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梅河口市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梅河口市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其他食堂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梅河口市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其他食堂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jlbh2020-cg-00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彭琳
项目联系电话:1384457316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梅河口市学校后勤服务中心
地址:梅河口市
联系方式:丁文喜1370445892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彭琳13844573169
代理机构地址: 吉林省梅河口市水云天四号楼四门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详见公告原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中须包含本采购项目所需经营范围;供货渠道上保障售后服务质量及产品品质。2投标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报价。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供应商的报价均将被拒绝。4本项目不可以转包、分包或联合投标。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3月31日 09:00 至 2020年04月07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7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 至11:00,下午14:00至16:00 (北京时间),在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梅河口市水云天四号楼四门市)
招标文件售价:¥8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7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 至11:00,下午14:00至16:00 (北京时间),在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梅河口市水云天四号楼四门市),报名时须法人持身份证原件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在本公司的社保关系证明和以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营业执照;(2)开户许可证;(3)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4)被授权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与投标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认定盖章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4月21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4月21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梅河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大厅508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详见公告原文
梅河口市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其他食堂设备采购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jlbh2020-cg-002
招 标 人: 梅河口市学校后勤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合同格式
第五章 货物需求及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
第七章 附件
第八章 评标办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梅河口市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其他食堂设备采购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jlbh2020-cg-002
1.招标条件
梅河口市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其他食堂设备采购已由项目采购X【20200323】-0045号任务通知书批准。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梅河口市学校后勤服务中心的委托,对梅河口市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其他食堂设备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采购内容
2.1项目名称:梅河口市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其他食堂设备采购
2.2供货期:合同中约定;
2.3供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4质量标准:符合该行业国家统一标准。
2.5预算金额:98.20万元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中须包含本采购项目所需经营范围;供货渠道上保障售后服务质量及产品品质。
3.2投标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3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报价。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供应商的报价均将被拒绝。
3.4本项目不可以转包、分包或联合投标。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7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 至11:00,下午14:00至16:00 (北京时间),在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梅河口市水云天四号楼四门市),报名时须法人持身份证原件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在本公司的社保关系证明和以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
(2)开户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4)被授权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与投标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认定盖章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800元,售后不退。
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年4月21日上午9:30,地点为梅河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大厅508。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9.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梅河口市学校后勤服务中心
地 址:梅河口市
联 系 人:丁文喜
联 系 电 话:13704458929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单 位 地 址:吉林省梅河口市水云天四号楼四门市
联 系 人:彭琳
电 话:13844573169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梅河口市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其他食堂设备采购 招标编号:jlbh2020-cg-002 |
2 |
招标人名称:梅河口市学校后勤服务中心 |
3 |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或电汇,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2.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8000元整。 3. 转账、电汇的递交方式:投标人须在2020年4月20日15时前(北京时 间)从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银行进帐单或电汇凭证 等凭证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 实。各投标人缴纳完投标保证金后须将银行的存款回装入到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 金的确认以最终到帐日期为准。 收款人全称: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 开户银行:吉林银行通化站前支行 账 号:040101201050048888 |
4 |
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日 |
5 |
投标文件数量及封装要求:1正本,4副本,电子版一份,正、副本需封装在同一密封袋内。 |
6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开标当日在2020年4月21日上午9时30分前到开标地点当面递交。 |
7 |
投标截止日期及时间:2020年4月21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日期及时间:2020年4月21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梅河口市建设局开标大厅508 |
8 |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
9 |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每套售价8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发售时间:2020年3月30日-2020年4月3日每天9:00-11:00、14:00-16:00(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彭琳 联系电话:13844573169 |
10 |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中须包含本采购项目所需经营范围; 2、投标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报价。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供应商的报价均将被拒绝。 4、本项目不可以转包、分包或联合投标。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
11 |
供货要求: (1供货完成时间:合同约定时间。 (二)供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
12 |
其他要求:开标时应提供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税务登记证(五证合一企业无需提供) (3)组织机构代码证(五证合一企业无需提供) (4)开户许可证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在本公司的社保关系证明(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 注:未按以上内容提交相关证件的视为响应人自动放弃投标。 |
投标人须知
1.适用法律:本次招标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
2.定义:
2.1“招标代理机构”指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
2.2“招标人”指梅河口市学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采购项目的整体规划、采购需求设计和可行性论证,作为合同的需方,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
2.3“招标内容”详见《第七章 附件》中附件四。
2.4“潜在投标人”指确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2.5“投标人”指响应本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3.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
3.2 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制造(和/或经销)本招标项目标的的合法资格。
3.3 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均将被拒绝。
3.4 如果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应在中标后提供制造厂商授权。
以上各款关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均须提供中文文本,否则无效,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的相关规定提交。
4.项目答疑会:本项目不举行项目答疑会。
5.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招标文件:
6.1 招标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合同格式
第五章 货物需求及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
第七章 附件
第八章 评标办法
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招标方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澄清,同时寄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或由投标人直接到招标方领取。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的答复文件。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招标人对收到的供应商书面质疑,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的规定处理。
7.2 招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含)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将以当面交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潜在投标人发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
7.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而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包括答疑会纪要)。投标人若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则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已收到。
7.4 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含)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公告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告,并以当面交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8. 投标文件构成:
8.1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是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具有合格的投标资格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是能够证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8.2 投标人应提交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规定的全部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8.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9. 投标文件的编制
9.1 投标语言: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9.2 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 投标文件规格应采用A4幅面,打印,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为便于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规定的格式制作。
9.4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以及在投标、谈判、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所加盖的公章,均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9.5 招标人不接受采用传真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
10. 投标报价
10.1投标货币: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10.2投标人应一次性报出投标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在本招标文件指定地点交货、由投标人负责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交付的全部价格。
10.3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0.4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1.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不少于18000元投标保证金。
11.1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投标人须按照《投标邀请书》标明的招标人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入(存入)招标代理机构帐户,并必须携带汇款银行出具的汇款(存款)凭证(进帐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财务章)参加开标会并领取收据。
招标人特别声明: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以银行转帐支票、现金支票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1.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弥补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在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将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
11.3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开标时,凡没有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1.4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1.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21条规定签署合同并足额缴纳代理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1.6 投标保证金将采取通过银行转帐方式退还,或以现金的形式返还。
11.7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做到:a.按照本须知第21条规定签订合同;b.未缴纳代理服务费。
(3)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12. 投标有效期:
12.1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90天。投标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
12.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招标人要求修改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2.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期等同于合同履行期。
13.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3.1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第六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凡要求签署和/或加盖公章的,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和/或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第六章规定的格式提交)。
13.2 投标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4.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14.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4.3 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包括开标一览表的内容)。
14.4从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5. 投标
15.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胶装成册、密封,在信封上标明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给招标人。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标记,招标人对于投标人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
15.2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版一份(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并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5.3 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的格式和要求单独编制一份《开标一览表》,按照对投标文件同样的要求单独密封和标记,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15.4 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15.5 首次招标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将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出现本款前述情形的,可按本须知第19条规定办理。
16. 开标
16.1招标人将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备审查。
16.2 开标会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开标前,由监督人员或者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情况。
16.3 开标时,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交货时间、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内容。
16.4 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6.5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4条的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16.6 招标人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本须知第16.3款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开标记录将在开标后由监督人员或者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16.7 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4)未提交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或者开标一览表未按规定加盖公章和/或有效签署的;
(5)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属于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
16.8 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宣布本项目废标:
(1)交货时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首次招标废标后将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出现本款情形的,可按本须知第19条规定处理。
17.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除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公开的评标结果外,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18. 评标
18.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五名。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标,负责完成评标的全过程直至评定预中标人。招标人只负责评标组织工作,不参加评标。
18.2 审查是否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
18.3 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报告梅河口市监督管理部门: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制作非正常一致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
(7)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10)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18.4 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商务(投标人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8.5 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符合性)进行审查:
18.5.1 对于商务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将审查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是否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要求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18.5.2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18.6 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和保留,将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所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有效签署和/或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方法和标准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8.7 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8.8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18.9 投标报价的审查:评标委员会将对商务审查、技术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和累加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投标报价以《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为准,《投标报价明细表》的报价与《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不一致的,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的报价相应修改《投标报价明细表》的报价,并相应修改分项报价。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标价,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后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按照上述原则修正其投标报价及分项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8.10 澄清: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以及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细微偏离问题,将以书面形式(澄清细微偏离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集体决定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在评标结束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须提交签字人身份证件并与投标文件签字人一致),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
接受细微偏离有利于采购成功,不应因细微偏离而废标。
19.首次招标因评标过程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而废标,重新招标仍然出现前述情形的,如果采购人需求紧急,要求在符合专业条件并且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采购的,可以在符合下列规定的前提下,由采购人代表当场请示梅河口市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直接变更采购方式采购:
(1)评标委员会当场形成废标结论,向投标人宣布废标并说明废标原因。
(2)没有投标人当场以书面形式对废标原因提出质疑。
(3)有2家合格投标人。
(4)直接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获得梅河口市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相关当事人当场签署《经批准直接变更采购方式备忘录》。
(5)合格投标人重新报价,评标委员会根据新的报价进行评审。
(6)首次招标因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重新招标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参照前述规定办理。
20. 评标方法和标准
20.1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审查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定性的判断(合格或不合格)。对于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按废标处理,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如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将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后审的实地考察,如考察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合格,将按评标的顺序依次考察,确定中标人。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各投标人“是否对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等有关内容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中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不进入下一步评审。详细评审:投标人得分=A+B+C+D+E+F+G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投标,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20.2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
评标委员会将按下述标准评定预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按下列规定计算价格扣除:
(1)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2)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3)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4)投标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
(5)价格扣除的依据:投标货物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6)对小微企业给予6%的价格扣除,如投标人为小微企业需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格式九)20.3 在评标结果初步评定之后、签署评标决议之前,评标委员会将向投标人宣布拟评定的预中标人,如果报价低的投标人不能被评定为预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将解释原因。对于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将当场评审、答复并最终评定预中标人。预中标结果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如果没有异议,预中标人确定为中标人。如果投标人对预中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的质疑事项应当具体、明确并提供事实依据。
21. 签订合同
21.1招标人将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1.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1.3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中标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投标人在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预中标人(中标人)之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放弃中标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21.4中标结果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落标人。
22.履约保证金: (如需要的话)中标人应在订立采购合同之前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
23.保密和披露
23.1招标人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
23.2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招标人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24招标代理服务费
24.1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章 合同条款
1.定义:除非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下列术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在合同中载明的合同各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构成合同的所有附件、附录和其他文件。
(2)“附件、附录”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供需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等的文件资料。
(3)“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4)“货物”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和/或其它材料。
(5)“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承担的与供货和履行合同有关的辅助服务。
(6)“需方”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使用单位。
(7)“供方”指按照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8)“第三方”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9)“日、天”均指日历天数。
(10)“工作日”指扣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1)“招标文件”指《梅河口市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其他食堂设备采购》。
2.适用范围: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梅河口市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其他食堂设备采购
3.合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货物需求及要求”及供方的投标文件。未尽事宜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4.合同价格、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5.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保密条款
6.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供需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7.合同的解释
7.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7.2本合同中以日(天)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7.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8.包装要求: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包装。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9.包装标志:每一包装箱应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相关标记。
10.伴随服务
10.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10.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10.3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11.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的要求,供方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和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如果上述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1.2如果上述第11.1款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之日起12个月。
12.质量保证
12.1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2.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技术质量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索赔。
12.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条款第11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2.4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条款第11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3.验收
13.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检验验收,聘请相关部门检验验收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供方提供。
13.2验收过程中,如果供需双方对合同标的质量发生争议,应当聘请相关部门对有争议的货物质量进行鉴定,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3.3按照规定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验合格才允许使用的货物,由供方负责(需方配合)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的报告(证书)或者使用许可证,费用包含在供方的投标总价中。
14.索赔
14.1需方有权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
14.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4.3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第14.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5.履约延误
15.1 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
15.2 如果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如果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5.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或者需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的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需方(或供方)在收到供方(或需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
16.误期赔偿
16.1除本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16.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6.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16.5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18.不可抗力
18.1 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但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8.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8.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9.税费
19.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9.2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20.争议解决方式
20.1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书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种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 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仲裁(诉讼)的,在仲裁(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违约终止合同
21.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供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需方的合法权益。
21.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21.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2.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
23.合同转让和分包:本合同不得转让或分包。
24.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25.适用法律: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6.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26.1合同应用中文书写。供需双方所有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26.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7.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
(需方)需求的 (货物名称)经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编号为 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定(供方)为中标供应商。供需双方和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合同标的:
货物名称 |
品牌型号 |
详细配置及主要技术参数 |
数量 |
单价(元) |
小计金额(元) |
2. 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3.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23.1交货时间:合同约定时间
所有货物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的日期为交货时间。
3.2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3.3交货方式:供方将全部设备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进行安装、测试和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供方为买方提供现场培训业务,保证买方设备使用人员能够正常操作。
4. 付款方式
4.1供方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增值税发票,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中标、签订合同,设备到场安装并验收合格,待财政拨款后全额付款。
5.履约保证金
5.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数位到百元)。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帐或者现金的方式提交。
5.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之日止,以银行转帐方式返还,不计利息。
6.质量保证金
6.1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
6.2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到期后转作质量保证金。
6.3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期满之日止,扣除供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在质量保证期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
7.合同补充条款:
8.争议解决方式:供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通化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本合同书;
9.2中标通知书;
9.3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补遗文件;
9.4供方的投标文件及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文件;
9.5产品样本、样品(样机)、说明书、图纸等有关资料;
9.6通化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
9.7合同的其它附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10.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作为需方向监管部门提请付款的凭证,另一份交由招标代理机构存档。
11.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2.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需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供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户名称:
帐号: 帐号:
第五章 货物需求及要求
1采购预算:98.20万元
2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见附表四)
三、货物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条件
1、投标商提供货物的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2、交货期:合同约定时间
3、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4、交货方式:供方将全部设备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进行安装、测试和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供方为买方提供现场培训业务,保证买方设备使用人员能够正常操作。
5、按技术参数要求,自验收之日起计算,期间卖方应提供一切免费维修服务(含零配件的更换)。保修期满后,终身维护。接到故障报告后能在最快时间内到达现场维修,能长期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及零配件的优惠供应。
6、提供免费技术培训。
四、付款方式:
1、中标人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2、中标、签订合同,设备到场安装并验收合格,待财政拨款后全额付款。
五、说明: 报价时,必须提供:
(1)详细设备配置清单。产品的技术参数、功能特点说明。产品彩页介绍说明。
(2)投标人近三年同类产品销售业绩一览表。
(3)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投标产品的经销代理授权书原件(经销商)、授权代表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制造厂商的授权书、维修保养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售后服务承诺(免费保修期)等。
六、质量保证金
1、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
2、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期满之日止,扣除中标人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在质量保证期期满后20个工作日返还,不计利息。
七、其他要求:
1、投标人应对《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要求的所有货物投标,不可以只对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投标。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如无特别说明,本次采购货物所要求的功能配置均为内置的标准(固定)配置,任何通过外接方式实现所要求的功能配置,均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3、《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如果含有品牌名称、特定型号、特定配置、特定指标参数、产地等要求,仅作为项目质量水平与系统配置的性价比基准,投标人可以此基准作为参考,提供与含有品牌名称、特定型号、特定配置、特定指标参数、产地等要求的货物相同档次或者更优档次的货物,并且所投标货物的配置、规格和技术参数指标等均应实质性不低于或者优于招标文件的。
第六章 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
特别声明:
1、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所要求提交的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版一份,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投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均须统一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其中原件装订在正本中,复印件装订在副本中。投标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均不予退还。
3、如果要求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需要进行年检,但在投标时因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尚未开展年检工作,使投标人不能提交经年检的资格文件,投标人应提交当地相关管理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4、如果投标人受地域限制不能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应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投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均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有效签署和/或加盖公章。
6、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目录。首先,按照“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作为评分依据的其他文件材料”的顺序排列;然后,按照《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所要求提交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作为评分依据的其他文件材料的具体排列顺序相对应地编制投标文件目录,既便于投标人自己进行审核,又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审时能够快速、准确的查阅。
7、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和自己的判断,决定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第一部分 商务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的商务文件清单:
序号 |
商务文件名称及要求 |
是否已按要求提交 |
文件 页码 |
1 |
投标函(按格式一提交) |
||
2 |
开标一览表(按格式二提交) |
||
3 |
投标货物及技术规格、商务条款偏离表(按格式三提交) |
||
4 |
投标人基本情况(按格式四提交) |
||
5 |
投标人的资格声明(按格式五提交,正本原件,副本复印件) |
||
6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的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或有效签署) |
||
7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
8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格式六提交,正本原件,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或有效签署) |
||
9 |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带原件参加投标以备审查) |
||
10 |
投标货物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属于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或有效签署)。投标人应提交下列货物的认证证书: |
||
(1) |
|||
(2) |
|||
11 |
投标货物制造厂商的授权书(按格式七提交)。投标人应提交下列货物制造厂商的授权书: |
||
12 |
售后服务承诺书(按格式八提交) |
||
13 |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商务文件材料 |
||
14 |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与评标直接相关的其他商务文件材料,但应注意不要提供与评标无直接关联的文件材料。 |
要求:
1、投标人必须按照商务文件清单以及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清单中虽未列出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商务文件,投标人也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2、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自行检查要求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已完整提交和签章,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投标人应按本格式编制商务文件目录,并编排在商务文件部分首页。
格式一、投标函
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你方政府采购 (项目名称) 项目的编号为 招标文件,我方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 代表我方 (投标人的名称) ,按照你方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人须知》第8条“投标文件构成”要求的全部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版一份,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是真实的、有效的和准确的。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投标总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
2.如果我方中标,我们保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具体交货时间承诺如下:合同订立后 天。
3.我方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文件同时提交。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承担履约责任。
5.我们已详细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的附件,我们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6.我们对招标文件关于时限、程序方面的规定没有异议,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参加投标活动。
7.我们同意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开标时间起遵循本投标书,并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中标。
8.我们如果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则你方可不予退还我们的投标保证金。
9.我们保证向你方提供你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10.我们完全理解你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11.本投标自开标之时起90天内有效。
12.我方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将被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其他投标人、招标机构或者采购单位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机构或者采购单位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被评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订立合同,或者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7)签订合同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8)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印刷体名称(加盖公章):
投标人代表印刷体姓名(手书签名):
地址:
电话、传真或电传: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请投标人注意:投标函必须按规定有效签署和加盖公章。
格式二、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投标单位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标包号: 年 月 日
序号 |
投标总价(元) |
交货时间 |
投标保证金 (万元) |
备注 |
合同约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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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要求:
1.“开标一览表”用于开标时唱标使用。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对投标文件密封、标记的规定单独密封和标记,另做一份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2、如果给予价格折扣,必须在“开标一览表”中填报,否则,不作为评标依据。
3.“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应与“投标报价明细表”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相关内容一致。如果“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与“投标报价明细表”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相关内容不一致,则以“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为准。
4、“开标一览表”中各个栏目都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开标时,“开标一览表”的所有内容都不允许补充或者修改。
格式三、
投标货物及技术规格、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采购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分包号:
投标人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需求、 技术规格、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对应的货物情况、 技术规格、商务条款 |
备注 |
说明:
1.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均应根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情况逐项一一相对应地填列。
2.商务条款主要填列付款条件、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售后服务、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方面的偏离情况。
3.“投标货物及技术规格、商务条款偏离表”是评审的重要依据,无论所提供的货物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有偏离,投标人均须详细填报“投标货物及技术规格、商务条款偏离表”。
4.表内如果填列不全,可另外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
5.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
格式四、
投标人基本情况(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或有效签署)
文字描述:企业性质、发展历程、经营规模、服务理念、财务状况、主营产品、技术力量等。
图片描述:经营场所、主要产品、生产场所、工艺流程等。
格式五、
投标人的资格声明
致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和你公司发布的《 采购单位名称+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 号)的规定,我公司郑重声明如下:
1、我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地点为 ,公司全称为 ,法定代表人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我公司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我公司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6、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未受到任何地方政府采购部门作出的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我公司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你中心以及本项目采购人所造成的损失。
我公司已经按照你公司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所要求提交的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全部文件材料,并保证随时按照你公司的要求提供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任何有效文件。
投标人名称全称: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时间:二○ 年 月 日
格式六、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投标的可不提供)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注册地点) 的 (投标人名称) 公司的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代表本公司授权(被授权人单位名称)的___(被授权人姓名、职务)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采购单位名称+货物名称)___项目(招标编号 )的投标以及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完成和保修等全权负责,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投标人印刷体名称(加盖公章):
地址: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印刷体姓名、手书签名:
被授权人(代理人)印刷体姓名、手书签名:
请投标人注意: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必须按规定有效签署和加盖公章。
格式七:
制造厂(商)的授权书(中标后出具)
致: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设在 (制造厂/商地址)的制造/生产 (货物名称和/或描述)的 (制造厂/商名称)在此以制造厂/商的名义授权 (代理公司名称和地址)用我厂制造的上述货物就贵方 号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并进行后续的合同谈判和签署合同.
根据合同条款第7条规定,,我们在此保证为上述公司就此次招标而提交的货物承担全部质量保证责任。
出具授权书的制造厂(商)名称:
(公 章)
日 期:
格式八、
售后服务承诺书
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 采购单位名称 :
我公司自愿参加通化市 项目(招标编号 )的投标。我公司郑重承诺,如果我公司的投标被评定为中标,我公司对于中标货物,除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对伴随服务和售后服务的所有要求外,还将按照以下条款提供优质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1、我公司中标后将为采购人提供下列售后服务项目:
2、我公司的售后服务响应及到达现场的时间(包括质保期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响应时间):
3、我公司对本项目的技术培训安排:
4、我公司用于本项目的维修技术人员及设备情况、备品备件供应的保证措施及收费标准:
5、制造厂商和我公司在本项目所在地(实施地)设置的售后服务网点明细表及相关情况:
制造厂商和我公司在本项目所在地(实施地)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一览表
序号 |
售后服务机构名称 |
所在市县及街区门牌号 |
联系人 |
移动电话 |
固定电话 |
6、附件:制造厂商和我公司的售后服务体系情况及现行规定文件。
投标人全称(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或有效签署):
201 年 月 日
格式九、
中小企业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