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委托,就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食堂食材类采购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采购活动,现将本次招标结果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食堂食材类采购项目,PXGJCG2020-05
二、项目简要说明: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食堂食材类采购
三、公告媒体及日期
1、采购公告媒体: 无锡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
2、公告发布日期:2020-03-23
四、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 2020-04-17 13:30:00
2、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张渊慧,徐荣根,周其达,宣峰,陆英
五、中标信息
1、中标日期:2020-04-21
2、中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总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食堂蔬菜类 | 供货期:1年;质量标准:合格;质量违约:合同价的5%。 | 1 | 年 | 1600000元 | 无锡常宏农业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 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欣惠路519-2 | 913202003391188413 |
2 | 大米 | 供货期:1年;质量标准:合格;质量违约:合同价的5%。 | 1 | 年 | 718900元 | 无锡市发蜜商贸有限公司 | 无锡市梁溪区金星家园商铺19-8号二楼 | 91320200055216749K |
3 | 食用油 | 供货期:1年;质量标准:合格;质量违约:合同价的5%。 | 1 | 年 | 249000元 | 无锡市苏中米业有限公司 | 无锡市新区城南路29号3区5、6号 | 913202145593427651 |
4 | 谷物细粉 | 供货期:1年;质量标准:合格;质量违约:合同价的5%。 | 1 | 年 | 302949.56元 | 无锡市苏中米业有限公司 | 无锡市新区城南路29号3区5、6号 | 913202145593427651 |
六、代理收费信息
1、代理费支付方式:供应商支付
2、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打3.5折计取
七、中标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八、其它事项
1、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采用书面推荐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需填)
九、 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工
联系电话:0510-82703504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18号
2、采购人名称: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
联系人:吴科
联系电话:0510-83251063
地址:无锡市
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附件信息:
精卫中心食材采购文件0323.doc
366.9K
发布时间:2020-04-22 14:10:35
无 锡 市 政 府 采 购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政府采购编号:PXGJCG2020-05
项目名称: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食堂食材类采购项目
采购人: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 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二○年三月
目 录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采购需求
四. 合同书(格式文本)
五.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邀请
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委托,对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食堂食材类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你单位参加投标并提请注意下列附表中的相关事项:
序号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食堂食材类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PXGJCG2020-05 采购人: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2 |
采购代理机构: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蠡湖大道2018号普信COPO 2号楼121室 |
3 |
本次招标活动是为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采购食堂食材类,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本次招标范围为: 标段一:食堂蔬菜类,估算价200万元; 标段二:大米,估算价94.8万元; 标段三:食用油,估算价31.5万元; 标段四:谷物细粉,估算价31.7万元。 供货期:1年;质量标准:合格;质量违约:合同价的5%。 投标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可以投一个或多个标段,可以中任意标段。 |
4 |
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2、投标人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本项目相关采购配送能力; 3、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附2019年10月~2020年3月由社保局出具的缴费证明)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2019年10月~2020年3月缴费证明;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5 |
提供招标文件时间: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每天9:00~11:00, 14:00~16:00 时(节假日除外))售价:捌佰元/标段,现金支付,采购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报价结果如何,采购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
6 |
提疑截止时间:2020年 3 月 31 日09:00时,以书面形式送至采购代理机构。 答疑时间:2020年 3 月 31 日17:00时前,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各报名投标人。 |
7 |
投标供应商投标前须缴纳投标保证金:3万元/标段一;1万元/标段二;0.5万元/标段三;0.5万元/标段四,投标保证金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收款单位: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行无锡分行 账号:322000600018170133652 受理地点:无锡市蠡湖大道2018号普信COPO 2号楼;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1:30;13:30~16:00,交纳时间以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实际收到的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为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友情提示:为确保投标保证金能按时到帐,请各投标人按要求提前将投标保证金汇入专用账户内,以免造成投标无效。) (2)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汇票、本票、电汇、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必须在投标前与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并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如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须以“投标人须知”第(十四)条要求为准。 (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4)投标保证金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不得使用经过背书转让的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凡提供无法承兑的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电汇支付不成功的投标人,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一律作无效投标处理。已经确定为中标供应商的,取消其中标供应商的资格,根据评标报告的排名先后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 (5)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苏财购[2020]19号)的要求,对中小微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供应商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为中型或小、微型企业的认定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装订进投标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
8 |
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60天 |
9 |
投标时间:2020年 4 月 17 日13:30至14:00截止,截止期后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投标地点: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市蠡湖大道2018号普信COPO 2号楼101) |
10 |
开标时间:2020年 4 月 17 日14:00 开标地点: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市蠡湖大道2018号普信COPO 2号楼101) |
11 |
定标时间:2020年 4 月 17 日评标结束 定标地点: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市蠡湖大道2018号普信COPO 2号楼101) |
12 |
投标文件份数:1本正本,4本副本,投标文件电子档U盘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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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探勘:投标人自行探勘现场。 |
14 |
有关本次招标活动程序方面的问题,可来人、来函或电话联系。 联系地址:无锡市蠡湖大道2018号普信COPO 2号楼121室 联系人:王奕、陆优、孙荣新 联系电话:0510-82703504 |
二.投标人须知
遵循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目录所列全部内容,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并在投标文件中充分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
投标人应在无锡市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看到有关招标公告,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对招标文件各项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
投标人一旦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表明承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
招标文件仅作为本次招投标使用。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三) 招标文件的解释:
采购人、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于2020年 3 月 31 日17:00前对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书面提出的要求澄清的问题发布书面答疑。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可自行踏勘。如有需要对招标文件要求澄清的问题,请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于2020年 3 月 31 日09:00前送至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
(四) 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正: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无锡市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供应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五) 投标文件的组成:①证明文件部分;②报价文件部分;③技术文件。
1、证明文件部分
第一部分: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投标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时提供原件或公证件);
企业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企业具备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同时提供投标保证金进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账户缴纳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投标担保的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需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时必须提交原件或公证件,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投标时必须提供原件或公证件);
授权委托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时必须提交原件或公证件);
授权委托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附2019年10月~2020年3月的缴费清单)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2019年10月~2020年3月的缴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时必须提交原件或公证件);
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格式详见附件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投标时必须提交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
注:投标供应商如已按《无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管理办法》(锡财购〔2012〕3号)要求加入供应商库的,可注册入库(详见http://cz.wuxi.gov.cn/doc/2012/10/11/51585.shtml)成功后,从网上下载打印《无锡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资格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表),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可作为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提交采购代理机构。信息登记表所记录的信息如能反映供应商具备对应资格条件项的,在本项目评审时,可凭该信息登记表免于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公证件,否则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格资信证明材料原件或公证件。
上述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必须全部提供,其中要求提交的原件或公证件必须单独装袋密封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如果原件正在年检(或换证),则必须提供法定年检(或换证)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提供不全的,则视为资格、资信审核不通过。
第二部分:补充性文件
投标供应商简介和经营情况说明;
投标人的历史、背景和近年主要业绩介绍;
如是中小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
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是)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中确认发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是)
对应评分标准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2、报价文件:
(1)投标函(格式见附件1)
(2)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5)
(3)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4)主要材料细目报价表
(六)投标文件的要求:
1.所有文件、往来函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规格、型号辅助符号例外)。
2.投标文件由投标供应商按给定格式如实填写(编写),须有法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未尽事宜可自行补充。
3.如无特别说明,投标供应商报价一律以人民币为投标结算货币,结算单位为“元”。
4.投标文件格式部分,应由投标供应商按给定格式提供,不得更改。
5.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黑色墨水书写或打印。
6.投标文件统一用A4纸,按照投标函格式中的顺序制作,并编制目录。
7.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4份,投标文件电子档U盘1个。
8、投标人应将资格证明文件、声明函、报价文件、技术文件正本密封在一个封袋中并在封袋上清楚地表明“正本”、将资格证明文件、声明函、报价文件、技术文件所有副本密封在另一个封袋中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 “副本”;所有投标文件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密封袋上还均应注明采购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
9.投标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和潦草之处,如有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有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的签字。
10.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七) 无效投标文件的确认: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无效:
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期限、地点送达的;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未准时参加投标会议的;
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及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制作的;
投标文件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投标文件中有招标文件未允许提供的选择性内容的;
恶意串通其他投标供应商,故意哄抬价格或压价的;
提供虚假材料的(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格证明文件等);
投标文件商务标未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的;
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相关人员出现同一人的;
不同投标供应商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经济咨询服务的;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投标文件商务标中同一方案有选择性报价且未声明以哪一个为准的;
商务标和技术标,其中某一标被本项目评委确认为无效投标文件的;
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清单编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项目特征;
项目负责人有在建的;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投标供应商拒不确认修正后的报价的;
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包括各个单项、各个片区的最高限价)的;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未通过初步资格性审查、投标文件资格性检查、 投标文件符合性检查的;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技术文件编制粗糙、缺漏项较多,或技术标页数偏少,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得分达不到技术标分值60%的;
投标供应商同时参加本项目多个标段投标的,所投标段投标文件中的“中标标段优先顺序承诺函”中标标段优先顺序必须相同,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畸高或畸低,但投标总报价与各分项报价不能相互对应,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纸张情况、目录序号、排版格式、文字风格等存在明显的相似性或一致性,特征显示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项目组成员或者联系人员出现同一人、投标文件中错误(或异常)一致或雷同、电子文档信息一致或雷同的;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同一投标文件中单位名称落款与公章不是同一单位的;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八) 开标、评标:
由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实行回避制度。
投标文件不一致情形的处理:
2.1商务标和技术标的纸质文件,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2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2.2.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 开标工作程序
凡进入开评标会议室现场的人员,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应当预留进场核验时间,自觉服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安排,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自觉遵守会场纪律。进场人员应当自觉做好个人防护,自行戴好口罩、做好手部卫生消毒等。供应商参加现场开评标活动的,必须按照无锡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锡财购告〔2020〕2号(http://cz.wuxi.gov.cn/doc/2020/02/25/2837679.shtml)、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启用“锡康码”的通告》(第12号)和《关于全面使用“锡康码”落实疫情精准防控措施的通告》(第13号)等规定,每家投标供应商委派人数不得超过2人。进入本项目开、评标场所前,参与人员必须戴口罩并出示“锡康码”, 接受本项目开评标场所所在地的“测温+扫码”并登记,“锡康码”验证结果为红色或体温≥37.3℃的,严禁进场。进入开评标现场时,主动提供“锡康码”状态、接受体温测量登记。参与人员离开小区时主动“扫码”再出门。(《“锡康码”申领使用操作手册》详见无锡政府采购网首页“工作动态”栏,或者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政府采购(市级)“公示栏”。)
3.1 密封性检查:
由投标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情况,也可以由公证人员检查并公证;
3.2初步资格性审查:
由工作人员在公证或采购人监督下,按照投标供应商签到时间顺序进行。审查内容有:
3.2.1 投标供应商是否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3.2.2 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送达;
3.2.3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是否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3.2.4 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是否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工作人员将审查内容进行记录,由各投标人被授权代表签字确定,并存档备查。
3.3 唱标:
3.3.1经初步资格性审查确认无误后的明标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在公证员公证或纪委人员监督下,按照投标供应商签到时间顺序,当众拆封交唱标人唱标。
3.3.2唱标内容仅涉开标一览表内容。
3.4唱标结束,投标人退场。
3.5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2020年4月17日下午13时30分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供应商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6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3.6.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3.6.2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澄清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否则视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4.评标工作程序:
4.1投标文件资格、资信检查。
4.1.1投标文件资格性检查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4.1.2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资信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提供资格证明、资信的合法性、真实性,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4.2投标文件符合性检查:
4.2.1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4.2.2澄清有关问题。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询标内容,由招标工作人员传递给投标人授权代表。投标人授权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签字。
4.3 比较与评价
4.3.1投标文件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结束后,凡属于“(八)无效投标文件的确认”的投标文件不进入比较与评价程序。
4.3.2经评审有效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比较与评价。
4.3.3评审全部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在评标室当场核对、汇总各投标人得分,确定各投标人总分和最终排序。
4.3.4评标方法和主要因素: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标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5.评标方法
投标供应商通过初审的,方可进入比较与评价程序。
6.评分标准
比较与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计分均保留2位小数)。
评审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独立按照评分标准分别评定投标人的分值;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值的平均值,并按高低顺序排列,确定1家中标侯选单位。若得分相同,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⑴价格分
标段一:按无锡朝阳农贸市场批发价折扣率进行报价,折扣率为80%(含)—100%(含)。(40分)
标段二、三、四:按固定单价进行报价,大米总价不超94.8万元;食用油总价不超31.5万元;面粉、面制品及杂粮总价不超31.7万元。(38分)
①本项目采购人设最高限价,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总分。
价格扣除: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评审。参加报价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和供应商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为中型或小、微型企业的认定证明复印件。如未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效证明或相关内容表述不清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参加报价的监狱企业,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参加报价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⑵投标人评价
标段一:(60分)
类型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企业能力 |
2 |
承诺中标后能提供所供产品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的得2分。(投标时提供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 |
6 |
配送车辆评审:根据投标人拟用于本项目的配送车辆进行评分:有一辆的得2分,每增加一辆得2分,总分不超过6分。 注:配送车辆为投标人自有车辆的,车辆行驶证或登记证所有人名称须与投标单位一致,投标时需提供车辆行驶证或登记证原件核查,复印件加盖公章放入补充证明文件中;配送车辆若为投标人租赁的,需提供配送车辆的租赁合同原件核查,复印件加盖公章放入补充证明文件中,上述资料缺任意一项本项不得分。 |
|
6 |
1.有环境管理体系证书的得2分;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的得2分;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的得2分。 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且投标时需提供原件,否则不得分。 |
|
2 |
企业近三年,获得过诚信守法经营企业的得2分,需提供网上公示证明材料。 |
|
人员设备证明 |
10 |
1.现场配送服务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至少2份,多1份的加2份,满分4分。提供人员名单、健康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且投标时需提供原件,否则不得分; |
业绩 |
6 |
投标人2017年1月1日至今有供应过1000人及以上类似业绩项目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6分(同一需求单位只按一个业绩计算,须提供框架协议、订单、合同、发票等复印件,合同与发票应一一对应)。 |
技术方案 |
28 |
经营管理制度 3分 日常管理制度 3分 各岗位职责 3分 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3分 食品质量保障机制 3分 服务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3分 售后服务内容 3分 质量保证 3分 配送响应时间 2分 本地化服务质量配套的人员 2分 |
标段二、三、四:(62分)
类型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企业能力 |
2 |
承诺中标后能提供所供产品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的得2分(投标时提供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 |
6 |
配送车辆评审:根据投标人拟用于本项目的配送车辆进行评分:有一辆的得2分,每增加一辆得2分,总分不超过6分。 注:配送车辆为投标人自有车辆的,车辆行驶证或登记证所有人名称须与投标单位一致,投标时需提供车辆行驶证或登记证原件核查,复印件加盖公章放入补充证明文件中;配送车辆若为投标人租赁的,需提供配送车辆的租赁合同原件核查,复印件加盖公章放入补充证明文件中,上述资料缺任意一项本项不得分。 |
|
6 |
1.有环境管理体系证书的得2分;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的得2分;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的得2分。 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且投标时需提供原件,否则不得分。 |
|
4 |
企业近三年,获得过诚信守法经营企业的得2分;获得过放心粮油企业的得2分,需提供网上公示证明材料。 |
|
人员设备证明 |
10 |
1.现场配送服务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至少2份,多1份的加2份,满分4分。提供人员名单、健康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且投标时需提供原件,否则不得分; |
业绩 |
6 |
投标人2017年1月1日至今有供应过1000人及以上类似业绩项目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6分(同一需求单位只按一个业绩计算,须提供框架协议、订单、合同、发票等复印件,合同与发票应一一对应)。 |
样品 |
2 |
各投标人投标时,需按标段二、三、四(序号1-14)中规格要求,提供所投标产品的样品1件,评标结束后中标单位样品由招标方封样留存,评标委员会根据现场提供的样品气味、色泽、包装等方面横向比较后,进行打分。 |
技术方案 |
26 |
经营管理制度 3分 日常管理制度 2分 各岗位职责 2分 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3分 食品质量保障机制 3分 服务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3分 售后服务内容 3分 质量保证 3分 配送响应时间 2分 本地化服务质量配套的人员 2分 |
评委在5人及5人以上的,取所有成员的平均值。投标文件无相应评分内容时,该项目为零分。评分办法及评分细则的解释权属采购人。未列入本评分细则的其他条件不作为评分内容 。
*加分:所选用设备、材料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中确认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落实政府优先采购政策,分别予以加1分(同一产品同时具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不重复加分)
(九)定标:
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无锡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对未中标人告知其评审得分与排序。如有质疑,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提出明确的请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向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2.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
(十)废标的确认: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1.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 投标供应商的报价超过最低折扣率和最高折扣率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十一)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投标前须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以下形式支付,但不得使用现金支付: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转帐支票、 电汇、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如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须以“投标人须知”第(十四)条要求为准)。
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采购人将视为不响应采购文件而予以拒绝。
4.投标保证金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账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不得使用经过背书转让的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凡提供无法承兑的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电汇支付不成功的投标人,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一律作无效投标处理;已经确定为中标人的,取消其中标人的资格,根据评标报告的排名先后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人。
5.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撤回投标,则投标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6.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中标通知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未中标供应商应自行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
7.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8.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过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十二)中标无效的确认: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4.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供应商有上述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有上述1至6项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签订、履行合同:
1.采购代理机构宣布中标结果,按照本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约定,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采购人委托保险经纪公司跟踪中标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中标方非因不可抗力未履行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经查实,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提请采购人做出相应处理。
(十四)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主要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三种形式。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选择采用该三种信用担保形式。
1.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履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生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签署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格式见附件1。
2.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专业担保机构根据中标供应商的中标、成交通知书为凭据,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履约担保函;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约定义务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格式见附件2。
3.融资担保。
融资担保,是指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是指以政府采购作为平台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抵押凭据直接向银行贷款,或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后向银行贷款,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4.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合作担保机构和信用融资合作银行
中标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选择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三种信用担保形式,自主选择融资银行。除江苏省财政厅确定的江苏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锡市财政局确定的科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无锡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合作担保机构外,民生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为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合作银行)、浙商银行无锡分行(为无锡市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合作银行)可以在无锡市范围内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业务。
5.合作担保机构及银行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履约担保函及银行保函等,均具有《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列明的担保效力。除不可抗力外,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供应商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先行按照政府采购担保函及时进行偿付,偿付完成后,再按与供应商签订的协议约定内容进行追偿。
(十五)其他:
1、招标文件的条款必须认真审阅,投标人应自行检查招标文件页数是否齐全。若有遗漏、重复或不清楚,需立刻通知招标人予以更正;凡属对条款的误解所造成的投标价格失误,由投标人负责。
2、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应当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中确认发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评审中分别按照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政策实施采购。
3、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支付,代理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打3.5折计取,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收费标准(货物招标)为:成交金额100万以下费率为成交金额的1.5%;成交金额100-500万费率为成交金额的1.1%;成交金额500-1000万费率为成交金额的0.8%;开具中标通知书时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三.采购需求
标段一:食堂蔬菜类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规格 |
单位 |
2020年计划采购量 |
1 |
蔬菜(净菜) |
元 |
600000 |
||
2 |
蔬菜(毛菜) |
元 |
1400000 |
标段二:大米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规格 |
单位 |
2020年计划采购量 |
1 |
大米 |
非转基因一级梗米 |
斤 |
395000 |
标段三:食用油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规格 |
单位 |
2020年计划采购量 |
1 |
食用油(三选一) |
金龙鱼 |
非转基因大豆油(压榨) |
升 |
30000 |
鲁花 |
非转基因大豆油(压榨) |
||||
福临门 |
非转基因大豆油(压榨) |
标段四:谷物细粉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规格 |
单位 |
2020年计划采购量 |
1 |
馒头包子粉(三选一) |
香雪 |
斤 |
75000 |
|
香满园 |
|||||
五得利 |
|||||
2 |
赤豆 |
斤 |
1250 |
||
3 |
绿豆 |
斤 |
920 |
||
4 |
大黄豆 |
斤 |
1800 |
||
5 |
小黄豆 |
斤 |
8200 |
||
6 |
花生米 |
斤 |
1200 |
||
7 |
糯米 |
斤 |
800 |
||
8 |
荞麦 |
斤 |
2550 |
||
9 |
荞麦粉 |
斤 |
1150 |
||
10 |
玉米粉 |
斤 |
750 |
||
11 |
面包粉 |
斤 |
400 |
||
12 |
美梅粉 |
斤 |
150 |
||
13 |
金像粉 |
斤 |
644 |
||
14 |
水磨粉 |
斤 |
80 |
||
15 |
馄炖皮 |
斤 |
13000 |
||
16 |
面 |
斤 |
12000 |
||
17 |
鸡蛋面 |
斤 |
13000 |
||
18 |
面川条 |
斤 |
3000 |
||
19 |
炒面 |
斤 |
3000 |
||
20 |
瘪子团 |
斤 |
1000 |
合同书(格式文本)
标段一
甲 方 :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 方 :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确保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食堂食材类采购项目安全运行,经甲方公开招标,由乙方中标服务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食堂食材类采购项目的配供。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以下服务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二、费用及支付方式:
1. 结算方式:按《价格执行表》单价执行,由乙方开具正规发票后按月按时结付。
三、服务范围:
乙方为甲方提供合格的食材类产品,在国家允许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公平交易。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应充分满足甲方需要的食材类产品的品种和数量。
四、质量标准:
1、乙方供应甲方所有的相关食材类产品应保证质量优良、新鲜卫生、保证所交付的食材类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要求》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验合格证书:
2、乙方供应甲方所有的相关食材类产品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甲方的质量标准。具体品种标准详见《质量标准表》。
五、供货数量
1、本采购合同对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购货总数量和每个月或每个结算周期的购货数量均没有要求和限定。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与乙方同类商家签订与本合同类似或者相同的采购合同。
六、供货价格的核定
1、供货价格的核定周期为14天,由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食堂采购员2名,提前3天到朝阳农贸批发市场、进行询价。供应商可派遣相关人员参与。(如供应商派遣人员不到场,则由食堂采购员2名进行询价)
2、询价得到的商品净重单价,作为本价格执行周期供货价格核定的基数。
3、商品具体价格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价格执行表》上的价格为准。
4、甲方在询价后第一日的16:30前,将本价格执行周期的《价格执行表》通过传真传给乙方。乙方在确认甲方提供的《价格执行表》的价格无误后在《价格执行表》上签字并盖章确认。
5、乙方在询价后第二日上午10:00前,通过传真的方式或以电子扫描件以邮件的形式或以现场递交的形式,将加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本周期《价格执行表》回传给甲方。本价格执行周期的《价格执行表》即生效,其内容对甲乙双方均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6、乙方如在送货过程中不能提供《价格执行表》上规定的产品,乙方须书面向甲方申请调整。乙方在保证甲方正常供应的基础上,甲方可视情况决定是否接受乙方调整申请。
7、若甲方所提供的《价格执行表》上物资存在,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价格执行表》。
8、若甲方临时需要的食材类品种不在本周期《价格执行表》中,乙方须配合采购。结算价格按照招标让利执行。
备注:1、供应商每次确认的本周期《价格执行表》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后再进行传真,否则为无效确认。2、我单位的传真号为 。
七、供货价格执行周期:
1、乙方为甲方配送的商品,价格执行周期为14天。
2、在价格执行周期内,乙方为甲方配送的商品价格恒定不变,不受市场供需变化等情况的影响,遇涨不涨,遇降不降。
3、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价格执行周期,甲乙双方提前三天协商解决,乙方需配合。
八、甲方每日需求的上报方式及流程
1、甲方每天16:30前,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或传真方式将次日“配送明细表”(包含需配送的地点及需求商品的品名、数量)通知乙方以便配送。
2、乙方收到次日“商品配送明细表”后,须通过电话告知甲方予以确认。
3、甲方次日上午十二点前有权调整商品的需求数量,乙方须满足要求,并以确认的本周期“价格执行表”的价格结算调整需求量。
九、联系人方式:
合同各方一致同意由以下人员担任本项目的指定联系人:
十、供应商配送车辆和配送要求
1、运输车辆为有厢式冷藏货车或厢车;
2、车体内外干净、整洁;
3、不得人货混装;
4、配送人员有健康证;
5、为便于装卸,在车内应整齐码放在一起,不得杂乱无章。
十、商品的包装要求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分装要求(地点、品种、数量)进行分装;
2、盛装容器必须使用食品专用袋、白色编织袋、竹筐、塑料筐、网袋、纸箱。
十一、配送时间要求
1、乙方应于当日上午7:30前到达甲方的指定地点,并按食堂的需求明细表在上午8:00前完成食堂商品的配送。
2、如遇特殊情况甲方需调整配送时间,甲、乙双方提前一天协商解决,乙方须配合
十二、验收地点、验收方式要求
1、甲方验收地点:甲方指定送货地点,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食堂验收点及库房;
2、甲方验收方式:食堂采购员到场验收;
3、甲方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表》进行品种、质量验收;
4、商品数量以到达指定配送地点验收合格商品的净重为准;
5、甲方提供食堂商品验收明细单,经乙方配送员、食堂采购员称量、验收签字确认后方完成配送工作。
十三、质量保证责任
1、乙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配送,如有不符,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必须在当日早上9:30前补齐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到达甲方指定验收地点),乙方如不纠正或未按时纠正,每出现一次乙方需向甲方赔付500-1000元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
3、乙方必须保证供货质量、卫生指标及理化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若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等问题而引起投诉或因产品质量问题换货而延误正常的生产,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有权取消本月的结算款并解除本合同且不负违约责任。
4、如发现食材类有食品安全卫生问题,将对供应商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按照供应商当日所送物资总金额的5倍进行罚处,若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高于前述罚款金额的,以实际损失为准。情节严重者,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且不负违约责任。
5、因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或损坏,乙方应负责处理,费用由甲方负担。
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送货。甲方临时补货,乙方均应按要求按时送货。若乙方未按时送货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按所造成损失赔偿。
十四、履约责任
1、乙方每次送货数量应于甲方要求一致。若乙方未能按照甲方通知正确履行该批次送货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每批次扣减500-1000元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若乙方三次未按照甲方通知的送货内容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在超过每日上午6:00-8:00内完成各食堂产品的配送工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按照每批次扣减500-1000元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
3、乙方接到甲方每批次送货通知后,超过1日未能履行送货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
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送货。甲方临时补货,乙方均应按要求按时送货。若乙方未按时送货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按所造成损失赔偿。
5、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中任何一方不能执行合同,应立即通知对方且说明缘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 其他事项:
1. 甲乙双方就本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招标书、投标书中的相关条款要求和服务承诺内容均视作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合同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第九条上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电子邮箱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其他方商业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因各方提供或者确认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5.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见证方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电话:
供方户名:
供方开户银行:
供方帐号: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单位: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
标段二、三、四
甲方: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招标编号 招标,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就采购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合同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壹年。
2.合同标的
2.1甲方向乙方购买物品见招标文件。
2.2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上述产品的送货及售后退换等服务。
3.合同价款
3.1按投标报价单执行
3.2在同等产品中,乙方愿按最低优惠价格提供产品给甲方。
3.3价格调整
如果市场价格波动大,可提前告知对方,双方可对采购物品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一次询价后调整价格,并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的补充。具体按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关于后勤物资招标后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3.4本合同货款单价已包括货物移交至甲方所需的一切费用。
4、联系人方式:
合同各方一致同意由以下人员担任本项目的指定联系人:
甲方联系人1 |
甲方联系人2 |
甲方联系人3 |
乙方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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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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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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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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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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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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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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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联系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必须书面通知对方,若未及时通知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5.支付方式
5.1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乙双方共同对产品进行验收,乙方提供有效票据及送货单,经甲方联系人确认后按实际发生的货款每月结算一次。
6.包装及运输
6.1乙方负责无偿将商品运送至甲方订单所指定地点。运输过程中,商品毁损、丢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6.2商品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商品进行检验并办理相关商品移交手续。
7.交货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一般送货时间根据甲方要求时间为准,如遇采购方有急用商品订单,则当日或以最短时间将对方所订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7.甲方联系人收到产品的同时填写一般产品采购验收单,确认产品符合要求后甲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同时验收单复印一份给乙方。月末结款时以验收单上产品数量、价格为准。
8.质量保证
乙方保证所提供所有产品为投标书中所规定之原厂产品,质量符合标书中之规定的标准。如果产品质量与投标书的标准不符,乙方应负责更换;如更换后仍不能达到招标书规定标准,甲方有权退货。
9.售后及其他服务
质保期:一年,自交付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或者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24小时内进行退换,对于退换货的情况双方需做好验收记录,签字确认,以备结算时对帐。
10. 环保和安全要求
乙方提供的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能对甲方的正常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若由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正常使用人员或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害,致使甲方产生损失或需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11.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责任,甲乙双方应本着信守合同、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本合同有关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加盖甲、乙双方印章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2.1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单方无权变更合同的内容。
12.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乙方产品发生 次检测不合格或不能达到招标书规定标准,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2.3合同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第4条上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电子邮箱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其他方商业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因各方提供或者确认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2.4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加盖公司印章,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电话:
供方户名:
供方开户银行:
供方帐号: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单位: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
五.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投标人:
二○二○年 月 日
附件1投标函(格式):
投标函
致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方收到贵单位编号PXGJCG2020-05招标文件,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方决定参加此次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食堂食材类采购项目的投标。
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投标,投标总价见《开标一览表》。
我方愿意提供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文件、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证明文件
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投标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时提供原件或公证件);
企业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企业具备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同时提供投标保证金进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账户缴纳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投标担保的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需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时必须提交原件或公证件,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投标时必须提供原件或公证件);
授权委托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时必须提交原件或公证件);
授权委托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附2019年10月~2020年3月的缴费清单)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2019年10月~2020年3月的缴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时必须提交原件或公证件);
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格式详见附件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投标时必须提交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
注:投标供应商如已按《无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管理办法》(锡财购〔2012〕3号)要求加入供应商库的,可注册入库(详见http://cz.wuxi.gov.cn/doc/2012/10/11/51585.shtml)成功后,从网上下载打印《无锡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资格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表),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可作为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提交采购代理机构。信息登记表所记录的信息如能反映供应商具备对应资格条件项的,在本项目评审时,可凭该信息登记表免于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公证件,否则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格资信证明材料原件或公证件。
上述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必须全部提供,其中要求提交的原件或公证件必须单独装袋密封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如果原件正在年检(或换证),则必须提供法定年检(或换证)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提供不全的,则视为资格、资信审核不通过。
第二部分:补充性文件
1)投标供应商简介和经营情况说明;
2)投标人的历史、背景和近年主要业绩介绍;
3)如是中小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
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是)
5)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是)
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中确认发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是)
7)对应评分标准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主要材料细目报价表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本投标文件投标的有效期限为开标之日起60天。
如果我方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方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交货任务。
我方认为贵单位有权决定中标者。
我方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同意由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协调解决,并按相关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我方认可并遵守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放弃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权利。
我方愿意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如我方在投标截止期后撤回投标及中标后拒绝遵守投标承诺或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则投标保证金将被贵单位没收。
如果我方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我方愿意在见证合同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我方如无不可抗力,又未履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一经查实,我方愿意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同意接受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对我方进行的处理。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附件2(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日期:
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我公司(单位)愿针对本次项目进行投标,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资格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公司(单位) 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日期:
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特授权 代表我公司(单位)全权办理针对本项目的投标,参与评审、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公司(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送达你处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被授权人签名: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4 承诺书(格式)
(投标人名称)在此承诺:
本公司(单位)对本项目(PXGJCG2020-05)所提供的食品为合格食品。如所供的食品不符合前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附件5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食品,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食品。本条所称食品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食品。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6
开标一览表
投标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编号:
标段一:蔬菜
序号 |
名称 |
投标报价(折扣率) |
1 |
蔬菜(净菜) |
|
2 |
蔬菜(毛菜) |
标段二:大米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规格 |
单位 |
2020年计划采购量 |
投标报价(元) |
1 |
大米 |
非转基因一级梗米 |
斤 |
395000 |
小写: 大写(人民币): |
标段三:食用油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规格 |
单位 |
2020年计划采购量 |
投标报价(元) |
1 |
食用油(三选一) |
金龙鱼 |
非转基因大豆油(压榨) |
升 |
30000 |
小写: 大写(人民币): |
鲁花 |
非转基因大豆油(压榨) |
|||||
福临门 |
非转基因大豆油(压榨) |
标段四:谷物细粉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单位 |
2020年计划采购量 |
投标报价(元) |
1 |
馒头包子粉(三选一) |
香雪 |
斤 |
75000 |
|
香满园 |
|||||
五得利 |
|||||
2 |
赤豆 |
斤 |
1250 |
||
3 |
绿豆 |
斤 |
920 |
||
4 |
大黄豆 |
斤 |
1800 |
||
5 |
小黄豆 |
斤 |
8200 |
||
6 |
花生米 |
斤 |
1200 |
||
7 |
糯米 |
斤 |
800 |
||
8 |
荞麦 |
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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