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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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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边检站采购执勤一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预公告

招标详情

宁德边检站采购执勤一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预公告
附件1预公告版-食品配送.doc

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宁德边检站采购执勤一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宁德边检站采购执勤一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YTNDCG-2020-00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叶静、陈花

项目联系电话:0593-2517766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采购单位地址:宁德市蕉城区万安西路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姚女士1359919359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叶静、陈花0593-2517766

代理机构地址: 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壹号1栋1803室

一、采购项目内容

宁德边检站采购执勤一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预公告

致:所有潜在投标人

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委托,对宁德边检站采购执勤一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YTNDCG-2020-007)进行公开招标,现对本项目进行预公告。各潜在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建议或意见请在预公告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并同时将书面原件材料(包括:建议或意见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通迅地址,联系方式等须加盖投标人公章)送至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一)项目编号:YTNDCG-2020-007

(二)项目内容:宁德边检站采购执勤一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合同包

品目号

项目名称

数量

年预算最高限价

主要内容及要求

服务年限

配送地点

1

1-1

宁德边检站采购执勤一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1项

42万元

详见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两年

武夷山市

(三)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万安西路6号

联系人:姚女士

联系方法:13599193592

(四)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壹号1栋1803室

联系人:叶静、陈花

联系方法:0593-2517766

(五)预公告及各潜在投标人递交材料截止时间:2020年04月07日17:30(北京时间)。

(六)预算金额

本项目预算金额:42万元/年。

特此公告

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4月01日

二、开标时间:

三、其它补充事宜

1.本项目年预算金额:42万元

2.服务年限:2年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84.0 万元(人民币)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2006版) (修改1稿)

公开招标文件

(预公告版)

招标编号:YTNDCG-2020-007

项目名称宁德边检站采购执勤一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

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二○二○年三月


目 录

TOC \o "1-2" \h \u 第一章 投标邀请 1

第二章 投标供应商须知 5

第三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 26

第四章 采购合同(参考文本) 28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36

第六章 招标相关附件 69

注:本招标文件共72页(不含封面和目录),请投标供应商领取招标文件时自行核对,如发现缺、损等情况,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二日内向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自负。


投标邀请

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委托,对宁德边检站采购执勤一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的下述货物、服务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供应商前来提交密封的投标。

1.项目编号:YTNDCG-2020-007

2.项目内容: 宁德边检站采购执勤一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详见招标项目一览表)

3.招标文件购买和项目报名时间:[2020年 月 日至2020年 月 日](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4.购买标书地点: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壹号1幢1803室

5.纸质(或电子版)招标文件售价1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寄,另加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本招标代理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负责。

6.投标保证金:合同包1人民币大写捌仟肆佰元整(¥8400)。须在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上注明“YTNDCG-2020-007”的字样,以便更有效地对投标保证金进行到账核实及退还。(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汇达) 。

7.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供应商须办理报名手续:投标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者须按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及本投标邀请函第5条的要求,电汇或转账相应的金额到本公司账户(开户全称: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德东侨支行 帐 号:1407700409008157071),同时将电汇或转账底单复印件(转账底单上须注明项目名称或招标编号及用途,名称可简写)及按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相关附件“附件2”格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于报名截止时间前传真或通过邮箱发送扫描件至ytndfgs@163.com。为方便投标保证金核对,本项目不接受个人现场报名。未办理报名手续的不予以书面变更通知及不受理投标。

8.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 月 日09:00(北京时间)

9.开标时间:2020年 月 日09:00(北京时间)

地点: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壹号1幢1803室。

10.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全称: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德东侨支行

帐 号:1407700409008157071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投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投标供应商对本次招标活动事项提出疑问的时限及提交的书面质疑材料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第23条要求执行。

12.有关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包括招标文件若有修改补充),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网发布通知,请潜在投标供应商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13.投标文件递交方式和截止时间:投标供应商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按规定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未按规定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4.项目负责人: 叶静、陈花 联系电话: 0593-2517766

邮 箱:ytndfgs@163.com

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附:《招标项目一览表

招标项目一览表

合同包

品目号

项目名称

数量

年预算最高限价

主要内容及要求

服务年限

配送地点

1

1-1

宁德边检站采购执勤一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1项

42万元

详见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两年

武夷山市

注:

1.投标供应商可按合同包投标,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内容投标时必须完整,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

2.投标供应商所投货物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通过合法渠道获得。

3.中标供应商不得转包他人,若发现转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4.投标供应商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投标供应商代表参加开标会,随时接受评委询问,并予以解答。

5.投标供应商应以包括所涉及的有关项目的所有费用进行报价,包括:食材价格、货物的包装、装卸、保险、保存、运输(配送)、验收、检验、税金等完成本项目的一切费用,以及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供应商支付的其它应缴的费用。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①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供应商,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③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不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财库[2019]19号文所附品目清单执行。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财库[2019]18号文所附品目清单执行。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监狱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适用于(合同包1)。信用记录,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投标供应商应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截止时间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2)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评标委员会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供应商信用记录(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的查询结果”)。②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与评标委员会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评标委员会的查询结果为准。③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查询投标供应商信用记录的(评标委员会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投标供应商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④查询结果存在投标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第二章 投标供应商须知

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须知前附表的项号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如有矛盾,应以本须知前附表为准。

编 列 内 容

1

项目名称:宁德边检站采购执勤一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项目内容:详见《招标项目一览表》

项目编号:YTNDCG-2020-007

2

资格标准:

1.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本招标项目服务的供应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供应商。需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

(1)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若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及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提供)。

2.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A.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附上其开户(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复印件;

B.依法缴纳税收: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C.依法缴纳社保: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D.投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及相关学历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

3.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和黑名单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

4.本项目由投标供应商自行对其有无行贿犯罪情形进行说明或承诺(说明函或承诺函格式自拟),投标供应商未提供无行贿犯罪情形进行说明或承诺函的,按投标无效处理;

5.投标供应商需提供在食品经营中无任何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不良记录的承诺(说明)函;

6.投标供应商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7.投标供应商的股权结构为非中外合资企业或非外资企业(投标供应商需对此进行承诺,否则为无效投标);

8.本次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备注:投标供应商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所有的资格要求并提供资料,所有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应属法定有效期内的,若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若投标供应商提供注明“复印件无效”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其投标文件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正本中应提供原件(未提供原件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将导致投标无效)。

注:未达到以上资格标准要求并提供材料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3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期结束后 90 日历日。

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4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 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壹号1幢1803室开标大厅

接收人: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 月 日] [上午09:00](北京时间)

5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捌仟肆佰元整(¥8400元),投标保证金须以公司名义以转账或电汇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直接接受现金、现金存款,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用途为“YTNDCG-2020-007”,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本公司账户为准。投标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6

(一)具体评标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推荐两名中标候选人。

(二)本项目中标人的确定(以合同包为单位):

(1)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确定中标人。

(2)若出现中标候选人并列情形,则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①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若有相同的最高得分,则其中投标总价低的投标供应商将被排序在前;若有相同的最高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则按技术部分得分从高到低顺序进行排列,技术部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将被排序在前。

②若本款第①点规定方式为“无”,则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③若本款第①、②点规定方式均为“无”,则按照下列方式确定:随机抽取。

(3)本项目确定的中标人家数:

①本项目确定合同包1中标人数为2家;

②若出现中标候选人符合法定家数但不足本款第①点规定中标人家数情形,则按照中标候选人的实际家数确定中标人。

7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如由后者签名,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8

投标文件胶装要求:

(1)投标供应商须编制由本须知第10条规定文件组成的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的正本1份、副本4份,报价部分的正本1份、副本4份,技术商务部分的正本1份、副本4份(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报价部分、技术商务部分需单独胶装,分册密封投标);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必须编制封面、目录、页码,以A4幅面纸张打印、胶装成册并逐页加盖公章和加盖骑缝章,投标文件胶装必须为永久性的、页面不可抽取、不得有活动页、无破坏不可拆分(详见附件3);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按规定胶装成册后加盖骑缝章或逐页加盖公章,并在封面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注: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出现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供应商另制作一套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函、开标一览表原件、投标保证金复印件,放在单独的信封内密封,并将此信封与投标文件报价部分一同密封。

(3)投标供应商必须将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正本全部内容扫描成电子文件(U盘或光盘,无病毒),U盘或光盘必须标注投标供应商名称,其中所有文件不做压缩处理、不设密码,与投标文件报价部分一同封装提交。

注:投标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分为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报价部分、技术商务部分,投标供应商应将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报价部分、技术商务部分分别用密封袋单独密封(电子文件、信封随报价部分正本一起密封)至少三个密封袋,并标明项目编号、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货物名称及“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报价部分”和“技术商务部分”字样,并在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投标文件未密封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9

投标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服务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采购人无关,投标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投标供应商应赔偿该损失。

10

本次采购项目预算价为:详见《招标项目一览表》,投标供应商报价超出预算价者,按无效投标处理。

11

招标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文件的规定按100%计取,由第一中标供应商和第二中标供应商分摊支付,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

招标服务费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德东侨支行

账 号:1407700409008157071

开户名: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12

投标供应商应如实详细填写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商务条件响应表,应将技术参数逐条详细列在响应表中,不得只简单列出规格型号,也不得在“投标响应”栏中仅出现“响应”字样,若无详细填写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商务条件响应表或未按要求填写者,评标委员会将作出不利于投标供应商的判断。

13

投标供应商必须对其投标文件中提供各种资料、说明的真实性负责。在评标过程中,如有发现投标供应商有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资料欺骗采购人和评委的行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定标后,采购人有可能对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内容和证明材料进行核查,中标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采购人的核查工作,不得托词拒绝核查或隐瞒真实情况。若在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发现中标供应商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供应商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负相关责任。

14

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界定:

一、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并作出其无效投标的决定:

(1)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2)不同的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3)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供应商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供应商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

(4)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投标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2)投标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3)投标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投标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供应商中标、成交;

  (6)投标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投标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5

以下为重大偏差与细微偏差的条款,请各投标供应商认真审阅。

(一)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4.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5.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条款;

注: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若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细微偏差: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供应商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补正的程序和方法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须知第18条的规定执行。无法补正的,可在评审时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供应商的认定。

评委会判定重大偏差、细微偏差是依据投标文件,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16

无效投标条款: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也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的;

(2)未按本须知第13条的规定要求胶装或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出现投标报价的;

(3)未按规定由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的;或签字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的;

(4)未按规定填写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商务条件响应表的;

(5)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是可选择的报价;

(8)投标供应商未按规定对投标进行报价及分项报价;

(9)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0)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11)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

(1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出具承诺函的;

(13)未按规定办理报名手续的;

(14)报价超过预算价的;

(15)未满足合格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16)投标文件没有正本的;

(17)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的投标文件;

(18)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售后服务及验收要求等不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条件要求的;

(19)与本次招标项目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关联的;

(20)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半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还应要求其一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资格评审小组应将其作为投标无效处理;

(21)投标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

(22)其他未实质性响应公开招标文件的;

(23)出现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无效投标(废标)规定的;

(24)出现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无效投标(废标)规定的;

(25)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标注“★”条款有负偏离的。

(26)违反招标文件中载明“无效投标”条款规定的;

17

废标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8

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纪律检查委员会

本项目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所有。

19

投标供应商递交质疑函时还需提供收款收据(或网上汇款凭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否则将不被认定为潜在投标供应商,其质疑将不予受理。

在法定质疑期内投标供应商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若投标供应商多次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以受理。

投标供应对本招标文件有任何疑议或不认同之处,需在法定时间内按规定提出质疑,否则视为投标供应商接受招标文件的规定。

20

1.本项目采购人不组织统一现场踏勘。由各潜在投标供应商自行对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资料,对于现场及位置等原因造成费用增加时,各投标供应商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内。采购人对投标供应商实地踏勘后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及发生的意外风险均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注:现场踏勘费用及交通工具自理


一、 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货物及服务采购。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业主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2.2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3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4 “投标供应商”系指购买了本招标文件,且已经提交或者准备提交本次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供货商。

3. 合格的投标供应商

3.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提供本项目所需产品及相应服务的投标供应商。

3.2.投标供应商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3.投标供应商资格标准(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项号2)

3.4.一个投标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5.投标供应商不得与本次招标项下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6.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投标代理人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供应商的委托参加投标。

注:投标供应商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所有的资格要求并提供资料,所有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应属法定有效期内的,若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若投标供应商提供注明“复印件无效”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其投标文件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正本中应提供原件(未提供原件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将导致投标无效)。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二、 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程序和合同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⑴ 投标邀请

⑵ 投标供应商须知

⑶ 招标内容及要求

⑷ 合同主要条款

⑸ 投标文件格式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要求澄清应按投标邀请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投标供应商,并在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供应商在收到该答复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之前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否则,视同默认答复内容。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至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或依投标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应在原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投标供应商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但本招标文件第7.2条规定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情形不受本条约束。

7.2 为使投标供应商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三个日历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并在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8. 要求

8.1投标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2 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投标供应商可对招标项目一览表所列的全部合同包或部分合同包进行投标。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报价,每一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报价。

9. 投标文件语言

9.1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9.2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或技术商务要求中涉及的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文件/材料的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的,必须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投标供应商投标时提供的中文译本、翻译机构及翻译人员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中文译本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认定为该项资格或技术商务的证明文件/材料无效,即该项资格或技术商务要求不符合。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一)报价部分(单独编制胶装成册并密封,正本1份,副本4份):

(1) 开标一览表

(2) 详细报价书

(3) 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明细表

(4) 中小企业声明函

(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有)

(二)技术商务部分(单独编制胶装成册并密封,正本1份,副本4份):

(1)技术商务评分部分索引表

(2)标的说明一览表

(3)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

(4)商务条件响应表

(5)售后服务承诺函

(6)质量保证承诺函

(7)投标供应商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单独编制胶装成册并密封,正本1份,副本4份)

(1)投标书

(2)投标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3)投标保证金复印件

(4)招标服务费承诺书

(5)无行贿犯罪说明函或承诺函

(6)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声明-证明材料

(8)投标供应商提交的其他资料

11. 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文件从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后开始生效,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项所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11.2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书面要求投标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投标供应商应在招标代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可按规定予以退还。投标供应商答复不明确或者逾期未答复的,均视为拒绝上述要求。对于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2.2 投标供应商应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向招标代理机构缴交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要求的投标保证金。

12.3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活动免受投标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2.4 投标保证金以电汇或转帐形式提交并到达招标文件指定账号。

12.5 未按规定缴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6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原额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以外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造成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向投标供应商支付资金占用费。

12.7在中标供应商支付所有招标服务费并签订合同(采购人如有要求中标供应商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则增加:支付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予以原额无息退还。

12.8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满后的30个日历日。

12.9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⑴ 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期后,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⑵ 中标供应商未能做到按本须知第22条规定签订合同;

⑶中标供应商未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缴纳招标服务费;(采购人如有要求中标供应商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增加:中标供应商未按本须知第12.7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⑷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⑸ 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上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给招标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13. 投标文件的格式

13.1投标供应商须编制由规定文件组成的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的正本1份、副本4份,报价部分的正本1份、副本4份,技术商务部分的正本1份、副本4份(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报价部分、技术商务部分需单独胶装,分册密封投标);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必须编制封面、目录、页码,以A4幅面纸张打印、胶装成册并逐页加盖公章和加盖骑缝章,投标文件胶装必须为永久性的、页面不可抽取、不得有活动页、无破坏不可拆分(详见);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按规定胶装成册后加盖骑缝章或逐页加盖公章,并在封面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注:若未按要求胶装或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出现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供应商另制作一套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函、开标一览表原件、投标保证金复印件放在单独的信封内密封,并将此信封与投标文件报价部分一同密封。

13.2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如由后者签字,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13.3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或许可,投标使用货币为人民币。

13.4投标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投标文件,该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货物主要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

13.5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或复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13.6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为改正投标供应商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有改动时,修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证明或加盖校正章。

13.7未按本须知规定的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字迹模糊不清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3.8投标文件正本中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递交

14.1 纸质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分为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报价部分、技术商务部分,投标供应商应将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报价部分、技术商务部分分别用密封袋单独密封(电子文件、信封随报价部分正本一起密封)至少三个密封袋,并标明项目编号、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货物名称及“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报价部分”和“技术商务部分”字样,并在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投标文件未密封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14.2 每一密封袋密封处应注明“于××年××月××日上(下)午×××× 之前(指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14.3投标文件应由专人送交,投标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按照本须知第14.1条至第14.2条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址送至接收人。

14.4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的责任。

14.5投标文件应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迟到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将被拒收。

14.6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修改的内容和撤回通知应当按本须知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4.7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期后不得修改、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期后修改投标文件的,其投标被拒绝。

14.8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招标程序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五、 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15.开标、评标时间

15.1 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15.2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所有投标供应商应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并签到。

15.3 开标时,由开标会监督代表和各投标供应商检查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对符合密封要求的纸质投标文件按照提交纸质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或者逆顺序)当场逐一拆封,由开标会主持人宣唱并记录各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唱标内容为“开标一览表”内容。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唱标内容作开标记录,由各投标供应商签名确认。

16.1 资格审查

16.1.1. 开标结束后,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资格审查小组的组建及资格审查工作的组织。

资格审查小组由3人组成,并负责具体审查事务,其中:由其采购人派出的采购人代表至少1人,由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派出的工作人员至少1人,其余1人可为采购人代表或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16.1.2. 资格审查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16.1.3. 资格审查的范围及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资格标准审查投标文件。

16.1.4.资格审查不合格情形: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

(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16.1.5. 资格审查情况不得私自外泄,有关信息由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对外发布。

16.1.6.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进行评标。同时,本次采购活动结束,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依法组织后续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

17.2. 评标

17.2.1. 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采购人根据本次招标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相关技术专业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在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并做出授予合同的建议。

17.2.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与投标供应商存在雇佣关系;

(2) 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担任投标供应商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技术顾问;

(3) 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是投标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 与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5) 与投标供应商之间存在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的利害关系。

18. 评审程序

18.1 评委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是否已正确签署。

18.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8.2.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详细报价书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

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单独密封的及经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价格为准。

18.2.2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

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如果投标供应商不接受按上述方法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进行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8.2.3 如果投标供应商不接受按上述方法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进行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8.3 符合性检查

18.3.1 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符

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采购人可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对实质性要求作特别的规定)。实质性偏离是指:(1)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2)实质性违背招标文件,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中标供应商合同项下的义务;(3)不公正地影响了其它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的竞争地位。对没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不进行评估,其投标将被拒绝。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也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凡出现《第二章 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6点》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也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

18.3.2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但评

标委员会可能要求候选中标供应商对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实质性响应的材料的真实性出具相关证明。

投标文件的澄清

19.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

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2 对投标描述和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供应商进行书面澄清,并以不利于投标供应商的内容为准进行评审。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供应商按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人以澄清内容为准进行验收;投标供应商未按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人以投标描述、证明材料中有利于采购人的内容进行验收。

19.3比较与评价

19.3.1 评标委员会将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6项所述评标方法与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9.3.2对漏(缺)报项的处理:招标文件中要求列入报价的费用(含配置、功能),漏(缺)报的视同已含在投标总价中。但在评标时取有效投标供应商该项最高报价加入评标价进行评标。对多报项及赠送项的价格评标时不予核减,全部进入评标价评议。

19.3.3 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供应商应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将其作无效投标处理。

19.3.4评标委员会将按比较与评价最优在先原则, 排列评价顺序, 根据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推荐出中标候选人。

19.3.5在评标期间,若出现符合本须知规定的所有投标条件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本次招标程序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19.4 评标方法和标准

19.4.1 评标方法: 合同包1采用综合评分法。

19.4.2 评标标准

合同包1采用综合评分法(1)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即评标总得分)最高和次第的投标供应商为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

(2)每个投标供应商的评标总得分=A+B+C+D(若有),其中:A指价格因素得分、B指技术因素得分、C指商务因素得分,A+B+C的满分合计为100分,D为节能(非强制类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在采购活动中可享有的加分优惠。

(3)各项评审因素的设置如下:

A:报价部分评分

(满分20分)

20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20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价格扣除的,以扣除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各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得分按以下方式得出

A=(H/Hn)×Q×100

A: 投标供应商报价得分

Hn:各投标供应商报价即报价评标价

H:评标基准价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最低报价

Q:价格权值: Q=20%

计算分数时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

序号

评标项目

评标权重

评价方法

B:技术部分评分(满分60分)

注:1.按照闽财购〔2010〕28号文件规定,若投标供应商的技术部分(B项)实际得分少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部分总分50%,即视为技术部分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标处理。

B1

响应情况

35

根据各投标供应商所投项目对《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的“技术和服务要求”的响应承诺情况,由评委进行评议并评分, 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5分,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正偏离不加分。

B2

人员拟投入

3

评委根据投标供应商拟投入人员分拣、配送人员具有健康证人数情况横向评议并评分:人数<3人的得1分,3人≤人数<5人的得2分,人数>6人的得3分。须提供服务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税务部门或社保机构出具的),且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满分3分)

B3

仓储配送场地规模

3

投标供应商具备仓储配送经营能力,经营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得3分,经营面积3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不含)的得2分, 经营面积小于300平方米(不含)的得1分。投标时须提供场地租赁合同、租金往来证明等材料(未提供完整材料不得分),自有产权的须提供产权证明。(满分3分)

B4

贮藏条件

3

投标供应商须自有冷冻库及保鲜库:体积≤100m³的得1分,100m³<体积≤300m³的得2分,体积>300m³的得3分。须提供场地证明、设备图片、设备采购发票等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满分3分)

B5

应急方案

3

根据投标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自然灾害、停水、停电、非典、甲流等情况下的应急预备方案,由评委进行横向评议并在0~3分之间评分。(满分3分)

B6

渠道供货实力

3

对投标供应商的供货实力情况打分(重点考核货源渠道等),由评委进行横向评议并在0~3分之间评分。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及供货合同、资金往来证明等,不足四大类食材不得分。(满分3分)

B7

食品安全检测室配备

2

评委会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检验设备、检测室的情况横向评议并评分,需提供设备发票、、检验室照片等,未提供完整材料不得分。(满分2分)

B8

种植基地实力

2

投标供应商种植无公害蔬菜基地或合作经营无公害蔬菜基地生产商保持合作关系,投标供应商种植无公害蔬菜基地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为合作关系的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合同及资金往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盖公章)。(满分2分)

B9

退换货承诺

3

根据投标供应商针对提供的不合格食品退换货方案的可行性、有利于采购人程度进行评分,由评委进行横向评议并在0~3分之间评分。(满分3分)

B10

配送方案

3

根据投标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综合食材配送方案情况,方案中应包括:食品原材料的粗加工、检测、运输、装卸及善后处理等安排计划,由评委进行横向评议并在0~3分之间评分。(满分3分)

各投标供应商的技术部分得分B=B1+B2+B3+B4+B5+B6+B7+B8+B9+B10

C:商务部分评分(满分20分)

C1

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1)

1

根据投标供应商2016年以来(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获得过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机构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得1分,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满分1分)

C2

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2)

3

投标供应商提供企业资信等级、服务信誉、安全信用示范等AAA或以上有效资信等级证书的,每提供一份证明材料(须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满分3分)

C3

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3)

2

投标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投标供应商每提供上述任意一种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得0.5分,满分2分。(需同时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和相关网站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为考评依据,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证书复印件中信息与下载网页不一致的,本项不得分。)(满分2分)

C4

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4)

2

投标供应商被县级及以上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评定为纳税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得2分。(须提供税务系统网站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未提供得不得分。)

C5

食品安全保险保障

3

投标供应商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为配送过单位食堂食材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且赔偿限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保额,每提供1份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须提供保险单复印件且能体现被保险人为该用户、保单结算发票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为考评依据。)(满分3分)

C6

食品安全检测报告

3

评委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由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生鲜类单品之一的详细检测报告案例,须提供投标供应商与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的委托检测协议(合同)、检测报告、银行资金转帐凭证、结算发票证明;检测报告日期在本项目招标公告之后无效,每提供一份检测详细检测报告案例得1分,满分3分,未提供完整材料不得分。(满分3分)

C7

业绩

3

根据投标供应商投标截止时间前近五年以来(即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1月1日以后)作为独立承包人而非分包人承担类似本项目业绩(具有为队、地方党政机关、院校、大型国有企业等单位配送的业绩),单项合同采购金额在15万元(含)以上的案例情况进行打分,每提供1份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满分3分。(投标供应商须列表并提供该业绩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中标公告(同时提供网址)、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相关配送批次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结算发票、银行资金流水证明为考评依据,所有材料缺一不可。)(满分3分)

C8

售后服务

2

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优劣情况(至少含服务质量的承诺情况、售服务响应方式及时间、增值服务等,由评委横向评议并在0~2分之间评分。(满分2分)

C9

投标文件制作情况

1

根据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制作是否规范合理、节点清晰、提供资料齐全等情况,由评委在0-1分之间进行打分。

各投标供应商的商务部分得分C=C1+C2+C3+C4+C5+C6+C7+C8+C9

(四)各投标供应商评标总得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量化打分。

每一项计分时,取其平均值作为投标供应商该项得分,分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最终汇总各投标供应商的“报价部分得分A+技术部分得分B+商务部分得分C”之和,作为各投标供应商的评标总得分。

注:属于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参加本项目的独立报价的投标供应商若为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文件的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其提供本企业制造的产品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参加报价的,将对其投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属于联合体投标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其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给予联合体6%的扣除。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服务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报价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若所报产品为进口产品的,则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本项所称产品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参加本项目报价且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标准的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价格扣除:(1)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如实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提供参与报价时最近3个月企业缴交社保记录(以证明其职工人数)、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其资产总额或销售额)作为佐证材料并加盖公章;(3)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须提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否则不予价格扣除。若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是其他中小企业制造商的货物,应同时提供该制造商以上佐证材料。 2、根据财库【2014】68号文《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按招标文件格式制作“中小企业产品明细表”,否则不予价格扣除。3、投标供应商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可享受价格扣除,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根据闽财库【2018】22号文《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价格扣除标准:①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②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与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3%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除第3点规定情形外,小型、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承担的工程或提供的服务不享受价格扣除。注:所有证明材料须加盖投标供应商的公章,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并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19.5其他要求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六、 定标与签订合同

20.定标准则

20.1最低投标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

20.2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按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方法,经评委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1. 中标通知

21.1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采购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按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1.2 在中标合同签订生效后,向未中标供应商发出落标结果通知书。

21.3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合同》签订后,《中标通知书》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21.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以原缴交方式向未中标的投标供应商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1.5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以原缴交方式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22.签订合同

22.1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日内,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参照本招标文件第四章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逾期未签订合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将没收招标保证金,以抵偿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逾期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处理。

22.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文件及澄清或承诺文件等,均为双方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合同》一并作为本招标文件所列采购项目的互补性法律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3采购人在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投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3.质疑处理时限及要求

23.1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提供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3.2提出质疑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②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③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中标结果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执行。

24.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

24.1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可视情依法派员对本招标活动的全程进行监督。

24.2投标供应商如对招标活动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述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三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本次采购项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为其下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执勤一队食堂每日所需的食品、食材定点采购,主要包括蔬菜、水果、冷冻类、水产类、干货类、调味品类、食用油类、糕点类、饮料类等所需主副食品及配送服务。该项目采购总金额约84万(以实际经费为准),服务年限两年,年预算价为42万元。采购数量以采购人当天或每月的实际发生数来确定,中标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若因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质量、卫生标准等问题所产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下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一)采购要求

1.日常供应:采购人提前一日将次日所需的食品采购计划通知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必须在每日8点前依据采购人需求将食品送到指定地点并进行验收交货,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应或随意变更食品,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供应的,应提前通知采购人,经许可后方可调整。

2.应急供应:对于临时增加或调整订购的,采购人将提前3个小时通知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免费送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货及配送。如遇台风、暴雨等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个别品种的临时调整,中标供应商应事先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同意确认后方可调整。

3.采购时根据采购人需求(种类、品牌、数量等)进行采购。中标供应商的商品配送种类及品牌不得小于作为“基准价格”超市的销售范围。

4.投标供应商须书面承诺所提供的产品有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未提供书面承诺者视为无效投标。

供应价格

1.如果当日配送的食材属于武夷山市人民政府(http://www.wys.gov.cn/)当天公布的居民主要食品《武夷山市中心农贸市场主要食品价格》中的食材,均以武夷山市中心农贸市场主要食品价格》的最低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2.如果当日武夷山市人民政府网站没有更新或者当日配送商品不属于当日更新《武夷山市中心农贸市场主要食品价格》中的商品,则以武夷山市新百家购物广场、华榕超市、女又多超市的当日挂牌价的均价作为基准价。结算价格=基准价*中标供应商投标折扣率(投标折扣率为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84万元)。

(三)车辆管理产品配送要求

1.中标供应商须派固定车辆和司机负责送货上门,中标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批量送货通知后,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送达所有产品;在送货途中运输、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若交接前发生损毁的,其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2.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3.冷藏、冷冻食品必须专用冷藏、冷冻载具运输,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特别是对于长途运输的食品,保证食品在运输全过程处于合适的温度范围。应保证冷藏食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冷冻食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4.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车辆应定期清洁,保持性能稳定,符合规定的温度要求,使运输食品处于恒定的环境中。

5.对送货车辆的定期消毒制度,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导致交叉感染,使所需物资安全性出现问题。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四)产品质量及要求

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物资验收实行索证制度,每批物资供货方必须出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大米、面粉必须有食品安全标志,蔬菜类有残留农药检测报告单,猪肉、禽类等食品有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食品有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合格证明;对蔬菜、蛋类等农产品,实行可追溯制度。

2.大米:米粒色泽精白色或淡青白色,有光泽,呈半透明清澈饱满;米粒形态:呈长形或椭圆形,子粒均匀,组织紧密完整,有少量碎米,无霉变,无虫害,无杂质;气味:具有纯正的香味,无霉味、无腐败、无异味。

3.生鲜类:蔬菜色泽新鲜、外表干净、无黄叶、外形完整均匀,无污秽不洁、无腐烂变质、无农药残留或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资;动物产品:(1)猪肉脂肪洁白,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外表微干或微湿润,弹性好,有鲜猪肉特有的正常气味,并提供定点屠宰检验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瘦肉精检验合格证明、猪肉品质证明;(2)禽类:表皮色泽微红,有光泽,皮肤微燥而紧缩脂肪呈白色或淡黄色,肌肉呈红色,有光泽,弹性好,放血切口不整齐,放血良好,切口周围组织有被血浸润现象,呈鲜红色,并提供检疫章或检疫证明;(3)鲜鱼:眼球透明突出,压之有弹性,体表有透明粘液,鳞片鲜明有光泽,不易脱落,腹部不膨胀,肛门凹陷,肌肉坚实有弹性,肉的横断面有光泽,无异味。

4.以上产品均不应含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进口产品必须用中文标明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5.冷冻食品: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5),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实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所提供的冻品应为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无过保质期,非病死禽、畜制品。还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冻品解冻失水率不得超过6%。

6.副食品:干散货外形完整均匀,色泽正常,有光泽,无腐烂、无变质、无变味、无霉变、无虫蛀、无杂质,不混合其他无效物资,不添加对人体健康有害物资,干货要求保证干性。副食品包装应该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或出产地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豆干、紫菜、虾米等散装副食品应达到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需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蛋类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标准。

7.食用油:常温下外观清澈透明无悬浮物,气味纯正无异味,黄曲霉素不超过国家规定,不含抗氧化剂,不混合其他无效物资,不添加对人体健康有害物资。提供的产品品牌需通过采购人确认后方可供货。

8.奶制品要求:鲜奶上市日期不超过两天,冷藏酸奶日期不能超过一半保质期。 

9.调味品要求:

9.1 酱油倒入无色杯子内,对光观看,其为红褐或棕褐色,有光亮。倒入白瓷碗中,汁粘稠度一致,再倒出时碗壁附着一层酱油。有香气,口尝有鲜味、咸味和甜味。

9.2食醋:具有应有色泽(如熏醋为棕红色或深褐色,白醋为无色透明),有光泽,香气(为熏醋、熏香醋共有),酸味柔和,回味绵长,浓度适当,无沉淀悬浮物及霉花浮膜。

9.3味精:放在舌头上,感到冰凉,味道鲜美,有鱼鲜味;从外观上看,颗粒形状一致,色洁白有光泽,颗粒松散。

9.4要求调味品提供的产品品牌需通过采购人确认后方可供货。

10.质量保障:投标供应商应针对所投食品的特殊情况,提供详细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以保证所供应的食品符合以上质量要求,确保食用质量。

(五)供货要求及验收

1.中标供应商应负责将采购的物资,且应保证在接到订单后2小时内为采购人完成供应和送货。

2.每批次供货时间:除另有约定外,中标供应商应按采购人的采购计划单于上午8:00前将约定的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3.每批次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中标供应商应按采购人采购计划单的品种、数量、质量准时运到供货地点;

4.运输及运输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5.生鲜鱼、鲜禽类以剖肚,并按采购人要求切割标准加工进行。

6.到位后的物资由中标供应商及采购人共同进行质量验收,采购人将委派工作人员,在中标供应商将货物运抵使用现场后,会同中标供应商,共同对产品进行验收.

7.中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每次供应物资必要品种的检疫检测报告、蔬菜农药残留化验单等证明材料。食品应清洁,并符合企业相关验收标准,食品应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与包装上指示温度一致。

8.产品验收时,双方应同时到场。验收不合格的,中标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无条件予以纠正,且交货周期不予顺延;验收合格后双方委派验收人员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方视为完成验收。

9.验收时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更换、补充产品的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在验收时间、地点、人员等方面予以适当配合。

10.在验收上,要求进行索证制度(必须检验物理化学性有害物限量要求、微生物要求两项),对必要物资要求有进货检疫检测报告,这样保证物资的质量安全性。有必要时到检疫所进行抽样检查。

11.采购人对供应的物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抽样检验,采购人提取样品(150克/48小时)到相关检疫检测中心送检,全部检验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12.送货清单要注明本次商品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市场价、折扣价。

13.食品到达目的地时外包装完整。冷冻食品没有曾经解冻痕迹或软化现象,包装呈干爽状态。

14.食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范,采购食品不得存放在有害、有毒的容器内,食品包装上必须使用原产地的标识,应注明:制造商名称和厂址、食品名称和重(容)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以及规格和QS认证书。

(六)售后服务要求

1.中标供应商应对此次采购的物资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配送,不得短斤少两、以次充好。

2.中标供应商对所提供的采购物资提供“三包”,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实行包换、包退。

3.中标供应商必须定期提供车辆消毒证明。

4.中标供应商须按采购人要求将采购物资进行分包、单独包装、加工、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5.中标供应商应接受采购人意见进行整改、及时退换货、遵守采购人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满足采购人特殊采购模式的需求。

(七)违约责任

1.采购人在验收物资认为不合格拒收时,对中标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概不负责。中标供应商必须依合同按采购人的要求供应物资,中标供应商明确不送的,造成职工没有物资食用,按未送物资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中标供应商少送的,影响职工物资食用保障的,按少送物资合同价1倍给予处罚。

2.中标供应商不按采购人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或不能按时、保质、保量供货 (不可抗拒原因除外),造成采购人没有物资食用,中标供应商按合同价赔偿采购人所购物资(本批次少来部分)价值的3倍。

3.因中标供应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价赔偿采购人损失物资(本批次不合格部份)价值的3倍。

4.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物资检疫检测报告、物资品种化验单、物资合格证)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采购人可以拒收,因此造成采购人没有物资食用,按本批物资量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

5.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采购人在食用环节物资损失,根据损失程度,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价赔偿采购人损失物资(本批次损失物资量)价值的1-3倍。

6.当违约扣款超过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时,超过部分从中标供应商货款中扣除。

7.因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供应商违约,中标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8.中标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工商、卫生监督部门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和采购人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如因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等事件,经卫生检疫部门认定后,中标供应商不仅要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卫生检疫部门的罚金及赔偿采购人相关经济损失,同时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中标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和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视为中标供应商违约,中标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因中标供应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供应商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1.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供应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八)付款方式

1.中标人完成当月供货订单后,于次月 5 日前向采购人提交结算清单,并附采购人签收及验收合格的凭证。该结算清单经采购人审核确认无误后3日内,中标供应商开具的符合要求的等额增值税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以对公转账的形式支付结算货款(如遇特殊情况,付款时间视情推延,推延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中标供应商在进行结算申请时应自行先确认好结算金额与送货单金额等是否相符,当单据送达进行结算程序起即视为最终确认,如采购人财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数额等有差错,将按照就低原则进行货款支付,中标供应商不得有异议。

三、商务条件
1.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交付时间:中标供应商按本次招标文件约定、投标文件响应及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定点采购及配送服务(服务期限自实际履行合约服务之日起,为期贰年)。

3.交付条件:所供服务符合招标文件和采购人需求。

4.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否。

5.验收方式数据表格

验收期次

验收期次说明

1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支付方式数据表格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详见招标文件

7.保密要求

中标供应商应严格遵守行业的保密原则,未经被采购人允许,不得泄露服务内容和采购人机密动态信息,未经被采购人同意,发生服务内容资料外泄情况,导致不良后果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