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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公安局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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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公安局看守所食堂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象山县公安局看守所食堂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27


日 期:2020年03月27日

招标编号:NBITC-202010209G

公告期限:2020年03月27日至2020年04月03日

一、项目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经象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象山县公安局委托,就象山县公安局看守所食堂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二、采购内容名称、服务期限及采购预算:

子包号

内容

服务期限

采购预算

1

食堂副食品类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两年

180万元/年

整个服务期360万元

三、采购需求:具体见“第二章 采购需求”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

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采购文件的依法获取:

1、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即日起至2020年04月03日。提供期限届满后,除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外,不再提供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也可以重新招标。

2、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2.1获取招标文件前,供应商应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zfcg.czt.zj.gov.cn上注册,并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咨询电话:4008817190,如未注册的供应商,请注意注册所需时间。

2.2本采购公告附件中的招标文件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内在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login)登录上述供应商注册的账号后获取招标文件,未在规定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内或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均视为无效,并不得对招标文件提起质疑投诉。

六、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4月2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七、投标地点: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象山县象山港路300号四楼开标室二);若投标截止日仍处于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则投标书递交至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投标文件接收处,并接受邮寄方式递交;

(1) 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应授权“甬行码”/“健康码”为绿码、体温正常的工作人员前来投标,一般为1名。被授权代表须佩戴口罩,将投标文件递交至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投标文件接收处,并现场加入由招标方组建的微信开标群。投标文件接收:投标截止时间前的半小时内进行,以中心一楼大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2)采用邮寄投标方式的,递交时间以邮寄签收时间为准且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17时前邮寄到(2020年4月20日17时整前),供应商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技术商务文件与报价文件分开独立密封包装,并另附一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告知联系方式及微信号(为确保采购人能在开标前联系到授权代表,加入微信开标群,参加网上开标活动),再统一打包成邮寄件进行邮寄。请各供应商确保密封包装在邮寄过程密封包装完好,因邮寄过程的密封破损造成不符合开标要求的,本招标代理及采购人概不负责。(不接受到付的邮寄方式)

邮寄地址为: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八楼前台

收件人:周世雄 联系方式:0574-87224347、13968389688。

八、开标时间:2020年04月2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九、开标地点: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象山县象山港路300号四楼开标室二)

十、因目前尚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十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1、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于投标前到“浙江政府采购网(zfcg.czt.zj.gov.cn)”上进行供应商注册申请,并通过财政部门的终审后登记加入到“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必须注册并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具体要求及注册申请流程详见《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字{2009}28号)和浙江政府采购网“网上办事指南”的“供应商注册申请”。

2、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信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网”上公布,公布信息视同送达所有潜在供应商。若因未能及时了解到上述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3、各供应商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要约邀请,进行投标响应并自觉遵守各项投标承诺;否则采购人有权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财政部门上报供应商的诚信状况,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

采 购 人:象山县公安局

地址:象山县看守所

联系人:袁警官

联系电话:0574-65856762

招标机构: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七楼、八楼

联 系 人:周世雄、邓牟雪

电 话:0574-87224347、87307605


附件信息:

  • 招标文件OK.doc

    401.5K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NBITC-202010209G

项目名称:象山县公安局看守所食堂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

采购人:象山县公安局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


目 录

第1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1

第1章​ 采购需求……………………………………………………4

第1章​ 供应商须知…………………………………………………6

第1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18

第1章​ 合同格式……………………………………………………24

第1章​ 投标文件格式………………………………………………28


第一章 采购公告

期:20200327

招标编号:NBITC-202010209G

公告期限:2020年03月27日至2020年04月03日

一、项目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经象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象山县公安局委托,就象山县公安局看守所食堂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二、采购内容名称、服务期限及采购预算:

子包号

内容

服务期限

采购预算

1

食堂副食品类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两年

180万元/年

整个服务期360万元

三、采购需求:具体见“第二章 采购需求”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

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采购文件的依法获取:

1、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即日起至2020年04月03日。提供期限届满后,除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外,不再提供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也可以重新招标。

2、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2.1获取招标文件前,供应商应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上注册,并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咨询电话:4008817190,如未注册的供应商,请注意注册所需时间。

2.2本采购公告附件中的招标文件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内在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login)登录上述供应商注册的账号后获取招标文件,未在规定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内或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均视为无效,并不得对招标文件提起质疑投诉。

六、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4月2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七、投标地点: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象山县象山港路300号四楼开标室二);若投标截止日仍处于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则投标书递交至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投标文件接收处,并接受邮寄方式递交;

(1) 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应授权“甬行码”/“健康码”为绿码、体温正常的工作人员前来投标,一般为1名。被授权代表须佩戴口罩,将投标文件递交至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投标文件接收处,并现场加入由招标方组建的微信开标群。投标文件接收:投标截止时间前的半小时内进行,以中心一楼大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2)采用邮寄投标方式的,递交时间以邮寄签收时间为准且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17时前邮寄到(2020年4月20日17时整前),供应商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技术商务文件与报价文件分开独立密封包装,并另附一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告知联系方式及微信号(为确保采购人能在开标前联系到授权代表,加入微信开标群,参加网上开标活动),再统一打包成邮寄件进行邮寄。请各供应商确保密封包装在邮寄过程密封包装完好,因邮寄过程的密封破损造成不符合开标要求的,本招标代理及采购人概不负责。(不接受到付的邮寄方式)

邮寄地址为: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八楼前台

收件人:周世雄  联系方式:0574-87224347、13968389688。

八、开标时间:2020年04月2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九、开标地点: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象山县象山港路300号四楼开标室二)

十、因目前尚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十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1、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于投标前到“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上进行供应商注册申请,并通过财政部门的终审后登记加入到“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必须注册并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具体要求及注册申请流程详见《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字{2009}28号)和浙江政府采购网“网上办事指南”的“供应商注册申请”。

2、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信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网”上公布,公布信息视同送达所有潜在供应商。若因未能及时了解到上述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3、各供应商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要约邀请,进行投标响应并自觉遵守各项投标承诺;否则采购人有权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财政部门上报供应商的诚信状况,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

采 购 人:象山县公安局

地址:象山县看守所

联系人:袁警官

联系电话:0574-65856762

招标机构: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七楼、八楼

联 系 人:周世雄、邓牟雪

电 话:0574-87224347、87307605


第二章 采购需求

1、大米、面粉

质量要求:大米必须符合GB31354-2009标准,并拥有 “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级别:一级,一年内新米。面粉必须符合GB1355-86标准,并拥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级别:一级。提供进货有效证件。

2、食用油、调料类

质量要求:为定型包装的食品,且食用油必须符合GB1535-2003《大豆油》;GB1534-2003《花生油》;GB1536-2004《菜籽油》;GB1537-2003 《棉籽油》;GB10464-2003 《葵花籽油》;GB11765-2003《大豆油》GB1535-2003;《花生油》GB1534-2003;《菜籽油》GB1536-2003),级别:一级,桶装油,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提供检测合格报告。

3、肉食类(排肉、精肉,牛肉等)

质量要求:排肉是指无骨腿肉和无骨夹心肉,其中腿肉要求剔除大股骨,夹心肉要求割除下懒肉,整方供应,并且每方肉上必须盖有屠宰场的检验检疫章。并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4、蔬菜类(土豆、西红柿、青椒、青菜、大白菜、包菜、茭白、芋艿、豆芽等)

质量要求:供货商经营品种齐全,有一定规模,日销售量大。所提供的蔬菜必须保证新鲜、不腐烂变质,能提供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产地合格证明,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

5、水产类(鱼、虾等)

质量要求:符合水产品定性检测要求。

6、冰冻类(鸡腿、鸡翅、贡丸、香肠、青豆、玉米、毛豆仁等)

质量要求,供应商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

7、豆制品(豆腐、千张、香干、素鸡、大油豆腐、小油豆腐等)类

质量要求:豆制品成品必须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8、家禽类(鲜活家禽)

质量要求:必须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

9、蛋类

质量要求:禽蛋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

10、酱腌菜类

质量要求:亚硝酸盐定期抽检合格,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法》要求。

11、其他要求

11.1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所提供的货物数量、质量,必须经采购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食堂。如验收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则应立刻退回,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若供应商不听劝告,一再坚持错误继续供货,采购人有权拒付货款,并有权终止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由此造成的卫生、安全质量后果,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11.2供应商提供的各类原料、货物食品必须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测标准,优质足量,根据象山县公安局看守所通知要求按规定时间送到并提供相应辅助服务,提供蔬果类食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由于货物质量问题或超过送货时间造成事故的采购人有权退货并追究责任,如不能提供规定品牌或要求的货物须提前向采购人通报,经采购人确认后,无质量问题方可提供。

11.3供货服务提供保证的有关资料如货物来源证明(生产地、厂家销售授权证书)、物资储备条件、运输车辆、职工人数等。

11.4供货零售基准价确定:以象山县物价局每周提供的汪家河菜场零售均价和象山县商务局丹城中心菜场每5天提供的零售价为基准价,两者均有提供的品种价格按其平均值,两者均未提供的则由供应商报价与采购人采集价相互协商定出零售基准价。基准价不得高于当地当时的市场价。零售基准价须包含原材料成本、包装、运输费(送货到采购人指定的现场)、保险、上下车、利润、税金、政策性规费、售后服务等所有供应商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11.5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定点供应商的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①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的害的;

②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③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④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⑤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⑥超过保质期限的。

11.6供应商应随时无条件接受象山县有关监督部门对供货产品质量,价格等的抽查和检查。如违反承诺自愿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由采购人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


三章 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序号

内容、要求

1

项目名称:象山县公安局看守所食堂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

2

采购人:象山县公安局

3

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包括所配送的商品成本、包装、运输、保险、上下车、利润、税金、政策性规费、售后服务等所有供应商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2、本次招标的采购预算(人民币):180.00万元/年、整个服务期360万元;采购预算仅作参考,不作为结算依据;服务期内根据中标折扣率按实结算。

投标报价采用折扣率形式,折扣率必须≤92%,折扣率未≤92%的作无效标处理(即折扣率≤92%为有效报价;如折扣率78%,即打7.8折)。

3、本项目投标应以折扣率报价。

4、不论投标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

*4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不适用

5

现场踏勘:不适用

6

演示时间及地点:不适用

7

答疑与澄清:供应商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于2020年04月07日11:00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人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8

投标文件组成:正本1份、副本4份。

9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2020年04月2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象山县象山港路300号四楼开标室二)。

10

开标时间及地点:2020年04月2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象山县象山港路300号四楼开标室二)。

11

评标办法及标准:详见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12

评标结果公告:评标结果公告于浙江政府采购网、宁波市政府采购网及宁波市国际招标网。

13

签订合同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

14

履约保证金:不适用

15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两年

16

配送地点:象山县公安局看守所

17

配送方式:采购人一般每月采购数量不限,采用配送制,即先预定后配送,供应商需定期到看守所供应站复印商品预定清单,并严格按预定商品的品牌、规格、数量1天内配送到位,不得擅自更改。外包装物归采购人所有。商品在卸车、仓库保管、销售过程中造成的损坏、损失等情形,由供应商承担。

配送服务期间,供应商因配送物品质量或服务不满足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向采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同意后,可由排序第二的供应商进行配送服务,依次类推。

18

采购资金来源:预算资金。

19

1、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年度预算30%的预付款,同时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等额的预付款保函;

2、预付款分10个月在月度结算时扣回;

3、供应商每月月初(截止日为每月5日)到采购人处核对帐目,供应商开具发票及出具相关手续,采购人收到发票后次月15日前扣除相应预付款后支付上一个月剩余款项。

*20

投标文件有效期:90天。

21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于投标前到“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上进行供应商注册申请,并通过财政部门的终审后登记加入到“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必须注册并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具体要求及注册申请流程详见《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字{2009}28号)和浙江政府采购网“网上办事指南”的“供应商注册申请”;

22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人民币叁万元整由中标供应商支付。

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银行账号:94090154800000191

户名: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江北支行

23

供应商须知与本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24

解释: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


一、总 则

(一)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象山县公安局看守所食堂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义

1、招标采购人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和采购人。

2、“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3、“产品”系指供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4、“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项目”系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6、“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

7、“*”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对实质性条款有偏离,作无效标处理。

(三)采购方式

本次招标采用公开采购方式进行。

(四)投标委托

供应商代表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正本用原件,副本用复印件,格式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五)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六)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转包与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或分包。

(八)特别说明

*1、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

*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九)质疑和投诉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开标评标、采购结果等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第二次提出的质疑视为质疑无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提出质疑的除外)。

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不得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未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视为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就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函格式和内容须符合财政部《质疑函范本》要求,供应商可到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财政部《质疑函范本》。

4、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质疑函应当署名,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指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只接收供应商以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质疑函,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不予接收。

采取邮寄方式的,提出质疑的时间为质疑函原件交邮的时间(以邮戳时间或快递收件时间为准)。

采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的,供应商应当在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将质疑函原件邮寄给被质疑人,提出质疑的时间为质疑函原件交邮的时间(以邮戳时间或快递收件时间为准)。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收到质疑函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函的日期,将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采购公告。

二、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构成。本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招标公告

2、采购需求

3、供应商须知

4、评标办法及标准

5、合同主要条款

6、投标文件格式

7、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

(二)供应商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三)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供应商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澄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实质性内容有大的修改,需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答复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并将不包含问题来源的答复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除书面答复以外的其他澄清方式及澄清内容均无效。

3、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4、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该通过本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报价文件和技术商务文件组成。

1、报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一览表;(附件八)

(2)供应商声明函;(附件九)

(3)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十)

(4)供应商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内容;

2、技术商务文件包括以下内容(本部分内容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写,以下内容仅作为参考):

A、商务部分

(1)投标函;(附件一)

(2)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已办理多证合一的单位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二)

(4)关于资格的声明函;(附件三)

(5)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附件四)

(6)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有关必要的承诺;

(7)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等。

B、技术部分

(1)供货能力的叙述;(格式自拟)

(2)供货质量保证;(格式自拟)

(3)规章制度;(格式自拟)

(4)拟派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配备情况;(附件五)

(5)配送车辆情况;(附件六)

(6)本地化服务能力;(格式自拟)

(7)售后服务方案;(格式自拟)

(8)应急措施;(格式自拟)

(9)项目业绩表;(附件七)

(10)招标文件 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如有)

(11)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或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等。

*注:技术商务文件中不能出现涉及报价的有关内容。

(二)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2、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三)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2、投标价格应是招标文件确定的招标内容中的全部服务的价格表现。

*3、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4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自投标截止日起90天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3、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4、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

(五)投标保证金

*1、供应商须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保证金形式:银行电汇(必须从供应商单位账户汇出)、银行保函。不接受现金交纳形式。

3、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4、保证金不计息。

5、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4)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6)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7)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六)投标文件的签署和份数

1、供应商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投标文件并标注页码,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供应商的责任。

2、供应商应按技术商务文件、报价文件正本各1份,副本各4份分别编制并单独装订成册,投标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活页装订(活页装订是指用卡条、抽杆夹、订书机等形式装订,使投标文件可以拆卸或者翻动过程中易脱落的一种装订方式)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投标文件正本除本《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

4、投标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供应商应写全称。

5、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七)投标文件的包装、递交、修改和撤回

1、供应商应将技术商务文件、报价文件分别密封在不同的包封内,投标文件的包装封面上应注明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投标文件名称(技术商务文件/报价文件)、投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子包及“开标时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未按规定密封或标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由此造成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3、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人;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撤回、修改投标文件。修改后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和密封。

(八)投标无效的情形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供应商疏忽、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应当允许其在评标结束之前进行修改或者补正。修改或者补正投标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限期内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认定其投标无效。供应商修改、补正投标文件后,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所作的评价和评分结果。

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5、带“*”的款项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8、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报价明显不合理的;

9、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为有效的,或投标文件中出现重大漏项、漏量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四、开标

(一)开标准备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参加开标会并签到。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签到的,视同放弃开标监督权利、认可开标结果。

(二)开标程序

1、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宣读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

2、提请供应商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名确认;(若投标截止日仍处于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则开标时由县采购办监督人员负责检查投标文件密封及签署情况)

3、开启各供应商的技术商务文件,宣读供应商名称、技术商务文件的数量,由供应商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无异议)。唱标结束后,现场工作人员将技术商务文件送至指定的评审地点;将密封的报价文件集中保管等候拆封;(若投标截止日仍处于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则不邀请供应商参加。同步组建微信开标群,各授权代表须加入项目微信开标群,以便获取项目开标信息,如供应商未按时参加微信开标群开标的,视同该供应商默认开标过程,不得事后对开标过程提出任何异议。)

4、技术商务文件评审结束后,主持人宣告技术商务评审无效供应商名称及理由,有效供应商的技术商务得分情况;

5、供应商代表查验“报价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按第一阶段开标顺序拆封除无效标外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宣读投标文件正本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以及采购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与记录;由供应商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无异议)。唱标结束后,现场工作人员将报价文件送至指定评审地点,由评审小组对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若投标截止日仍处于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则开标时由县采购办监督人员负责检查投标文件密封及签署情况)

6、评审结束后,主持人公布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五、评标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

(二)评标的方式

本项目采用不公开方式评标,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三)组织评标程序

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评标,各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应参加评审活动并接受核验、签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1、核验出席评审活动现场的评审小组各成员和相关监督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分别登记、签到,按规定统一收缴、保存其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一律拒绝其进入评审现场。

2、介绍评审现场的人员情况,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评审人员应当回避情形;组织推选评审小组组长。

3、根据需要简要介绍招标文件(含补充文件)制定及质疑答复情况、按书面陈述项目基本情况及评审工作需注意事项等,让评审专家尽快知悉和了解所评审项目的采购需求、评审依据、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提醒评审小组对客观评审项目应统一评审依据和评审标准,对主观评审项目应确定大致的评审要求和评审尺度;对评审人员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解释或讨论。

4、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评审小组对拟认定为投标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采购代理机构可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审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评审人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

5、做好评审现场相关记录,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做好评审报告起草、有关内容电脑文字录入等工作,并要求评审小组各成员签字确认。

6、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评审小组各成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价;同时按规定向评审专家发放评审费,并交还评审人员及其他现场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

(四)评标委员评审程序

1、在评审专家中推选评审小组组长。

2、评审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以及相关补充、质疑、答复文件、项目书面说明等材料,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数量、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无效情形,评审方法、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等。

3、评审人员对各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4、评审人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依法独立对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评估、比较,并给予评价或打分,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5、评审人员对各供应商投标文件非实质性内容有疑议或异议,或者审查发现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等,及时向评审小组组长提出。经评审小组商议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的,应通知该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说明。书面通知及澄清说明文件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留存。

6、评审人员需对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票或统计的评审结果进行确认,现场监督员应对评审结果签署监督意见。如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不一致以及存在评分畸高、畸低情形的,应由相关人员当场改正或作出说明;拒不改正又不作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如实记载后存入项目档案资料。

7、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汇总情况和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 采购人、经其书面授权的采购人代表或经其书面授权的评审小组按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对供应商逐一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依法产生合格的中标供应商。

8、起草评审报告,所有评审人员须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

(五)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1、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2、评审专家因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评审工作的,应按规定更换评审专家,被更换的评审人员之前所作出的评审意见不再予以采纳,由更换后的评审人员重新进行评审。无法及时更换专家的,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评审资料,并告知供应商择期重新评审的时间和地点。

3、评审人员对有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样品(如有)、现场演示(如有)的说明、解释、要求、标准存在不同意见的,持不同意见的评审人员及其意见或理由应予以完整记录,并在评审过程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执行。对招标文件本身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矛盾的内容,应作对供应商而非采购人有利的解释;对因招标文件中有关产品技术参数需求表述不清导致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不一致时,应终止评审,重新组织采购。评审人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中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或理由的,由现场监督员记录在案后,可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4、评标办法。本项目评标办法是综合评分法,具体评标内容及评分标准等详见《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六、定标

本项目由采购单位确定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交采购单位确认,采购单位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采购单位依法确定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合同授予

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中标供应商拖延、拒签合同的,将被扣罚投标保证金并取消中标资格。

八、特别说明

1、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不适用):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其他地方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具体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

(3)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微企业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第四章。

(4)采购活动过程中,对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资格认定,以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供应商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交声明函,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采购活动过程中相关采购当事人对供应商“中小企业”资格有异议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和采购监管部门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劳动部门提供的年度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清单,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资格确认证明。

(5)《中小企业声明函》由供应商提交,如供应商为代理商的,须自行采集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划分类型信息填入相应栏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监狱和戒毒企业)提供自己企业的产品(服务)参加投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不予认可。

3、执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能提供的不予认可。

4、本项目不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

5、本文件未及事项,在签订合同时供需及使用方友好商定。

6、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归采购人。


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为规范本次招标评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文件”),制定本评标办法。

一、评标办法

1.1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1.2综合评分法:采用百分制,总分100分。供应商的综合得分为商务和技术得分与报价得分之和。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综合得分排序第1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若供应商的综合得分相等,则投标报价低者列前;若投标报价也相同时,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排序。

1.3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4本次采购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次评标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小微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价格扣除只用于评审过程,如中标,中标价格仍按照其投标价格进行公示。

二、评标程序

2.1第一阶段评审

2.1.1商务和技术文件初步审查:包含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附表1资格性审查表”的要求对投标文件逐一进行评审。符合性审查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的要求对投标文件逐一进行评审。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中,有任意一项审查结论不合格的,作无效标处理。

2.1.2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根据“附表3商务和技术评分表”的要求,对照投标文件的应答进行比较,判定其偏差性质和程度,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分值范围内自行评分。供应商商务和技术得分为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小数点后保留二位数)。

2.2第二阶段评审

2.2.1报价文件初步审查:报价文件初步审查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附表4初步审查表”的要求对投标文件逐一进行评审。初步审查中,审查结论不合格的,作无效标处理。

2.2.2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价格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顺序修正。修正后的价格若高于投标报价,则中标价以投标报价为准,评标价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修正后的价格若低于投标报价,则中标价以修正后价格为准,评标价以投标报价为准。如供应商不接受按以上规则确定的评标价和中标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2.3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子包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综合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综合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2.2.4评标委员会根据“附表5价格评分表”的规定,计算供应商报价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二位数)。

2.2.5综合评估:供应商的综合得分为商务和技术得分与报价得分之和。

2.2.6推荐中标候选人: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综合得分排序第1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若供应商的综合得分相等,则投标报价低者列前;若投标报价也相同时,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排序。

2.3确定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综合得分排序第1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三、投标的澄清

3.1对投标文件审查中发现的投标文件表达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通过询标,要求供应商做出澄清。供应商必须按照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3.2供应商应对需要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书面澄清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3.3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

3.4若供应商未响应澄清安排的通知到场进行答疑和澄清,将被视作自动放弃。

四、特别声明:价格是评标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最低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

五、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5.1投标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

5.2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有效供应商少于3个的;

5.3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附表1: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审查项目

要求

1

(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2)营业执照副本加盖供应商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5)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6)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纳社保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7)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8)供应商一般情况。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一般资格条件的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具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

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于开标当天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供应商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用记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供应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若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资格审查为不合格,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若在开标当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查询且一时无法恢复查询的,可在中标公示期间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事后查询。中标候选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人将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

供应商是否为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资格性审查结论

注:1、上述资格证明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附入投标文件中的,资格性审查不合格。

2、上述审查项目中,任意一项不符合的,资格性审查不合格。

3、已办理多证合一的供应商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无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4、供应商注册成立不足一年的,应提供供应商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附表2: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审查项目

要求

1

供应商名称

与营业执照副本一致

2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五)的要求

3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四)的要求

4

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符合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六)的要求

5

商务和技术文件中是否出现涉及投标价格的内容

商务和技术文件中不得出现涉及投标价格的内容

6

其他

对同个子包不允许提供两个投标方案

7

不允许出现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

8

供应商不得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

9

评标委员会经过审查,认定供应商虚假应标、串通投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0

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中“*”标记)

符合性审查结论

注:上述审查项目中,任意一项不符合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附表3:

商务和技术评分表

采购编号:NBITC-202010209G

供应商

评分明细

技术商务分80分

1、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总体服务方案进行评议(10分):优10.0-8.0分,良8.0-6.0分;一般6.0-4.0分。

10

2、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仓储能力、配送能力等供货能力方面进行评议(8分):优8.0-6.0分,良6.0-4.0分;一般4.0-2.0分。

8

3、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生产基地或进货单位资质、物流运输及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工作人员健康证明等方面进行评议(8分):优8.0-6.0分,良6.0-4.0分;一般4.0-2.0分。

8

4、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规章制度(包括卫生保障制度、文明服务制度,企业内部考核制度及考核记录、人事管理制度、安全防患管理制度等)进行评议(8分):优8.0-6.0分,良6.0-4.0分;一般4.0-2.0分。

8

5、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服务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及质量问题处罚措施等)进行评议(9分):优9.0-7.0分,良7.0-5.0分;一般5.0-3.0分。

9

6、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送达时间保证、数量保证、安全卫生保证等进行评议(10分):优10.0-8.0分,良8.0-6.0分;一般6.0-4.0分。

10

7、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备情况及管理方案进行评议(8分):优8.0-6.0分,良6.0-4.0分;一般4.0-2.0分。

8

8、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方便程度、应急配送送达时间承诺等内容进行评议(10分):优10.0-8.0分,良8.0-6.0分;一般6.0-4.0分。

10

9、供应商具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的得3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

10、供应商自有专用配送车辆的,每提供1辆得1分,满分3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11、供应商2016年1月1日(合同签订日期)以来,具有类似项目的配送服务业绩,每提供一个合同得1分,满分3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3

合 计

评委签名: 时间:


附表4

初步审查表

序号

审查项目

要求

1

供应商名称

与营业执照副本一致

2

投标报价

本次招标的采购预算(人民币):180.00万元/年、整个服务期360万元;采购预算仅作参考,不作为结算依据;服务期内根据中标折扣率按实结算。

投标报价采用折扣率形式,折扣率必须≤92%,折扣率未≤92%的作无效标处理(即折扣率≤92%为有效报价;如折扣率78%,即打7.8折)。

3

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符合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六)的要求

4

其他

不允许出现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或低于成本价的情况。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第一阶段评审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中“*”标记)

初步审查结论

注:上述审查项目中,任意一项不符合的,初步审查不合格。

附表5

价格评分表

采购编号:NBITC-202010209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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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