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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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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食堂经营权外包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湘潭市—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食堂经营权外包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 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食堂经营权外包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 发布时间:2020-04-20

  • 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食堂经营权承包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且具备本项目服务能力的单位前来参与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食堂经营权外包服务项目

    二、采购代理编号:HNZJC2020-FW(XT)-007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五、预算金额: 约230.16万元/年;三年合计:约690.48万元整(含税价)。具体以职工实际用餐及刷卡消费金额计算为准。

    六、服务年限: 2020年5月18日-2023年5月17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七、投标人资格要求:

    7.1、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7.1.1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包含餐饮服务)、银行开户许可证;

    7.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7.1.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7.1.4投标人提供未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证明(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

    7.1.5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和行政主管部门(如卫生、消防)在近三年内处罚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招标活动。

    7.2、投标人特定资格要求: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7.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如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请自行说明。

    八、投标保证金:

    8.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 伍万元整(人民币)。

    8.2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前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要求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本投标单位申请到的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详见HTTP://ggzy.xiangtan.gov.cn/zlxz/3480.jhtml);

    8.3各投标人需在递交投标保证金前确保本单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中录入的基本账户与本企业的基本账户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及时修改注册时填写的基本账户信息。

    8.4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

    九、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9.1请从2020年4月20日~2020年4月24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 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通过网络下载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投标人须在该时间段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报名。

    9.2所有投标申请人须在2020年4月24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北京时间)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完成企业注册,同时办理湖南数字认证CA证书。

    9.3投标申请人完成企业注册后直接用CA数字证书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ggzy.xiangtan.gov.cn),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报名。

    9.4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00元,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

    9.5澄清答疑采用网上发布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ggzy.xiangtan.gov.cn/上发布。

    9.6投标人应自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ggzy.xiangtan.gov.cn/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等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采购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十、投标文件的递交

    10.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 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广电中心西侧尚玲珑小区A栋2楼。逾期送达的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拒绝接收。

    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仪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准时到会,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签名以示出席,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3号湘潭高新科技大厦

    联 系 人:刘女士

    电 话:0731-52370999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湘潭市书院路三建兴城大厦10楼

    联 系 人: 罗赞

    电 话: (0731)55570502

    传 真: (0731)55570502

    温馨提示:为切实做好招投标活动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湘潭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参加开标活动的投标人代表要求做好以下防控措施:

    1、参加开标活动的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事先在本公告附件处下载并自行填写完整的《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外来潭返潭投标人代表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14天内无感染证明。招标代理开标现场统一收取登记表。

    2、投标人代表进入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自行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消毒;未佩戴口罩或现场测量体(额)温超过37.2度的人员进行劝返,严禁进场。如遇可疑症状者及时报告防预部门处置。

    3、有下列新型冠状病毒传染风险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开标场所:

    (1)最近14天接触过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认患者的;

    (2)外来潭返潭人员没有提供所在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14天内无感染证明的;

    (3)近期有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可疑症状的;

    (4)未佩戴口罩或现场测量体(额)温超过37.2℃的。

    4、投标单位只允许一人进入开标室参加投标,代表单位签到、递交投标文件,最大程度上减少与会人员数量。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必须是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5、实行投标文件无接触投递,并进行两次消毒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投标人代表和投标文件进入交易中心时进行第一次消毒处理。所有投标人代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无接触投递投标文件在开标室指定地点。投标文件进入评标室拆封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第二次消毒处理,确保投标文件运输传递安全。

    6、对不配合上述疫情防控要求的投标人代表,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入场,所有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采购文件附件:

    (发布稿)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食堂经营权外包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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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发布稿)

项 目 名 称 :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食堂经营权

外包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编号:HNZJC2020-FW(XT)-007

采 购 人: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0二0年四月


目 录

TOC \o "1-3" \f \u 第一章 投标须知 1

一、总则 1

二、招标文件 2

三、投标文件 3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7

五、开标和评标 8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9

七、合同签订 11

八.特殊情形的规定 12

九.其他规定 12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13

一、总则 13

二、评标程序 13

三. 评标办法、程序及标准 16

四、评审监督 17

五、评分内容及分值分配 19

第三章 合同条款 22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27

一、投标函 29

二、开标一览表 30

三、分项价格表 31

四、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32

五、投标保证金 33

六、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34

七、服务响应/偏离表 42

八、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43

九、拟派本项目主要人员一览表 44

十、质量服务承诺函 45

十一、服务方案 46

十二、投标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46

第五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 48

第六章 投标邀请 54

第七章 采购需求 57


招 标 文 件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二部分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投标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标人。

2.4 “评标委员会”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服务指招标文件规定乙方须承担的项目全过程咨询的义务。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前附表第一章第3.1款。

3.2 合格投标人应是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响应招标并参与投标的企业或组织。

3.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投标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授权委托

5.1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本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构成

7.1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两部分。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三章: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二部分

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七章:投标邀请

第八章:采购需求

7.2本章第10.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8.招标文件的获取

8.1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8.2凡符合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的单位, 登录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体下载招标文件,指定的媒体名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8.3各投标人自行在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8.4招标文件的电子版本,以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的为准。

8.5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截止时,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或者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的,遵守本章第10.1款关于招标文件修改的规定。

9.偏离

9.1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9.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9.3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和第八章“招标项目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9.4本章第9.3款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0.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0.1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答疑采用网上发布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ggzy.xiangtan.gov.cn上发布。

10.2投标人应自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ggzy.xiangtan.gov.cn/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等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采购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0.3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发布更正公告,不足十五日,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11.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11.1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并在本章第8.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三、投标文件

12.投标语言

12.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计量单位

13.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4)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5)投标保证金

(6)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技术文件

(7)服务响应/偏离表

(8)合同条款响应/偏离表

(9)服务实施方案

(12)服务承诺函

(13)经营业绩

(14)投标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4.2 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14.1款要求的结构。

14.3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4.4投标人如有投标优惠,涉及价格的,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即投标报价中己包含价格折扣);涉及商务、技术内容的,应当在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或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中填写。

15.投标报价

15.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5.2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对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5.4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5投标人的价格折扣(价格变更声明)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

15.6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填写各项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7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五十一条之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6.备选方案

16.1 除本章第15.2项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

16.2本章第15.2项规定接受备选方案投标时: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何为主选方案,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标。

(3)备选方案应当在开标一览表列出。

17.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7.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投标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8.1 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9.投标保证金

19.1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2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9.3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9.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本章第20.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2)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3)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转让、分包项目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投标有效期

20.1投标有效期见招标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0.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签署

21.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电子文件一份(U盘或光盘,并标注投标人名称),副本份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1.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包装(电子文件装入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袋中),注明“正本”或“副本”,在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同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2.2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2.3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3.投标文件的递交

23.1 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23.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3.3投标人应将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组成“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商务文件)二、《开标一览表》和三、《分项价格表》”另单独备一份单独密封,与项目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单独密封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分项价格表》与投标文件中的表格内容不一致的,视为无效投标。

24.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4.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2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4.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5.串通投标行为

25.1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中标无效: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五、开标和评标

26.开标

26.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6.2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6.3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6.4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7.评标委员会

27.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7.2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27.3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27.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7.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27.6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7.7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8.评标

28.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评标方法和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8.2评审争议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29.中标信息公布

29.1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信息将在本章第10.1项指定的媒体上同步发布。

30.投标人质疑

30.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30.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30.3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0.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0.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

30.6投标人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30.7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投标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0.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投标人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投标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投标人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人;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监督部门。

七、合同签订

31.中标

31.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1.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投标人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31.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2.履约担保

32.1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需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的规定提交。

32.2 中标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2.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3. 签订合同及验收

33.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3.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3.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分包中标项目。

33.4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3.5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3.6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33.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34. 采购合同履行中数量的变更

34.1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特殊情形的规定

35.特殊情形

35.1特殊情形是指: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

36.特殊情形规定

36.1招标方应将合同授予经综合评审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经综合评审得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九.其他规定

37.招标代理服务费

37.1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38. 其他规定

38.1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38.2本招标文件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以招标代理机构的解释为准。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

一、总则

1.评标委员会

1.1评标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方法

2.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2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招标文件前附表,不得对投标文件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因素给予加分。

评标因素:投标报价、服务方案、人员、业绩、服务反馈意见、综合实力、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等因素,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2.3权值的取值范围见下表,本采购项目的权值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序号

项 目

权值的取值

1

商务

40%

2

技术

60%

∑(1+2)=100

100

二、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分为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和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3.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1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 资格性检查。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3.2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无效投标的情况同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参加招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4)不具备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5)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0.1款、第10.2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3款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8)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9)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3.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的情形同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4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投标人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证明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3.5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在统计投标人数量时,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

4.澄清有关问题

4.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4.2投标人不得对下列内容其进行澄清或补充:

(1)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3款允许提交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2)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0.1款、第10.2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内容,

4.3 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如果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4.4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

4.5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比较与评价

5.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5.2投标报价评价。评标委员会以开标时承认的投标报价为基础,依次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和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价格扣除计算。

5.3价格分采用响应或低于招标文件计费标准计满分,高于招标文件计费标准为无效投标。

本项所称投标报价为按本章第5.2款规定评价后的投标报价。

5.4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调整投标人的技术、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5.5涉及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涉及调整得分的,按本章第5.4款规定调整得分;涉及调整价格的,按本章第5.2款规定调整价格。综合调整见招标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

5.6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6.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6.1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服务方案优劣顺序排列。

6.2中标候选人数量为1-3名,本次招标采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三. 评标办法、程序及标准

一、评标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

2、《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评标工作的主要实质性依据。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方面的专家的奇数组成,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技术方面的专家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评标原则、评审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评标工作纪律

1、评标原则: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客观原则。依据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及有效书面澄清材料作出客观评价,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标准及中标条件,不得擅自增加、放宽或取消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

(二)公平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一视同仁对待所有供应商,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合法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评审结果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自主创新、环保节能产品等。

(四)效益原则。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坚持低价优先,体现物美价廉。

(五)回避原则。评审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2、评审委员会的权利:

(一)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出评价;

(二)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提出询问,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文件及其它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依据评审办法独立提交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依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有权检举干预评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3、评审委员会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委职业道德;

(二)严格遵守客观、公平、公正、合法、效益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评审内容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四)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配合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

(六)配合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七)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4、评审工作纪律要求

(一)所有参加评审的人员要求按通知的时间到达评标现场;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遵守本规程的要求,签署承诺书,并自觉遵守承诺;

(三)评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不得与投标人单独接触;不得将评审资料带离评审现场;不得私下与外界通讯联系(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泄露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成员发现自己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五)评审专家发现采购项目与本人专业不符应当主动提出,并退出评审委员会;

(六)采购人代表及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不得进行诱导性发言;不得相互串通影响评审结果。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发表评审意见;

(八)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后,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修改自己的评审意见。

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除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四、评审监督

整个评标过程在监督行政部门或纪检部门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五、评标办法、程序和定标标准

(一)本次招标采取的评标办法是:综合评分法

(二)评标程序:开标——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详细评审——询标澄清——对比评价——打分统分排名——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1)开标:开标会由招标代理公司主持,采购人和投标人代表参加,在监督行政部门或纪检部门代表的监督下,唱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总投标报价以及招标文件中其他明确要求的唱标内容。

(2)资格性检查:

1、检查的范围: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等。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具备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满足3家或3家以上时,进入符合性检查阶段。

3、★投标文件中有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不进入下一轮评标程序。

3.1投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没有提供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具有餐饮经营范围)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2没有提供有效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3没有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

3.4没有提供投标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5未达到招标文件带“★”的要求的;

3.6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3)符合性检查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满足3家或3家以上时,进入下轮评标程序。

2、★符合性检查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进入下一轮评标:

2.1项目服务年限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2.2付款方式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

2.3投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2.4服务响应时间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2.5未达到招标文件带“★”的要求的;

2.6投标文件中附有采购人是否能接受的条件的。

(4)废标

在评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法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人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5)澄清

1、当投标文件中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非实质性内容时,评标委员会应通知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

2、澄清不包括未宣读的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

3、澄清的内容仅限于投标文件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着并不构成重大偏差的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也不会通过补正而使其投标变为响应投标。

4、澄清不得对原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澄清不得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

5、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其进行澄清或补充。

6、投标人的澄清应采用书面形式,由本项目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

7、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六)比较与评价

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对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采购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评审合格的最低报价。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3、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

4、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服务方案、人员、业绩、服务反馈意见、综合实力、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等因素,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七)打分统分排名

1、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评标总得分计算汇总后,评标委员会不得重新打分。否则,本次评标结果无效。

2、专家打完分后,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复核统计并进行排名。排名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服务方案优劣顺序排列。

(八)定标(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1、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高低的顺序推荐前三名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服务方案优劣顺序排列)或受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综合得分最高投标人为本项目的中标人。

2、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等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核对评标记录,确认评审结果,并逐页签字确认。

3、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系指评标委员会在全面审查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高低的基础上进行量化考核打分,量化考核评审主要由五大部分组成,具体为:服务方案、人员、业绩、信用、守法、服务反馈意见、综合实力、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等的考核。

五、评分内容及分值分配

序号

评标因素(权重分)

分值

评标标准

1

技术评价项(60分)

服务方案

(60分)

10

整体服务方案工作计划、流程(程序)科学、合理的得计10-6分;欠合理的计5-2分,较差的计1分,没有提供不计分

10

根据供餐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菜肴的品种数量、荤素营养搭配、花色花样变化等)是否合理、可行、价格适中等进行评价。方案优良的计10--8分,方案可行合理但稍有欠缺的计7-5分,方案尚合理可行的计3-4分,方案简单欠合理的计1-2分,没有方案的不计分。

10

原材料管理方案(含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存储等)。方案可行合理的得10-6分,方案可行合理但稍有欠缺的的得5-2分,方案简单欠合理的的得1分,没有方案的不计分。

8

卫生管理控制方案(含食品卫生、人员卫生、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等)。内容切合实际且详细的的得8-5分,内容简单有缺陷的的得4-1分,没有提供不计分。

8

食品质量控制方案。方案可行合理的的得8-5分,方案可行合理但稍有欠缺的的得4-2分,方案简单欠合理的的得1分,没有方案的不计分。

7

食堂员工管理方案。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科学、合理的得7-4分,有欠缺、欠合理的的得3-1分,没有提供不计分。

7

消防、治安及意外事故处理方案。内容切合实际且详细的的得7-4分,内容较详细但有欠缺的的得3-2分,内容简单有缺陷的的得1分,没有提供不计分。

2

商务评价项(40分)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安排(15分)

拟派遣的项目负责人有15年以上的酒店服务业相关管理经验的计1分;近三年获得国家级饭店业评审员资格的计2分;近三年获得过省级优秀职业经理人称号的计2分。

拟派遣的项目其他工作人员中:

有近三年获得过省级餐饮行业协会颁发的湘菜大师称号的,每提供一本证书计1分,最多计3分;

有近三年获得过省级餐饮行业协会颁发的餐饮服务大师称号的,每提供一本证书计1分,最多计2分;

有近三年通过省级食品药品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的,计1分;

有二级及以上营养师证书的,计1分;

有近三年获得过二级及以上中式面点师证书的,计1分;

有近五年获得过省级餐饮行业协会颁发的赛事金奖的计1分,最多计2分。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证书或表彰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如未提供则不计分)

类似业绩(5分)

1、近三年在行政或企事业单位食堂以承包或劳务派遣的方式具有正在经营类似业绩的,9个(含9个)及以上的计5分,6个(含6个)及以上计3分,3个(含3个)及以上个的计2分,其余不计分。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所有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企业实力( 5分)

为缩短运输时间和保证蔬菜新鲜程度,投标人自有或合作有蔬菜种植基地,并能满足配送时间控制在一小时之内能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新鲜无公害绿色蔬菜的,面积大于300亩的计5分,大于200亩小于300亩的计3分,小于200亩的计1分。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基地的政府批文(合作的还须提供合作协议)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客户反馈意见(10分)

提供近半年内在营行政或企事业单位承包食堂的满意度调查情况,满意度在90%以上的,每提供一个计2分,最多计1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提供业主满意度调查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参数响应(5分)

完全响应采购需求的,计5分。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注:

1、近三年指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36个月。同类项目业绩指承接的用餐人数200人及以上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的食堂的经营权(承包权)。(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能反映就餐人数,否则不予认可)

2、每次评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项评分为无效分,评委须作出解释,并重新打分:

3.1评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

3.2一个计分内容有2个或2个以上计分的;

3.3无记分;

3.4其它明显不合理记分。

3.5评分满分为100分


第三章 合同条款

注:本章内容仅为格式,具体合同由双方根据招投标文件内容另行议定。

甲方: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2020年 月 日(委托代理编号:HNZJC2020-FW(XT)-007)经过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开招标确定 (中标承包单位)承担甲方食堂经营权承包服务外包工作。

为明确约定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如下承包经营本协议:

一.、甲方将食堂经营权承包服务工作交予乙方承担,服务费用(含税含补助) 元/年,三年合计 元, 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履约保证金 (交纳20万元) ,乙方应于2020年 月 日前缴纳。

二、甲方就餐人员包括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每人每月充卡600元(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提前与乙方确认用餐人员)。食堂的经营服务主要为采购人职工工作日的早餐、中、晚餐及单位接待客餐(含接待中餐、晚餐),特殊情况如需安排休息日加班用餐,采购人提前告知。未经采购人许可,中标人不得自行安排对外接待客餐

三、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食堂厨房、用餐场地及厨具和服务期内所需的水、电、气;并协助乙方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经营工作环境,为保障乙方的合理的利润空间,每月支付给乙方补贴5万元(职工超市一并承包给食堂经营承包商,职工可以到超市刷卡消费,超市商品的售价不得高于湘潭步步高超市商品价格(特价商品除外),职工超市场地由集团提供,承包商每月调节7000元场地费用给集团,在服务补贴里面扣除,实际每月支付补贴为43000元。)。乙方负责运营所需的一切食材、佐料、调料的采购及费用,乙方负责低值易耗品如洗洁精、抹布、手套、口罩、厨帽等采购及费用。

四、经营服务期限:三年。在合同履行期间,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卫生状况、治安管理、消防安全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乙方要接受甲方每季度一次的综合满意度调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一个月或每四个月进行一次综合满意度考核,甲方对乙方的考核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职工满意度的调查,另一部分是集团综合管理部的综合考核,两部分考核都采取100分制打分,综合满意率达88分(含)以上属优良,81-87分属于合格,80分(含)以下属于不合格。综合满意率达88分及以上,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少于3000元/季。综合满意率为80分及以下,甲方将对乙方罚款不少于3000元/季,罚款在补贴费中扣除,同时甲方下达整改意见书给乙方予以整改,整改期两个月,整改后再次进行综合考核,综合满意率需达到85分及以上。连续2次综合满意率在80分以下,给予乙方一个月时间整改,整改期后考核仍达不到85分及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在终止合同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场。

五、供餐要求:

5.1、供餐时间及要求

5.1.1 用餐时间:用餐时间:早餐7:10-8:00;中餐12:00-13:00;晚餐17:30---18:30;

5.1.2 按规定准时开餐,每餐所供食品在开餐前10分钟布置完毕,如遇停水停气等突发情况,不能准时开餐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采购人,并留有充分时间做出补救。如遇特殊情况,采购方有少数人员需延时开餐的,采购方应提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采购方要求执行。

5.1.3 合理安排供餐进度,做好用餐人员分流工作,保持供餐器皿内食品在一半以上,不可出现用餐人员等候拥挤混乱现象。

5.1.4 自助取食的供餐方式,分2-3次上菜,保证菜量、菜品、温度。

5.1.5 当采购方增加或减少餐费标准时,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饭菜做出调整,调整前必须提前制定出方案,经采购方审核、确认、批准后方可实施。

5.1.6 合理安排食材,不得将剩饭剩菜加热后再提供给职工工作用餐或接待用餐等。

5.2、餐饮设计及餐费标准:

5.2.1 早餐标准:6元/人,8-10个品种

5.2.2 工作餐、中、晚餐标准:中餐:15元/人 4荤2素1汤;晚餐:9元/人 3荤1素1汤。

5.2.3 早餐设计:米粉、面条、蒸菜、米饭、蛋炒饭、包子、馒头、杂粮、油条(油饼)、鲜榨豆浆等,米粉、面条的码子至少提供3种(如酸菜肉泥、牛肉、木耳肉丝),起味菜提供2种(如酱菜、辣椒萝卜)。

5.2.4中餐设计:菜品不少于6菜1汤,并保证荤菜不少于2个、荤素搭配不少于2个,素菜不少于2个,其中一个素菜为当季青菜(叶子菜),汤不少于1个,米饭,适量水果或杂粮。

5.2.5晚餐设计:菜品不少于4菜1汤,并保证荤菜不少于1个、荤素搭配不少于2个、素菜不少于1个、汤不少于1个、米饭、杂粮适量。

5.2.6 工作餐提前一周申报菜谱,经甲方审核后执行。

5.2.7接待餐由乙方按餐标配菜,经甲方审核后执行,按实结算。

5.3、乙方应按要求配合甲方做好重大商务接待餐的相关策划及服务工作。

5.4、甲方提供的就餐人数仅作为参考,乙方应对就餐人数及公务接待、商务用餐进行较为准确的预估,并作相应充裕的准备,以满足食堂用餐及接待用餐需求,不得造成供餐延误或食品浪费。乙方应提前一周排出食堂菜单,要求符合大众口味,营养搭配合理,由甲方审核同意,乙方负责采购。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严重延误或浪费,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承包合同。

六、服务期间,乙方应做好伙食供应工作,提供灵活多样的饭菜供餐方式,保证一日三餐正点,足量、优质,做到品种多样,保证在供餐时段提供新鲜、可口、卫生、保热的主副食品。同时应保证工作环境、食堂的整洁卫生,厨具餐具均须清洁消毒。

甲方负责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等;乙方必须合法经营管理,遵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劳动用工,并负责所有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医保、工伤和意外保险等劳动保障及福利支出,乙方如聘用按相关政策不能购买社会保险的员工,必须为该员工购买每人每年不低于60万元保额的意外保险。乙方未依法给所聘人员缴纳相关费用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乙方聘请的工作人员出现工伤、意外事故或其他劳动纠纷、安全事故的,概由乙方负责。食堂工作人员在工作和上下班途中发生任何人身安全事故,按《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的均由承包人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补偿。用工调整须在调整后3日起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将有关材料交由甲方备案。

七、食堂内的工作人员属于乙方的职工,与甲方不存在任何雇佣、委托等劳动关系,食堂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如用工、用电、用水、用气等不注意(厨房设备)操作安全引起的生产事故,或发生意外伤亡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补偿,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按时发放员工工资,因乙方拖欠员工工资对甲方服务造成影响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八、乙方应合理配备食堂各岗位人数(不少于12人),含经理1人,厨师,3人, 面点师傅1人,帮厨、打荷2人,清洁、洗涤1人 ,服务员2人,财务、采买2人 ,其余人员按需配备,保证所有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效“健康证”上岗。1名主厨师具有3年(含)以上的主厨工作经验及6年以上从事厨师工作的经验,具有二级及以上厨师资格;副厨师具有3年以上厨师工作经验,掌握两种以上风味菜肴的制作,能保证厨房的正常运转,熟知成本核算与控制。所有工作人员要求统一着装。工作人员工作服、食宿、劳保用品、体检等费用均由乙方自理。工作期间应保持良好的形象,做到衣着整洁、仪容端正、礼仪规范。食堂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其中两名服务员的年龄不能超过35岁,高中以上文化。职工食堂人员需经甲方面试审核通过后方能上岗。

在协议期内,如乙方工作人员有传染病和其它不适宜食堂工作的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人员。

九、安全责任:乙方应注重食品卫生安全。乙方应负责用工、用水、用电、用气安全和消防安全,明确责任人,服从甲方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确保安全无事故。如发生食品安全、水电、消防、人身、财物安全等方面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应注重落实门禁、监控等安全措施。

十、乙方负责食堂的饮食安全卫生,签订合同时还须与甲方签订饮食安全卫生责任状。应将每餐提供的所有成品食物留样保存,保存时间要求不少于48小时。乙方应自觉加强食堂的安全、卫生管理,规范操作,杜绝食物中毒或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上述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在承包期内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因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检查不合格,有损就餐人员职工身体健康,影响甲方声誉,甲方将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乙方需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乙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终止合同,并有权不予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十一、结算原则:甲方在每月月底,将次月用餐职工名单造册给乙方。每月10日前核对上月消费账务开具发票,并于20日前结清上月消费费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用,包括食材原材料、佐料、调料采购、人工工资(含社会保险、福利等)、税金、以及食品、运输、加工、税金、其他正常支出等。

十二、乙方必须保护好食堂的厨具、餐具等所有财产,服务期满后,保证房屋、墙面、地面、厨房所有设施、设备的完好率90%以上,保质保量如数交回甲方,若有损坏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损失。(经食堂财产清单,双方签字确认的食堂财产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十三、对食材的具体要求:

 每周五由乙方拟定好下一周的菜单报甲方审核同意;

 乙方所采购的一切食材均由甲方指派专人验货,采购月成本不能低于餐标的68%。

 甲方每月进行1-2次市场调查、询价,确保采购的食材符合市场行情。

 所有食材48小时留样,确保食品安全;

 甲方每周对食堂的物料进行检查。

十四、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 并认真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对出现的违章、违规、违约事项应立即认真整改,甲方亦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十五、乙方在承包经营服务期间应有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食堂的管理,认真配合做好食堂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及创文创卫相关工作,确保达到市卫生监督部门要求的卫生标准,卫生达标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如未达标要求进行整改,影响甲方员工就餐,甲方将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十六、乙方不得以其它任何方式变相转包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工作,更不能利用甲方现有资产进行违法违规经营,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取消其乙方服务资格,有权不予再返还履约保证金,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及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给予经济处罚或诉讼法律。

十七、合同期满或因乙方责任而导致合同终止,乙方负有善意交接的义务。

十八、协议期间乙方发生的债务债权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十九、由于甲方的管理制度发生改变,致使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如本协议内容与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本协议终止。

二十、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及甲方要求的服务细则均作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效力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甲方提出的服务细则要求,乙方应予无条件配合执行。

二十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湘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具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商务文件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分项价格表

四、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文件

七、服务响应/偏离表

八、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九、拟派本项目主要人员一览表

十、质量服务承诺函

十一、服务方案

十二、投标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投 标 文 件

(商务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编号: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致: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的投标邀请(委托代理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及电子文件一份,并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真实。

1、商务文件:投标函、开标一览表、分项价格表、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投标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

2、技术文件:服务响应/偏离表、项目负责人情况表、拟派本项目主要人员一览表、服务方案、投标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我方响应职工用餐食堂经营承包服务费约 元/年,三年合计约: 万元(含税价),具体按职工实际用餐及打卡消费金额计算,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餐标准。

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在投标有效期内我方同意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投标文件对我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根据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条规定,我方承诺:

(1) 我们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背法律的行为,并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 我们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偷税、漏税的行为,没有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资金的行为;

(3) 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无任何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备注:1、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投标函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供应商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承诺与声明从单位成立始至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止(后同)。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二、开标一览表

采购代理编号: 货币单位:

项目名称

采购代理编号

投标报价

响应职工用餐食堂经营承包服务费约 元/年,三年合计约: 万元(含税价),具体按职工实际用餐及打卡消费金额计算,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餐标准。

服务年限

三年

项目负责人

备 注

备注:(1)应按照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条的要求报价。

(2)根据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5.5款、第16.6款、第27.3款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总价外另有价格折扣的,应当直接在投标总价中给出;招标文件允许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三、分项价格表

分项价格表(格式自拟)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