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同时包含生产或销售餐饮设备和餐具制品等两种相关的经营范围。
(2)供应商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供应商须为标的物的生产厂家或具备销售资质的代理商。如为代理商,应具备标的物的销售授权证明,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产品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本项目,否则委托的多个代理商均作否决应答处理。生产厂家与具备销售资质的代理商不能同事参加本项目的应答,否则均将作否决应答处理。
(4)供应商需提供近三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餐厅设施和餐具的销售合同扫描件(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包含不限于以下:封面页、内容页、金额页、盖章页等)及相关发票复印件(可提供全部或部分)。
(5)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商业信誉,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财产被接管、冻结的或破产状态的;最近三年内有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判定为骗取中标的(裁决发布);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且在惩罚期内的;按照河北移动负面行为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约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且在惩罚期内的。
(6)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应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应答,否则均将被否决。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分包或转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