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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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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机关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机关及基层食堂部分食材配送项目(项目编号:HYGP-2020-A-005)中标公告

招标详情

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机关及基层食堂部分食材配送项目 (项目编号:HYGP-2020-A-005)中标公告

受 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机关 委托,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以 公开招标 方式,对 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机关及基层食堂部分食材配送项目 实施政府采购。现将中标结果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机关及基层食堂部分食材配送项目
2.项目编号:HYGP-2020-A-005
二、中标信息
采购结果列表
包号 中标(成交)金额(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第1包 90 天津市金升富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河西区纪庄子北道19号141号
详细商品信息列表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服务要求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万元) 总价(万元)
食用油、蚝油、豆瓣酱、红烧酱汁、料酒、盐、生抽、蒸鱼豉油、黄豆酱、白糖、泡打粉、红薯粉、淀粉、番茄酱、椒盐、辣椒碎、辣椒粉、干辣椒段、酵母,味精、八角、面酱、大米、鸡精、碱面、酱油、大饼粉、面粉、火锅底料、奥尔良腌料、蛋糕面、细挂面、花生油 大豆油(非转) 10L 蚝油 6KG 红油豆瓣酱 10KG 红烧酱汁 5L 袋装料酒 350ml 精制盐 400G 生抽 1.75L 蒸鱼豉油 1.9L 黄豆酱 800G 绵白糖 50KG 泡打粉(无铝) 2.7KG 红薯粉 500G 散玉米淀粉 25KG 红番茄酱 4.5KG 椒盐225G 辣椒碎 称斤 辣椒粉 称斤 干辣椒段 称斤 酵母 500G 味精(散)25kG 大料/八角/大茴 称斤 面酱 3.5KG 大米 25KG 鸡精 10KG 鸡精20KG 碱面 40KG 酱油 24×380ml 大饼粉 25KG 富强粉 25KG 火锅底料 150G 奥尔良腌料 20×1KG 蛋糕面6×2.5KG 细挂面10×900G 花生油 5L 1、因采购人工作性质的原因,如有特殊要求时,须保证全天24小时服务,并准时送达,对采购人信息保密。 2、配送车辆、人员:为本项目提供专门的配送车辆及配送服务人员,应相对固定;运输车辆为具有运输能力的车;车体内外干净、整洁;不得人货混装;配送的服务人员有健康证。 3、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包括服务人员、服务机构、服务响应及配送方案的供应服务方案。 1.0 90 90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元以茹,肖萍,陈庆森,杨金廷 刁福军
四、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 远硕
2.联系电话:022-23446983
五、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机关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东兴路111号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刁福军:022-24162018
六、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93号广银大厦1810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2-23446983
七、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费用收费标准
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文件规定,本次项目向中标供应商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中标金额 费率 100万以下 1.5% 100-500万 1.1% 500万-1000万 0.8% 1000-5000万 0.5%
代理费用收费金额(元)
13500.00
八、质疑、投诉方式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机关、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九、未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不符合项
被推荐潜在投标人名单和推荐理由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意见
十、中标结果公告期限
结果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十一、公开招标文件公告
采购文件:HYGP-2020-A-005最终版.doc
附件文件:A-005中标明细单.docx

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2日

目 录

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机关及基层食堂部分食材配送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HYGP-2020-A-005

采购代理机构: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1

第二部分 招标项目要求 5

一、技术要求 5

二、商务要求 5

三、招投标程序 7

四、评标方法及中标候选供应商的产生办法 8

五、其他注意事项 12

六、项目需求书 14

第三部分 投标须知 19

A 说明 19

B 招标文件说明 23

C 投标文件的编写 25

D 投标文件的递交 29

E 开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30

F 授予合同 34

第四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36

第五部分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39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委托,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机关及基层食堂部分食材配送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一)项目名称: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机关及基层食堂部分食材配送项目

(二)项目编号:HYGP-2020-A-005

二、项目内容

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机关及基层食堂部分食材配送,采购种类包括:食用油、蚝油、豆瓣酱、红烧酱汁、料酒、盐、生抽、蒸鱼豉油、黄豆酱、白糖、泡打粉、红薯粉、淀粉、番茄酱、椒盐、辣椒碎、辣椒粉、干辣椒段、酵母,味精、八角、面酱、大米、鸡精、碱面、酱油、大饼粉、面粉、火锅底料、奥尔良腌料、蛋糕面、细挂面、花生油具体内容、数量及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三、项目预算

本项目预算91.2万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2、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上午10点“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五、投标人实质性资格要求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2018年度或2019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

B.开标前一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3、投标人须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4、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投标人须提供“真诚投标承诺书”;

6、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7、投标人若为法定代表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若为投标人代表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8、本项目只面向小微企业实施采购,投标人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A.中小企业声明函。

B.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C.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注:A、B、C三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3月23日出售招标文件,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电子发售。

3、招标文件的售价:售价500元,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七、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4月7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

2、开标时间:2020年4月7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

3、开标地点: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第一评标室(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93号广银大厦1810)。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远硕

2、联系方式:15022136781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东兴路111号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刁老师,022-24162018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93号广银大厦1810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22-23446983

4、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service@hybidding.com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和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十三、其他事项

本项目交纳投标保证金:壹万捌仟元整,投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支票或电汇等非现金方式将投标保证金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保证金时间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如出现支票退票、电汇未到账等情况,按投标单位未交纳保证金处理。(汇款信息须标注所投项目编号)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佟楼支行

账号: 0302060819300671662

户名: 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6日


第二部分 招标项目要求

本项目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机关及基层食堂部分食材配送进行公开招标,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本部分内容若与其他部分有不同之处,以本部分内容为准。

一、技术要求

(一)具体需求详见第二部分项目需求书。

(二)供应商按照项目需求书中的要求,须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投项目提交详细的方案,对本项目内容描述准确,无遗漏。

(三)本项目不接受赠品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投标人亦不得以采购人要求实施前述馈赠、回扣等行为。

(四)投标人须提供所投产品详细的配置清单。

(五)投标产品须保证市场成熟度高,质量稳定性好。

二、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1、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填列。

2、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货物单价及总价、运输费、运输保险费、装卸费及其他应有的费用并分别单列。投标人所报价格为项目完成之后的最终优惠价格。

3、验收及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二)服务要求

1、因采购人工作性质的原因,如有特殊要求时,须保证全天24小时服务,并准时送达,对采购人信息保密。

2、配送车辆、人员:为本项目提供专门的配送车辆及配送服务人员,应相对固定;运输车辆为具有运输能力的车;车体内外干净、整洁;不得人货混装;配送的服务人员有健康证。

3、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包括服务人员、服务机构、服务响应及配送方案的供应服务方案。

4、其他服务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

(三)交货要求

1、送货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2、配送周期:按月配送,每月1日之前送达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特殊情况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3、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特别要求:

(1)交货时采购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就产品的合法供货渠道进行说明;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的,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提供非法渠道的商品,视为欺诈,为维护采购人合法权益,投标人要承担商品价值双倍的赔偿;同时,采购人保留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其他责任的权利。

(2)货物的包装和发运必须符合货物特性要求。为了保证货物在长途运输和装卸过程中的安全,货物包装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由于包装不善导致货物锈蚀、失缺或损坏,由供货商承担一切责任。

(四)付款方式

每月据实支付(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五)投标有效期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60天。

(六)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壹万捌仟元整。

支付方式:支票或电汇等非现金方式。

1、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到采购代理机构,过时将不再收取。

注:不接受个人电汇,在电汇时请注明项目名称及编号,及时与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财务联系,否则不予认可,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到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93号广银大厦1810)交合同一份,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在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以外,中标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中标供应商不交纳中标服务费的。

(七)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验收要求

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本项目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执行,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采购人有权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必要时,采购人有权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九)其他要求

1、投标人须整包进行投标,不得拆包分项投标。

2、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三、招投标程序

(一)购买招标文件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购买招标文件。

(二)纸质投标文件的递交

按照规定的时间,投标人须到指定地点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三)参加人员及要求

1、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参加投标,随时准备对评标委员会的询问予以解答。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上应标明投标人代表的有效联系方式,该方式从评审到合同履行结束有效。

2、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时,须携带身份证,以备查验,未按时提供的视为无效投标。

四、评标方法及中标候选供应商的产生办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方法。

(一)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内容如下:

序号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

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复印件加盖公章

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2018年度或2019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

B.开标前一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投标人须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复印件加盖公章

4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原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5

真诚投标承诺书

原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6

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7

投标人若为法定代表人投标

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投标人若为投标人代表投标

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8

本项目只面向小微企业实施采购,投标人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A.中小企业声明函。

B.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C.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注:A、B、C三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

注:若供应商不能提供以上资格文件中任意一条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三)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任何一条实质性要求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

(四)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五)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自行选取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六)中标候选供应商产生办法: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即按技术因素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七)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

第一部分 价格(30分)

分值

1

价格

(1)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无效,未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2)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30分

第二部分 技术(70分)

分值

1

投标人实施能力

投标人自2016年至今已完成的同类型成功案例,每提供一项案例3分,最高得9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包括买卖双方名称及盖章)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方可得分。

9分

2

车辆数量

评价

投标人提供配送车辆数量为3辆以上(包含3辆)得6分;数量为2辆得3分;其他得0分。须提供车辆前后彩色照片同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方可得分。

6分

3

配送人员数量评价

投标人拟派配送人员数量为4名以上(包含4名)得5分;数量为3名得2分;其他得0分。投标人须提供拟派配送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和健康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方可得分。

5分

5

非“★”服务要求评价

完全满足无偏离的得30分。服务要求有负偏离的,每条扣3分,最低得分为0分。

30分

6

针对本项目特点的整体服务方案评价

配送方案

方案包含配送方案,且科学合理:5分;

方案包含配送方案,较科学合理:3分;

方案未包含配送方案的:0分。

食品安全保证方案

方案包含食品安全保证方案,且科学合理:5分;

方案包含食品安全保证方案,较科学合理:3分;

方案未包含食品安全保证方案的:0分。

3、应急方案

方案包含应急方案,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5分;

方案包含应急方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般的:3分;

方案未包含应急方案的:0分。

4、特色服务方案

方案包含特色服务方案,且针对性很强的:5分;

方案包含特色服务方案,针对性一般的:3分;

方案未包含特色服务方案的:0分。

20分

合计

100分

(八)投标文件质量减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减2分,最多减10分

1、投标文件不完整,缺页、页码有误的;

2、投标文件无页码、无目录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目录顺序和格式制作的;

4、投标文件正本文件、副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5、如果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样品的,投标人所递交的样品与投标文件表述不符的;

6、投标文件内容无法辨认的,包括盖章不清楚、印刷不清楚、字迹模糊等情形的;

7、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的。

(九)出现以下任何情形取消投标资格

1、投标文件主要技术条款的指标需技术资料支持,经评标委员会判定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2、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或点对点应答均无具体内容的;

3、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文件技术条款中做虚假响应或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5、围标或陪标的;

6、扰乱评审现场秩序,无理取闹,恶意诽谤的;

7、对于被行政处罚尚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内的供应商;

8、加“★”号条款应答为负偏离的;

9、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无效响应的其他条款。

、其他注意事项

(一)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文件规定,本次项目向中标供应商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中标金额

费率

100万以下

1.5%

100-500万

1.1%

500万-1000万

0.8%

1000-5000万

0.5%

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中标金额为720万元,则应缴服务费等于100×1.5%+(500-100)×1.1%+(720-500)×0.8%=7.66万元,其中中标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二) 更正公告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更正公告一经发布,视同已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请投标人在投标前随时关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tjgp.gov.cn)。若有更正公告,请投标人将“更正公告回执”下载后加盖公章,送至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93号广银大厦1810)。至投标截止时间仍未收到“更正公告回执”的,视为已熟知更正公告内容,接受更正公告所表述内容,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投标文件编制、组成及密封和标记

1、本项目须提交一正三副纸质投标文件,分别包含资质文件、技术及商务文件和报价文件。

2、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格式参考第五部分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1)报价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附件1、附件2、附件3。
(2)资格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第一部分规定的所有资格文件。
(3)技术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附件11、12、15。

(4)承诺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附件14。
(5)其他补充文件,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3、投标文件正副本应分别胶装成册,并在封面注明正、副本。

4、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进行包封密封,电子光盘(应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夹于投标文件的正本中,在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5、供应商应在包封密封的信封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并注明“于 正式开标之前(指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同时在密封处加盖公章。

6、供应商应在包封密封的信封上注明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四)其他

1、评标开始以后,不接受投标人及与投标人有关的任何一方递交的材料(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的除外)。

2、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点对点应答,并逐一做出具体响应。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产品点对点应答表”响应情况进行审查。

3、未及时提交合同或未按时交纳服务费的投标人,将被取消参加此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4、某品牌代理商因授权或资质等问题在谈判过程中发生争执,影响评标秩序,取消该品牌所有代理商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5、投标人有选择出席或不出席答疑会和踏勘现场的权利,有在会上提出各项涉及招标文件内容问题的权利;未在答疑会和踏勘现场召开之时到达现场视为知悉答疑会举行并自愿缺席;投标人必须自行承担缺席答疑会和踏勘现场可能产生的风险。

、项目需求书

(一)项目背景

为做好机关及基层食堂管理工作,现为机关及基层单位食堂采购提供为期一年的部分食材配送服务。要求投标人为机关及基层单位食堂配送副食调料等部分食材,要求按照月配送,保证按时、保质、保量送到指定地点。

服务要求

1、投标人服务要求

(1)提供质量可靠,安全优质的“绿色、清洁、健康”的配送货物。

(2)投标人必须具备在项目实施地供货能力,在项目实施地有食材集散地或冷库可以保证提供稳定货源。投标人配送的副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有关的规定,从正规渠道提供,调味品等必须保证保质期在有效范围内。投标人不得提供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无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在配送途中要保护好副食品,不得造成损坏和污染,对损坏和污染的副食品,采购方有权拒收。

(3)投标人应具备天津市内跨区配送能力,务必于每月1日之前将副食品配送至指定地点,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误配送时间。不能及时送达的要及时与采购人联系,说明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如采购方遇有临时及重大任务时,投标人应按要求无条件将副食品及时配送到位,不得延误。

(4)投标人需提供送货单并加盖公章,将当天配送单据送至采购方审查备案,投标人必须提供正式发票和由国家税控系统出具产生的副食品明细。

(5)投标人提供的明细需符合单位食品订单数量和种类,食品以净重量为准,不得缺斤短两,若到货检验时发现副食品数量不足,规格与相关要求不符,投标人应及时补足或更换,补足或更换的副食品要在两小时内运达采购方,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负担,特别严重的则由投标人按当日需求单位食品订购数量赔偿损失。

(6)采购人定期汇总副食品配送情况,与投标人进行对接,对符合协议规定的相关要求,投标人需无条件执行。

2、服务人员要求:

(1)建立并执行服务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服务人员每年需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服务人员需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3)服务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服务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4)服务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服务人员需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3、供应商送货车辆的要求

(1)车辆需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送货服务。

(2)需提供送货车辆的相关资料与信息,并保持车辆的整洁。

(3)送货车辆严禁在送货区域内长时间逗留。

(4)配有专门备用车辆,正常送货车辆限号,发生突然故障等特殊情况时,也可按时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4、食材进货渠道的要求

(1)为保证产品安全,在购进产品时,需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产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2)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月核对一次。

(3)在购进产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产品来源的票证:

1)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

5、产品货品要求

机关食堂和基层单位食堂每月用量的具体要求详见下表:

序号

名称

规格要求

单位

数量要求

1

▲大豆油(非转)

10L

40

2

蚝油

6KG

10

3

红油豆瓣酱

10KG

2

4

红烧酱汁

5L

4

5

袋装料酒

350ml

120

6

精制盐

400G

428

7

生抽

1.75L

108

8

蒸鱼豉油

1.9L

6

9

黄豆酱

800G

6

10

绵白糖

50KG

2

11

泡打粉(无铝)

2.7KG

6

12

红薯粉

500G

150

13

散玉米淀粉

25KG

3

14

红番茄酱

4.5KG

18

15

椒盐

225G

6

16

辣椒碎

称斤

10

17

辣椒粉

称斤

4

18

干辣椒段

称斤

10

19

酵母

500G

9

20

味精(散)

25kG

2

21

大料/八角/大茴

称斤

10

22

面酱

3.5KG

10

23

▲大米

25KG

86

24

鸡精

10KG

2

25

鸡精

20KG

2

26

碱面

40KG

3

27

酱油

24×380ml

4

28

大饼粉

25KG

20

29

▲富强粉

25KG

43

30

火锅底料

150G

60

31

奥尔良腌料

20×1KG

1

32

蛋糕面

6×2.5KG

2

33

细挂面

10×900G

2

34

花生油

5L

56

说明:本招标文件中,带“★”标记的内容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对标“★”内容不得有负偏离,否则做无效投标处理。

加注“▲”号的产品为核心产品,任意一种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时,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四、评标方法及中标候选供应商的产生办法中第(五)款执行。

第三部分 投标须知

A 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招标文件中所述项目的货物采购。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本次招标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机构,即“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采购单位”。

2.2 “投标人”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3 “招标文件”系指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发出的采购文件。

2.4 “投标文件”系指投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投标文件。

2.5 “货物”系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6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维修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 解释权

3.1 本次公开招标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代理机构,即“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解释为准。

3.2 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此解释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合格的投标人

4.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制造商或供应商。

4.2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3 关于联合体参与投标

《投标邀请函》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的: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投标邀请函》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投标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投标报名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报名。

(5)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内容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认定;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内容按主体方认定。

(7)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各方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型、微型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采购活动,且《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8)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关于关联供应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5 关于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6 关于中小微企业参与投标

中小微企业参与投标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投标人,通过投标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指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微企业参与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应同时提供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7 符合《投标邀请函》中关于投标人实质性资格要求及实质性资信要求的规定。

5. 合格的货物和相关服务

5.1 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主张,该责任应由投标人承担。

5.2 除《招标项目要求》有特殊规定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5.3 投标人应当说明投标货物的来源地,如投标的货物非投标人生产或制造的,则交货时有义务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货物的相关证明。

5.4 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6. 信息发布

本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更正公告、中标公告、终止公告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采购单位均将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www.tjgp.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上述媒体。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7. 询问与质疑

7.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采购单位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向采购人和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质疑无效。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或下载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7.3 质疑书按照《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0]14号)的要求和格式提出,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源,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7.4 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依法处理。

7.5 招标采购单位将于受理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6 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采购单位将在原公开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8. 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公开招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9. 其他

本《投标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函》、《招标项目要求》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函》、《招标项目要求》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B 招标文件说明

10. 招标文件的构成

10.1 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招投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函;

(2)招标项目要求;

(3)投标须知;

(4)合同一般条款;

(5)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6)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内容(如有)。

10.2 招标文件以中文编印。

10.3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4 《招标项目要求》中实质性条款(加注“★”号)的应答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做无效标处理。

10.5 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参照品牌、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招标要求。

10.6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每一项产品只允许一种产品投标,每一项产品的采购数量不允许变更。

11.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投标截止前,招标采购单位可能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招标采购单位将会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

11.2 更正公告一经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发布,视同已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请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11.3 更正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当招标文件与更正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12. 答疑会和踏勘现场

12.1 招标采购单位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12.2 招标采购单位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按《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12.3 招标采购单位在答疑会或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经“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外,不构成对招标文件的修改,不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

C 投标文件的编写

13. 要求

13.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竞争可能被拒绝,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责任。

13.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要求和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保证其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3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招标采购单位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4. 招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4.1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全部辅助材料及证明材料均应有中文文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译文,并保证与原文内容一致,否则投标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其投标。

14.2 除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投标文件的组成

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或“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其余未提供格式的内容由投标人自行设计编写。

15.2 投标文件必须采用国际标准A4纸型单面打印,书式装订,装订牢固,不易散开,不掉页。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并标明页码,以便评标。由于不按要求编制或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15.3 投标人可对本招标文件“招标项目要求”所列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包或几包的货物投标;若无特殊说明,每一包的内容不得分项投标,采购人原则上按照整包确定中标供应商。

15.4 投标文件应分包制作并编制页码,且与投标文件目录相对应。

15.5 每包须提交投标文件,分别包括一份正本投标文件、三份副本投标文件,同时随投标文件正本提供包含投标文件全部内容(office文档格式)的电子版光盘一份。

15.6 投标文件应按照第二部分招标项目要求编制、组成及密封和标记。

16. 投标报价

16.1 报价书、报价一览表等各表中的报价,若无特殊说明应采用人民币填报。

16.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应填写为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一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16.3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附表填写所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除特殊要求外,供应商对同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采购单位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16.4 供应商所填写的单价和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供应商在计算报价时可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17.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涉及本须知中“4. 合格的投标人”相关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2)投标人对有能力履行投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规定的由卖方履行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其他技术服务和义务所做出的书面承诺;

(3)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技术和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

18. 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8.1 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 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或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名称、规格及主要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

(2)保证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修期内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要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现行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

(3)逐条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评议,并按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产品点对点应答表》,说明自己所投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内容与招标采购单位相应要求的偏离情况。

18.3 投标文件中设备的性能指标应达到或优于招标文件中所列技术指标。投标人应注意招标文件中所列技术指标仅列出了最低限度。投标人在《投标产品 点对点应答表》中对招标文件要求逐条做出应答,其中“项目需求书要求”的投标应答必须列出具体数值或内容。如投标人未应答或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内容的表述,将被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9. 投标保证金

19.1 若招标文件第二部分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在开标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9.2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

投标保证金应用人民币,并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交:

(1)银行支票;

(2)电汇;

19.3 供应商如以空头支票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4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被视为未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19.5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可在中标公告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因供应商的原因,未能及时退回投标保证金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关损失。

19.6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可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或抵作中标服务费的一部分。因供应商的原因,未能及时退回投标保证金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有关损失。

20. 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60天。投标书中规定的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0.2 特殊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但不被没收保证金。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21.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应按给定的格式如实编写,未尽事宜可自行补充。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21.2 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1.3 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抹或增删。若有修改须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D 投标文件的递交

22.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分别版式胶装装订成册,并进行包封密封,电子光盘(应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夹于投标文件的正本中,在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22.2 投标人应在密封的信封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并在每一密封的信封上注明“于 正式开标之前(指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同时在密封处加盖公章。

22.3 投标人应在密封的信封上注明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22.4 如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22.1-22.3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址递交。

22.5 电报、电话、传真及其它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22.6 每个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一经响应,无论响应结果如何,其投标文件恕不退还。

23.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1 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应不迟于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23.2 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日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4. 迟交的投标文件

按本须知第23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5.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5.1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采购代理机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5.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1条和第22条的规定进行编制、签署、密封、注上标记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回投标”字样。

E 开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26. 投标文件的开启

26.1 招标采购单位在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仪式,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仪式,随时准备对评委的询问予以解答。

26.2 开标仪式上,招标采购单位将组织评标委员会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

26.3 按规定,同意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

26.4 招标采购单位按规定做开标记录,存档备查。

27. 评标委员会

27.1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27.2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进行审查、询问、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询问。开标期间,投标人代表必须在场准备接受询问,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并作出书面答复。

27.3 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委员会意见。

27.4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程序:

27.4.1 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7.4.2 澄清有关问题。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4.3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综合评分。

27.4.4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27.4.5 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报告。

评标过程

28.1 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单位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以及评标的有关资料以及响应建议等,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

28.2 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如试图向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响应可能被拒绝。

28.3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8.4 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回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的投标。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未提供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或投标保函的有效期短于投标有效期的;

(2)资格证明文件(第二部分中规定须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3)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的签字,或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盖章的;

(4)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6)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任何一条实质性要求或加注“★”号条款出现负偏离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或投标内容不符合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7)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报价低于成本的;

(8)围标或陪标的;

(9)扰乱评标现场秩序,无理取闹,恶意诽谤的;

(10)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1)除《招标项目要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个货物、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存在多个报价或选择性报价的;

(12)除《招标项目要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每一项产品(服务)不是唯一产品(服务)投标的或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产品(服务)的采购数量不一致的;

(13)其他法定投标无效的情形。

28.5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的报价文件进行审核,如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改错误的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招标采购单位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

28.6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响应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9. 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

29.1 评标原则

招标文件是评标的依据,评标工作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执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采购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正当的权益。

(3)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标,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4)评标按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进行评议,重点考虑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服务期限、业绩、以及配备的人员等因素。

29.2 评标方法

采用下列评标方法:

(1)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标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政策功能评价,如涉及以下内容,具体标准为: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采购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人,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

序号

情形

价格扣除比例

计算公式

1

非联合体供应商

(供应商须为小型、微型企业)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6%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1-6%)

2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6%

(不再享受序号3的价格折扣)

3

联合体一方为小型、微型企业且小型、微型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

对联合体总金额扣除2%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1-2%)

注:1. 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审,中标金额以实际最终报价为准。

2. 小型、微型企业是指投标企业及其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均为小型、微型企业。

(3)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中标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标报告。

30. 保密及其他注意事项

30.1 评标是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独立进行。评标委员会将遵照评标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30.2 在开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30.3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在开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代表私下交换意见。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凡与招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也不应将招标情况扩散出评标委员会成员之外。

F 授予合同

31. 中标供应商的产生

31.1 采购人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31.2 采购人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确认中标供应商。

32. 中标通知

中标公告发布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3. 签订合同

33.1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3.2 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且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4. 履约保证金

34.1 若《招标项目要求》规定须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合同签订前,中标供应商须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货到并最终验收合格之日。

34.2 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35. 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6. 合同分包

36.1 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不得分包合同。

36.2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7. 纠纷解决

如合同出现纠纷,供、需双方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合同一般条款

项目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日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地点: )关于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结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一、商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单价见附件1合同商品清单。

货物总价款:

大写:人民币 元整

二、货物质量要求及乙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以甲方招标文件要求为准。售后服务承诺见附件2。

三、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具有合法的生产、销售批准文件。如涉及知识产权则必须是自己拥有或合法使用的。

四、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乙方根据用户的要求于 日将所供货物在甲方指定处(具体地点:甲方指定)交付,并完成安装调试工作,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应随货物向甲方交付货物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与货物相关的资料。

六、甲方负责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由甲乙双方提请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协调。验收结果及问题记录在“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中交由采购代理机构存档备查。有关质量问题,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质量异议期限为准。

七、货款支付方式:

1、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2、付款方式:

3、如所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在付款期内随时有权停止付款,待乙方对该货物消除障碍正常运转后再行付款。付款的时间则相应顺延。

八、违约责任:

1、出现下列情况责任方应承担货物总值30%违约金:

①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

②乙方所交的货物不符合同约定的;

③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的。

2、出现下列情况,责任方承担每日5‰的违约金:

①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

②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

九、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天津市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最终鉴定。

十、有关涉及本合同在本次投标中的全部投标文件均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十一、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其他特殊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十三、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留存份,均具同等效力,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行号:

  开户银行帐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天津市


第五部分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投 标 文 件

(正本或副本)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所投包号:

投标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总目录

(需投标人自行编制)

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机关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机关及基层食堂部分食材配送项目(项目编号:HYGP-2020-A-005)中标公告合同附件.docx.gz 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机关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机关及基层食堂部分食材配送项目(项目编号:HYGP-2020-A-005)中标公告合同附件.doc.g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