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 招标项目编号: 德汇青海公招(服务)2020-006-2
二、 采购组织类型: 部门集中采购-委托中介机构
三、 招标项目概况
标项序号 | 标项名称 | 数量 | 预算金额(元) | 单位 | 简要规格描述 | 备注 |
1 | 第四包:海西州、黄南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1 | 2250000 | 批 |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 / |
2 | 第五包:8个市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 1 | 2880000 | 批 |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 / |
3 | 第六包:8个市州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保健品监督抽检,糕点、月饼、粽子等节令性食品监督抽检 | 1 | 1710000 | 批 |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 / |
四、 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3、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货物服务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供应商; 4、投标人必须具备有效的实验室CAM、CNAS、CATL证书; 5、投标人必须具备30名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高水平检验和技术管理人员(提供证书); 6、投标人必须具备实验室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及以上; 7、提供的资格、资质文件和业绩情况均真实有效,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的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注册时间不足一年的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9、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0、本项目不接受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投标; 11、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同一投标人可参加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第四包、第五包、第六包的投标; 14、同一投标人只允许中标一个包,若中标多个包,必须按照包号顺序放弃后面包号的中标权利,由放弃后面包号排序最前的投标人中标。
五、 招标文件的报名/发售时间、地址、售价:
1. 报名(发售/获取)时间: 2020-04-17 至 2020-04-23 17:30:00
上午: 09:00-12:00
下午: 14:30-17:30
2.报名(发售/获取)地址: 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5号苏商大厦A座9层913室
3.标书售价(元): 600
4.投标人购买标书时应提交的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参考招标文件格式3)。 注: 1、投标人报名时必须提供有效的实验室CAM、CNAS、CATL证书复印件(盖章)及原件; 2、投标人提供实验室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及以上的实验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盖章)原件备查; 3、报名成功后,供应商应网上将文件费汇入我公司开户行账号,并标明购买项目名称(可以简称)、项目编号、包号。
六、 投标截止时间: 2020-05-12 09:00:00
七、 投标地址: 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2号开标室
八、 开标时间: 2020-05-12 09:00:00
九、 开标地址: 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2号开标室
十、 投标保证金:
序号 | 标项名称 | 投标保证金金额(元) | 开户银行 | 收款账号 | 交付方式 | 备注 |
1 | 第四包:海西州、黄南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40000 | 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共和路支行 | 6300 1543 6030 5020 1102 | 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
2 | 第五包:8个市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 50000 | 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共和路支行 | 6300 1543 6030 5020 1102 | 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
3 | 第六包:8个市州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保健品监督抽检,糕点、月饼、粽子等节令性食品监督抽检 | 30000 | 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共和路支行 | 6300 1543 6030 5020 1102 | 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十一、 其他事项: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发售截止日之后收到采购文件的,以发售截止日为准)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发布后的第6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3、其他事项
/
十二、 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联系人: 陈工
联系电话: 0971-8128533
传真: /
地址: 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5号苏商大厦A座9层913室
2、采购人名称: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 韩老师
联系电话: 0971-6161713
传真: /
地址: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 姜薇
监督投诉电话: 0971-6142790
传真: 0971-6159677
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30号
附件信息:
2020年食品检测招标文件(0416.doc
2.8 M
招 标 文 件
采购项目名称:2020年全省食品安全抽检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德汇青海公招(服务)2020-006
采 购 人: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2020年04月
目 录
TOC \o "3-3" \h \z \t "标题 1,2,标题 2,3,标题,1"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4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7
一、说明 7
1.适用范围 7
2.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7
3.投标费用 7
二、招标文件说明 7
4.招标文件的构成 7
5.招标文件、采购活动和中标结果的质疑 7
6.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8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7.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8
8.投标报价及币种 8
9.投标保证金 9
10.投标有效期 10
11.投标文件构成 10
12.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1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1
1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14.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1
15.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2
五、开标 12
16.开标 12
六、资格审查程序 13
17.资格审查 13
七、评审程序及方法 13
18.评标委员会 13
19.评审工作程序 15
20.评审方法和标准 17
八、中标 19
21.推荐并确定中标人 19
22.中标通知 20
九、授予合同 20
23.签订合同 20
十、其他 21
24. 串通投标的情形 21
25. 废标 21
26. 中标服务费 22
第三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22
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38
封面(上册) 38
(1)投标函 40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2
(4)投标人承诺函 43
(5)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44
(6)资格证明材料 45
(7)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6
(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7
(9)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48
(10)投标保证金证明 49
目录(下册) 51
(11)评分对照表 52
(12)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53
(13)分项报价表 54
(14)服务方案 55
(15)投标人本项目管理、服务、其他、人员情况表 56
(16)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57
(17)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 59
(18)服务偏离表 60
(19)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1
(20)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62
第五部分 采购项目要求及服务内容 64
(一)投标要求 64
1.投标说明 64
2.商务要求 64
(二) 项目概况及技术参数 65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受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拟对 2020年全省食品安全抽检项目 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予以公告,欢迎符合条件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采购项目编号 |
德汇青海公招(服务)2020-006 |
采购项目名称 |
2020年全省食品安全抽检项目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采购预算额度 |
1600万元 |
最高限价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第一包:西宁市、玉树州,项目预算405万元。 第二包:海东市、果洛州,项目预算329万元。 第三包:海南州、海北州,项目预算182万元。 第四包:海西州、黄南州,项目预算225万元。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第五包:8个市州,项目预算288万元。 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保健品监督抽检,糕点、月饼、粽子等节令性食品监督抽检: 第六包:8个市州,项目预算171万元。 |
项目分包个数 |
共六个包 |
各包要求 |
招标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
各包投标人资格要求 |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3、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货物服务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供应商; 4、投标人必须具备有效的实验室CAM、CNAS、CATL证书; 5、投标人必须具备30名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高水平检验和技术管理人员(提供证书); 6、投标人必须具备实验室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及以上; 7、提供的资格、资质文件和业绩情况均真实有效,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的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注册时间不足一年的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9、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0、本项目不接受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投标; 11、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同一投标人可参加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第四包、第五包、第六包的投标; 14、同一投标人只允许中标一个包,若中标多个包,必须按照包号顺序放弃后面包号的中标权利,由放弃后面包号排序最前的投标人中标。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0 年 04 月16 日 |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 |
2020年04月17日至04月23 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
现场购买 |
招标文件售价 |
600元/包(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 |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5号苏商大厦A座9层913室, 标书购买联系人:赵工 电话:0971-8128533,18697234459 电子邮箱:3260488918@qq.com |
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参考招标文件格式3)。 注: 1、投标人报名时必须提供有效的实验室CAM、CNAS、CATL证书复印件(盖章)及原件; 2、投标人提供实验室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及以上的实验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盖章)原件备查; 3、报名成功后,供应商应网上将文件费汇入我公司开户行账号,并标明购买项目名称(可以简称)、项目编号、包号。 |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
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 2020年05 月 11 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第四包、第五包、第六包: 2020年05 月 12 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
投标及开标地点 |
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 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2号开标室 第四包、第五包、第六包 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2号开标室 |
采购人联系人 |
采购人: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韩老师 联系电话:0971-6161713 联系地址: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代理机构联系人 |
采购代理机构: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联系人:赵工 电话:0971-8128533,13897475233 联系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5号苏商大厦A座9层913室 |
代理机构开户行 |
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共和路支行 |
收款人 |
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
银行账号 |
6300 1543 6030 5020 1102 |
其他事项 |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赵工 电话:0971-8128533, 公告期限:自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
财政监督部门及电话 |
监督单位:青海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0971-6145505 |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次招标依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招标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2.1 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2.2 合格的投标人:详见第一部分“各包投标人资格要求”。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说明
4.招标文件的构成
4.1 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
(3)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6)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5.招标文件、采购活动和中标结果的质疑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书面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参与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质疑事项处理完成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填写《青海省政府采购投标人质疑处理情况表》,并在15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6.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在发布本次招标公告的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此投标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7.2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 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出现差异与矛盾时,以中文为准,其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
8.投标报价及币种
8.1 投标报价为投标总价。投标报价必须包括:产品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检验费、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8.2 投标报价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8.3 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中标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8.4 投标币种是人民币。
9.投标保证金
9.1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期前按以下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第一包: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第二包: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
第三包: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
第四包: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第五包: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第六包: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收款单位: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共和路支行
银行账号:6300 1543 6030 5020 1102
缴费时间: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1工作日16点以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注:投标保证金汇入我公司开户行账号时,需标明投标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如采购项目变更开标时间,则保证金交纳时间相应顺延。
9.2 缴费方式: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9.3 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9.4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0.投标有效期
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60日历日。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11.投标文件构成
投标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投标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11.1、投标文件(上册)(资格审查)
投标函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投标人承诺函
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资格证明材料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投标保证金证明
11.2 投标文件(下册)
评分对照表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
服务方案
投标人本项目管理、服务、其他、人员情况表
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
服务偏离表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投标人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12.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2.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分别填写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货物的名称、技术配置及参数、数量和价格等内容;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12.2 投标人应准备纸质投标文件正本1份(上、下册)、副本4份(上、下册),电子文档1份(上、下册)。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上、下两册并编码,其他方式装订的投标文件一概不予接受。倡导节能环保,鼓励双面打印(不做废标条件)。
12.3 投标文件的正本(上、下册)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副本(上、下册)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上、下册)用光盘或U盘制作,采用不可修改文档格式(如:PDF格式),内容必须和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上、下册)完全一致,包括封面、页码、签字、盖章等。
12.4 投标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 投标文件正本(上、下册)装于一个密封袋内、所有副本(上、下册)装于一个密封袋内、电子文档(上、下册)装于一个密封袋内,应分别密封,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3.2 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密封袋用“于开标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标签密封。
13.3 投标人如投多个包,投标文件每包分别按上述规定装订(如果有)。
14.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4.1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并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采购人、采购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应当拒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14.2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第13.1-13.2条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5.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5.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开标
16.开标
16.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本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活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6.2 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身份验证: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需单独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授权代表需单独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未出具身份验证资料及身份不符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6.3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6.4 开标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六、资格审查程序
17.资格审查
17.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性审查文件(上册)进行审查。
17.2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17.3 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不具备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中各包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未按第11.1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资格性审查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文档的。
七、评审程序及方法
18.评标委员会
18.1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宣布评标纪律;
(3)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8)核对评标结果,有20.4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由采购人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8.2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8.3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1)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技术复杂;
(3)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18.4 采购代理机构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18.5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代理机构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9.评审工作程序
19.1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符合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9.1.1 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1.2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符合性审查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未按第11.2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产品交货时间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总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或者最高限价的;
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又不按19.1.3进行确认的;
评标委员会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19.1.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19.1.1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19.2 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投标人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投标人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人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18),并由投标人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9.3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19.4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9.5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9.6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20.评审方法和标准
2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
20.2 本次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具体项目及评分细则:
评审方法和标准
序号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
---|---|---|---|
1 |
投标人报价(10分) |
10分 |
在所有的有效投标报价中,以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10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生产)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2 |
投标人检测能力(30分) |
2分 |
投标人获得国家认监委认证的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得2分;否则不得分。 |
5分 |
工作满2年及以上检验人员占全部食品检验人员的比例: 30%(含)-40%(不含):1分; 40%(含)-70%(不含):2-4分; 70%(含)以上:5分。 |
||
5分 |
食品检验业务相关人员的数量: 30人以下:1分; 31-50人:2-4分; 51人以上:5分。 |
||
5分 |
在本单位从事食品检验工作满2年及以上的高级技术职称(含)以上的人员数量: 3人(含)以下:1分; 4-9人:2-4分; 10人(含)以上:5分。 |
||
5分 |
具有纳入市级或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技术专家的,每提供1位得1分。该项最高得3分。 拥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家(省级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评审员), 每提供1位得1分。该项最高得2分。 说明:以上专家证明资料原件备查。 |
||
3分 |
有承担食品抽检工作的独立抽样人员: 5人以下:1分; 5-10人:2分; 10人以上:3分。 说明:资质证书原件备查。 |
||
5分 |
年开展食品检验批次: 3000(不含)批次以下:1分; 3000(含)-10000(不含)批次:2-4分; 10000(含)批次以上:5分。 说明:合同原件备查。 |
||
3 |
服务能力(40分) |
5分 |
资质覆盖能力占所投采购包全部产品检测项目的比例情况: 比例为90%(含)-95%(不含):1分; 比例为95%(含)-98%(不含):3分; 比例为98%(含)-100%:5分。 |
10分 |
近三年参与国内相关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与测量审核情况: 获得不少于10次满意结果的:0-3分; 获得不少于20次满意结果的:4-9分; 获得不少于30次满意结果的:10分; |
||
20分 |
承担本次抽检服务任务的总体工作方案: 仅提供工作方案,内容不全:0-5分; 提供工作方案且内容较全:6-15分; 提供工作方案且内容详尽,可操作性强:16-20分。 |
||
5 |
近两年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任务及类似项目情况: 承担过总局本级、国转移地方食品抽检监测任务或承担过省级食品监管部分下达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任务的一次1分。最高得5分。 说明: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
||
5 |
项目实施适宜及可操作性20分 |
10分 |
对本项目实施食品抽检的样品运输及冷冻和冷藏工作实施的具体方案,对各投标人横向比较。工作实施的具体方案全面、可行的8-10分:工作实施的具体方案一般的4-7分:工作实施的具体方案较差的1-3分。 |
5分 |
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实验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或产权证明(原件备查),能够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独立的、固定的食品检测场地的面积大小。 实验室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得5分; 实验室面积在2000(含)~3000平方米(不含)的得3分; 实验室面积在1000(含)~2000平方米(不含)的得1分;低于1000平方米的不得分。 |
||
5分 |
实验室样品储存条件: 实验室存放食品专用的备份样品储存间必须具备冷冻(冷藏)能力,按下列情况得分: 储存冰箱/冰柜容积+冷冻(冷藏)库总容积≥30立方米的,得2分; 储存冰箱/冰柜容积+冷冻(冷藏)库总容积≥50立方米的,得5分。 注:(1)储存间应为投标人所有,地址应与所提供资质认定证书的地址相符;(2)提供冰箱/冰柜的购置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及冰箱/冰柜储存间照片或冷库装修合同复印件及冷库照片。以上未提供或提供不齐全的不得分。 |
20.3 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0.4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以上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特别提示:最低报价不作为中标依据。
八、中标
21.推荐并确定中标人
21.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1.2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21.3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2.中标通知
2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
22.2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22.3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2.4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投标无效的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投标无效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2.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九、授予合同
23.签订合同
23.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3.2 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当以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指定的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总金额的5%)。
23.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3.4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承诺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3.5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3.6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3.7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23.8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23.9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3.1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十、其他
24. 串通投标的情形
24.1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5. 废标
25.1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
25.2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26. 中标服务费
26.1 收取对象:中标人。
26.2 收费标准:以中标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
26.3 收费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后15个日历日内。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26.4 招标代理公司为中标人提供提供等额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发票(不含税费)。
第三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服务类)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2020年全省食品安全抽检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德汇青海公招(服务)2020-006
采购项目包号: 包*
采购合同编号:QHDH-2020-006-*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人(甲方): (盖章)
中标人(乙方): (盖章)
采购日期:
2020年全省食品安全抽检项目委托检验合同
(本合同为合同样稿,最终稿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合同编号:
甲方: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乙方:******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签订时同:2020年**月**日
根据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2020年全省食品安全抽检项目的招标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的规定,经与*********(以下简称乙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检验服务协议。
一、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 抽检的抽样检验及复检检验、异议裁定工作。
二、具体任务的确定
甲方根据中标情况向乙方下达抽检任务后,乙方需在2日内提交抽检实施方案初稿;在接到抽检通知后1天内,组织安排好相关人员到达甲方驻地做好抽样准备工作。抽样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名专业人员,并根据实际分组情况安排抽样人员。
三、抽检费用
每批次 元,抽样 批次,检验费用 元,购样费 元合计人民币 元。
每批次 元,抽样 批次,检验费用 元,购样费 元,合计人民币 元。
合计抽样 批次,购样费共计 元,检验费用共计 元,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
四、服务期间
承检资格享有时间自2020年 月 日至2020年 月 日止。
五、服务内容的实施
(一)抽样地点:青海省辖区内,每次任务根据实际工作要求确定具体抽样地点。
(二)抽样人员:根据《青海省食品抽样检验规范》第十二条明确了抽检抽样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与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共同进行,现场抽样时,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和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均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应当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或授权人到场,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出示《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并制作《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现场笔录》,承检机构出示《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派员现场监督。
监督抽检抽样取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三)抽样办法: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确定的抽样检验实施方案要求,根据抽样食品、检验项目情况,依照相应监督抽样检验程序规定的采样数量及采样方法抽取样品。
(四)监督抽样检验程序依据:依据现行国家及青海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等监督抽样。
(五)检验依据: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食品质量判定;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采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限量值、临时检验方法或者补充检验方法。
(六)样品运输:由乙方负责,并确保样品安全。
(七)样品检验:由乙方负责,并对样品检验结果负责。
(八)结果判定:根据所依据的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及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监督/核查总体及不合格类型的划分指标对抽样商品进行判定。
(九)结果送达:乙方应当在抽样完成后25日内出具相应检测报告寄送甲方。根据甲方委托和实施方案的约定,乙方应当同时将不合格检测报告送达样品标称生产方。
(十)信息录入: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将抽样检验相关资料录入甲方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服务质量要求
(一)乙方负责提供每次检验所需的交通工具。
(二)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由乙方按照所需的数量现场随机抽取,分别单独封样。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封条由乙方出具,加盖乙方公章,并经乙方抽样人员、甲方执法人员、经营者三方签字确认;乙方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从两个以上侧面分别拍摄抽检商品封样前的外观照片及封样后的样本照片,拍摄的照片应当能够清晰显示商品的相关标识信息;检验用样品由乙方购买。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带回保管。保管方应当在《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上签字确认。
(三)乙方人员负责填写《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以下简称《抽样单》),经营者、工商人员及承检方人员需在《抽样单》上签名(盖章)。乙方对登记的样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乙方应于规定日期内,按下表要求寄送检验结果和相关文件,同时将电子版发送给甲方。
(五)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及《青海省食品抽样检验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与中标承检机构签订补充协议,确保抽检任务顺利完成。
送达单位 |
寄送内容 |
组织抽检工商部门 |
1、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三份; 2、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六份; 3、数据汇总表一份(内容、格式由甲方规定); 4、食品质量抽检分析报告一份(内容、格式由甲方规定); 5、《抽样单》第四联;第三联; 6、缺陷食品名单一份; |
不合格商品标称生产企业 |
1、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一份; 2、食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送生产者)。 (本条根据甲方委托和实施方案的约定进行) |
(四)乙方要配合甲方开展复检工作。初检机构接到复检申请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复检时复检机构、初检机构应与复检申请人、组织抽样的工商部门交接样品。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检结论合格时,复检费用由初检机构承担;若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时,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五)乙方应遵循职业操守,尽职尽责,根据相关规范及要求开展样品的抽样、检验及判定工作,并且按当次抽检实施方案约定出具检验报告;在甲方与第三方同等的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完成甲方方委托的抽样检验任务。
(六)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抽检及后续工作,应安排专人与甲方联系,并提供手机、QQ、邮箱等联系方式,及时响应甲方需求。
七、付款
乙方在每次抽检完成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后开具全额发票给甲方,甲方按评选时议定价格和相关财务制度要求结算,在60日内全额支付。
八、合同转让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分包和挂靠本项目。如发现乙方以转包、分包或挂靠的方式谋取中标,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赔偿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给予网上通报,禁止其在一至三年内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须承担赔偿责任。
九、保证、保密
(一)乙方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验人造成损失,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乙方必须保密,除甲方授权外,不得向除甲方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情况。
(三)乙方对其抽取的样品负责,检验结果反映对抽检样品的真实评价。
十、保险
在抽检任务执行期间,乙方应为乙方的任何工作人员的伤亡所导致的损失和索赔投保,甲方不为乙方的工作人员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合同的终止与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