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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城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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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布展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的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0]海安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布展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的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B3206210336000568 项目名称 海安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布展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标段编号 B3206210336000568001001 标段名称 布展设计、施工一体化
招标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批准机关名称
工程所须资金来源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标段具体信息
申请人可申请的最多标段数
报名地点
公告发布日期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公告开始时间 2020年4月30日 公告结束时间 2020年5月26日
工程类型 其它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拟选报名人员资质等级
企业业绩、信誉
项目经理(总监)/建造师业绩、信誉
其他条件
公告信息

海安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布展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安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布展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已经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海安市自然资源局,招标人为海安市城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有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位于海安市文化艺术中心一层和负一层,贵都广场以东,洋港河以西。

2.1.2项目概况:位于文化艺术中心一层和负一层,总建筑面积约4800平方米,其中负一层布展面积约800平方米,一层布展面积约4000平方米;(以施工图面积为准)

2.1.3合同估算价:4650万元。

2.1.4工期要求:

总工期要求:150日历天。(中标人签订委托合同后10日内提交深化设计方案文本,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逐轮对方案进行优化、深化、完善,最终通过招标人的审核批准;优化、深化方案设计审核批准后20日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要求,有效指导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须通过相关单位会审及审查。)

2.1.5设计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省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要求,同时满足本招标文件附件《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本工程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施工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合格标准,同时满足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2.2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内容为海安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布展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主要工作内容为:项目建议书编制;资料素材的收集;布展策划与布展设计;室内装饰装修(含空调系统,消防、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包含消防审查>)与施工;工程量清单编制;多媒体软硬件设计制作安装;物理模型和艺术品设计与制作;VI系统;导视系统;残障系统;智能化系统(含中央控制系统、智慧展馆、微信公众号、Wifi软硬件、监控、网站、广播及无线讲解等)设计与施工;展板灯箱平面内容设计;宣传册设计与制作;其他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协调配合工作(包含试运营及相关培训服务)等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必须具有有效营业执照且须具备以下要求:

3.1.1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展览资质和工程装修资质要求:

(1)展览资质:具有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企业一级资质或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

(2)工程装修设计资质(具备其中之一):同时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或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工程承包能力。

3.1.2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财产未被接管、未冻结、未破产。

3.1.3企业信誉要求:自2018年04月0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六种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自2019年04月0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自2020年01月0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1.4根据省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 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的规定,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3.2设计、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3.2.1投标人拟派的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3.2.2投标人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含临时)执业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内。

3.2.3其他条件:提供授权委托书;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社保缴纳政策已发生变化,投标时不需提供社保缴纳查询情况,只须提供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有效劳动合同,投标人承诺项目负责人和授权委托人为本单位正式员工,若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项目负责人及授权委托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和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务协议。本工程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年龄至投标时间截止不得超过 60 周岁;投标人承诺函。

3.3企业业绩要求:无。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构成联合体成员总数不超过2家,联合体各单位不得在本工程招标中与其他单位重复联合。且应满足: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或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双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须提供联合体成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和注册证书)。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6日;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50元(网上支付),售后不退。

5.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26日09时00分,本工程实行全程电子化,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本工程为全程电子化招投标,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到系统,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纸质方案文件(统一使用A3纸规格装订成册,五套)和多媒体影音文件(10-15分钟,采用U盘刻录)密封递交至开标现场,开标当日,投标人解密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中标人中标后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复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同时提供全套电子文件壹份(用普通光盘或U盘刻录)送至招标代理单位。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软件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新点软件公司丁志祥:18662609561。

9.其他事项

本工程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整。

特别提醒:(1)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10.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海安市自然资源局

招标人:海安市城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海安市江海东路

地 址:海安市中坝南路12号

地 址:海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海安市高新区镇南路399号二楼

邮 编:226600

邮 编:226600

邮 编:226600

联 系 人:王义兵

联 系 人:张忠贵

联 系 人:谭勇

电 话:0513-88917391

电 话:0513-88900209

电 话:0513-81819573

传 真:

传 真:

传 真:

招标人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邮编 E-mail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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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mail
报名信息 请申请人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 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 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获取 。
特殊公告 [0]

海安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布展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安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布展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已经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海安市自然资源局,招标人为海安市城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有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位于海安市文化艺术中心一层和负一层,贵都广场以东,洋港河以西。

2.1.2项目概况:位于文化艺术中心一层和负一层,总建筑面积约4800平方米,其中负一层布展面积约800平方米,一层布展面积约4000平方米;(以施工图面积为准)

2.1.3合同估算价:4650万元。

2.1.4工期要求:

总工期要求:150日历天。(中标人签订委托合同后10日内提交深化设计方案文本,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逐轮对方案进行优化、深化、完善,最终通过招标人的审核批准;优化、深化方案设计审核批准后20日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要求,有效指导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须通过相关单位会审及审查。)

2.1.5设计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省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要求,同时满足本招标文件附件《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本工程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施工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合格标准,同时满足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2.2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内容为海安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布展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主要工作内容为:项目建议书编制;资料素材的收集;布展策划与布展设计;室内装饰装修(含空调系统,消防、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包含消防审查>)与施工;工程量清单编制;多媒体软硬件设计制作安装;物理模型和艺术品设计与制作;VI系统;导视系统;残障系统;智能化系统(含中央控制系统、智慧展馆、微信公众号、Wifi软硬件、监控、网站、广播及无线讲解等)设计与施工;展板灯箱平面内容设计;宣传册设计与制作;其他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协调配合工作(包含试运营及相关培训服务)等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必须具有有效营业执照且须具备以下要求:

3.1.1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展览资质和工程装修资质要求:

(1)展览资质:具有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企业一级资质或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

(2)工程装修设计资质(具备其中之一):同时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或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工程承包能力。

3.1.2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财产未被接管、未冻结、未破产。

3.1.3企业信誉要求:自2018年04月0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六种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自2019年04月0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自2020年01月0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1.4根据省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 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的规定,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3.2设计、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3.2.1投标人拟派的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3.2.2投标人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含临时)执业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内。

3.2.3其他条件:提供授权委托书;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社保缴纳政策已发生变化,投标时不需提供社保缴纳查询情况,只须提供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有效劳动合同,投标人承诺项目负责人和授权委托人为本单位正式员工,若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项目负责人及授权委托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和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务协议。本工程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年龄至投标时间截止不得超过 60 周岁;投标人承诺函。

3.3企业业绩要求:无。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构成联合体成员总数不超过2家,联合体各单位不得在本工程招标中与其他单位重复联合。且应满足: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或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双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须提供联合体成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和注册证书)。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6日;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50元(网上支付),售后不退。

5.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26日09时00分,本工程实行全程电子化,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本工程为全程电子化招投标,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到系统,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纸质方案文件(统一使用A3纸规格装订成册,五套)和多媒体影音文件(10-15分钟,采用U盘刻录)密封递交至开标现场,开标当日,投标人解密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中标人中标后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复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同时提供全套电子文件壹份(用普通光盘或U盘刻录)送至招标代理单位。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软件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新点软件公司丁志祥:18662609561。

9.其他事项

本工程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整。

特别提醒:(1)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10.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海安市自然资源局

招标人:海安市城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海安市江海东路

地 址:海安市中坝南路12号

地 址:海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海安市高新区镇南路399号二楼

邮 编:226600

邮 编:226600

邮 编:226600

联 系 人:王义兵

联 系 人:张忠贵

联 系 人:谭勇

电 话:0513-88917391

电 话:0513-88900209

电 话:0513-81819573

传 真:

传 真:

传 真:

报名信息 请申请人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相关附件
招标文件正文.pdf
1 海安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布展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B3206210336000568001001 建设单位:海安市自然资源局(盖单位章) 招 标 人:海安市城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日 期:2020年 4 月 30 日 2 目 录 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表 ......................................... 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2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2 二、投 标 人 须 知 ........................................ 30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4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58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58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 60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 153 第五章 报价清单 .......................................... 185 第六章 发包人要求 ........................................ 188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248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 ........................... 282 一、 软硬件要求 .......................................... 283 1. 网络要求 .............................................. 283 2. 硬件要求 .............................................. 283 3. 人员要求 .............................................. 283 二、 系统操作前期准备 .................................... 284 1. 掌易捷手机 APP下载 .................................... 284 2. APP账号获取 ........................................... 285 3. 手机 APP设臵 .......................................... 285 3 4. 浏览器配臵 ............................................ 287 4.1 弹出窗口阻止程序设臵 ................................. 287 4.2 兼容性视图设臵 ....................................... 288 4.3 Internet 选项设臵 ..................................... 289 三、 系统操作 ............................................ 291 1. 系统登录 .............................................. 291 2. 项目查看 .............................................. 292 2.1 地图进入查看项目 ..................................... 292 2.2 列表进入项目查看 ..................................... 293 3. 开标会议区 ............................................ 294 3.1 开标会议区简介 ....................................... 294 3.2 开标会议区投标人操作 ................................. 296 4、新点软件技术支持 ...................................... 306 4 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表 编制人(组长): 日 期:2020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2020 年 月 日 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海安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布展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安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布展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已经 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海安市自然资源局,招标人为海安市城建开发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建设资 金来自自有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 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位于海安市文化艺术中心一层和负一层,贵都广场以 东,洋港河以西。 2.1.2项目概况:位于文化艺术中心一层和负一层,总建筑面积约 4800 平方米,其中负一层布展面积约 800平方米,一层布展面积约 4000平方米; (以施工图面积为准) 2.1.3合同估算价:4650万元。 2.1.4工期要求: 总工期要求:150日历天。(中标人签订委托合同后 10日内提交深化设 计方案文本,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逐轮对方案进行优化、深化、完善,最 终通过招标人的审核批准;优化、深化方案设计审核批准后 20日内提交施 6 工图设计文件,并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要求,有效指导施工。施工图设计 文件须通过相关单位会审及审查。) 2.1.5设计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省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要求,同时 满足本招标文件附件《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本工程设计任务书》的要 求。施工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合格标准,同时满足经发包人批准 的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2.2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内容为海安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布展工程设计、 施工一体化项目,主要工作内容为:项目建议书编制;资料素材的收集;布 展策划与布展设计;室内装饰装修(含空调系统,消防、防烟排烟系统)设 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包含消防审查>)与施工;工程量清单编制; 多媒体软硬件设计制作安装;物理模型和艺术品设计与制作;VI系统;导视 系统;残障系统;智能化系统(含中央控制系统、智慧展馆、微信公众号、 Wifi软硬件、监控、网站、广播及无线讲解等)设计与施工;展板灯箱平面 内容设计;宣传册设计与制作;其他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协调配合工作(包 含试运营及相关培训服务)等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必须具有有效营业执照且须具备以下要求: 3.1.1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展览资质和工程装修资质要 求: (1)展览资质:具有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企业一级资质或中国展 览馆协会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 7 (2)工程装修设计资质(具备其中之一):同时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 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 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或具有有效期内的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 具有相应的工程承包能力。 3.1.2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财产未被接管、未冻结、未破产。 3.1.3企业信誉要求:自 2018年 04月 0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 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 包等六种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自 2019年 04月 01日 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 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自 2020年 01月 01 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省、市、县(市、区)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1.4根据省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 相关事宜的复函》 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的规定,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 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3.2设计、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3.2.1投标人拟派的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3.2.2投标人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 师(不含临时)执业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 8 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① 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②将本人执(职)业 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项目 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 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 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 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 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 责人执业范围内。 3.2.3其他条件:提供授权委托书;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社保缴 纳政策已发生变化,投标时不需提供社保缴纳查询情况,只须提供施工项目 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有效劳动合同,投标人承诺项目负责人 和授权委托人为本单位正式员工,若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按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项目负责人及授权委托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国家法定 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 料和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务协议。本工程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年龄至投 标时间截止不得超过 60 周岁;投标人承诺函。 3.3企业业绩要求:无。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规定的情形。 9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构成联合体成员总数不超过 2家,联合体各单位不 得在本工程招标中与其他单位重复联合。且应满足: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 有效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或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 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装饰 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双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 和义务(须提供联合体成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和 注册证书)。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0年 4月 30日至 2020年 5月 26日;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 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 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用: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250元(网上支付),售后不退。 5.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6 日 09 时 00 分,本工程实行全程 电子化,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本工程为全程电子化招投标,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 投标文件到系统,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纸质方案文件(统一使用 A3 纸规格装订成册,五套)和多媒体影音文件(10-15分钟,采用 U盘刻录) 密封递交至开标现场,开标当日,投标人解密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 10 意地点通过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鸿雁不见面 交易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中 标人中标后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复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同时提供全套电子文件壹份(用普通光盘或 U盘刻录)送至招标代理单位。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第三章。 7.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 布。 软件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新点软件公司丁志祥:18662609561。 9.其他事项 本工程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整。 特别提醒:(1)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10.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海安市自然资 源局 招标人:海安市城建开发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海安中信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 地 址:海安市江海东 路 地 址:海安市中坝南 路 12号 地 址:海安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窗口,海安市 高新区镇南路 399号二楼 邮 编:226600 邮 编:226600 邮 编:226600 联 系 人:王义兵 联 系 人:张忠贵 联 系 人:谭勇 电 话:0513-88917391 电 话:0513-88900209 电 话:0513-81819573 传 真: 传 真: 传 真: 1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建设单位 名称:海安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海安市江海东路 联系人:王义兵 电话:0513-88917391 电子邮箱: 1.1.2 招标人 名称:海安市城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海安市中坝南路 12号 联系人:张忠贵 电话:0513-88900209 电子邮箱: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海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海安市高 新区镇南路 399号二楼 联系人:谭勇 电话:0513-81819573 电子邮箱: 1.1.4 项目名称 海安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布展工程设计、施工一体 13 化项目 1.1.5 建设地点 位于海安市文化艺术中心一层和负一层,贵都广 场以东,洋港河以西。 1.2.1 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2.4 合同价款支付 方式 进度款的支付: (1)施工图审查合格后,进场施工后发包人支付 给承包人合同总价 5%。 (2)多媒体等主要设备进场验收合格后,发包人 支付合同总价 25%。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 50%。 (4)工程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工程审定结算价的 97%。 (5)质量保证金为审定结算价的 3%,质量保修 期内如无质量缺陷或虽有轻微质量缺陷但已按相 关规定处理完善的,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 付扣除违约金后的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14 1.3.1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内容为海安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布展工程 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主要工作内容为:项目 建议书编制;资料素材的收集;布展策划与布展 设计;室内装饰装修(含空调系统,消防、防烟 排烟系统)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包含消防审查>)与施工;工程量清单编制;多媒 体软硬件设计制作安装;物理模型和艺术品设计 与制作;VI系统;导视系统;残障系统;智能化 系统(含中央控制系统、智慧展馆、微信公众号、 Wifi软硬件、监控、网站、广播及无线讲解等) 设计与施工;展板灯箱平面内容设计;宣传册设 计与制作;其他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协调配合工 作(包含试运营及相关培训服务)等内容。 1.3.2 工期要求 总工期要求:150 日历天。(中标人签订委托合 同后 10日内提交深化设计方案文本,并根据招标 人的要求,逐轮对方案进行优化、深化、完善, 最终通过招标人的审核批准;优化、深化方案设 计审核批准后 20日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达 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要求,有效指导施工。施工 图设计文件须通过相关单位会审及审查。) 1.3.3 质量要求 1、设计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省现行设计规范、 规定的要求,同时满足本招标文件附件《技术标 15 准和质量要求》、《本工程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2、施工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合格标准, 同时满足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 要求 1、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展览资质和工程装修 资质要求: (1)展览资质:具有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企 业一级资质或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陈列工程设计 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 (2)工程装修设计资质(具备其中之一):同时 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工程 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 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 级资质;或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 计与施工一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工 程承包能力。 2、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财产未被接管、未 冻结、未破产。 3、企业信誉要求:自 2018年 04月 01日以来, 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 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 16 包等六种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的;自 2019年 04月 0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 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 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 保情形的;自 2020年 01月 01日以来,企业没有 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省、市、县(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4、设计、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拟派的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工 程师技术职称。 (2)投标人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工 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含临时)执业资格,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 位受聘或者执业: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 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②将本人执(职)业 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 程项目上任职;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 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 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个月),或 17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 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 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 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 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 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内。 5、提供授权委托书;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 社保缴纳政策已发生变化,投标时不需提供社保 缴纳查询情况,只须提供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 人、委托代理人的有效劳动合同,投标人承诺项 目负责人和授权委托人为本单位正式员工,若提 供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项 目负责人及授权委托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和 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务协议。本工程投标人拟 派项目负责人年龄至投标时间截止不得超过 60 周岁; 投标人承诺函。 1.4.2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接受不超过两家单位 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各单位不得在本工程招标 中与其他单位重复联合。且应满足:联合体牵头 18 人必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 施工一级资质或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陈列工程设 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 质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双方应签 订联合体投标协议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须提供联合体成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 负责人职称证书和注册证书)。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联系人:丁红林 联系电话:0513-88917392 1.10 分包 分包要求:不允许分包。 1.11 偏 离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2.1.1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无。 2.2.1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2020年 5月 11日 17时 30分 2.2.2 招标文件澄清 发布时间 2020年 5月 16日 17时 30分 2.4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 □√金额:4650万元,其中预留金 50万元(含税, 不可竞争费用)。 19 价) □计算基数:/ 3.1.1 构成投标文件 的材料 1、商务及技术标(电子文件):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协议书;(若有)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设计、施工项目负责人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 历表;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2、设计标(电子文件): □√方案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概算; □√同时提供纸质方案文本(五套)和多媒体影音 文件(10-15 分钟,采用 U 盘刻录)密封递交至 开标现场。 其他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开户许可证; 20 □√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 B证;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竣工 验收证明,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无法有效证明, 还应提供发包人出具的业绩证明)(如有);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社保缴纳政策已发 生变化,投标时不需提供社保缴纳查询情况,只 须提供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 有效劳动合同,投标人承诺项目负责人和授权委 托人为本单位正式员工,若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承 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本工程投标人拟派项 目负责人年龄至投标时间截止不得超过 60 周 岁。 □√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资料。 3.2.1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3.2.6 投标报价的其 他要求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 控制价),否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 21 理。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后 6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时效:60日历天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0.00万元 3、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转账、电 汇、网银,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不接 受现金、本票等形式。各投标人根据企业实际情 况合理选择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各类缴纳形 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体缴纳形式详见招标文 件。 本工程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投标人必须 按投标人须知确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在本工程开 标前办理投标保证金缴纳手续,投标保证金有效 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各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 基本存款帐户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否则不予接 受。 3.4.3 投标保证金退 还方式 委托海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 3.5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允许 □√不允许 3.6.5 近年发生的重 大诉讼及仲裁 无 22 情况 3.7.4 技术标暗标要 求 本工程不采用。 3.7.5 其他编制要求 无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 5月 26日 09时 00分 4.2.3 投标文件上传 系统和递交地 点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 上传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本工程为全程电子化招投标,投标单位需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到系统,投标单 位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纸质方案文件(统一使 用 A3纸规格装订成册,五套)和多媒体影音文 件(10-15 分钟,采用 U盘刻录)密封递交至开 标现场,开标当日,投标人解密不必抵达开标现 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参 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鸿雁不见面交易系 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 文件传送等活动。投标人中标后在中标结果公示 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复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同时提供全套电子文件壹份(用普通光盘或 U盘 刻录)送至招标代理单位。 5.1.1 开标时间和地 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海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安市高 23 新区镇南路 399号) 5.1.2 参加开标会的 投标人代表 本工程为全程电子化招投标,投标单位需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到系统,投标单 位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纸质方案文件(统一使 用 A3纸规格装订成册,五套)和多媒体影音文件 (10-15 分钟,采用 U 盘刻录)密封递交至开标 现场,开标当日,投标人解密不必抵达开标现场, 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 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与 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 传送等活动。 5.2.1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检查方案及多媒体影音文件。 开标顺序:采用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详见前附 表说明。 5.2.2 解密时间 投标人解密限定在开标截止时间后一个小时内完 成。 6.1.1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大于等于 5人,其中招标人代 表 1人(限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应当具备评标专 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专家大于等于 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政府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 抽取,采用语音系统自动通知。 7.1.1 是否授权评标 □√是□否 24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 7.3.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 2%,根据海公管办【2014】 34号《关于明确政府投资工程履约保证金收取、 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履约保证金由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收取、退还。中标单位的投 标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 中标人缴齐。履约保证金退还:退还履约保证金 时,必须同时提供:①竣工验收报告;②相关工 程变更责任追究执行到位证明。 履约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8.5.2 招投标行政监 督部门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其它 (1)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就地资源 化利用或运至建筑垃圾具备资质的处臵企业处 臵,运距自行考虑,相关费用由各投标人在报价 时自行考虑,竣工结算不作调整。 (2)资料素材收集的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3)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第一中标候选人必 须接受发包人对照招标文件和设计任务书进行 投标文件清单核查,如不能满足必须无条件进行 修改,以满足相关文件要求,总价不得高于中标 25 价,如拒绝修改,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4)在施工图通过审查后,发包人对照施工图 进行清单复核,如不能满足施工图要求,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总价不得高于中标 价,如拒绝修改,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 证金不予退还。 (5)因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故招标 人特别说明如下: 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 时间为准。 2、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均用专用招投标工具软件编 制,并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完成招投标过程。投 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 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 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 负。投标人如对正确使用招投标专用工具软件有 疑问的,请尽早和软件公司的服务人员联系,他 们会根据投标人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 持。 3、投标人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递交的电子投标文 件为评标依据,投标人须使用工具制作电子投标 文件时生成两个文件,一个是加密投标文件,用 26 于上传到网上;另一个即为不加密 NJSTF格式文 件,刻录到空白光盘上作为备用投标文件(仅在 技术人员确认为非投标人原因导致远程解密失败 时使用)。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 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 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与 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 传送等活动。 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鸿 雁不见面交易系统,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 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提前进入鸿雁不见面交易 系 统 ( 登 录 南 通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ggzyjy.nantong.gov.cn// 找到“网上开 标”模块,根据操作手册(请在办事指南中的“下 载专区”中下载)进入相应标段的开标会议区) 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 反馈,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扫码登录操 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 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 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废标及澄清、唱标、 评审结果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 果。 27 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 公布投标人名单并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然 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 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 (投标人远程解密方法见附件 3),投标人解密限 定在开标截止时间后一个小时内完成。因投标人 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臵软硬 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 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 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 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 因招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 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 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 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示:若投标人已领取副 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 6、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 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 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 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 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 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 28 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 导致的一切后果。 7、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 标人配臵的硬件设施有:高配臵电脑、高速稳定 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锁、音视频设备(话 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扫描仪、打印机、 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 件设施有:IE浏览器(版本必须为 11及 11以上), 江苏通用驱动 5.5版本(可到南通市公共资源交 易信息网 http://ggzyjy.nantong.gov.cn/下 载)。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 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 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 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 切后果。 8、评标办法及其系数的抽取时,现场数字高频变 换,抽取结果随机,抽取人无法人为设定,但受 网络带宽、硬件设备等因素影响,远程投标人通 过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观看时,可能会感觉数字 变化较慢或出现卡顿,此属正常现象,若投标人 需要调取开标现场视频影像资料的,可以在评标 完成后 3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的 29 概不受理现场视频调阅申请。 9、特别提醒:本项目招投标全流程均使用新的招 投标系统操作和发布,操作和发布平台为南通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网 址 为 http://ggzyjy.nantong.gov.cn//,投标文件制 作工具软件请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页办 事指南中的“下载专区”中下载,鸿雁不见面交 易系统是开评标全过程中的默认的远程交互工 具,当投标人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或者系统交互出 现故障时,请及时向软件公司徐工咨询,咨询联 系 方 式 为 手 机 : 15240580971 , 座 机 : 0513-81819599,QQ:2339243135。 注:招标人根据需要填写“说明与要求”的具体内容,对相应的栏竖 向可根据需要扩展。 30 二、投 标 人 须 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工程设计、施 工一体化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的资格要 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31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 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 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 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 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本 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5 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 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 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32 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10 分包 分包活动应当符合住建部、省工程总承包有关分包的规定,投标 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依法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要求。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 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12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 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1.13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 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 进行理解。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报价清单; 33 (6)发包人要求; (7)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2.1.2根据本章第 2.2款和第 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 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 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 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投标人如有疑问, 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 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 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 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 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 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 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 34 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 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依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根据不同阶段 的设计文件,并参考工程造价指标、估算定额等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或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最 高投标限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介发布,并通过“电子招 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最高投标 限价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日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 易平台”将修改后的最高投标限价发给所有投标人。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招标文件“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 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 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3.2.2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和投标报价。 3.2.3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臵、周边环境、道路、装 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 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5 3.2.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 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 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2.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2.6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 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 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 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 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递交投标保证金。 2)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说明 1.本工程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投标人必须按投标人须知确 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在本工程开标前办理投标保证金缴纳手续,投标 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各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基本存款 帐户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否则不予接受。 2.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转账、电汇、网银,银行电子保函、 保险电子保函,不接受现金、本票等形式。各投标人根据企业实际情 况合理选择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各类缴纳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3.投标保证金金额: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6 4.如采用转账、电汇、网银形式按以下要求办理: (1)接受投标保证金的指定账户信息:开户名:海安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开户行:建行海安支行;银行帐号: 32001647136052516962-〓〓〓〓〓〓 (2)获取保证金子账户:投标人下载标书之后,在“业务管理- 开标前-保证金账户获取(南通)”功能下,找到具体标段,点击“生 成子账户”按钮获取保证金子账户。 (3)投标人从企业法人基本存款帐户往完整的保证金账户汇款。 投标人须自行核对使用的基本存款账户与诚信库中备案的基本账户 是否一致,不一致请及时修改。如因不一致导致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拒 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保证金汇款成功之后,投标人须将银行回执单保存好,以 备开标时查验。 5.如采用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形式按以下要求办理: (1)电子保函按照“一标段一保函”的原则。 (2)电子保函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完成。 (3)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关于推行银行 及保险电子保函服务的通知》。 6. 如开标时投标人对本单位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有疑义,投标 人应在开标结束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申请核实保证金缴纳情况。由银 行或保险公司核实后出具书面材料予以答复。 7.开标结束后,转账、电汇、网银形式缴纳的保证金由招标代理 或招标人统一办理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保证金退还事宜。如本项目招 标中遇质疑,投诉,复议等特殊情况,保证金退还时间按相关规定执 行。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按协议执行, 37 无需办理退款手续。 8.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其定标后予以退还。 9.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施工合同签订后 5日内予以退还。中 标通知书发出后 7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向招标人递交履约保证金,否 则招标人有权按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处理。 10.如投标人采用转账、电汇、网银形式缴纳的保证金,应充分 考虑投标保证金从提交到入帐的时间风险,在投标截止日之前办理相 关事项并再次确认是否已成功缴纳。如采用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 保函形式缴纳的,在投标截止日之前须从电子保函服务支撑管理平台 中确认是否生效。 1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由被保险人发起理赔申请。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招标人必须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或由被保险人 发起理赔申请: 12.放弃中标项目的; 13.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4.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15.投标人(中标人)存在前款所述情形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部门应当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 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16. 各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事宜时,可咨询相关技术人员: 17.交易系统技术人员联系电话: 0513-59001839 0513-81819599 38 18. 电子保函服务支撑管理平台技术人员联系电话: 400-153-8889 19.保证金业务银行驻场人员联系电话: 海安:中国建设银行 0513-81819500 20. 电子保函业务服务单位: 请详见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 保函服务支撑管理平台-产品服务页面 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串通投 标。 2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 文件无效。 2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 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5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 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 39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 案。 3.6 资格审查资料 3.6.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 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6.2“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 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3.6.3“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 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4“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 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 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6.1 项至第 3.6.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 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 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 标人的承诺。 3.7.2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 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纸 质方案文件(统一使用 A3纸规格装订成册,五套)和多媒体影音文 件(10-15分钟,采用 U盘刻录)密封递交至开标现场。 3.7.3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 40 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4技术标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传输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 递交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备份(含非网上递交的设计文件)。投标文件 备份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1.2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 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文件备份”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 未提交投标文件备份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 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1.3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4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1.5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 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 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 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投标人参会代表 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41 5.1.2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 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 开标程序 5.2.1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现场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 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 特殊情况处理 5.3.1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 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文件备份”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 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 用该条款。 5.3.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 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 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 42 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 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 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评标结果公示 6.4.1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 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日。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 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 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7.2 中标通知、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 7.2.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 招标人应在 5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 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日内按规定 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 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 的投标人。 43 7.3履约保证金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 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 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 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 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 之日起 5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 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 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 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 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 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 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 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44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 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 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 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 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 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 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 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 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异议与投诉 8.5.1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 止时间 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 45 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 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5.2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明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 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 招标人提出异议。 9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 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 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 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 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 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 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 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招标人补充的具体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初步评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1.1 形式性评 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 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 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 电子印章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1.1.2 资格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 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单 位无须提供) 资质证书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拟派工程设 计、施工项 目负责人要 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其 他要求 1.1.3 响应性评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47 审标准 项规定 工期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第 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第 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 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无评标办法第 2.2.6条所列情形 详细评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分值构成(总分 100分) 1、设计及实施方案:50分 2、业绩部分:25分 3、投标报价:25分 序号 评审项 评分标准 分值 1 设计创意 (10分) 对展示目标、理念、主题能够完善提高,主 题突出,形式多样,内容与形式完美统一 7-10分 对展示目标、理念、主题能基本满足,能表 达主题,形式有变化,内容与形式基本统一 4-7分 主题不突出,形式单一,内容与形式脱节 1-4分 2 总体设计 (8分) 整体布局科学、合理、总体设计理念先进 、 新颖,参观路线流畅 5-8分 整体布局较为合理,总体设计理念一般,参 3-5分 48 观路线基本流畅 整体布局不合理,总体设计理念陈旧 1-3分 3 设计效果 (8分) 重点亮点突出,视觉新颖,辅助展品运用恰 当,有很强的参与性 5-8分 有一定的重点处理和较好的表现方式,有辅 助展品,有参与性 3-5分 有重点、亮点,表现手段一般,有参与性 1-3分 4 展示方式 及多媒体 表现形 式、高科 技技术的 运用,提 供电子影 音文件 (6分) 展示手法具有全面性、科学性、合理性,采 用高新科技创新性展示手段,模型的整体精 良策划,设计含量高,高科技表现突出,互 动性强,性能优,操作简便,容易维护,价 格合理。 4-6分 展示手法基本全面、科学、合理,采用高新 科技展示手段,模型较精良,设计含量较高, 高科技表现较突出,有互动性,性能一般, 操作简便,价格基本合理 2-4分 展示手法欠全面、较单一,较高科技项目互 动性差,性能一般,操作复杂,难以维护, 价格欠合理。 1-2分 5 空间艺术 设计 (5分) 构思立意准确,构图布局合理,实时特征明 显,制作工艺先进,艺术感染力强 3-5分 构思立意,构图布局一般,有一定的实时特 征,制作工艺较好,有一定的艺术感染力 2-3分 构思立意一般,构图布局不合理,无实时特 征,制作工艺先进,艺术感染力差 1-2分 49 6 投标文件 满足设计 任务书要 求 (8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对照设计任务书 进行打分,较好满足设计任务书确定的品牌、 技术参数、设计要求 5-8分, 5-8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对照设计任务书 进行打分,基本满足设计任务书确定的品牌、 技术参数、设计要求 3-5分 3-5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对照设计任务书 进行打分,部分满足设计任务书确定的品牌、 技术参数、设计要求 0-3分。 0-3分 7 总体实施 方案 根据投标人总体实施方案进行评价,由评标 委员会酌情打分。 0-2分 项目实施 要点 根据投标人对项目实施要点、难点分析及应 对措施进行评价,评标委员会酌情打分。 0-1分 质量目标 与措施 投标人应全面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有科学、 合理的管理体系与措施,由评标委员会酌情 打分。 0-1分 安全生产 目标与措 施 投标人应全面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有科学、 合理的管理体系与措施,由评标委员会酌情 打分。 0-1分 8 类似项目 业绩 (20分) 投标人自 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完成的合 同造价 3000万元以上城市馆、规划馆、展览 馆布展设计施工一体化业绩,省会及以上城 市的,每个得 3 分,地级市城市的,每个得 2分,县级城市的,每个得 1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及对应的工程 0-20分 50 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完工证 明)复印件或影印件,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 的时间为准;联合体投标的业绩以牵头人的 为准。 8 企业实力 (5分) 1.投标人自 2018 年获得企业纳税信用 等级 A 级企业的得 3 分,A 级以下企业不得 分。(A级企业须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A级纳税 人名单公布栏查询结果的页面截图打印页) 2.投标人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得 2分, 没有不得分。 0-5分 9 投标报价 得分 (25分) 在以下两种方法中,由招标人在开标时 随机抽取确定一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 标准;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 K或 Q1、K1 值: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评标价算术平 均值为 A1(若有效投标文件为 7 -8家时, 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 术平均值为 A1,若有效投标文件为 9-10家 时,去掉其中的两个最高价和两个最低价后 取算术平均值为 A1,若有效投标文件为 11-12家时,去掉其中的三个最高价和三个 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1。。。以此类推)。 以不高于 A1的有效投标文件评标价算术平 均值为 A2(若不高于 A1的有效投标文件为 7 -8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 25分 51 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2,若不高于 A1的 有效投标文件为 9-10家时,去掉其中的两个 最高价和两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2, 若有效投标文件为 11-12家时,去掉其中的 三个最高价和三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2。。。以此类推)。 评标基准价 C=A2〓K,K 值在开标前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5%、96%、97%、98%。评标 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基准价的相应 扣减得分。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评标价算术平 均值为 A1(若有效投标文件为 7-8家时,去 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 平均值为 A1,若有效投标文件为 9-10家时, 去掉其中的两个最高价和两个最低价后取算 术平均值为 A1,若有效投标文件为 11-12家 时,去掉其中的三个最高价和三个最低价后 取算术平均值为 A1,……,以此类推)。以 不高于 A1的有效投标文件评标价算术平均 值为 A2(若有效投标文件为 7-8家时,去掉 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 均值为 A2,若有效投标文件为 9-10家时, 去掉其中的两个最高价和两个最低价后取算 术平均值为 A2,若有效投标文件为 11-12家 时,去掉其中的三个最高价和三个最低价后 52 取算术平均值为 A2,……,以此类推),最 高投标限价为 B,则: 评标基准价 C=A2〓K1〓Q1+B〓K2〓Q2, Q2=1-Q1, Q1取值范围为 65%,70%,75%,80%,85%; K1取值范围为 95%、96%、97%、98%; K2取值范围,其他工程 88%。 Q1、K1值在开标前由招标人推选的代表 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 满分;偏离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说明: 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 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 述方法一、二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 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 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调整; 3.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正偏离 1%, 扣减 1分,每负偏离 1%,扣减 0.5分,偏离 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4.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 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1.评审标准 1.1 初步评审标准 1.1.1形式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3 1.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 详细评审标准 1.2.1商务标主要由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工程 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等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1.2.2经济标主要由投标报价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1.2.3技术标主要由方案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组成,具 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1.2.4各评审因素的具体分值由招标人参照综合评估法的评分细 则制订。 2.评标程序 2.1 评标准备 2.1.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分工:评标委员会由随机抽取的评标 专家组成。 2.1.2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 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具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 2.1.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 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 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2 初步评审 2.2.1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 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2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 54 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3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 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4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 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 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 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 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5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 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款的规定进行。 2.2.6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 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 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 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 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55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 理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 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审查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 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 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 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 限的; (1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 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 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 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 功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 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56 (20)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 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 的; (22)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2.3 详细评审 2.3.1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的设计文 件,按照本章前附表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2.3.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按照本章前附表规 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7.1.1款规定数量的中标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 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代表抽签确定。 2.3.3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 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 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 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 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 求。 2.4.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 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 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 57 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5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海安市自然资源局 发包人(全称):海安市城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三方就 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工 程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 工程内容及规模: 。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 工程承包范围 。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 ( 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 三、主要日期 总工期要求:150日历天[具体开始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缺陷责任期:36个月。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四、工程质量标准 59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 价格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 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发包人(盖单位章):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0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 1 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指由第 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 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 1条至第 20条组成。 1.1.3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 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 守的条款。 1.1.4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 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 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 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 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 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 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 61 理工程师。 1.1.12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 的代表。 1.1.13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 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 用的工程。 1.1.15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 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 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 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 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 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 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 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 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 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 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 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62 1.1.22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 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 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 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 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 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 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 过程。 1.1.27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 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 (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 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 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 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 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 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 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63 1.1.32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 30日的日期。 1.1.33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 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 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 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 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 延长日期。 1.1.36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 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 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 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 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 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 款。 1.1.4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 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3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 64 人的款项。 1.1.4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 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 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 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 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 保的金额。 1.1.48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 期间,一般应为 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24个月。 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 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 1.1.5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 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65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 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 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 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 16.3款 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 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 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 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 66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 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 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 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 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 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 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 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 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 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 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 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 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 67 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 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 2 条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 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 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 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 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 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 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 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 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 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 68 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 15日前,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 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 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 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 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 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 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 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 用。 2.4.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 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 装臵、设施、设备等,设臵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 显标志,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臵范围。因 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臵完成 69 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 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 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 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 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 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 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 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 应遵守 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 工作的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 生的相关费用。 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 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 件。 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 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 3 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 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 70 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 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 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 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 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3.1.4承包人有权根据 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 时间延误和 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 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 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 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 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日内向 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 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 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 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 71 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 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 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 (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 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 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小时内 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 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 3.2.1款 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 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5日内向发包人 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 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 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 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 继续履行第 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 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 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证 72 3.4.1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进行设 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 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 2.4.2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臵 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 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 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 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 律和标准规定。 3.5.2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 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 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 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 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 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 73 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 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 包人。 3.8 分包 3.8.1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 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 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5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 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 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 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 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 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 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8.4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 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8.5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 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 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 74 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 4 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 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 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 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 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 划。 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 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 14.3.1款约定的预付 款金额和 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 4.3.2款约定的设计 开工日期延误,或 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 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 4.2.4款第 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 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 4.2.4款第 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 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75 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 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 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 13.2.4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 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 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 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 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 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 料,及 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 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 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 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 14.3.1款和 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 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 付相应费用。 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 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 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 由承包人依据 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 76 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 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 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 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 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 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 1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 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 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 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77 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 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 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 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 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 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 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 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 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 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 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 期; 78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 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 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 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 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 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 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 限。双方应遵守 2.1.5款和 3.1.4款的相关约定。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 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 的义务和 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 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 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 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 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 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 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79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 45日后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 13.2.5款调减部 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 停超过 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 根据 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 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 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 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 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 依据 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 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 根据 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 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 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 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 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 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 18.2 款 80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 5 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 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 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 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 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 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 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 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 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 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 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 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 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 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 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 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 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81 5.2 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 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 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 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 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 制线),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 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 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 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 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 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 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 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 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 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 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 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 82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 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 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 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 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 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 后 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 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 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 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 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 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 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 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 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 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 5.2.3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 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 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 83 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 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 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 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 册的,发包人应按 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 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 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 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 5.3.6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 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 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 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承包人应根据 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 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 84 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 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 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 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 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 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 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 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 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发包人有权在 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 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 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 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 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 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 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 6 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85 (1)发包人依据 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 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 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 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 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 13条变更和合同 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 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 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 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 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 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 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 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 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 86 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 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 货,并作为变更处理。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 列出类别和(或)清单。 6.1.3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 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 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 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 厂。 6.1.4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 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 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 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 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 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 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 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 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 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 87 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 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 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 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 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 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 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 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 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 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 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 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 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 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 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 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 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 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 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 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 88 现场前 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 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 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 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 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 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 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 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 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 现场前 5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 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 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 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 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 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 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 承包人负责。 6.2.5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 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 日期相应顺延。 89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 用,应根据 6.1.1款或 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 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 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 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 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 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 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 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依据 6.1.1款及 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 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 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 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依据 6.1.2款及 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 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 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 90 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 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 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 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 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 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 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 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 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6.6.2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 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 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 7 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 协助。 7.1.2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 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 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 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 91 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 包人未能在 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 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 7.2.3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 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 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 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 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 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臵,并保证其需要。 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 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 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 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 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9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 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 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 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相应顺延。 7.1.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 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臵。发包人根据 5.2.1款 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 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 13.2.3款施工变 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 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 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 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 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 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 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 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 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 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 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 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 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 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 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 93 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 性负责。 7.2.2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 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 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 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 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 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 料: (1)根据 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 的坐标位臵、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 地的坐标位臵、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臵、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 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臵、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臵,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 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 94 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 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 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 30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 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 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臵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 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 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 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 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 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 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 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 同的附件。 7.2.6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 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 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 10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 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 10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 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 95 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 20日前, 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臵,发包人须对上述范 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臵 (不包括发包人根据 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 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 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 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 承包人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 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 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 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 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 意圈,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 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 96 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 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 消理现场的费用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 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 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 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 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 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 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 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 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 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 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 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 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 97 承担。 7.4.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 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 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 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 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 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 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 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 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 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 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 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 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 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 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 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 98 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 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 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 由承包人负责。 7.5.2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 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 (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 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 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 检查。 7.5.3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合格的,按 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 检单位在 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 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 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 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 3日内, 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 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 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 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 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99 7.5.5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 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 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 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 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 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 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 7.6.2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 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 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 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 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 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 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 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 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验收。 7.6.3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 100 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 24小时内以书 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发包人未能 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 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 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 人承担。 7.6.4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 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 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 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 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 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 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 7.7.2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 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 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 达成一致时,按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101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 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 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 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 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包人应 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 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 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 13条变更和 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 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 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 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 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 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 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 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 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 102 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 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 提供方便。 7.8.2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 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 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 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 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 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臵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 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 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 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 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 的健康。 7.8.3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 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 103 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 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 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 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 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 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 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 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 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 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 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 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 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 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 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 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臵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 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 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 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 104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 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 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 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 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 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 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臵、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 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 同责任。 7.8.4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 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 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 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 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 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 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 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 105 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事故处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 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 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 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 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 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 约定程序解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 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 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 8 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 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 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 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 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106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 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 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 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 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 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 竣工试验前提交 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 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 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 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 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 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 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组织机构设臵、责任分工; 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 收格式; 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 6.1.2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 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 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 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107 (6)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 5.2.3款第(3)项约 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 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 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 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 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 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 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 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 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 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 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 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 须符合 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 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 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 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 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承包人应根据 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 108 据,及 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 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 验和验收。 8.2.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 8.1.1款的约定,对各 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 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 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 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 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36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 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 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 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 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 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 接到通知后的 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 能超过 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 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 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8.2.5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 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 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 109 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 延长,按照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 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 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 间; (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 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承包人应按 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 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 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 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 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 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 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 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 合同价格中。 8.3.2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 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 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 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 110 护设施。 8.3.4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 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 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按 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 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 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 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款的约定 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 计划的,承包人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 计划。 8.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 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 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 期赔偿责任。 8.4.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 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 后的 10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 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 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8.4.4发包人未能根据 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 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 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 8.1.1款第(6) 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 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 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 8.1.1款 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 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 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 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 日期相应延长: (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 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 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 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 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 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 112 款,视为通过; (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 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 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 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 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 赔偿责任。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 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 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 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臵相关部分,承包人承 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 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 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 18.1.2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 商解决。 8.7.2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 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 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 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113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 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 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 8.7.3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 16.3款争议 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9 条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 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 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 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 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 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 序及时间安排。 (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 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 8.1.1款(1)至(3) 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 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0 114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10日 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 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 期。 工程的接收以 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 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 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 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 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 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 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 其区域。 9.3.3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 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 9.2.1款约定 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 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 16日起,发包人应根据 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 115 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 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 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 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 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 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 10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力与义务 10.1.1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 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 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 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 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知道,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 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 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臵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 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 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 (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 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 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 116 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 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 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 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 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10.1.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 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 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 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 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 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 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 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 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 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 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 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 117 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 12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 12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24小时内,以书 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 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 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 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 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 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 责。 (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 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 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 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 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 (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 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 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 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 备工作。 10.2.2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 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 118 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10.2.3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 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 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 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 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 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 接收工程日期后的 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 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20日内,或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 21日开 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 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臵费、 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 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 和(或)使用功能。 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 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 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10.3.3试运行考核 (1)根据 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 119 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1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据 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 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2款专 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 (或)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 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 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 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 根据 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 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 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根据 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 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 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 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 10.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 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 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 索赔。 10.4.3按 10.3.3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 120 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 的累计天数超过第 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 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 60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 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根据 5.1.1款或 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 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 10.2.3款约定的试 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10.5.2承包人根据 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 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 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 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 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 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 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 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 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 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 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 121 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 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 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 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 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 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 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 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 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 发包人可暂不按 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 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 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 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发包人根据 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 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 应按 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 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 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2 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 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 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 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 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 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 11条质量保修责任 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 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 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1.1.2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 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 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 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 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 11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 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11.2.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 14.5.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 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 第 12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工程符合 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 已按 10.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 成了 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 后,承包人应依据 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 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 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 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 25日 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 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 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 12.1.1款及 12.1.2款的约定办理。 12.2 竣工验收 12.2.1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 12.1.2 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 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24 12.2.2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 12.2.1款的约定,在 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 按照 14.12.1至 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 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 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 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 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 修改。 12.2.3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 12.1.3款、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权 13.1.1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 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3.2 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 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 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 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 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 125 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 变更范围 13.2.1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 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对平面布臵、竖面布臵、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 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 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 更; (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 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 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 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 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 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126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 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 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 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 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 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 更; (6)现场其他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 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 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 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 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 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 时,承包人应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 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13.2.5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日,承包人请求复 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 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27 13.2.6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1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 有义务在 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 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 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 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 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 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 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 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 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 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 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 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28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 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 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 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 建议报告后的第 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 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 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 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承包人根据 13.1.3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 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 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 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 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 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 承包人项目经理。 13.4.2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 10日内,向发 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 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 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 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 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 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29 13.4.3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 的 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 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 10日内,未能批准承 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 第 11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 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 解决。 13.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3.5.1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 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 变更价款; 13.5.2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 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13.5.3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 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5.4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 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 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 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发可另行签订利益 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0 13.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 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 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 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 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 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 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 括以下情况: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 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 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 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 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 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根据 13.3款至 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 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 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 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 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根据 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31 14.1.1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 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 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 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 担保 14.2.1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 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2支付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 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 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 预付款 14.3.1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2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预付款保函后 10日内,根据 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 132 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日 内,根据 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 14.3.3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 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 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 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 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 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 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 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4.2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 定。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1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 11.2.1款约 133 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 11.2.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 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14.5.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 14.5.1 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 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 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 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日 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 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 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 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 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 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 约定。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 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 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 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 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134 (2)按 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如双方约定了 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 时,则不能再约定按 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4.7.1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 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 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 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 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 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 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 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 30日及以上 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 135 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 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4.7.3如双方约定了按 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 不能再约定按 1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 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 项款项。 14.8.2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 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 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付款保函。 14.8.3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 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 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 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日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 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 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 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日内审查并支付。 14.9 付款时间延误 14.9.1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 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 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 26日开始, 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 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发包人延误付款 15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 136 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 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 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 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 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 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14.9.3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 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 的,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4.10税务与关税 14.10.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 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 14.10.2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 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 和配合。 14.11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 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 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 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 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 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 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14.11.2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 137 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 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 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 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 索赔款项。 14.12竣工结算 14.12.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 12.1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 工资料被发包人确定后的 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 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14.12.2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 资料后的 3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 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 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4.12.3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12.2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 算资料的 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 5日内,发 包人应将承包人按 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 包人应将发包人按 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14.12.4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 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 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 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 138 人应根据 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 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 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 14.2.2款约定提交 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 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 算资料后的第 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2)根据 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 30日内对竣 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 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 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 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 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90日内,仍未结清竣 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可依据第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 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 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 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 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 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 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 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 139 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 14.2.1款约定提 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 交之后的 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 交后的 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 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 交后的第 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提交后的 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款争议和裁决 的约定解决。 14.12.8竣工结算的争议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后的 30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 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 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 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 定解决。 第 15条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 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 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140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 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 的强制性保险,根据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 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 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15.1.3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 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臵、重建和赔偿。 15.1.4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 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 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 承担。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 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 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 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 15.3.1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 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 约定时除外。 15.3.2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41 15.3.3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 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 16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6.1 违约责任 16.1.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 5.1..2款、5.2.1 款第(1)、(2)项的约 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 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 13 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 14条有 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 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 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 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 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1.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 6.2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 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 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 142 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 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 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2 索赔 16.2.1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 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 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 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 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 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 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 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 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 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日内与发包人 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 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日内未与发包人 协商、未于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 承包人认可。 (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 143 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 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2.2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 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 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 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 序进行: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 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日内发出去'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 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 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 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 30日 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 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 料后的 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 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 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 144 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 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 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 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 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 调解之日起 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 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 16.3.2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 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 施,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 停止实施; (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 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 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 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第 17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 145 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 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 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通报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48小时内, 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 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 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 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 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 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 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0日内、 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 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 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 18条合同解除 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46 18.1.1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 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日前告知承包人。发 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 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 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 3.8.1款至 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 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 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 拖延达 30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 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 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据 8.6.2款第(4)项(或)和 10.8款的约定,未能通 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 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 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 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 147 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 30日 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 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 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 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 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 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 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 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 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 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 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 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 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 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 148 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 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 发包人同意。 18.1.4解除日期的结算 根据 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 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 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 款项、14.5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 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 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1.5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 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 14.2.1款约定 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款约 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 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 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 14.2.1 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 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 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 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 149 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8.1.6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 18.1.5款第(4)项 的约定,承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 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 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 包括根据 18.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 供必要条件。 18.1.7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 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 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 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 18.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 机具和设备。 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 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日前告知发包 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 60日以上,或根据 4.6.4款承包人要求 复工,但发包人在 180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 实施工作停止 30日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 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 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 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150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 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 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 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 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 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 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 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 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 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 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 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 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 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 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 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151 18.2.3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 18.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 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 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 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 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 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 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 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 期的结算依据。 18.2.4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 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 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 根据 14.3.3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 给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 包人可从 14.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 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 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 1日 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 包人在此后的 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款争议和裁 152 决的约定解决。 (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 包人有权根据 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 (4)项进行结算。 18.2.5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 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 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 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 根据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9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 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19.2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 19.3 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第 20条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153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 1 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51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时间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 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 1)烈度为 6级以上的地震; 2)九级以上持续 24 小时的大风; 3)持续降雨 24小时且降雨量 200mm以上;下雪为 100mm 以上; 4)40℃及以上持续 24小时的高温;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在力所能及 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 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 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 每隔 7天向监理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天内, 承包人向监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承包人施工质量未达标准除外)的损害、因工程 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 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 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 154 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 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1.52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双 方另行协商。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5 标准、规范 1.5.1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按现行国家、省、市、 区的标准、规范执行; 1.5.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无 ; 1.5.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另行协商;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开工前 7 日内;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开工前 7 日内; 1.6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另行协商,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另行协商,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 2 条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155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代表的指导并令其合 理满意地在各方面根据合同的要求进行和完成工程任务。发包人代表 可以下发下列对图纸和合同文件的书面指示、书面指导和书面解释; (1)设计的变更或修改、工程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变更或修改, 或任何工程的附加、剔除或替代; (2)工程技术要求和/或图纸中或工程技术要求及图纸之间的任 何不一致; (3)从现场清除由承包人购进的任何材料并由此而代用任何其 它材料; (4)拆除或重新施工由承包人进行的任何工程; (5)为进行检验而开挖任何隐蔽工程; (6)凡与合同或工程有关或涉及的其他事宜,以及必须由发包 人代表发布或者只有他发布才适合的任何事宜。 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发包人的权利,但发包人 代表行使上述及下列行为前应该得到发包人盖章确认,否则发包人代 表行使的该行为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发生效力: (1)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 高或降低、合同价款增加、合同工期延长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 (2)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 和申请; (3)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 (4)发出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指令; (5)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分包其承包的主体以外的部分工程; (6)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各项验收报告; 156 (7)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8)作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 (9)其他应由发包人决定的事项。 发包人代表在发出上述指令、 批准或确认时应附上发包人的书 面确认。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代表的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核对 有无发包人的书面确认,一旦发包人代表未经发包人确认作出上述指 令、批准或确认,承包人应该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 予以追认,发包人未予追认的,发包人代表的该行动对发包人无约束 力。 2.3 监理人 2.3.1 监理单位名称: ; 工程总监理姓名: ; 监理的范围: ; 监理的内容: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安全控制、 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现场协调,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科学 管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核定完成工作量,负责组织单位及总体 工程的初步竣工验收,配合发包人完成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具体见本 工程监理合同; 监理的权限:根据《工程监理人合同》行使监理人权限,监理人 权限的行使需预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出具相关同 意的证明。 2.5 保安责任 2.5.1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 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157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2.5.2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 制度的约定:承包人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 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关注所有在场人员 及行人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承包人施工区域内的实施保持有条 不紊;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第 3 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3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 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①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 10日历天内向 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审核批准的深化、优化设计文件(期间须根据招 标人的要求,逐轮对方案进行优化、深化、完善,最终通过招标人的 审核批准);深化、优化设计文件审核批准后 10 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 交符合要求的施工图文件。②承包人在开工一周前,向监理人提交 3 份符合监理人要求的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对于关键部位和节点工程, 施工一周前应按监理人要求提交专项施工方案,以备审查批准;每周 例会前一天应按监理人要求提供本周周报及下周计划各 3 份;必要时 应提供日报和日计划各 3份。 3.2 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1)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履 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2)项目经理在整个工程设计、施工过程 中必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施工现场有足够的劳力、材料、设备, 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否则将视为项目经理失职,每次将处以 5000 元违约金,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158 项目经理权限: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 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主持承包人有关设计、施工、技术、工程进度、现 场管理、安全生产、质量检验、竣工交付、结算等方面工作。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 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如遇特殊情前况需更换上述人员时,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 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任意 调换和撤离。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一万元人民币作为违 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为此解除本合同,并向承包人追偿因此造成发 包人的一切损失。 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元。 施工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元。 承包人确认本方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班子成员纳入发包人的考勤 管理,项目经理每周不少于 5天、每天至少 8小时在本项目工程现场 开展工作,且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参加每周召开的例会(有事须提前 向发包人告假,并征得同意),如项目经理违反上述约定,每发生一 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 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项目部班子成员每周不少于 5天,每天至少 8小时在本项目工程 现场开展工作,且参加每周召开的相关例会(有事须提前向发包人告 假,并征得同意),如项目部班子成员违反上述约定,每发生一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 5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3.8 分包 3.3.1分包约定 159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第 4 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 3天内上报总 体设计、施工总体进度计划,一式四份。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每月 25日前提交下月 采购进度计划,发包人、监理人、审计人各一份。 4.3.2采购开始日期:经发包人、监理人、审计单位批准后实施。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合同签订后 3天内向 发包人提交发包人要求的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四份。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 。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 。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节点工期或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日的误期赔 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50000元、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10%或人民币金额为: / 万元。 第 5 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 □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160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 明: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1.2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其中,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 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由承包人提供,发包人审核。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 使用功能说明如下:按通用条款。 5.2 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 内容、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后提供建筑和结构施工图 1 份。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 内容、份数和时间: / 。 5.2.2承包人的义务 (1)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 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5.2.4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贰份,设 计前提交。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贰份,竣工 验收时提交。 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 ;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初步设 161 计完成后提交初步设计文件 5份(含概算);同时提交电子文件;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 ;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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