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标包 | 货物服务名称 | 数量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本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单位:万元) |
A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1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32.000000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食堂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SDGP370999202002000008
采 购 人: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众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〇年三月
目 录
TOC \o "1-2" \h \z \u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2.1 总则 4
2.2 竞争性磋商文件 10
2.3 投标报价、响应文件编制 12
2.4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5
2.5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15
2.6 唱价、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16
2.7 纪律和监督 26
2.8 质疑与投诉 26
第三章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29
3.1 相关要求 29
3.2 评审过程 29
3.3 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 3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和格式 34
4.1 签订合同 34
4.2 追加合同金额 34
4.3 质量与验收 34
4.4 合同主要条款 35
第五章 提供服务的期限 38
5.1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接到采购人入场通知并开始服务后一年。 38
5.2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8
5.3 服务成果验收 38
第六章 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39
6.1 项目说明 39
6.2服务详细技术标准和要求 39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41
7.1 报价文件 43
7.2 商务文件 48
7.3 技术文件 66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采购人: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张涛
联系方式:0538-3012706
地址:泰安高新区北天门大街2987号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众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泰安市擂鼓石大街371号
联系方式:0538-2199166
二、采购项目名称: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食堂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999202002000008
交易进场编号: GX-ZC-20200325-07
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标包 |
项目名称 |
数量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本包预算 金额(最高限价) |
/ |
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食堂服务项目 |
1 |
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方面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
32万元 |
三、报名及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每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山东众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泰安市擂鼓石大街371号)
3.方式:凡有意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等证件及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到山东众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报名并领取磋商文件。供应商还需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注册并投标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投标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其报价将被拒绝,相关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售价:每套人民币300元整,售后不退。
四、公告期限: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日
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 2020年4月13日14时00分至2019年4月13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五开标厅
六、磋商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9年4月13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五开标厅
七、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增鑫 联系方式:0538-2199166
八、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详见磋商文件
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
发布人:山东众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年3月31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2.1 总则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政府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指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磋商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磋商文件所称服务,是指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食堂服务项目。
2.1.1 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及要求 |
|
1 |
采购人 |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山东众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3 |
项目名称 |
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食堂服务项目 |
|
4 |
标段名称 |
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食堂服务项目 |
|
5 |
项目内容 |
为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食堂提供服务 |
|
6 |
预算控制价 |
本项目预算控制价为32万元。 首轮报价不得等于或者高于预算控制价,否则其报价无效。 |
|
7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方面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
|
8 |
供应商资质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提供以下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并将复印件附在响应文件中,与响应文件一并递交。如没有按要求及时、完整、准确的提交,其投标一律按无效标处理,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营业执照副本;(须提供原件) 2、《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须提供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须提供原件) 4、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须提供原件) 5、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查询的信用记录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需提供原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单位,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6、提供2018或2019年任意一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须提供原件) 7、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保证明、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证明;(须提供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注:(1)证件、证明、业绩不予认可的情况(以上有特殊规定的除外):①报价文件中虽然有复印件但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提供原件;②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供了原件,但在报价文件中没有复印件;③提供的原件与报价文件中的复印件不相符的。④相关法律法规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2)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其报价文件作无效报价处理并按相关规定计入不良行为记录。(3)原件经核验后退回供应商。(4)以上要求的证件原件需递交响应文件时同时递交,在年检期间或者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证明材料原件或者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件,否则其报价无效。 |
|
9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自行踏勘。 |
|
10 |
提出磋商文件答疑时间 |
2020年4月7日11时00分。 |
|
11 |
磋商文件答疑澄清、修改截止时间 |
2020年4月7日16时00分。 |
|
12 |
投标有效期 |
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
13 |
报价范围 |
含税全包价,包括与提供服务相关的人工工资、设备、原料、保险、税费、招标代理费、验收及知识产权等一切费用。 |
|
1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报价方案 |
不允许。 |
|
16 |
响应文件电子 版 |
内容:报价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 份数:1份; 格式:PDF、DOC或XLS; 介质:U盘; 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需密封单独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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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报价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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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响应文件装订 |
1、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分册胶装,每册均包含报价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 2、响应文件为A4幅面,胶装成册,否则其投标无效。 |
|
19 |
响应文件份数 |
纸质版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电子版一份。 要求内容必须完整全面,纸质版和电子版分别密封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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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时间、地点及地址 |
递交时间:2020年4月13日14时00分起至2020年4月13日14时30分止。 截止时间:2020年4月13日14时30分。 地点: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五开标厅; 地址:泰安市花园路39号(岱宗大街与花园路交叉口)。 |
|
21 |
响应文件是否退还 |
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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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磋商时间、地点 |
开标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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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响应文件密封性检查 |
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
|
24 |
唱价顺序 |
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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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磋商小组 |
磋商小组构成: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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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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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报价轮次 |
本项目共2轮报价。(含首轮公开唱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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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技术部分是否采用“暗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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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成交供应商确定 |
推荐成交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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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付款方式 |
按月支付,每月支付总价款的十二分之一。每次支付前成交供应商须为采购人提供增值税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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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监督 |
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32 |
服务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接到采购人入场通知并开始服务后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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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招标代理费 |
按成交金额1.5%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
2.1.2 当事人
2.1.2.1采购人:系指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1.2.2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1.2.3磋商小组: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2.1.2.4成交供应商:系指通过竞争性磋商,经磋商小组评审确定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2.1.2.5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山东众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1.3 磋商依据及原则
2.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1.3.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1.3.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1.3.5《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1.3.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1.3.7《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1.3.8《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2.1.3.9《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2.1.3.10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规范性文件。
2.1.4 合格的供应商
2.1.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1.4.2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4.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中同时报价;
2.1.4.4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的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书和声明函;
2.1.4.5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投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供应商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
2.1.4.6供应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的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等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1.4.7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有效。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磋商的资格。
2.1.5 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1.6 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2.1.6.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2.1.6.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2.1.6.3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
2.1.7 踏勘现场
2.1.7.1磋商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
2.1.7.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不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2.1.7.3供应商经采购人允许,可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
2.1.8 投标答疑
2.1.8.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2020年4月7日11时00分前,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平台上提出。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询问或者疑问进行综合答复,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统一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回复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
2.1.8.2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磋商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报价的,后果自负。
2.1.8.3答疑时间:2020年4月7日16时00分。
2.1.9 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幅度和项数,否则其投标无效。
2.1.10 其他条款
2.1.10.1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1.10.2不论磋商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2.1.10.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2 竞争性磋商文件
2.2.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竞争性磋商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2.2.1.1竞争性磋商公告;
2.2.1.2供应商须知;
(1)总则;
(2)磋商文件;
(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
(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地点;
(6)唱价、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7)纪律和监督;
(8)质疑与投诉;
2.2.1.3评审办法;
2.2.1.4合同条款和格式;
2.2.1.5提供服务的期限;
2.2.1.6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2.2.1.7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后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2.1供应商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后五日内,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送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供应商有义务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
2.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如因报名单位未及时查看交易平台信息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由报名单位自行承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是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若澄清或修改内容已构成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或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公告后,方可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并经公告的为准。
2.2.2.4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2.2.2.5供应商自澄清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从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打印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如因报名单位未及时查看交易平台信息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由报名单位自行承担。2.2.3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2.3.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五日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竞争性磋商文件收受人,不足五日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3.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招标或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人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五日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竞争性磋商文件收受人,以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内容按照生成时间的逆顺序装订后,盖章留存,并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3发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答疑、澄清以及修改)与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的不一致的,以网上发布的为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采购代理机构全部承担。
2.3 投标报价、响应文件编制
2.3.1 投标报价
2.3.1.1投标报价的范围:含税全包价,包括与提供服务相关的人工工资、设备、原料、保险、税费、招标代理费、验收及知识产权等一切费用。
2.3.1.2投标报价(即开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等于或者高于预算控制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2.3.1.3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内容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否则投标无效。
2.3.1.4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投标无效。
2.3.1.5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格要求填写,否则其投标无效。
2.3.1.6开标时,响应文件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中的内容与《投标报价明细表》中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修正投标报价的,其投标无效。
2.3.1.7唱价时,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进行唱价,若有多个报价或附有条件的投标无效。
2.3.1.8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无效。
2.3.2 响应文件的签署要求
2.3.2.1响应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者打印。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用黑色中性签字笔签署(包括姓和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用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否则其投标无效。
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否则其投标无效。
2.3.2.2“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否则其投标无效。
2.3.3 响应文件的盖章要求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否则其投标无效。
2.3.4 响应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
2.3.4.1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2.3.4.2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即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3.4.3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
2.3.5 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响应文件按照以下要求、格式统一编制:
2.3.5.1封面设置。详见第七章。
2.3.5.2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加行、涂改、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其投标无效。
2.3.5.3响应文件装订。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胶装,每份响应文件以A4纸张制作,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
2.3.5.4响应文件密封:按要求密封。
2.3.5.5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若有偏离之处,请如实在服务响应表或者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中注明。
2.3.5.6响应文件数量以及要求,详见前附表。
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编制、签署、制作、装订和密封的响应文件,其投标无效。
2.3.6 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实质性响应,保证其所提交全部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完整,否则投标无效。
2.3.6.1响应文件的组成
详见磋商文件“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2.3.6.2报价文件
(1)首轮报价一览表;
(2)首轮报价明细表;
(3)供应商针对报价需说明的其他文件。
2.3.6.3商务文件
1、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2、报价函;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其授权委托书;
4、项目主要实施人员技术资格一览表及项目一般实施人员一览表;
5、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6、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7、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8、财务状况;
9、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0、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查询的信用记录;
1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12、商务部分要求的其他资料
2.3.6.4技术文件
2.3.6.4.1技术文件的组成
(1)服务响应及相关资料;
(2)提供服务所需设施、设备一览表;
(3)技术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供的服务相关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
2.3.6.5电子版响应文件
(1)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内容一致。
(2)电子版介质为U盘,文件格式须为PDF、DOC或XLS。
(3)电子版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无论投标结果如何,均不退回。
(4)电子版响应文件应与纸质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2.4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2.4.1 供应商按照响应文件制作要求提供相应的商务资格、技术支持等证明材料。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其中的字体、印章要清晰,否则其投标无效。
2.4.2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单独装袋密封,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逾期无效。
2.4.3 供应商资格要求证明材料的相关证件原件在年检期间或者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证明材料原件或公证处出具的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件,否则其投标无效。
2.5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2.5.1 响应文件递交及截止时间
2.5.1.1供应商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含证明材料等)。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证明材料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5.1.2供应商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应保留相关证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2.5.1.3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
2.5.2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5.2.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分为响应文件及电子版,按照要求分别装箱(袋)加以密封;
封套上标明招标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供应商名称等,在封签处标注“请勿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启封”字样之前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密封或无公章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5.2.2证明材料原件部分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受。
2.5.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3.1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5.3.2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供应商要求补充、修改、替代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5.4 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同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开标时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前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政府采购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变更公告,并告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否则必须按时开标。
2.5.5 开标地点:同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 唱价、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2.6.1 唱价程序
唱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1)播放开标纪律;
(2)公布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3)宣布主持人、唱价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供应商或供应商代表检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5)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宣布响应文件开启顺序;
(6)按照顺序当众唱价,公布供应商名称、首轮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7)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唱价记录上签字确认;
(8)唱价结束。
2.6.2 唱价
2.6.2.1唱价在磋商文件确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唱价会议。届时邀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否则,责任自负。
2.6.2.2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磋商文件相关规定作出判断。经确认无异议的,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按照上述规定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经确认存在争议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通过录音、拍照、录像等手段保存相关证据,相关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开启有争议的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处理,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有争议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报价处理。
2.6.2.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价。
(1)唱价顺序: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进行。
(2)唱价内容:唱价人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报价等《首轮报价一览表》中的主要内容。供应商若有报价内容未被唱出的,应在唱价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6.2.4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
(3)违反磋商纪律的;
(4)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
2.6.2.5唱价: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唱价和记录,唱价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2.6.2.6供应商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6.3 磋商小组
2.6.3.1磋商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
2.6.3.2评审专家的抽取
(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磋商小组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2.6.3.3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2.6.3.4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2.6.3.5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磋商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2.6.3.6磋商小组的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响应文件;
(3)编写评审报告,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4)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2.6.3.7磋商小组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4)发现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5)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6)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
(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9)配合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6.3.8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2.6.4 评审程序
(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2)推荐磋商小组组长;
(3)资格性审查;
(4)符合性审查;
(5)技术评审与商务评审;
(6)澄清有关问题;
(7)磋商;
(8)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9)编写评审报告。
2.6.5 评审
2.6.5.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6.5.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供应商属小型或微型企业并以其自身产品和服务投标,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可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32号)规定,对技术和价格项目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享受同小型、微型企业相同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6.5.3当合格供应商为三家时,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超过二家;若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文件得分由高到低排列。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报价资格,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在后面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6.5.4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2.6.6 澄清
2.6.6.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6.2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或超出磋商文件允许的偏离范围、幅度及项数的,磋商小组有权确定其报价无效,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磋商小组可以允许供应商修改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
2.6.7 定标
2.6.7.1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2.6.7.2第一成交候选人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成交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成交候选人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与采购人预期差距较大,或对采购人明显不利的,采购人可重新组织招标。
2.6.8 成交公告以及成交通知书
2.6.8.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公告期满且无异议,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公告或者发布成交公告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6.8.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6.9 报价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制作、密封、签署、盖章;
(3)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等于或超出预算控制价或者有多个报价;
(4)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唱价会议或参加唱价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
(5)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或其他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未按磋商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
(6)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
(7)超出经营范围报价;
(8)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
(9)投标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10)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1)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12)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带“★”号的条款或指标,或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允许出现负偏差的最大范围、幅度和最高项数;
(13)对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整体复制粘贴经磋商小组认定与所报服务不符;
(14)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5)磋商小组认定服务方案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16)评审期间,没有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
(17)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
(18)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19)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20)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21)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
(2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
对报价无效的认定,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并出具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磋商小组作出的决定。
2.6.10 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预算控制价;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5)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废标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
2.6.11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2.6.11.1评审活动终止
(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前期参加评审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回避。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应终止评审:
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②发生磋商小组名单泄密、评审信息泄露;
③出现非法干预评审工作;
④发现磋商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
出现上述情形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2.6.11.2磋商小组中途更换成员
(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中途更换:
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审过程中退出评审活动;
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磋商小组成员需要回避;
(2)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更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
2.6.11.3记名投票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6.12 违法违规情形
2.6.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
(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6.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2.6.1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
(1)采购人在唱价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
(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报价;
(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
(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6.12.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6.13 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泰安市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
(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
(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短信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
(1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2.6.14 关于成交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6.14.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或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磋商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报价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磋商小组认定成交供应商报价无效、废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成交供应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承担。
2.6.14.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未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磋商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报价、废标或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成交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成交供应商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成交结果的,磋商小组应当决定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7 纪律和监督
2.7.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7.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报价,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2.7.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7.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2.8 质疑与投诉
2.8.1 质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8.1.1质疑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质疑事项、证据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3)提出质疑的日期。
2.8.1.2按照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数量提供质疑书,并应加盖公章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8.1.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
2.8.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8.1.5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8.2 投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8.2.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8.2.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
2.8.2.3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宜以及事实依据;
(3)质疑书和质疑答复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2.8.2.4投诉书应当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8.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3.1 相关要求
3.1.1“同类项目”是指供应商已经完成的与本次采购要求相同或者类同的服务,并且签订合同一方必须是供应商,以相同或者类同部分的合同金额为准。
3.1.2 当供应商未提供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时,其技术文件评审中的响应情况得0分。
3.2 评审过程
3.2.1 第一阶段:资格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所有供应商的商务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并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填写资格审查表并签字确认。
3.2.2 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磋商小组作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报价裁定。
3.2.3 第三阶段:技术和商务评审
3.2.3.1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相关服务,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评审。
3.2.3.2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报价、业绩等,记录相关事项,进行商务部分评审。
3.2.3.3磋商小组针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对属于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磋商小组作出的不合格或报价无效的裁定。
3.2.3.4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磋商小组有权确定其报价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3.2.4 磋商
3.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机会。磋商小组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磋商供应商的顺序。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2.4.2磋商文件应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否则报价无效。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技术文件由磋商小组成员各自独立打分,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逐项打分,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分。
商务文件得分由磋商小组审核认定后,交各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磋商小组作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裁定。
3.2.4.3评分结束后,交招标代理机构汇总、统计,打印出结果,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和商务得分以及政策加分进行最后的复核,并签字确认。
3.2.4.4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2.4.5成交候选人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中标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标候选人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按照磋商小组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采购人预期差距较大,或对采购人明显不利的,采购人可重新采购。
3.3 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
3.3.1 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
评分因素 |
价格部分 |
技术部分 |
商务部分 |
总分值 |
分值 |
15 |
60 |
25 |
100 |
3.3.2 价格部分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 |
15 |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5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最终投标报价)×15%×100,等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 |
3.3.3 技术部分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技术部分 |
服务方案 及保证措 施 |
24 |
1.有明确的服务理念及目标,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供餐服务方案,方案优于项目需求、内容齐全且详细完善、工作计划安排合理、细致、切实可行得4-6分;方案满足项目需求、内容齐全,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得2-4分;待改进或缺失得0-2分。 2.项目管理机构设立方案及服务行业的各项工作、工序的操作流程(包括但不仅限于粗加工、初加工、烹饪、餐具消毒、设备操作等),具体、可行、实用性强得4-6分;可行但不具体或实用性不强得2-4分;待改进或缺失得0-2分。 3.方案执行质量保证措施,质量措施切实可行、操作性强,有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服务方案得4-6分;服务质量措施可行,有操作性得2-4分;待改进或缺失得0-2分。 4.在突发情况条件下,有应急供餐能力方案的,且方案具体、可行、实用性强得4-6分;应急供餐能力方案可行,但不具体或实用性不强得2-4分;待改进或缺失得0-2分。 |
内控管理制度 |
24 |
1. 磋商小组针对响应文件中食堂管理制度健全程度和管理网络、岗位责任明确情况进行对比评审,在0-6分打分,若此项缺项不得分。 2.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中食堂管理工作的计划,重视宣传工作,员工培训计划,食堂管理规范性进行对比评审,在0-6分打分,若此项缺项不得分。 3.磋商小组针对响应文件中成本核算,财务管理制度的规范情况,进行对比评审,在0-6分打分,若此项缺项不得分。 4. 磋商小组针对响应文件中节水、节电、节气奖惩措施制度进行对比评审,在0-6分打分,若此项缺项不得分。 |
|
安全管理制度 |
12 |
1. 磋商小组针对响应文件中专职或兼职安全员配备,制定培训计划,负责每天检查食堂电、气、消防等设备设施安全的情况进行对比评审,在0-6分打分,若此项缺项不得分。 2. 磋商小组针对响应文件中安全管理职责、措施的健全程度和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预案进行对比评审,在0-6分打分,若此项缺项不得分。 |
3.3.4 商务部分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商务部分 |
企业业绩 |
10 |
供应商近三年(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已完成的同类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份得 2 分,最多得10分。(开标时提供合同原件并将复印件制作在响应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
综合实力 |
4 |
供应商具有有效的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2000/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提供一份得 1分,最多得4分。(开标时提供认证证书原件并将复印件制作在响应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
|
合理化建议 |
6 |
根据供应商提出的针对本项目的建议,是否切实可行、合理,由专家进行评价,在0-6分之间酌情打分,没有方案的不得分。 |
|
响应文件制作 |
5 |
根据响应文件制作规范、合理、内容完整、提供资料齐全、文字清晰情况,由专家进行评价,在0-5分之间酌情打分。 |
3.4价格扣除
3.4.1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供应商属小型或微型企业并以其自身产品和服务投标,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可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6%的扣除。
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3.4.2 给予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享受同小型、微型企业相同的价格扣除。
3.4.2.1制服、消防设备和特种车辆采购,在项目评审时,对其产品给予8%的价格扣除。
3.4.2.2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以相适应的采购方式采购或给予6%的价格优惠扣除政策,优先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3.4.2.3监狱企业生产或提供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等,可给予6%的价格扣除。
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4.3给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享受同小型、微型企业相同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四章 合同条款和格式
4.1 签订合同
4.1.1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4.1.2 签订的合同以磋商文件合同条款为基础。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1.3 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和成交通知书均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供应商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
4.1.4 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当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4.1.5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4.2 追加合同金额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内,经采购人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且总额不得超出项目采购预算,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4.3 质量与验收
磋商文件中的服务满足国标、行业标准或者双方技术协议或者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的要求。如对服务以及质量有争议,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和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验收,未达到服务要求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4.4 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采购人):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乙方(成交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甲、乙双方就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食堂服务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SDGP370999202002000008),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一)合同格式以及合同条款
(二)成交通知书
(三)成交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
(四)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
(五)磋商文件
(六)本合同附件
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规定有矛盾的以较后时间制定的为准。
二、合同的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服务项目
本合同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 (与响应文件中服务明细表一致)。
四、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五、付款途径
□国库集中支付 □甲方支付 □国库与甲方共同支付 □其他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 万元,甲方支付资金 万元,其他 万元。
属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 个工作日内将款直接支付至乙方账户。
六、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每月支付总价款的十二分之一。每次支付前成交供应商须为采购人提供增值税发票。
七、服务期限、地点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接到采购人入场通知并开始服务后一年。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八、服务质量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
九、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所使用的服务成果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
十、违约条款
1、乙方延迟提供服务,每延迟一日,按合同金额的0.3‰ 支付违约金。
2、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并经另一方提示后七日内仍不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4、其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5、按照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当在明确责任后3日内,按银行规定或双方商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十一、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及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7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应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 2 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十三、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生效应符合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补充条款应同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 ,高新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壹份,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壹份。
十五、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1、乙方应按磋商文件响应标文件及乙方在磋商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服务。
2、其他服务内容: / 。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五章 提供服务的期限
5.1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接到采购人入场通知并开始服务后一年。
5.2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3 服务成果验收
服务期满或完成服务成果后,采购人应对服务的成果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采购人有权根据检验结果要求成交供应商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检验合格后,由采购人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
第六章 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6.1 项目说明
6.1.1本章内容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
6.1.2本项目共分为一个标段进行采购。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包括与提供服务相关的人工工资、设备、原料、保险、税费、招标代理费、验收及知识产权等一切费用。
6.1.3采购要求及内容:
1.采购内容:采购一家餐饮服务单位对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服务。
2.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泰安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就餐。
3.达到国家相关要求合格标准。
6.2服务详细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项目要求
1、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供应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齐全相关的证照。成交供应商自成交后直至验收止,不得对外经营,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
2、采购人无偿提供水、电、燃气、厨房设备及食堂场所,并配备有灶台、抽烟系统、蒸车、消毒柜、冰箱、餐具等设备,成交供应商负责保管使用和卫生清洁工作,并承担日常维护、维修的相关费用,员工工资(包括保险和福利)、员工工装、食材采购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服务要求
1、每日准点开膳,饭菜足量、优质,品种多样、符合食品安全及营养要求。
2、成交供应商需负责服务区域内的卫生清扫和安全管理。环境卫生包括厨房操作间、餐厅及周边等环境,做到无杂物、无异味,整洁干净;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每周一大清扫。
3、分餐后,要将餐台、工具、容器、地面等清扫洗刷干净;餐后要将餐车、餐具等带回清洗。每天对灶台墙体、碗柜及门窗擦洗一次,每周进行一次彻底清洗。 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对餐饮具使用煮沸法、消毒柜进行消毒,必须按照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操作,并做好消毒记录。 洗涤、消毒餐饮具所用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要求。
4、成交供应商依照就餐人数设置服务岗位和人员,从业人员需持健康证上岗,卫生检疫、体检等费用均由成交人承担,成交供应商必须依法用工,如发生用工纠纷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食堂卫生、取餐环境必须达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标准,采购人监督,并检查。
5、成交人必须建立健全服务管理、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职责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成交人不得将食堂私自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一经发现,采购人将取消其服务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或法律诉讼。若发生任何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堂后厨安全事故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6、成交供应商主动接受采购人监督、指导,并随时接受采购人检查考核。
三、就餐要求
1、就餐标准及形式:就餐标准每餐每人10元标准,按照每日约50人准备午餐。
2、食材采购要求: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食材费用,根据采购单位用餐人数和要求提供安全卫生的食材。食材须从正规渠道购买,保证原材料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及要求。所有主食、菜品、汤类不得外出采购成品或半成品。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正(副)本】
项目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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