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绥化市消防救援支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绥化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食堂选取食材供应商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绥化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食堂选取食材供应商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GXTC-CZ-A-202000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451-8700913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绥化市消防救援支队
采购单位地址:绥化市北林区兴绥路1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潘先生0455-827212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王旭0451-87009131-8003
代理机构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08号6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绥化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食堂选取2家食材供应商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一)至(六)的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00.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20年04月28日 09: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0年04月17日 09:00 至 2020年04月24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08号6层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请于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24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3时0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将投标人法人代表证明及法人代表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发送至gx87009132@163.com在线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
磋商文件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04月28日 08:30 至 2020年04月28日 09: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08号6层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4月28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08号6层
四、其它补充事宜:
无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451-87009131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调整供应商参与评审的价格。(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或
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2%至3%)的价格扣除。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
磋 商 文 件
(服务类)
项目编号:GXTC-CZ-A-2020005
项目名称:绥化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食堂选取食材供应商服务项目
采 购 人: |
绥化市消防救援支队 |
采购代理机构: |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0年4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6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
(二)供应商须知 7
第三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 18
附表一 资格审查表 21
附表二 符合性审查表 22
附表三 商务评审因素及分值分配表 24
附件四 技术评审因素及分值分配 25
第四章 合同 26
第五章 采购需求 30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31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受绥化市消防救援支队委托,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项目编号:GXTC-CZ-A-2020005)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
采购项目名称:绥化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食堂选取食材供应商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GXTC-CZ-A-2020005
资金性质:自筹
服务内容:本项目选取2家食材供应商
预算金额:100万元/年
三、项目概况;
服务名称:绥化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食堂选取食材供应商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1、供应商所供应的肉类、禽类、鲜活水类产品,需具有国家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2、蔬菜类、禽蛋类产品,需保证货物新鲜,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法规的相关要求。
3、干调类产品,需具有QS食品质量认证标志。
4、油类产品,需具有QS食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5、包装食品类,需包装箱完整,同时包装箱印有相关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质保期限、产品成份、厂家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
6、辅料、佐料类产品,需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
7、瓜、果、蔬菜类产品,需货源优质,不得残留农药和污染物,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
服务要求:1、每日常规食材按时(上午9时前)按量完成供应,2、货物供应食材应低于本地大型超市(比优特)价格,3、需承诺在特殊情况下(遇到大型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事故,需要消防队伍集结等情况)等接到采购人供货通知后于4小时内完成供货,并承诺在缺项的情况下,供应商负责通过其他渠道调货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货物结算:供应商需按照采购单位需求,每日9点前完成指定货物供应,由采购单位验收货物后确认签字,明确货物种类、数量、单价金额、总价金额,定期进行支付结算,供应商需出具正规行业发票结算。
服务期:1年,第2年视服务情况续签。
服务地点:绥化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食堂
四、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对小微企业的产品给予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注:所采购的货物在采购期间内属于有效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一)至(六)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投标登记及及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方式及售价
凡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潜在供应商,如资格条件符合本项目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并确定参加本次投标活动,报名时间:请于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24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3时0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将投标人法人代表证明及法人代表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发送至gx87009132@163.com在线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联系电话:0451-87009132-8006,逾期不予受理。
采购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包,售后不退。
七、公告发布媒介及公告期限
本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上发布。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
八、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及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4月28日09时00分;
磋商时间:2020年4月28日09时00分。
磋商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08号6层
九、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采 购 人:绥化市消防救援支队
地 址: 绥化市北林区兴绥路11号
联 系 人:潘先生
电 话:0455-8272120、18145549101
采购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08号6层
联 系 人:郭先生
电 话:0451-87009131-8003
邮 编:150001
电子信箱:gx87009131@163.com
企业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工程咨询分公司
税号:912301006926435597
开户行:哈尔滨银行科技支行
账号:1288010693028626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10号6层
电话:0451-87001301
请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参加磋商项目的编号及款项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磋商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7 |
分包 |
√不允许 允 许: 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
1.12.1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 组 织: 踏勘时间: 集合地点: |
3.6.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 |
3.7.1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 |
3.8.3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1份、副本4份; 电子文档1份(U盘)。 |
3.8.4 |
装订要求 |
应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方式 |
4.1.2 |
封套上写明 |
采购人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包响应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供应商名称: |
5.1.1 |
磋商小组成员 |
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3人。 |
6.1 |
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 |
□采购人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 |
6.4.1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9 |
其他 |
|
(1) |
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 |
|
(2) |
代理服务费计算 |
签约人按固定费用0.7万元人民币向代理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
(3) |
服务期限 |
如中标单位第一年服务获得采购单位认可,经采购单位审核评定后,可继续为采购单位提供服务;如不能获得采购单位认可,采购单位有权更换服务单位。 |
(4) |
增值税发票 |
成交供应商应在服务期内对所供货物提供增值税发票 |
(二)供应商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项目通过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
1.1.2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邀请书。
1.1.3 采购代理机构:指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邀请书。
1.1.4 采购项目名称:
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
1.2 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
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
1.3 采购范围、供货期/服务期和质量要求
见采购需求。
1.4 供应商:指递交响应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 对供应商相关要求
1.5.1 符合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供应商资格要求”。
1.5.2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5.3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1.5.4 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规定接受联合体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工作内容和义务;
(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
(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6 本项目将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规定,具体要求为:
(1) 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
(2)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3)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将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潜在供应商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4)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本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在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含)之前存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邀请书“供应商资格要求”中所述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与磋商。
1.7 分包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将拟在成交后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1.8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9 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10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11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2 踏勘现场
1.12.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12.2 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
1.12.3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不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1.12.4 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
2 磋商文件
2.1 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磋商文件包括:
(1) 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
(2) 供应商须知;
(3) 评审办法和标准;
(4) 合同条款;
(5) 采购需求
(6) 响应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
2.2.2 供应商如有疑问可以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2.2.3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澄清修改和更正内容将在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2.2.4 供应商应在收到澄清或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或根据澄清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内,将加盖公章的回执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否则,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2.3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送达质疑函的方式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3 响应文件编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报价函及其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授权委托书;
(4) 磋商保证金;
(5) 分项报价表;
(6) 商务、合同条款偏差表;
(7)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8) 资格证明文件(详见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9) 供应商供货业绩一览表(服务业绩一览表)
(10)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的声明函或证明材料(如有);
(11) 响应承诺书;
(12) 技术偏差表
(13) 对货物(或服务)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的响应;
(14) 拟派服务实施人员表和资历表(适用于服务磋商);
(15) 售后服务支持能力
(16) 供应商其他承诺(如有);
(17) 最后报价函(磋商结束后,根据磋商小组要求提交);
(18) 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3.2 首次报价
3.2.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进行首次报价。
3.2.2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供应商提交的报价中。
3.2.3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所有磋商文件,填报自己认为正确的报价。
3.2.4 供应商将默认第二、第三年物业服务费用以财政部门实际批复的金额为准。
3.3 供应商对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
3.4 本项目为总价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供应商所报的最后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3.5 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预算价或最高限价,否则其报价无效。
3.6 响应文件有效期
3.6.1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有效期。
3.6.2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7 磋商保证金
3.7.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联合体形式递交响应文件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7.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7.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3.7.3 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磋商保证金,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拒绝。
3.7.4 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参与磋商项目的编号及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7.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非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或者转为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磋商保证金的,除退还磋商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3.7.6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磋商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应由成交供应商缴纳代理服务费而成交供应商未缴纳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8 响应文件的编制
3.8.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采购范围、供货期(/或服务期)、响应文件有效期及磋商文件要求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8.2 响应文件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表须根据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在响应文件中需要签字和(或)盖章的位置签字(或盖人名章)和(或)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如对首次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包括在响应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
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3.8.3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及电子文档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8.4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分册及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 响应文件提交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标包分别加以密封。密封方式为在响应文件外包装封口处加盖公章或“密封章”。
4.1.2 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标识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第4.1.2项要求密封并加写标识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 首次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首次响应文件。如有变化,见澄清修改文件。
4.2.2 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如有变化,见澄清修改文件。
4.2.3 除因供应商家数不满足要求未进行磋商的情形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修改的内容为首次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首次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评审与磋商
5.1 磋商小组
5.1.1 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5.1.3 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 确认磋商文件;
(2) 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3) 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4) 编写评审报告;
(5) 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5.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5.3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可以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函,提交最后报价函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5.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最后报价函,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最后报价函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5 若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函与供应商首次递交的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的内容有差异,以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函内容为准。
5.6 若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函的报价与首次递交的报价函的报价有差异,则首次响应文件中所列明的各项单价和合价,应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按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的变化幅度进行调整,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的3日内提交给采购人;对采购人提出的审查意见在合同签订前修改完成。
5.7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参与磋商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 合同授予
6.1 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
采购人应当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具体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2 成交公告
6.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成交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6.2.2 供应商可以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本须知2.3款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
6.3 成交通知
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其他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
6.4 履约保证金
6.4.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6.4.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6.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5 签订合同
6.5.1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6.5.2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5.3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6.5.4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第6.1款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7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的,将在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通过邀请方式的,将通知每位接受邀请的供应商)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要求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8.2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8.3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磋商工作。
8.4 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确定参与磋商至磋商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2) 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除外;
(3) 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 在评审与磋商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5)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6) 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8.5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参与评审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与磋商程序正常进行。
8.6 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9 其他
第三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
1 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条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报价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报价也相等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 评审标准
2.1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标准: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其中
商务部分权重(A1):35%
技术部分权重(A2):65%
2.2 评审标准
2.2.1 报价得分:见附表三
2.2.2 商务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附表四
2.2.3 报价评分标准: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调整供应商参与评审的价格。(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或
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2%至3%)的价格扣除。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评审基准价
有效响应文件中的并按2.3.3项(1)进行调整的最低报价为评审基准价。
(3)供应商报价得分:
3 评审程序
3.1 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
3.1.1 磋商小组按附表一所列审查标准,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3.1.2 磋商小组对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按附表二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见本章内的符合性审查表)。
3.1.3 磋商小组在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
3.1.4 不具备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或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参与磋商,由磋商小组告知该供应商。
3.1.5 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再进行评审和磋商。
3.2 磋商
3.2.1 按“供应商须知”第5条规定,由磋商小组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3.2.2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与供应商的磋商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下,并经采购人代表同意后,对磋商文件的技术标准、拟签订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动。变动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2.3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可以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函,提交最后报价函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除外。
3.3 评审
3.3.1 比较与评价
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3款[商务和技术评审标准]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最后报价函)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参与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报价或明显低于采购预算时,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3.3.2 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3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4.3 评审结果
3.3.3 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2名成交候选人入围,。
3.3.4 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附表一 资格审查表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合格标准 |
是否符合要求 |
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与磋商报名、营业执照一致(符合法定工商变更程序除外); |
|
2 |
开户许可证 |
提供基本开户许可证 |
|
3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提供了可充分满足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
|
4 |
“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记录 |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
|
结论 |
注:符合要求用“○”表示,不符合用“×”表示。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附表二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标准 |
是否符合要求 |
1. |
磋商保证金 |
----------------------------------; |
|
2. |
响应文件签署盖章 |
按磋商文件格式要求加盖了供应商公章和(/或)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
|
3. |
报价 |
------------------------------- |
|
4. |
附加条件 |
响应文件不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
5. |
公平竞争 |
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没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弄虚作假、相互串通的情形见附注 |
|
6. |
其他无效情形 |
无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
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
|
2) |
响应文件装订方式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3) |
响应文件格式 |
响应文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完整且关键字迹清晰; |
|
4) |
备选方案 |
供应商不得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在同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磋商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 |
|
5) |
响应文件内容 |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无实质性遗漏 |
|
6) |
服务标准 |
符合“采购需求”要求,无重大偏差 |
|
7) |
服务期和服务地点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
结论(通过或未通过) |
注:1、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用“○”表示,不符合用“×”表示。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参与磋商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附表三商务评审因素及分值分配表
(满分100分,权重35%)
序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说明 |
1 |
标书编制质量 |
5分 |
1、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整齐规范、报价计算准确的得3,否则不得分。 2、页码连续编制、打印清晰无误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企业规模、人员 |
10分 |
企业基本情况、规模及人员、运输工具配备,完整全面得10分,每缺一项的扣2分,扣完为止。 |
3 |
投标人类似业绩 |
20分 |
2017年至2019年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每项业绩得2分,最多得20分。 |
合计 |
35分 |
附件四技术评审因素及分值分配
(总分100分,权重65%)
序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说明 |
1 |
货物运输方案 |
10分 |
有保证货物运输途中,采取冷藏、保湿、降温、通风、严防日晒等措施及方案;完整全面得10分,每缺一项的扣2分,扣完为止。 |
2 |
仓储、配送等能力 |
10分 |
具有配送车辆、仓储具备分拣、转贮、冷藏能力得10分,少一项得5分,无不得分。 |
3 |
紧急事故预案措施 |
10分 |
具有紧急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各环节相关部门协调、应急解决措施,少一项得5分,无不得分。 |
4 |
售后服务方案及承诺 |
10分 |
售后服务承诺细致、完善,包括是否提供退换货服务,出现特殊情况或问题时处理和反馈速度;满足用户要求且优于其他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的,售后服务体系完备的得10分;售后服务承诺周到,具有服务体系的得5分;售后服务体系不完备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 |
5 |
按需按量供应承诺书 |
5分 |
提供承诺书,明确按采购单位要求,满足按需按量按时要求得5分,无不得分。 |
6 |
紧急情况调配保障供需要求措施 |
10 |
保证措施及控制方法合理措施可行得10分,措施和控制方法针对性不强扣5分,无不得分。 |
7 |
管理制度 |
10 |
日常管理及内部流程制度严密可操作性强得10分,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扣5分,无不得分。 |
合计 |
65分 |
第四章 合同
(本合同仅供招标使用,若实际签订中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采 购 合 同
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供货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第一条:采购内容及履行期限为保障甲方食堂的正常运行,乙方按照协议规定向甲方提供
1、粮油类;
2、蔬菜类;
3、水产类;
4、猪牛羊肉类;
5、禽蛋类;
6、大米面粉类;
7、副食调料类等货物;
8、冷鲜、干货类。
根据甲方需求,乙方为甲方提供。合同期限:暂定壹年,自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采购试供货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批次订货与临时订货
批次订货:甲方每(日/周/月)在向乙方订货一次。临时订货:甲方因临时需要,有权在批次订货时间以外临时向乙方订货,订货方式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
第三条:交货时间及相关事宜
1、送货必须备有三联送货单,清楚记录完整信息。
2、乙方必须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等原件送甲方查验,将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及单位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甲方备案。
3、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送到甲方食堂。乙方供货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立即退货。
4、禁止下列食品送入食堂:
(1)、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3)、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5)、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农药(残留)的;价格确定批次订货:乙方每日就《报价表》中所供货物的价格向甲方电话确认。
5、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的资料。
6、乙方所提供食品的品种由甲方决定;乙方需每天向甲方提供当日的食品价格,乙方如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价格,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如乙方价格高于市场其他商户同类同质的食品价格,则甲方有权按市场最低价付款;乙方不得随意提价或以次充好,如有此种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乙方在送货时,由甲方厨师、库管员负责检查验收。甲乙双方要遵守交货时间,互相积极配合。
8、甲方所购买的食品无论多少,乙方应无条件为甲方送货。
9、乙方必须是本人或固定一人长期送货,不得指派来路不明的临时人员送货。
第四条:付款方式甲方按月用转帐或现金票方式支付,以甲方实际购买的种类及数量据实核算。乙方必须提供详细的物品销售清单与甲方的收货单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出据正规行业发票,甲方才予以付款。对私抬食品价格,不能确保食品质量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甲方有权解除乙方的供货资格,结算时甲方有权扣回多付款项。
第五条保证供给甲方的货物的卫生与安全是乙方的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尽其可能履行义务和责任。当发生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突发食品卫生事件时,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损失,但因乙方能尽到而未尽到责任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乙方延误交货时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延误批次货物总价的10%。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造成甲方人员伤害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并赔偿甲方人员损失。
第七条:协议生效
1、本协议由双方代表于年月日签定,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违反本协议引起争议,甲乙双方协商不能达到一致时,甲乙双方均有权向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预算:
本项目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与上级拨款,预算金额:100万元/年
二、采购产品需求:
1、供应商所供应的肉类、禽类、鲜活水类产品,需具有国家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2、蔬菜类、禽蛋类产品,需保证货物新鲜,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法规的相关要求。
3、干调类产品,需具有QS食品质量认证标志。
4、油类产品,需具有QS食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5、包装食品类,需包装箱完整,同时包装箱印有相关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质保期限、产品成份、厂家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
6、辅料、佐料类产品,需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
7、瓜、果、蔬菜类产品,需货源优质,不得残留农药和污染物,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
三、供货时间需求:
1、常规食材每天配送一次,特殊情况下(遇到大型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事故,需要消防队伍集结等情况)等接到采购人供货通知后于4小时内完成供货,并承诺在货物缺项的情况下,供应商负责通过其他渠道调货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2、供应商需按照采购人的采购要求,保证每日食材按时按量完成供应。
四、责任与权益
1、供应商所供应产品,需保证食品安全责任;若发生食物中毒等事故,由供应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2、供应商服务满一年期,服务获得采购单位认可,经采购单位审核评定后,可继续为采购单位提供服务;如不能获得采购单位认可,采购单位有权更换服务单位。
五、货物结算
供应商需按照采购单位需求,每日9点前完成指定货物供应,由采购单位验收货物后出具接收单,明确货物种类、数量、单价金额、总价金额,定期进行支付结算,供应商需出具正规行业发票结算。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评审索引
序号 |
评审办法条款号 |
评标办法要求 |
响应文件对应内容的册及页码 |
一 |
资格审查 |
||
1 |
|||
2 |
|||
... |
|||
二 |
符合性审查 |
||
1 |
|||
2 |
|||
... |
注:该评标索引表格放在响应文件目录后,正文的第一页。
投标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文件)的全部内容,且对磋商文件无任何异议,并愿意按照约定向你方提供磋商文件要求的服务。
2.本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
3.我方承诺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和准确的,否则,我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及引起的任何后果。若我方已经收到成交通知书,我方将无条件的承认该成交通知书无效,对采购人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4.如我方成交: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3)我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点,提供符合招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的服务。
(4)我方保证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支付代理服务费。
5. (其他补充说明)。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人名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 3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
成立日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资本 |
企业类型 |
|||||
批准登记机关 |
||||||
法定代表人 |
营业期限 |
|||||
资质类型 |
资质等级 |
|||||
主营业务 |
||||||
地 址 |
||||||
开户银行 |
||||||
开户行号 (如有) |
||||||
银行账号 |
||||||
电 话 |
传 真 |
|||||
邮 箱 |
邮 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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