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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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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采购食堂劳务项目_第1包(项目编号:SHGP-2019-B551)合同公告

招标详情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机关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采购食堂劳务项目_第1包 (项目编号: SHGP-2019-B551) 合同公告


1.项目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采购食堂劳务项目_第1包
2.项目编号 :SHGP-2019-B551
3.合同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采购食堂劳务项目_第1包
4.合同编号 :
5.合同金额(万元) :169.519692
6.采购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机关
7.中标供应商 :天津快客利食品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8.合同签订日期 :2019年12月23日
9.合同附件下载:滨海检察院合同一般条款2020.1.15(1).doc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机关

2020年04月13日

合同一般条款

甲方: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乙方:天津快客利食品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 2019 年 12 月 12 日天津盛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采购食堂劳务项目(项目编号:SHGP-2019-B551)的投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本合同一般条款仅作为确立法律关系框架作用,具体合同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以甲乙双方签订的专业合同为准,该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附件合同没有而合同一般条款有的且涉及货物要求的内容,以合同一般条款内容为准。

1、项目内容: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采购食堂劳务项目

合同总价款:¥1,695,196.92元

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玖万伍仟壹佰玖拾陆元玖角贰分

2、服务要求:见附件。

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必须具有合法手续及相关文件。

4、服务时间: 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具体见后附《餐饮服务合同》。

服务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大港检察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汉沽检察室。

5、款项支付方式:

具体见后附《餐饮服务合同》

6、验收工作由甲方负责对合同进行验收。

7、有关涉及本合同乙方向天津盛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澄清资料和承诺、《餐饮服务合同》均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当各文件内容存在不一致或冲突时,应按照《餐饮服务合同》、本合同、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招标文件的顺序进行解释。

8、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天津盛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留存份,均具同等效力,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天津快客利食品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红星路18号(天明创意产业园A-416)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餐饮服务合同

甲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1818号

乙方 :天津快客利食品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 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红星路18号(天明创意产业园A-416)

甲乙双方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采购食堂劳务项目(项目编号:SHGP-2019-B551)招标文件要求及2019年12月12日经天津盛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评审结果,确定由乙方在甲方指定地点为其提供餐饮服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拟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服务条件 

1.​ 甲方食堂包括三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干警食堂(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1818号,简称塘沽食堂)、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大港检察室干警食堂(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东188号,简称大港食堂)、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汉沽检察室干警食堂(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四纬路332号,简称汉沽食堂)。本合同所指“食堂”表示上述三个食堂。

2.​ 食堂所需厨房设备、厨房灶具、餐桌椅、采暖系统、燃气系统、消防系统、餐卡系统、冷库等设备和乙方餐饮服务人员休息、办公场所及相关用品等在协议履行时均由甲方提供。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按照清单双方签字确认,移交乙方管理,乙方无偿使用。

3.​ 食堂如需添置其它必要的设备,乙方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出资购买;新添置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资方。

4.​ 甲方保证乙方对食堂用水、电、燃气的无偿使用,由于特殊情况下所造成的停电、停水另行安排处理。

5.​ 食堂设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甲乙双方人员组成,主任由甲方主管行政装备院领导担任。乙方负责食品原材料的采购、餐品的制作以及划定区域的卫生维护,新增内容须征得乙方同意。

6.​ 甲方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就餐管理,外来办事人员须经甲方同意并做好登记后方可在食堂就餐。

 

第二条: 乙方所提供服务的内容 

1.​ 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提供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早餐、午餐、晚餐的餐饮服务。

2.​ 乙方每天必须准时向甲方提供日常供餐服务。供餐模式和就餐人数如下:

供餐模式:

​ 早餐:全自助模式

​ 午餐:全自助模式

​ 晚餐:简易套餐模式

就餐人数:

塘沽食堂:在职干警125人,书记员24人

大港食堂:在职干警43人,书记员20人

汉沽食堂:在职干警30人,书记员11人

3.​ 食堂供应餐品包括:

塘沽食堂

​ 早餐:小菜5种、小吃1种、鸡蛋1种、汤粥3种、面食5种。

​ 午餐:热菜5种(其中1主荤、2副荤、2素菜)、小吃2种、炖锅1种、主食1种、杂粮2种、面食4种、汤粥2种、中/西点1种、水果1种。

​ 晚餐:主食1-2种、热菜3种、汤粥1种、或风味小吃套餐1种。

汉沽食堂、大港食堂:

​ 早餐:小菜5种、小吃1种、鸡蛋1种、汤粥3种、面食6种;

​ 午餐:热菜5种(其中1主荤、2副荤、2素菜)、小吃2种、炖锅1种、主食1种、杂粮1种、面食2种、汤粥2种、中/西点1种、水果1种;

菜单制作应考虑满足回民就餐要求。

节日就餐可根据就餐需求增加相应品种(如:春节、中秋节、端午节等)。

菜单每周一更新,每日供应品种80%不重样;口味应融汇南北及西部地区风味,重点体现天津特色,口味丰富。

4.​ 乙方派驻员工人数:塘沽食堂11人、汉沽食堂4人、大港食堂5人,并保证人员结构设置和人员在岗的稳定。

5.​ 根据甲方需要及预定的标准,乙方可向甲方提供宴会桌餐的特殊餐饮服务,则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方可提供,费用另行支付。为确保特殊餐饮服务的质量,甲方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6.​ 当“五一”、“十一”、春节或因其他工作需要就餐人数有变动时,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就餐人数,乙方按甲方通知安排用餐制作量。如有其他情况,甲方用餐人数突然增加,应当在餐前至少提前三个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甲方干警就餐延误或餐品浪费等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予承担。

7.​ 本条所涉服务内容应当于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服务条件成就时得以实现,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服务条件未能达到而使服务内容未能实现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服务期限 

1.​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20年1月1日开始,于2020年12月31日终止。

2.​ 为保证双方正常友好的合作,如法规的颁布或更新或当地通货膨胀的变化或甲方就餐人数的增加直接或间接影响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服务的成本构成,特别是劳动力成本,则合同双方将友好协商调整本合同项下的价格,并将双方同意的变动条款书面确认,作为主合同的附件执行。

第四条: 结算与付款方式 

1.​ 合同期总金额(委托管理费)为人民币1,695,196.92元(大写:壹佰陆拾玖万伍仟壹佰玖拾陆元玖角贰分,含税价),甲方按季度支付乙方委托管理费为人民币423,799.23元(大写:肆拾贰万叁仟柒佰玖拾玖元贰角叁分,含税价)。

2.​ 甲乙双方结算周期为季度。

3.​ 甲乙双方每天均可对食堂相关数据(包括就餐人数、销售额)进行核查,并签字确认,并以此作为每季度餐饮费用结算的依据。

结算费用包括以下两种:

1)餐饮费用部分:甲方按就餐人数×供餐标准(20元/人/天)应支付的食材成本以及以食材成本为不含税价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金,增值税率6%,该两笔费用为每季度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含税餐饮费用,该费用据实结算;

2)委托管理费部分;

4.​ 甲乙双方按照第四条第2款的结算方式核对餐饮费用后,乙方需在次季度2日前将上季度的餐饮费用(含税)和委托管理费的增值税发票交与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增值税发票后5个工作日之内(国家法定假日和特殊情况除外)应将上季度的款项一次性划转到乙方的帐户上。

5.​ 鉴于甲方食堂为内部干警食堂,其经营方式、结算方式、财税操作方式均以内部食堂性质为合同条款确认和财务核算依据。

6.​ 给食堂供应原材料的供货商的管理由乙方全权负责(包括所有原材料的采购行为、原材料的质量、原材料的价格、卫生等),其引发的责任事故与甲方无任何连带关系。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应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服务条件,以保证乙方的正常运营。

甲方的食堂管理人员有权考核乙方在食堂的服务质量,为了保证较高的服务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同时乙方有义务及时更换。

2.​ 甲方有权委派干警代表或其他人员对食堂进行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

3.​ 如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需进行准备或其它工作,甲方应提供合理的进出工作场地的方便。此外,甲方应负责办理乙方人员、车辆的有效通行证件。

4.​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更衣室、办公室、库房等必要设施。此外,甲方将向乙方免费提供外线电话线路一条。

5.​ 甲方可以对乙方的员工提供常规紧急医疗服务,但是不负担医疗责任和进一步的治疗,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6.​ 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并要求乙方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员出席。

7.​ 甲方应提供给乙方履行本协议责任所必需的,包括瓷器、餐具、托盘和厨房用具在内的所有的厨杂用品。

1)​ 对甲方提供的厨杂用品,乙方有权使用并妥善保管。

2)​ 甲乙双方每月月底核对、盘点厨杂用品的数量和使用状况。甲方负责对厨杂用品的补充和添置。如系乙方原因的人为损坏或保管不善造成的丢失应由乙方负责补充。

8.​ 甲方负责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延续办理及相关费用,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

9.​ 甲方负责餐卡系统的购买安装、软硬件升级、维修、维护及餐卡的购买、补充等业务。

10.​ 对甲方提供的设施和设备,乙方有权使用并有责任对其进行管理和妥善保管。甲方负责食堂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及负担相关费用。如果因乙方的疏忽或违章操作造成设施、设备损坏,则维修和配件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担(正常损耗除外)

11.​ 乙方应定期对食堂顶棚、排烟设施等提交保洁计划以及食堂消杀的工作计划,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安排专业保洁公司进行清理和消杀,甲方负担所有相关费用。

12.​ 因甲方及甲方的直接供货商人员原因导致乙方人员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处理相关事件。

13.​ 乙方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需要甲方解决或协助解决的问题,甲方在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快予以解决。

14.​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否则甲方将向乙方支付每天5‰标准滞纳金(滞纳金核算方式:延迟天数*未付费用5‰)予以补偿。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且乙方在甲方工作场地范围内享有餐饮专业服务工作的权利。

2.​ 乙方应在员工上岗前在甲方所在地防疫部门对其进行体检,无任何疾病的员工方可持证上岗。乙方员工的体检、取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3.​ 在未取得甲方的同意下,乙方不得改变或破坏食堂的结构,否则损失由乙方承担。

4.​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政府及相关单位及甲方的对餐饮服务的各项规定、标准及要求,对于甲方的合理建议,乙方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有令人满意的响应。

5.​ 乙方负责每天对食品卫生进行监控,并对每餐的样品保存48小时,以便甲方在任何时候可对卫生质量进行检验,但检验的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6.​ 由于甲方施工、装修、停电、停水等原因而造成的餐饮服务不能按平时的正常状态进行, 乙方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甲方应给与必要的协调,以保证干警正常就餐。

7.​ 乙方的员工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8.​ 乙方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事先征求甲方意见,不得随意抽调本项目主要负责人员。

9.​ 乙方必须有完善的卫生及操作规范(包括人员管理),并在甲方备案,乙方必须按照此规范运作并有相应检查记录。

10.​ 乙方应严格遵守《干警食堂管理办法》,按职责开展工作。

11.​ 乙方应保证食堂及后厨房内1.8米以下环境卫生。

12.​ 食堂运营每月所需低值易耗和清洁消毒用品经甲方同意后可由乙方代为购置,甲方支付乙方费用,或者乙方提前向甲方报备每月所需低值易耗和清洁消毒用品明细表,由甲方购置,乙方向甲方申领。

13.​ 乙方应当保证经营资质的持续合法,乙方服务人员均为乙方正式雇员,乙方承担一切雇主责任,产生任何劳资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法律管辖 

本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及解释,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应对所争议问题进行友好协商的尝试,如双方经协商无法解决纷争,任何一方可在合同履行地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第八条:保险 

1.​ 甲方应对其本身的固定资产进行保险。但乙方应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甲方财产损失或保险成本增加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2.​ 乙方应自行出资购买公众责任险,以对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甲方人员及财产损失具有赔付能力。

3.​ 乙方应赔偿并保障甲方免受因乙方在其活动、经营或者服务中由于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包括死亡或任何第三方的财产受损而受到索赔、质询、损失、伤害、责任、诉讼、起诉、成本或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预计可得利益、差旅、调查、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第十条: 其它 

1.​ 双方的工作事宜之交涉需以书面形式,应各自指定专门的负责部门或负责人进行双方工作事务处理并签字确认。

2.​ 甲乙双方在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对方的内部情况,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并保证在合同期满后,将严守保密规定。

3.​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产生的本合同中任何一条款无法正常执行,双方可互相免除责任。但并不影响合同中其它条款的执行。

4.​ 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天津盛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乙方:天津快客利食品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22-25861270 电话: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天津第一支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天津律纬路支行

账号:0302090209300292311 账号: 271360076722

日期:2020年 月 日 日期: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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