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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鲁东大学饮食中心厨具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 一、采购人:鲁东大学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4号(鲁东大学) | 联系方式:0535-6695483(鲁东大学) |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县(区)经六路小纬四路46-1号 | 联系方式:0535-6708188 | 二、采购项目名称:鲁东大学饮食中心厨具采购 | 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编号):SDGP370000202002000701 | 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 标包 | 货物服务名称 | 数量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本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单位:万元) | A | 饮食中心厨具采购 | 1 | 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6)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报价。 | 10.760000 |
| 三、获取磋商文件 | 1.时间:2020年4月14日8时30分至2020年4月20日17时0分(报名截止时间)(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2.地点: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16号北门3楼) | 3.方式:购买。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2020年4月20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注册、报名,注册并报名成功后,按照以下方式获取电子版磋商文件,电子邮箱报名:须将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或授权书、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汇款证明(开户名称: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开户银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账号:53503030120100003355)、所报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发送至邮箱sjzyt6708188@163.com。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注册报名并向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购买磋商文件导致无法参与磋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报名联系电话:0535-6708188。 | 4.售价:人民币300元/份,磋商文件售出不退。 | 四、公告期限:2020年4月14日 至 2020年4月16日 | 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 1.时间:2020年4月24日8时30分至2020年4月24日9时0分(北京时间) | 2.地点: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16号北门三楼 | 六、磋商时间及地点 | 1.时间:2020年4月24日9时0分(北京时间) | 2.地点: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16号北门三楼 | 七、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 联系人: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35-6708188 | 八、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 详见附件 | 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详见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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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3日 18时38分28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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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9728 A包对应招标文件一册:竞争性磋商文件(厨具).pdf
点击下载]
[200869729 A包对应招标文件二册:竞争性磋商文件(厨具).pdf
点击下载]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竞争性磋商文竞争性磋商文件件
项目编号:SDGP370000202002000701
项目名称:鲁东大学饮食中心厨具采购
采购人(盖章):鲁东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二○二○年四月
鲁东大学饮食中心厨具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目 录
第一部分 邀请函.............................................................................................................................1
第二部分 采购内容及服务要求.....................................................................................................5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10
第四部分 合同文本.......................................................................................................................23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27
附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
办法》………………………………………………………………………………………………39
鲁东大学饮食中心厨具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SDGP370000202002000701 1
第一部分 邀请函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受鲁东大学的委托,现对鲁东大学饮食中心厨具采购项目进行竞
争性磋商采购。诚邀贵公司参加,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采购内容:鲁东大学饮食中心厨具采购(具体要求详见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服务要求)。
项目编号:SDGP370000202002000701
二.有关要求:
1.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
(6)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报价。
2.付款方式:设备到货后,经双方联合验收合格且在中标方开出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学校按
合同约定支付 100%货款,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需将合同总额的 5%作为质保金汇入鲁东大学账户,质保
金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
3.交货期:设备合同签订后 30个日历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培训完毕(供应商可自报更优惠的交货期)。
4.质保期:自双方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少一年(供应商可自报更优惠的交货期)。
5.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并提供全天候的热线技术支持服
务,必须对采购人所反映的任何问题即时响应,需要现场解决的要求 12 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实地解决处
理相关问题,直到采购人满意。
6.包号划分:本项目划分为 1个包。
三.有关说明:
1.除非有特殊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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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响应文件应为书面形式,一份正本,五份副本。响应文件必须密封。响应文件不得涂改,如有涂改
必须在涂改处由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供应商必须完成磋商文件要求所有相关货物的供货、安装、验收、售后等各
阶段的服务,提供所有安装调试所需的设备,要求到达安全及其相关规范要求,供应商须对磋商文件全部
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总报价即为交付使用的价格。
4.总报价应一次性报定,总报价应包括设计、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料及生产制造、油漆、包装、
保险、税费(进口部分还要包括关税、商检、手续费等)、制作、安装、管理、运输、运杂、装卸车、配
合、检验检测、图纸资料、软件、技术服务、安装后现场清理、垃圾外运、售后服务及质保期内等全部费
用。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总价即为交付使用的价格。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采购
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5.质量及验收:按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验收。
6.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如对采购内容的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成交单
价相应调整总价。
7.采购人不组织统一考察现场。无论供应商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
况,并承担一切与投标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
动。
9.采购预算:本次采购预算为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陆佰元整(¥107600.00 元),报价超过采购预
算的将按无效报价处理。
10.本项目开标现场邀请见证律师现场见证,见证费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元),由成交单位承
担。
10.本项目成交服务费按政府相关标准收取,由成交单位支付。
11.11.供应商凡对本次采购提出的询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所有答复内容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
复为准。
12.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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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使用规则:
13.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信用中国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址、信用山东网址。
14.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间为:磋商当日。
15.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6.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采购人审核并签署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采购议程安排:
1.文件发售时间:2020 年 4 月 14 日 8 时 30 分起至 2020 年 4 月 20 日 17 时 00 分止;
购买磋商文件地点: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 16 号);
电子版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本项目不提供纸质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售出不退。
2.响应文件提交时间:2020 年 4 月 24 日 8 时 30 分-9 时 00 分(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或未按规定
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 16 号北门三楼
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0 年 4 月 24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磋商时间:2020 年 4 月 24 日 9时 00 分(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 16 号北门三楼
4.因疫情的不确定性,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磋商时间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延迟的,将以公告形
式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
采 购人:鲁东大学
地 址: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 184 号
联 系 人:姜辉
电 话:0535-6697527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 16 号北门三楼
联 系 人:王爱萍、李静
电 话:0535-670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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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烟台银行西大街支行
帐户名称: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帐 号:5350 3030 1201 0000 3355
财务电话: 0535-6703277
联系人:邹静
邮 编: 264003
五、质疑方式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要求详见附
件质疑函要求)。
质疑函接收方式:质疑函纸质原件(不接受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
方式)。
⑴采购人联系电话:姜辉,0535-6697527,采购人通讯地址:烟台市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 184 号;
⑵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王爱萍,0535-6708188,采购代理机构通讯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 16
号北门三楼。
第二部分 采购内容及服务要求
1、项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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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为鲁东大学饮食中心厨具采购,共划分 1个包。供应商须对所投报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
漏则视为对采购人让利,供应商均应免费提供。
2、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采购清单
序号 名称 技术参数要求
数量
(台)
1 电饼铛
自动控温、全不锈钢外壳,双面加热(5.5KW/380V,尺寸:
78cm*64cm*67cm)。
4
2 保鲜柜
不锈钢外壳,立式双开门,配品牌压缩机,容积 750 升(温度范围:
-2~10℃。带有液晶显示器显示温度)。
2
3 双眼燃气锅灶 180cm×90cm×115cm,节能灶头,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 2
4 天然气蒸柜
双门、不锈钢、双灶头、24 个盘,(全不锈钢,尺寸:120cm*91cm*185cm,
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每个蒸柜带餐车一辆(餐车尺寸、功能等与蒸
柜相配套)。
8
本项目核心产品内容详见货物清单核心产品要求(核心产品:天然气蒸柜),若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
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以下要求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
同一合同项下采购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
审得分相同的,由评审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磋商文
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注:(1)以上参数仅供参考,供应商可选用相当于或优于以上技术要求的产品,同时填写技术规范偏
离表。
(2)货物清单(不得变更)。
(3)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报价。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
的产品。
(4)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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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含附件)(加
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A 总 则
1.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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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函中所叙述的内容。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鲁东大学。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3 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与磋商的法人。单位负责人为
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 成交供应商-系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
供应商。
2.5 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相关的义务。
3.合格的供应商
3.1 供应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
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
3.2 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3.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5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7 供应商必须满足磋商文件中其它资格要求,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3.8 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
3.9 为本次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
项目的采购活动;
3.10 供应商必须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各项条件。
4.其它
4.1 无论磋商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4.2 无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无向供应商解释其成交/未成交原因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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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无论成交与否,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负保密责任。
4.4 无论结果如何,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须留一份正本和一
份副本存档,其余退还。
B 磋商文件说明
5.磋商文件的组成
5.1 磋商文件用于阐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报
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合同草案条款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邀请函
(2)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3)供应商须知
(4)合同文本
(5)响应文件格式
5.2 磋商文件以中文编印,且以中文为准。
5.3 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
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磋商文件的澄清
6.1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应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
日起 5 日前,按磋商文件载明的通讯方式以书面形式(信函、传真)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
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
答复发给已购买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
6.2 凡对本次磋商提出的询问,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
7.磋商文件的修改
7.1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
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每
一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的形式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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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认。
7.2 为使供应商在准备响应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其响应文件的修改,采购人可酌情推迟提交响应
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
7.3 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
C 响应文件的编写
8.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准备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磋商资格有可能被磋商小组否决。
9.语言及计量单位
9.1 响应文件及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就磋商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9.2 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 响应文件应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见附件):
响应文件须装订成册,并填写“响应文件资料清单、目录”,以便方便阅读。
10.1.1 商务部分:报价函、报价一览表、供货范围明细表、商务、技术偏差表、资格证明文件等。
10.1.2 技术部分:技术方案、报价的详细构成明细及相关技术规格说明、供货安装、售后服务、实施
方案等。
10.1.3 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及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0.1.4 磋商保证金(如有)。
11. 响应文件格式
11.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用A4幅面的纸张打印,一份正本,
五份副本,并提供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密封在响应文件正本内,以供备份,电子文档及介质不退。
11.2供应商必须按磋商文件的顺序对各章的每一项给予明确应答,必须清楚地表明是否满足磋商文件
各章每一项的要求。
12. 报价
12.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写明所报的内容。在报价明细表上写明所报内容的单价、合计单项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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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所报总价应包括设计、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料及生产制造、油漆、包装、保险、税费(进口
部分还要包括关税、商检、手续费等)、相关手续费、管理、运杂、配送费、装卸车、配合、安装、调试、
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与验收、垃圾清运、图纸资料、售后服务及质保期内等全部费用,本项目所产生的一
切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供应商的总报价中,发现漏项、缺项,供应商应无条件无偿补齐,不允许因此而影
响交付使用时间,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12.2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填报。
13. 供应商资格及资格证明文件
详见附件格式 7
14.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
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报价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下列文件可以
是文件资料、数据、图纸,并须提供:
14.1 报价明细表;
14.2 综合说明;
14.3 偏离表;
14.4 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内容。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并填写“响应文件资料清单、目录”,以方便阅读。
15.磋商保证金
15.1 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但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供应商,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磋商保证金。
15.2 保证金为人民币:2100.00 元的磋商保证金。
15.3 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采购人免受因供应商行为而蒙受的损失。
15.4 磋商保证金应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
现金形式交纳。
15.5 磋商保证金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交纳,以银行实际到帐时间为准,且应从其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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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出具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必须和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称一致(不允许以个人名义交纳保证金),否则
响应无效。
15.6 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的供应商,响应文件无效。
15.7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
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
15.8 供应商发生本章23条之一的,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
使用规则:
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信用中国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址、信用山东网址。
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间为: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对在上述网站有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供应商,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否则将按无效报价处理。
16.响应文件有效期
16.1 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将被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同意
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磋商保证金,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应当相应延长其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实质性内容。
17.响应文件的签署、密封和标记
17.1 响应文件必须用 A4 幅面纸打印。供应商应提交“响应文件”一份正本和五份副本及电子档一份。
每套“响应文件”应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存储
介质应当为光盘或 U 盘,并注明供应商名称。
17.2 响应文件正、副本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全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旦正
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7.3 响应文件除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不允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签署响应文件的人
在旁边签字才有效。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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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密封,在正面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在封口处注明“
于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D 响应文件的提交
18. 提交响应文件时间:详见第一部分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详见第一部分
磋商地点: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 16 号北门三楼
19.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20.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的响应文件。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
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
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须在递交响
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已提交响
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
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E 报价、磋商、成交
22.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未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不得进入具体磋商程序:
(1)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或提供的保证金有瑕疵(一般失信人);
(2)响应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的;
(4)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5)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不完整,未按规定报价,导致磋商小组无法比较和评审的;
(6)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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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供应期、付款方式、响应文件有效期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8)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
(9)未全部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10)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1)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3.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磋商程序,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烟台
市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索赔的权利。
(1)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不真实,提供虚假报价材料的;
(2)磋商会议开始后,供应商在递交最后报价后,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的(已提交响应文件,在
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的除外)。
(3)供应商串通报价的;
(4)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5)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要求签订合同的;
(6)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
(7)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24.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
评选出成交供应商。
25.磋商原则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效益”为本次评审的基本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
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评审时恪守以下原则:
25.1 节能环保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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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
25.2 促进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给予小微
企业、监狱企业价格、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价格扣除,是依据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等
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及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
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
定。
25.3 客观性原则: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认真评审,磋商小
组判断响应文件的评审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5.4 统一性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评审原则和评审办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
25.5 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和影响,磋商小组成员
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5.6 保密性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25.7 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成交候选
供应商。
25.8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
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
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签署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
26.磋商程序
26.1 磋商会议在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 16 号北门三楼会议室进行。
26.2 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
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
应商。竞争性磋商不同于公开采购,合格供应商至少有两轮报价,第一轮报价不公开宣读。
26.3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
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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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
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6.4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
会。
26.5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
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
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
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6.6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
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
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
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
展采购活动。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
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若采购项目为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
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采购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交最后报价
的供应商可以为 2家。
26.7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按照《评分细则》对提交最后
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6.8 所有供应商报价虚高、远远高于磋商小组集体商定的合理价格的,经磋商小组集体商定,可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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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磋商。(适用于无预算情形)
评分细则
序
号
内容
标准
分数
备注
1 报价 35 分
磋商基准分:35 分
磋商基准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价
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5 分)。其他供
应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报价)×磋商基准
分
2
技术评
分项
产品的总体质量、
整体性能
22 分
由评委根据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总体质量、性能、先
进性、安全性、稳定性等情况。由评委统一划档,在
档内独立打分
产品的总体质量、性能、先进性、安全性、稳定性完
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得 16.1-22 分;产品的总体质
量、性能、先进性、安全性、稳定性基本满足磋商文
件要求的得 8-16 分。 此项未做描述的不得分。
产品的详细配置
与技术指标
22 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详细配置、技术指标、可靠性、
稳定性等详细参数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分析。
由评委统一划档,在档内独立打分
产品的详细配置、技术指标、可靠性、稳定性等完全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得 16.1-22 分;产品的详细配置、
技术指标、可靠性、稳定性等参数基本满足磋商文件
要求的得 8-16 分。 此项未做描述的不得分。
3 供货、安装实施方案 3分
根据供应商供货、安装施工方案、进度安排、项目实
施及安装人员的配备情况,由评委在 1-3 分之间独立
打分。 此项未做描述的不得分。
4 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 5分
以供应商提供的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
为准)起至今完整的已完工的类似项目业绩(中标通
知书原件、合同原件(含设备清单)和完工证明材料
原件,三者缺一不可),每提供一份有效业绩得 1 分,
最高得 5 分。未提供或提供的评委不认可的,得 0 分。
5 售后服务承诺 4分
根据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方案、人员配备情况、培训指
导方案、售后服务响应时间等,由评委在 1-4 分之间
独立评价。 此项未做描述的不得分。
6 质量保证 5 分
1.提供生产厂家食品接触级不锈钢产品安全认证证书
(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鲜章),提供此项得 2 分。
2.生产厂家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1 分,环境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1 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得 1 分。
7
供应商的综合实力,信誉及
财务状况
2分
由评委根据供应商综合实力、信誉、财务状况,在 1-2
分之间独立打分
8 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 2分 由评委在 1-2 分之间独立打分
9 节能环保加分
报 价 评
分项
若所投全部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在其报价分值基础
上分别给予 1.75 分的加分,若所投部分产品为节能环
保产品,在其报价分值基础上分别给予 0-1.75 分的加
分(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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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
分项
若所投全部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在其技术分值基础
上分别给予 2.2 其技术分值基础上分别给予 0-2.2 分
的加分(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注:1、若供应商为小微企业,按照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
办法》及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
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联合体共同参加的,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
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
的价格参与评审。若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见附件),否则评审时不予
承认。
2、若供应商为监狱企业,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
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
监狱企业在投标价格评审中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时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
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3、若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
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价格评审中给予 6%的扣除。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4、类似项目业绩须按本磋商文件附件格式列表说明。业绩的证明材料原件(合同原件)请分项目单
独封装,与响应文件一同递交,业绩及获奖资料等复印件附在响应文件中。
27.磋商纪律
27.1 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
的单位或个人;
27.2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磋商有关的人员应当对磋商情况和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
以保密。
27.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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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其磋商资格;
27.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
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
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
28.成交标准
28.1 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
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评分项
优劣顺序推荐。供应商的最终得分由报价得分和各个独立打分项汇总计算,每个独立打分项由评委打分取
平均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28.2 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标准。
28.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9.成交通知书
29.1 磋商结束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一经
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29.2《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且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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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未成交的供应商通知未成交结果,并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在工作日内无
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29.4对未成交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未成交原因做出解释。
29.5成交结果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30. 签订合同
30.1 成交供应商须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与
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时间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成交供
应商在签订合同完成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将三份合同原件送到采购代理机构备案,若无按时送达,所产生
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30.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承诺文件等等均有法律约束力,均是合同的组成
部分。
30.3 如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并没收其磋商保证金。采购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0.4 采购合同公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
同予以公开发布。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标准文本载明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
条款。采购合同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
采购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及编号;(三)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合同金额;(五)
合同文本。
30.5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督促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合同,发生拖延或者拒绝签订合同、中
止或者终止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签订、履行异常情况时,应当了解情况,积极主动协调,协调无效时,应及
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责任方作出处理或处罚。
31.成交服务费
本项目成交服务费按政府相关标准收取,由成交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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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解释权
32.1 本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采购人,解释以采购人的书面解释为准。
32.2 磋商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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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合同文本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项目编号:SDGP370000202002000701
项目名称:鲁东大学饮食中心厨具采购
甲 方:
乙 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鲁东大学饮食中心厨具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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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 鲁东大学饮食中心厨具采购由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
限公司以 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国内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经评委确定
(乙方)为本项目的成交单位。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竞争性磋商文件
(2)响应文件
(3)乙方在磋商时的书面承诺
(4)成交通知书
(5)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6)附件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
3、货物名称与数量:
4、乙方提交的货物应符合投标文件中所记载的详细配置、技术指标、参数及性能,并应附有此类货
物完整、详细的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乙方提交的货物必须按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制造、验收;需
进口的应执行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乙方应保证将货物按国家或专业标准包装并
确保货物安全无损的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进行交货调试。
5、合同总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 :¥ 元。
(大写): 元整 。
6、付款方式:设备到货后,经双方联合验收合格且在中标方开出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学校按合
同约定支付 100%货款,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需将合同总额的 5%作为质保金汇入鲁东大学账户,质保金自
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
7、交货时间及地点:
(1)交货时间: 设备合同签订后 30 个日历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培训完毕。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8、材料设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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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不负责采购、供应任何材料设备。
(2)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及甲乙双方确认的投标文件中所说明的种类和标准。
(3)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订货应包括附件、配件和专用工具以及技术说明书。
(4)乙方保证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5)乙方使用替代产品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批准,但不能因此减轻乙方按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更不能因替代产品而影响设备投资额和工程质量。
(6)乙方必须保证设备的来源合法,若所投设备是进口产品,货到验收的同时必须提供该设备的海
关报关证明、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7)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其产品的销售和使用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
益。
(8)乙方负责在供货安装调试后产生的所有垃圾清理并运至校外,自行处置。
9、验收方式:
(1)货物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按部标或行业标准)或其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
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进口货物必须具备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证明。
(3)国内货物或合资厂的货物必须具备出厂记录合格证。
(4)乙方应将所供物品的有关资料及配件、配套工具等交付甲方。
(5)设备达不到质量和规格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并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甲方损失及赔偿责任
由乙方承担。
(6)依法需要检定的设备,须提供计量检定合格证明。
10、售后服务条款
(1)质量保证期为通过最终验收起 个月。
(2)在设备质保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质量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3)对不符合本合同第 4 条规定要求的设备应立即进行调换,调换本身并不影响甲方就其损失向乙
方索赔的权利。
(4)在设备安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派出技术人员,满足用户技术咨询,做好技术培训,能够及时
到安装现场处理设备异常问题。
(5))设备安装完成后,乙方应继续向用户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必须要有专门队伍从事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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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供全天候的热线技术支持服务,必须对用户所反映的任何问题在 小时之内做出及时响应,在
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实地解决问题。
(6)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7)设备及主要配件乙方应负责维修。保修期内,乙方对设备(人为故意损坏除外)提供全免费保
修或免费更换;保修期后,收取成本费维修(备品备件供应商应以优惠的价格提供)。
11、项目管理
乙方要指定一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商务和技术。每一项目实施必须由相关负责人现场管理。在项目施
工或实施阶段验收时,相关负责人必须配合。
12、分包与转让
(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
务。
(2)除了合同各方共同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
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3、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4、违约条款
(1)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该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
设备,设备每迟交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除迟交货物以外,乙方若出现其它违约行
为,每天应按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
(3)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仍应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履
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4)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
双方协商解决。
15、不可抗力
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 5 天内提供相
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
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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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争议的解决方式
(1)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疑问或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可向烟台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17、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18、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一份。
甲 方: 乙 方:
名称:(盖章) 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请使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备案的开户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请使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备案的银行账号)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附:供货范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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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格式 1:
响 应 函
(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全称)授权(全权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编号)采
购项目磋商的有关活动,并进行报价。为此:
1、我单位提供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和电子文档一份。
2、总报价价格详见报价一览表。
3、我单位保证遵守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忠实地执行甲乙双方所签的经济合同,并承担合
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4、我单位同意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任何与本次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资料。
5、我单位保证按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参与磋商活动,并为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我
单位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的行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赔偿责
任。
6、本响应文件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内有效。
7、我单位已经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
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8、 我单位 (提供或未提供)的产品 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
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节能环保产品,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含附件)
详见本响应文件 页。
9、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工信部联
企业【2011】300 号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或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
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的规定,我单位为 (请填写:小型、微型、监狱或残疾人福利)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后附)。
10、在规定的磋商时间后(在磋商有效期内),如果我们撤回响应文件,磋商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已
提交响应文件,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的除外)。
11、我单位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供应商(公章):
鲁东大学饮食中心厨具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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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格式 2: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数量
总报价
(人民币元)
供货期 质保期 备注
一宗
大写:
小写: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职务: 日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全称(公章):
注:1.供应商必须填写报价一览表。
2.报价以元为单位。
3.报价一览表必须按照要求填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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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GP370000202002000701 28
附件格式 3:
供货范围明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单位:元
序号
货物及部件
名称
型号规格及
主要技术参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元)
总 价
(元)
生产制造企
业
品牌、
产地
是否属于小
型微型企业
产品
是否属于节能产
品或环保产品
是否属于强
制性采购
1
2
……
合计总价(元):大写: 小写:
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合计价格(元):大写:
小写:
小型、微型企业合计总价占合计总价的比重 %
节能产品合计总价(不含强制性采购产品):
大写: 小写:(元)
节能产品合计总价占投标总报价的比重 %
(不含强制性采购产品)
环保产品合计总价(不含强制性采购产品)(元):
大写: 小写:(元)
环保产品合计总价占投标总报价的比重 %
(不含强制性采购产品)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供应商单位名称(盖章)
注:(1)随机备品附件、易损件、专用工具明细也填于上表(需专门标识注明)。
(2)如有其它费用请单独列明。
(3)合计总价应与报价一览表总报价一致。
(4)本表未填写或不按规定填写或填写的前后不一致,评审时不予承认。
(5)如所投货物为小型、微型企业产品,须在上表中全部体现,且须汇总全部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
(6)供应商对填写生产制造商的企业类型及小型、微型企业合计总价金额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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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附件格式 4:
货物的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供应商对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性能、配置等详细技术说明,包括各项技术参数、性能表等(主要部件的规格、产地也需说明);
2.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产品证书、文件、批文等资料复印件;
3.有关图纸、资料;
4.磋商文件第二部分要求提报、说明的内容;
5.主要设备的质检报告、出厂合格证明;
6.产品图片、安装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书;
7.供应商认为其它该说明的内容。
注:
1.供应商应根据上述内容、要求自行编制;
2.所报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及本磋商文件第二部分要求的内容如在“附件格式 3:《供货范围
明细表》”完全说明,则可不必填写本附件格式 4中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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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附件格式 5:
技术及商务偏离表
技术规格、参数偏离表
供应商名称:
序
号
磋商文件条款 响应文件条款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商务条款偏离表
序
号
磋商文件条款 响应文件条款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即使供应商在产品技术性能、参数的描述中进行了描述或无偏离,也要提报该表。如无偏离,应注
明“无”。
2.如供应商在偏离表中无注明,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不一致或差异,以磋商文件为准。
3.商务偏离中供应期、付款方式条款的负偏离视为不响应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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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附件格式 6:
综合说明
1.供应商的总体情况、技术实力,生产能力;所提供设备及服务的总体情况等的综述或企业基本状
况表;
2.付款方式、质保期及交货期(要求不低于磋商文件要求);
3.货物供货、安装、验收方案(含派往安装调试现场的主要管理和工作人员、主要技术措施)、质量
保证体系;
4.供应商应对采购人的技术要求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并说明技术特点和优点;
5.供应商获得的产品、安全、质量、环境、节能等认证;
6.货物生产所采用的技术标准以及相关新技术、专利技术;
7.完整的项目实施方案及进度计划;
8.技术服务资料的提供范围与进度;
9.详细的技术说明、服务承诺和技术培训方案;
10.售后服务内容及响应措施;
11.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12.运输方式;
13.供应商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合同原件、中标通知书、完工证明原件为准)完整的已完工的业
绩证明材料 ,详见附件十;
14.售后服务机构及技术服务队伍情况(注明办公地址、电话、工程师姓名和联系方式);
15.供应商如为小微企业,须提供①《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②如供应商为监狱企业,须提供省级以上
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③如为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16.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注:供应商编制内容不仅限于以上内容,可以根据本项目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展填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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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格式 7:
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针对此次采购活动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其它证件无效);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供应商自行
承诺并承担后果);
(4)上年度(2018 年或 2019 年)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
件:
4.1 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材料是指提供财务报告,须包含“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复印件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4.2 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最近时期交纳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若最近时期某月供应商没有销售额,没有交税行为,无法开具完税凭证的,须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单
位公章)
4.3 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最近时期交纳社会保险的
凭据复印件(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4.4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
纳社会保障资金。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材料(供应商自行编制,提供相关材料复
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6.供应商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信用山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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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reditsd.gov.cn)等渠道对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注:1.供应商请注意,以上资格证明文件,磋商时必须按要求提供,未提供的或提供不齐全的,
其响应文件无效。
2.供应商必须在成交人确定之日起向采购人提供上述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原件备查,如未
提供或提供不全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3.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复印件的文件,需加盖供应商印章。
须 知
1、对所附表格中要求的资料和询问应做出肯定的回答。
2、资格文件的签字人应保证他所做的声明及对一切问题的回答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提供的资格文件将被据此进行评价和判断,确定供应商的资格和履约能力。
4、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应单独装在档案袋内,并列明证件名称、数量等清单,随响应文件一并提
交(相应的复印件列入响应文件中)。
5、提交的文件将给予保密。
6、全部文件应以中文书写,一式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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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格式 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职务:________
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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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格式 9:
法人代表授权书格式
:
(供应商全称)法人代表 授权 (授权代表姓名)为授权代
表,参加你处组织的 项目( 项目编号: )采购活动,
全权处理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或签字):
供应商全称(公章):
日 期:
附:
授权代表姓名: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电 话:
附:全权代表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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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格式 10:
类似项目业绩原件清单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签订时间
1
2
...
合计金额
注:该清单应一式两份,一份贴在资料袋表面,一份放在资料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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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格式 11:
中小企业声明函
项目编号: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
公司为 (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规
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小型、微型)
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
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
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
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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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格式 1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
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
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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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
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
鲁东大学饮食中心厨具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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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
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
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
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
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鲁东大学饮食中心厨具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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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1〕18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
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发挥政府采购的
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
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
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
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
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
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
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
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
鲁东大学饮食中心厨具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42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谈判文件、磋商文件中注明该项目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者谈判文
件、磋商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
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
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
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
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
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
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
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
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
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鲁东大学饮食中心厨具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43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
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鲁东大学饮食中心厨具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44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
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
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
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
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
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
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
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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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
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
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
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
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
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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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要求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注:1、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
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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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退还信息要求
1.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2.磋商时间:
3.标书费递交时间/金额:于 年 月 日,以 方式,递交 元。
4.保证金递交时间/金额:于 年 月 日,以 方式,递交 元。
5.磋商内容/包号(标段):
6.退款信息
单位名称:(注:与提交保证金交款名称一致)
开户行:(注:要求хх市хх行хх支行(或分理处))
银行帐号:
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7.其他事项:
单位(盖公章):
日期:
注:为保证各供应商磋商保证金顺利、及时的退还,请各供应商在递交文件的同时将本表单独递交给代理
机构的工作人员,代理机构财务部门将根据本表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退还未成交单位保证金,成交
单位的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先将需缴纳的代理费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后,再予以全额退还保证金。感谢各
供应商的积极配合!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格式3:
供货范围明细表
货物的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