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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北湖区第一幼儿园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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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第一幼儿园食堂食材及物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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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电子化政府采购

招 标 文 件

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北湖区第一幼儿园食堂食材及物品采购

政府采购编号: G_FW_2020031600149

代理项目编号: HNCSZB-2020-CZCG-013

代理机构名称: 湖南长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6日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五章 投标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七章 投标邀请

第八章 技术服务及要求


政府采购

招 标 文 件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二部分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2.5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和其他的基本资格条件;

(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3)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3.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授权委托

5.1投标人代表可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非法人组织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为负责人,以下统称单位负责人);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6.联合体投标

6.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本采购项目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投标。

6.2本章第6.1款规定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除应符合本章第3.2款、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5)联合体牵头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7.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不适用)

7.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7.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竞争的。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构成

8.1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两部分。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二部分

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七章 投标邀请

第八章 技术服务及要求

8.2本章第11.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3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8.4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9.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9.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9.2各投标人自行在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9.3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截止时,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或者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的,遵守本章第11.1款关于招标文件修改的规定。

10.偏离

10.1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10.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10.3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和第八章“ 技术服务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0.4本章第10.3款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本章第8.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11.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12.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12.1 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变更时间应当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同步发布。

12.2 投标人应及时关注上述网站针对本项目发布的答疑纪要、本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的变更等相关信息,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三、投标文件

13.投标语言

13.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计量单位

14.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15.1 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电子文件三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资格审查文件(要求投标人单独装订及密封)

(1)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2)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商务文件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分项价格表

四、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技术文件

七、服务说明一览表

八、技术服务及要求响应/偏离表

九、服务方案

15.2 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15.1款要求的结构。

15.3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4投标人如有投标优惠,涉及价格的,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即投标报价中己包含价格折扣);涉及商务、技术内容的,应当在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或 技术服务及要求响应/偏离表中填写。

16.投标报价

16.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6.2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6.5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6投标人的价格折扣(价格变更声明)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

17.备选方案

17.1 除本章第16.3款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

17.2本章第16.3款规定接受备选方案投标时: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何为主选方案,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标。

(3)备选方案应当在开标一览表列出。

18.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

18.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审查文件,该审查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审查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8.3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制造或拥有的,则应当提供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9.1 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9.2 投标人在服务说明一览表中应当说明服务的时间等内容。

19.3 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服务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9.4 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未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

(2)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

20.投标保证金

20.1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交易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0.2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0.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0.4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0.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2)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3)确定为中标投标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转让、分包项目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5)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1.投标有效期

21.1投标有效期见招标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1.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签署

22.1投标文件包含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电子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商务技术文件包含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电子文件一份(U盘或光盘,并标注投标人名称)。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2.2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投标单位行政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3.1商务技术文件、资格审查文件、电子文件均单独密封,在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同时加盖投标人单位行政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必须为亲笔签名,否则为无效投标。

23.2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必须载明的内容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3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作无效投标处理。

23.4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小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24.投标文件的递交

24.1 投标文件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到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24.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5.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5.2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22、23、24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5.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交易中心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6.串通投标行为

2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2)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3)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

(6)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2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五、开标和评标

27.开标

27.1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本章第24.1项规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7.2 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本章第16.3款规定的备选方案和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27.3 开标时,如唱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应当当场提出。未宣读的投标价格和本章第16.3款规定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7.4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如果在现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7.5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7.6开标时,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投标人代表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8.资格审查

28.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基本程序如下:

(1)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室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请对资格审查存在疑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进入资格审查室,进行澄清说明有关疑问;

(3)请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进入资格审查室,告知其资格审查情况以及相关权益;

(4)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资格审查人员填写政府采购项目《资格性审查情况表》并签字确认,且承担法律责任;

28.2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牵头方符合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5)不具备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6)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0.1款、第10.2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7)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3款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9)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10)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28.3评标委员会不再对投标人的资格性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评标环节。

29.评标委员会

29.1评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9.2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0.评标

30.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31.中标信息公布

31.1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信息将在本章第8.3款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2.投标人质疑

32.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2.2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招标公告信息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采购单位应在投标截止日前15日前发布变更公告,超过招标公告信息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停止投标质疑。

32.3投标人若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2)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2.4 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投标人签收回执。

32.5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投标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32.6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授权书。

32.7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

32.8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七、合同签订

33.中标结果通知

33.1 在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4.履约担保

34.1中标投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需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4.2 中标投标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4.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签订合同

35.1 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投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5.2 招标文件、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5.3 中标投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分包中标项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规定的除外)。

36.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数量的变更

36.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投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特殊情形的规定

37.特殊情形

37.1特殊情形是指: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形。

38.特殊情形规定

38.1 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按照竞争性谈判相应程序重新组织实施。

38.2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两家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投标人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组织实施谈判。

38.3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一家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并在组织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的同时对项目预算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上网公示无异议后,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与该家投标人进行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成立采购小组,组织实施协商采购。

38.4 符合38.1、38.2、38.3所列情形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须由相应评审专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3名以上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确认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并出具论证意见;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由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确认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并出具论证意见。

九、其他规定

3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39.1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及其他规定,见招标文件前附表。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优先推荐节能环保产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

39.2投标人符合本章第39.1款规定,获得相应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9.3价格评审优惠:支持中小企业,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的价格折扣见招标文件前附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40.招标代理服务费

40.1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41. 其他规定

41.1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

一、总则

1.评标委员会

1.1评标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方法

2.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2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表

评标因素:经验、方案等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2.3本采购项目的权值见“评审的内容及分值”。

二、评标程序

3.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1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 资格性检查。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3.2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无效投标的情况同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牵头方符合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5)不具备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6)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0.1款、第10.2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7)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3款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9)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10)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3.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的情形同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4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投标人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证明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3.5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产品投标的,在统计投标人数量时,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

4.澄清有关问题

4.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4.2投标人不得对下列内容其进行澄清或补充:

(1)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3款允许提交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2)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0.1款、第10.2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内容,

4.3 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如果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4.4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

4.5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比较与评价

5.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5.2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调整投标人的技术、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5.3涉及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涉及调整得分的,按本章第5.4款规定调整得分;涉及调整价格的,按本章第5.2款规定调整价格。综合调整见招标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

5.4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6.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6.1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本项目技术指标以服务方案得分高低确定。

2.4.2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名,本次招标采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三、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系指评标委员会在全面审查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高低的基础上进行量化考核打分,量化考核评审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计算规则

1.1每次评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1.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项评分为无效分,评委须作出解释,并重新打分:

1.2.1评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

1.2.3一个计分内容有2个或2个以上计分的;

1.2.4无记分;

1.2.5其它明显不合理记分。

附表1 资格性、符合性检查表

投标人

检查项目

投标人1

投标人2

资格性检查

提供有效的统一机构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提交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根据郴州市财政局文件郴财采[2019]11号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湖南”网站(www.credithunan.gov.cn)、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和“信用郴州”网站(xycz.czs.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提供了投标人自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要求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结 论

用户签字: 监督签字

注: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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