% |
9分 |
现状分析: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需求认识、服务的难点、服务的重点进行分析。现状分析完整、清晰、合理得 9分,每有一项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扣 3 分,扣完为止。 |
技术评分 |
18 分 |
食品质量保障措施:制定食品安全、菜品搭配、食品储存、食品加工、食品留样、原材料验收措施,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得 18分,每有一项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扣 3 分,扣完为止。 |
|||
9 分 |
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包括膳食服务、就餐服务以及清洁卫生服务方案,方案完整、有效,能保障服务质量得 9 分,每有一项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扣 3 分,扣完为止。 |
|||
6 分 |
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操作性强得 6 分,每有一项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或不具备可操作性扣 2 分,扣完为止。 |
|||
9 分 |
应急保障措施:针对停水、停电、停气等突发事故应急保障措施周密严谨、保障接待服务能力高效,措施全面有效满足采购需求得 9 分,每有一项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或不具备可操作性扣 3 分,扣完为止。 |
|||
6 分 |
大规模突发事件应急措施:针对自然灾害、火灾、公共卫生疫情等大规模突发事件制定应急措施,措施全面、有效、具有预见性得 6 分,每有一项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或不具备可操作性扣 2 分,扣完为止。 |
|||
3 |
履约能力 12% |
12分 |
1.提供2017年以来党政机关、国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食堂服务项目(以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有效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每1个项目得1分,最高得6分。 |
共同评分 |
4 |
人员配备 12% |
12 分 |
1.拟配备食堂工作人员中有人社部门颁发的3级厨师证(或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的得0.5分,最高得1分;具有2级厨师资格证(或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的得1分,最高得2分;具有1级厨师资格证(或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的得2分,最高得4分,本项最高得7分。 |
共同评分 |
5 |
服务承诺1% |
1分 |
供应商承诺在收到采购人的紧急通知后 30 分钟内增派服务人员到达现场的得 1 分。 |
共同评分 |
6 |
扶持不 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1% |
1 分 |
供应商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得1分。注:供应商提供不发达地区企业或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证明材料。 |
共同评分 |
7 |
响应文 件的规范性 2% |
2分 |
响应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 2 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 0.5 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共同评分 |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XXX
签订地点:XXX
签订时间:XXX年XXX月XXX日
采购人(甲方):XXX
供应商(乙方):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XXX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X)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服务内容:………
二、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即RMB¥ 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人工费、社保费用、管理费、税金等费用以及为完成该项目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四、服务要求:………
五、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每月结算,每月25日乙方开据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以转账形式支付乙方。
2、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成交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项目验收合格后,乙方将项目履约验收报告及履约保证金缴纳转账凭证(复印件)交至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在收到以上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六、项目验收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 采〔2015〕32 号)和乐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市财政采〔2015〕201816 号)和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 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取消服务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2)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 /天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提供服务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十、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乙方双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4、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之前,如一方不愿继续签订合同,须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补充或修订。
甲方: (盖单位公章) 乙方:(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