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2020-03-31
合同编号: | A20200330 | ||
合同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光明区税务局食堂物资配送采购合同 | ||
项目编号: | SZZZ2020-QA0005 | ||
项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光明区税务局食堂物资配送采购项目 | ||
采购人(甲方):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光明区税务局 | ||
供应商(乙方): | 深圳市欣民裕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 ||
所属地域: | 广东省 深圳市 | ||
所属行业: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
合同金额: | 310.000000万元 | ||
合同签订日期: | 2020-03-30 | ||
合同公告日期: | 2020-03-31 | ||
代理机构: |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 ||
中标、成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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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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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光明区税务局食堂物资采购合同
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光明区税务局
乙方: 深圳市欣民裕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光明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翠路北10号
乙方:深圳市欣民裕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MJ6XA
法定代表人:王勤民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丹农路1号绿色家园公寓B栋B110
联系电话:
乙方为甲方食堂物资配送采购项目的中标人,为明确甲乙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并遵守以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1年,从2020年 4月 1 日至2021年 3 月 31 日。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有权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可与乙方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两次。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由甲方自行决定。
2、本合同试供期30天,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试供期结束后,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履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食材质量、服务等方面)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本合同。若甲方决定不再执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甲方通知之日起解除。
二、食材买卖范围
乙方根据甲方每天需求情况,向甲方供应以下食材和配料:
蔬菜瓜果类、肉类、米油、牛奶、水果、禽蛋类、水产类、副食、干货、调配料、糕点等。各种类具体范围参考下表:
1、 蔬菜瓜类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1. |
通心菜 |
1. |
土豆 |
1. |
榨菜丝 |
1. |
春菜 |
1. |
西红柿 |
1. |
白豆角 |
1. |
小白菜 |
1. |
白萝卜 |
1. |
青豆角 |
1. |
小塘菜 |
1. |
红萝卜 |
1. |
南瓜 |
1. |
菜心 |
1. |
白瓜 |
1. |
云南小瓜 |
1. |
奶白菜 |
1. |
青瓜 |
1. |
浦瓜 |
1. |
芥菜 |
1. |
茄瓜 |
1. |
生菜 |
1. |
油麦菜 |
1. |
椰菜 |
1. |
大白菜 |
1. |
京包菜 |
1. |
菜花 |
1. |
西芹 |
1. |
绿豆芽 |
1. |
生姜 |
1. |
蒜米 |
1. |
韭菜 |
1. |
黄豆芽 |
1. |
榨菜/件 |
1、 豆制品类:
序号 |
名称 |
1. |
豆腐/板 |
1、 鱼类: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1. |
大福寿鱼/活 |
1. |
鲈鱼/活 |
3 |
鲩鱼/活 |
4 |
白鲫/活 |
1、 冻品类: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1. |
冻鸡胸肉 |
1. |
冻无皮花肉 |
1. |
冻前排 |
10 |
冻鸡肾 |
1. |
鸡中亦 |
1. |
鸡亦尖 |
1. |
小鸡腿 |
/ |
/ |
1. |
冻鸭胸肉 |
1. |
冻青鱼 |
1. 9 |
冻带鱼 |
/ |
/ |
1、 肉类: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1. |
牛肉 |
1. |
牛肉滑 |
1. |
牛肉丸 |
1. |
鱼丸 |
1. |
猪肚 |
1. |
猪舌 |
1. |
猪耳朵 |
1. |
活光鸡 |
1、 蛋类: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1、 |
咸蛋 |
1、 |
鸡蛋 |
1、 干货、腊味类: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1. |
大花生米 |
1. |
黑木耳 |
1. |
绿豆 |
1. |
大花生米 |
1. |
胡椒粉 |
1. |
干海带 |
1. |
支竹 |
1. |
胡椒粉 |
1. |
陈皮 |
1. |
干腐皮 |
1. |
腊肉 |
1. |
陈皮 |
1. |
腊肠 |
1. |
香菇 |
1. 1 |
黄豆 |
1. |
腊肠 |
1. |
眉豆 |
1. |
绿豆 |
1. 1 |
薏米 |
1. 2 |
眉豆 |
1. |
茨实 |
1. |
菜干 |
1. 2 |
干墨鱼 |
1. 2 |
茨实 |
1. |
黄花菜干 |
/ |
/ |
/ |
/ |
/ |
/ |
1、 调味品、配料类: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1. |
生抽 |
1. |
柱候酱 |
1. |
碘盐 |
1. |
生抽 |
1. |
老抽 |
1. |
沙糖 |
1. |
味精 |
1. |
老抽 |
1. |
卤水汁 |
1. |
陈醋 |
1. |
白醋 |
1. |
卤水汁 |
1. |
腐乳 |
1. |
辣椒酱 |
1. |
酸梅酱 |
1. |
腐乳 |
1. |
卤水料 |
1. |
盐局鸡配料 |
1. |
鸡精 |
1. |
卤水料 |
1. |
麻油 |
1. |
耗油 |
1. |
番茄汁 |
1. |
麻油 |
1. |
料酒 |
/ |
/ |
/ |
/ |
/ |
/ |
三、食材交付时间及交付地点
1、甲方每天16:00点前确定第二天所需食材的种类和数量,并以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将订购单提交给乙方。
订单内容应包括购货品种、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乙方应当于当天6点30分前将甲方所需全部食材送至约定地点。
甲方若临时有客餐需求,需要增加购买数量和种类的,乙方应接到甲方通知之时起3个小时内将食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确保甲方能正常供餐。
4、交付地点:甲方三处食堂所在地,即深圳市光明区光翠路北10号、深圳市光明区法政北路34号、深圳市光明区公明振明路110号。
四、食材质量要求
(一)总的要求
乙方所供食材、配料等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保证卫生安全,应当无毒、无害,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蔬菜水果类应保持较好的色泽和新鲜度,不得有黄叶、腐烂、泥沙等现象,或属于无公害蔬菜水果。
冷冻类及干货应在保质期范围内,并保持较好的外观和等级。
鲜肉类全部来源于国家认可的正规肉厂,为当日新鲜商品,并经政府相关检验合格。
海鲜、河鲜产品必须新鲜;粮油、副食、调料等由大型正规厂供货,相关证件齐全。
禽蛋类须是无公害禽蛋,并提供第三方检测证明。
干杂类须是正规厂家并具有合格证书且无任何添加剂的优质产品。
乙方应确保配送的蔬菜肉类需可追踪溯源。严禁配送假冒、变质、过期的产品,不得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对于不符合质量的品种采购人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因供应的货物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而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后果,经公安机关或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属于乙方(配送单位)责任的,其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具体要求
1、瓜果蔬菜、辅料、佐料
1.1辅料、佐料类必须为正规厂家的产品,瓜、果、蔬菜必须是优质货品,不得含有残留农药或污染物,乙方必须保证所供应的蔬菜符合卫生质量标准,同时承担因所供蔬菜问题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卫生质量指标,应符合我国无公害蔬菜上的卫生指标规定。如供应产品涉及有机蔬菜,产品来源需为正规的有机蔬菜供应商。
项目 |
指标(mg/kg) |
甲拌磷 |
不得检出 |
氧化乐果 |
不得检出 |
甲基对硫磷 |
不得检出 |
呋喃丹 |
不得检出 |
百菌清 |
≤1.0 |
多菌灵 |
≤0.5 |
汞(以Hg计) |
≤0.01 |
铅(以Pb计) |
≤0.2 |
砷(以As计) |
≤0.5 |
氟(以F计) |
≤0.5 |
硝酸盐(以NaNO3计) |
瓜果类≤600;叶菜根茎类≤1200 |
亚硝酸盐(以NaNO2计) |
≤4 |
1.2从蔬菜色泽看,各种蔬菜都应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颜色,大多数有发亮的光泽,以此显示蔬菜的成熟度及鲜嫩程度;
1.3 从蔬菜气味看,多数蔬菜具有清馨、甘辛香、甜酸香等气味,可凭嗅觉识别不同品种的质量,不允许有腐烂变质的亚硝酸盐味和其他异常气味;
1.4 从蔬菜滋味看,因品种不同而各异,多数蔬菜滋味甘淡、甜酸、清爽鲜美,少数具有辛酸、苦涩等特殊风味以刺激食欲,如失去本品种原有的滋即为异常;
1.5 从蔬菜形态看,应尽量避免由于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各种非正常、不新鲜的蔬菜,例如萎蔫、枯塌、损伤、病变、虫害侵蚀等引起的形态异常等。各种类具体要求如下:
叶菜类:大白菜、小白菜、菠菜、甘蓝、荠菜、空心菜、茼蒿、苋菜、芹菜等绿叶菜类。
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枯黄叶、病叶、泥土、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无烧心焦边、腐烂等现象,无抽苔(菜心除外),无畸形、异味,结球叶菜要结球适度,花椰菜应新鲜洁白,不带叶麸,无畸形花。
茄果类:番茄、茄子、甜椒、辣椒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果实整洁,成熟度适中,番茄花蒂不明显,无裂果及空洞现象,茄果不能有裂蒂及果皮变硬现象,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
瓜果类:黄瓜、冬瓜、丝瓜、苦瓜、南瓜、毛节瓜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形状、色泽一致,瓜条均匀,无疤点,无断裂,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
根菜类:萝卜、胡萝卜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皮细光滑,大小均匀,肉质脆嫩致密新鲜,无腐烂、畸形、裂痕、糠心、异味,不带泥沙,不带茎叶和须根。
薯芋类:马铃薯、芋、姜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色泽一致,不带泥沙,不带须根、茎叶,不干瘪,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病虫害斑,马铃薯无发芽,皮不变绿。
葱蒜类:葱、蒜、韭菜、洋葱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允许葱、青蒜类保留干净须根,葱、蒜、韭菜不带老叶,蒜头、洋葱去根去枯叶,可食部分新鲜幼嫩,无腐烂、畸形、异味。
豆类:扁豆、豌豆、毛豆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形态完整,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豆荚类新鲜、幼嫩、均匀,豆仁类籽粒饱满,较均匀,无发芽,不带泥土杂质。
水生菜类:藕、慈菇、茭白、马蹄、菱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嫩,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和杂质,不干瘪,茭白不黑心。
食用菌类:蘑菇、草菇、香菇、木耳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蘑菇、草菇菌盖圆整略展开,柄粗壮,菌膜紧,菇柄切削平整,不浸泡水(蘑菇允许浸盐水保鲜),新鲜,无杂质,无畸形菇,无腐烂、异味。
芽苗类:绿豆芽、黄豆芽、香樁苗等。
芽苗幼嫩,不带豆壳杂质,新鲜,不浸水,无腐烂、异味。
1.6 蔬菜供应链要求:所有食材的来源必须合法、正规、清晰。蔬菜来源应当于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自有基地、商品菜基地或蔬菜专业流通市场,严禁收购散户农民的蔬菜供应。
乙方应当确保其所供食材来源正规、合法。有据可查。
2、肉类
2.1 鲜肉
所供产品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的要求,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肉类保证来源于正规肉联厂。乙方供货时须提交肉联厂的验收单及当批次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原件备查)。鲜肉确保每日新鲜、无异味。
2.2 其他肉类
所供产品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家食品部门的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肉类保证来源于正规肉联厂。乙方供货时须提交肉联厂的验收单及当批次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
鲜肉确保每日新鲜,冷冻肉要求肉体冻实而坚硬,无化冻现象,肉质紧密而有弹性,色泽均匀,不粘手,交货时干净、新鲜、无异味,冷冻鱼类要求鱼眼睛清亮,角膜透明,鳞片上覆有冻结的透明黏液层,皮肤天然色泽明显。
冷冻禽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92%,冷冻肉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95%,冷冻水产类食品(带外包装)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85%,解冻时间为4小时以内(室温20℃)。
乙方每半年必须提供一次肉类检测报告。
2.3 禽类
家禽三鸟类来自政府认定合格的屠宰场,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必须是送货前12小时内屠宰好的新鲜鸡、鸭。
每半年必须提供一次禽类检测报告。
2.4 水产品类
淡水鱼验收前必须是活的,海鱼必须是冰鲜新鲜、无味、肉感好。如海鲜类要求送货是活的必须要配有冲气装备。
2.5 副食、干货、调味品
干货制品的质量基本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干爽,不霉烂、整齐、均匀、完整,无虫蛀、无杂质,保持应有的色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营养丰富、绿色安全、海味浓郁、易存放、食用方便,保质期长。从加工、包装、运输、贮存到销售全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尤其是二氧化硫残留量、总砷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副食、调味品由正规厂家生产,杜绝假冒伪劣商品,所提供的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名牌信得过产品。并提供贴有生产许可验收和商标及地址、电话、保质期内食用产品。
2.6 水果
产品来源必须是正规渠道,提供的产品品质要确保新鲜,乙方必须保证所供应的产品符合卫生质量标准,同时承担因所供水果问题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
包装要求: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
2.7牛奶
提供的牛奶必须是原始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2.8 粮油
2.8.1 供应产品的质量要求:
大米、油、面粉、豆类货物必须符合卫生,不得有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结、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并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大米、油:要提供QS认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包装食品:包装箱完整,同时包装箱要印有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保质期限、产品成份、厂家电话号码。
散装豆类: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供应方所提供产品质量必须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不得有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严禁伪劣、假冒、无证不合格物品进入仓库。
乙方在供应过程中,如果发生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食物中毒,如变质等情况,经查实后确属乙方责任,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人员医疗费、误工费、事故处理费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8.2 执行标准:
米类执行标准:GB1354-86 GB2715-2005标准一等米 不含添加剂
大米的质量标准:除符合标准一等米外,要求:
碎米总量≤17%(国家标准:≤35%)
小碎米总量≤2%(国家标准:≤2.5%)
不完善粒≤3.5%(国家标准:≤4.0%)
黄米粒按国家标准执行。
油类执行标准:色拉油:GB/T 1535-2017一级大豆色拉油
花生油:GB/T 1534-2017、压榨一级;
大豆油:GB/T 1535-2017;
葵花籽油:GB/T 10464-2017;
棉籽油:GB 1537-2003;
油茶籽油:GB 11765-2003;
玉米油:GB/T 19111-2017;
米糠油:GB19112-2003;
2.8.3 油类质量要求:
每个食用油品种必须色泽好,透明度高,无浑浊,无沉淀和悬浮物,粘度小,无分层现象,气味正常,无酸臭异味。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卫生安全标准,色泽、气味、霉变、真菌毒素、重金属污染物、农药等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原粮及成品粮色泽、气味必须正常。霉变粒不得超过2%。 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B1 (5μg/kg~20μg/kg)、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1000μg/kg)、玉米赤霉烯酮(≤60μg/kg)、赭曲霉毒素A(5μg/kg)。重金属污染物:铅(≤0.2mg/kg)、镉(0.1 mg/kg~0.2 mg/kg)、汞(0.02 mg/kg)、无机砷(0.1 mg/kg~0.2 mg/kg)。农药:对磷化物、马拉硫磷等140余种农药规定了最大残留限量)。乙方须按照甲方需求的食用油等级保质保量完成供货。
乙方提供的食用油生产厂家信誉良好,有明确的商品标签,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并标明初制油的加工工艺(即用浸出法生产,还是用压榨法生产的)和是否用转基因油料生产,不许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如将毛油当一级或二级油进行销售,将低价位的植物油掺人高价位植物油中。
五、食材验收
5.1乙方在交付食材时,应当向甲方提供送货清单一式两份,供甲方验收后签字确认,各方持有一份,该清单作为送、收货的凭证。最终结算以甲方持有清单为准。
供货清单应当列明所供食材的名称、数量、单价、总价等信息。甲方在送货清单上签字仅作为确认乙方所供数量的依据,不作为最终食材价格结算的依据。
乙方所供批次食材验收不合格或者数量不足的,乙方在补足数量或者重新提供合格食材时也需按照上述约定提供供货清单一式两份。
5.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订购的数量对甲方所供食材进行初步验收。甲方在验收时发现食材质量和数量不符合其需求的,乙方须在甲方要求时间内重新提供合格食材和补足差额的部分,确保食材能够满足甲方食堂当日所需,并能正常供餐。
上述初步验收仅作为乙方所供食材数量和外观是否满足甲方要求的依据,不作为甲方食材其他质量的依据。
5.3 乙方每次供应食材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验收合格凭证、检疫证明等文件资料。5.4 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供应的全部食材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随机抽样检测。
检测标准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执行。若本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选择其中最高标准为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检测费用为乙方承担。
该批次检查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对来源于该批次商家所供(包括已供和待供)的同类产品均视为不合格。
5.5 乙方半年须向甲方提供一次食材质量检查报告。
5.6 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各类食材的来源证明文件。
5.7 甲方有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光明区税务局食堂物资配送供应商考核管理办法》及本合同约定对乙方供应食材价格、服务质量、履约情况等进行日常考核、月度考核、季度考核。
考核小组由甲方自己组建。
六、运输、包装及风险
6.1乙方负责所有食材的运输及运输所需的费用。
乙方应当确保运输工具清洁卫生无污染: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
乙方须确保运输工具清洁和定期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蔬菜应小心轻卸,严防机械损伤。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6.2乙方应当确保食材的包装满足运输的需求,防止所有食材被二次污染或损坏。
包装具体要求: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
6.3乙方承担所有食材运送至本合同指定点并交付给甲方前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七、结算及支付
7.1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
乙方凭甲、乙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给甲方。甲方自收到乙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之日起【30】日内支付。
7.2乙方根据周边市场或中农网食材价格每月25日前递交当月报价表,报价表须明细到各单项食材价格,甲方对报价审核后作为当月食材结算的依据。当月食材总费用=(当月各单项食材数量✖各单项食材单价)之和。
甲方按照下列计算方式结算乙方当月费用:
月结算费用=当月食材总费用×(1+1%)
7.3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支付年度总金额上限为人民币310万元。若甲方在有效期内支付金额已达上限的,则在剩余有效期内,乙方仍需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向甲方供应食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所需费用双方协商处理。
八、违约责任
8.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相关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2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①甲方用餐人员出现食物中毒的,经公安机关或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属于供货方(配送单位)责任的;
②累计三次出现人为供货不足,不能按时补充影响甲方食堂正常供餐的;
③甲乙双方同意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需有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结果三次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的;
④甲方查实乙方不具备投标资格或者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中标的;
⑤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出现其他情形导致其无法继续全面履行合同的;
⑥乙方向甲方无法提供或提供虚假食材合格证明、来源证明、检疫证明等文件资料的;
⑦试供期内,经甲方考核不合格的;
⑧乙方出现食品安全事故被有关机关立案侦查的;
⑨乙方月度或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8.3 乙方出现临时供应不足的,甲方有权从第三方采购所需食材。若第三方供应食材价格高于乙方的,差价部分由乙方承担。
8.4 乙方供应食材质量不合格的,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承担换货或者退货责任,并确保换货行为不影响甲方当日食堂供餐。
九、关于送达的约定
甲、乙两方就因履行本协议涉及各类通知、委托书等文件以及就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9.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记载的地址为各方有效的通讯地址。
9.2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委托书等文件以及就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9.3在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9.4甲方或乙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协议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9.5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第3款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9.6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其他
10.1本合同一式 六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三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即日生效。
10.2 本合同所称食材为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货物的统称。
十一、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本合同结束后,乙方不存在未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的,甲方自期满后10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该保证金被甲方扣除的,乙方须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足。
十一、附件
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书等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本协议
(2)本项目招标文件
(3)本项目投标文件
(4)本项目中标通知书
(5)其他经各方确认的文件
甲方(签章):
负责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