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洪江市中小学食堂用餐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公告日期:2020年04月05日
湖南龙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洪江市教育局的委托,对洪江市中小学食堂用餐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评标委员会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采购评审活动已顺利结束,现将成交供应商信息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洪江市中小学食堂用餐项目
预算金额:¥24120000.00元。
二、编号:
1、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黔财采计【2020】22
2、采购代理编号 : HNLW-HH-QC-20002
开标、评标日期:2020年4月5日14:30分
公示媒介:湖南省政府采购网
三、邀请供应商的情况
供应商产生方式:(√ )公告邀请 ( )供应商库抽取 ( )采购人、专家推荐
四、参与磋商情况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报价(元) |
评分 |
评审结果 |
1 |
郴州和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24120000.00元 |
97.43 |
第一名 |
2 |
湖南绿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24120000.00元 |
62.29 |
第二名 |
3 |
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
¥24120000.00元 |
57.24 |
第三名 |
五、第一成交候选人信息: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地址 |
郴州和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赵汪栋 |
13378055555 |
湖南省郴州市汝城经济开发区 |
六、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评审小组职务 |
姓名 |
产生方式 |
参与过程 |
备注 |
组长 |
黄万忠 |
随机抽取 |
全过程 |
|
成员 |
王泽来 |
随机抽取 |
全过程 |
|
成员 |
向湘林 |
随机抽取 |
全过程 |
|
成员 |
肖用华 |
随机抽取 |
全过程 |
|
成员 |
易俣材 |
业主授权 |
全过程 |
|
成员 |
张建军 |
业主授权 |
全过程 |
|
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 洪江市教育局
地址:怀化市洪江市玉壶路
联系人:易先生
联系电话: 0745-7736270
2、代理机构名称:湖南龙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怀化市红星路太平盛世B栋2单元807号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5874555448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起7个工作日内,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此中标(成交)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洪江市中小学食堂用餐项目磋商文件.zip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洪江市中小学食堂用餐项目
采 购 人:洪江市教育局
采 购 编 号: 黔财采计【2020】22
委托代理编号: HNLW-HH-QC-20002
采购代理机构: 湖南龙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公告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公告
湖南龙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受 洪江市教育局 的委托,对 洪江市中小学食堂用餐项目进行 竞争性磋商 采购,现采用 发布公告 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洪江市中小学食堂用餐项目
2、采 购 编 号:黔财采计【2020】22
3、委托代理编号:HNLW-HH-QC-20002
4、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名 |
标的名称 |
金额 |
1 |
洪江市中小学食堂用餐项目 |
¥24120000.00元 |
5、服务期限:450天
二、采购项目总预算:学生营养中餐标准4元/人/天,按照450天计算,实际结算金额按照实际供餐天数及学生人数为准。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1、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备提供本项目服务的内容;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2019年10月-12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2019年10月-12月的缴纳证明(收据),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2019年10月-12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指生育、工伤、养老、失业、医疗缴费凭证),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2019年10月-12月的缴纳证明(收据),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③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网站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无任何不良记录,并提交截图证明。
④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提供由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授权委托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提供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指生育、工伤、养老、失业、医疗),并且要求网上可查;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有相应且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备注: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2020年3月 27 日起至2020年4月 2 日,每日上午9:00 至12:00 、下午14:30至17:00 (北京时间,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应提交的资料:(提供加盖公章复印件2套)(1)、单位介绍信;(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人持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提供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指生育、工伤、养老、失业、医疗)并且要求网上可查;(3)、磋商邀请公告中投标人所有的资格条件审查证明材料。到湖南龙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磋商文件(地点:怀化市红星路泰平盛世B栋2单元807) 购买磋商文件。采购文件400元/份,售后不退。
其他说明:
①本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原始公章,不接受影印印章,内容均要求清晰易辨完整;②供应商应对提交的所有资格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不接受存在虚假或伪造或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资格证明材料及文件,一经发现,取消竞标资格并报相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4月 5 日14时 30 分(北京时间),地点:洪江市教育局5楼会议室。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3、届时请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原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出席开标会议并签名,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提供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指生育、工伤、养老、失业、医疗);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4、逾期送达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拒收。
六、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数额:¥200000.00元(人民币)
2、缴纳时间:2020年4月4日17:00时前,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
3、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指定帐号(必须是公对公转账):
户 名:湖南龙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怀化博物馆支行
银行账号:5833 6633 2620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按要求从基本账户按时、准确无误、足额向该账号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网站上发布。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 购 人:洪江市教育局
联系人:易先生
电 话:0745-7736270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龙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陈先生
电 话:15874555448
情况说明:为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所有人员必须全程佩带口罩,自觉接受体温检测。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一、说明 |
||
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洪江市中小学食堂用餐项目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洪江市教育局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湖南龙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发布邀请公告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
第二章第2.4款 |
磋商小组的组成 |
本项目磋商小组由7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2人,其他5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备提供本项目服务的内容;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2019年10月-12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2019年10月-12月的缴纳证明(收据),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2019年10月-12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指生育、工伤、养老、失业、医疗缴费凭证),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2019年10月-12月的缴纳证明(收据),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③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网站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无任何不良记录,并提交截图证明。 ④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提供由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授权委托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提供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指生育、工伤、养老、失业、医疗),并且要求网上可查;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有相应且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备注: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不接受 □ 接受 |
第二章第6.2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不接受联合体 |
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勘察 |
☑采购人不组织 |
第二章第9.1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2、其他。 |
■否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 期) 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第二章第9.2款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10 %。 (2)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3)给予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3 %。 |
第二章第9.6款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 |
|
二、磋商文件 |
||
第二章第10.2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技术、服务、合同条款 |
第二章第11.1款 |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
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日的工作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逾期不予受理) |
第二章第12.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0年4月5日14时30分 (北京时间)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6.3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预算总价:¥24120000.00元 ;预算单价:学生营养中餐标准4元/人/天,按照450天计算,实际结算金额按照实际供餐天数及学生人数为准。 |
第二章第18.1款 |
磋商保证金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1、投标保证金数额:¥200000.00(人民币) 2、缴纳时间:2020年4月4日17:00时前,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 3、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指定帐号(必须是公对公转账): 户 名:湖南龙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怀化博物馆支行 银行账号:5833 6633 2620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按要求从基本账户按时、准确无误、足额向该账号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
第二章第19.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日历日) |
第二章第20.1款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陆份,电子档(U盘)壹份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21.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响应文件 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机构编号: 包或品目名: /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
第二章第23.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洪江市教育局5楼会议室 |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
||
第二章第30.1款 |
评审因素和标准 |
见附页:评审方法 |
第二章第29.4款 |
最后报价调整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货物类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应同时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小型或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10 %;中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3 %;联合体参与磋商的,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 %。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
||
第二章第36.1款 |
公告发布的媒体 |
湖南省政府采购网 |
第二章第38.3款 |
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签订合同前3个工作日交纳 |
七、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40.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按采购代理合同约定(不含专家评审费等) |
第二章第41.1款 |
其他规定 |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湖南信用网(www.hncredit.gov.cn) 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 |
附表一: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
评审内容 |
|||
1 |
保证金 |
|||
2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
4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5 |
供应商的资质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 |
|||
6 |
是否以联合体投标 |
|||
7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结论(合格/不合格) |
||||
注: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证。 |
注:1、上述内容合格用“√”表示,不合格用“×”表示;
2、以上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初步评审的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附表二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评审内容 |
|||
1 |
响应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 |
|||
2 |
响应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
|||
3 |
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报价是否唯一性,投标报价是否响应磋商文件规定 |
|||
4 |
投标有效期、服务期是否满足采购要求 |
|||
5 |
响应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
|||
6 |
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
7 |
响应文件中是否有采购方不能接受的条件 |
|||
8 |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其他规定的 |
|||
结论(填写合格与不合格) |
注:1、上述内容合格用“√”表示,不合格用“×”表示;
2、以上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初步评审的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附表三 综合评分表(100分)
评审内容 |
评分标准 |
|
价格 (10分) |
投标单位报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计10分。本项目为固定报价,投标人须按采购人预算金额报价。预算总价:¥24120000.00元;预算单价:学生营养中餐标准4元/人/天,按照450天计算,实际结算金额按照实际供餐天数及学生人数为准。 |
|
技术 (50分) |
配送服务方案 (30分) |
投标单位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段的营养需求,科学制定符合当地实际和国家营养参考标准的带量营养食谱,以周为单位按小学、中学各提供4周带量营养食谱(共8周),综合评审食谱科学合理且具有可实施价值的计7--10分,食谱基本合理部分具有实施价值的计3--6分,食谱不合理没有实施价值的计0--2分。最高计10分。 |
投标单位根据配送线路、配送车辆、应急措施等方面科学制定配送实施方案,综合评审方案科学合理且具有可实施价值的计7--10分,方案基本合理部分具有实施价值的计3--6分,方案不合理没有实施价值的计0--2分。最高计10分。 |
||
投标单位根据供应实施、质量控制、人员配备等方面科学制定服务计划方案,综合评审方案科学合理且具有可实施价值的计7--10分,方案基本合理部分具有实施价值的计3--6分,方案不合理没有实施价值的计0--2分。最高计10分。 |
||
互联网+食堂管理方案 (20分) |
投标单位提供互联网+食堂管理类软件进行精细化管理,且软件能满足学校食堂管理需求,具备营养食谱、电子订单、采购管理、仓储管理、配送管理等功能,能够建立电子台账实现食材入库、分拣、出库、配送等电子溯源记录。方案科学合理,内容详细且具有可实施价值的记15--20分;方案科学合理内容较详细且较具有可实施价值的记10--14分;方案基本合理内容基本详细部分具有实施价值的计5--9分,方案不合理内容基本详细没有实施价值的计1--4分。最高计20分。 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和软件功能说明书。 |
商务 (40分) |
合同履约能力 (20分) |
车辆保障:投标单位自有或租赁的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箱式冷藏配送车辆,自有冷藏车每辆计1分,租赁冷藏车每辆计0.5分,本项累计最高计7分。 (要求提供登记在投标单位名下的车辆行驶证原件或者车辆租赁合同及行驶证,否则不计分) |
场地保障:投标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建设或租赁6000㎡左右的场地改造中央厨房和配送中心,功能布局包括生产厂房、办公用房、农产品检验室和仓库(仓库必须达到食品安全存放要求),承诺中标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月内在项目所在地内建设或租赁6000㎡左右的中心厨房和配送中心,包括专业生产厂房、办公用房、农产品检验室和仓库(仓库必须达到食品安全存放要求),具备履约条件的计2分(承诺书格式自拟);没有不计分;本项最高计2分。 |
||
人员保障:1、投标单位配备2名及以上健康管理师:一级健康管理师 1 人计1分;二级健康管理师1人的计0.5分。本项累计最高计2分,未提供该项或提供不全的不计分。(要求提供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或聘用证书复印件。) 2、投标单位配备2名及以上中式烹调师:一级烹调师1人计1分;二级烹调师1人计0.5分。本项累计最高计2分,未提供该项或提供不全的不计分。(要求提供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或聘用证书复印件。) 3、投标单位配备2名及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计2分,配备1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计1分,不提供的不计分。(要求提供食药监管理部门的考核成绩单、身份证、劳动合同或聘用证书复印件。)本项累计最高计2分。 |
||
投标单位在距离服务地2小时车程以内拥有面积≥50000㎡合作蔬菜种植基地计5分,40000㎡(含)--50000㎡计4分,30000㎡(含)-40000㎡计3分,30000㎡以下计2分,没有不计分,本项累计最高计5分。 要求提供合作种植基地合作协议原件及联系核实方式。 |
||
商务响应 (1分) |
投标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美观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的,记1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2分,直到扣完为止。 |
|
食品安全保障 (4分) |
投标单位提供有效期内的1000万元(含)《食品安全责任险》合同的计2分,提供有效期内的《公众责任险》合同的计2分,没有投保或不在有效期内的不计分。本项累计最高计4分。 (要求提供相关保险合同原件) |
|
管理体系保障 (3分) |
投标单位提供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可查询的有效期内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每项计1分,本项累计最高计3分,未提供的不计分。 (要求提供相关证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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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保障 (2分) |
投标单位提供315全国征信系统诚信企业认证的信用等级、资信等级、质量服务信誉、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经营示范单位,五项荣获AAA级的计2分,AA级的计1分,A级的计0.5分,低于A级或提供不全的的不计分。 (要求提供相关证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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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业绩 (5分) |
2018年1月1日以来,投标单位具有从事过学生营养餐食品原辅材料配送服务,且在单个县(市、区)每天配送量达10000人次及以上项目的计5分,没有不计分。最高计5分。(要求提供类似食品原辅材料配送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原件,且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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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中央厨房 (5分) |
投标单位拥有类似进行学校食堂集中冷链配送中央厨房的计5分;没有不计分。最高计5分。要求投标单位提供产权证明或发改部门立项备案证明、自然资源部门规划许可证明及现场照片。 |
|
合计 |
100分 |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本项目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其他2人从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怀化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个工作日前,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站上发布,不足5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再另行通知。
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投标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4)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投标报价
(6)技术文件
(7)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8)技术/商务响应偏离表
(9)最后报价
15.2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4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2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3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7.3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证明其业绩、能力、技术/服务等方面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18.保证金
18.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指定账号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9.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8.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本项目不适用)。
18.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8.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9.响应文件有效期
19.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0.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0.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0.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1.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3.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3.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3.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4.磋商程序
24.1磋商程序: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澄清、磋商、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9.1款或者第29.2款情形进行。
25.响应文件审查
25.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5.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5.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6.实质性响应
26.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6.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7.无效响应
27.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6.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6)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8.澄清
28.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9.磋商
29.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29.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5.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及相关重要条款未发生修改的情况下,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4)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最后报价明显不合理,有可能影响项目实施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解释说明,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29.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29.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9.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9.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且又未按本章第29.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0.综合评审
30.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30.2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0.3详细的评审程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推荐成交供应商
31.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1.2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2.确定成交供应商
3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2.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3.磋商终止
3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6.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4.重新评审
34.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5.保密及串通行为
35.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5.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6.成交信息的公布
36.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7.询问及质疑
37.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7.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8.成交通知
3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8.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签订合同
39.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9.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9.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9.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39.5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七、其他规定
40.1采购代理服务费
40.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0.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其他规定
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略)
具体以与采购人签订的最终合同文本为准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略)
第四章 采购需求
说明:对政府采购合同和磋商文件前附表己有规定的,本章可不再规定;上述章节未规定或规定不完整的,本章内容为补充完善。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
洪江市中小学生食堂用餐项目。
二、项目内容及招标条件
1、用餐人数:21所学校约13400名学生。
21所学校食堂所使用的大米类、蔬菜类、食用油类、鲜肉类、水产类、豆奶制品类、禽蛋类、水果类、干货调味品等,就餐人数参照表如下:
附表一:表格内的就餐人数及餐标仅为参照,具体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洪江市21所学校集约化供餐 |
|||||
序号 |
学校名 |
类型 |
班级数 |
总人数 |
模式 |
1 |
黔阳一中 |
高级中学 |
36 |
1926 |
企业托管 |
2 |
安江一完小 |
小学 |
36 |
1801 |
企业供餐 |
3 |
安江二完小 |
小学 |
40 |
2167 |
企业供餐 |
4 |
黔阳五中 |
九年一贯制 |
5 |
35 |
企业供餐 |
5 |
实验中学 |
初级中学 |
30 |
1528 |
集约化供餐 |
6 |
硖洲中学 |
初级中学 |
6 |
166 |
集约化供餐 |
7 |
龙田中学 |
初级中学 |
4 |
117 |
集约化供餐 |
8 |
沙湾中学 |
初级中学 |
6 |
236 |
集约化供餐 |
9 |
湾溪中心学校 |
九年一贯制 |
14 |
455 |
集约化供餐 |
10 |
群峰中心学校 |
九年一贯制 |
9 |
347 |
集约化供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