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中招康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大红门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就大红门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机关食堂招标 项目(项目编号:ZKFW2020-06-010)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ZKFW2020-06-010
项目名称:大红门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机关食堂招标
项目联系人:庄龙
联系方式:18600042388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大红门街道办事处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北里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张东林 010-67270369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采购用途:自用
采购数量及采购需求:大红门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机关食堂项目所需服务,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
服务期:2020年4月1日至20212年3月31日。
招标公告日期:2020年03月04日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中招康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井东里1号院1号楼315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庄龙、李通 18600042388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20年03月04日
中标日期:2020年03月30日
总中标金额:262.6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序号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 | 中标金额(万元) |
1 | 北京鑫鼎韶园餐饮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32号 | 262.600000 |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8008 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的差额定律累进法规定执行。
评审专家名单:
郭庆春、史凤英、李琳、刘志荣、佟亚文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名称:大红门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机关食堂项目
数量:1
报价:2626000.00元
服务要求:2020年4月1日至20212年3月31日
六、其它补充事宜
项目联系人:庄龙
联系方式:18600042388
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本公告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同时发布。
机关食堂项目招标文件.doc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9)
第三章 合同条款……………………………………………………………(27)
第四章 招标内容清单及技术规格…………………………………………(37)
第五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39)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41)
附件…………………………………………………………………………… (41)
第一章 招 标 公 告
中招康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大红门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大红门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机关食堂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本次招标范围如下:
项目名称:大红门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机关食堂项目
项目编号: ZKFW2020-06-010
项目联系方式:18600042388
项目联系人:庄龙、李通
项目联系电话:18600042388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大红门街道办事处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东后街153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 010-6727036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招康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井东里1号院1号楼315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庄龙、李通 18600042388
一、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大红门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机关食堂项目所需服务;
服务期:1年,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注:本公告预算金额为项目1年所需服务预算。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人具备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3.参加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前三年(2016年、2017年、2018年至今)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和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0年 3月4日09:00至2020年3月10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大井东里1号院1号楼315室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为减少人员聚集,疫情期间我公司招标文件暂停现场发售,改为电子邮件送达招标文件的方式发售。纸质招标文件获取事宜详询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非常时期如有不便,敬请谅解。
购买招标文件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zzkt06@163.com,邮件主题注明“采购编号_文件购买”:
① 1.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被授权人身份证);
② 《投标人联系信息表》(附件1)word文件及签字件照片,以便及时通知有关项目信息;
由于邮件众多,为保证购买人能及时获取招标文件,请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期限内、邮件发送后,主动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确认是否收到以上资料。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北京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bjcz.gov.cn)上发布。
招标文件售价:500.00 元(人民币)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3月26日9时00分。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大井东里1号院1号楼315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使用信用记录结果、支持脱贫攻坚、政府采购政策具体落实情况详见招标文件。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本资料表是关于本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当以本资料表为准。
本资料表中(含技术附件)加“*”号的条目为强制性要求。“*”号条目内容若有缺失或者无效,将导致投标视为无效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该“*”若加在标题处,则该标题下所有涵盖内容均为强制性要求,若加在正文段落处,则该段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条款号 |
内 容 |
---|---|
本项目预算为:¥270万元 共分 1包进行采购,分包控制金额分别为:¥270万元(本项目共分1包进行采购,供应商不得拆包、分包进行投标。) |
|
1.1 |
采购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大红门街道办事处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东后街153号 采购联系人: 张先生 电话: 010-67270369 采购代理机构: 中招康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大井东里1号院1号楼315室 电话: 18600042388 业务联系人: 庄龙 邮箱:zzkt06@163.com |
*1.2.1 |
供应商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人具备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3.参加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前三年(2016年、2017年、2018年至今)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惩戒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7.1 |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供应商,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
*11.1 |
供应商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计价。 |
*12.1 |
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
*13.1 |
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止起 90 个日历日 提供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为 90 个日历日 |
14.1 |
投标文件:正本: 1 份 副本: 4 份 (电子文档: 1 份,u盘) |
15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3月26日9 时00分(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3月26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
18.1 |
开标时间:2020年3月26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大井东里1号院1号楼315室 |
22.3 |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分值如下:商务20分;技术70分;价格10分 |
29.1 |
本项目 是/ 否 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 1、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后 10 个日历日内 2、履约保证金金额: 中标价的10% |
33 |
本项目中标服务费由 中标单位 支付 依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执行 |
附件7-5 |
需提供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附件7-6 |
需提供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附件7-7 |
需提供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适用于本须知资料表的其他条款: |
上表中的条款号对应《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正文中的条款号
适用于供应商须知的增加或者说明的变动: |
|
---|---|
一 |
|
1 |
本项目 是/ 否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有关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
1.1 |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格式详见本册附件10-1《中小企业声明函》及附件10-2《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一览表》。 |
1.2 |
除非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小型和微型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将给予 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1.3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4 |
除非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若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以对该联合体给予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不适用) |
*1.5 |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的,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
*1.6 |
如因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基于扶持政策对价格进行扣除后评审或者利用联合体优势而获取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者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者转包给大型企业。 |
二 |
招标文件带有“*”符号的或者标明必须满足的条款均为重要技术指标及商务条款,对这些主要技术指标及商务条款的任何偏离将视为无效投标。 |
*1 |
供应商如果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材料,在任何时候采购人都有权否决其投标,并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
*2 |
供应商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如实逐项逐条填写技术服务偏离表,对于那些可以用量化的形式表示的条款,必须明确回答,或者以功能描述回答。任何通过简单拷贝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或者简单标注“满足”、“符合”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
3 |
对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内容,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作为证明。技术支持资料以厂家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者由有关政府部门或者检测机构合法出具的文件或者报告。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如上述材料之间存在不一致的,以有关政府部门或者检测机构合法出具的文件或者报告为准。 |
*4 |
供应商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
*5 |
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附件7的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
*6 |
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有效签署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
7 |
质疑接受单位及联系方式: 接受单位: 中招康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大井东里1号院1号楼315室 联系电话: 18600042388 业务联系人: 庄龙 |
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 说 明
1.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供应商
1.1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中招康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1.1 采购人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1.1.2 “采购服务”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所有相关服务。
1.1.3 “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1.1.4 “供应商”指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1.2 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是合格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本次采购:
1.2.1 供应商是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2.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2.3 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2.4 供应商所投的服务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1.2.5 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之外。
1.2.6 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采购。
1.2.7 以及《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1.2.1项内容;
1.3 如《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采购,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3.1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3.2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3.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3.4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1.4 供应商不得是为本项目提供设计、编制文件、进行管理等服务的咨询公司;不得与为本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机构或者附属机构存在关联关系;不得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1.5 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采取其他手段谋取中标。一经发现,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
1.6 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照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供应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1.7 供应商不得实施下列法律禁止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7.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1.7.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7.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7.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7.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7.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7.7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2.资金来源
2.1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所述的采购人必须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包括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
3.投标费用
3.1 供应商应当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承担投标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4.通知
4.1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或者在本次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所有与通知有关的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传真号码以潜在供应商的登记为准。潜在供应商应当于收到通知的当日以书面方式予以回复确认。因登记有误或者传真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者无法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5.适用法律
5.1 本次采购属服务类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规章及政府采购项目所在地有关法规、规章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 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构成
6.1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共六章,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招标内容清单及技术规格
第五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
6.2 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6.3 供应商应当注意投标风险:如果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将有可能导致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7.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7.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供应商,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5日前(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7.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7.3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4 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发出回函予以确认。
8.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延期
8.1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时,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应答,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的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8.2 招标采购单位在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时,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9.1 供应商可以对招标文件中“招标内容清单和要求”所列的所有服务项目进行投标,也可以只对其中一包或者几包服务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拆开投标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9.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当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及通用图形符号。
10.投标文件构成
10.1 供应商应当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1——投标书(格式)
附件2——开标一览表(格式)
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说明表(格式)
附件4——供应商技术服务项目偏离表(格式)
附件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附件6——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中标后开具)
附件7——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
7-1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7-2 税务登记证书副本
7-3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
7-4 供应商的资格声明(格式)
7-5 供应商财务状况证明文件
7-6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证明文件
7-7 依法缴纳税收记录证明文件
7-8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9 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证明(在报名期间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的对于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
7-10近三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7-11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8——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
附件9——服务明细表
附件10——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10.2 所有供应商和投标内容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当为合法、有效文件,否则将被视为该文件未递交。
10.3 上述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1.投标报价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采购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服务的行为。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按无效投标处理。
11.2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分项报价说明表(附件3)上标明投标有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署。
11.3 供应商须根据采购人提出的具体需求,针对每一服务内容,逐一分项报价。
11.4 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当在开标一览表中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和优惠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招标采购单位不接受可以选择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者可以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导致其投标无效。
11.5 供应商要按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供应商代表签署。
12.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做要求
13.投标有效期
13.1 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属于无效投标情形。
13.2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文件,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也可以拒绝招标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撤销,但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供应商应当准备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和副本 4 份(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者“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者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当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后才有效。
14.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者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 投标文件必须密封递交。对封装材料及样式不作特别规定,但供应商应当保证其封装的可靠性,不致因搬运、堆放等原因散开。投标时,供应商应当将投标文件正本以密封袋/箱单独密封,所有的副本以密封袋/箱单独密封,或者正、副本密封袋/箱放入一个密封包装箱里。密封袋/箱正面和投标文件封面须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5.2 为方便开标唱标,供应商应将 “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包装袋/箱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开标一览表”中报价与投标文件正本报价相一致,若不一致则以“开标一览表”价格为准。
15.3 在第15.1款、第 15.2款规定的及其他有关包装袋/箱上均应当:
15.3.1 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
15.3.2 注明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服务名称、招标编号、包号和“在(投标截止时间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5.3.3 在包装袋/箱的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
15.4 所有包装袋/箱上还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5.5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者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属于无效投标情形。
16.投标截止期限
16.1 供应商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采购单位,递交地点应当是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地址。
16.2 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当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6.3 拒收情形: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接收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 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五 开标及评标
18.开标
18.1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公告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当签字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8.2 开标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书面修改或撤回投标的通知等。对于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8.3 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文件之外,招标采购单位开标时不得拒绝任何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投标。
18.4 招标采购单位将对开标过程做开标记录,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19.组建评标委员会
19.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采购服务的特点,依法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
20.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20.1 投标文件的初审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0.1.1 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
20.1.2 符合性检查: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
20.2 澄清有关问题
20.2.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0.2.3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当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改,其投标属于无效投标情形。
21.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21.1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得损坏或者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21.2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并且没有重大偏离。对于关键条款,如适用法律、缴税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均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仅仅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做出判断,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1.3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情形。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者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者保留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1.4 供应商或者投标文件出现的下列情形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导致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4)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材料的;
(5)投标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的;
(6)未满足招标文件中标注*号条款要求;
(7)属于招标文件中所列无效投标情形;
(8)供应商在过去三年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9)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2.比较与评价
22.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2.2 根据实际情况,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2.3 废标
22.3.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即本项目的所有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2.3.2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23.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3.1 开标之后,至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止,凡与本次采购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人员透露。
23.2 在评标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任何活动的,其投标属于无效投标情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确定中标
24.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4.1 除本须知第26条规定外,被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1)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如果采用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5.确定中标供应商
25.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25.2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25.3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招标。
26.接受或拒绝投标的权利
26.1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采购人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授标之前保留接受或拒绝供应商中标的权利。
27.中标通知书
27.1 招标采购单位将在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27.2 中标通知书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8.签订合同
28.1 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销投标处理。
28.2 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9.履约保证金
29.1 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后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
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者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招标采购单
位交纳履约保证金,具体规定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0.保密和披露
30.1 供应商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采购项目下保密义务,
不得将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0.2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者评
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31.腐败和欺诈行为
31.1 招标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在本次采购、合同签订及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31.1.1 “腐败行为”是指在采购过程中或者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通过提供或者变相提供、接受或者变相接受、索取或者变相索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1.1.2 “欺诈行为”是指中标供应商在采购过程或者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损害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后恶意串通投标,人为地使投标丧失公平竞争性,扰乱招投标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31.2 在采购过程或者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被推荐的中标供应商在本采购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应当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解除已经签订的采购合同。
32.质疑与投诉
32.1 供应商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及中标结果使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质疑的范围仅限于上述三方面的事项。招标采购单位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2.2 提出质疑的期限:
32.2.1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2.2.2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2.2.3 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2.3 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函原件。以传真形式提起质疑的,应当尽快提交质疑函原件。
32.3.1 质疑函应当包括:
(1)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3)必要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对质疑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3.2 质疑函应当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
32.3.3 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相关质疑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32.4 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3.中标服务费
33.1 中标服务费的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执行。
33.2 中标服务费应当以支票、汇票、现金、电汇等形式支付。
第三章 合同条款
1、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
一、定义`
甲方:系指与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单位。
本合同甲方系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大红门街道办事处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的成交供应商本合同乙方指: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合同价”系指根据财政最终审定及拨付金额,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格。
二、主要服务内容:
三、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期限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四、付款条件:自合同签订后,甲方与乙方将于每季度结算餐饮服务费和原材料费(餐费),双方核对费用无误后,乙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甲方;甲方将分别于 月 日前和 月 日前以支票的形式支付乙方半年全部费用。餐饮服务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员工保险、管理费等;原材料费(餐费)包括按实际用餐人数产生的原材料费以及6%税率的税金。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合法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5监督与审核: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核,如在监督或审核的过程中发现乙方工作有不当之处,甲方有权提出建议,乙方应予以适当考虑并采纳其中的合理建议。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成果进行抽样检查,以检验其工作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七、其他约定:
乙方的上述服务提供实施过程受甲方监督;
其他本合同未详细列明,但根据甲方签订本合同的目的,明显属于乙方服务范围的工作;
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出具服务人员配合甲方完成因人员调整导致对上述系统的使用提供电话或面授指导;
乙方应当在所承办的系列活动中履行相应的安全责任及义务,并对活动的安全承担最终责任。
2、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总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1.3.1“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的有关服务,如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3.2“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1.4“甲方”系指在合同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服务的单位。
1.5“乙方”系指在合同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和货物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1.6项目现场”指的是:采购人指定地点。
2、服务期限
2.1 服务期限:在“合同特殊条款”中有规定。
3、标准
3.1 本合同下交付的服务应符合国内有关机构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技术标准或相关文件规定。
3.2 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付款
4.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特殊条款”中有规定。
5、价格
5.1合同总价 人民币 万元。
6、服务质量保证
6.1 乙方应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且不能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实行动态跟踪、检查。
6.2 乙方在收到甲方或使用单位关于服务质量问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服务要求响应时间迅速查处并答复。
6.3 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三天后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或使用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7、转让
7.1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自己应履行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转给第三方。
8、乙方履约延误
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服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推迟提供服务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除了合同条款第 10 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 8.2 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准时提供服务,将按合同条款第 8 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9、误期赔偿费
9.1 除了本合同第 10 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故外,如果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准时提供服务,甲方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措施的情况下, 可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迟交服务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 0.5%计收。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 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无需乙方同意终止合同。
10、不可抗力
10.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政策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或发生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0.2 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0.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1、税和关税(如适用)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
中国政府根据中国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担。
12、争议的解决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3、 违约终止合同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3.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 13.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4、 破产终止合同
14.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5、合同修改
15.1 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16、通知
16.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传/传真/电报的方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17、计量单位
17.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8、适用法律
18.1 本合同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19、履约保证金(如适用)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按招标文件提供的保函格式,或其他甲方可接受的格式。
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项目结束且评估合格后 30 日内,如果乙方提供服务没有质量问题, 或发生质量问题已经得到乙方妥善解决,满足合同要求的,甲方将把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20、 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服务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服务要求及其他要求;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成交通知书。
3、 合同书
(甲方) (项目名称)中所需(服务名称经 (代理机构)以 号招标文件国内 采购。经评审小组评定, (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 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本合同书
成交通知书
合同条款
投标文件 (含澄清文件)
招标文件 (含补充通知)
2、服务内容
本合同服务:
3、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
4、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
5、本合同服务的服务期限及实施地点
服务期限: 服务地点: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全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名 称:(印章) 名 称:(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注:最终以采购人和中标人协商为准。
第四章 招标内容清单及技术要求
一、餐厅概况
1、大红门街道机关食堂有2个,一个为办事处食堂(约400平米),位于大红门北里6号;另一个为城管执法队食堂(约100平米),位于南四环集美家具院内,两个食堂距离约2.5公里。
2、用餐人数:正常情况下工作日用餐人数,机关食堂早饭140人左右,午餐人数200人左右,晚餐人数15人左右,城管执法队用餐人数早饭不开餐,午餐60人左右,晚餐人数50人左右。
正常情况下周末及节假日,机关食堂早饭不开餐,午餐人数15人左右,晚餐人数15人左右,城管执法队用餐人数早饭不开餐,午餐50人左右,晚餐人数40人左右。
注:机关食堂晚餐用餐人员一般为值班人员、机关驻守人员(保安、维修人员、门卫等)。
3、采购方提供:餐饮所需要的机械设备(锅、灶台、蒸饭器、电饼铛等等),餐饮制作需要的水、电、燃气等。提供餐饮制作人员的住宿(集体宿舍,可以洗澡)和餐饮(随机关干部一同用餐)。
4、餐饮要求:原则上不开清真餐,但如遇市、区领导调研,有清真需求时,采购人提前告知用餐规模,必须配合提供。正常工作日开餐,早饭3种汤(面条、粥、豆浆、牛奶、羊杂汤、豆泡汤、炒肝等均属于汤类),凉拌菜(不含咸菜)至少1种,热菜至少1种,咸菜类2-3种,主食至少3种。午餐6种菜,4热2凉,其中热菜荤菜(不含鸡蛋类菜品)2种,素菜(含鸡蛋类菜品)2种,凉菜荤菜1种,素菜1种,粗粮至少1种,汤类2种,水果1种,酸奶(指定)1种,主食4种。晚餐3个菜,1荤2素,1个汤,1-2种主食。
5、其他要求:遇重大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在放假最后一天中午,各种餐品(菜、主食、汤、水果)数量增加30%。遇特殊情况,比如两会保障、国庆保障、重大突发事件(比如新冠疫情)、大年三十、初五及十五的夜间,用餐人数和频次可能有所增加(包括周末及节假日),采购人会提前说明用餐规模,餐饮公司必须配合。
6、必须都要具备有效期内的健康证件。
7、做好保洁等作为餐饮公司分内工作。
8、必须制定餐饮制作操作流程,公示上墙。
9、目前的人员配置:机关食堂有厨师长1名,厨师2名,洗消员1名,保洁员1名,面点师2名,切配1名,服务员1名,城管分队食堂2名。最少不低于10人(城管分队1-2人,城管分队必须均为男性)。
二、详细要求
1、食品质量要求
冷菜酱制食品不含过多汤汁。
冷菜切配的食品刀口细腻、均匀且搭配合理。
冷菜凉拌食品汤汁适度并即时拌制。
熟制食品完整不碎不松散。
热菜供餐时保持温热。
热菜食品表面无风干及水浸现象。
素食食品即时烹炒并控干过多汤汁和水分。
主食食品要蒸熟煮透,保证色、香、味俱全。
所供食品保证质量。
2、饭菜出品时间和要求
按规定准时开餐,每餐所供食品在开餐前 15 分钟布置完毕。根据采购人要求,如需变动开餐时间,将提前通知供应商。
合理安排服务人员,做好用餐人员分流工作,不可出现用餐人员等候拥挤现象。
分餐服务员应及时准确分餐,保证菜量。
根据采购人需求,供应商应在采购人限定的时间内对饭菜安排做出适当调整。调整前须制定方案,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3、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3.1员工个人卫生要求:
1、着装仪表: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将工衣、工帽穿戴整齐。工作服除起着劳动保护的作用外,还应素雅,穿着大方。头发要保持清洁、发型和长发不得影响工作和卫生为标准。女性工作人员不可以化装和佩戴首饰;工作服要保持清洁卫生,勤洗勤换并做到专人专用。离开岗位应及时换下工作服。
2、男工作人员严禁留长发、胡子、长指甲;女工作人员头发盘在工作帽内为宜,严禁留长指甲及涂指甲油。
3、严禁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掏耳朵、挖鼻孔、搔头发、抓痒或对着别人打喷嚏,严禁随地吐痰、乱抛垃圾。
4、严禁在洗碗池、洗菜池内洗涤衣服、鞋袜或其它私人物品。
5、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前必须先洗手再用消毒水浸泡双手两分钟,每次离开工作岗位从事非食品加工的工作后再回来制作食品前要洗手,同时用消毒水浸泡两分钟。
6、所有工作人员在供餐时必须戴好口罩,需要用手接触食品及餐具时必须戴上一次性卫生手套。
7、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抽烟、喝酒、吃零食或嬉笑打闹、吵架、打架、赌博等非工作所需大行为。
8、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9、落实晨检制度,发现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及化脓性皮肤病者应立即暂停其工作。
3.2仓库管理要求:
1、配料、辅料仓
(1)该仓库内只限存配料、辅料,严禁存放清洁用品及有强烈气味、有毒、有害或非食用的物品。
(2) 所有物品必须用白色胶箱盛装并加盖,箱体外必须有分类明确的标识且分类分区存放。
(3)仓库必须分类设立明确的仓库管理明细帐,对物品的入库日期、数量、有效日期、领出日期、数量、领出者都做出详细的记录。
(4)仓库必须实行物料流程卡管理,物料流程卡必须明确反映物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有效日期等。
(5)仓库必须通风、干燥、干净卫生、整齐有序、符合7S的要求,每天专人负责定时清洁。
(6)仓库必须实行专人定点管理,注意防盗、防火、防虫害,人离开时必须锁好仓库门,按规定定期杀虫灭鼠,确保无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害虫。
(7)物品的存放量以每周用量为最高贮藏量,物品的发放遵循“先入先出”的原则。
2、主粮仓:
(1)该仓库内只限存放大米、面粉、豆类、谷类等主食物品;严禁存放清洁用品及有强烈气味、有毒、有害或非食用物品。
(2) 所有物品存放时必须分类分区存放,放置时贴近地面的物品须用地脚架或地胶隔离防潮,做到离地离墙。
(3) 仓库必须设立专用管理明细帐,对物品的入库日期、数量、有效日期、领出日期、领出者都要做出详细的记录。
(4)仓库必须通风、干燥、干净卫生、整齐有序、符合7S的要求,每天专人负责定时清洁。
(5)仓库必须实行专人定点管理,注意防盗、防火、防虫害,人离开时必须锁好仓库门,按规定定期杀虫灭鼠,确保无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害虫;
(6)物品的存放量以每周为最高贮存量,物品的发放遵循“先入先出”的原则。
3.3物质防疫要求
食源性感染病是当前世界上不断增多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近几十年内不断发生的食源性细菌感染病,主要有霍乱弧菌、志贺痢疾杆菌、沙门菌、弯曲菌、致病大肠杆菌O157:H7和利斯特菌等引起。最大限度减少食源性感染病的发生,承包人要有以下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不经常更换供应商。饭堂内所使用的动物性食品原料在采购时必须索取相关的检验检疫合格证,并查看相关合格标记,质量检验员根据“动物性食品的检验标准”进行严格的再次检验。
2、采购新鲜洁净的食品原料。
3、购买在保质期内的定型包装食品,产品标签有生产单位、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存期及产品配料等内容。
4、不采购来历不明、不能提供相应产品标签的散装食品。
5、不外购冷荤凉菜和糕点制品,不外购已加工好熟食。
6、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食品容器和工具标识清楚,做到分开使用。
7、冷冻肉类(包括冻结的熟肉半成品)在烹调前应完全解冻。
8、烧熟煮透所有食物尤其是肉、奶、蛋及其制品,大块食物的中心温度不低于70℃。
9、蔬菜烹调程序:一洗二浸三烫四炒。
10、煮熟闷透四季豆,使其失去原有的生绿色和豆腥。
11、豆浆要彻底煮熟,煮沸后持续加热5-10分钟。
12、消毒柜消毒要求:严格按消毒柜指示时间消毒,定期检查,保证消毒效果。
13、食品以即制即售为佳,制作完成至出售一般不要超过2小时。
14、剩余食品在再次出售前要高温彻底加热。
15、不使用发芽马铃薯、野生蘑菇、葫芦瓜等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料加工食品。入库食品有专人验收,食品分类上架摆放。
16、食品存放严格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17、生、熟食品使用的刀具、砧板严格分开使用。
18、食品存放严格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19、妥善保管有毒有害物质,灭鼠药、杀虫剂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存放放在食品库房、食品加工和进餐场所。
20、存放硝酸盐、亚硝酸盐的容器须有明显标志,避免误食、误用。
21、冰箱等冷藏设备要定期清洁,并保证冰箱的冷藏效果。
22、餐具洗消程序: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23、热力消毒要求:蒸汽消毒100℃作用10分钟以上,干热消毒120℃作用15-20分钟,煮沸消毒15分钟以上。
3.4食品加工卫生要求
1、食材粗加工
(1)、认真挑选,去尽黄叶和杂物。
(2)、瓜果去皮彻底,芽眼挑尽。
(3)、肉类去净残毛、污垢。
(4)、家禽等去净残毛、内脏、尾翘等物。
(5)、干货按正规操作涨发。
(6)、食材洗涤须一浸、二洗、三清、四进筐。
(7)、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容器分开使用,干货、瓜果蔬菜、肉类食品的清洗池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8)、用于盛装瓜果青菜等半成品的胶筐使用前后必须清洗干净,放置在指定区域并明确标识,严禁直接放置于地面。
(9)、粗加工操作间在加工食品时不能将垃圾直接丢在地面或下水道内,应直接入垃圾桶,粗加工操作期间在使用完毕后必须保持干爽清洁。
2、食材切配
(1)根据当天菜式由主厨将切配要求详细填写在生产看板上。
(2)食材切配按“丁配丁”、“丝配丝”、“片配片”的要求精细。
(3)切配过程严格执行“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专检”)。
3、烹饪
(1)专业厨师烹调,每种菜都有专人负责,分工明确并作好出品记录。
(2)厨师炒菜时注意把握火候,既节约燃料又能够保证菜式的质量。
(3)调味料齐全且按标准量进行投放,确保菜式的味道符合要求。
(4)厨师炒菜根据开餐时间把握好烹调进度,确保供餐高峰的供给量能满足要求,供餐收尾后又没有过多的浪费。
(5)根据客户的满意度调查结果检讨当天烹调过程中所存在问题,制定改善方案并加强培训。
(6)严格按“蒸饭作业指引”加工好每一餐米饭,确保米饭质量符合要求。
3.5餐具卫生要求
1.打饭的勺子、汤勺、菜勺、铲子不能直接放在台面上,应放置在干净的桶内或盆子里且须有区域标识。
2.随时保持地面、台面、水沟、门窗等干净整洁。
3.注意切配前、切配中、切配后卫生的维护与清扫。
4.清洗瓜果蔬菜、肉类食品、餐具、用具的水池必须标识清楚并分开使用,下班前必须将所有水池清洗干净;炒锅、煲汤锅用完后要保持清洁并放入适量清水。
5.贯彻落实“三分钟7S”的全面推广。
3.6厨房卫生要求
1.炉灶、蒸柜等厨房设备每天清洁,抽油烟系统定期清洁。
2.工作台、货架、调料台随时保证清洗干净。
3.油、盐、酱油等常用配料和未用完的米、菜,下班前要盖好。
4.定期清洗冰箱雪柜,保证清洁卫生。
5.每周必须对饭堂进行一次彻底的卫生大扫除,范围包括:仓库、办公室、洗手间、烹调间、粗加工间、走廊、餐厅、供餐区等所有的设施/设备:包括门窗、天花板、地面、墙壁、墙角、灯管、插座、开关、灶具、餐具、下水道、抽油烟管道、冰箱、洗碗池、洗菜池、搁物板、风扇、空调、餐桌、凳子及所有卫生死角等。
6.垃圾桶和馊水桶身需基本保持干净、标识明确并加盖,按时清理。
3.7餐厅卫生要求
1.开餐前餐厅内的桌椅必须保持干净,台面无饭粒菜渣、无油污水渍,凳脚无积尘杂物,地面干净无油污,开餐过程中也必须有专人维护餐厅内的清洁。
2.餐厅内的墙面、门窗、天花、瓷砖、玻璃需保持无灰尘、蜘蛛网,风扇、灯管、灭蚊灯、宣传标语、开关插座要长期保持干净。
3.每周2次大扫除,用清洁剂清洗台面、地面,尽量做到餐厅内无蝇、蚊、蟑螂、老鼠等。
4.剩菜、剩饭要及时运走,保证餐厅无异味。
付款方式:甲方将于每季度结算餐饮服务费和原材料费(餐费),双方核对费用无误后,乙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甲方。
第五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项目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五、开标及评标”、“六、确定中标”及本章的规定评标。
1、 资格性检查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及标准 |
投标人具备的条件或说明 |
---|---|---|---|
1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户许可证副本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范围应满足投标申请人条件且有效。 |
复印件(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并加盖单位公章 |
2 |
纳税记录 |
投标人提供近一年(2019年2月-2020年2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记录 |
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3 |
社保记录 |
投标人提供近一年(2019年2月-2020年2月)内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 |
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4 |
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
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5 |
供应商资格声明 |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
原件 |
6 |
供应商的财务状况证明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7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16年、2017年、2018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 |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 |
原件 |
8 |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惩戒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 |
原件(截图并加盖公章) |
9 |
在报名期间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的对于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 |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 |
原件(截图并加盖公章) |
10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日 |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
11 |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 |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
12 |
其他 |
满足招标文件其他实质性条款及*号要求 |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
备注 |
以上所提及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以及原件备查,否则视为无效。 |
1、 符合性检查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及标准 |
投标人具备的条件或说明 |
---|---|---|---|
1 |
投标报价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
2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
3 |
投标内容 |
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
备注 |
以上所提及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以及原件备查,否则视为无效。 |
1、 详细评审
序号 |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1 |
商务部分(15分) |
企业综合实力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