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招标公告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蔬菜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第四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蔬菜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第四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蔬菜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第四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04-07 17:53

采购项目名称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蔬菜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第四次)
采购项目编号 5116012020000079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行政区划 四川省广安市
公告发布时间 2020-04-07 17:53
采 购 人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迎宾大道133号,联系方式:李老师,0826-8862033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四川金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广武南路188号轻工博览城4栋4层401-406号,联系方式:兰女士,0826-2820777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联系人:兰女士,电话:0826-2820777
项目包个数 1
各包描述 附件
供应商参加谈判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根据本项目采购单位提出的特殊要求: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经营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获取谈判文件地点 广安市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广武路188号(轻工博览城)4栋4楼四川金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获取
获取谈判文件的开始时间 2020-04-08 09:00
获取谈判文件的结束时间 2020-04-09 17:00
谈判文件起售时间 2020-04-08 09:00
谈判文件止售时间 2020-04-09 17:00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0-04-10 14:30
谈判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0-04-10 14:30
谈判时间 2020-04-10 14:30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广安市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广武路188号(轻工博览城)4栋4楼。
谈判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广安市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广武路188号(轻工博览城)4栋4楼。
获取谈判文件方式 现场获取。
获取谈判文件售价 400
供应商交纳谈判保证金的金额和缴纳方式 金 额:1600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谈判保证金收取额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交款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保函(银行出具或担保机构出具)等非现金方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所有递交方式均以到账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必须在保证金交款截止时间前将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保函复印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并编制入响应文件中)。 收款单位:四川金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银行账号:51050174863600001557 保证金截止时间:2020年 4 月10 日下午14:30(谈判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特别注意:递交保证金时请在备注栏必须填写“xxxxx(项目名称)”保证金!
预算金额(元) 800000
采购品目名称 其他服务
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详见文件。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备注

PPP项目标识

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蔬菜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第四次) 谈判编号:5116012020000079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中国•四川•广安 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川金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2020年4月 2 目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 1 第二章 谈判须知..................................................................................................................................... 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1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2 第五章 采购项目具体内容及其他商务要求...................................................................................... 23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27 第七章 评审方法................................................................................................................................... 41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48 单独递交:各供应商请将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表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谈判保证金交纳凭证各提供一份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鲜章,在签到递交响 应文件时一并单独递交,未按照此要求递交的,其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3 第一章 谈判邀请 四川金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 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委托,拟对 广安市消 防救援支队蔬菜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兹邀请符合采购要求 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16012020000079 2.采购项目名称: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蔬菜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第四次) 3.采购单位: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金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自筹资金,80万。(预算金额仅供参考,以实际配送量 进行结算) 三、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谈判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谈判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 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被“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 记录名单; 3.根据本项目采购单位提出的特殊要求: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经营期内的 《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 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 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 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 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谈判 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 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谈判文件获取时间点: 谈判文件自2020年 4 月 8 日至2020年 4 月 9 日09:00-17:00(北京时 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广安市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广武路188号(轻工博览城) 4栋4楼四川金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获取。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400元/份(谈 判文件售后不退, 谈判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谈判文件时,供应商需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 份证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 4 月 10 日14:3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谈判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逾期 5 送达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本次谈判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谈判地点:广安市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广武路188号(轻工博览城)4栋4楼开 标室。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地 址:广安市广安区迎宾大道133号 联 系 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26-8862033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金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安市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广武路188号(轻工博览城)4栋4楼 邮 编:638000 联 系 人:兰女士 联系电话:0826-2820777 电子邮件:1905163844@qq.com 2020年4月 6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谈判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800000.00元,每月菜价信息投报下浮点。 注:预算金额仅供参考,以实际配送量进行结算。 2 最高限价(实质性要 求) 最高限价:以每月菜价信息为最高限价。 (本次采购项目报价以每月菜价信息基础报下浮率,下浮率用百 分号表示,保留一位小数。) 3 联合体 (不允许) 4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 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 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 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 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 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 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 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 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 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 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 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 作为无效处理。 7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5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 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 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 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 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 活动按照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 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 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 处理。 2.供应商参加本次项目谈判活动时,必须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 技术服务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6 节能、环保、无线局域 网产品 1.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 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号)的规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 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 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2.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 购单位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单位依据国家确 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保产品认 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属强制采购的产品,供应 商参与时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 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强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属优先采 购的产品,符合规定条件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同等条件下 优先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评分细则中予以体现。 3.若本次采购为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 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 8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 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 采购认证产品。以中国政府采购网颁布的最新一期无线局域网认 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投标产品型号和清单型号须完全一 致,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资料(包括提供投标产品所 在清单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定。 7 谈判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谈判结果等在四 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谈判保证金 金 额:1600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谈判保证金收 取额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交款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保函(银行出具或担保机构出 具)等非现金方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所有递 交方式均以到账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必须在保证 金交款截止时间前将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保函复印件提交至采购代 理机构登记备案,并编制入响应文件中)。 收款单位:四川金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银行账号:51050174863600001557 保证金截止时间:2020年 4 月10 日下午14:30(谈判保证金的 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特别注意:递交保证金时请在备注 栏必须填写“xxxxx(项目名称)”保证金! 9 履约保证金 金额:4万元 交款方式: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开 户 行:成交后由采购单位提供。 银行账号:成交后由采购单位提供。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0 谈判文件咨询 联系人:兰女士 联系电话:0826-2820777 11 谈判过程、结果工作咨 询 联系人:兰女士 联系电话:0826-2820777 9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 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金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26-2820777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金标招标代理有限 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电话:0826-2820777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谈判文件的质疑由四川金标招标代理 有限公司负负责答复;对谈判过程的质疑由四川金标招标代理有 限公司负负责答复;对谈判结果的质疑由四川金标招标代理有限 公司负负责答复。 联 系 人:兰女士 联系电话:0826-2820777 联系地址:广安市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广武路188号(轻工博览城) 4栋4楼 邮政编码:638019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 得超出谈判文件、谈判过程、谈判结果的范围。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广安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826-2342519 联系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思源大道 邮政编码:638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 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 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7 招标代理服务费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 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 [2003]857 号) 规定,本采购文件特别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 由成交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计算金额不足8000元,按照 8000元收取代理服务费。 10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8 响应文件递交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技术及服务响应文件正本1 份,副本2份;电子文档一份(U盘);用于首轮报价唱标的“报 价一览表(首轮)”原件一份。 19 响应文件有效期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谈判的采购单位是 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 2.2本次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金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按规定获取了谈判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 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 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 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 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 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 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 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供应商为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 11 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 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 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采购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 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 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单位或者采购单位委托评标 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 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 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 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单位或者 采购单位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获得中标人推荐资 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 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 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 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本项目核心产品为:/。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 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 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 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单位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 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单位员是指采购单位内部负责 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 12 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 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谈判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单位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 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 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谈判(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谈判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 无效。 7.2 供应商所交纳的谈判保证金不计利息。 7.3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 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 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 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 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 限内。) 7.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 (一)在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合 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 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 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 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 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3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 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 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 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谈判文件特别规定,采购单位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 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 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 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单位享有永久使 用权(含采购单位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 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谈判文件 10.谈判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的 重要依据。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 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 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 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 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谈判文 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 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 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 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 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 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 改的,可以在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 14 构提出申请,由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 以在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 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 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单 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 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 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谈 判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及服务响 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3.1 资格性响应文件(实质性要求) 按照谈判文件第四章要求提供的资格性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按照竞争 性谈判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必须完整,如有遗漏,视为资格不通过。(实质性 要求) 13.2 技术及服务响应文件(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谈判文件文件第五章要求做出的技术、服务及商务性应答,主要是 针对本次采购项目的技术人、服务及商务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供 应商的技术及服务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价函; (2)报价一览表; (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4)采购项目具体内容及其他商务要求; (5)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15 (6)供应商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7)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 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 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 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 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 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 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谈判文件约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谈判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谈判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 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 应文件为准。 18.2 技术及服务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 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 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 响应文件为准。 18.3 用于首轮报价唱标的“报价一览表”原件一份,单独封装,并在包装封面 上标明报价一览表、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 供应商名称。 18.4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 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5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 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响应文件必须逐 页由法定代表人在下方空白处加签小签(小签为法定代表人全名)。字迹潦 16 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8.6(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 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以及谈判文件 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都应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 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 得散装或者活页装订,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资格性证明文件均须加盖投标人 公章骑缝章。 18.9(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 内容应全部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8.10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谈判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单 位、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单独密封包装;技术及服务响应文件单独密封包装; 用于首轮报价唱标的“报价一览表”原件单独密封包装;电子文档单独封装。 19.2 响应文件密封包装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及服 务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 有)、供应商名称;响应文件的密封包装封面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 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及服务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告知未通过 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 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 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 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 17 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 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 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 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 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 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 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 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 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 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五、评审 22. 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 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评审委员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由评审 委员会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主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代理机构自评 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单位确定成交供应 商。 23.3采购单位收到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 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的,采购单位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逾期 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谈判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 18 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4采购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 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成交结果 24.1采购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 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 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单位交纳。 24.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 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 出后,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 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 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 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 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 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 19 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6.3 采购单位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 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 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单 位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 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 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 经采购单位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 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单位同意, 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 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 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 单位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 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 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 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单位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 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 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 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 合同一致。 20 30.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 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合同公告 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 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验收 34.1本项目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 〔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到采购单位处办理履约保证 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 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 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 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资金支付 采购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谈判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21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 利益;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 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 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 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8.本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 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届满后, 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 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 39.(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必须承诺本 次谈判中对同一类型服务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 于15%,未提供承诺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22 40.(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 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否则作无效处 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被“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 3.根据本项目采购单位提出的特殊要求: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经营期内的《食 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2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 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 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3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按照以下提供资格性响应文件) (1)参加谈判为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参加谈判为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承诺函原件。(详见第六章“承诺 函”格式) (4)若为企业法人: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若为事 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若为其他组 织: 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若为个 体工商户: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供应商提供有效经营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 复印件。 (6)供应商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 2019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③也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7)供应商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8)供应商提供2019年以来任意三个月的缴税证明材料或承诺函原件。(银行电子 回单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 (9)供应商提供供应商提供2019年以来任意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或承诺函原件。 (10)供应商提供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 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查询截图资料(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 关证明资料); (11)谈判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 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 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4 2.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鲜章。 第五章 采购项目具体内容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 1、材料要求:按要求供应的所有蔬菜均为符合国家质检部门的质量要求 的全新货物、食品等,并且需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服务要求:对服务质量及后期服务作出详细、完整的承诺,并提供全 年服务的书面详细资料。 3、安全责任:在服务中的运输安全、食品安全等整个活动期间,在服务 范围内,所有安全责任均由成交方负责。 4、质量要求:当季新鲜蔬菜(蔬菜必须达到无公害食品标准及其以 上)。 (1)新鲜度:水量充足、无过份萎蔫、无皱皮。 色泽:正常、无变色、光泽、自然鲜艳。 硬度:叶菜挺立、瓜菜紧实、豆类饱满、根菜硬实。 (2)机械伤:相同新鲜条件下无外力造成伤害——挤伤、压伤、碰伤、 裂伤等。 (3)病虫害:所供蔬菜无病斑、腐烂、虫孔、虫洞等病理症状。 (4)形状:茎叶坚挺,叶簇丰茂、规格大小均匀。 (5)成熟度:适中、无未成熟蔬果、无老化现象。 (6)污染:无农残污染、无加工污染、无运输造成的污染。 (7)蔬菜包装:外观完整、清洁干净,材料安全。 (8)叶菜类:茎叶挺实、质地鲜嫩、无明显黄叶、病腐叶、杂草与多泥 根,水份充足、无萎蔫、不成熟现象。 (9)瓜类:瓜形大小粗细均匀、成熟新鲜、外皮无斑点、无软化、腐烂 等现象。 (10)根茎类:根茎挺实、无软化、腐烂、带泥过多、色泽正常、无侧 25 芽萌生现象。 (11)茄果类:无腐烂、色泽鲜艳光亮、成熟度正常、形状正常。外皮 无斑点、无软化、腐烂等现象。不使用催熟剂、色素等化学药剂。 (12)豆类:生鲜豆类,豆荚饱满,外皮无斑点,色泽鲜艳光亮。干货 豆类,质地硬实,颗粒饱满,干燥无杂质,无未成熟粒,虫蛀粒,霉变等现 象。 (13)葱蒜姜:新鲜粗壮、不抽苔、无病虫斑、外观无霉变、无腐烂变 质; (14)豆芽菜及豆制品:不得使用调节剂,农药残留不得超标,无感观 异常。 (15) 供应商应保证所有蔬菜新鲜、卫生、安全,符合农副产品质量要 求,不得过熟或欠熟等。质量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以及国家 最新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农药残留不得超标,不得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 药成份。 5、配送要求: (1)供应商必须自行提供配送服务,不得将配送项目进行任何方式的分 包、转包。 (2)所有货物必须无条件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按时运送到指定的地 点。如遇不可抗力造成送货延误的,经采购人同意后,供应商应按采购人另 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及时送达。 (3)采购人发现质量等问题,供应商必须按要求及时予以解决。 (4)配送应保证新鲜,及时采收,及时配送,不得超越新鲜时限;运输 工具、包装材料和货物运输途中的防护措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生 产、配送、搬运时有专用器皿盛放,无条件更换生产、配送、搬运过程中变 质、不清洁、不卫生的产品。 (5)实际供应中,需提供当季主要蔬菜提供 2 次农残、重金属的检测 报告。 (6)供应商需做好严格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6 ①建立出入库台账。供应商对所供产品的食品安全负责,建立 24 小时 监控体系, 所有配送产品在配送前,必须自行查验。蔬菜样品保存 24 小时。 ②供应商配送人员应具备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签订合同前提供给采 购人备案)配送车辆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做到每日清洗、消毒并做好消毒 记录。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送货时不得有污染事故 发生。 ③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供产品的全部安全责任。一旦发生违约情况,采 购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若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由供应商承担相关民 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7)供应商须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的临时配送需求,并在采购人指定的时 间内完成,拒绝或未按时完成的,采购人可取消其配送资格。 6、抽检机制: (1)在合同期内,采购人会委托专业机构随机不定期对配送食品进行抽 样检测,若送检质量不合格,将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终止合 同,并按合同违约条款进行赔偿。 (2)若发现有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原材料,立即停止使用,企业 或供货商应及时更换,并自行承担产生的一切费用,未及时更换的,将取消 供应商配送供应资格,采购人有权与备用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对采购人带 来的不利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商务要求 1、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成交供应商须在合同期限内根据采购人要求 每天无间断进行食材配送。 2、交货地点: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如出现预算资金已用完但合同未 到期的情况,则合同自行终止。 27 4、付款方式:费用每月结算一次,按一个月的供货总量以执行价格结算 货款。每月由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共同核实供货量,并根据菜价信息单价限 价*(1-成交下浮比例)*实际结算数量核算费用。核算完毕,采购人在收到 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后次月15日前通过对公转账的形式支付当月货款。 7、报价要求:报价含配送货物本身的费用、包装费、车输运输费、运输 过程保险费、质量保证费、相关的伴随加工服务费、搬运费及配送货物本身 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各种税费以及其他交付使用前的所有费用。 8、履约保证金:预算金额的 5%,合同签订前支付到采购人指定账户。 9、成交供应商配送时提供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单位、发改委挂 网单价(若无则为市场单价)、数量、下浮比例、结算金额等内容。 10、验收方法: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 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 收。 11、验收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 28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 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 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 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29 封面格式 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及 服务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正本或副 本 30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实质性要求) 单位名称: 单 位 性 质: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特此证明。 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谈判报价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1 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实质性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单位名称), (法定代 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参加 项目(采购编号: )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 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谈判、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被授权人签字: 职 务: 日 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报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 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2 三、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在参加本项目前三年内,在政府采购及招标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在 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若我公司虚假承诺,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 一切后果(如取消成交资格、没收保证金、法定时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等)。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 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如对采购文件有异议,已经在谈判截止时间届满 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谈判以求侥幸成 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 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 33 行为。 六、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七、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单位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 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八、如本项目评审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 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 或者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九、我单位承诺未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 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 活动履约过程中没有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情形,否则我公司 本次报价、成交作无效处理。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 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承诺人(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34 四、报价函(实质性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谈判文件(项目编号: ),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谈判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单位提供所需服务,我方 对本项目首轮报价每月菜价信息下浮率为 %(大写:百分之 )。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谈判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 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技术及服务响 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档(U盘)一份,用于谈判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谈判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 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谈判,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采购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天。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35 日 期: 年 月 日 五、报价一览表(首轮)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响应下浮率 (%) 以每月菜价信息下浮(小写): % (大写:百分之 ): 备注: 1、首轮报价一览表需单独封装一份递交,并依照此表格式,携带单位公章做好谈判 过程中(轮次)或谈判结束后现场(第二次/最后)报价准备,将格式内“首轮”二字删 除。 2、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为完成本项目、达到采购文件项目需求的所有费用,已包括 所有相关税费,采购单位在项目结算时不再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34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涉及)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 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 行业,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 万 元,资产总额 万元,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 业。 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 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 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供应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 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或《政府采 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中小型 企业或监狱企业适用。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 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还 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 的证明文件。) 3、若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则参加投标的小型、微型企业不能享受谈判文件中 规定的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4、供应商为代理商的,且提供的产品非本身制造的,还须提供产品制造商出具的中 小企业声明函,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 成交处理,承担相应责任。 35 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涉及)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 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 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 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 政策。 36 八、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37 九、采购项目具体内容及其他商务要求应答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序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偏离情况(正/负 /无偏离) 偏离影响 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 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年月日 38 十、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是否通过验收 备注 注:供应商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39 十一、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如有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售后服 务人员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十二、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40 第七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 目特点制定本谈判办法。 1.2 谈判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 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 的专家组成。 1.3 谈判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谈判程序 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方法和标准进行谈判,并独立履行下 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确定谈判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 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单位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 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谈判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谈判过程的,其 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 谈判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谈判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 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外部证据。 2.评审程序 2.1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谈判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谈判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 括谈判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 方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谈判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谈判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1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 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 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谈判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6)谈判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4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单位书 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 审。 2.2 资格性审查。 本项目需要谈判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2.2.1谈判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 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 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 审查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谈判小组应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 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 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 购活动公告。 2.4 谈判 2.4.1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给予 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 2.4.2每轮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拟定谈判内容。 2.4.3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 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 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单位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 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4.5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 42 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情况自行决定 变更其响应文件的,谈判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 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 更为不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 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 判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谈判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出具谈判情况记录表,谈判情况记录表需包含 谈判内容、谈判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 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 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或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 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 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 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 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 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 否则,谈判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 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 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 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 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 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 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 谈判小组复核。供应商最后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 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 43 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复核后,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 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谈判报告。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成 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由采购单位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 2.8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8.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谈判小组拟出具谈判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 关的法律制度和谈判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资格性 审查认定错误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谈判小组现场修改评 审结果。由谈判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 立评审责任。谈判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 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谈判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 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谈判 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 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谈判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 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谈判小组已经出具谈判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9编写谈判报告。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 谈判报告。谈判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 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 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4)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谈判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谈判报告有异 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 续进行。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 44 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 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谈判报告。 2.10谈判异议处理规则。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 谈判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谈判 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谈判文件规定的,应当在谈判报告中予以反映。 2.11供应商澄清、说明 2.11.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 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 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 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1.2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 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2终止谈判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 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XX家的。 3.谈判纪律及注意事项 3.1谈判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 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3.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谈判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 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谈判的资格。 3.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谈判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 商。 3.4谈判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3.5谈判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4.确定成交供应商 4.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单位确 认; 4.2 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 45 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 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5.成交通知书 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2 采购单位按符合采购需求的合格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 商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成交结果,由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5.3 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成交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 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成交结果或成交供应 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5.4 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成交或未成交原因作出解释,也不退还响 应 文件。 6.谈判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 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向评 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 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7.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 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 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 46 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 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 询或者接受采购单位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 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 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 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 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 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47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仅为范本,请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其它要求进行拟制,不作实质性要求) 合同编号:XXXX。 签订地点:XXXX。 签订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 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XXXX项目(项目编号:XXXX)的《招标文 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 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 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 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条 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1、XXXX; 2、XXXX; 3、XXXX. …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1、XX万元; 2、XX万元; 3、XX万元。 …… (二)服务费支付方式: 第五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 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第六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 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 切损失。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交纳人民币XX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 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8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 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 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 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 金。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 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 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 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 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 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 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 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 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X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 行合同。 第十二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经协商在XX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 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 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 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9 3、本合同一式XX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XX份,乙方XX份,政 府采购代理机构XX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附件 1、项目招标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3、项目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其他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第一章 谈判邀请 十一、联系方式 1.适用范围 2.采购主体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4. 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 三、谈判文件 10.谈判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1.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五、评审 22. 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24.成交结果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26.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6.3 采购单位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单位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 26.5 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 经采购单位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单位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单位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 30.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 31.合同公告 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 32.合同备案 采购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 33.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验收 34.1本项目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 34.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到采购单位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 35.资金支付 采购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谈判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十、其 他 38.本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 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谈判文 39.(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必须承诺本次谈判中对同一类型服务报价与其在 40.(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3.根据本项目采购单位提出的特殊要求: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经营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1)参加谈判为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参加谈判为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承诺函原件。(详见第六章“承诺函”格式) (4)若为企业法人: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 (6)供应商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 (7)供应商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8)供应商提供2019年以来任意三个月的缴税证明材料或承诺函原件。(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 (9)供应商提供供应商提供2019年以来任意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或承诺函原件。 (10)供应商提供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11)谈判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第七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 1.2 谈判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 1.3 谈判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谈判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方法和标准进行谈判,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确定谈判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单位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谈判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谈判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 谈判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谈判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 2.评审程序 2.1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谈判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谈判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谈判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 2.1.2 本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谈判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谈判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谈判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6)谈判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4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 2.2 资格性审查。 2.2.1谈判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在 2.2.3谈判小组应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 2.2.4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 谈判 2.4.1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 2.4.2每轮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谈判内容。 2.4.3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 2.4.4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 2.4.5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 2.4.6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 2.4.8谈判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出具谈判情况记录表,谈判情况记录表需包含谈判内容、谈判意见、实质性变 2.5最后报价。 2.5.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 2.5.2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6 谈判小组复核。供应商最后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复核后,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2.8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8.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谈判小组拟出具谈判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谈判小组已经出具谈判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9编写谈判报告。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谈判报告。谈判报告应当包括以下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4)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谈判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2.10谈判异议处理规则。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 2.11供应商澄清、说明 2.11.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 2.11.2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 2.12终止谈判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XX家的。 3.谈判纪律及注意事项 3.1谈判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 3.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谈判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 3.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谈判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3.4谈判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3.5谈判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4.确定成交供应商 4.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单位确认; 4.2 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 5.成交通知书 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2 采购单位按符合采购需求的合格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 5.3 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成交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 5.4 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成交或未成交原因作出解释,也不退还响应 文件。 6.谈判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 (五)发现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7.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单位的倾向性意见,不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