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涵盖本项目。
2.2供应商须承诺在中选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服务地点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承诺函)。
2.3合作期间,供应商须承诺能提供增值税发票(餐饮类可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会议类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承诺函)。
2.4供应商须在衡水市区提供驻地服务,外地供应商需承诺中选后7日内提供驻地服务(需提供承诺函)。
2.5供应商须具有经营企事业单位餐厅的经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项目型合同以签订日期为准,如为框架合同需以订单合同或付款凭证发票金额为准),已签订的同类服务合同总额不低于100(含)万元(含税),须提供已签署合同的关键页原件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内容页、金额页、签字盖章页等),应能清晰看出合同主体、合同金额、合同主要工作内容、签订时间等关键信息,关键页应无遮挡,否则合同无效,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信息不完整的均视为无效业绩。
2.6执行团队要求:经理1名、账务管理员1名、采买人员2名(可兼职,除账务管理员外)、主厨1名,厨师2名,配菜2名,面点师4名,主厨和厨师均须具有厨师资格证,面点师均须具有面点师证,需提供原件扫描件。以上岗位必须如数配置,以保证餐厅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所有餐厅服务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餐厅经理、账务管理员及主厨如需更换,则需征得采购方同意(需提供承诺函)。
2.7供应商须承诺:合作期间,为保证食品安全及员工福利,所用食材的采买渠道和地点及相关菜品出售定价均需经采购方协商确认,实行微利运营(需提供承诺函)。
2.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不允许转包、分包。
2.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段应答或者未划分包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应答。
2.10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财产被接管、冻结的或破产状态的;最近三年内有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判定为骗取中标的(裁决发布);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且在惩罚期内的(需提供承诺函)。
以上要求均为否决项,比选参与人如不符合任一要求,则判定不具备比选资格,不得进入后续评审。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