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砀山县砀师附小及部分中小学校学生食堂设备采购项目变更公告(第1次答疑)
发布时间:2020-04-14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砀山县砀师附小及部分中小学校学生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砀山县教育局 | ||
行政区域 | 砀山县 | 公告时间 | 2020年04月14日 10:11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0年03月27日 | 更正日期 | 2020年04月08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揣倩 | ||
项目联系电话 | 无 | ||
采购单位 | 砀山县教育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无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无 | ||
代理机构名称 |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代理机构地址 | 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一路与磬云路交叉口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砀山县教育局 |
砀山县砀师附小及部分中小学校学生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答疑补遗
各潜在投标人:
砀山县砀师附小及部分中小学校学生食堂设备采购项目(DSCG2020030 )答疑如下:
问1: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投标人须知3、投标人要求 3.4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中型企业产品的最后报价给予3%的价格扣除,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最后报价给予3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与第四章 评标办法六、评分办法 中商务标分值中的描述“中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价格给予 3 % 的扣除,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价格给予 6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主要产品或核心产品)”相矛盾,请问以哪个为准
答: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六、评分办法 中商务标分值中的描述“中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价格给予 3 % 的扣除,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价格 给予 6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主要产品或核心产品)”执行。
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答疑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文件为准,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
砀山县教育局
中智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