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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中医医院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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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中医医院医灸疗室排烟系统改造工程

招标详情

莱州市中医医院医灸疗室排烟系统改造工程
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683202002000100
采购项目名称莱州市中医医院医灸疗室排烟系统改造工程
采购内容及分包情况
一、采购人:莱州市中医医院 地址:莱州市文化东街832号(莱州市中医医院)
联系方式:0535-2257468(莱州市中医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烟台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县(区)文昌路光州东街238号
联系方式:0535-2275050
二、采购项目名称:莱州市中医医院医灸疗室排烟系统改造工程
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编号):SDGP370683202002000100
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标包货物服务名称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本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单位:万元)
A莱州市中医医院医灸疗室排烟系统改造工程 1 2.1.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营业执照;2.1.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1.3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1.5供应商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2.1.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3.880000
三、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2020年4月21日8时30分至2020年4月26日17时0分(报名截止时间)(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烟台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莱州市光州东街238号,莱州市财政局对面房地产商务楼五楼)。
3.方式: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须在获取磋商文件的规定时间内,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cgp-shandong.gov.cn/sdgp2017/site/index.jsp)进行注册并登录后报名,注册并报名成功后,供应商须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登记确认:(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代理人证明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在网上报名或网上报名不成功的,无资格进行投标。以上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资格审查以评标委员会审查结果为准。咨询电话:0535-2275050。
4.售价:300元人民币
四、公告期限:2020年4月21日 至 2020年4月23日
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0年5月9日8时30分至2020年5月9日9时0分(北京时间)
2.地点: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莱州分中心二号开标厅(莱州市中央商务公园北侧政务服务中心4楼为民街598号)
六、磋商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0年5月9日9时0分(北京时间)
2.地点: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莱州分中心二号开标厅
七、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烟台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35-2275050
八、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
详见招标文件
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详见招标文件
附件:
莱州市中医医院医灸疗室排烟系统改造工程磋商文件.pdf
A包对应招标文件一册:莱州市中医医院医灸疗室排烟系统改造工程磋商文件.pdf
A包对应招标文件二册:莱州市中医医院医灸疗室排烟系统改造工程磋商文件.pdf
发布人:烟台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0日
附件莱州市中医医院医灸疗室排烟系统改造工程磋商文件.pdf莱州市中医医院医灸疗室排烟系统改造工程磋商文件.pdf
莱州市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SDGP370683202002000100 项目名称:莱州市中医医院医灸疗室排烟系统改造工程 采购人:莱州市中医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烟台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 1 目 录 第一部分 邀请函......................................................................................................................................................2 第二部分 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5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7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20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26 附 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53 附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56 附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58 2 第一部分 邀请函 烟台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莱州市中医医院的委托,现对莱州市中医医院医灸疗室排烟系统改造 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诚邀贵公司参加,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采购内容: 莱州市中医医院医灸疗室排烟系统改造工程,共一个标段,详见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2.有关要求: 2.1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2.1.1 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营业执照; 2.1.2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1.3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2.1.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1.5 供应商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 2.1.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2.2 付款方式: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付至 95%,余款一年后付清(以上均为无息)。 2.3 工期:计划开工时间以采购人开工令为准,工期 10 天。 2.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按投标综合单价一次包死。 2.5 质量标准:达到相关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2.6 质量保修期:按国家及行业标准执行,从工程实际竣工合格之日算起,1年。 2.7 建设地点:莱州市中医医院。 三、有关说明: 1.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总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质检、检测、安装、 缺陷修复、施工管理费、总承包服务费、利润、政策性文件规定、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材料采保费、 保险、工程一定的风险系数等全部费用,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招标代理费和工程一定 的风险。 2.总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包含工程量清单对应的图纸所有内容, 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供应商均应填报。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 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3.本磋商文件中所提出的为最基本的技术要求,供应商在设计、制作、安装、施工时,除须满足本 技术文件中所提的各项要求外,应同时满足国家最新规范及设备材料生产国的最新版的规范和标准的各 项要求。供应商需满足国家规定的公共区域安防、消防等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要求。 4.质量及验收:按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按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验收,达到相关国家质量验收 合格标准。成交人应负责验收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包括聘请专家费、权威部门检测费等)。 3 5.不论任何原因采购人有权对工程量的内容和数量进行增减,成交单价不变,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后, 按成交单价相应调整总价,成交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6.采购人不统一组织供应商对现场进行勘察。无论供应商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 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磋商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勘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 自行承担。 7.本项目为政府竞争性磋商采购,本次采购的控制价:人民币 3.88 万元。报价超过控制价的将按无 效报价处理。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 采购活动。 9.成交服务费:参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534 号规定标准,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 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全额交纳。 10.供应商凡对本次磋商提出的询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所有答复内容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 为准。 11.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 信息的使用规则: 12.1 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信用中国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址、信用山东网址。 12.2 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间为:2020 年 5 月 9 日。 12.3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 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2.4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采购人审核并签署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采购议程安排: 1.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时间:2020 年 4 月 21 日-2020 年 4 月 26 日上午 8:30 至 11:30,下午 2:00 至 5: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文件售价:每份 300 元,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购买磋商文件地点:烟台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莱州市光州东街 238 号,莱州市财政局对面房地 产商务楼五楼)。 方式: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须在获取磋商文件的规定时间内,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 息公开平台(http://www.ccgp-shandong.gov.cn/sdgp2017/site/index.jsp)进行注册并登录后报名, 注册并报名成功后,供应商须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登记确认:(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 印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代理人证明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在网上报名或网上报名不 成功的,无资格进行投标。以上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资格审查以评标委员 会审查结果为准。咨询电话:0535-2275050。 2.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0 年 5 月 9 日上午 8:30 至 9:00(北京时间),逾期递交或未按规定密封的 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莱州分中心二号开标厅(莱州市中央商务公园北侧政 4 务服务中心 4 楼为民街 598 号) 3.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 年 5 月 9 日上午 9:00(北京时间)。 磋商时间:2020 年 5 月 9日上午 9:00(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莱州分中心二号开标厅 采购代理机构:烟台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账号:378050100100055067 地址:莱州市光州东街 238 号,莱州市财政局对面房地产商务楼五楼。 邮编:261400 电话:0535-2275050 传真:0535-2275050 联 系 人:葛亚帅 邮箱:yttrzb@163.com 采 购 人:莱州市中医医院 地址:烟台市莱州市文化东路 832 号 联系人:江主任 电话:0535-2257468 5 第二部分 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1、采购内容:本项目为莱州市中医医院医灸疗室排烟系统改造工程,共一个标段。 2、相关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 1.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各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2.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建设工程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施工技术标准、程序,建设工程操作规 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有关建筑质量、安全施工、建筑材料及半成品 备案证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地质勘察等有关技术说明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 2.1 依据相关文件的要求,本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 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各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各供应商应认真参照施 工规范、技术标准、要求和工程量清单做出报价。成交人自行承担因报价失误产生的一切费用,建设单 位概不负责。施工期间国家如有新的规范要求,必须严格执行。 2.2 施工过程中,要求临时设施和安全生产措施参照《烟台市建筑施工指导图集》执行,保证施工 安全,规范施工。注意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网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电力和通信线缆,施工前及时与 相关单位做好沟通。 2.3 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工作,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 故隐患。做好现场防火、防尘、防噪声措施,做好警戒警示工作。安全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在工程施 工期间所发生的任何工程质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以及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建设单 6 位不负任何责任。 2.4 成交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竣工验收时,必须确保所有报验(审) 材料手续齐全、准确无误,否则不予验收。 2.5 成交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必须采取完善防护措施,设封闭围挡,全封闭进行施工,若对周边建筑、 基础设施、设备、瓷砖地面和患者等造成损害和影响,由成交方负全部责任; 2.6 施工垃圾集中堆放,必须装袋统一搬运,每天保持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卫生干净。 3、其他要求 3.1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现场所有管理技术人员必须与响应文件承诺派驻的人员一致,施工过程中须服 从采购人的现场管理。 3.2 供应商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绝不允许出现挂靠施工,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 除合同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作出相应处理。 3.3 成交人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严格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4 其他依据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和说明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清单编制依据: (1) 施工设计图纸。 (2) 图纸答疑及甲方要求。 (3) 2008 年全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采购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合同条款及格式、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 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和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1.4 工程量据实结算。 7 2、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工程量清单成交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 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 税金、利润等。 2.3 工程量清单中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 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工程量清单合计总价应与报价函总报价一致,否则报价无效。 2.4 供应商不得在工程量清单中任意增删、修改清单项目、编码、工作内容与工程量等内容及项目排 列顺序。 2.5 暂列金额、暂估价格不得变动,否则视为不响应磋商文件。 暂列金额:采购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 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 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估价说明:因市场价格差异较大,采购人按暂估价表价格暂列入磋商文件,施工时由采购人定质 定价,成交人负责采购。暂估价不得变更。 2.6 其他按工程量清单及说明编制。 3、工程量清单 莱州市中医医院中医灸疗室排烟系统改造工程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元) 备注 1 管道风机 台 1 2 不锈钢出风口 个 1 3 160PVC 管 米 6 4 PVC 管件 套 1 8 5 竹节万向管 跟 2 6 方形透明罩 630*430 个 2 7 风量调节伐 个 2 8 防回风阀 个 1 9 中空玻璃制作 块 1 10 床位隔离帘(防火型) M 12 11 隔离帘轨道(加厚款) M 7 12 拆、装天棚安装管道 批 1 每套合计 七套合计 说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填入的综合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均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 理费、利润、措施费、临时工程费、风险费、规费、税金等全部费用。 报价单位(单位公章): 全权代表(签字): 日期: 9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A 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函中所叙述的内容。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莱州市中医医院。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烟台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3“供应商”系指受邀请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与磋商的法人。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成交供应商”系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 高的供应商。 2.5“工程”系指磋商文件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工程建设、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的义务。 3.合格的供应商 3.1 供应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 他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 3.2 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3.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5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7 供应商必须满足磋商文件中其它资格要求,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3.8 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 3.9 为本次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 次项目的采购活动。 3.10 供应商必须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各项条件。 4.其它 4.1 无论磋商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4.2 无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无向供应商解释其成交/未成交原因的义务。 4.3 无论成交与否,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负保密责任。 4.4 无论结果如何,成交供应商、未成交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予退还。 10 B 磋商文件说明 5.磋商文件的组成 5.1 磋商文件用于阐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报 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合同草案条款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邀请函 (2)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3)供应商须知 (4)合同草案条款 (5)响应文件格式 5.2 磋商文件以中文编印,且以中文为准。 5.3 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 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磋商文件的澄清 6.1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应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 日起 5 日前,按磋商文件载明的通讯方式以书面形式(信函、传真)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 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 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 6.2 凡对本次磋商提出的询问,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 7.磋商文件的修改 7.1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 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 每一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的形 式予以确认。 7.2 为使供应商在准备响应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其响应文件的修改,采购人可酌情推迟提交响应 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 7.3 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 C 响应文件的编写 8.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准备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以使其报价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磋商资格有可能被磋商小组否决。 9.语言及计量单位 9.1 响应文件及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就磋商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9.2 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响应文件的组成(见附件) 响应文件须装订成册,并填写“响应文件资料清单”,以方便阅读。 11.响应文件格式 11.1 响应文件须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不得使用金属装订,并填写“目录”,以方便 11 阅读。报价人还需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一份。 11.2 报价人应针对本项目的要求,编写详细的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必须做到内容齐全、 针对性强。如有需要可以对有关技术秘密及知识产权进行声明、承诺。 11.3 供应商必须按磋商文件的顺序对各章的每一项给予明确应答,必须清楚地表明是否满足磋商文 件各章每一项的要求。 12.报价 12.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写明所报内容的单价、合计单项价和总价。总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 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质检、检测、安装、缺陷修复、施工管理费、总承包服务费、利润、政策性 文件规定、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材料采保费、保险、工程一定的风险系数等全部费用,及合同明示或 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招标代理费和工程一定的风险。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方案报价,采购人和采购 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12.2 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填报。 12.3 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 本的,磋商小组有权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报价应作废标处理。 13.供应商资格及资格证明文件 详见响应文件格式 14.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 14.1 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报价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 上述文件可以是文件资料、数据、图纸。 15.磋商保证金 15.1 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供应商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保证金人民币 770 元。 15.2 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采购人免受因供应商行为而蒙受的损失。 15.3 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或者金融、担 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报价有效期一致。 15.4 磋商保证金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交于采购代理机构,且应从其对公账户转出。出具保证 金的单位名称必须和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称一致(不允许以个人名义交纳保证金),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15.5 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的供应商,将失去磋商资格。 15.6 未成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 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5.7 发生第 23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6.响应文件有效期 16.1 自提交响应文件之日起,有效期为 90 日历日。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将被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同 意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磋商保证 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应当相应延长其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实质性内容。 12 17.响应文件的签署、密封和标记 17.1 响应文件必须用 A4 幅面纸打印。供应商应提交“响应文件”份数详见响应文件格式。每套“响 应文件”应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7.2 响应文件商务标正、副本封面,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全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 位公章。 17.3 响应文件商务标除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不允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签署响应 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 供应商自己承担。 17.4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分别密封包装,在正面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在封口处 注明“于 2020 年 5 月 9 日上午 9:00(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D 响应文件的提交 18.提交响应文件时间:2020 年 5 月 9 日上午 8:30 至 9:00(北京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0 年 5 月 9日上午 9:00(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莱州分中心二号开标厅(莱州市中央商务公园北侧政务服务 中心 4 楼为民街 598 号) 19.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不予接受。 20.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的响应文件。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 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 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须在递交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已提交 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 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E 报价、磋商、成交 22.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未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不得进入具体磋商程序: (1)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或提供的保证金有瑕疵; (2)响应文件未加盖公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的; (4)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会议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的); (5)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不完整,未按规定报价,未按要求列出详细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 工组织设计,且无法通过修改、补充达到磋商文件的要求,导致磋商小组无法比较和评审的; (6)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7)完成工期、质量保修期、付款方式、响应文件有效期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8)供应商提报的暂列金额、材料规格、价格与采购人提供的《暂列金额明细表》、《材料暂估单 价表》所列的材料规格、价格不一致的;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3 (9)应计取的费用未计取或不可竞争费用未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计取的; (10)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 (11)未全部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12)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13)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3.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磋商程序,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监督部门根据情节处以一至三年内禁 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索赔的权利。 (1)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不真实,提供虚假报价材料的; (2)磋商会议开始后,供应商在递交最后报价后,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的(已提交响应文件, 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的除外); (3)供应商串通报价的; (4)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5)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要求签订合同的; (6)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 (7)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24.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评 选出成交供应商。 25.磋商原则 25.1 节能环保原则: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 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 目清单管理的产品; 25.2 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 标委员会判断响应文件的评审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5.3 统一性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法,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25.4 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和影响,磋商小组成 员对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5.5 保密性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25.6 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成交供 应商; 25.7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 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 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 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14 25.8 促进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残疾人就业原则:依据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及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关 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将给予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优惠。 26.磋商程序 26.1 磋商活动在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莱州分中心评标厅进行。 26.2 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 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告知提交响应文件 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不同于公开采购,合格供应商至少有两轮报价,第一轮报价不公开宣读。 26.3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 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 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 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 定代表人授权书。 26.4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 机会。 26.5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 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 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 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6.6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 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 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 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未作实质性改动的前提下,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高于首轮报价的 价格将不被接受。 26.7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 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 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5 评分细则 序号 标准分数 备注 1、商务 标 投标报价 50 分 磋商基准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 价,其价格分为满分(50 分) 其他供应商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50%的价格权值× 100(报价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注:响应文件商务标或技术方案标废标的,其报价均不得参加磋商基准价的计 算; 供应商的最后总报价超出预算控制价的为废标。 2、技术 标 施工组织 设计 40 分 (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和施工段划分情况由评委在 1-4 分之间独立评价; (2)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由评委在 1-5 分之间独立评价; (3)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由评委在 1-5 分之间独立评价; (4)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由评委在 1-5 分之间独立评价; (5)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岗位职责、分工由评委在 1-5 分之间独立评价; (6)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由评委在 1-4 分之间独立评价; (7)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由评委在 1-4 分之 间独立评价; (8)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和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由评委 在 1-4 分之间独立评价; (9)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由评委在 1-4 分之间独立评价。 说明:本项得分为各评委独立评价。技术标中缺少针对某一项评审要点的内容时, 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该项得分为 0 分。缺少三项及以上评审要点的,评标委员 会可以视为其技术标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视为废标。 评委对某一技术标的评分不足技术标分值总分的 60%,或者与其最终得分相差超 过 30%的,应当对其评分做出书面说明。 3、资信 标 综合实力 及响应情 况 10 分 根据报价人的履约能力情况、荣誉、信誉等,由评委在 1-3 分之间独立打分。 根据报价人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构成、配备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能满足工作需 要和优质服务要求,视其素质、能力、经验等,由评委在 1-2 分之间评价打分。 说明:项目部成员必须为本公司从业人员,须提供有效岗位证书或岗位任命文件、 磋商截止日前半年至少 2 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证明(缴费单位为报价供应 商)原件,并将复印件附在响应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响应程度:根据报价人对本项目的响应程度、响应文件制作情况等由评委在 0-2 分之间独立打分。 报价人近 3 年(以本次开标时间上溯至所提供工程业绩合同中约定的完工时间为 准)承担类似工程的业绩证明,每提供 1 份得 1 分,最高得 3 分。须同时提供完 整的合同、中标通知书、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网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带网 页链接的中标公告网页截图。 说明:本项得分为各评委集中审查打分。 4、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产品报价加分,满分 4 分 16 序号 标准分数 备注 加分 所投报的全部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的,在其价格部分分值的基础上分别给予 2 分的加分。若所投的产品包含节能、环保产品,则在其价格部分分值的基础上分 别给予 0-2 分的加分。(须提供①《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 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当前页复印件,并清楚标明所报产品;②国家确定的认 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节能、环保产品技术加分,满分 3.2 分。 所投报的全部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的,在其技术标部分分值的基础上分别给予 1.6 分的加分。若所投的产品包含节能、环保产品,则在其技术标部分分值的基 础上分别给予 0-1.6 分的加分。(须提供①《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 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当前页复印件,并清楚标明所报产品;②国家确 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 件) 说明: 1、评委打分采用实名制。评标委员须对畸高、畸低重大差异分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2、各报价人的最终得分=商务标得分+评委打分+节能环保加分。 3、以上项目所要求的业绩、证书、证明材料,响应文件中须附复印件,磋商报价时必须同时出示与 响应文件中复印件相符的原件,否则不得分。 4、计算过程及结果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5、除节能环保加分外,评委打分为评委独立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评标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磋商小组集体研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注:(1)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 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及《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执行。属于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在评审时不予加分。 (2)如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按照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 知》(见附件)及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见附件) 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给予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其中: 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监狱企业价格给予 6%的扣除(供应商如属小微企业,产品价格需扣 除的,须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及财政部、工 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否则评审时 不予承认。报价人所投产品中全部为小微企业产品,给予 6%的价格扣除;所投产品中部分产品为小微企 业产品,小微企业产品金额占合同金额 30%以下的不给予价格扣除,小微企业产品金额占合同金额 30% 以上的给予 2%的价格扣除。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如属于小微企业,产品价格需扣除的,还需提供产品生产 企业的上述证明材料。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 17 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3)根据财库〔2017〕141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供应商如为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供应商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4)具体计算方式为:小微企业产品的评审价格=其磋商报价-磋商报价×扣除比例。评审价格仅为 评定价格,不作为最终的成交价格。 (5)如发现报价人不如实填写声明函的,如成交将取消成交资格;同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权 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请将其列入不诚信报供应商名单并停止其参与一定期限的政府采购活动。 27.磋商纪律 27.1 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 关的单位或个人; 27.2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磋商有关的人员应当对磋商情况和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予以保密。 27.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 则取消其磋商资格; 27.4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 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 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 28.成交标准 28.1 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 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评分 项优劣顺序推荐。供应商的最终得分由报价得分和各个独立打分项汇总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 五入)。 28.2 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标准。 18 28.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9.成交通知书 29.1 成交人确定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 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29.2《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且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3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未成交的供应商通知未成交结果,并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 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29.4 对未成交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未成交原因做出解释。 29.5 成交结果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公告。 30. 签订合同 30.1 成交人须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正式合同,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在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三十日内。并于合同签订的两日内送交采购代理机构两份纸质合同,同时提交 给采购代理机构一份电子版合同。 30.2 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承诺文件等均有法律约束力,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0.3 如成交人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并没收其磋商保证金。采购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 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 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0.4 采购合同公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采购 合同予以公开发布。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标准文本载明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主要条款。采购合同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 式;(二)采购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及编号;(三)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合同 金额;(五)合同文本。 30.5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督促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合同,发生拖延或者拒绝签订合同、 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签订、履行异常情况时,应当了解情况,积极主动协调,协调无效时, 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责任方作出处理或处罚。 31.成交服务费及公证费 31.1 成交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534 号规定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 中介服务费,最低收费 1000 元,此费用须摊入报价中,报价时应考虑在内。成交服务费的收取按成交金 额结算,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交纳。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成交金额(万元)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100 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9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注: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类采购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 1200 万元,计算代 理服务费的方法及合计收费如下: 100 万元×1.0%=1.0 万元 (500-100)万元×0.7%=2.8 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 万元 (1200-1000)万元×0.35%=0.7 万元 合计收费=1.0+2.8+2.75+0.7=7.25(万元) 32.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进驻现场 用于本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进驻现场,经查不按要求进驻现场的,作为不良记录,按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3.解释权 33.1 本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采购人,解释以采购人的书面解释为准。 33.2 采购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0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21 本磋商文件的“协议书”格式、“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的“第一部分协议书”及“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除下述主 要条款外的其他条款,均由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协商确定。 简易合同格式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竞争性磋 商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范围: 。 四、工期要求: 。 五、质量标准及保修期: 质量要求: 。 保修期: 。 六、合同价款:大写: 小写: 七、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 。 八、结算方法: 工程范围内容内的按中标响应单价结算;工程范围内容以外的签证工程,有与中标清单项目相同(或 相似)的参照中标响应单价结算,清单中没有相同项或类似项的根据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 进行结算。(中标响应单价详见附件) 九、甲方责任: 1、甲方任命驻工地现场总代表及监理公司,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质量监督,检查隐蔽工程, 22 办理中间交工的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及其他事宜。 2、甲方及监理公司对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具有组织、调度、协调、监督、检查的权力和义务。 十、 乙方责任: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或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施工材料需提供样品经甲方审查后方可进场)、施工总进度计划,保证按期完工。 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和做法说明进 行施工,根据国家施工规范和国家质量检验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向甲方及监理公司提出隐蔽 工程的验收通知,工序交接通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 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治,做到“工完场清、道路畅通”。 4、尊重合同授予甲方的权力,在约定范围内服从甲方的监督、组织、调度、协调、检查,履行合同 授予的权力和义务。 十一、安全施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 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 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为抢救提供 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附近及交通要道施工之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 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4、施工单位须自行勘踏现场,并协调周边村民、单位的相邻关系,自行处理好与施工现场内其他施 工单位的关系,确保正常施工。 十二、违约责任 1、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 23 2、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仍应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履行 合同不符合约定,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3、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 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不可抗力 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 5 天内提供 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确定为不可抗力 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 十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1、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疑问或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可向莱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十五、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保修期满,工程验收合格,工程 款支付完毕后合同条款终止。 2、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关于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或废除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3、竞争性磋商文件内规定的合同的主要及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 两份 ,采购代理机构执两份。双方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附加条款: 1、奖罚条例: 1.1 质量奖罚:未达到国家现行合格标准规定的,乙方必须按规定进行返修处理,直至达到合格标 准。 1.2 工期奖罚:依据合同工期要求,因乙方的责任或风险范围的因素交工时间每迟延一天,将扣除 合同总价的 5‰作为违约罚金。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进行返修处理而延迟交工的,视为延误工 24 期;违约罚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 1.3 乙方不得进行分包或转包工程内容,若甲方发现承包方将工程私自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 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拟投入到本项目的项目部成员合同条款 2.1 成交人报价时承诺的施工合同原件必须留存工程现场项目部,以备监察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 察,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 2.2 项目部成员不到岗、擅自离岗或擅自变更的违约责任 响应文件中项目部承诺的项目部成员要常驻工地,甲方实行考勤制度。项目部成员不到岗的,未经 甲方书面同意擅自离岗或变更的,乙方应承担违约金: a.项目经理不到岗的或擅自离岗的或擅自变更的,乙方每天承担违约金 1000 元; b.常驻工地的项目部其他成员不到岗的或擅自离岗的或擅自变更的,乙方每人次每天承担违约金 200 元。 违约金的扣除。发生违约行为后,甲方书面告知违约乙方违约情况及应承担的违约金具体数额,违 约人如无异议,项目经理应在该告知书上签字认可。签字认可后首次工程款拨付前,甲方将该告知书报 财政部门备案,拨付工程款时财政部门将根据备案的告知书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余款拨付甲方。 2.3 项目部成员变更制度 a.乙方响应文件中承诺的项目部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的,须经甲方同意, 报招投标监管部门、财政局、建设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项目经理变更的,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所持注 册建造师证件的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响应文件承诺的资质等级。未按本程序进行变更,视为擅自变更,按 违约处理。 b.甲方因乙方项目部成员履职不到位,影响合同顺利履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变更项目部成员,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5 日内予以变更,并到招投标监管部门、财政局、建设局备案。乙方在接 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5 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变更,每拖延一天,承担违约金 1 万元。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 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部成员必须更换。 违约金的扣除。发生违约行为后,甲方书面告知违约乙方违约情况及应承担的违约金具体数额,违 25 约人如无异议,项目经理应在该告知书上签字认可。签字认可后首次工程款拨付前,甲方将该告知书报 财政部门备案,拨付工程款时财政部门将根据备案的告知书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余款拨付甲方。 3、其他条款 3.1 乙方须勘踏现场,自行协调周边村民、单位的相邻关系。如产生纠纷,甲方概不负责处置,由此 造成工期拖延,甲方不予补偿。 3.2 本合同价格不因材料价格浮动和人工费政策性调整而调整。 附件:工程量清单最终报价表 甲 方: 乙 方: 名称:(盖章) 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为简易格式版本,使用过程中,请结合项目特点,充实细化。 26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正本/副本 响 应 文 件 项目编号:SDGP370683202002000100 项目名称:莱州市中医医院医灸疗室排烟系统改造工程 报价单位: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全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27 目 录 一、商务部分 1、报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3、磋商保证金(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供应商)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 7、资格证明文件 8、成交承诺书 9、关于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10、投标信誉承诺书 11、中小企业声明函 1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3、报价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14、供应商单位简介、综合实力及信誉(格式自拟) 15、类似项目业绩清单; 16、其他材料(格式自拟) 二、技术部分 28 一、商务部分格式 29 1、报 价 函 (代理机构名称): (报价单位全称)授权(全权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的有关活动,并参加磋商。为此: 1、我单位提供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电子版响应文件一份)。 2、本项目总报价为:(大写):人民币 元,(小写):人民币 元。工 期: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 3、我单位保证遵守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忠实地执行买卖双方所签的经济合同,并承担合同规 定的责任义务。 4、我单位同意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任何与本项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资料。 5、我单位保证按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参与磋商活动,并为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供应商 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的行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 6、本响应文件自报价之日起 90 日历日内有效。 7、我们已经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 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8、我单位 (提供或未提供)的 产品为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 目清单中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中的所报产品清单当前页及 认证证书复印件详见本响应文件 页。 9、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或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或财库〔2017〕141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的通知》的规定,我单位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或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相关证 明材料后附)。 10、在规定的磋商时间后(在磋商有效期内),如果我们撤回响应文件,磋商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已 提交响应文件,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的除外)。 11、我单位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 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报价单位(盖章): 全权代表(签字): 日 期: 30 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正反双面复印件)。 供应商: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31 2.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 (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 授权 (全权代表姓名)为全权代 表,参加你处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活动,全权处理政府 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全权代表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全称(公章): 日 期: 附: 全权代表姓名: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电 话: 附:全权代表身份证(必须提供正反双面复印件)、开标前近半年内不少于 2 个月的的社会保险的凭据 等复印件。 32 3、磋商保证金 保证金缴费单证(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供应商)。 33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见第二部分“二、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表格格式。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二部分“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二部分“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34 5、项目管理机构 (1)项目部人员配备一览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负责人 质量管理员 材料管理员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全称(盖章): 日期 : 备注: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制表填写。 35 (2)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36 6、资格审查资料 6.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机构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37 6.2 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供应商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 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6.3 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1、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2、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3、其 他 备注: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供应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 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供应商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履行 合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 等等。 38 7、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针对此次采购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开标前近半年内不少 于 2 个月的的社会保险的凭据、与报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其它证件无效);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供应商自行承诺并 承担后果); 4.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材料是指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18 年度),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 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 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 (2)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报价人开标前近半年内不少于 2个月的交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 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3)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报价人开标前近半年内不少于 2个月的交纳社会保险的 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4)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 社会保障资金。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材料(供应商自行编制,提供相关材料)。 6. 供 应 商无 不 良 信用 信 息 记 录( 以 采 购人 、 采 购代 理 机 构 通过 “ 信 用 中国 ”网 站 ( www.creditchina.gov.cn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www.ccgp.gov.cn ) 、 “ 信 用 山 东 ” 网 站 (www.creditsd.gov.cn)等渠道对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 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其他根据前面的资质要求确定。 注:上述材料要求出示原件的,必须同时出示与响应文件中复印件相符的原件,原件与响应文件及 其它证明文件的原件一起递交,在评审完毕后退还。 39 8、成交承诺书 本单位自愿就莱州市中医医院医灸疗室排烟系统改造工程成交之后有关事项向莱州市政府采购管理 办公室等监督管理部门及采购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精心组织、 按图施工。 2、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市场良好秩序,保证不会发生因投标报价或议价过低而导致工程无法进行或是 签署施工合同之后恶意提高造价等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 3、保证按照响应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 4、保证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全部为本单位人员,按照规定配备各种特种作业人员, 相关人员资格及人数符合要求。 5、保证及时按照质量监督部门及安全监督部门要求对质量隐患、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6、保证进场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安全网其他安全防护用品质量符合要求,按照规定取样送质 量监督部门检测。 7、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措施;搭建棚舍,符合建筑安全规范;施工现场用 电安全规范,“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到位。 8、保证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种作业环境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9、保证对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及危害采取控制及处理措施。 10、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 。 11、保证工程质量达到: 。 12、保证按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遵循法律途径解决工程款纠纷,杜绝建筑工人聚集或集体上访事 件。 13、保证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 14、如有违反上述承诺中任何一条,同意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停工、量化及年度考核扣分、通报、 罚款、暂停承接任务等处罚。 15、保证按有关规定进行保修。 承诺单位(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40 9、关于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就我公司承建的莱州市中医医院医灸疗室排烟系统改造工程,我公司承诺: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 优先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有权制定管理办法进行监督发放,我单位将给予积极的配 合。否则,建设单位可采取必要的保证措施,以保证工程款优先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如发生拖欠民工工 资纠纷的问题,我公司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建设单位无关。且建设单位有权直接扣除我方的工程款发 放农民工工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风险损失全部由我公司承担。同时我公司愿意向建设单位缴纳与 农民工工资等额的违约金,以补偿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 特此声明。 供应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41 10、投标信誉承诺书 1、就我公司成交的 项目,我方郑重声明完全响应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 定的条款并参与投标活动,为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 定的行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 2、我公司承诺用于本项目的所有证书、证明均为合法有效的证件,全权代表和项目管理成员均为我 公司的从业人员,并按相关法律规定签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和按期交纳社会保险费。 3、我公司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成交不仅被视为废标,而且采购人将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 规处以取消本次成交资格,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莱州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成交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索赔的权利。 (1)成交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成交人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磋商; (3)在整个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有企图影响招标结果的任何活动; (4)成交人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供应商; (5)供应商串通报价; (6)成交人向采购人、用户、磋商小组成员提供不正当利益; (7)以他人名义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 (8)成交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我方将严格自律,诚信参与报价。 供应商单位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手机: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42 11、中小企业声明函 项目编号: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 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规 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 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 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 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供应商全称(公章): 年 月 日 43 1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 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 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声明函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原件装订在正本中。 若报价人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需填写。 44 13、报价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致:(采购人名称) 我单位 (报价人名称)近三年内,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特此声明。 若招标采购单位在本项目(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招标过程中发现我单位近三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我单位将无条件地退出本项目的招标,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报价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承诺函中须注明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并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加盖报价人单位公章。 2、报价人须自行出具承诺,并承担后果。 45 14、类似项目业绩清单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合同完工时间 服务用户 客户联系电话 1 2 ... 合计 注:该清单应一式二份,一份清单后附完整的合同、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网页截图复印件,装订于响 应文件中。一份贴在资料袋表面,内装上述资料原件。 46 二、技术部分格式 1.供应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根据响应文件编制要求,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 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 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 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 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 1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 2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 3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 4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 5 施工总平面图 47 附表 1: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工 部位 备注 48 附表 2: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时 数 用途 备注 49 附表 3: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50 附表 4: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供应商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 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51 附表 5:施工总平面图 供应商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 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52 后附表 1:证书、证明等原件交接表 供应商(单位公章): 序号 证件、资料目录 件数 签收确认 返还确认 备注 1 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交的原件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原件签收人(签字): 返还原件人(签字): 原件提交人(签字): 收回原件人(签字): 说明: 1.供应商在报价时,请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注意按照要求提交应提交的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 2.本表目录所列示的证件、资料如有不全由供应商对照磋商文件自行补充填列并负责。 3.本表应加盖单位公章,在递交响应文件时随证件、资料一并提交,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 提交人提交签字;返还时由工作人员返还、提交人收回签字。 4.本表“签收确认”栏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填写,收到的证件、资料时在对应格内填“√”,未 收到的填“×”;“返还确认”由供应商填写,收到证件、资料的在对应格内填“√”,未收到的填“×”。 53 附 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 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 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 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 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 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 54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 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 55 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 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 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 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56 附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 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 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 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 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投标人的规模条件对中 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 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 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 体扣除比例由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 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 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 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招标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57 第九条 鼓励招标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 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 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 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 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 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 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 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日起施行。 58 附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 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 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 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 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 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 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 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 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 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59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 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第一部分 邀请函 第二部分 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1、工程量清单说明 2、 投标报价说明 报价单位(单位公章): 全权代表(签字): 日期: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目 录 一、商务部分 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磋商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项目管理机构 (1)项目部人员配备一览表 (2)主要人员简历表 6.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6.2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6.3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8、成交承诺书 9、关于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10、投标信誉承诺书 13、报价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二、技术部分格式 附表1: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2: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3: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4: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5:施工总平面图 附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附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