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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人民法院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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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人民法院职工食堂承包项目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灵武市人民法院职工食堂承包项目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2020年04月24日 18:23

受 灵武市人民法院 委托,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对 NZC/C200030、灵武市人民法院职工食堂承包项目 组织竞争性磋商,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1、采购计划编号: 2020NCZ000673

2、项目编号: NZC/C200030

3、项目名称: 灵武市人民法院职工食堂承包项目

4、采购内容及要求:

采购标段 标的名称 数量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预算金额(元) 备注
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 1 职工食堂承包 714192
数量合计: 1 预算合计: 714192

5、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宁财采发〔2014〕1057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均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附总公司小微企业申明函、监狱企业申明函、残疾人企业申明函,以分支机构名义提供上述申明函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 4.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0〕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

6、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1.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截至开标日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按时缴纳记录); 4.供应商需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 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须同时提供以上两个网站查询页面截图并加盖公章,查询时间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0日内,页面中的处罚日期不允许设置起始时间);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视为无效投标; 5. 供应商为分支机构的,须取得机构总部的授权书。机构总部只能授权1家分支机构参加本次招标,且发出授权后机构总部不得与分支机构一同参与本次招标; 6.无重大违法行为申明函;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与此项目相关的其他文件。

7、获取磋商文件时间期限: 2020-04-24 18:18:43 至 2020-04-30 18:00:00
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银川市北京中路51号瑞银财富中心B座)
方式:1.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nxggzyjy.org/)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不要拔锁,按系统提示即可下载电子版磋商文件,免费发放。(如供应商放弃投标,需在开标前三日前告知我中心) 2.磋商保证金缴纳账号:接上面步骤,系统会自动显示保证金帐号及相关信息,磋商保证金缴纳必须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通过网银或汇款缴纳。 3.项目报名系统实行CA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办理CA锁业务请拨打4008600271按1键咨询西部安全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地点1:银川市北京中路51号瑞银财富中心B座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四楼大厅;办理地点2:银川市民大厅C座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713室。) 4.平台使用及操作问题请联系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9980000按2号键咨询即可。电话咨询:0951-6891120。供应商报名如出现疑问,请加供应商QQ交流群:283038356进行咨询。

8、磋商文件售价:0元

9、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地点:2020-05-08 15:00:00 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银川市北京中路51号瑞银财富中心B座),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0、磋商时间:2020-05-08 15:00:00
磋商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银川市北京中路51号瑞银财富中心B座)

11、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ccgp-ningxia.gov.cn);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www.nxggzyjy.org)

12、公告期限: 2020年04月24日 至 2020年04月30日

1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4、采购人: 灵武市人民法院
地址: 灵武市灵州大道西段
联系人姓名: 张欣
联系电话: 0951-4513468
15、采购代理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银川市北京中路51号瑞银财富中心B座6楼
项目联系人: 李姿
联系电话: 0951-6891030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
C200030 灵武市人民法院职工食堂承包项目 磋商.doc

代理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日期: 2020-04-24

信息来源:http://www.ccgp-ningxia.gov.cn/public/NXGPPNEW/dynamic/contents/CGGG/ZBGG/content.jsp?id=2c9c002a71aa58ec0171abb13dfe19b6&cid=316&sid=1&type=1031
货物类

服务类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灵武市人民法院职工食堂承包项目

采购计划编号: 2020NCZ000673

磋商文件编号:NZC/C200030

宁夏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4月24日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灵武市人民法院职工食堂承包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采购计划编号:2020NCZ000673

磋商文件编号:NZC/C200030

采购人:灵武市人民法院(灵武市灵州大道西段)

联系人:张欣 电话:0951-4513468

采购代理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银川市北京中路5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6楼

联系人:李姿 电话:0951-6891030 传真:0951-6891031

采购预算:71.4192万元/年

采购内容:职工食堂承包

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www.nxggzyjy.org);宁夏政府采购网(www.ccgp-ningxia.gov.cn)

供应商资格要求:

1.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截至开标日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按时缴纳记录);

4.供应商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须同时提供以上两个网站查询页面截图并加盖公章,查询时间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0日内,页面中的处罚日期不允许设置起始时间);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视为无效投标;

5. 供应商为分支机构的,须取得机构总部的授权书。机构总部只能授权1家分支机构参加本次招标,且发出授权后机构总部不得与分支机构一同参与本次招标;

6.无重大违法行为申明函;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与此项目相关的其他文件。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30日18:00。

供应商报名及获取磋商文件方式:

1.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nxggzyjy.org/)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不要拔锁,按系统提示即可下载电子版磋商文件,免费发放。(如供应商放弃投标,需在开标前三日前告知我中心)

2.磋商保证金缴纳账号:接上面步骤,系统会自动显示保证金帐号及相关信息,磋商保证金缴纳必须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通过网银或汇款缴纳。

3.项目报名系统实行CA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办理CA锁业务请拨打4008600271按1键咨询西部安全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地点1:银川市北京中路51号瑞银财富中心B座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四楼大厅;办理地点2:银川市民大厅C座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713室。)

4.平台使用及操作问题请联系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9980000按2号键咨询即可。电话咨询:0951-6891120。供应商报名如出现疑问,请加供应商QQ交流群:283038356进行咨询。

竞争性磋商时间:2020年5月8日15:00

磋商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银川市北京中路51号瑞银财富中心B座)

其他:1.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2.后期发布相关信息(如补充文件、变更通知、答疑文件等)均由供应商自行查询,请随时关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不再另行通知。

宁夏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4月24日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灵武市人民法院职工食堂承包项目

采购内容:职工食堂承包

2

采购人:灵武市人民法院

联系人:张欣 电话:0951-4513468

采购代理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李姿 电话:0951-6891030 传真:0951-6891031

3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30日18:00

4

项目采购预算:71.4192万元/年

磋商保证金为:5000元

缴纳时间:2020年5月8日15:00前

5

投标有效期:开始磋商后60天

6

答疑会时间及地址:(不安排现场答疑,有疑问者请于2020年4月30日18:00前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更正公告、答疑文件等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所有供应商请自行下载,不再另行通知。

7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银川市北京中路51号)

响应文件提交时间:2020年5月8日14:30至15:00

8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2020年5月8日15:00

磋商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银川市北京中路51号)

9

服务时间:二年,合同一年一签,一年到期后采购方根据服务质量确定下一年度合同是否签订

10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响应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正反打印,须连续逐页编码,采用胶印装订成册,并编写目录。密封递交。

11

以响应文件正本为实际性响应证明,不寻求外部证据来证明。

12

服务费:本项目不收取中标服务费

13

磋商保证金:供应商登陆网上报名系统后自动获取缴纳账号,磋商保证金缴纳必须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通过网银或汇款缴纳,未按要求缴纳,将导致保证金无法正常退还。

14

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宁财采发〔2014〕1057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均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附总公司小微企业申明函、监狱企业申明函、残疾人企业申明函,以分支机构名义提供上述申明函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

4.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0〕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所叙述的灵武市人民法院职工食堂承包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灵武市人民法院。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宁夏政府采购中心。

2.3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参加报价竞争的法人单位或其它组织,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4磋商小组系指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负责组织,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单位的临时组织。

2.5成交供应商系指由磋商小组评审确定的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较强,综合竞争实力最优,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2.6采购合同中的“甲方”系指本项目的采购人,“乙方”系指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3.条件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资格

4.1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截至开标日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按时缴纳记录);

4.4供应商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须同时提供以上两个网站查询页面截图并加盖公章,查询时间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0日内,页面中的处罚日期不允许设置起始时间);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视为无效投标;

4.5供应商为分支机构的,须取得机构总部的授权书;机构总部只能授权1家分支机构参加本次招标,且发出授权后机构总部不得与分支机构一同参与本次招标;

4.6无重大违法申明函;

4.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8与此项目相关的其他文件。

备注:以上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必须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并加盖公章(未加盖公章的视为无效投标),未按要求提供将视为未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将被拒绝,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费用

5.1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此采购活动的全部费用,不论采购结果如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投标有效期

6.1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60日。在此期间,凡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受磋商文件约束,如供应商被授予合同,供应商不得拒绝。

6.2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3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响应文件而不被没收磋商保证金。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

6.4本须知第7条关于磋商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

7.磋商保证金

7.1磋商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及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7.2供应商须交纳磋商保证金

备注: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基本户汇出,供应商汇款账号必须与报名供应商一致。

7.3采购代理机构在发放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无息)。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

7.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7.4.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7.4.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7.4.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4.5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7.4.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7.4.7供应商有前款7.4.2至7.4.5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7.5采购人的利益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从供应商磋商保证金中获得补偿。

中标服务费

8.1本项目不收取中标服务费。

(二) 磋商文件

9.磋商文件的组成

9.1竞争性磋商公告

9.2供应商须知

9.3合同通用条款

9.4项目说明和采购服务需求

9.5响应文件(格式)。

10.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0.1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中有关问题进行澄清。

10.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2020年4月30日18:00前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若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文件提出异议,视为供应商同意及接受磋商文件之全部内容及条款。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询问或质疑。

10.3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名供应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10.4为使供应商编写响应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推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并将此以变更公告及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名供应商。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投标使用的文字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双方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专有名词须加注中文解释),并采用通用的图形符号。

12.响应文件的构成

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两部分组成。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应按下列顺序装订成一册或分别进行装订成册。

12.1商务标书

12.1.1目录

12.1.2竞争性磋商承诺函

12.1.3竞争性磋商报价表

12.1.4报价明细表

12.1.5 资格证明文件

12.2技术标书

12.2.1目录

12.2.2服务条款偏离表

12.2.3相关证明材料

12.2.4采购服务需求及相关要求响应详情

12.2.5供应商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13.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13.1供应商必须对其响应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供应商一旦中标,其响应文件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3.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磋商小组有权据此对其做无效处理。

13.3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报价。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5.证明所投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供应商应提交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证明服务能力以及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供应商应注意:磋商文件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内容仅作为说明并没有限制性;供应商可以提供更优于服务内容的服务。

16.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6.1供应商应按照规定的份数(一份正本,四份副本)提交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正确签署。正本与副本必须一致。若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6.2开标时,响应文件中竞争性磋商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竞争性磋商报价表为准。响应文件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6.3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

(四)响应文件的

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制作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进行制作。如非必要,不得改动。且改动内容不得改变和降低磋商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内容。

17.2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顺序进行装订。

17.3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将自行承担磋商小组据此做出的一切可能的处理决定。

17.4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的正本一份和副本份分别用包装袋封装,即正本单独装在一个密封袋中,所有副本再装在一个或几个密封袋中,并在封皮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这些“正本”和“副本”再统一封装于一个密封袋中。

17.5 内外层密封袋均应注明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正本或副本及“请勿在 分(开标时间)之前启封”字样。

17.6 供应商应在内外密封袋上写明自己的名称和地址,以便其响应文件晚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送达采购人时,能原封退回。

18.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19.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标记、发送,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竞争性磋商、评审与成交

20.开标

20.1采购人将在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供应商须委派授权代表参加。

20.2开标时,应当由供应商派代表一起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进入磋商评标阶段。

21.评标

21.1开标会议结束后,评标随即开始。

21.2 评标工作由为该项目专门组织的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1.3在竞争性磋商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21.4 磋商小组按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21.4.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21.4.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21.4.3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1.4.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1.4.5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1.4.6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采购代理机构当众宣读各投标供应商最终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1.4.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1.4.8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1.4.9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或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最终由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21.5磋商小组在商务评审时,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21.5.1应交而未交磋商保证金的;

21.5.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1.5.3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21.5.4供应商报价超出采购单位预算,且采购单位不能接受的;

21.5.5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编制或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辩认的;

21.5.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21.5.7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供应商退出磋商的;

21.5.8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的;

21.5.9妨碍采购人、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的;

21.5.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1.6磋商小组在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技术评审时,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21.6.1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技术要求或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21.6.2磋商小组2/3以上(含2/3)的成员认定供应商的方案、技术含量低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1.7 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1.8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1.9评标细则

序号

评审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

15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磋商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得分计15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5

2

类似业绩

10分

提供2017年1月至今类似项目业绩,每一项业绩得2分,满分10分。投标文件中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发票。

3

人员配备

10分

投标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配备的人员齐全、针对性强,拟配备的主厨、副厨、面点师、面点师副手、面食师需提供相关的项目经验简历及人员资格证书(姓名、职称、民族、健康证)得8-10分;人员配备齐全、有工作计划,得4-7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完整、管理机制较合理,得1-3分;没有不得分。

4

服务质量承诺

10分

投标人须做食品安全保障承诺,承诺内容须包括食品卫生、操作规范等安全保障内容,没有承诺不得分。

1.对服务质量有承诺的,对承诺的具体措施、操作性、针对性强,在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情况进行相关质量承诺得1-5分;

2.对食品卫生及操作规范有承诺的,对承诺的具体措施、操作性、针对性根据情况得1-5分;

5

响应情况

10分

食堂整体服务方案全面科学合理,可行性和针对性强,完全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8-10分;方案全面、基本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得5-7分;方案不全面,可操作性不强得2-4分;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10分

食材管理方案完整、安全、操作流程规范、操作性强,完成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8-10分;方案基本完整,食材供应渠道安全措施基本到位得5-7分;方案不全面,不太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2-4分;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10分

食堂环境卫生管理方案完整、合理、程序规范、可操作性强得8-10分;方案较为合理,有可操作性,基本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5-7分;方案不全面,可操作性不强得2-4分;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10分

食品安全技术方案合理、健全、操作性和针对性强得8-10分;食品安全技术方案较为合理,基本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5-7分;方案不全面,可操作性不强得2-4分;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10分

经营管理思路及理念完整、准确、详细,完成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8-10分;管理思路及理念较为完整,基本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5-7分;管理思路不明确及理念与项目本身不符合得2-4分;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6

应急预案

5分

应急预案及措施详细、专业、程序规范,覆盖面全,贴合项目实际情况得4-5分;预案及措施较为合理,基本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1-3分;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注: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内容必须清晰可见,因复印件模糊导致无法得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2.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2.1开标后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是与标书审查、澄清、评价、比较以及授标建议等方面有关的情况,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

22.2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如向磋商小组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3.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23.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3.2发生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3.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3.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4. 在招标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24.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4.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4.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24.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4.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24.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六)授予合同

25.合同的授予

25.1磋商小组应当确定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成交结果公告和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结果将在发布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公布,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26.2在发布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供应商网上自行下载),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合同签订及履约

27.1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7.2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作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他人的;

(6)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七)质疑

28.质疑

28.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8.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在采购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28.3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自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8.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宁夏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不予受理。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七)网上报名成功页面截图。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8.5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序号

受理内容

受理部门

联系电话

1

磋商文件质疑

宁夏政府采购中心

0951-6891030

2

成交结果质疑

0951-6891030


第三章 合同通用条款(仅供参考)

(一)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格。

2.“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服务。

(二)采购需求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与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以及所附的服务方案等要求相一致。

(三)专利权

供应商应保证为采购人所提供服务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一旦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供应商必须对可能发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四)合同款的支付

1.供应商须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提供服务,采购人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验收,并出具《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2.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当供应商忠实履行了合同,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提交《成交通知书》《合同》《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和《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资金结算书》,由财政部门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款。

3.实行采购人直接支付的,当供应商忠实履行了合同,并向采购人提交了付款所必须的凭证和相关文件,采购人对供应商所提供服务验收合格后,应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款。

(五)质量保证

1.供应商应保证服务质量;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服务需求。对提供的服务负全责,因服务质量产生的问题等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也均由供应商负担。

(六)索赔

如果服务的质量与合同不符,采购人应报请相关部门,并有权向供应商提出索赔。

(七)供应商误期赔偿

1.供应商承担的服务项目须严格按照其在报价表中确定的完成日期,并经相关各方验收合格后交付买方使用。

2.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理由、延误的时间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以便及时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合同履行时间,或终止合同。

3.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供应商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履行完合同的,逾期 日内的,供应商按日向采购人承担本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采购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供应商除承担之前的逾期违约责任外,还应按本合同总价款 的标准向采购人承担违约金

(八)不可抗力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地震、洪涝、火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可予以延长,延长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如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整个全部或部分合同无法履行时,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九)税费

1.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中应包含国家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交纳的所有税费。

2.如供应商经采购人证实确实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人有权要求从未付合同价款中取得补偿。

(十)采购人的责任

1.在合同实施期间,采购人应指派专人配合供应商工作,并为供应商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场地、资料、人员上的帮助。如因采购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如期履行,采购人须对因此造成的后果负责;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供应商有权要求从买方获得赔偿。

2.采购人不得强迫供应商接受合同以外的无理要求;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合同以外的任何无理要求而不被视为违约。

3.在合同实施期间,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可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签订背离原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

(十一)仲裁

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对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友好协商办法加以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银川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转让

除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应商不得将自己应履行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他人。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 份、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和财政部门(含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各执 份。


第四章 项目说明和采购服务需求

(本部分内容在磋商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实质性变动)

服务项目

招标文件规定

服务范围

保障全院干警一日三餐服务(及临时性加班),按日平均90人/餐就餐水平配置经营规模的需求,人数会有上下浮动。

承包形式

(1)餐厅经营管理由合法企业进行劳务承包经营。由灵武市人民法院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承包单位经营行为合法有效。
(2)餐厅所需主要设施设备、就餐用具由灵武市人民法院统一提供,所有权为灵武市人民法院所有。
(3)餐厅所用水、电、煤气、卫生、排污费用等均由灵武市人民法院统一承担。
(4)由于工作需要临时性加班,餐饮服务不予计算加班费。
(5)餐厅所用管理人员、厨师、服务人员均由承包方聘用配置,并负责日常管理。
(6)餐厅所用管理人员、厨师、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保(五险)均由承包方承担。

人员配置

因灵武市人民法院距离宁东法庭较远,因此在宁东法庭及机关大楼都需开设食堂,故需配备以下人员(1)主厨2名(中式烹饪技师职称、回族),其中一名在宁东法庭办公。
(2)面食师1名(中式面点技师、回族)。
(3)清洁工1名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两年。如在承包过程中,出现违约及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甲方可终止合同,具体以合同为准。

餐厅服务对象

灵武市人民法院机关干警餐厅服务对象为在灵武市人民法院机关干警餐厅就餐的干警、职工。另,我院还包含宁东法庭,需开设宁东法庭职工食堂,人员为8人。本餐厅不对外营业。所有用餐均须提供安全、卫生、便利、快捷的服务。宁东法庭食堂管理由宁东法庭负责,食堂工作人员需遵从宁东法庭安排。

供餐方式

灵武市人民法院机关干警餐厅采用清真餐供餐方式,每天分为早、中、晚供餐,早餐要求:

面点不少于3类、流食不少于2类、小菜不少于2种且不能放不营养再制品,例如素毛肚。每周至少一次牛奶、至少一次羊杂碎

午餐要求:

米饭可做二米饭、或者杂粮米饭,中午不少于三菜一汤,每天中午至少一个肉菜且含肉比例达到本菜二分之一,其余两个可做素菜也可一凉一热。每天汤不可重复。两周内午餐饭菜不重样。每周至少一次瓶装发酵酸奶(且不是饮品)一次应季水果。

晚餐要求:

每天晚餐提供两种类型,可米饭、面条、麻辣烫、稀饭等,并配相应小菜。

经营管理要求

以服务为核心,保证优质服务,饭菜品种花样翻新,做到卫生、实惠、可口。
2、服从管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食品卫生法》,严格操作规程。
3、所有餐厅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4、保证按点、按时开饭,聘请的工作人员数量必须满足院方的实际需求。

严把进货关。坚持杜绝来路不明的各种货源进入食堂,食材必须保证新鲜,原则上当天采购当天的食材,最长不得超过两天。
6、严把处理关。必须做到生熟食品分开,容器分开,工作区分开,杜绝交叉感染。保证煮熟、煮烂,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规定加工食品,保证就餐人员吃的放心,吃的舒心。
7、不合格或霉坏变质的食品不得上柜台,剩余饭菜不得上柜台,加工失误、过生或过糊的饭菜不得上柜台。
8、工作人员要讲究仪容仪表。上班期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并做到衣冠整齐,干净卫生。同时,必须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勤剪指甲。
9、搞好餐厅室内卫生,不准有蚊、蝇现象。保证碗、筷餐前消毒,做到无水沟、油垢现象。确保卫生安全。
10、厨房要保持设备整齐划一。工作台、餐具、炊具、地面、墙面按时消毒,干净无异物。冰箱保持干净卫生,分档分类存放食物(生熟分开、肉类、鱼类、海鲜类等分档分类保存)。
11、全体工作人员都应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常规常识,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标准,确保不出问题。要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注重节约。
12、承包人(法定代表人)、食堂配备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要求:投标书中所报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和拟配备的主厨、副厨、面点师、面点师副手、面食师(姓名、职称、民族)必须与中标后配备人员(姓名、职称、民族)一致。】,食堂配备人员需全员持有健康证。

承包商必须提供清真食品准营证原件。(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现场提供原件,未提供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视为无效投标)

原则上承包商应具有承包职工食堂的业绩。

本单位食堂管理员会按月调研食堂好评度,连续三月好评度低于百分之60%,本单位将变更合同或终止合同。

餐厅劳务费及原材料费用构成说明

总计:714192元,其中包含本院机关食堂及宁东法庭人员劳务费及全部食材、调料等费用。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仅供参考) 正/副本

(封 面)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磋商文件编号:

(盖章)

供应商:


目 录

(一)竞争性磋商承诺函………………………………………

(二)竞争性磋商报价表………………………………………

(三)报价明细表………………………………………………

(四)服务条款偏离表…………………………………………

(五)采购服务需求及相关要求响应详情……………………

(六)资格证明文件……………………………………………

(七)相关证明材料……………………………………………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竞争性磋商承诺函

致 宁夏政府采购中心:

1.根据贵中心 (磋商文件编号)竞争性磋商公告,我方决定参加贵中心组织的 项目。我方授权 (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 (供应商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2.我方愿意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的服务,我方磋商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的服务。

4.我方同意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向贵中心递交人民币(大写)

的磋商保证金。并且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如果撤回响应文件或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我方将放弃要求贵中心退还该磋商保证金的权力并接受相应处罚。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一式 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

____份。

6.我方愿意提供贵中心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准确的。

7.我方完全理解贵中心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供应商的行为。

供应商名称: (公 章)

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年 月 日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单位开户行:

账 号:

(二)竞争性磋商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

磋商报价

(价格)

人民币小写(万元/年):

人民币大写:

项目服务

时 间

两年

备选方案

(不接受备选方案)

备 注

1.磋商报格为供应商考虑各种因素(含折扣、优惠等)的最终报价。

2.供应商提出的赠送不作为评标依据。

注:1.本表所填的数字必须与竞争性磋商承诺函严格一致;如本表所填内容与竞争性磋商承诺函不一致,评标时将以本表为准。

2.投标报价按一年费用填报。(万元/年)

(供应商签章)

年 月 日


(三)报价明细表

序号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单价

数量

总价(元)

服务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供应商签章)

年 月 日


(四服务条款偏离表

序号

内容

采购需求主要条款内容

供应商相应承诺描述

偏离情况

1

2

3

4

5

6

(供应商签章)

年 月 日

注:

(1)此表为样表,横竖可以自行添加。

(2)是否偏离请填写:正偏离、完全响应、负偏离。

(3)供应商必须仔细阅读“第四章 项目说明和采购服务需求”中所述技术参数和相关要求,并将响应情况及偏离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4)供应商所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调整。


(五)采购服务需求及相关要求响应详情

(本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和相关要求填写,附详细的服务方案、人员配置、相应的业绩经验等。)

(供应商签章)

年 月 日

(六)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截至开标日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按时缴纳记录);

4供应商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须同时提供以上两个网站查询页面截图并加盖公章,查询时间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0日内,页面中的处罚日期不允许设置起始时间);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视为无效投标;

5供应商为分支机构的,须取得机构总部的授权书。机构总部只能授权1家分支机构参加本次招标,且发出授权后机构总部不得与分支机构一同参与本次招标;

6无重大违法申明函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与此项目相关的其他文件。


(七)相关证明材料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附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人授权委托书

致宁夏政府采购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 (供应商名称)的 (法人代表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我方就 号“ ”采购项目投标活动的合法代理人,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与该项目投标、签订合同以及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职 务: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职 务: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日 期:

(附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格式)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致宁夏政府采购中心:

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本书面声明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

说明:

1.本声明函主要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填写,非中小企业无需填写。

2.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投标人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认定为监狱企业,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行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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